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住宿申请

住宿申请

住宿申请

住宿申请范文第1篇

此致

学务处

宿舍×老师

科 年级学生

保证于晚间10点以后在宿舍能保持安静,给宿舍一个宁静的空间,否则愿接受退宿之处分。

学生家长

年 月 日

贵子弟 ,于本学期住宿期间:

( )1、常藉故不参加晚自习。

( )2、不按时返回宿舍、及作息,不整内务。

( )3、熄大灯后常串别人寝室或拉别人至自己寝室聊天。

( )4、违反舍规纠正时,态度不好。

( )5、熄大灯后喧譁、吵闹。

( )6、常因回家未请家长通知宿舍老师。

其它:

依据上列原因,本于整体住宿生的利益,基于方便管理为目的,故停止该生继续住宿。

此致

贵家长

住宿申请范文第2篇

本人高一x班,由于由于我家离学校较远,每天回家耽误时间,为不影响学习,特向学校领导申请入住宿舍,我保证在入住宿舍后,一定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请学校领导考虑我的实际情况,批准入住。

姓名:

x年x月x日

内宿申请书范文二尊敬的xxx:

本人xxx,因家离学校太远,为学习方便,申请到学校内宿。望xxx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内宿申请书范文三尊敬的校领导:

本人因为从家里到学校的路途太远,每天会花费大量时间赶路而影响学习,因此想申请在校住宿,本人保证在内宿期间完全遵守内宿生条列,完成自己应做的值日,遵守纪律绝不影响各位同学的休息,特此申请,望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住宿申请范文第3篇

一、本规定所称假期指寒假、暑假。

二、为便于学院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假期留校住宿,对确需留校住宿的学生实行审批备案制度,按照集中住宿的原则安排住宿。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寒、暑假期间留校住宿:

1.家住外省、市且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2.参加学院有关部门、各分院组织的社会实践的学生;

3.参加教学计划内学习、工学交替和实习的学生;

4.协助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或分院进行校园管理工作的学生;

5.参加旅商驾校学习的学生。

(二)寒、暑假留校住宿申请、审批程序:

2.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分院分管领导批准,加盖单位公章。

3.职能部门留用学生的除分院签署意见外,职能部门还必须统一出具留用证明。

4.所有留校学生以分院为单位进行汇总,并于放假前10天将《假期学生留校住宿审批表》和汇总表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盖章,逾期不予办理。

5.学生工作处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根据学工处审批通过的各分院上报材料,按照学院假期总体住宿计划进行统筹安排。

6.分院因开设专业培训班需安排外校人员住宿的,必须以分院名义向学院行政提出申请,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根据领导指示安排住宿。

(三)寒、暑假留校住宿学生的收费管理

1、寒、暑假留校住宿的本校学生原则上只收取实际使用的水电费,不另行收取住宿费和管理费。

2、非本校学生借住的,需按学院有关规定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为10元/天/床位。

三、假期住宿学生的安全管理

1.假期住宿学生的管理以"学院哪个部门批准同意,哪个部门归口管理"为基本原则。相关部门要指派专管员负责加强对假期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掌握学生动向。

2.非本校学生住宿的,所属部门必须派专管员负责安全管理,并和宿管中心保持联系。

3.假期留校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4.假期留校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请销假制度,与部门专管员保持联系。如需延长或缩短住宿时间,或中途离校的,应提前向专管员提出申请,申请需注明外出地点、时间及事由,并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学校。

5.假期留校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假期学生宿舍的作息制度。暑假期间须在23:00前返回宿舍,寒假期间在22:30前返回宿舍。

6.假期留校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严禁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严禁私自调换宿舍,严禁违章用电,严禁酗酒等,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

7.学生在住宿期间,一旦发现有违纪现象,立即取消其在校住宿资格,并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住宿申请范文第4篇

一、本人因《武汉工程学在校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所述原因坚持在校外住宿,住宿地点: ,户主姓名: ,联系方式: 。

二、本人保证居住环境内用电、用水、饮食、防火、防盗及人身等安全。在校外住宿期间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如发生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及发生民事、刑事案件,由本人自负,与学校无关。

三、在校外住宿时保证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个人情况,保持通讯联络随时畅通。如住所地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随时告知学院及辅导员老师。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做有违社会公德和学校声誉的事。保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家长随时了解在外住宿情况,切实履行教育与监督责任。

四、本人保证不会因校外住宿耽误正常的教学活动及学校各项活动安排。

五、本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愿意接受学校给予的相应纪律处分。

1、在校外住宿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校外住宿的。

六、如遇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出现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本人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学生姓名签名(指摸):

家长姓名签名(指摸):

年 月 日

(编号: )

姓名

性别

班级

学号

家长

姓名

工作

单位

联系

电话

申请

外宿

原因

(必须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

学生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

责任

承诺

1、遵守法纪法规,做文明公民,自觉维护学院和大学生形象。

2、遵守校规校纪,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系和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

3、自觉服从学校管理,主动配合班级工作,自觉履行学生的义务。

4、外宿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全部由其本人负责,学校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5、在外宿期间,由学生家长负责对其学习和生活的监督;学生本人应定期向辅导员汇报思想和学习方面的情况。

6、学校有权对外宿学生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违反保证书有关规定的,学校可根据情况责令外宿学生回校住宿,情节严重的,将酌情给予校纪处分。

学生家长意见及保证

学生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辅导员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系(院、部)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学生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院领导意见

住宿申请范文第5篇

第一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规定和手续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

(一)筹办期招生的;

(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

(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

(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

(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

(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

(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属以上情形,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机构退费规定如下

(一)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完成1/5学时及以下的,核退70%学费、住宿费;完成1/5--2/5(含2/5学时)学时的,核退60%学费、住宿费;完成2/5—3/5(含3/5学时)学时退学的,核退4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3/5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七条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如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80%学费、住宿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50%学费、住宿费;完成1/3以上—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按学年收费的,第一学期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标准退费后,第二学期的学费、住宿费等应全部退还学生。学生第二学期退学的,第二学期退费规定按上述标准处理。

第九条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教育机构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

第十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一)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学生私自离校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者。

第十一条学生报名后,因各种原因不来登记注册的,不退报名费。

第十二条代收费按实际开支扣减,退回余额。书籍已订购但还未发放的,原则上要退费;若不退费,应在开学两周内将书籍发放给学生。

第十三条不得以预留学位费、订金等名义扣减应退费用。

第十四条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课时间从军训或正式上课之日起计算。教育机构在开课前对学生的课前补课不得作为正式开课时间。

第十五条学生要求退费,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由学生本人或人向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材料和凭证。

(二)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

(三)教育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必须给申请者回执,注明受理日期。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费的决定。

(四)教育机构认为不予退费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五)教育机构认为可给予退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退费金额,加盖印章后退费给学生;学生或人签字后有效。由人领取退费的,其人应有合法凭证。

第三章违规处理规定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学申请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暂缓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机构申请复查,教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申请救济:

(一)向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申诉;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九条教育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请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期刊更多

江苏建筑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塑料助剂

统计源期刊 审核时间1-3个月

南京化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橡塑助剂信息

部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全国化学助剂信息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