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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枢密韩太尉

上枢密韩太尉范文第1篇

关键词:晚唐;宦官;共治天下

中图分类号:K242

宦官专权是中晚唐政治史的一个重要现象。国内外相关研究可谓汗牛充栋,唐长孺、杜文玉、马良怀、王寿南、王守栋等一批学者皆有专门探讨,兹不赘举。已有研究往往只涉及宦官专权的某些方面,对宦官的程度,学界罕有人系统论及。事实上,宦官擅政是一个逐步扩大发展的过程,仅仅笼统地用“宦官专权”或“宦官擅政”并不足以准确概括唐代宦官政治的特点。在中唐和晚唐,宦官专权还体现出一定的阶段性,中唐历史的发展趋势是内廷宦官权势日益扩大,不断侵夺外朝官僚权利。大约在宣宗大中年间,最终形成了“内外大臣共治天下”的政治格局。中国历史虽然以皇权政治为主流,但在某些特殊历史条件下亦可以以某种 “共治天下”的形式出现,例如东晋南北朝时期皇权与门阀士族的“共治天下”。那么,晚唐时期的“内外大臣共治天下”有什么具体表现?又有什么特点?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不足之处,敬请方家学者指正。

宪宗元和以后,官僚集团同宦官集团之间的矛盾冲突加剧,在长期相争的过程中,双方的群体意识逐渐强化。甘露之变中,仇士良族灭王涯等四相,朝臣及金吾卫兵等株连者一千余人。田全操等宦官巡边回,在道扬言“我入城,凡儒服者,无贵贱当尽杀之”[1]。会昌初,仇士良欲杀不服已的杨嗣复、李珏、裴夷直等牛党要员,李德裕坚请武宗开延英论救。尽管官僚集团及宦官集团,各自内部仍然矛盾重重,但在涉及南衙北司问题上,双方各自归属十分鲜明。

《通鉴》卷245大和九年(835)十二月丁亥条载:

时禁军暴横,京兆尹张仲方不敢诘,宰相以其不胜任,出为华州刺史,以司农卿薛元赏代之。元赏尝诣李石第,闻石方坐听事与一人争辩甚喧,元赏使觇之,云有神策军将诉事。元赏趋入,责石曰:“相公辅佐天子,纪纲四海。今近不能制一军将,使无礼如此,何以镇服四夷!”即趋出上马,命左右擒军将,俟于下马桥,元赏至,则已解衣跽之矣。其党诉于仇士良,士良遣宦者召之曰:“中尉屈大尹。”元赏曰:“属有公事,行当继至。”遂杖杀之。乃白服见士良,士良曰:“痴书生何敢杖杀禁军大将!”元赏曰:“中尉大臣也,宰相亦大臣也,宰相之人若无礼于中尉,如之何?中尉之人无礼于宰相,庸可恕乎!中尉与国同体,当为国惜法,元赏已囚服而来,惟中尉死生之!”士良知军将已死,无可如何,乃呼酒与元赏欢饮而罢。

京兆尹薛元赏将“宰相之人”、“中尉之人”对举,朝官属宰相之人,神策军将则为“中尉之人”,实际上承认中尉是与宰相地位相当的内大臣。仇士良最后没有怪罪薛元赏,说明薛元赏关于中尉与国同体的说法也被仇士良所接受。武宗虽为仇士良所立,但也忌其专横,政事专委宰相李德裕。会昌时期基本上政令出自中书,文宗朝被严重破坏的外朝权力得到恢复,这一时期,尚未称得上内外大臣共治天下。但是会昌六年,武宗崩,继立的宣宗本为武宗皇叔,通过勾结宦官等阴谋手段夺得皇位,在他统治期间,虽然也运用权术,采取一些遏止宦官的措施,但是整体上看改革派官员被贬斥一空,宦官权势得到进一步强化,并最终形成内外大臣共治天下的政治格局。

中唐以后宦官擅政的根源在于宦官控制左右神策军。与官僚集团党争类似,宦官亦非铁板一块。宪宗元和以后,宦官内部分裂为以梁守谦、王守澄为核心的右军势力和以吐突承璀、马存亮、仇士良为核心的左军势力。穆、敬、文诸朝,左右军势力潜相敌对,并且每次皇位更迭都会引起宦官内部的相互残杀。甘露之变后,左军重新恢复至位在右军之上的状态,而甘露之变进一步激起宦官的群体意识,宦官内部的矛盾有所缓和。宣宗篡立,宦官家族多预其事。仇氏、马氏宦官定策迎立宣宗,仇氏、马氏宦官家族飞黄腾达,成为新贵。与此前仇士良杀薛季棱、刘弘逸不同,武宗朝旧宦官杨钦义、刘行深并没有受到大的冲击。杨钦义二子杨玄略、杨玄价在宣宗朝颇受重用,大中初杨玄略两任总监使之职。[2]P1049刘行深第五子刘遵礼宣宗即位后拜为宣徽北院使。[3]P2398这证明宦官集团趋向于合为一体。这一趋势在宣宗统治时期表现得更为明显。《通鉴》卷249宣宗大中八年(854)十月条载:

上召翰林学士韦澳,托以论诗,屏左右与之语曰:“近日外间谓内侍权势何如?”对曰:“陛下威断,非前朝之比。”上闭目摇首曰:“全未,全未!尚畏之在。卿谓策将安在!”对曰:“若与外廷议之,恐有太和之变,不若就其中择有才识者与之谋。”上曰:“此乃末策。朕已试之矣,自衣黄、衣绿至衣绯,皆感恩,才衣紫则相与为一矣!”

甘露之变后,文宗深为宦官所怨,即便如此,尚能从宦官中择薛季棱、刘弘逸等为用。至宣宗时,这种以宦制宦的做法已行不通,宦官集团合为一体。与之相应的是,外朝官僚也以牛党官僚的全胜而结束。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得以缓和,进入内外大臣共治天下的新局面。

内外大臣共治天下,首先是在经济上的。唐后期财政不同于前期的突出特点就是宦官理财。安史之乱后,第五琦、刘晏掌财赋时曾将财赋悉移内库,杨炎两税法改革时将财赋归隶左藏库。但是宦官执掌的内库依然存在,宦官势力反而进一步向财赋渗透。宦官所掌财赋多非国家两税正赋所入,除了皇帝的宣索外,主要就是地方藩镇各种名目的助寿钱、助军钱、羡余等私人进献。进奉本为方镇两税外的非法聚敛,但是国家财力有限,德宗、宪宗有意识地收纳进奉,储于内库,作为应付跋扈藩镇的不时之需。德宗以纵容宦官聚敛而知名,贞元末杨志廉为左军中尉,“悉心委积,式瞻资储。府有青凫廿万缗,廪有红粟卅万庾。”[4]P800元和初宪宗屡次动用神策军出讨,遂得以屡次从内库支用绢帛。这一政治传统武宗朝依然如此。会昌中平昭义刘稹之乱时仍然多由内库支用。[5]P303宣宗大中初有党项之乱,大中末东南诸镇军乱相继,大中中又从吐蕃手中接收河湟三州七关之地,但是,所用多为户部钱物,罕有从内库补给的记载,内库丧失其补充国用的功能。当然,这并不是因为宣宗朝政治清明,而是宣宗朝宦官更专注攫取经济权力所造成的。会昌三年仇士良被迫致仕时曾面授得宠机密,“莫若殖财货,盛鹰马,日以球猎声色蛊其心”[6],宣宗朝当权宦官马元贽等皆仇士良旧党,深谙此道。大中时期,宦官集团不仅在京畿肆意攫取经济利益,还将势力延及富庶的江淮地区。《新唐书》卷182《李珏传》载:“及[李珏]疾亟,官属见卧内,惟以州有税酒直而神策军常为豪商占利,方论奏,未见报为恨,一不及家事。”通过攫取江淮富庶地区州县的榷酤之利,宦官集团极大地扩充了自己的经济实力。宣宗朝内库不再支济国用,固然与天下太平有关,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此时宦官集团权势进一步膨胀,对内库的控制更为严密。宣宗崩后,农民起义风起云涌,国用不支,但是懿、僖二宗却极度荒淫豪奢,滥赏无度,根源即在于其支用的非是朝廷正赋,而主要是宦官把持的内库财物。

宦官集团大肆攫取经济权益的同时,户部等财政诸司失职掌,在外朝宰相也强化了对财政的直接控制。开元末裴耀卿、杨国忠等以宰相掌钱谷后,宰相兼判国计成为一种历史趋势。德、宪时期,朝廷以裴延龄、皇甫镈等聚敛之臣为相,遭到官僚集团的抵制。文、武二朝虽然路隋、裴度等上言宰相不宜兼判钱谷,但是杨嗣复、崔铉、杜悰等人皆以宰相判三司使。至宣宗大中时期,由计臣入相最终普遍化。宋代洪迈《容斋续笔》(卷14)“用计臣为相”条云:

唐自正(贞)观定制,以省台寺监理天下之务,官修其方,未之或改……肃宗以后,兵兴费广,第五琦、刘晏始以户部侍郎判诸使,因之拜相,于是盐铁有使,度支有判。元琇、班宏、裴延龄、李巽之徒踵相蹑,遂浸浸以他官主之,权任益重。宪宗季年,皇甫镈由判度支,程异由卫尉卿、盐铁使,并命为相,公论沸腾,不恤也。逮于宣宗,率由此涂大用,马植、裴休、夏侯孜以盐铁,卢商、崔元式、周墀、崔龟从、萧邺、刘瑑以度支,魏扶、魏謩、崔谨(慎)由、蒋伸以户部,自是计相不可胜书矣。惟裴度判度支,上言调兵食非宰相事,请以归有司,其识量宏正,不可同日语也。[7]132

宣宗朝新除宰相共18人,而由财政三司使入相者高达13人,占到总数的72.1%。武宗时期政归中书,李德裕大权独揽,由三司入相的崔铉、杜悰、李回等相仅陪位而已。宣宗朝由三司入相者不掌实权,且相位极不稳定,时常因一言一行不合旨意而遭到罢黜。例如,卢商因误判死狱、周墀因言收河湟之事,马植因宦官赠玉带之事,裴休、崔慎由因立储之事而遽遭罢免。又会昌时期李德裕的改革举措多遭废黜,但是其为筹集西北用兵经费所置备边库被沿袭下去,发展成为晚唐由首辅宰相兼判的延资库。[8]大中四年(850),因收复河湟三州七关之地,军费大增,遂将备边库更名延资库,并改由宰相直接收管。延资库属于二次分配,最初收入完全仰仗三司率送。从性质上看,延资库同户部比较接近,不同之处在于延资库由首辅宰相直接任使,而户部时常由他司长官充使。

宣宗以后懿、僖、昭诸朝,曹确、路岩、崔彦昭、刘邺、张濬、杜让能、崔胤等当权宰相几乎都兼判三司,这与宣宗朝计相仅作陪位又有很大不同。这种变化同国运艰难有直接关系。懿宗以后,战乱频仍,国家财力不赡,宰相不知钱谷,是无法统筹军国大事的。特别是懿、僖二朝战争频仍,粮赋筹措转输是朝廷燃眉之急,盐铁转运使直接关涉资粮馈运,地位最为关键,由兵部侍郎判盐铁入相者甚众,《中朝故事》卷上称:“懿皇朝多自夏官侍郎判盐铁即秉钧轴”。僖宗以后,朝廷权威不振,财赋多为地方擅自截用,三司定额多阙,为筹集国赋,宰相往往同时兼判度支、盐铁二使。僖宗乱丧以后,度支、盐铁两司应征税额常被方镇截留,户部和延资库钱物仰仗节余和率送,也时常阙额,昭宗时宰相崔胤等判三司,仅指度支、盐铁,不及户部、延资二使,即缘于此。

唐末以宰相、中尉为核心,各自主掌一套财赋系统。外朝三司所入为国家正赋,较为稳定,而内廷宦官所掌,很大部分来自宣索、方镇进奉等,所入起伏较大。黄巢起义后,僖宗两度播迁,长安府库劫掠一空,其后藩镇正赋不入,此前数额甚巨的进奉近乎衰竭,直接导致内库财赋匮乏,甚至影响神策军的支供。僖宗乾符二年,田令孜居中用权,游说僖宗籍两市商旅宝货输于内库,有陈诉者,送京兆杖杀。昭宗《改元天复赦》云“令盐铁司及两神策军,先有两市杂税,并令停罢。”[9]P33直到此时,这一暴政方得废除。又僖宗幸蜀,田令孜募置神策十军,军旅既众,三司支给不充。河中旧有两池盐,因黄巢之乱,节度使王重荣兼领榷务,岁供盐三千车。田令孜举广明前旧事,请以两池榷务归盐铁使,而自兼两池榷盐使。王重荣不服,向河东李克用求援,双方发生战争,导致僖宗二次播迁,最后以朝廷的妥协而结束。昭宗时神策中尉杨复恭借度支卖曲一年之利赡两军,自此不肯归还。昭宗末中尉韩全诲挞李继筠诉军中匮甚,请求割三司隶神策。相对于外朝宰相而言,宦官集团在军事、政治上更具有强势地位,神策军直接攸关朝廷存亡,故得以屡次侵夺外朝三司财赋。

在政治上,元和后中枢决策上也分别以枢密和宰相形成两套行政机构。《北梦琐言》(卷6)载安史乱后朝廷“置左右军、十二卫,观军容、处置、枢密、宣徽四院使,拟于四相也。十六宫使,皆宦者为之,分卿寺之职,朝廷班行,备员而已”[10]P141。元和以后,枢密使权重,梁守谦等号为“内相”[11]P2103,虽然陆贽等个别学士也被称为“内相”,但其权势显然不足以同枢密使相匹敌。延英议政本为中晚唐宰相议政的重要形式,宦官侵夺宰相之权,宪宗后两军中尉、枢密使逐渐参与延英议政。特别是文宗甘露之变后,南衙宰相不敢触犯宦官,多曲从其意。李德裕努力做到“政出中书”,涉及宦官的问题,则奏开延英,同仇士良等当面对质。因此,武宗时宦官虽然参与延英,并没有出现文宗时宦官凭陵朝臣的情况。宣宗即位后进一步对延英议事进行改革。《通鉴》(卷262)昭宗天复元年(901)正月条:

丙午,敕:“近年宰臣延英奏事,枢密使侍侧,争论纷然;既出,又称上旨未允,复有改易,桡权乱政。自今并依大中旧制,俟宰臣奏事毕,方得升殿承受公事。”

《通鉴》本条下胡注云:“大中故事,凡宰相对延英,两中尉先降,枢密使候旨殿西,宰相奏事已毕,枢密使案前受事。”另据《通鉴》,是年十月癸卯中尉韩全诲等迫使昭宗追寝正月丙午敕,“悉如咸通以来近例”,宦官不得预延英议政仅在宣宗及昭宗末曾短暂实行过。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大中时期,也仅是在延英议政上,在其他场合,宦官仍然未受限制。宣宗舅郑光除河中节度使,宣宗询问此前镇凤翔时判官为谁,郑光答称“冯三”,枢密使从旁奏云“冯兖,臣曾充使至彼,知之”[12],此是宣宗朝枢密使仍得以侍侧议政的一个事例。宣宗非常重视对相权的控制,延英议政令宦官殿西候旨,目的是为了保障政令畅通。但是在朝官或节帅、刺史授官中谢等其他政治场合,则是宰相回避,宦官仍侍左右参议政事。

宣宗以后,宦官不预延英之制被废,枢密使不仅继续参与中书决策,至于咸通年间枢密使如何参与决策,在唐人墓志里曾有一个较为详细的记载。《续集》咸通〇三二《何弘敬墓志》:

圣人再三赏异,犹重言故卫州姓名。枢密使亦以知名为对。此时测知圣旨不日降旄节,宠异大魏,使万方知公身殁道存,由令嗣昭焯懿行也。告再拜贺谢讫,退至中书,尽以所奏言于四相国。上台仆射杨公因称公始授大魏,欲以四事归朝廷。惜哉,当其时以无人听受其谋,使夺于所习。

此墓志由何弘敬册使卢告所撰。咸通六年(865),魏博何弘敬薨,懿宗以谏议大夫卢告册赠太师,同时窥查魏博军情,以便决定授予何人节度使。据卢告所记,卢告归朝述职时在场者仅卢告、枢密使二人。在魏博置帅问题上,宰相杨收实际上被排斥在决策圈之外。当内廷已议定以何弘敬长子何全皥为魏博节度使后,宰相杨收只得接受这个决策,又试图以何全皥深受儒家教育熏染,试图将何全皥培植成第二个田弘正,提出魏博申官吏、供赋税、输铜盐之利等条件,这一主张也因得不到枢密的响应而最终作罢。

从《何弘敬墓志》来看,懿宗朝枢密使之权已渐在宰相之上。僖、昭二朝,相权遭到宦官的进一步蚕食。大权阉杨复恭创堂状后贴黄之制,在宰相处理四方之务的堂状上,贴上小黄纸条, 上附对宰相处理意见的批示,以此来“指挥公事”[13]。《通鉴》(卷253)僖宗乾符四年(877)十月条:“郑畋与王铎、卢携争论用兵于上前,畋不胜,退,复上奏,以为:‘……不应复典兵权,愿与内大臣参酌,早行罢黜。’”当时军国大事宰相须同“内大臣”商议后才能施行。僖宗幸蜀,宰相百官皆不知之,宦官田令孜奉僖宗幸蜀。僖宗在蜀,“日夕专与宦者同处,议天下事,待外臣殊疏薄”[14],僖宗末,杨复恭代田令孜为神策中尉,“时行在制置,内外经略,皆出于复恭”[15]。昭宗朝,中尉刘季述幽禁昭宗,宰相崔胤等不敢违,率百官署状。

除枢密使分宰相之权外,宦官集团陆续以使职差遣的方式侵夺外朝官署的职权。閤门使侵中书通事舍人之权,礼宾使侵礼部之权,如京使侵司农之权,军器使侵军器监之权,内作使侵匠作监之权等。内诸司使置官印、有固定的署衙、僚属,职掌范围涉及政治、军事、经济、外交等各个方面,最终形成一套与南衙诸官署相对应的行政系统,唐人泛称为“二十四内司”。

唐代宦官集团具有高度官僚化的特点,在品、阶、勋、爵上与普通士人官僚并无重大差别,甚至也享有休沐、丁忧、致仕、追赠父母、封妻荫子、赠官、追谥等方面的待遇及其特权。德宗贞元十二年(796),窦文场、霍仙鸣出任神策中尉,窦文场讽宰相除拜中尉时用白麻降制,遭到草制人郑絪的拒绝。僖宗广明元年(880),任命枢密使西门思恭为凤翔监军,宣徽使李顺融为枢密使,“皆降白麻,于阁门出案,与将相同。”唐昭宗谒郊庙,中尉、枢密等“四贵”皆朝服助祭,在礼法上也与宰相基本等同。唐代宦官的上述特征与其“内大臣”的身份相吻合,在中晚唐时期,与其说宦官是皇权的附庸,倒不如称其为“特殊”的官僚。余华青先生在《中国宦官制度史》中对唐代宦官这一性质上的转变也有专门论述,认为“虽然隋唐时期的宦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具有君主家奴的身份,但就整体而言,宦官队伍已经成为整个官僚集团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16]P294,唐代宦官的官僚化是在政治上摆脱了皇权束缚而相对独立的一种典型表现。

因宦官权势已在宰相之上,唐末不少士人开始直接投谒宦官,借宦官庇护谋求功名。开成二年(837),裴思谦以仇士良关节,被署为状元[17],咸通十年(869),刘允章知举,“初进士有‘十哲’之号,皆通连中官,郭纁、罗虬,皆其徒也。每岁有司无不为其干挠,根蒂牢固,坚不可破。”[18]P214广明初,广德公主为夫婿驸马于琮从侄于棁求进士,竟不可得,于棁遂投靠田令孜,广明中于蜀中及第,遂佐十军。又秦韬玉出于单素,受宰相路严牵连,屡为有司所斥,出入田令孜之门,被特赐及第。[19]P678黄郁、李端,亦游于田令孜门,擢进士第。唐末吴行鲁“少年事内官西门军容,小心畏慎,每夜常温溲溺器,以奉之”[20]P56,后赖西门思恭之力,历东西川、山南三镇节度使。

宦官集团在政治上属于既得利益的保守集团,与苟且姑息的牛党官僚在政治上很容易达成妥协。宣宗以后,官僚之间结党朋比及个人争权夺利之事仍时有发生。这一时期官僚贬黜主要是个人权势之争,与中唐历次政治斗争性质不同。宦官集团内部田令孜与杨复恭、杨复光兄弟之间矛盾很深。但是,宦官集团内部斗争比官僚集团温和,没有出现路岩、杨收那样动辄赐死的情况。原因在于宦官形成若个累世联姻的宦官世家,各个宦官皆收养大量养子,宦官内部关系错综复杂,矛盾和内耗不如文人官僚那样激烈。

总之,晚唐时期逐步成形的内外大臣同为一体的政治格局,其特点是,宦官独掌军事,宦官、朝官分掌经济、朝政,形成内廷和外朝两套行政系统。外朝以宰相为首,下置三省六部诸省司;内廷以中尉、枢密使等“四贵”为首,下置二十四内诸使司。在内外大臣共治天下的格局下,改革派遭到彻底排斥,再也没有能够发起有影响的政治革新运动。这种格局在唐末农民起义和藩镇混战的打击下又延续了数十年。在风雨飘摇中,李唐王朝得以延续,客观地说,宦官的作用远大于朝臣。若无田令孜等创建神策十军,及杨复光等在强藩镇斡旋,李唐统治早已难以为继。昭宗初立,以为废黜宦官可致太平,一度与翰林学士等谋去宦官。但是几经播迁后,不从崔胤之请,仍将神策军权交给宦官。宦官政治是唐朝维护统治的最后保障,宦官政治终结后,唐朝旋即为朱全忠所篡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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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王谠.唐语林校证:卷7《补遗》[M]. 北京:中华书局,1987.

上枢密韩太尉范文第2篇

晏殊早慧,7岁能文,曾被钦差大臣张知白目为“神童”。他14岁时,与全国千余考生一起参加了殿试, “神气不慑,援笔立成”,受到宋真宗的嘉赏,赐同进士出身,授秘书省正字,成了少年进士和年龄最小的领导干部。

他的词家喻户晓,如“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小园香径独徘徊”等等,都是让人捧为圭臬的经典名句,到处传唱。

仕途上,他顺风顺水:历任太常寺丞、太子舍人、知制诰、翰林学士、枢密副使、参知政事,后来还被宋仁宗任命为集贤殿学士、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枢密使,出任宰相,而且文武一肩挑。在士大夫和才子们眼里,晏殊的经历简直就是一个传奇。

欧阳修幸运,人生第一站就遇到了晏殊。宋仁宗天圣八年(1030年),24岁的欧阳修参加了礼部举行的考试,晏殊是主考官,出题《司空掌舆地之图赋》。面对这过于僻涩的命题,众考生不是偏题就是走题,唯欧阳修不光扣题精准,而且文采飞扬。于是,晏殊慧眼识才俊,把欧阳修确定为“省元”,即第一名。从此,欧阳修对晏殊以门生自称,执弟子礼。

欧阳修中进士后,出任西京(今河南洛阳市)留守推官。做官之余,他与钱惟演、尹洙、梅尧臣等文坛圣手们诗酒唱酬,佳作迭出,一时文名大振。当时,晏殊的词、梅尧臣的诗和欧阳修的文章,堪称文坛三杰。

晏殊、欧阳修之间的缘分不可谓不深。作为有知遇之情的师生,作为一朝为官的同僚,作为共领时代的文坛世擘,他俩应该是惺惺相惜而又相互提携的,甚至可能产生许多文坛佳话,让人津津乐道的。然而,这段师生情开始早,结束也早——虽然欧阳修对晏殊非常尊敬,但晏殊却不喜欢欧阳修,甚至一度到了厌恶的境地,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的遗憾。

据《东轩笔录》载,宋仁宗庆历年间(1041—1048年),西夏犯边,战事吃紧。当时,晏殊是枢密使,为军机大臣。欧阳修担心老师日理万机,过于辛苦,便在一个大雪纷飞的日子里,与诗人陆经结伴去看望老师,希望带给老师一丝安慰。谁知晏殊轻松得很,家里欢声笑语,热闹非凡,毫无军情紧迫之象,见他们来了,还在花园摆酒置茶,开怀畅饮起来。欧阳修深感意外,即席赋诗《晏太尉西园贺雪歌》,中有:“晚趋宾馆贺太尉,坐觉满路流欢声。便开西园扫征步,正见玉树花凋零。小轩却坐对山石,拂拂酒面红烟生。主人与国共休戚,不惟喜悦将丰登。须怜铁甲冷彻骨,四十余万屯边兵。”诗中饱含学生对老师的善意规劝,意思是国难当头,作为军机大臣的晏殊,肩负重任,不应该花天酒地,闲如散官。

晏殊读后,差点儿没背过气去,愤然对人说:“昔韩愈亦能作言语,赴裴度会,但云:‘园林穷胜事,钟鼓乐清时’,不曾如此作闹。”当年韩愈擅长文章,赴裴度的聚会,也最多只说“园林穷胜事,钟鼓乐清时”,而他欧阳修在同样情境下,却极尽讽刺挖苦之能事。朋友尚且不开这种过火的玩笑,何况面对的是老师?果然,欧阳修善意的诗句,使晏殊背上了只顾享乐,不顾天下安危和社稷苍生的恶名,成了他人生的污点。晏殊明确表示:“吾重修文章,不重他为人”。《邵氏闻见录》也十分肯定地说:“晏公不喜欧阳公”。

对于晏殊的愤怒,欧阳修十分不解,颇感委屈和纠结。皇祐元年(1049年),欧阳修在颍州(治今安徽阜阳)知州任上给晏殊写了一封信,说:“修伏念曩者,相公始掌贡举,修以进士而被选抡;及当钧衡,又以谏官而蒙奖擢。出门馆不为不旧,受恩知不谓不深。然而足迹不及于宾阶,书问不通于执事。岂非漂流之质愈远而弥疏,孤拙之心易危而多畏?动常得咎,举辄累人,故于退藏,非止自便……”信中虽有感激,但更多的是抱怨,抱怨老师对自己的冷遇,有一种追根究底的索问之意。然而,晏殊阅后,却当着宾客的面,敷衍几句话,要文书代书作答。宾客说欧阳修也是当今才子,文章名贯天下,如此回答,恐太草率。晏殊冷冷地说,对于一个科考门生,这几句话已经够看得起他了。可见,晏殊的确不喜欢欧阳修。

然而,晏殊不喜欢欧阳修,难道仅仅是因为那首规劝诗吗?这对于一个具有领头雁风范的文坛宿将和当了多年宰相的人来说,未免小气。从晏殊扶持后辈不遗余力的作风来看,也不至于如此浅薄。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晏殊对欧阳修由喜到厌呢?

从性格上看,晏殊闲静平和,崇尚道家,守成忌变,《宋史·晏殊列传》说:“殊性刚简,奉养清俭”,说明他是一个非常保守的人。他任相十余年,始终延续着吕蒙正、李沆、王旦等人的执政风格,尚宽简,不苛细,清净无为,垂衣而治,遂有“太平宰相”之名。欧阳修却耿介而切直,执拗而刚烈,好论时弊,好争长短,且以风节自持。正如《宋史·欧阳修列传》说:“修平生与人尽言无所隐”,无论对象是谁,有批评就说,有意见就提,毫不忌讳。比如范仲淹因言被贬,高若讷作为司谏不仅不谏阻,反而推波助澜;欧阳修便写信痛骂高若讷“不复知人间有羞耻事”。晏殊任相期间,提拔欧阳修出任谏官。面对又一次有恩于自己的老师,欧阳修论事依然言辞激烈,常常让晏殊下不了台。这样两个性格迥异的人,要维持良好的师生关系是较难的。

从政见上说,尤其是在对 “庆历新政”的态度上,两人分歧严重。庆历年间,北方的辽国和西北的夏国不断侵略边境,战火不断。在这两个游牧民族的入侵过程中,宋朝始终处于劣势,经常吃败仗。战争失败除了带来版图缩小、贡输增加、生灵涂炭的后果之外,也带来对制度的拷问和反思,从而催生了北宋王朝第一次自上而下的改革——“庆历新政”。其核心内容是改革吏制、壮大财力和增强武备,由参知政事范仲淹、枢密副使韩琦、富弼主导。时任翰林学士的欧阳修也紧随其后,摇旗呐喊。

在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欧阳修也连连向宋仁宗上书,弹劾十余名反对改革的官员,爱憎分明,措辞激烈,朝野震惊。对于改革,作为宰相的晏殊虽然没有高调反对,但却是态度最为暧昧的高官之一。人家改革如火如荼,他却仍然品酒填词,舒舒服服地当他的“太平宰相”。从“庆历新政”的开始到失败,几乎看不到晏殊明确表态的历史记载。而欧阳修追随改革的态度和异常激进的言论,自然会导致了他的反感。于是,晏殊干脆外放欧阳修为河北都转运使,眼不见为净,但却遭到谏官们的反对。他们上《乞留欧阳修札子》,说:“任修于河北而去朝廷,于修之才则失其所长,于朝廷之体则轻其所重”,强烈要求让欧阳修留任。晏殊不为所动。谏官们也不干休,马上联名弹奏晏殊,致使晏殊罢相。他的罢相,起因是为了欧阳修,遂使他们之间的裂痕越来越深。

上枢密韩太尉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宰相制度;演变过程;废除原因

    中国的宰相制度起源于商代,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宰相只是一个通称,宰相的具体名称,各朝大都不同,有“丞相”、“太尉”、“司徒”、“司空”、“尚书令”、“中书令”、“侍中”、“尚书左、右仆射”等等。历代中,除辽代没有以宰相作为正式官名而仅作为通称外,其他朝代具体名称则因时而异。宰相的主要职责是辅佐皇帝和参谋决定国家大事,所以有“百官之首”之称。处理国政,不可能没有辅政机构,辅政机构也不可无人主持,也就是说相职不可废除,但相权要受到限制。削减相权,使相权不能掌握在一二人之手,同时还要使他们既受到制约又受到监督。宰相机构参议辅政制就是应此而出现,而且不断完善。

    一、宰相制度的演变过程 

    “丞相之名始于秦”。[1]秦朝正式建立了宰相制度,丞相则成为中央行政体制的首脑。秦王嬴政设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三公,同为宰相之职位。

    刘邦建立西汉后,仿照了秦朝的制度,发号施令的最高机关由丞相府、太尉府和御史大夫寺所构成。到了汉武帝时,为了防止权臣专政就将政务从三公府移入内廷,由尚书协助皇帝裁决国家大事,尚书台便成了皇帝的机要秘书处。“文帝以后,太尉并不常置,而至武帝时起,丞相地位虽高,权力则逐渐缩小,皇帝常常通过内廷保管文书的尚书署亲自裁决庶政,有时更给宦官以‘中书令’的称号(宦者为中人),也使他们与闻政务”。 “从昭帝时起,在皇帝年幼不能处理国政时,每用重臣、外戚,加上‘大司马’、 ‘大将军’或别的头衔来领尚书事。到成帝时,尚书署的首长尚书令用士人(以往是宦官),而署也渐以‘台’来代替”。东汉的宰相有上公、三公。上公为太傅及执政将军;三公分为太尉、司徒、司空。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时期既有公官也有省官,而且在此时初年公官多省官少,及至末年则省官多而公官少显示出这是一个由公官向省官过渡的时期,也是两种宰相相互交叉设置时期”。三国以三省长贰为宰相者,只有蜀国的尚书令;而晋、南北朝以三省长贰为宰相者,除尚书令外,仍有中书监、中书令、侍中及尚书仆射等。省官为宰相者既增,则公官为宰相者就相对减少,演变到了隋唐,则尽以省官为宰相,公官便退出历史舞台。

    隋唐时期,建立了以三省六部为核心的中央政府新体制,其中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制度的出现,则标志着我国宰相制度的进步和进一步发展。三省的职权界线划分不明显,因为“隋代虽置三公,以官高不除。其秉国均者惟内史纳言,而尚书令无不统,即不预机事,亦称政本之地”。具体来说,三省虽然同时参加运转,但是三省的权力核心却在尚书省。唐代的宰相制度,是在沿袭了隋朝旧制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它与政事堂制度密切相关,是一项宰相集体议事决策的重要政治制度。自贞观之后,中书舍人“五华判事”, “ 中书省职权渐重,中书令于定敕之前,多提前于政事堂议论”,于是政事堂地位日渐提高,成了宰相议决军国大政的最高国务会议。

    五代十国时期,各国宰相制度基本上沿袭唐制,最明显的变化就是,中央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枢密院,地位上升迅速,与中书门下平分秋色,参与国家大政。后梁建立后,把枢密院改为了崇政院,崇政史不由宦官担任而是由皇帝亲信大臣担任。到后晋、后周时期,又重设枢密院,枢密使管理机要,虽次于宰相,但权倾内外。

    宋代的中枢机构和设官大多沿用唐制,但机构的职权有很大变化,与唐代体制大不相同。宋代中央实行中书与枢密院对掌文武大政的二府制。“宰相中地位最高的兼昭文馆大学士,称上相,次兼修国史,再次兼集贤殿大学士。” “开国之初,宰相副相的设置没有定数,宋人洪迈说,太宗以降,颇以二相二参为率。”[10]即通常两位宰相两位参知政事。仁宗至和年间,文彦博、刘沆、富弼三人为宰相,仅用程戡一人为参知政事。“太宗末,吕端独相,路中舒、王化基、李至、李沆四人人参知政事,这些情况是比较少见的。”[11]神宗元丰五年,改革官制,以尚书令之副——尚书左右仆射为宰相。“徽宗政和中,蔡京以太师总领三省,改尚书左右仆射为太宰、少宰,由太宰兼门下侍郎,少宰兼中书侍郎”[12]。“北宋钦宗靖康元年末,又复以尚书左右仆射为宰相。”[13]

    “南宋孝宗乾道八年诏依法制,以左右丞相代替尚书左右仆射为宰相,并恢复了参知政事之名”[14]。从此以后,直到南宋灭亡,宰相的名称就再也没改变。

    由少数民族建立的西夏和辽国,也吸收了唐宋先进的文化制度,设置了宰相。西夏也仿二府三司制,而辽实行北面官、南面官双轨制。

    金、元实行一省制,在宰相设置方面,级别划分较为复杂。具体而言分四级: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平章和参知政事实际上也有左、右之分,元朝平章超出二员时,则有为首第一、第二、第三等区别。金朝以左为尊,而元朝则因为蒙古习俗尚右,故右在左上。“丞相和平章合称宰相”。[15]

    明太祖洪武建元以前,便有宰相之设。及至十三年左相胡惟庸专权谋逆伏诛,遂罢中书省,中书省所有官职尽革,其分权于六部而帝总其成。宰相制度被废除。

    二、明朝宰相制度废除的原因

    (一)长期以来君权与相权的矛盾

    宰相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度中发挥着双重作用,它既可以辅佐皇帝,帮助皇帝处理政务,决策机要;又可能会因为权力过大而威胁君权,最终形成了君权与相权的矛盾。君权与相权,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皇帝是国家元首,宰相是政府首脑,没有宰相对国家的管理,皇帝就有可能江山不保;如果皇帝对宰相不信任或不重用,宰相就很难居高位。但是,君权与相权始终有划分不清的界限,因此君权与相权的矛盾在二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始终存在,各有消长。

    宰相是“百官之长”,其权力和地位是其他官僚都无法比拟的。因此相权最有可能威胁到君权,君权也时刻防范着相权。

    1、相权权倾一时、侵夺主上威福,甚至威胁生命。

    不容否认,君相之争是自宰相制度产生以来中国古代官僚政治中一个不可回避的矛盾因素。历史上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就会不断涌现出权倾一时、侵夺主上威福的权相。我们所熟知的曹操,他虽名为丞相,其实汉献帝在他脚下,不过是一只随时可踩死的蛤蟆。他可以仗剑入宫,把皇后从藏身的夹墙中搜出,扯住头发杀掉,皇帝只有打抖的份,一句话也不敢说。魏明帝驾车到尚书门,尚书令陈娇竟然敢以君相分权拒皇帝于大门之外。说明陈娇的权力之大,大到他根本就不把魏明帝放在眼里。

    2、相权公然挑战至高无上的君权,引起君主的疑忌。

    宰相的权力越大,皇帝必然就会处心积虑压制、削弱相权,甚至杀宰相、废除宰相制度,以尊君权。韩信是大家熟知的历史人物,他的被杀,固然有其“兔死狗烹”的必然性,但他的太过自大,有时甚至目无君臣间礼仪等的缺点,为他命运的结束起了催化和加快作用。封建君主感到宰相对其威胁实在是太大,便会削弱相权,于是必然导致宰相制度最终被废除。

    3、功高震主,君权也时刻防范着相权。

    李善长是开国第一功臣,在建国以后,朱元璋便任命他为丞相。朱元璋是一个乡土观念很重的人,李善长作为他的老乡,而且多年来只是在幕后工作,从来不抢风头,只知道埋头干活,像这样的一个人朱元璋当然是很放心的。相比之下,刘基也为朱元璋打天下立下了大功,有着不可抹灭的功劳,就算朱元璋认为他没什么功劳,苦劳总是有的,但他却只是被封为诚意伯。更不可思议的是,他的俸禄也是众多伯爵中最低的,年俸只有240石,而李善长是4000石,比刘基多了十几倍。就是因为刘基是一个外乡人,更重要的是,刘基对事情的判断比朱元璋还要准确。从龙湾之战到救援安丰,朱元璋想到的,他能想到,朱元璋没有想到的,他还是能想到。所以对于朱元璋来说,他是不会容许这样一个人在身边的,并且这些决策并非安民之策,而是权谋之策,用来搞阴谋政变十分有用。对于朱元璋不杀他已经很不错了。可想而知,朱元璋时时刻刻都在防范着对自己的皇位有威胁的人。

    (二)宰相制度妨碍皇权的高度集中

    纵观中国古代****主义中央集权加强的过程始终伴随着两大基本矛盾,其中一个就是君权与相权的矛盾。宰相权力过大直接威胁皇权,妨碍皇权的高度集中。从秦朝开始的这种君主丞相制度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其特征是一个至高无上的皇帝之下,同时存在着一个“常丞天子,助理万机”的丞相。宰相制的废除解除了皇权的一大威胁,皇权得到空前的增强。而废相仅仅是明太祖稳固皇权的一步棋子,朱元璋要在他在位时就为子孙后代从制度上消除对皇权的各种隐患。“朱元璋规定,以后子孙做皇帝时,也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16]罢相以后,皇帝就可以将一切大权掌握在手中,中央政府的府、部、院、寺,分理庶务,各不统属,就不必担心大权旁落了。这样,皇帝事实上兼任宰相,皇权和相权合二为一,从制度上集君权、相劝于一身,保证了皇帝的****独断,皇权得到高度集中。

    在封建社会衰落之际,随着君主****中央集权制度的日益腐朽,皇帝为了保证自己行使至高无上的权力,不受任何方面的蒙蔽和阻碍,干脆废除宰相,实行无相制,从而为皇权与相权之争画上句号。

    (三)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度的决心和意志

上枢密韩太尉范文第4篇

关键词:唐代藩镇;唐代节度使;墓志;藩镇形象;儒学传统

一、缘起

陈寅恪先生《论李栖筠自赵徙卫事》指出:“大唐帝国自安史乱后,名虽统一,实则分为两部。其一部为安史将领及其后裔所谓藩镇者所统治,此种人乃胡族或胡化汉人。其他一部统治者,为汉族或托名汉族之异种。其中尤以高等文化之家族,即所谓山东士人者为代表。此等人群推戴李姓皇室,维护高祖太宗以来传统之旧局面,崇尚周孔文教,用进士词科选拔士人,以为治术者。自与崇尚弓马,以战斗为职业之胡化藩镇区域迥然不同。”陈先生从“文化、种族”视角,其实主要是从文化视角,将安史乱后的唐帝国视为二部,认为至开元晚世,诸胡族大量人居河北,以至“喧宾夺主,数百载山东士族聚居之旧乡,遂一变而为戎区”,藉以揭示唐后期藩镇割据形势之所以出现的文化、民族背景。也正是从这一角度,将李栖筠之自赵徙卫与“河北地域政治社会之大变动”乃至“中古政治社会上之大事变”联系起来,使之顿具重大历史意义。陈先生又在《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中引用《樊川集·故范阳卢秀才墓志》,认为“生年二十未知古有人日周公、孔夫子”的卢生,其“击球饮酒,马射走兔,语言习尚无非攻守战斗之事”。实“代表河北社会通常情态”。陈先生见微知著的眼光和史识,在上述论析中表现得淋漓尽致。上述问题意识激发了一大批相关研究,在陈先生的基础上取得显著推进,如毛汉光先生《从士族籍贯迁移看唐代士族之中央化》一文,即堪称代表。但对陈先生就卢霈墓志所论安史乱后河北藩镇区之“社会通常情态”,笔者内心深处又常存一丝疑虑。这一地区(至少卢龙节度使驻节地幽州以南)至迟自秦汉以来就是汉民族聚居的农耕之区,经济文化素称发达之区,何以竟在盛唐时代出现如此丕变,最后导致藩镇长期割据之局?河北地区具有千余年传统的周孔之教,何以竟在短时期内如此迅速地从该地撤出?近读唐代墓志,特别是郑涑及夫人崔氏的合葬墓志,又引起了对一问题的思考。为便讨论,先节引志文如下。

《唐故冀州阜城县令……荥阳郑府君夫人博陵崔氏合祔墓志铭》

承务郎前试太常寺协律郎云骑尉王球撰

府君讳潨,大唐贞元十二年六月二日,终于冀州阜成县。……夫人博陵崔氏,大和六年岁次壬子五月九日,遘疾终于平阳里之私第,享年六十七。其年七月七日,合葬于东都河南县平乐乡北邙原祔什先茔礼也。夫人……奕叶华荫,门高士风,联联绅冕,光辉不乏。洎丝簧同韵,銮珮等音,承盥酢以奉庙献,守敬顺以和中外,风雨霜露,三十七载。有子三人:前绛州司马赐绯鱼袋长日杞;前赵州平棘县丞二日枢;前赵州参军三日楬。有女一人……夫人年十五。归于府君。常以府君家本居秦,偃仰皇泽百余载,大历初,偶因薄游滞留河北,当时国家化流八表。仁人之谊,先浸于河朔,求名学宦之士,如不失疆理矣。又值廉察使王武俊采掇贤彦。重仰才能,且以荐用,假名于理剧之奥,终遣求事,得地于膺艺之乡。以是申婚礼于他域。系名族于德门,士君子亦日叶时之美称矣。厥后天下军威转雄,兵志难戢,薄之即不守封限,宠之即不循略度。从建中初,镇冀之间,自为一秦,颇禁衣冠,不出境界,谓其弃我而欲归还。府君与夫人男女,戢在匪人之土矣。暂谓隔王化于三千里之外,离我戚于五十年间。府君至于身殁,不遂却返。夫人遭从夫之痛,霜在危邦,司马季仲幼志未立,与诸骨肉落为污俗,赖去元和中,司马亲叔''''瓒以文畏佐以学重慕于彼地之帅,帅殒而子承元以顺逆自谕,举军来王,司马扶(版)舆出乎虎口,持小辈附于骥尾,其余血属姊弟,数年之内,稍稍而至。司马遂为忠孝所闻。顷者李寰仆射受镇于此,奏举成名,余见司马当理第宅于晋,授甘滑于绛,再陇西李氏淑令勤虔,修养晨夕,实仁子之教妇也。先太夫人谓司马曰:尔官虽贫,秩且自立,使吾儿孙男女欢聚不远,寝食爱思,得复乎清平之代。如此非汝之力,吾谁致之?……天夺其和,翌日疾作,司马与李妇面垢而形容摧赢,怀忧而骨髓轸瘵。衔毒止中,请命于上。及夫人之终,号昊一声,洒血在地,外人闻之,亦为之陨涕。……夏五月,司马乞诸途,而成诸礼,糯车启路,哀绝请书。余为里人也,谙备景行而志诸忠孝,俾粹琬琰,荐于馨香。铭日(下略)。

下面结合此志试作考析。

二、崔氏丈夫郑潨的墓志及相关问题

郑潨出自荥阳郑氏,所娶博陵崔氏,均为北朝以来第一流大族,堪称门当户对,可惜志中所载崔氏曾、祖、父辈,郑潨兄弟及诸子,均不见两唐书纪传及《宰相世系表》。志称郑潨“贞元十二年(796)六月二日终于冀州阜城县”,崔氏“大和六年(832)岁次壬子五月九日,遘疾终于平阳里之私第,享年六十七”,夫妇卒年相距37载。志云“洎丝簧同韵,銮王珮等音,承盥酢以奉庙献,守敬顺以和中外,风雨霜露,三十七载”,初读似乎是指崔氏结缡郑氏以来的全部生涯,据上推算,实则仅指郑潨过世后的孀居岁月。崔氏逝世当年的七月七日,即与郑潨“合葬”于“东都河南县平乐乡北邙”郑氏先茔所在,故墓志题为“崔氏合祔墓志铭”。惟其如此,志文但以崔氏为主,仅在志题中出现郑潨的结衔冀州阜城令,郑潨仕历及父祖均不见于志。不过志中亦有交待:“(郑潨)三代官业名氏,旧志之所详焉,故不重书,春秋简文而已。”所幸笔者最近阅读唐代石刻,发现这方郑潨的“旧志”尚存于世,即《唐冀州阜城令荥阳郑君墓志铭》,惟志中郑君名字空白未刻,所以不为人知。为便讨论,兹录其全文于下:

维唐贞元九年,岁在癸酉,六月二日,冀州阜城县令郑君终于恒府真定县之私第。公讳口口。自桓武佐周,因地命氏,至国朝开元末。割荥阳县两乡属河南府,今为汜水人也。郑氏北祖襄成公之后。公门风祖业,为姓之夹(奕)著;贞干绪白,为吏之徇良。高祖皇驾部郎中府君讳毅,郎中生洛阳令府君讳歆,府君生公之大父河南府寿安县主簿府君讳翰,主簿生公之列考皇大理司直兼穆州桐庐县令府君讳镙,公则府君之第二子也。以才地称,释褐奏授沦州长芦县尉;以干蛊闻,恒冀观察使奏迁冀州信都县尉;秩满,以清白著,又奏授德州录事参军。当纠辖而群吏肃,佐徭赋而夫家集,迁冀州阜城县令。当道节度使王公表荐充节度巡官。方欲浊居台宪,用展轮翮。呜呼!天与促算,不与厚禄,制命未降,俄以消疾而终,享年卅七。夫人博陵崔氏,有子四人,长日枢,次日札。札以贞元十八年正月四日奉夫人之命,自恒阳启殡,葬于河南府洛阳县城北廿里张阳村先茔桐庐府君墓之后,礼也。弟成德军节度(军)口口(渍)

对照上引崔氏合祔墓志,从郑潨官职(阜城县令),卒于任上及卒地(冀州)、逝世月日(六月二日)、最后葬地(北邙),夫人姓氏籍贯(博陵崔氏),子女人数(四人)及长子、次子名氏(枢,札或杞),以及郑潨之弟任官于成德等,均相符合,足以判断此志即为郑潨墓志。郑潨墓志由时任成德节度属官的弟弟郑潨亲自撰写,不仅明确记载了郑潨的“三代官业名氏”及本人官历,而且还可以据以补充、澄清上揭崔氏合祔墓志中的若干不明乃至错误之处。

1、灒在郑潨墓志中自称其家族郑氏为“北祖襄成公”之后,然而《新唐书》卷75上《宰相世系表》郑氏条载郑氏北祖为后魏建威将军郑晔之后,“北祖襄成公”未知何人。而且郑潨高、曾、祖、考四代官位均不显,不见于《宰相世系表》。

2、郑潨墓志记其长子名枢,次子名札,崔氏合祔付墓志却记其长子名杞,次子名枢。札、杞应为一人,二者必有一误,盖因形似致误。问题是郑枢和郑札的排行,两志的记载对立。如果注意到由郑札而不是由郑枢护送郑潨之丧归葬洛阳,在这一点上两志记载完全一致,那么可以推知,郑潨的长子郑枢在当时可能已然早逝,故次子郑札受其母命当此重任,从后来崔氏亦卒于郑札家而不是长子郑枢家,可资证佐。崔氏15岁结婚,28岁(贞元九年)时已生养4位子女,故其长子郑枢、次子郑札的年龄应相差不大,由于郑札数十年来即为郑家事实上的长子,主持家务,故志文撰者误以其亡兄郑枢为弟,似不难理解。

3、崔氏合丰付墓志称“赖去元和中司马(郑札)亲叔(郑)灒以文畏佐以学重慕于彼地之帅”,可知宪宗元和年间郑潨弟郑灒任职于成德军。又据《(唐)光州刺史李公(潘)墓志铭》,李潘“家于常山”,其“八岁”之时(德宗贞元十五年,799),“太守郑公灒性乐善,喜后进,因目之为奇童,荐于连帅”。按常山太守即恒州刺史,当时由成德节度使王武俊自任,郑灒官位尚不至如此之高,但据李潘墓志,并参据上引郑潨墓志末句“弟成德军节度(军)口口(灒)”,可证郑灒早在德宗贞元年间即人成德军幕。故郑潨卒官及迁葬之时,郑’攒已在成德。其所撰其兄郑潨墓志中明确记载“札以贞元十八年(802)正月四日奉夫人之命,自恒阳启殡,葬于河南府洛阳县城北”,不应有误。

4、郑涑墓志载其卒年为贞元九年(793),并附当年干支“癸酉”,正合。且贞元十八年归葬洛阳,距郑涑去世不到10年,潨妻崔氏健在,志文又由在成德任职的潨弟郑灒亲自撰写,所记卒年亦不应有误。崔氏合利寸墓志作贞元十二年(796),盖因郑潨去世已40载,既年深月久,其妻崔氏亦卒,其子女记忆或误,撰墓志者据以书写志文,遂将郑潨卒年晚记了3年,下推崔氏孀居岁月为“三十七载”,亦相应晚了3年。崔氏死后与丈夫合祔,可能采取的是同坟异穴方式,并没打开郑涑的墓穴,因而没有见到当年郑灒所撰郑潨“旧志”,以致崔氏合祔墓志在郑潨卒年、郑枢、郑札兄弟的名氏、行次等问题上与郑涑墓志不合,就郑潨卒年而言,可以肯定是合丰付墓志误记。

5、据合丰付墓志,由于成德军“颇禁衣冠,不出境界”,郑涑家族在河北生息长达半个世纪(“离我戚于五十年间”)。按郑潨“大历初(766—779)偶因薄游,滞留河北”,直到元和十五年(820)成德节帅王承宗死,其弟王承元“举军来王”——即以成德所统四州归朝,郑札才得以扶老携幼(“扶版舆”、“持小辈”)离开河北,“其余血属姊弟,数年之内,稍稍而至”,前后正好50余年。不过郑潨虽“至于身殁,不遂却返”,其丧柩却早于贞元十八年(802)就已归葬洛阳。

三、崔氏合祔墓志所见成德藩镇形象

合祔志称德宗建中(780—783)以后,“镇冀之间,自为一秦”。按“自为一秦”,即指建中三年(782)恒冀观察使王武俊据镇反,称赵王自立,与唐王朝决裂。志称郑潨“本居秦,偃仰皇泽百余载”,自郑潨“滞留河北”,“府君与夫人男女,戢在匪人之土矣。暂谓隔王化于三千里之外”;“夫人遭从夫之痛,霜在危邦,司马季仲幼志未立,与诸骨肉落为污俗”。墓志作者将当时的成德藩镇区视为“王化”之外的“危邦”、“污俗”、“匪人之土”,而称王承元“举军来王”后郑涑家族及其亲属迁出成德,是“出乎虎口”。志称主持其事的郑札“遂为忠孝所闻”,所谓“忠孝”,即指他率领家族离开河北藩镇回归洛阳王化之地。崔夫人临死之前,还不忘赞扬其子郑札将全家人带出成德,“得复乎清平之代”。

《新唐书》卷148《史孝章传》载孝章上谏其父魏博节度使史宪诚时有云:“大河之北号富强,然而挺乱其地,天下指河朔若夷狄然。”身为河朔藩帅的田弘正亦自称“自天宝以还,幽陵肇乱,山东奥壤,悉化戎墟”,“六十余载矣,河北之地,教化之所不及,冀、赵、魏、常山又河北之尤者,日月积习,遂为匪人”。据前揭杜牧《范阳卢秀才墓志》,镇州儒者黄建在给年二十尚不知有周公、孔夫子的卢生讲述“先王儒学之道”以后,又给他描述了“自河以南”的另一个“土地数万里”的光明世界:“有西京、东京,西东(京)有天子,公卿士人畦居两京间,皆亿万家,万国皆持其土产,出其珍异,时节朝贡。一取约束,无禁限疑忌,广大宽易,嬉游终日……至老不见战争杀戮。”参据崔氏合祔墓志,可知在时人心目中,河北藩镇与两京为中心的朝廷直接控制之地,实为截然不同的两个社会。二者之间不仅有心理空间的隔绝,而且“颇禁衣冠,不出境界”,在政治、军事上亦处于对峙状态。陈寅恪先生“大唐帝国自安史乱后,名虽统一实则分为两部”之论,正是从当时人的实际心理印象中来,又如实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心理,诚为不易之论。

四、墓志所见河北藩镇的另外一面

1、合丰付墓志载郑潨“大历初,偶因薄游,滞留河北……又值廉察使王武俊采掇贤彦,重仰才能,且以荐用,假名于理剧之奥”。郑涑墓志载其在河北的仕历为“释褐奏授沧州长芦县尉:……恒冀观察使奏迁冀州信都县尉;……又奏授德州录事参军。……迁冀州阜城县令。当道节度使王公表荐充节度巡官。……制命未降,俄以消疾而终”。按王武俊建中三年(782)受任恒冀观察使,郑潨因其“奏授”出任成德属州冀州的信都县尉,距大历初起家于沧州长芦县尉,已有十余年之久。既而郑潨又“申婚礼于他域,系名族于德门(博陵崔氏)”,在河北成家立业,这些都发生在合祔墓志所谓“颇禁衣冠,不出境界”之前。可知郑潨之“滞留河北”,并非如合祔墓志所说起因于一次偶然的“薄游”,而是有意识的选择。如所周知,安史乱后士人求仕艰难,而藩镇有自由辟署之权,故士子多以游仕方镇起家,所谓“大凡才能之士,名位未达,多在方镇”,其中又以游仕河北藩镇现象最为突出。韩愈名篇《送董邵南游河北序》,韩翃《送李浞下第归卫州便游河北》等,以及崔氏合祔墓志所云“当时国家化流八表,仁人之谊先浸于河朔,求名学宦之士,如不失疆理矣”,皆是其反映。游幕河北的郑潨长期任职于成德,直至卒于阜城令之位。其弟郑潢(成德节度使属官),长子郑枢(赵州平棘县丞),三子郑褐(赵州参军),均在成德藩镇任官。次子郑札,合丰付墓志中以绛州司马结衔,乃迁出河北之后所任职务,据其兄弟之例,他在成德藩镇时也应有职务。而郑札所娶、郑潨女所嫁之陇西李氏,亦属长期留居、任官于河北藩镇的名族。总之,郑潨家族在河北50年,既非“偶因薄游”而“滞留”,也不能归因于河北藩镇的“颇禁衣冠,不出境界”政策,而是因为郑涑家族已在当地积累了深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资源,不可能贸然放弃。

2、崔氏合祔墓志称郑潨“薄游”河北之际,“又值廉察使王武俊采掇贤彦,重仰才能,且以荐用”。按成德节帅王武俊之重用士人,文献颇有记载。《唐诗纪事》卷46“刘言史”条转载皮日休《枣强碑》:“王武俊之节制镇冀也,先生(言史)造之。武俊性雄健,颇好词艺,一见先生,遂加异敬。将署之宾位,先生辞免。”后王武俊又“奏请官先生,诏授枣强令”,仍遭到刘言史的拒绝。无独有偶,又据《旧唐书·窦群传》附兄窦常:“贞元十四年(798),镇州节度使王武俊闻其贤,遣人致聘,辟为掌书记,不就。”当时窦常隐居于远离镇州的广陵,据说成德使者所带的聘礼为五百金,王武俊求贤若渴之心,于焉可见。这在墓志中也有反映。《唐代墓志汇编》长庆008《……陇西李府君墓志铭》:

维大唐元和十五年……宜春郡宜春县尉李府君遘疾,捐馆于邑之官舍,春秋五十七。……父荣,皇定州北平县令。顷因流寓,便家定州,娶荥阳郑氏。……公生长河朔,早习诗书。器量深厚,言辞温雅。时太尉王公(王武俊)节制镇冀,以名高勋著,显重当世,开幕取士,无非才俊。秘书少监兼御史中丞郑公濡,为盛府行军司马。以公族望清美,衣冠人物,景慕之厚。遂以次女妻公,得因军功奏官,累受冀州司兵参军。同书元和125《……陇西李府君墓志铭》:

公讳弘亮,字广成,四公姑臧之后,世胄洪懋,门绪清劭。……建中初,成德军节度使、太尉王公(王武俊)以公文彩峻发,温密沉雅,奏授承务郎。左卫兵曹参军。公以择木心远。非邓林不宿,振衣脂辖,聿来我疆,初命瀛州平舒主簿。同书宝历017《……弘农杨公墓志铭》:

公讳瞻,字士宽,弘农人也。曾祖及祖,出于幽冀盛族,史籍已载,故不书讳。……贞元初,洎常山连帅太师王公(王武俊)弘覆焘之心,抚骑士如子,招绥有礼,赏罚必中。公之家君(孝直),远慕风教,投事麾下。太师署以重职。将启戎行。岁月弥轮,受恩益重。及仆射出常山之日,公特献诚恳,誓从旌旗。仆射美其父作子述,俯乃允从。公少而岐嶷,长而恭懿,文武不坠,器宇天然,有名将之风,怀国士之量,特授郑滑亲事兵马使兼东城使。……家传孝义,外赞惠和,济济沉沉,弘敷群望。仆射拜凤翔日,授节度押衙兼排衙右二将。……终于凤翔府敷化里之私第也。享年卅有八。《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和032《唐故张府君墓志故夫人豆卢氏墓志铭》:

公讳遵,字修本,其先南阳人也。……父献弼,皇忠,州刺史兼本州团练使,赠工部尚书。公少以门荫授解褐官。年廿,亲裴氏怀恋伯兄,遣省伯舅于镇州。时属军讌,王公(王武俊)大张乐于庭。公观焉。口为镇帅王公见。公身长七尺,关须眉。与语良久,便授押衙。明日,兼内院兵马使。不旬月,奏事德宗,授兼监察御史,依前押衙。日:奇士也。自后忠鲠屡进,数有苦言。及士真知留后,寻改殿中御史。承宗摄留后,国家变更镇事,以薛昌朝为帅,发将军景忠信削夺承宗官爵。朝庭振威,成德惴恐。……此时公乃请见。……一切以公止遏。攘除翊蔽。……寻有诏赦承宗。……出入成德二十余年,忘身立忠,事溢人听。上引可见,王武俊“开幕取士,无非才俊”,且不拘一格,惟才是用。宜春县尉李府君因“早习诗书,器量深厚,言辞温雅”,李弘亮因“文彩峻发,温密沉雅”,并得王武俊信重,入成德军幕任职。当然他们出自陇西李氏,所谓“族望清美,衣冠人物”,可能也是被重用的原因之一。杨瞻“出于幽冀”,这一家族是以武勇见长的土著“盛族”,瞻父杨孝直因王武俊“抚骑士如子,招绥有礼”,投其麾下,被“署以重职”,“受恩益重”。杨瞻自己则追随王武俊的孙子王承元出镇,担任重要的军职,“有名将之风”。张遵在宴会上与“王公”邂逅,深得王武俊欣赏,被目为“奇士”,当即授官,不次提拔。当贞元十七年(801)王武俊死、其子王士真“摄留后”的权力交接之际,成德镇受到来自朝廷的巨大压力,据张遵墓志,正是由于张遵的出色应对,巧妙斡旋于朝廷、成德之间,终于使危机得以化解。墓志对张遵的作用可能有所夸大,但他“出入成德二十余年,忘身立忠,事溢人听”,不可能全属子虚。史实表明,王武俊一方面举贤任能,一方面“颇禁衣冠,不出境界”,在与朝廷争夺人才、保留和储蓄人才方面确有过人之处,从而为成德镇以后长期维持稳定、独立,奠定了基础。

3、崔氏合丰付墓志称建中年间河北藩镇叛乱后,“天下军威转雄,兵志难戢,薄之即不守封限,宠之即不循略度”,成德军遂“自为一秦”。而在此以前,即代宗大历年间(766—779)下至建中三年(782),仍是“仁人之谊,先浸于河朔”,“求名学宦之士”并不视河北为“匪人之土”(“如不失疆理矣”)。可见藩镇是“匪人之土”还是“王化”之区,关键取决于藩镇的政治态度,即是否承认长安朝廷为正朔,而非以该地区文化上是否“尊崇周孔文教”为依归。如前所述,就当时士人群体的心理,在文化上确实“目河朔间视犹夷狄”,避之去之惟恐不及;但另一方面,亦如上所述,河北藩镇仍对于士人具有相当强的吸引力,有一大批士人游仕并留居该地,这对于改变河北藩镇统治集团的阶层结构,改善当地的文化面貌,应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已往的实证研究表明,河北藩镇的上层将领及军队骨干,多出生于所谓胡族,当地胡风强劲,这是历史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河北藩镇一律排斥“周孔文教”。如成德节帅王武俊,据《旧唐书》本传,出自契丹怒皆部落,每以“虏”自称,但他对儒生文士却十分尊重,已见上述。成德镇由此集聚了一大批士人,如郑潨的弟弟郑潢,即“以文畏佐以学,重慕于彼地之帅”。这批士人对于以后王武俊的孙子王承元以成德四州归朝,曾发挥重要作用。《唐代墓志汇编》开成050《……李公墓志铭》:

公名潘,字藻夫,先世赵郡赞皇人,分继东祖之后。……始生六年,就学师训,明惠聪敏,有若生知,目睹必记,耳闻不忘。尝侍于伯兄,傍闻《左氏》,至于废兴理乱、褒贬善恶之深旨,发问必对,贯达无遗。家于常山,太守郑公潨性乐善,喜后进,因目之为奇童,荐于连帅,特表奏闻,策中有司别敕同孝廉登第,时才年八岁。其后讨览经籍,九流百家之语,靡不该通,著诗业文,名显当代。自幼居艰疚,号毁逾礼,有曾闵之行。闻于乡里。无何,长庆初,常山帅王承宗殁于镇,镇卒逼其弟承元主其军,且袭父兄之位,因而请焉。承元幼懦,辞进不决,公乃潜运音计,密择机宜,诱掖承元,敛身归国。朝廷果奖承元之节而授钺于滑台,始去常山。当是时也,自天宝末,两河之风未变者,唯渔阳一镇耳,因请承元,飞檄于范阳节度刘总,洞晓君臣之礼。大开逆顺之端。其明年,刘总尽室来觐,河朔之地,晏然削平,皆公之秘略也。承元以公有诚,尽推毂之力,遂奏口评为巡官,转掌书记。及王公移镇于歧,累授里行殿中侍御史职,历节度判官,以至加朱绶,为副停。久之,王公换青州,以公为检校都官员外郎副平卢军使。府幕十年,始终一贯,参尽勤尽,时论多之。李潘是成德当地成长的士人,其“就学师训”,“著诗业文”,恪守丧礼,与河北以外的士子并无不同。值得注意的是,他还在8岁时,就被“以文畏,佐以学”的郑潨之弟郑潢目为“奇童”,并将他推荐给成德镇节帅,经“奏闻”朝廷,被“有司别敕同孝廉登第”。正是这一位受到良好儒学教育、恪守儒家规范的李潘,在以后的王承元“敛身归国”事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潜运音计,密择机宜,诱掖承元”)。如果墓志所记属实,李潘还在王承元归朝不久发生的幽州节度使刘总“释兵柄入朝”事件中,有密谋筹划之功(“皆公之秘略也”)。而在王承元以后的出镇生涯中,李潘也始终是他最重要的谋士和助手。按王承元“敛身归国”时年仅18岁,如此重大的决策显然要倚赖谋士,而且不可能是李潘一人。这里再节录一方墓志。同上书大和070《唐故平卢讨击副使……刘府君墓志铭》:

公讳逸。……父讳元宗,素蕴奇志,早践戎旃,亲卫爪牙,内外经历,终义武军兵马使。……公即第四子也。幼专诗礼,长艺弓裘,不坠门风,雅称宗祖。长庆初,以镇冀不轨,丑迹彰闻,元戎太原王公乃脱彼凶妖,束身诣阙。公乃亲为侍从,共拔海蠕,殊节即成,众望斯洽。主上以太原公勋绩超拔,乃授义成军节度使,公即行焉。俄又有除凤翔节制,公又亲从。……除平卢军节使,公又从至,复署前衔。刘逸虽长于河北藩镇,仍受到良好的儒学教育(“幼专诗礼”)。与李潘相同,刘逸也参与筹划王承元“束身诣阙”事件,其后跟随承元转镇各地。上引宝历017《弘农杨公墓志铭》志主杨瞻,亦如刘逸,在王承元“出常山之日”,“特献诚恳,誓从旌旗”,并追随承元转镇各地。上述王承元归朝事件的策划者、支持者杨赞、李潘、刘逸等人,一无例外都是儒家经典的修习者、实践者。

综上所述,可知河北藩镇地区周孔之教并没有绝迹,除了外来的士子,当地有儒学传统的家族,仍自童蒙课书问学,“不坠门风”。如上引长庆008《李府君墓志》即称其虽“生长河朔”,却“早习诗书”。又《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和038《唐故卫尉卿赠左散骑常侍柏公墓志铭》载,志主、魏郡人柏元封“七岁就学,达诗书之义理;十年能赋,得体物之玄微”。其祖父柏造死于安史之乱,其父柏良器遂“学剑从戎”,以军功封平原郡王,而柏元封则自称:“今吾父武功立,予不可不守吾世业而苟且于宦达也。”乃“下帷读书,不窥园林者,星周于天。业成名光,登太常第”。所谓“世业”,即家传儒学。新出魏博军将《米公(文辩)墓志》则载其“季(子)存实,幼(子)存贤,皆学习礼经,以期乡秀”;前引元和125墓志志主李弘亮,曾在宪宗元和年间出任“知瀛州束城县事”时,“敦学校之道,迓宾朋以礼”。柏元封、米文辩、李弘亮诸例表明,河北藩镇地区制度化的儒学教育及人才选拔机制并未完全停止运行。以上种种,充分显示了河北地区具有悠久传统的周孔之教的顽强性,它使得政治军事上似乎“自为一秦”的河北藩镇,仍在文化上与长安皇朝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二者之间的士人及官员交流也从未停止,这些因素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就可能转化为政治上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上述王承元、刘总归朝事件的出现,即为其例。前文谈到的范阳卢秀才,在听到镇州儒者黄建的一番说教后,“立悟其言,即阴约母弟云窃家骏马,日驰三百里”,向两京所在的南方飞奔,即是来自“先王儒学之道”的导向。

上枢密韩太尉范文第5篇

一是此书所载的王俊诬告状,二是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2《岳少保诬证

断案》所载的判决省劄,又在另一《建炎以来繫年要录》卷143中作注。关於後一文件,

笔者最初见到巨焕武先生的《岳飞狱案与宋代的法律》,载台湾《大陆杂誌史学丛书》第5辑第3册。笔者著《鄂国金佗稡编、续编校注》时,将此文件作注,即参考了巨焕武先生

的校点成果。

邓广铭先生所著《岳飞传》(增订本)第370至375页,将此文件全部照录,

作出说明。“上面的引文,虽已将此两书所录文字进行了比勘和校正,但其中必仍有许多

讹误和脱漏,因无第三种书可资对证,大概很难再作进一步的考订了”。“秦桧、万俟卨

们在绍兴十一年腊月二十九日对岳飞父子和张宪急忙下了毒手。但加于这三人的,以及秦

桧、万俟卨们打算要加以株连的那些人的罪状和刑名,匆遽间无法炮出来。因此,是在

对岳飞父子下了毒手之後,才用倒填日月的办法把判决书炮制出笼,也借此对其事实上的

先斩後奏的行径痕迹稍作遮掩”。

後来徐规先生校点《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又参据此书各种版本,对此文件作了整理。

例如王明清号仲言,而非仲元,就纠正了《鄂国金佗稡编、续编校注》第826页的失校。

但他的校点也有些错误。

由於古书没有标点,各人的整理、标点和分段尽可断以己意,完全无须强求一律。就

校勘而论,《岳飞狱案与宋代的法律》、《岳飞传》(增订本)和《鄂国金佗稡编、续编

校注》之间的差别较少,而与校点本《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的差别较大。这大概是後一书

尽量保留《朝野杂记》的原文所致。以下先按《鄂国金佗稡编、续编校注》第668、6

79、684、687、693、826页各处分注抄录原文:

岳武穆飞之死,王仲言《挥麈录》载王俊告变状甚详,且云:“尝得其全案观之。”

仲贯甫为尚书郎,问诸棘寺,则云:“张俊、韩世忠二家争配飨时,俊家厚赂,取其

原案藏之,今不存矣。”余尝得当时行遣省劄,考其狱词,所坐皆一时锻炼文致之词,

然犹不过如此,则飞之冤可见矣。今录於後:

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刑部、大理寺状:“准尚书省劄子,张俊奏:张宪

供通,为收岳飞处文字後谋反,行府(按:指枢密行府)已有供到文状。奉圣旨,就大理寺置司根勘闻奏。

今勘到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阆州观察使、高阳关路马、步军副都总管、御前

前军统制、权副都统、节制鄂州军马张宪,僧泽一,右朝议大夫、直秘阁、添差广南

东路安抚司参议官于鹏,右朝散郎、添差通判兴化军孙革,左武大夫、忠州防御使、

提举醴泉观岳云,有荫人智浃,承节郎、进奏官王处仁,从义郎、新授福州专管巡捉

私盐蒋世雄,及勘证得前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万寿观使岳飞所犯。

内岳飞为因探报得金人侵犯淮南,前後一十五次受亲指挥,令策应措置战事,

而坐观胜负,逗遛不进。及因董先、张宪问张俊军马怎生的?言道都败了回去也,便

乃指斥乘舆。及向张宪、董先道,张家、韩家人马,你只将一万人,已蹉踏了。及因

罢兵权後,又令孙革写书与张宪,令措置别作擘画,又令看讫焚之。及令张宪虚申,

探得四太子大兵前来侵犯上流。自是之後,张宪商议待反背,而据守襄阳,及把截江

岸两头,尽劫官、私舟船。又累次令孙革奏报不实,及制勘虚妄等罪。除罪轻外,法

寺称:‘律有临军征讨,稽期三日者,斩,及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罪重。

其岳飞合依斩刑私罪上定断,合决重杖处死。’

看详岳飞坐拥重兵於两军未解之间,十五次被受御笔,并遣中使督兵,逗遛不进。

及於此时辄对张宪、董先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又说与张宪、董先,要蹉踏张俊、

韩世忠人马。及移书与张宪,令措置别作擘画,致张宪意待谋反,据守襄阳等处作过。

委是情理深重,敕:‘罪人情重法轻,奏裁。’

张宪为收岳飞(按:《要录》作‘岳云’)书,令宪别作擘画,因此张宪谋反,

要提兵占(按:《要录》作‘僭’)据襄阳,投拜金人。因王俊不允顺,方有无意作

过之言。并知岳飞指斥切害,不告。并依随岳飞虚申无粮,进兵不得。及依于鹏书申

岳飞之意,令妄申探报不实,及制勘虚妄。除罪轻外,法寺称:‘律:谋叛,绞。其

张宪合依绞刑私罪上定断,合决重杖处死。仍合依例追毁出身以来告敕文字,除名。’

本人犯私罪绞,举官见行取会,候到,别具施行。

岳云为写谘目与张宪,称可与得心腹兵官商议擘画,因此致张宪谋叛。除罪轻及

等外,法寺称:‘敕:传报朝廷机密事,流三千里,①配千里,不以荫论。敕:刺配

比徒三年,本罪徒以上通比,满六年,比加役流。律:官五品犯流以下减一等。其岳

云合比加役流私罪断,官减外,徒三年。追一官,罚铜二十斤入官,勒停。’

看详岳云因父罢兵权,辄敢交通主兵官张宪,节次催令得与心腹兵官擘画,因此

致张宪要提兵谋叛。及传报朝廷机密,惑乱军心。情重,奏裁。岳云犯私罪徒,举官

见行取会,候到,别具施行。

于鹏为所犯虚妄,并依随岳飞写谘目与张宪等,妄说岳飞出使事。并令张宪妄供

探报。除罪轻外,法寺称:‘敕:为从不配。律:五品犯流罪,减一等。其于鹏合徒

三年私罪,官减外,徒二年半。追一官,罚铜十斤入官,勒停。’情重,奏裁。于鹏

犯私罪徒,举官见行取会,候到,别具施行。

孙革为依随岳飞写谘目与张宪,称措置擘画等语言。并节次依随岳飞申奏朝廷不

实。除罪轻外,法寺称:‘律:奏事不实,以违制论,徒二年。律:共犯罪,从,减

一等。②其孙革合徒一年半私罪,官减外,徒一年。合追见任右朝散郎一官官告文字,

当徒一年,勒停。’情重,奏裁。孙革犯私罪徒,举官见行会问,候到,别具施行。

王处仁为知王贵申奏朝廷张宪背叛,漏泄供申岳飞,并说与蒋世雄。法寺称:

‘敕:传报漏泄朝廷机密事,流三千里,配千里。应比罪,刺配,比徒三年,本罪徒

以上通比,满六年,比加役流。官当,准徒六年。其王处仁合於比加役流私罪上断,

合追见任承节郎,并历任承信郎共两官官告文字,当徒二年。③据案别无官当,更合

罚铜八十斤入官,勒停。’情重,奏裁。王处仁犯私罪流,举官见行会问,候到,别

具施行。

蒋世雄为见王处仁说王贵申奏朝廷张宪待背叛事,於岳飞处覆。除罪轻外,法寺

称:‘律:传报漏泄朝廷机密事,流二千五百里,从,减一等。其蒋世雄合徒三年私

罪上断,官减外,徒二年半。合追从义郎、秉义郎两官官告文字,当徒二年。馀徒半

年,更罚铜十斤入官,勒停。’情重,奏裁。蒋世雄犯私罪徒,举官见行会问,候到,

别具施行。

僧泽一为制勘虚妄,并见张宪等待背叛,向张宪言:‘不如先差两队甲军防守总

领、运使衙门。’并欲为张宪诈作枢密院子,发兵过江,及要摹 枢密院印文。除

罪轻外,法寺称:‘谋叛者,绞,从,减一等。其僧泽一合流三千里私罪断,合决脊

杖二十,本处居作一年,役满日放。仍合下本处,照僧人犯私罪流还俗条施行。’情

重,奏裁。

智浃为承岳云使令,要将书与张宪等,并受岳云金、茶、马,令智浃将书与张宪

等,共估钱三百二贯足。除罪轻外,法寺称:‘坐赃致罪,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

④罪止徒三年。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七品官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其智浃合

徒三年赃罪,赎铜六十斤。’情重,奏裁。

小帖子:据贴黄称,契勘岳飞次男岳雷同岳飞一处送下,今来照证得岳雷别无

干涉罪犯,缘为岳飞故节饮食成病,依律合召家人入侍,已就令岳雷入侍看觑。候断

下案内人日,所有岳雷亦乞一就处分降下。

又小帖子称:所有僧泽一合下本处,依条施行。

又小帖子称:契勘数内于鹏,见行下湖北转运司根究银、绢等四百万,合下所属

照会,候根究见归著日,即乞依今来所断指挥施行。

又小帖子称:看详岳飞、张宪所犯情重,逐人家业并家属合取自朝廷指挥,拘籍

施行。

看详岳飞等所犯,内岳飞私罪斩,张宪私罪绞,情理深重。⑤王处仁私罪流,

岳云私罪徒,情理重。蒋世雄、孙革、于鹏私罪徒,情理稍重。无一般例,

今奉圣旨根勘,合取旨裁断。”

有旨: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依军法施行,令杨沂中监斩,仍多差兵将防护。

馀依断,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除名,内于鹏、孙革永不收叙。于鹏送万安

军,孙革送 州,王处仁送连州,蒋世雄送梧州,编管。僧泽一决脊杖二十,刺面,

配三千里外州军牢城小分收管。智浃决臀杖二十,送二千里外州军编管。岳飞、张宪

家属分送广南、福建路州军拘管,月具存亡奏闻。编配人并岳飞家属,令杨沂中、

俞俟,其张宪家属令王贵、汪叔詹多差得力人兵,防送前去,不得一上路。岳飞、

张宪家业籍没入官,委俞俟、汪叔詹逐一抄,具数申尚书省。馀依大理寺所申,

小帖子内事理施行。仍出榜晓谕,应缘上件公事干涉之人,一切不问,亦不许人陈告,

官司不得受理。

以下据此省作一些考辨。

一、省是宋朝中央政府的文件。宋太宗说:“前代中书有堂帖指挥公事,乃是权臣

假此名以威服天下。太祖朝赵普在中书,其堂帖势重於敕命,寻亦令削去。今何为却置

子,子与堂帖乃大同小异尔。”张洎回答:“子盖中书行遣小事,亦犹在京百司有符

帖、关刺,若废之,则别无公式文字可以指挥。”宋太宗为此规定:“自今大事须降敕命。

合用子,亦当奏裁,方可施行也。”⑥中书颁行子须要“奏裁”,遂成定规。宋神宗

“诏尚书省得旨合下去处用子”,⑦其实是在改革官制後,重申宋太宗时的规定。

《朝野类要》卷4《省》说:“自尚书省施行事,以由拳山所造纸书押,给降下百司、

监司、州军去处是也。”其中提到省必须“书押”。押字作为当时的署名符号,朱瑞熙

先生已作了研究和介绍,不须赘述。⑧

对照《鄂国金续编》卷5至卷12,共计八卷朝廷发给岳飞的文件,大部份是以

“三省、枢密院同奉圣旨”的省,其格式与上引省相类。依当时的省规,除了刑

部、大理寺状和“有旨”的最终判决外,最後还应有一个日期和宰执秦桧、王次翁等人的

押字,估计为李心传所删略。据《鄂国金续编》卷10《令措置河北河东京东三路忠义

军马省》,前引“绍兴十年十月十三日”“参议官高颖子奏”,与省最後的颁发日

期为同一日。估计岳飞狱案的省亦是如此,故李心传将此份省於上状的当天,即绍

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癸巳中。

巨焕武先生在其论文开头就讨论“行遣省”与“大理寺案款”,其实,准确的名

应是“省”,而刑部、大理寺状为其第一部份。其中的“法寺称”为大理寺的“折狱、

详刑”,而依规定,“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⑨最终形成的刑部、大理寺状,无疑

是体现了秦桧和 俟 的意图。辛更儒先生在《岳飞狱案研究》一文中认为,“岳飞的判

决书称‘刑部、大理寺状,准尚书省子’”,⑩仅摘录了省开头的片断文字,似不

确切。

二、关於岳飞“诏狱全案”的文件,辛更儒先生作了若干有说服力的考证,兹不重。

从今存史料看,如王明清、岳珂等人都见到了狱案。至於曾三异《因话录》所载“莆阳陈

鲁公家”所藏狱案有“天日昭昭,天日昭昭”八字,似为王明清和岳珂所未见。辛更儒先

生指出“陈鲁公”即是宋高宗和宋孝宗两朝宰相陈康伯,陈康伯是江南西路弋阳人,但也

不能排除其後人移居福建路莆田的可能性。据《宋史》卷384《陈康伯传》,其子为陈

伟节和陈安节。另据《福建通志》卷92和卷126,陈伟节和陈安节曾任通判建宁府和

知南剑州。辛更儒先生认为,“岳飞狱案的散出,必应在”讨论陈康伯配享宋孝宗时,由

於年代久远,今人难知其中详情,只怕无法下此断语。

岳飞的“诏狱全案”固然失传,但今人从王明清《挥麈录馀话》卷2,岳珂《鄂国金

编》卷22《淮西辨》,卷24《张宪辨》等记载中,还是可以见到其中的片断文字。

辛更儒先生将“诏狱全案”的主要文件考订为五个部份,其中似有可商榷处。今依笔者的

理解,按时间顺序,分列於下:

(一)绍兴十一年九月八日王俊诬告状。除《挥麈录馀话》卷2录其全文外,据《鄂

国金编》卷24《张宪辨》,另有“初八日随状陈首”的“小贴子”:“契勘张太尉

说岳相公处人来,教救他,俊即不曾见有人来,亦不曾见张太尉使人去相公处。张太尉发

此言,故要激怒众人背叛朝廷。”此为“尚书省敕牒”所载。可知连王俊也否认张宪与岳

飞通信,後来的冤狱却一口咬定两人通信谋叛。

(二)九月八日或稍晚,鄂州驻御前诸军都统制王贵通过总领林大声,将王俊诬告

发往镇江府张俊枢密行府的申状。据前引省,应同时“申奏朝廷”。

(三)枢密行府文状。据前引省说:“张俊奏:张宪供通,为收岳飞处文字後谋反,

行府已有供到文状。”岳珂的《张宪辨》摘录其中的片断文字:“行府锻炼之案有曰:

‘是张宪即不曾对王俊言:岳相公得衢、婺州。亦不曾言:我理会得,朝廷教更番朝见,

我去则不来也!是张宪亦不曾道:我待做,则须做。你安排着,待我教你下手做时,你便

听我言语。并张宪不曾道:待有不伏者,都与剿杀。亦不曾道:迟则迟动,疾则疾动,你

安排着。及不曾於九月初一日赴枢密行府时,言向王俊道:你後面粗重物事都转换了着,

我去後,将来必不共将这懑一处。你收拾,等我来叫你等语言,宪委不曾对王俊言说。已

蒙枢密行府勒宪与王俊对证得,张宪不曾有上项语言,已供状了当。”可知文状中包括张

宪与王俊对证的记录。枢密行府的文状後来也编录在岳珂所说的“尚书省敕牒”中。

(四)十月十三日或稍早的省。这就是刑部、大理寺状开头所引的“尚书省子”,

其内容即“张俊奏:张宪供通,为收岳飞处文字後谋反,行府已有供到文状。奉圣旨,就

大理寺置司根勘闻奏”,应是十月十三日岳飞入诏狱的文件。

(五)十二月十八日省。《鄂国金编》卷22《淮西辨》说:“按坐两月,廷尉

不知所问,反而思之,柏台尝有是六奏也。又其中逗遛之说,或可以致其罪也。乃下制

狱,令以此语诘先臣,虽先臣之辨甚明,而莫之省也。”时距岳飞遇害仅十一日。,同书

卷8《鄂王行实编年》说:“或告(主审官 俟) 曰:‘淮西之事,使如台评,则固可

罪也。’ 喜,遽以白桧,十二月十八日,始下(大理)寺,命以此诘先臣。”辛更儒

先生将此理解为“十二月十八日尚书省敕牒”,似不确切。由秦桧所下的应是省,其

内容似只限於追诘淮西用兵逗遛的问题。《淮西辨》引证说:“尚书省敕牒之全文曰:

‘淮西之战,一十五次被受御札,坐观胜负。’”应理解为敕牒所包括的省文字。

(六)诸人的口供、对证等记录。据《张宪辨》所引,看来全是出自“尚书省敕牒”。

如“尚书省敕牒所备通书之辞,前後不一,难以遍举,而皆不过曰,某日遣某人,而先臣

以书与宪、贵,当时焚烧了当。又不过曰,某日遣某人,先伯臣云以书与宪、贵,当时焚

烧了当”。

又如“ 踏两军之诬,以威胁董先而成之;比建节之诬,以狱逼张宪而成之。环诸

将而会议,而昌言曰:‘国家了不得也,官家又不修德!’此岂广坐之言哉!既又谓先臣

指张宪而曰:‘似张家人,张太尉尔将一万人去 踏了。’指董先而曰:‘似韩家人,董

太尉不消得一万人去 踏了。’”对照前引判决省的文字,这应是在当年春淮西用兵时

的事。《张宪辨》又针对此事另引“ 俟 之奏”:“张宪理会得岳飞所说,只是欺负逐

军人马不中用。”

再“如尚书省敕牒之所备,则先臣当时发 踏之语,董先对先臣窃笑不应,而又

有後言于宪曰:‘相公道恁言语,莫是待胡做。’”“如以建节之年,上方艺祖,则董先

之下吏,其供说已谓‘曾见岳飞说:我三十二岁上建节,自古少有,即不曾见岳飞比语

言。’”这是董先的证词。

(七)十二月二十九日刑部、大理寺状。辛更儒先生说是“《大理寺申状》并《小帖

子》”,参对上引判决省原文,似不确切。至於前引省所录文字,当然也不是此状的

原件。

(八)十二月二十九日最终判决省。

岳珂在《淮西辨》、《张宪辨》所引“尚书省敕牒”是什么文件呢?龚延明先生在

《宋代官制辞典》第623页引《春明退朝录》卷下等,认为即是“牒奉敕”。《鄂国金

续编》卷15《赐褒忠衍福禅寺额敕》中有“牒奉敕”,“牒至,敕,故牒”。岳珂

所引的敕牒可能是结案後“遍牒诸路”者,这在後面还要交待。就敕牒的内容而言,依前

文所引,大致相当於王明清所谓“诏狱全案”。

三、量刑与判决的重大差别。史称“岳飞之狱已具,朝廷召(大理)寺官聚断,咸以

飞之罪死有馀责”,但大理寺丞李若 、何彦猷等人“喧然力争,以众议为非,务於从轻”。

⑾为岳飞辩护的还有大理少卿薛仁辅。《周益国文忠公集·杂著述》卷6《泛舟山录》

说迪功郎吴渊之“父寺丞君不主岳飞狱者”。李若 与何彦猷“谓飞罪当徒二年”。⑿

在深文周纳之馀,岳飞的各种罪名其实都无法成立,唯有在当年援淮西时所说“国家

了不得也,官家又不修德”,是可能的。另一说所谓“尝自言与太祖俱以三十岁为节度使,

以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⒀岳珂已经援引董先之说,予以驳斥,实为牵强附会,滥加

罪名。据《宋刑统》卷10:“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非切害者徒二年。”若进行

猜测的话,李若 与何彦猷可能即是认为岳飞虽有指斥宋高宗“不修德”的言语,而定为

“非切害者”。

上报宋高宗的刑部、大理寺状当然没有依从李若 等人的议刑。但状中的量刑与宋高

宗的判决确有重大差别。诚如巨焕武先生早已指出:“岳飞狱案的一干人犯,其定谳竟然

没有一人依从大理寺的议拟和刑部、大理寺的共同看详,而一一法外加刑。”

卷入岳飞诏狱案者共计九人,刑部、大理寺状的意图,实际上即是秦桧和 俟 的意

图,将岳飞和张宪判重刑,其他岳云、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泽一和智浃七人判

轻刑。

据《宋刑统》卷2,当时分公罪和私罪,“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

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所有九人全部是按私罪论处

的,但《宋刑统》同卷又有“以官当徒”,“以官当流”的减刑规定。所以如岳云虽量刑

为徒刑,其实只是“追一官,罚铜二十斤入官,勒停”。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的

量刑也相类似,在追官、罚铜之後“勒停”,勒停只是革职。智浃作为“七品官子孙”,

依律只是罚铜,只有泽一无“官当”。

但最後宋高宗的判决,将岳云由徒刑超越流刑,定为斩刑,而于鹏、孙革、王处仁、

蒋世雄由徒刑升格为流刑,由“勒停”升格为“除名”。“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

从本色”。由於“除名”者“六载之後听叙,依出身法”,⒁故于鹏和孙革还特别规定

“永不收叙”。

四、关於如何理解此份判决省,因传世的细节史料不充分,各人的看法有异。除前

引的邓广铭先生之说,认为是秦桧“在对岳飞父子下了毒手之後,才用倒填日月的办法把

判决书炮出笼”。戴建国先生在《关於岳飞狱案问题的几点看法》一文中认为,“秦桧

先斩後奏”,但“不能放过幕後的实际指挥者赵构”,“高宗的圣旨是在十二月二十九日

岳飞遇害以後下达的。《省》为了掩盖这一事实,故意删去降旨时间不录,仅节录了刑

部、大理寺进状的时间”。⒂辛更儒先生的前引论文同意秦桧矫诏说,“秦桧专国期间的

诏狱,多有矫诏施行,而未奉高宗特旨者,不独岳飞之狱如此”。

依笔者的理解,判决省是在十二月二十九日颁发的,日期为李心传抄录时所省略,

非是岳飞遇害後下达的,其理由已如前述。《建炎以来年要录》卷144绍兴十二年

正月戊申载:

御史中丞 俟 、大理卿周三畏同班入对,以鞫岳飞狱毕故也。尚书省乞以飞狱

案令刑部镂板,遍牒诸路。

前述岳珂所引“尚书省敕牒”可能即是此“遍牒诸路”者。戴建国先生重视上述记载,

且广徵博引,列举了宋朝的不少案例的处理时间。依笔者的理解,从岳飞遇害到正月十四

日正好半月,但因为其中间隔了除夕、元旦等节日, 俟 和周三畏的“入对”,应是对岳

飞狱案依圣旨处理完毕的汇报,这在除夕前是来不及汇报的。岳飞狱案历时两个半月,十二

月十八日下省追诘淮西所谓逗遛之罪,看来正是为结案之用,距离岳飞被害也有十一日,

有足够的时间结案,无匆忙可言。至於十二月二十九日的刑部、大理寺状,按宋时的一般

实例,其日期可能是以收到之日为准,而不以发送之日为准。⒃在一切准备就绪的情况下,

秦桧二十九日当天进呈宋高宗後颁发省,将岳飞、张宪、岳云三人处死,不是不可能

的。

从前引判决省的内容分析,其中的刑部、大理寺状的量刑,当然必须体现秦桧和

俟 对岳飞等九人最大限度重判的意图。至於最终“有旨”法外加刑,当然非宋高宗莫属。

宋高宗将人处死,或如陈东、欧阳澈那样,亲自手批,或如岳飞那样,以省传达圣旨。

秦桧自绍兴八年再相後,其权力经历一个逐步扩张的过程,此时依靠金人要挟宋高宗,保

证他当终身宰相,虽臻极盛,但尚非是“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曹操,对前正一品大臣岳飞

无矫旨而法外加刑的可能。宋高宗批准“以飞狱案令刑部镂板,遍牒诸路”,在秦桧死

後,仍维持岳飞的冤案,不予平反,不将杀岳飞的罪责诿诸秦桧,正是显示了皇帝独断的

淫威。

以下将人们援引有关秦桧矫诏的史料再作进一步的辨析。《建炎以来年要录》卷1

70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甲申载:

诏:“命官犯罪,勘鞫已成,具案奏裁。比年以来,多是大臣便作‘已奉特旨’,

一面施行。自今後三省将上取旨。”

这是秦桧死後含有更化意味的诏令,却未使用份量更重的“矫旨”一词,依笔者的

理解,是指秦桧晚年“多是”先斩後奏,或“一面施行”,一面奏禀的情况。此种情况是

否适用於岳飞诏狱,就须具体分析了。《宋史》卷200《刑法志》载:

(绍兴)十一年,枢密使张俊使人诬张宪,谓收岳飞文字,谋为变。秦桧欲乘此

诛飞,命 俟 锻炼成之。飞赐死,诛其子云及宪於市。……飞与(胡)舜陟死,桧

权愈炽,屡兴大狱,以中异己者,名曰诏狱,实非诏旨也。其後所谓诏狱,纷纷类此,

故不备录。

笔者在《岳飞之死》和《绍兴文字狱》中已针对这史料作了一些辨析。⒄从语意上

看,似应是说在岳飞和胡舜陟死後,秦桧“屡兴大狱”,“名曰诏狱,实非诏旨”。再从

他们死後的具体案例分析,“诏送大理寺”与最後裁决亦仍操於宋高宗之手,他还对若干

判案亲自发表“圣语”。可与此史料对照的,是《文献通考》卷167:

秦桧自得政以来,动兴大狱,胁制天下。岳飞狱死,桧势焰愈炽,贤士大夫时

诏狱,死徙相继,天下冤之。又置察事卒数百,游市间,闻言其奸者,即送大理狱杀

之,大开告讦之门。至桧老病日深,忌 愈甚,将除异己者,命殿中侍御史徐〔

〕、

右正言张扶论赵汾、张〔祁〕交结事,先捕汾下大理,考掠无完肤,令汾自诬与张浚、

李光、胡寅谋大逆,凡一时贤士大夫五十三人,桧所恶者皆与。狱上而桧已病,不能

书,事乃寝。

此处记事显然与《宋史·刑法志》差别很大,根本不涉及所谓“名曰诏狱,实非诏旨”

的问题。元朝史官编写《宋史》,不可能无所本而杜撰,上引记录大致应抄自南宋《中兴

四朝国史志》,而马端临修《通考》,也应参考宋朝国史的《刑法志》,却不取为宋高宗

讳恶之说,是值得今人重视的。即使是秦桧最後举办的赵汾大狱,牵连达五十三人,亦决

非是“名曰诏狱,实非诏旨”。这在拙作《绍兴文字狱》中已有考辨,兹不赘述。

由於年代久远,史料缺佚,以上考辨未必允当,欢迎学者们批评指正。

①《建炎以来年要录》,以後简称《要录》,卷143注作“二千五百里”。据巨焕武

先生引《庆元条法事类》卷8《漏泄传报》,敕:“诸听探、传报、漏泄朝廷机密事若差

除,流二千五百里,主行人有犯,加一等,配千里,非重害者,徒三年,各不以荫论。”

岳云依“主行人有犯”加一等,故为三千里。後王处仁同,蒋世雄为非“主行人”,应据

《要录》,为二千五百里。

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以後简称《朝野杂记》,乙集卷12原文作“官犯罪徒,减一

等”。《要录》卷143原文作“供犯罪徒,减一等”。据巨焕武先生所校,依《宋刑统》

卷5:“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作了校改。

③《朝野杂记》原文作“当徒三年”,据巨焕武先生所校,依《宋刑统》卷2:“诸犯私

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承节郎和承信郎两官

当徒二年,应从《要录》卷143,作“徒二年”。

④《朝野杂记》原文作“一贯徒一年,十贯加一等”,《要录》卷143作“十匹加一等”。

据巨焕武先生所校,依《宋刑统》卷26,应补“十匹徒一年”之脱文。

⑤深重,原作“所重”,据巨焕武先生所校,依前文所列岳飞罪状“委是情理深重”改。

⑥《续资治通鉴长编》,以後简称《长编》,卷40至道二年七月丙寅。

⑦《长编》卷326元丰五年五月癸未。

⑧参见朱瑞熙等著《辽宋西夏金社会生活史》第二十一章。

⑨《宋史》卷165《职官志》。

⑩《宋金史人物丛考》第146页。

⑾《要录》卷144绍兴十二年正月戊申,《宋会要》职官70之25。

⑿《三朝北盟会编》卷207,此说抄自《中兴遗史》,参见《要录》卷143绍兴十一

年十二月癸巳。

⒀《挥麈录馀话》卷2。

⒁《宋刑统》卷2。

⒂《岳飞研究》第2辑第157页。

⒃参见《宋会要》兵14之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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