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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划分规则

等级划分规则

等级划分规则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五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七条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确定。规划用地分类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第十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规划方案;

(三)规划的协调论证;

(四)规划的评审;

(五)规划的报批。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十年至十五年,同时展望远景土地利用目标。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应当分阶段安排实施,重点确定近期规划目标。近期规划一般为五年。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备案;需作重大修改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章名】第二章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二)协调各部门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三)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等重要用地的区域布局;

(四)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省级规划应当实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重点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地级规划应当重点安排好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合理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分析土地利用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土地利用动态变化规律,土地利用结构和分布状况,阐明土地利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二)确定规划目标。在分析土地利用现状、供需趋势基础上,提出土地利用远期和近期目标;

(三)土地供需分析。分析现有建设用地、农用地整理、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预测各类用地可供给量;分析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业发展规划对用地的需求,预测各类用地需求量;根据土地可供给量和各类用地需求量,分析土地供需趋势;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根据规划目标、土地资源条件和区域生产力布局,提出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业用地规模、重点土地利用区的区域布局和重点建设项目布局;

(五)编制规划供选方案。根据土地利用调控措施和保证条件,拟定供选方案,并对每个供选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推荐方案;

(六)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规划文件;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附件。

第十七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件,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规划文本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前言。应当简述编制规划的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二)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应当简述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规划目标和方针。应当简述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展望远景土地利用;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应当简述各类用地数量、结构变化,各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布局;

(五)规划指标分解。应当简述根据上级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平衡土地需求的意见,提出各类用地控制性指标的分解方案和依据;

(六)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规划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规划的简要过程;

(二)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

(三)编制规划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包括基础数据来源,重要规划指标和用地布局调整的依据,供选方案的可行性和效益评价,推荐方案的理由,实施规划的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属于修编规划的,还应当说明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修编规划的必要性。

第十八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规划图件比例尺:部级规划应当为1∶400万,省级规划应当为1∶20万~1∶100万,一般应当为1∶50万;地级规划应当为1∶10万~1∶50万,一般应当为1∶20万;地级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图件比例尺应当适当放大。

国家和省级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土地利用地域划分、重点建设项目和重要土地利用区的布局、城市规模等级。地级以上城市的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城镇建设用地现状和规划建成区范围。

第十九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件,应当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规划的图件资料。

专题研究报告应当有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供需分析、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和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衔接分析等。

【章名】第三章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条县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土地利用各项指标;

(二)组织划分土地利用区,重点是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农业用地区等,落实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为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提供依据。

乡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县级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到实地;

(二)将农业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等落实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第二十一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确定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

(二)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全县各类用地指标,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分阶段任务;

(三)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四)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五)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落实到乡、镇;

(六)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在分析乡、镇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重点阐明落实上级规划指标和各类土地利用区的途径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依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的原则确定。

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特点和土地利用状况,因地制宜地选定土地利用分区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规划文件;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附件。

规划文件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其主要内容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确定;乡级规划可以简化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内容。

规划图件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件比例尺:县级规划应当为1:2.5万~1:10万,一般应当为1:5万;乡级规划应当为1:1万或者1:5000。县、乡级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各类土地利用区、重点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

规划附件应当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基础资料及图件资料。

【章名】第四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和报批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充分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得到落实;

(三)各业用地协调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充分,调控措施可行;

(四)土地利用分区科学、合理;

(五)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紧密衔接,控制到位;

(六)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得到落实;

(七)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符合要求,论述清楚;

(八)规划图内容全面,编绘方法正确,图面整洁清晰;

(九)采用的基础资料准确、可靠。

第二十六条评审合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综合平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自上而下,逐级审批。因特殊情况,下级规划确需在上级规划批准前审批的,其规划目标和主要内容必须符合上级规划确定的原则和控制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

第二十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专题报告;

(四)其他必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

【章名】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地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行业特点编制行业用地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行业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参照本规定执行。

等级划分规则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区(点)质量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促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进行。

二、等级评定的范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主题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美术馆等,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三、等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点)。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立地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AA级和A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和向国家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AA级、A级旅游区(点)评定需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等级的评定

第六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下列文件和国家旅游局据此制定的各项评分细则:

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国家标准

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

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

第七条申请等级的旅游区(点),应按有关标准先进行自检自评,如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国家标准规定的等级划分条件,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应得分数,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要求,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的要求,则在申报前搞好整改。

第八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是旅游区(点)的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景观质量的综合反映,因此,原则上只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区(点)进行等级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地,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九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后,如需关闭标准所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变更标准所规定的服务项目、规划内容、资源与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经原等级评定机构批准。

第十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后,因发生重大建设项目而降低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必须向原等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产生,严格按照“自检-申报-初评-评定-审批-公告”的程序进行。各旅游区(点)根据国家标准及各项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认为达到要求的可向当地旅游局申报。经当地旅游局审核后,报上级具有评定权限的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负责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经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公告;初评合格的AA级、A级旅游区(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组织评定、审批、公告,并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二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由具有权限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具备资格的检查员组成评定小组具体执行。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小组原则上由三至五人组成,评定组长由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AA级、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小组的构成和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检查员承担,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设部级检查员,负责对全国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进行评定与复核过程的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设地方级检查员,负责对本地区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进行评定与复核过程的检查。

第十四条旅游区(点)须接受质量等级检查员的检查,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对其工作进行干预,检查员要依据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不得。

五、等级复核及处理

第十五条对已经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每年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组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至少每三年完成一次全面复核。

第十六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复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和实施。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应由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复核报告须抄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第十八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等方式进行处理。

2、旅游区(点)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等处理意见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所属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九条凡旅游区(点)发生重大事故或极其恶劣的情况者,一次性直接取消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各级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AA级、A级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2、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批。

等级划分规则范文第3篇

一、基本原则

(一)遵循分税制体制基本精神,与中央、省对市财政体制保持衔接;

(二)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市级除保留部分固定税源外,其余全部实行属地管理;

(三)促进市区共同发展原则,稳定存量、激活增量,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共同发展的积极性;

(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在保障各级既得利益的基础上,体现财力随事权下放,向区级下沉,同时强化各区支出责任;

(五)简便易行与规范透明原则,方案操作简便,税收级次明晰;

(六)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坚持辖区间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对统一,促进市区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入划分

1.市级固定收入

(1)单列企业税收: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含下属企业,进口环节税收除外)。

(2)特殊行业税收:各类金融机构(区级小额贷款和担保公司除外)、供发电、水、气、邮电通讯、烟草、石化、盐业、公交等跨区域、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公共服务行业和企业税收。

(3)市直部门(单位)及省地税直属分局代收代缴的税收。

(4)除上述保留在市级的税源外,下列收入确定为市级固定收入: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税、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

2.区级固定收入

除上属以外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消费税,进口货物增值税、关税、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

3.市、区共享收入

除上属市区固定收入以外的其他税收确定为共享税种:国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调整后的各区共享收入数为区级留成基数,以后年度超收按比例分成(营业税市与区4:6,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与区5:5,城建税另定)。

(二)财政支出划分

1.根据现行各级政府承担的事权,相应划分财政支出范围。

2.对市与区调整的社区事务、城市管理、教育等事权,按照财随事走、基数加增长的原则,相应调整财权。

3.今后各区社区事务、城市管理、教育等支出均由区级财政足额安排,市财政原则上不再承担此类支出。

(三)财政基数核定

1.收入基数:按调整后的各区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确定各区定额上解(补助)数,以后年度超收市与区按3:7比例分成。

2.支出基数:以各区既得财力为基础测算各区支出基数,对各区的社区事务等支出,按比例适当提高后列入基数。城维费对区实行“核定收支,基数包干,超收分成”,教育费附加实行市与区按比例分配,具体办法另定。

(四)解库方式

1.进口环节税收缴库方式:进口货物增值税和关税先行缴入市级金库,由市级财政分月调整至县区。

2.收入报解方式:市级固定收入缴入市级金库,区级固定收入和市与区共享收入缴入区级金库,城维税随主税入库,年终市与区通过结算调整财力。

3.国库资金留解方式: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在国库的资金,实行市与区之间暂按4:6比例留解,按日将市级留解资金由区级金库划至市级金库。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税收级次界定机制。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级次的界定和管理,市国、地税部门按规定的级次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建立税源监控系统实施动态监控,明确划分企业归属,并按期予以公布。对需调整、变更级次的,由市财政局函告市国、地税部门。

(二)统一税收奖励政策。市级出台全市统一的税收奖励政策,清理各级出台的税收奖励政策,以规范财经秩序,节约税收成本。具体办法另定。

(三)加强入库级次监管。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审计局、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配合,对预算收入的入库级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其税收一律收归市级财政,按违规数额的双倍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相关规定

(一)除市、区两级固定收入外,其他税收按属地入库,即按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确定财政收入级次。企业工商与税务登记的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和财务核算等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二)各区收入范围按行政区划和属地原则划分,如遇个别行政区划难以明确划分的特殊地域或按现行行政区划不便于税收征管的地方税收,先缴入市级金库,由市财政局按照本方案规定明确后进行划分。

(三)以后年度由市级投资新建的重点工程等项目税收归属,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税收入库级次。重点工程所在区在建设过程中给予支持的,市政府另行研究制定补助办法。

(四)市审计局、财政局、税务局稽查查补收入一律作为市级收入。

(五)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按照本方案相应调整税收解库办法。

(六)西湖新区和铜陵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体制另行制定。

等级划分规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改革

引言

甘肃省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成立于1989年,县级建制,属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直属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技术保障和科研服务工作。2007年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全国测绘甲级,土地规划甲级等7项资质。截止目前,共有职工153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21人、后勤服务人员32人。专业技术人员中教授级高工及高级工程师共9人,工程师28人;博士研究生5人,硕士研究生55人、本科学历43人。有1人入选省555专家人才库。专业齐全,技术力量雄厚。

1.城市规划管理的概念

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城市规划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主要是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征求并综合协调各方面的意见,规划成果的质量把关、申报和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管理主要是对城市规划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等

2.城市化战略和村镇建设问题

城市化是一个地区的人口在城镇和城市相对集中的过程。城市化也意味着城镇用地扩展,城市文化、城市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在农村地域的扩散过程。城市化率水平通常以城镇人口占全部人口的百分比来定量表达。大城市到小城镇必须形成一个城镇体系、大中小城镇协调发展才能实现我国整体的现代化。不同等级城镇承担着不同的职能,提供不同等级的社会服务,这就是建立完整的区域化的服务设施体系,建设区域化的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农村城市化,除少数乡村发展为城镇外多数乃是农村。农村城市化,如果这个“城市化”被理解为要有城市物质文明,那是对的。但常被误解为要有城市的大马路,高楼大厦,这在不少村镇中屡见不鲜。为了避免误解,准确的提法应是农村现代化。这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农村现代化”的提法相一致。农村由于规模小,它不可能配置完备的公共服务设施,但可依靠发达的交通网,就近享用城市的现代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时,正因为规模小,就更容易亲近自然,和大自然交融,这样就既可有大城市的现代化文明又有大城市所没有的自然环境。

3.科学的决策和城市规划管理

3.1这首先就是要松绑,也就是职责范围内想做的事,基本上应有权去办。这就要求在体制改革重组中,必须将注意力集中于任务、职责范围的科学界定。条块问题的解决,不是简单的以条为主,还是以块为主,或条块结合能决策的,而应当研究管理对象特性,界定管理对象的内容和职责范围,才能确立其体制和机构。城市是个复杂的巨型系统,它必定存在着等级结构,因此城市管理必须分级。分级管理和管理权下放是有本质区别的,分级管理关键是下级应向上级负责,而上级要对下级的管理实行监督;规划管理权的下放则是意味着由下级负责,规划管理主要是向同级政府负责,同级政府对规划管理实行领导与监督,事实证明这种分级管理、权力下放,往往造成为局部利益而牺牲整体利益的后果。条块问题是体制改革中的关键,应以管理对象为导向,确立相应的体制。根据建设管理领域的特点,越高层次的子系统,越要制定宏观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推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因其专业性较强,所以应以“条”为主。而“条”间的协调是非日常性的,是周期性、阶段性的,这应由上级领导负责条间的协调。而低层次的子系统的管理对象则具有明显的属地特征,协调则是日常性的,所以应以块为主。进行有效地组织管理才能有效克服推诿、扯皮,而实现高效化。

3.2建设城市实现规划目标就必须经营管理今天的城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的资源由国家统一配置,生产由国家统一调度,财政由国家统一分配,人才由国家统一培养,城市的公共物品、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供给也均由国家统一承担。政府只有建设管理城市,没有经营管理城市概念。城市建设强调城市基础设施的福利性、公益性;重视建设,忽视经营,政府只是把自己看作城市建设和投入的主体,而不是经营的主体;把城市作为单纯的投入对象没有当作可供开发利用的巨大资源。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政府的职能随着转变。同时,政府应利用由国家垄断的公共资源,如土地、水等对市场实行宏观控制,从包揽一切的全能政府,变为有限政府,许多事务从政府内部管理转为外部的市场运作。但城市的公共物品、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供给仍然是政府的主要责任调控。城市经营的主体是城市政府,客体是城市资产,城市经营既有政府行为,又有市场行为。 市场是有缺陷的,因为市场的外部效应,私人利益和社会效益往往不一致,可能导致环境恶化、交通阻塞等城市不经济现象,由于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因此市场不会主动提供社会的公共产品,而且还要保证服务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基本公平,例如向困难群体提供公共产品,通过社会再分配等,弥补市场经济的自发缺陷。

4.城市规划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分析

4.1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体系

要节制规划许可自由裁量权,使它符合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设计规范,遵守法定程序,严守“合理性”原则,就必须使规划编制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规划技术性规范更加充实和严密,逐步推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法制化、城市规划技术标准法制化。在规划的立法中要建立起规划审批与法定规划、法定通则的羁束性联系,使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我国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最终组成一个严密的管理体系,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和法制化。

4.2 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规划决策机制

定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不间断的长期工作,要保证城市规划能够顺利实施,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必须将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4.3 提高规划管理行政人员的业务素质

城市规划管理是确保城市规划落到实处的管理工作,不是嘴上说说就可以的,是要具体操作的,必须提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制约制度切实发挥作用。

5.结束语

政府职能转移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调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政府应制定合理的政策、法规等为规范市场和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而服务。

参考文献

[1]徐善登.公民参与与城市规划公共性的实现[J].广西社会科学. 2009(09)

等级划分规则范文第5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全市规划修编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则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规划修编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县(区)国土资源局认真做好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搜集、课题研究以及土地利用重大项目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解决规划修编中的重大问题,重视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农业区划等专业规划、“十一五”规划的衔接与协调,为规划修编打下坚实的基础,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研究解决土地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完成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报告

各县(区)政府和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从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根本指导方针出发,根据各县(区)实际和土地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工作。

(一)研究提出规划修编中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落实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围绕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目标,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分析规划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和原因,提出分类、分区域处理意见;在各项非农业建设尽最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前提下,预测占用耕地的数量,研究提出控制占用耕地的措施;合理确定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的规划标准,提出生态退耕和耕地保有量的规划目标建议;围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出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措施。

(二)研究提出利用规划修编调控各业、各类用地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按照以内涵挖潜为主,提高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的原则,围绕保障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从规模、结构和时序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分析各业、各类用地的集约用地潜力,从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环保措施等方面研究建立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规划指标体系,提出盘活存量用地的措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分析集约用地水平提高的长期变化趋势,预测各业、各类用地的合理需求,提出统筹安排存量和增量用地的措施。

(三)研究提出规划修编时调控城乡建设用地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按照统筹安排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的原则,从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优化结构、布局的目标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按照居住向城镇化集中,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发展方向和进程,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资源环境容量,预测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不同类型、层次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研究提出优化城乡用地结构的措施: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调整和推进建设用地整理的措施。

(四)研究提出区域土地利用中规划调控指标、目标及政策建议。以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为原则,促进区域合理分工协作和协调发展为目标,提出与区域经济、产业和人口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调控措施和政策建议,重点是:提出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措施;分析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的观有开发密度、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提出分区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及管制措施;分析区域基础设施合理的发展规模、布局和用地规模,提出防止重复建设的规划调控目标及措施。

(五)研究提出统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规划调控指标和政策建议.按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围绕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研究提出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调控措施。重点是:深入分析资源供给、环境容量等限制因素,研究土地利用方式,空间布局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友好型上地利用模式;研究提出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空间管制措施。

(六)研究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制度、机制和办法。按照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研究土地使用规划、计划在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上进一步发挥调控和引导作用的保障措施。提出确保土地利用规划有效实施的制度和措施。重点是:研究提出促进规划法律法规配套衔接的建议,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考核体系;研究完善土地规划许可制度和规划实施激励机制,提出促进规划目标落实的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结合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评价和管理的保障体系。

通过对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完善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制订落实基本原则的规划标准和规划修编目标,从政策、制度、技术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为指导市、县(区)级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坚决防止借规划修编名义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三、采取措施,确保规划修编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规划修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是规划修编的重要保障,各县(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精心组织安排,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

(一)做好现行规划实施评价工作。通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系统计价,认真做到“四查清、四对照”,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的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严格核定规划修编的各项基础数据、图件等资料。

(二)改进工作方式。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修编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工作水平。要广泛征求有关方面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规范工作程序。要严格执行规划修编条件和程序,各县(区)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认定,市级规划实施评价和基础研究工作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认定。认定工作结束后,方可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各级规划大纲通过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才能进行规划成果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