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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

银信合作

银信合作范文第1篇

根据监管层对银信产品的监管新规,银行表外信贷纳入表内管理并计提拨备将对银行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业内人士指出,按照截至6月末表外信贷总规模2万亿元粗略计算,上市银行需为此计提拨备约168亿元,将导致上市银行今年总体净利润减少约126亿元。

应时而生

根据银监会的分类,银信合作业务主要包括银信理财合作和银信其他合作两大类。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银信其他合作主要包括: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信托公司委托银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可以与银行签订信托资金收付协议、银行为信托资金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等。目前,市场上所提及的银信合作主要是指银信理财合作。

银信合作的兴起与分业经营和鼓励创新的金融政策密不可分,它是银行与信托公司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前提下,在理财、资产证券化等领域开展的广泛合作。银行业虽然有中间业务的职能和盈利要求,但业务范围、操作方式等受到限制。信托业虽有广阔的经营空间,但信托资金募集却受到一定限制,如:不能通过公共媒体宣传、委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单笔委托资金不低于5万元等。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不仅可以增加银行的非利差业务收入、扩大信托公司的业务领域、开辟新的投资渠道,而且可以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从投资方向上看,银信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金融市场、工商企业、房地产市场和基础设施等。从投资方式上看,银信理财产品主要包括信贷资产类、信托贷款类、组合投资类、债券和票据类、权益性投资类和证券投资类等。据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的《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显示:2009年在银信合作中,信贷资产占比37.58%,信托贷款占比31.58%。这两项信贷类银信产品的比重将近七成,显示出信贷产品是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主力品种。

银信合作业务自2006年推出至今,为市场提供收益相对较高的理财产品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6月28日,银行理财产品平均到期收益率为2.8%,其中信贷类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3.4%,均高于2.25%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产品得到投资者的普遍欢迎。2009年末,已披露的银信产品规模合计为8788.84亿元,若以信贷类占比69.16%的比例估算,企业依靠银信合作模式融资约6152.19亿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资金紧缺的问题。

逐渐变味

2009年下半年,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部分产能过剩行业融资变得较为困难。特别是部分扩张过快的房地产企业资金显得捉襟见肘,其资金链的强度和融资能力都受到严重考验,依靠银行贷款生存的房地产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压力下也希望能够挽留这些大客户。于是,在严控信贷投向的政策下,银行便通过发行银信合作产品,给企业客户做“表外贷款”业务,以扩大贷款额度,规避存贷比约束,实现信贷“出表”。在此种模式下,银信合作已逐渐演变成商业银行为部分贷款受限行业提供变相贷款的便捷通道。

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却无需承担贷款违约风险,主要的风险落在了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身上,信贷类理财产品的最终风险实际上是由市场投资者来承担。随着银信合作产品的发行量的增多,市场积聚的潜在风险越来越大,加剧了监管层对银信合作业务的担忧。作为贷款替代产品,银信产品发行过多,打乱了监管层的信贷调控节奏,这不仅不利于监管部门对银行贷款的监控,同时也削弱了货币的宏观调控力度。

2009年下半年以来,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迅速扩张。2009年9月末,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规模还不到6000亿元,而2010年上半年单月新增规模最高时就已超过5000亿元,直接冲击整体信贷规模。据银率网统计数据,2010年第二季度,信托类理财产品占银行理财产品总发行量的63.7%,环比增长38.6%。普益财富数据显示,2009年全年仅有181款房地产投资信托,规模为327亿元,而2010年上半年,新成立的房地产信托接近140款,成立规模超过350亿元,在350亿规模中近三分之一的规模是通过银信合作的渠道发行的。银行通过表外渠道变相放贷愈演愈烈,窗口指导成为监管层的必然选择。2010年7月2日,各家信托公司收到银监会的电话通知,5日起全面叫停腾挪信贷额度为目的的银信合作业务。

叫停之后

监管层虽然此次暂停了与银行理财业务对接的银信合作产品,但并没有要求全面清理过去已经实现的2万亿元的信贷规模。可见银信产品叫停只是暂时措施,监管意图重点为规范资产表外化现象,即打击信贷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市场预计在监管层摸底结束后,非信贷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将再次放行,但同时信贷类理财产品或将纳入表内监管,并提取风险拨备。优质企业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依旧可以期待通过调整后的银信合作业务融资。

对于受到政策调控集中的房地产企业,或可尝试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简称REITs)的方式进行融资。在我国虽然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REITs,但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可以看作是REITs的雏形。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是指受托人遵循信托的基本原则,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发行信托基金收益凭证,集合运用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各种房地产资产,信托计划投资者通过持有房地产产权获得收益的一种模式。据悉,内地第一单REITs即将上市,天津或将拔得头筹,试水廉租房,这无疑为下一步REITs的扩大发行铺平道路。

而其他信贷受限行业,则应关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优化产品与服务,提升自身的投资价值。节能减排、自主创新和科技支撑型企业,或可得到政策更多扶持和信贷监管的宽限,其融资环境也可在信贷市场的洗牌后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银信合作范文第2篇

关键词:银信合作私人银行业务金融创新

1 国内私人业务的现状和困境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财富不断积累,个人金融资产也持续增长。根据经济学家情报组织的数据,2000年我国有6%的居民可支配收入超过3000美元,到2006年这个数字将会增长到40%;另外,波士顿咨询公司的研究报告声称,我国0.1%的家庭拥有总投资净资产的27%,中国的富裕家庭拥有6120亿美元的投资资产。

在这种形势下,2005年9月27日,美国国际集团旗下专门从事私人业务的瑞士友邦银行上海代表处正式开业,成为首家进入中国的国际私人银行。2007年3月28日,中国银行私人银行部在北京、上海两地开业,外资银行在私人银行领域一统天下的局面就此被打破。

私人银行业务完全以个人客户需求为中心,而个人财物需求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业务具有服务内容广泛性、个性化、私密性等特点,称得上纷繁复杂。然而,由于我国私人银行业务还处于刚起步阶段,它们难以提供有效的及时地服务,难以满足国内巨大的财富管理需求。

我国目前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比较缓慢、滞后,主要表现为财富管理理念单一和产品创新机制不足。在我国,居民拥有财富的水平虽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尚未达到普遍富裕的程度,如何快速积累财富仍是大多数人关注的重点,而银行通过自身提供的产品所传达的理财观念也迎合了这种需求,没有关注于财富管理的其他内容。在产品创新机制方面,受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只能提供银行类金融服务,不能涉足其它金融分支行业,因而产品创新能力显得不足;目前而言,各银行虽然建立的专门的理财机构或部门,但所提供的产品除了传统的储蓄、信贷和少数中间业务外,各类代销产品事实上是银行理财服务的主体产品;但是,不论是自有产品或者代销产品,它们都具有标准化或格式化的特点,这与私人银行业务所强调的个性化要求相去较远。这就要求银行在产品创新方面做出重大转变。

2 我国信托业的现状和金融创新中信托的优势

随着我国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的结束以及信托“一法两规”的颁布实施,信托行业发展基本平稳,业务创新有序进行。但是它的发展还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首先,信托投资公司的投资和理财能力,需要市场的检验和肯定;其次,信托投资公司的分支机构与跨区经营业务,还需要从政策层面疏导,建立有弹性的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制度;最后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200份限制;同一信托计划200份合同的限制,极大地制约了信托创新能力的展现,也限制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规模化的发展。

但是,信托业面临的这种困境,可以通过自己在金融创新中的优势以及与银行联手合作,实现行业的重大发展。信托业在金融创新中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现代财产管理制度的“三驾马车”中,信托制度与制度、公司制度相比而言,更具灵活性和适用性,尤其在金融创新方面。首先,信托制度本身在市场经济结构方面,就具有创新要求;信托是以财产转移位前提,这使信托法律关系比委托关系等形式更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由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独特制度安排,使信托财产能够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它的债权人,保证了信托财产在封闭的安全环境内不受干预的被灵活运用,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财富的流转和增值。

其次,信托通过创造不同的投资组合,能够将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等的优势结合起来,活跃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金融市场中,信托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聚集小额资金,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资金集合,在这个过程中,即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又可以给资金需求者以支持。信托可以发挥专业理财的优势,在与银行合作时,提供丰富的理财产品。

最后,信托制度可以弥补我国金融市场结构中中长期资金来源不足的同时,也给私人银行业务的客户提供了中长的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一方面,银行中长期融资功能不足,另一方面,私人银行的客户具有高额的净财富,他们能够承担一定的风险,投资于有相对较长周期的产品。

3 银信合作的可行性分析与合作现状

2008年12月23日,银监会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这是适应形势发展之举。这是因为,银信合作具有很强的现实因素,不仅仅是因为银信已经展开了合作。

首先从业务内容上,银行和信托具有

很大的关联性,按照有关规定,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资金信托业务、动产和不动产业务、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以及其他中介业务和自有资金投融资业务;这种广泛的业务范围,可以与银行开展联合贷款、直接银团贷款、间接银团贷款、委托资产管理等业务,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改善客户融资结构。

同时银行和信托业务手段具有互补性。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信托公司是目前唯一能够横跨三大市场(资本、货币、产业市场)进行直接投融资的金融机构,故其业务灵活多样,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但是其行业规模小,客户少,声誉有待于树立。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具有强大的业务资源优势、良好的信誉、广泛的客户资源,但是在业务领域和模式上受到政策的限制。两家合作,可以发挥彼此的优势,实现共同的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合作,从2005年以来不断加强,合作方式主要包括产品代销、托管、担保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回购等,按合作模式基本上可以分为四类。其中股权投资模式,主要是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进行股权投资,比如天津信托发行规模为5亿元的集合信托计划,持有渤海银行10%的股权,2007年6月交通银行投资12.2亿元持有湖北国投85%的股权,成为1993年后首家入股信托公司的商业银行。

这种合作过程是逐步深入的,从浅层次的渠道合作、产品合作转向深层次的战略合作、资本合作,它与我国当前的经济金融形势密切相关。

4 银信合作推进私人银行业务发展

考察国外成熟的私人银行财富管理模式,我们可以发现,信托一直是被广泛使用的重要的财富管理工具。美国哈佛大学教授robert h.sitkoff根据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公布的数据研究发现,今年来美国处于信托管理之下的财产总值一直在10,000亿美元以上,而平均账户规模达到100万美元。信托能够在私人银行业务中起到如此众多的作用,完全依赖于信托财富管理架构形成的特殊作用机制。

私人银行业务的信托产品体系大致可以有下面三大类,第一类是财产保护类的信托产品,这类产品主要是避免财产损失风险。第二类是财富积累信托财品。信托通过专门的投资方案设计可以满足私人银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比如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私募证券投资信托,产业投资基金等。第三类是财产传承类信托产品,财产传承是每个富裕人士所面临的问题,平稳、有效的传承是他们所期望的。

5 结论

在现有的金融制度框架下,商业银行和信托机构分业经营,是独立的市场主体,银信双方在合作中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彼此优势,赢得更大的合作效益,应该在利益分配机制、风险补偿机制、行为约束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方面,重新对自己扮演的角色进行设计,对自己的功能进行定位。如果有良好的合作机制,有丰富的财富管理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业一定会在私人银行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取得各自的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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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范文第3篇

[关键词]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DOI] 10.13939/ki.zgsc.2015.22.053

1 前言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一般指商业银行为规避管制,进行监管套利,将产品所募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管理,投向存在融资需求的项目,实质是向银行自身客户发放贷款。商业银行以客户及资金资源和信托公司的项目资源形成互补,双方互惠共利。2008年,央行采取紧缩政策以抑制经济过热,限制流动性和信贷规模。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环境条件下,信托业务的高灵活性、高多样性为商业银行应对信贷紧缩、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资产负债表、优化资本结构提供了便利,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应运而生。目前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以收益权业务为主流,从银信合作的发展历程来看,其规模逐年增加,2010年年末时为1.6万亿元,截至2014年年末,规模约达到3.1万亿元,较2010年年末上升86.44%,较2013年年末上升41.67%,占信托业资产总额的22.42%。

在银信合作业务规模爆发式增长的过程中伴随而来的是逐渐累积的潜藏风险。“银强信弱”使得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实质由商业银行掌控资金,商业银行在银信合作中将贷款移至表外,无形放大信贷资金规模,增加违约风险,加剧风险传染效应。“影子银行”意味浓厚使商业银行风险与信托公司风险相互转嫁。分业监管导致的监管真空形成灰色地带,为银行、信托公司及相关业务操作人员隐瞒产品风险或违规操作留出空间。

2 基于光大―安信信托案例的分析及思考

2.1 光大―安信信托案例

2004年11月,安信信托与东阁公司和威廉公司就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信托计划达成协议。同时,安信信托与河南新陵公路签署贷款合同用于公路后期建设。安信信托要求股东李杰、李刚在贷款清偿前作为保证人,将所持新陵公司62%股权信托并过户给安信。2005年10月,安信信托与张玲娟基于同一项目设立信托。2007年9月,该项目未如期完工,因此新陵公路未向安信信托偿还贷款本息,万通路桥也未如约回购股权,项目最终失败。2008年7月,东阁、威廉两家公司同张玲娟诉安信信托,认为受托人在新陵公路贷款信托计划中未尽职调查职责,违背信托管理职责,信托事务处理不当。安信认为该信托计划实为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委托贷款,其仅作为平台,已尽信托财产管理、信息披露义务,不承担责任,并认为银行严重腾挪信托财产。原告认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的材料不得违背信托文件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情况。安信认为此文件出台之前并无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出具独立的尽职调查报告,且客户、项目皆由银行指定。

此次银信合作中光大和安信操作均不规范,互相转嫁风险,导致项目失败,风险爆发。

2.2安信信托纠纷案例分析与思考

从本案来看,该产品应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银行为单一委托人。安信信托认为委托人东阁公司和威廉公司均由太原光大银行实际控制,二者与安信签订信托合同严重侵犯投资者的知情权。另外,安信指出该信托计划实为委托贷款,光大银行存在严重挪用理财资金行为,未尽资金实际管理人职责,应对被恶意挪用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而安信在信托计划设立及运作过程中,未尽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义务。

从本案来看,目前我国的银信合作业务存在诸多法律及产品设计方面漏洞,潜藏风险。本案中的银信理财产品为典型的非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该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与项目状态联系紧密,受多方面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信用风险较高。在本案实际操作中,银行恶意挪用资金导致运作过程中不能及时到位支持信托交易对手,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暴露无遗。项目违约后光大银行一定程度上将风险转嫁至投资者和信托公司,其承担责任小于受托人,而信托公司的义务远大于银行。

3 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风险种类及其后果

(1)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借助信托公司,向公众募集资金,投向高风险的周期性、成长型行业,投资项目信用风险高,易形成违约。为满足资本充足率和75%的存贷比等监管要求,银行将大量信贷资产转出表外,大大提升杠杆率,且未计提相应准备金,在还本付息等贷款后续管理仍由银行负责的情况下,贷款虽出,风险犹在。一旦违约,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传染效应、庞氏骗局。

(2)削弱政策效果。影子银行银信合作业务将贷款转出表外,规避监管,推动放大实际信贷规模,央行无法准确统计货币供应量,融资成本升高,市场流动性增加,放大的流动性在货币创造机制作用下,超过政策调控的预期,同时由于信贷资产期限错配,商业银行风险对冲机制应对不足,同业拆借利率波动加大,干扰基准利率,削弱货币政策效果。

(3)操作风险。随着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银行存款分流,贷款额度紧缺,信托公司缺乏资本,逆向选择现象严重,为追逐利益,曲线救国,二者通过银信合作,大量发放贷款,而由于监管真空,该业务基础资产风险较大,银行明保或暗保导致其他参与方低估风险,业务人员尽职调查不足,风险控制制度流于形式,亟须完善。更有甚者从自身而非投资者利益出发(如本案),违背独立性原则和信托合同规定挪用资金进行违规投资,使风险在银行及信托公司间放大并转嫁。

(4)法律风险。目前信贷类银信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是委托、信托或其他关系尚存争议,由于银监部门明确的委托性质的定性,实际操作时可能导致银信双方责任义务分配不公或互相推诿,不利于金融业公平竞争,同时间接影响投资者利益,特别是项目失败时,更有甚者可能出现隐形违法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本案中光大恶意串通公司骗取客户资金)。

(5)监管风险。目前银信合作呈现出结构复杂化、形式多样化、规模扩大化的趋势,从投资者角度来看,信息披露阻碍其充分了解所投资企业及其项目运营情况,而无法有效监督银行的理财投资行为。从外部监管角度来看,针对性监管的缺失使产品设计无法可依、含混的监管制度、技术的落后、“银强信弱”都妨碍着监管的有效性,妨碍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4 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银信合作业务监管亟须加强,其风险防范并非单方面的责任,须由监管部门、银行和信托、投资者三者共同进行控制和管理。

4.1 监管制度方面的风险防范

(1)加强基础制度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监管真空,应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框架和制度,制订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使银信合作有法可依,并对业务的交易对手、交易结构、基础资产进行规范审查,以规避风险。针对银信合作业务表外化的特点进行专项监管,专门设立审计机构及风险管理部门,对风险实行严格控制。另由第三方对不同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不同风险级别建立相应授信额度,规定该类产品风险准备金提取规则等。

(2)完善监管机制,平衡银行和信托公司的权责。针对监管制度的真空或重复的问题,建立异地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监管部门间信息沟通、改进银行会计结算方式、统一完善银信合作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主体责任,防止银信合作业务通过信贷资产表外化绕开监管进行高风险的投机活动。监管部门应针对“银强信弱”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增强信托的作用,相对限制银行相应权力,使信托公司能独立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4.2 银信合作的实际操作方面的风险防范

(1)技术及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理财产品实际操作实现于技术层面,因此银行和信托公司应从发行、销售、运行到资金回收的整个流程整体把握理财产品的风险。在设计开发产品的过程中,银行与信托应进行完整的市场分析,着重把握投资结构,创新相关监管技术,用敏感性分析、VAR分析等方法对产品进行风险量化并测试其风险承受能力,防止交易结构中出现漏洞和承诺函无效等情况。为应对操作风险,银行应总结业务经验,对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合规教育。

(2)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披露机制。银行应完善信息和风险披露机制,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具体化、详细化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事前,信托公司应用5C法或贷款5级分类法对所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评估;事中,信托公司要遵守自主管理原则,银行和信托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财务、审计等报告并提示风险;事后,要密切关注所投资企业,准备应急计划。

银信合作范文第4篇

关键词:银信合作内涵;业务模式;风险分析;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4009201

1 银信合作业务的内涵及发展动因

银信合作是指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而出台政策,以限制商业银行放贷,迫使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上一年的一定数额,然而现在经济本身对贷款的需求增量很大,这时候商业银行为了绕过政策限制而采用了银信合作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银信合作表面上的模式是,银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信托公司设立的单一信托计划,单一信托计划投资于某领域或标的物。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和快速发展有着许许多多的原因。首先,银行业和信托业本身就具有相互合作的优势。从银行方面开看,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于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依靠贷款与储蓄之间的利差,这种经营管理方式效率低,银行变革势在必行,有必要开展银行业务多元化,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管理和开展理财业务等中间业务。通过与信托业合作,银行可以发挥其所处地位环境等优势,银行业具有极大的资金量和丰富的客户资源,但资金运用受到限制,运用渠道较窄。就信托公司而言,由于其营销能力差,理财业务缺乏竞争优势,主营业务开展困难,筹资渠道有限,通过利用银信合作这一制度创新,与银行互相合作,是在当前金融环境下求生存的现实选择。其次,高收益的驱使,银信合作可以使双方达到互利共赢的局面。2006年下半年开始,由于紧缩的货币政策出台使商业银行流动性降低,可贷资金的减少,商业银行盈利低,因此不得不发展一些中间业务以获得高收益,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恰好能够满足银行的这种需求,这促成了银信合作业务的高速发展。

2 现有的银信合作业务模式

2.1 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此类业务的目的是为了改善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借助信托机构将非流动性资产转变为可流通性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

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业务主要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银行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信贷资产组成为资产包,以特殊目的信托形式,信托给受托机构,然后由受托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现金,并以该资产包所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偿还给投资者的活动”。在这项合作中,信托公司担任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银行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对于募集的资金由另外一家银行机构保管。

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业务是一把双刃剑,既给信托机构和银行带来了益处,同时也也给双方带来相关的问题。信托标的资产组合是其主要风险来源。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高,标的资产风险组合很难预测。因此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于进入组合的资产需要设立条件,对资产组合进行各种考核。帮助投资者了解其投资价值和潜在风险。在现实操作中,此类业务的开展却较为保守,并没有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2.2 资产转让类合作

银行和信托机构之间普遍开展此类业务的目的在于改善银行资产结构,提高整体资产产出能力,是商业银行进行中短期融资的一种方式,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这类合作是指:信托公司发行单一的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用筹来的资金去购买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一段时间后,商业银行以溢价买回,或者由第三方(通常是另一家银行)以高价买回;在这期间,信托公司所取得的收益向投资者分配。这类信托产品到期的期限都较短,一般是1年期,甚至几个月。

(2)商业票据转让类合作。这类合作是指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开展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此项业务的开展模式与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大同小异,不同的是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购买的资产是商业票据,而不是银行信贷资产。

2.3 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产品

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是指商业银行发行人民币理财计划,筹集资金,再由银行以委托人身份,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筹集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运用,期望获取增值。这几年来,大部分储蓄资金流向了股市,居民个人理财多元化,已不再满足于把钱存入银行获得的低利润,而需要收益率更高的理财服务。此类业务优势在于有较高的收益,并且风险也较低。

3 当前银信合作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风险

2007年以来,银信合作业务的快速发展,活跃了金融市场,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与此同时,由于当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金融机构本身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问题,银行业借助信贷类理财产品规避信贷规模监管,这些使得银信合作业务在发展中存在一些潜在风险。

3.1 银信合作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银信合作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缺乏一套标准的法律法规。我国的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金融监管权力分散于不同的各个部门,各部门监管的标准也是不同,银行业利用信贷产品规避信贷规模监管,银信合作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相关的文件指引,各项法规的不统一,有可能会引起相关的法律风险。

银信合作范文第5篇

精明的浙江人为何选择合作银行

浙江人给人的印象总是精明强干,他们在农信社改革中也是一样。以陈耀芳为领导的原宁波鄞州联社的班子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思索农信社改革的出路问题。在他们看来,农信社既不可能像农业银行一样变成官办银行,更不可能变成私人钱庄,只能在这两个极端之间选择一种大家都认可的方式,合作银行就是一种最理想的选择。合作银行以辖区内的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济组织为服务对象,不以盈利为目的,这点又有别于纯粹的商业银行。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他们的思路很快得到了中央的同意,作为全国第一家试点单位,2003年4月8日,宁波鄞州合作银行率先成立。虽然邻省的江苏对商业银行有点偏爱,但后来的浙江人还是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合作银行模式。迄今浙江全省拥有17家合作银行,几乎占到全国总数的三分之一。究其原因,不外乎下面几种:

首先,合作银行可以很好地实现会员利益和服务“三农”的统一。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虽然能够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但与政府所倡导的支持、服务“三农”存在着矛盾和对立。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合作银行主要是由社区内的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合作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由于合作银行绝大多数股东都是从事与农业和农村经济有关的职业和活动,因而对股东的金融服务本身就是对“三农”的支持。合作银行可以通过向股东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实现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的目的。

其次,合作银行是一种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作为一种产权制度安排,合作银行在多个方面对原有的农信社进行了扬弃,获得了效率上的改进,这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明晰产权、增资扩股,股东、员工的积极性得到了提高;二是产权明晰后,减少了政府行政力量的干预,合作银行的经营自得到加强;三是采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合作银行经营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得到提高;四是通过强化员工培训和社区教育,合作银行的经营活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同。

第三,有政府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在政府看来,合作银行仍然属于合作金融,属于信用社体系的一员,而商业银行则完全属于“另类”,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三农”的支持要以政府相应的支持为条件。为配合农信社改革,中央政府出台了“花钱买机制”的政策。对浙江省的农信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改革试点的农信社的营业税按3%执行。就鄞州合作银行来说,2004年就可以申请中央银行专项票据33049万元,依次置换呆帐贷款14774万元,呆滞贷款18275万元,共计置换不良贷款33049万元。

第四,与完善合作制相比,合作银行是农信社组织转型和再造的新尝试。完善合作制的改革模式主要包括组建市(县、区)联社和实行县、乡两级法人,与合作银行比起来,完善合作制的改革模式还是在原有的农信社体制下进行的修修补补,合作银行则是农信社组织转型和再造的新尝试。组建合作银行是创业者们适应竞争环境的一种积极的能动反应,必然对合作银行的经营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产生深远的影响。

省联社,“想说爱你不容易”

省联社是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迄今对这个新事物却是贬多褒少。按照国务院15号文件的要求,省联社应当是省级政府依法管理农信社的载体,其职责应当是服务为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但现实中却普通存在着不尊重农信社的经营自、过分集中农信社管理权和直接从事与农信社经营相竞争的行为等倾向。

信用联社的人想不通,原本想要一个靠山,现在却多了个“婆婆”;省联社与银监局,两个婆婆的位置怎么摆都摆不正。有人写文章说省联社是个怪胎,是现在的改革成果,却又成了下个阶段改革的障碍,甚至是下个阶段改革的对象。这个问题在浙江也存在,大家都在不同程度地抱怨省联社该管的没管好,不该管的管得太多。

关于省联社的定位问题,其实看看国外的实践是不难找到答案的。德国的合作银行分三层,最高是德国中央合作银行,下面有三家区域性合作银行,再下来是2500家地方合作银行及18700个分支机构及其营业网点,拥有个体社员1460万。荷兰的合作银行Rabobank银行有两层,荷兰银行集团和288家地方合作银行,在两者之间有通过20个地区代表会议和一个中央代表会议提供决策和咨询建议,荷兰中央银行授权荷兰银行集团对合作银行进行监管,荷兰银行集团则对集团内的子公司进行授权管理,荷兰银行集团还拥有强大的审计监督功能。

由此可见,在基层信用社之上设有类似省联社这样的机构也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那么这类区域性银行究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荷兰银行集团解释说,因为银行的零售业务需要规模,所以单一的合作银行体制很难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再者,合作银行结成系统的优势在于能够克服资产组合和客户资源上的不足。在处理区域性银行与基层银行的分工问题上,是本着地方能做的就地解决,需要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的则集中解决的原则进行。也就是说,基层合作银行主要负责客户和市场方面的事情,而像银行业务处理系统、产品开发、品牌、标识、人力资源管理、法律服务、财务监督等能够集中的事情则交由区域性银行去办理。

从德国、荷兰的经验来看,省联社不是设错了,而是定位不准。现在的省联社习惯于按照行政思路去做事,没有充分尊重基层社的独立法人地位,这应该怪罪于政策的制定者们在最初就没有把问题搞清楚,现在的省联社成了合作银行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依照合作制的原则和德国、荷兰的经验,省联社应当是一级服务、支持性的机构。省联社的角色换位是个时间问题,不是方向问题,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说:省联社,想说爱你却是不容易的事!

打造中国的三级合作银行模式

借鉴德国、荷兰的经验并考虑到我国特有的国情,笔者认为三级合作银行模式比较适合中国的国情,即中央合作银行―省级合作银行―基层合作银行,三级银行之间是按照由小而上入股、由上而下服务的原则构建的。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考虑到了合作银行经营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中国的国情。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合作银行要想获得规模经济,就只能实现联合,否则难以应对商业银行的竞争。另一方面,中国的地域广阔,各地差别较大,设立部级的中央合作银行便于统一管理,更好地应对国际化竞争的需要。这也是为什么荷兰的Rabobank银行同时具有社区银行、全国性银行和国际性银行三种身份的道理所在。难道我们非要让我们的合作银行永远是社区性银行吗?为什么不让它也来个从社区到全国、到国际呢?

打造中国的三级合作银行,关键在于省联社这一级的角色定位和能力建设。现在的省联社做了很多行政管理的事情,我们不要去责备它,而是要鼓励它好好地拿出“亲民”的态度来,研究一些基层信用社、合作银行的想法和要求,研究国外的区域联社是如何服务下级基层社的,这样就会对自己的角色有一个清楚的看法。

下一步就是能力建设的问题,省联社要服务好基层社、合作银行,就必须加强自身的业务能力建设。举个例子,省联社要想统一基层信用社、合作银行的业务处理系统,你就得有能力提出这个业务处理系统的技术参数要求,并要保证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不做大的改动,就这一条并不是每家省联社所能做得到、做得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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