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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福利

过年福利

过年福利范文第1篇

要点一:职工福利费的扣除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由此可见,企业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要点二: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由此可见,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如果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时,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账面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要点三: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在计算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时,特别要注意计算基数的确定。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点四: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特别提醒的是,对于不在上述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如企业发给职工的过节费以及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所发生的费用等均不得税前扣除。

要点五: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项下的科目,所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这样就需要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用来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可是有不少企业在“管理费用”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这类企业应及时调整账册,将员工福利归集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例1:某国有企业职工人数为800人。经该企业薪酬委员会审定,2008年实际发放工资1 200万元,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为2 000万元;该企业200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500万元(其中包括中秋节发给职工的过节费60万元);另外,该企业2008年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共96万元。则该企业2008年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作如下处理:

1.调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中秋节发给职工的过节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应从职工福利费中剔除60万元;供暖费补贴和职工防暑降温费本应列入职工福利费,不得列入管理费用,应调增职工福利费96万元,调整后的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500-60+96=536(万元)

2.计算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限额:1 200×14%=168(万元)

3.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额为:536-168=368(万元)

要点六: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进一步明确规定: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3个角度处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的余额:

1.纳税年度职工福利费的实际发生数小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按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冲减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如果实际发生数超过工资总额的14%,不需纳税调整,但不得再按工资总额的14%扣除。

例2:某企业2007年职工福利费累计结余9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40万元,当年按工资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30万元,则2008年税前可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为40万元,实际发生数超过扣除限额部分的10万元不需纳税调整。尚未扣完的累计结余50万元(90-40)可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和抵扣。

2.纳税年度职工福利费的实际发生数大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先以纳税年度职工福利费的实际发生数冲减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冲减的部分可按当年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如当年实发数冲减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后的数额未超过当年工资总额14%的,不需纳税调整;超过当年工资总额14%的,超过部分则需纳税调整。

过年福利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老年福利制度 物质保障 社会服务工作

一、西方国家几种典型的老年福利制度概况

目前世界大多数学者一致认为,福利应该有国家包揽向多元化转化。这也就是福利多元主义观,倡导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新型社会福利主导思想,旨在营造一种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的、公平合理的、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福利制度,强调以人为中心的设计社会福利制度或计划,以社区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发动和鼓励所有社会成员积极参与,挖掘自身潜力,实现人生价值,追求生活质量。虽然世界福利事业都受到福利多元主义的影响,但因为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和政治状况不尽相同,于此同时,西方各国的社会福利思路也存在差异,因此各国老年福利制度也各具特色。

(一)英国——终身型老年福利模式

英国推行社会福利政策是一种终身制的,也就是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均享有政法的福利。在英国,一方面,英国的老年人普遍认为子女应当主要负责自己的生活,父母不应当成为子女生活的拖累,各有各的生活,因此,老年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同住率很低;另一方面,老年人享受公费医疗,并有专为老年人设置的老年人医院;于此同时,英国医疗机构与社区结合,配置老年人健康文员,按照医师的建议的指导定期到老人家中探视,提供医疗康复等方面的建议。

(二)美国——国家社会型老年福利模式

1944年美国成为老年型国家,老龄化发展速度比法国和瑞典快,而且根据相关的统计表明,美国的老年人有220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在美国,由政府兴建了大批的老年人福利机构,对老年人提供衣、食住等全方面的服务,在美股的福利机构运作中,慈善机构和非营利机构占据了很大的份额,这些机构不仅负责资金的筹集而且还负责养老机构的运作和管理。而且有很多的非营利机构和慈善机构以及其社会自愿者组织会通过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二、我国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目前,我国老年福利制度体系的几乎都存在尚待完善之处。在老年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方面,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刚刚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未上实现全覆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支付标准还都比较低,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完善我国老年福利制度的第一部应该是完善我国老年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进程,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制度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

三、我国老年福利制度建设的突出成就

(一)老年福利水平不断改善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对老年人福利事业的投入不断加大,我国健全了相关的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廉租房制度等惠民制度与工程,保障金额不断提高,保障层次不断提升,这大大改善了老年人的生存状况,总体上实现了“老有所住、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年人的福利水平等到了极大的完善。

(二)老年福利制度内容在不断完善

2011年,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十八条新增内容,“赡养人与老人分局的,应该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首次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提升到法律层面,这在中国的社会保障史上也是是一次历史性突破。这也表明了,我国老年人福利制度不仅仅在物质层面,国籍更加重视精神层面对老年的人关照,这更利于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三)老年福利制度进一步落实到实处

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2008年我国共有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38593个,是1978年的4.5倍,床位146.8万张,比1978年22.6万张增长549.6%;收养110.9万人,比1978年16.3万人增长580.4%。各地针对老年人口日益突出的问题,除了大力发展机构养老外,还纷纷为老年人开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使社会福利从单纯的院内走向社会大众,拓宽了社会化的路径,同时也保证了老年福利制度的可执行性与可持续性。

总体来说,无论是从福利的受益者——老年人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福利制度的内容来看,亦或是福利制度的可执行性来看,国家的老年福利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四、老年人的福利需求与发展条件分析

(一)老年人有寻求家庭以外帮助的需要

我国实现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单纯依靠家庭养老已经不适合当今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发展需要。据推算我国约有3250万老年人需要不同形式的长期护理,目前5%的老年人有入住养老机构的愿望,且将逐步增加因此,老年人有对社区帮助的需要,有对居家养老的需要,也有对养老机构的需要。

首先从经济发展水平上来看,我国应当具备了满足老年人寻求家庭以外帮助需要的要求,我国目前经济总量已跻身世界前列,2012年GDP达到401202亿元。据统计,201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765亿。如果按照预计5%的老年人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且政府给予每人每年600元补贴的标准,那么预计补贴53.3亿元,约占GDP的0.01325%。可见,按照目前的国力,将GDP一部分用于安老工程并不困难,对于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加以经济上的扶持,并不需要巨大的社会成本。其次我国传统文化支持老看,“敬老养老”、“共扶共助”是中华民族传美德,不仅国家、社会,而且有很多人都随意通过自己的力量成立一些社会性的扶助机构。因此,在未来,广泛开展社区服务,多渠道扶持养老机构是必要且可行的。

(二)老年人有寻求较高标准物质保障的需要

当前我国的社会福利提供“广覆盖、提标准”的原则,仅仅能维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停留在“老有所养”的初级层面,不能满足老年人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因此提高老年人的福利水平是未来老年福利的发展趋势,也应当成为我国福利制度的发展方向。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从我国层面要改变老年福利提供的观念,要转变原有的“高覆盖低标准”的理念,要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不断发展的老年福利体系;另一方面,要通过多种方式寻求老年福利制度的资金支持体系,通过社会共同的力量来共同建设更加完善的老年福利体系。

(三)老年人有积极参与社会的需要

当前老年人普遍愿意参加与社会,寻求自身发展。我国全国性老年群众组织已经达到30多个,基层老年群众组织42万多个。此外,我国基层老年人协会已达79.21万个。老年大学的报名人数也逐年增长,“十一五”期间,老年大学学员数量将超过1000万人。体现出老年人“老骥伏枥在千里”的雄心与期望。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既是人力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又能丰富老年人的生活,对于老年人的身心发展有很大帮助,要通过政府、社会和公共组织共同努力满足老年人自我实现的需求,积极开办老年大学、发展老年群众组织等福利服务机构,显得比以往任何时期都必要。

五、我国老年人福利制度模式

针对当前我国老年人福会福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的,在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重构我国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模式的建议。

(一)政府与市场共建型老年福利模式

借鉴法国和瑞典的老年福利模式。实行政府与市场共建的老年福利模式,政府在政府投入的基础上,调动经济资源兴办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丰富用于投入老年福利的资金。老年的经济福利和服务福利都有了切实保障。我国近些年来,有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了这种模式的实践,如上海市民政局举办的淞江社会福利院,广州番禺颐养院,浙江的浦江养老院等。

(二)社区核心型老年福利模式

我国的社区老年服务采取的是一种民办公助的模式,过分强调了社会部门、社会关系和市场力量的作用,淡化政府的责任。政府在社区服务中只负责提供部分建设资金和奖励资金,没有常规性预算。为了实现“老有所养”,使每一个老人都得到最好的社区照顾,我国应该适当加大对社区老年服务的资金投入,并为提供服务的机构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同时提供一些硬件设施的建设资金和地皮等,让社区老年服务在一个宽松的环境中良好的发展。

(三)家庭中心型老年福利模式

这种模式应当在我国西部等经济最不发达的地区提倡,由于这些地区政府的经费省少,老年人举办福利事业的能力相当有限。但是这些地区的老年人的更需要得到照料和关心老年人的观念也比较保守,多希望与子女共同生活。综合这些方面的特点,比较适合参考注重家庭的日本老年福利模式。大力弘扬中国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照顾老年人的功能,注意引导老年人与年轻人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使老年人在家庭里能够得到子女的照顾。同时社区和老年服务机构为家庭提供适当的支持,比如提供托老服务、为家庭提供护理老年人的家政服务员、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照顾等。

六、具体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合作、合理分工的格局

构建政府引导,市场机制适当引入,非营利组织做补充的机制。具体来说,政府制定系统、健全的法律法规,为整体老年福利制度的运作提供健全的法律环境。鼓励老年福利领域兴办私营机构,分层次为不同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在竞争的压力下,提高老年福利服务质量。政府在此过程中负责监督、维护老年福利市场秩序。同时,大力扶植非营利组织加入其中,每年以一定标准为其进行补贴或免税,并随时监督,定期检查,完善形成“公助民办”的福利格局。此外,还应该采取措施鼓励社会捐助、慈善事业的发展,引入多元化投资机制,解决老年群体需求。

(二)加快培养老年人社会服务工作专业人才步伐

为了提高社区对老年人的服务水平,我国必须尽快建立专业的社工人才队伍。一方面要尽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评价体系和完善的使用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对已确定的社会工作岗位,应研究其职业标准、资格标准及继续教育标准,扩展其工作内容,明确其职权和责任,提高职业化水平。此外,对原有的非专业社区工作人员要进行培训,确保所有的社区老年服务提供者掌握必要的老人病学知识和专业的社工知识。

过年福利范文第3篇

【内容摘要】2010年是中国社会福利元年与儿童福利元年。中国特色儿童福利制度框架设计与福利服务体系建设首次成为独立性、国家性和战略性议题,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与社会政策议程的战略重点。本文采取文献回顾、政策研究、参与观察和社会福利基础理论研究等方法,首次全面、系统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儿童福利制度研究的历史进程,概括不同时期特征,并且据此提出研究者心目中理想的理论分析框架,指明儿童福利制度研究范围内容与方向。更为重要的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儿童福利制度研究历史回顾发现,中国儿童福利制度发展缓慢的主要根源是儿童福利理论政策研究严重滞后,儿童福利等理念尚未成为“社会共识”。最后,笔者提出如何深化中国儿童福利制度,尤其是儿童福利理论政策研究的若干政策建议。

 

【关键词】 中国儿童福利元年儿童福利研究文献回顾理论框架政策建议

一、中国儿童福利元年与儿童福利制度框架建设

2010年是中国社会福利元年和儿童福利元年,标志中国进入社会政策、社会立法、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以社会管理创新为主题的崭新时代。2010年既是中国社会福利元年,又是中国儿童福利元年,标志中国社会进入儿童福利时代。中国社会福利与儿童福利时代来临状况,呈现非常明显和典型的“井喷式突然爆发”状态,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病人、家庭福利和整体性社会福利制度建设议题“不约而同”出现。概括来说,2010年成为中国儿童福利元年的主要和标志性事件主要有七,反映时代性特征。一是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全国两会上向国人庄严承诺:让人民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二是201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高级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培养首次成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战略重点之一。三是2010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制定发展家庭服务业政策措施,家庭福利应运而生。四是2010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拉开中国儿童福利时代序幕,成为中国儿童福利元年和儿童福利时代来临最主要标志,战略意义深远。五是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牵头制定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首次增加“儿童福利”章节。尽管“儿童福利”概念是狭义的,反映儿童福利问题“浮出水面”。六是长期以来,中国学术界与理论界,尤其是儿童福利理论政策研究的专家学者不懈努力,契而不舍从事儿童福利研究,2010年涌现多部以“儿童福利”为题和奠基性的研究成果。七是2000年以来,中国涌现多个国内和国际背景的儿童福利机构,包括专门服务某类困境儿童的民间性和非政府组织,如女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流浪儿童、自闭症儿童、服刑人员子女、孤残儿童、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农村贫困儿童,开始为广大儿童提供福利服务。简言之,2010年国家、市民社会与市场共同行动,儿童福利政策首次成为部级政策议题。

 

二、中国儿童福利制度研究历史回顾与理论框架

中国儿童福利与家庭福利实践早已有之,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但是,严格说来,有关儿童福利与家庭福利的专门研究与研究成果是当代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产物。鉴于改革开放前,中国学术界有关儿童福利与家庭福利的研究成果凤毛麟角,屈指可数,本研究文献回顾将主要局限于改革开放30年来的研究状况,简要描述儿童福利的研究现状,以便为构建用于分析中国特色儿童福利制度框架建设的分析框架奠定知识基础和理论基础。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儿童福利、家庭福利政策开发与研究活动以1990年为分界线,大体可以划分为三大历史发展阶段,清晰反映中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变迁历史轨迹和方向。我们可将1978—1990年,1991—2000年,2001—2011年区分为三个阶段明显和特征鲜明时期,清晰纪录儿童福利政策议题逐渐演变为部级、独立性、战略性和全局性议题的发展轨迹。

 

1978—1990年宏观国际环境是东西方冷战结束,西方福利国家改革和新右派盛行时期,其中最重要的国际事件是1990年召开的世界儿童首脑会议,通过《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为中国提供蓝本。中国国内环境与形势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改革开放政策标志中国进入崭新历史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初期,百废待兴、恢复重建任务繁重,改革、开放和发展是当时最主要社会议题。儿童议题尚未成为国家改革开放发展政策的优先领域,“隐蔽”在婚姻家庭和妇女问题之中。1990年9月,联合国在纽约召开的世界首脑儿童会议极大促进和推动中国政府的儿童工作。1990年2月22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正式成立,取代原来由全国妇联牵头的全国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国务院设立专门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分别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凸显时代主要关注点。总体来说,此时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成果主要是“法律法规”,儿童福利“政策”微乎其微。法律法规制度建设重点是儿童福利制度和相关领域,如婚姻家庭与继承、义务教育与学校。

 

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儿童研究的专门机构开始出现,其中比较重要的是1981年成立的上海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1982年成立的北京大学青少年卫生研究所,1982年成立的中国儿童中心,1985年成立的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990年成立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这些儿童机构的研究领域通常局限于某些专门领域,如上海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主要关注家庭教育和儿童发展研究议题,中国儿童中心主要关注校外教育、儿童活动娱乐和儿童发展,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要关注如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公民,政治目标清晰。研究方法主要以思想观点阐述、国外情况介绍、信息资料汇编为主,实证调查研究不多。研究人员主要以研究机构批准招募的普通工作人员和党的高级领导人为主,专业人员较少。研究成果形式多样,主题分散,缺乏设计科学、方法严谨和有思想、有理论深度的研究成果。改革开放初期,儿童问题尚未成立“独立议题”,儿童问题“掩藏”在婚姻家庭妇女议题中。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儿童问题研究成果的社会影响有限,社会话语与声音微弱。

过年福利范文第4篇

自2007年开始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导致西方主要经济体的经济持续衰退,大大抑制了对我国出口产品的需求,这对出口依赖型的中国经济增长带来一定冲击。基于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要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和政策。关于如何扩大内需,学术界有着许多不同的声音,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共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是导致内需不旺的原因之一。近些年,国内一些学者从社会保障制度的角度,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扩大内需、解决金融危机间的作用作了有益的探讨。如,彭腾(2009)认为应当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消除中等收入者消费的后顾之忧,完善税收制度以抑制中高收入者过度的财富积累偏好,从而激发中高收入者的消费欲望,以此来扩大消费需求:张士斌等(2009)从非正规就业者的角度肯定了构建非正规就业者社会保障是扩大内需的重要渠道;王德文(2009)认为实现最大化就业与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扩大内需和提高增长质量的制度基础。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历20余年的发展,虽然取得许多重要的成就,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再加上十七大报告中对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倾向及对社会保障体系内容的首次明确,更加深化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急迫性和重要性。相比较而言,欧洲福利国家因其全面而优越的福利制度,成为许多国家效仿的对象。事实上,自从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以后,福利国家逐渐陷入高福利的困境与危机之中。面对这种困境,福利国家纷纷对其福利制度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革与修正,然而结果却不甚理想。如今,许多福利国家已经深深陷入两难困境之中,不改革就难以继续发展,改革也会带来诸多不良后果。基于此,本文将在分析福利国家高福利制度带来的两难困境的基础上,提出相应启示,用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福利国家高福利制度带来的两难困境分析

(一)福利国家维持高福利制度带来的困境

1、短期困境

(1)政府财政负担沉重。在欧洲福利国家,二战后社会福利保障的覆盖面和服务深度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福利支出占GDP的比率也明显上升。当福利国家的经济处于上升发展状态时,福利保障水平的上升还不会造成严重的财政危机。但是,当具有“棘轮效应”的福利水平一味无止境的增长,并且这种福利水平的增长速度超过经济增长速度时,特别在突发的经济衰退并伴随着就业状况恶化时,高福利支出水平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财政压力。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福利国家政府纷纷采取措施降低福利支出水平,但是效果却不明显,福利支出比率仍然高居不下。为了使得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得以维持,法德等福利国家不得不耗费巨额财政用于社会福利支出。如2005年法国的社会福利支出高达政府总支出的71.4%,居第1位。如此巨大的福利开支使得福利国家政府财政赤字成为通病。为弥补高福利所导致的巨额财政赤字,福利国家不得不大举借债,同时不断扩大货币发行量,造成了严重的通货膨胀以及劳动人民实际生活水平下降的恶性连锁反应(许光,2007)。

(2)劳动者“动力真空化”。“福利国家”的实质是资本主义国家利用二次分配来缓解国内矛盾,这种制度并不触动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但“福利国家”制度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资本主义市场竞争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首先,从失业者、无业者与在职人员的比较来看。由于福利政策给失业者和无业者的社会保险同在职人员的收入相差无儿,依赖福利政策不但可以维持基本生活,而且不用纳税,其结果是小愿意工作的懒汉越来越多,造成了一批寄生于该制度的“食利者”阶层(袁群等,2006)。其次,从在职人员内部来看。由于“福利国家”制度规定资本家不能有效地根据市场需要调节劳动的供求,而且即使劳动者失去工作,完善的福利制度仍能较好地维持他们的生活。激励机制的欠缺使劳动者面临“动力真空化”,从而进一步使得劳动者缺乏劳动积极性,不努力和不愿就业,导致失业率高涨,经济发展萎靡。

(3)产业持续低迷。福利国家普遍实行高税收,企业则为高税收的主要承担者,这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政府通过税收得到的收入绝大部分用于福利支出,降低了政府刺激经济的回旋余地,也降低了国民财富中可用于投资的那部分财富的比重。同时,欧洲福利国家制度下形成的资方、政府、劳方的合作主义运作模式非常盛行,工人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往往很难降下来,甚至造成只能增加不能下降的刚性工资福利结构,使劳动力价格偏高,产品的成本不断上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受到一定的影响(朱贵昌等,2007)。再加上企业依据市场需求调节劳动力需求的能力受限,相对一部分工人在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形成上文提出的“动力真空化”现象,大大降低企业活力与竞争力。也造成了国内投资下降,资本外流现象比较严重,最终导致福利国家内部产业持续低迷。

2、长期困境

需要注意的是,福利国家维持高福利制度带来的困境不是停留在某一特定水平,而是在不断的恶化之中。如图1所示:在长期,高福利制度会带来劳动者动力欠缺,出现“动力真空化”,而维持高福利需要高税收的支持。企业不可避免成为高税收的主要承担者,再加上劳动者劳动积极性的缺乏必然导致企业效益不理想,部分企业破产。部分企业的破产,导致经济低迷,大量劳动者失业加重了福利负担。前期确定的税率不足以维持新增失业者的福利保障要求,政府必然会提升税率,用以福利支出。作为税收主要承担者的企业,必然更多地会破产。新一轮的企业破产,加剧了经济衰退,并产生更多的失业者,从而进一步加剧福利负担。这时政府为了维持高福利,必然继续提高税赋。一轮接着一轮的演变,必然导致国民经济崩溃、政府严重赤字甚至,高福利也成为无源之水,最终的结局只能是福利的消亡。这正好印证了原西德“经济奇迹之父”艾哈德曾经说过的一句话:“过多的福利就意味着没有福利”。

由此可见,福利国家维持高福利在短期和长期都会带来严重的困境。改革高福利已是迫在眉睫与理所当然,然而事实却事与愿违。有学者把人类的政治理性分为“大脑理性”与“肠胃理性”,认为前者注重远大宏旨,后者注重眼前利益。当政府推行改革时,政府的“大脑理性”与民众的“肠胃理性”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从而带来严重的社会危机和执政党危机。

(二)福利国家改革高福利制度带来的困境

1、福利改革带来的社会危机

福利国家政府为了摆脱高福利带来的困境,纷纷尝试对福利制度进行改革:在失业保险方面,采取了严格领取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在养老保险方面,采取了推迟退休年龄,降低退休待遇,降低退休金水平,严格给付资格;在贫困救济方面,减少失业保险待遇,降低公共养老金待遇(朱贵昌等,2007)。从实际成效来看,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发展中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对政府财政压力有所缓解。但

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高福利危机,而且由于福利制度的刚性特征,加上福利制度本身创造出来的福利群体的阻挠,改革福利的道路备显艰难和曲折。例如:2006年3月28日,英国和法国同时发生了大规模的游行示威与大罢工行动,引起这次社会危机的原因都是由于社保制度改革引起的,直接导火索分别是由布莱尔政府拟撤销“85条例”和《首次雇佣合同法》的颁布而引发的。再如2007年法国10月18日爆发的大罢工,就是由于政府企图改革福利制度,坚持延长退休公积金缴纳年限、津贴计算标准和减税金三项改革基本原则不可动摇引起的。

欧洲几乎年年都发生类似的大规模的大罢工与游行示威行动,每次规模庞大的运动都多少与福利制度改革有关,甚至直接由福利改革导致,上述的英法大罢工就是由社保改革直接导致的,而且,欧洲的福利改革几乎最终都以政府的妥协退让为代价而告终,尽管政府开始时信誓旦旦,声称决不妥协(郑秉文,2006)。对于欧洲福利国家福利制度的改革经过与结局,有学者这样来概括:政府福利改革的方案一群众示威游行表示抗议政府表示决不退让社会举行大罢工谈判升级罢工升级政府退让妥协或折中告一段落。

比如上文中的法国社会危机就以政府妥协并颁发新的法案告终:新法案规定,为了鼓励企业大胆雇佣年轻人,向长期雇佣16-25岁低学历、居住在敏感社区或签署“融入社会生活合同”的年轻人的雇主提供经济补助,补助金额为第一年每人每月400欧元,第二年每人每月200欧元。

2、福利改革带来的执政党危机

福利国家由于社会福利体系过度完善,劳工的权益得到过度保护,导致劳动者动力欠缺,有些人不愿工作,而只是依靠高福利度日,勤奋工作的人不得不交纳高昂的税金来养活这群懒汉。在德、法等福利国家,资本家碍于劳工法的严格规定,不能有效地依据需要来解雇员工,导致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严重下降。其实,福利国家的政府早就认识到这种过度福利的危害,然而想削减人民的福利,是难于上青天的事情。德国前总理科尔就曾因动了国民的福利奶酪,而被人民赶下台,其继任者施罗德当年依靠“绝不改革社会福利制度”的口号而上台,但不动福利制度,经济的发展只能是纸上谈兵,施罗德在任时德国经济如履薄冰,当他被迫拿社会福利下手时,他也迎来了政治末日。

同样,法国福利改革也是举步维艰。“谁改革,谁下台”这个定律在法国已得到过多次证明:1995年改革铁路工人退休制度未果导致朱佩总理下台;2005年推动教育和退休制度改革导致拉法兰总理下野;2006年就业制度改革使前总理德维尔潘支持率大跌,最终于2008年5月下台,

在福利国家,最初的执政党依靠打着保证人们福利的口号获得群众支持而上台,然而他们“不当家不知道油米贵”,等到执政以后发现不进行福利改革,不摆脱高福利带来的沉重包袱,根本谈不上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而一旦尝试改革福利,立马成为群众的众矢之的,最终难逃下野的厄运。

三、福利国家的两难困境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与福利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不能认为福利国家的福利制度带来许多困境就全盘否定,应当本着“扬弃”的态度,借鉴福利国家福利制度的合理部分并吸取不合理的教训,努力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模式,切忌为了在短期迅速提高内需而把社会保障水平过快提高。

(一)尽快进行社会保障模式的定位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深入改革,本文认为,目前已经到了模式选择的时候,在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上一定要谨慎,需要事先设定一个预期和目标,而不应该继续像过去一样“摸着石头过河”。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路径依赖,每一项微小措施的出台,事实上都包含着某种模式的取向,如果模式选错了,经济系统会产生一种局部正反馈的自增强机制,在路径依赖的作用下,被锁定在这个错误模式而难以自拔。如果想要从这个错误模式中解脱出来,就需要支付巨大的转移成本,而这项巨大的转移成本当然包括福利国家福利改革面临的社会危机和执政党危机。

(二)合理确定社会保障支付水平,防止水平“过高”

根据我国的相关数据,参见穆怀中(1997)的算法,计算并绘制了我国的社会保险的合理支出水平、实际支出水平和社保应增值的折线图。从图2可以看出,我国社会保险的实际支出水平远低于合理水平,但两者的差距在逐步减小,说明我国在不断提高社会保险支付水平。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社会承受力较弱。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速度较快,但实际可用于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并不充足。同时,基于福利的刚性特征,人们对社会福利的需求具有“荆轮效应”,易上难下,倘若经济增长速度变慢,在职劳动者收入将会减少,而社会保障事业的税源必然减少,整个国家的社保事业将会捉襟见肘。因此,在构建社会保障制度时应清楚认识和把握我国社会保障的水平,充分考虑实现社会保障的周期平衡和现实承受力,对于未来几十年内的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变动、离退休人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预测,设计低水平起步、审慎处理社会保障水平增长幅度的社会保障机制(吕学静,2005),避免盲目提高水平。

(三)明确社会保障中政府和个人的定位,营造社会责任共同机制

在风险抵御的具体实践中,要注意政府与个人的有机结合。倘若由个人承担所有风险,会造成两方面不良后果:一是人们加大储蓄量,导致有效需求不足而影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二是缺乏收入调节机制而使贫富差距严重分化。同时,也不能过分强调政府的作用,倘若政府承担个人的所有风险,也会带来政府财政困难和人们过分依赖政府的后果。因此,必须明确社会保障中政府和个人的定位,既要避免个人承担全部风险,也要克服政府包办的模式,应当在政府的组织、监督和有限参与下进行运作,社会保障的责任应在个人、企业、社会和政府间共同承担(许光,2007)。国家应当注意合理区别对待不同的风险类型:对于人们可以控制的内部风险,国家应当尽量减少对他们的干涉,以免个人对国家产生过度依赖,而丧失独立性并加重国家负担:至于对待超出人们控制之外的外部风险时,国家则应当通过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来弥补人们的损失。

过年福利范文第5篇

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社会保险旨在为人们的例如生老病死这些一般生活风险提供保护;社会补偿旨在为人们在遭遇例如战争、暴力行为这些特殊的生活风险而受到损害时提供保护;社会救济旨为那些不能从社会保险或者社会补偿中获得待遇或者从社会保险或社会补偿中获得的待遇不能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人们提供的保护。而社会福利旨在为提高和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以及人们的全面发展而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设施,例如住房津贴、教育津贴、青少年津贴、老年公寓、博物馆等。

(一)我国传统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内容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8月了《关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报告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的城镇孤寡老人、孤儿或弃婴、残疾人等。民政部门通过设立福利机构为这些孤老残幼人员提供保障。福利机构分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福利企业两类。福利事业机构包括各种收养性的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企业主要是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民政部主管的这些福利只覆盖了城镇极少数特殊人群(占总人口1%不到)。1950年6月颁布的《工会法》、1953年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企业职工的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补贴、取暖补贴作了规定,还规定企业应设立食堂、托儿所,所需费用由企业行政或资方负责。1953年5月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统一掌管多子女补助与家属福利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54年3月政务院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1956年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1956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的通知》、1957年1月国务院了《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这些法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冬季取暖、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住宅、上下班交通、职工家属医疗补助、生活必需品供应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由此,绝大多数企业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需求按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并且是我国社会福利的主体(占城市居民的95%以上,占总人口的25%以上)。企业职工的福利由劳动部负责和管理,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福利是由民政福利、企业职工福利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三部分组成。

从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社会福利制度至90年代末期的整个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在不断增加,从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探亲补贴、交通补贴、休假疗养,到为职工建立托儿所、幼儿园、食堂、洗澡堂、医务室、阅览室、体育场,再到为所有城镇居民提供粮油以及副食品价格补贴,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就是一个无所不管、无所不包的小社会。此外,教育和住房分配也是福利待遇。在教育方面,从小学到高中教育是免费的,高等教育不仅免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而且学生还可以享受到能够解决吃饭问题的助学金;在福利分房方面,企业或者单位按照职工的工龄和年龄等条件以及家庭人口数目,为职工分配住房。总之,计划经济时代的50年,我国的社会福利是以职业为依托、以城镇职工为主体、关怀职工生活方方面面、所需经费几乎全部由国家财政提供的福利制度。

我国的福利制度自建立以来,尤其是在建国后的十来年,在解决城乡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的生存问题上,作出了有益的贡献。据民政部门的统计,1959年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收养了64454位孤老、27964位孤儿和14627位“三无”精神病患者。[1]在农村,按照1960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56-197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30条确立的对农村中的孤老残幼实行“五保”的制度,许多地区建立了养老院,收养农村中的孤寡老人。到1994年,全国已有33584个乡镇统筹供养了273万“五保”人口,农村敬老院约4万所,收养56万老人。[2]民政福利制度的实施就使得那些社会上最脆弱群体的生存有了保障,由此极大地显示出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保障了社会稳定。

在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就业、低工资”的就业和分配制度下,城镇职工所享受到的无所不包的福利待遇,不仅极大地填补了职工由于低收入而造成的生活上的亏空,改善和提高了他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而且使他们切实地感受到当家作主的满足和自豪。

(二)我国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传统福利制度日益暴露出一系列不适应新社会环境的弊端:首先,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它们要与所有企业一起参与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尤其是一些老企业,由于背负沉重的职工福利负担,所以难以与新生企业公平竞争,面临更大的破产风险,而且职工所在的企业一旦破产,职工极其家庭能够获得的福利待遇将没有了着落,生活将立即遇到极大困难;其次,企业的福利待遇将企业与职工紧紧地栓在一起(例如单位分配的住房、职工子弟就读的子弟学校等,形成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同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会有很大差异,有些单位职工的福利甚至高于工资,这就阻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第三,优厚的福利待遇由于是平均分配,所以不但没有发挥它激励劳动者积极性的功能,反而助长了人们的懒惰和依赖心理,影响企业的效率和发展;第四,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经济结构多元化,农村人口流入城镇,进入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单位就业,他们连应当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待遇都享受不到,何谈享受社会福利待遇,这种从制度建立之初就对农民实行的不平等待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不能再延续下去,否则会继续扩大城乡差距,城乡隔离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也无法打破。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下,传统福利制度不但不能适应不同社会成员的需求(我国现有的社会福利服务只能满足5%的社会需求,这里的社会福利服务主要指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的养老和寄养机构),而且直接对企业的发展,最终也对整个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也会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改革传统的福利制度势在必行。

1993年4月,民政部了《部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同年8月,民政部又了《社会福利企业规划》。1994年12月,民政部了《中国福利管理办法》。1997年4月,民政部与国家计委联合《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残疾人可以由过去单一的在福利企业就业改变为在福利企业或分散就业。1999年12月,民政部颁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从这些法规可以看出,无论是社会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福利资金的筹集,还是残疾人就业,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等,民政部门作为我国福利事业的主管机构将把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逐步从官方举办引向社会举办,并按福利需求设立福利项目,例如将原来单一的以集中收养孤寡老人的养老院,按照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设立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护理服务、老年家政服务等福利项目,并面向所有有福利需求的老年人。民政福利的社会化不仅使民政福利走出封闭,而且提高了民政福利机构的效率。与此同时,社会办的福利机构也在迅速发展。尤其是社会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其发展势头甚至超过了官办福利企业,有数字表明,到20世纪90年代末,官办福利企业占福利企业总数从65%下降到14%,社会办的福利企业从35%上升到86%,就业的残疾人数占到福利企业就业残疾人总数的84%。[3]

企业职工福利改革,在初期,通过实行承包责任制,将企业的福利设施对外开放。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社会背景下,在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绝大多数企业和单位打破过去封闭运行的模式,成立了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的劳动服务公司,并逐渐与原单位脱钩,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参与市场竞争。例如,绝大多数的房修公司、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店等都是从原来的企业或单位剥离出去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住房福利改革,198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改革的实施方案》后,城镇居民福利分房开始向住房商品化、私有化方向改革。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以标准价出售公房,1998年底,中央政府宣布停止企事业单位的福利分房后,职工按标准价购买了住房。同时确立了由单位和职工各缴费50%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职工建造和出售经济适用房。有些城市为居民提供廉租房或房租补贴。

教育福利改革,让人们感到压力的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原来高等院校的助学金制度改为贷学金制度,后来高校学费一路攀升,城市重点中小学校也要收取赞助费。农村义务教育由于失去集体经济的支持而将负担转嫁到了农民身上。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被打破,人们的收入出现了差距,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收费昂贵的私立学校应运而生,先进的教学设备、优秀的师资、独特的教学方法,为富人的子弟提供了优越的就学机会。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多种办学模式,开辟了教育领域的竞争局面,为培养出适应时展要求的学生提供了可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数量有了较大的减少,加之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事业逐步走向社会化,因而,单位和企业对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大大减少,负担大大减轻。与此同时,国家和社会举办的福利事业在迅速发展,不断满足不同社会成员对于福利项目的需求。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虽然没有社会保险改革进展快、步伐大,但是它正在缓慢地朝着社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三)应当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福利制度

1.应重新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津贴和住房津贴制度。教育津贴和住房津贴都是为人们的全面发展和提高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提供条件所采取的政策,属于社会福利范畴。我国在教育方面,大学由过去的助学金制改为现在的贷学金制,城市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费用也比较昂贵;在住房方面,由过去的福利分房改为现在的住房货币化。这样以来,国家将上学和住房方面的负担几乎全部转移到了老百姓身上。但是,由于相关的工资制度和收入制度不配套,酿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进入低收入阶层,而且在比较长的时期内不可能改变,由此他们子女的上学问题,尤其是上大学,给他们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和思想压力。据教育部门统计,西部地区考上大学的学生20%左右来自贫困家庭,,安徽省高校有贫困生4万余人,,北京高校24万在校生,其中贫困生占15%-20%,有些学校达到40%。[4]各地虽然颁布了“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并建造了经济适用房,但真正有资格的购买者由于囊中羞涩而不能购买,反被有钱而没有买房资格的富人买走用于出租收取租金,这不但使立法的初衷没有得到实现,反而进一步拉大了贫富距离。因此,在教育福利和住房福利改革方面,我们不能采取过去和现在的这两种极端的做法,而应当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按一定条件提供的教育津贴和住房津贴法规,以减轻人们在教育和住房方面的经济负担,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平。

2应尽快建立青少年援助制度。青少年援助制度适用于那些父母因死亡、离异、被判刑等原因,无人照管而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群体,应当是社会福利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进几年来,在我国出现了许多有社会良知、社会责任感的人士,他们利用自己办企业赚来的钱或者从国家慈善机构争取来的资金,收养那些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为国家承担了责任,使无家可归或有家不能归的未成年人生活有了保障,也得到了教育。[5]但是,由于这些从事慈善事业的人经济能力有限,使得所从事的有益事业常常处于困境甚至难以为继。每当这样的时候,当地政府又不能接手,使本来有意义的事情变得非常被动。这不仅不利于那些未成年人的成长,而且给以后愿意做善事的人造成恐惧和担心,使他们不再敢重蹈覆辙。在我国,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比较多,所以,需要尽快制定青少年援助法,为那些不属于残疾遗弃,但又无人照管、流落街头的青少年提供生活和教育援助,使他们能够与其他青少年一样健康成长,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才。青少年援助所需资金应由国家财政支付或者从福利收入或社会募捐中拿出一部分支付或在主办人遇到比较大的困难时国家财政予以一定支持,这样才能鼓励人们积极从事类似的慈善事业。

3.分离福利与就业的内在联系,使职工与企业和单位之间只具有劳动工资关系,使职工用自己的劳动收入、根据需要和可能购买从社会福利中分离出来的市场化服务。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以及企业和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平均分配的隐性收入,价值与工资相当甚至超过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将单位与职工紧紧捆在一起,甚至无法分离。在市场经济下,应当将这种隐性收入中的相当部分体现在人们的工资收入中,让人们在获取比较多的劳动报酬后,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需要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服务产品,比如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体育设施、餐馆等会有不同档次,人们都可以自主选择。为了得到收费较高的优质服务,人们需要积极努力工作,这又激发了人们的工作热情;人们有了较多的收入,就会购买更多更好的社会服务,这反过来又推动了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由此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政府需要大力支持民办福利机构,减少对民办福利机构的限制,包括对民办福利机构成立的条件不能要求过严,为民办福利机构提供适当的税收减免政策,扶持民办福利机构健康发展,并为民办福利机构与官办福利机构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4.要将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作比较明确的界分。社会福利解决的是人们在温饱问题基本解决的情况下,如何提高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的问题;而社会救济解决的是人们的生存问题。在我国以往的社会福利项目中,有些项目属于社会救济范畴,比如城镇的“三无”人员,民政部门为其提供的生活保障属于社会救济,而不属于社会福利,尽管所需费用都是从国家财政支付,所以没有不要将社会救济列入社会福利的范畴,因为为他们解决的仅仅是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问题。另外,残疾人由于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所以对他们的劳动就业、康复、接受特殊教育等问题由残疾人保障法作出专门规定,并由残疾人企业、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予以实施,也属于独特领域,不应纳入社会福利范畴。而对于那些“三无”残疾人,则应由社会救济机构为其提供保护。

5.要将社会福利社会化与第三产业提供服务区分开来。社会福利社会化应当理解为国家办社会福利,而不是企业和单位办自己职工的福利。在社会保障领域,国家与社会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主要是指国家用公众(社会)缴纳的税金举办社会福利事业,其次是政府将发放的福利和组织募捐获得的资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比如教育津贴、住房津贴或购房津贴、青少年援助资金由国家从财政支付,而城镇在社区设立的健身设施的资金则出自发行的体育。而过去涉及面广泛的其他福利服务则应由称作第三产业的服务行业提供并由人们自己去购买。社会福利在我国目前甚至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应是无所不包的,实践证明它是包不了的。

总之,经过以上初步梳理以后,我们应当摈弃以往无所不包的大福利概念,在合理的工资制度下,将应当由人们购买的社会服务让人们就像购买食品、衣服和其他生活用品那样自己去购买,而只是将有限的几个项目保留在社会福利中,这与国与民都将是有益的。

[1]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8页。

[2]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8页。

[3]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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