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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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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名言范文第1篇

关键词:儒家;法家;正名主义;刑名论

中图分类号:DF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6-0150-07

一、先秦名论概述

名实之论,常为诸子论政的形式性架构,故亦“常为诸学之媒介”(梁启超语)。与先秦名辩思潮紧密相联,①儒法的名实论代表了名辩思潮的政治化、实用化路径,并为法家慎到、申不害、韩非阐扬光大。②笔者试分三路略述其谱系。

其一,孔子的正名主义,逐渐发展出刑(形)名之论或称名实之论,成为后来一以贯之的法理学基础。正如胡适所说:“孔子的正名主义已含有后来法理学的种子,看他说不正名之害可使‘刑罚不中,民无所措手足’,便可见名与法的关系。”③名与实,即法律制度的静态文本与动态实践,是相分离的价值与事实,应然与实然层面。在“墨辩”中,墨家后学以“取实予名”、“志功合一”的阐释,对传统名论进行了改良,④显示了从儒家偏重“虚名”到名实相当的递嬗轨迹。⑤然而先秦名论的发展衍变,未能转向经验主义化的“重实”的法社会学观点,而是辐辏于统治术层面,缩聚为一种申韩循名责实式的“形名参同”,强调真正发挥法律制度辨别是非、观照现实并予以赏罚的实效。⑥

其二,邓析被称为先秦名辩思潮的创始人,法家的先驱,“最著名而且也许是最有趣的辩者”、⑦“中国历史上第一位讼师”。⑧孔子要“正”的是以周礼为核心的旧“名”,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制度,故作《春秋》;邓析则以“新名”来取代“旧名”,厘定新名以变其实,从而建立新的名分制度,故作《竹刑》。⑨孔子的正名倾向政治言说秉持着自上而下回复传统权威、君权秩序的人文态度;邓析的名论关注语义逻辑着眼于自下而上建构新的规范体系与社会秩序以颠覆话语体系的技术视野。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邓析的刑名之学伴随子产公布成文法而产生,“其内容应是《商君书·定分》所说的‘法令之所谓’和《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之类”。⑩故梁启超说:“实则名与法盖不可离,故李悝法经,萧何汉律,皆著名篇。而后世言法者亦号‘刑名’。”B11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来看,邓析开辟的刑名之学,从形式到实质均与后来法家的思想紧密相关。慎到、申不害、商鞅、韩非皆深谙刑名之学,并以此建构其法理学说。吕思勉说:“名、法二字,古每连称,则法家与名家,关系亦极密也。……就世人之言论思想,察其名实是否相符,是为名家之学。持是术也,用诸政治,以综核名实,则为法家之学。此名、法二家所由相通也。”B12

其三,稷下黄老之学皆重名论,亦为法家刑名之论的源泉。《管子·白心》B13中关于名实之论核心命题——“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与申韩刑名论颇为接近,皆为道法接榫之关键。《经法·道法》云:“是故天下有事,无不自为刑(形)名声号矣。刑(形)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稷下学侧重从认识论意义的层面来阐发刑名之学:一切事物都是名与实的统一,故而人们认识事物,也经历从“审其形名”、“循名穷理”到“名实相应”的认知过程。B14不过,申子、韩非虽本于黄老,受逻辑名辩思潮的熏陶,其刑名论在格调上已与“别墨”、惠施、公孙龙、黄老大异其趣,反而大有复归儒家正名主义之政治意向。B15究其本质,儒法两家的名论是政治化的名论,抽象玄奥之色彩弱而具体实践意味强。

无论是“儒—墨—法”、“名—法”抑或是“儒—道—法”的发展脉络,正名主义或刑名之论最终搭建出先秦法理学的框架,也成为沟通儒法的重要桥梁。也即中国传统法理学中关于法律体系的秩序价值,法律的起源、作用、特征,以及考绩之术、刑赏之法等理论,均可归置于儒法的名论架构中予以诠释。

二、从“秩序”到“赏刑”——名论的基本脉络

《论语·子路》载: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

子曰:“必也正名乎!”

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

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通观孔子的“正名主义”,并非逻辑学语境,而以社会化、政治化的言说方式,阐述了一套关乎统治秩序的礼乐刑罚与道德观念的名分标准。B16当孔子讲“正名”之时,即奠定了其名实论以“名”为第一性的本质特征——他旨在通过端正名分以矫正现实,恢复秩序。对秩序价值的追求,萌生出“正名”以“正实”的强烈愿望,故而尤其注重“名”相对“实”的规定性、稳定性、调节性、参照性。由此,儒家对等级与秩序的期许,便诉诸一套符号化的名义、规范,并借此来重整事实、重构秩序,并增进显扬其合理性与权威性。所谓“乱之所生也,则言语以为阶”(《易经·系辞上》)、“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从正反面表达的皆是传统名分与时代秩序的关联一致。B17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陈述中,隐含着孔子正名主义的苦心孤诣:面对礼崩乐坏的“实然”状况,孔子以“同义反复”却切理餍心的陈说,表达了批判现实的姿态、立场,强调“应然”层面之价值判断,以此来矫正、扭转不尽人意、忍无可忍的实然事实。B18孔子的正名,要求在道德伦理和制度法令上端正名分,建立统治秩序,最终归宿于“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原则。因而,儒家之正名主义,包含着竭力重申立法权归天子之义的良苦用心,本质上是申言一种“法自君出的立法观”。B19在孔子的正名主义中,虽然“名”的实质标准仍是周礼原则,但宏观上凸显稳定秩序之价值,微观上注重制度名分之维系。后来法家“尊君”所需之“抱法处势”、“御臣”所需之“刑名之术”皆已略见端倪、初具雏形。

(一)“名正言顺”与“一于道法”:儒家“制名指实”观之承续

“名正言顺”之正名主义,讲究“言”与“事”的逻辑意义,亦统摄礼乐、法令、刑罚。徐克谦认为:“‘正名’的含义,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端正名分、摆正位置、确立关系……而‘正名’的具体内容,也就是要确立和制定‘礼乐刑罚’等典章、制度、法规,使‘正’的原则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使群体中所有成员的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B20他洞察并挖掘到孔子正名思想中包含的法思想层面。析言之,孔子这番“正名主义”的言说具有从秩序到刑罚的脉络:首先,“民无所措手足”是这段反向表述的终点,实际上反映了孔子“正名主义”的实用理性色彩与关注现实取向,希图在社会民众当中建构一个井然“秩序”实乃孔子“正名主义”之旨归。其次,这一耐人寻味的递推进路,构成了一条从“名”到“刑”环环相扣的链条:名—言—事—礼乐—刑罚。起点的“名”是逻辑色彩鲜明的概念范畴,是“秩序”的最基本元素;“言”与“事”,分别围绕儒家“秩序”之核心因素的“人”,从主观内在方面向客观外在方面推衍;“礼乐”置于刑罚之前,具有原则性的指导作用,亦显现了儒家之“礼”在“秩序”与“赏刑”二端之间所具有的勾连意义;“刑罚”亦赫然在列,作为终端,它最直接指向或复归“民有所措手足”这一“秩序”的范畴。由是,孔子“正名主义”从“名论”出发,经由“礼乐”与“刑罚”两大关键环扣的黏合,最终合拢于秩序价值之旨归。中国古代法理学由秩序旨归到刑赏手段的宏大框架已粲然大备。

伴随时代思潮的变迁,儒家的名论在精神上悄然转变。B21荀子所著《正名》篇,是先秦名辩思潮的“蓄水池”,对逻辑名论与政治名论都详加阐释。他列举分析了逻辑上“名实相乱”之三惑,认为概念语言世界与经验事实世界的混乱断裂,是导致“贵贱不明、同异不别”之社会乱象的症结,故当正本清源,“制名以指实”。“制名之枢要”以纲举目张、等级明晰的统一话语体系来规范现实、调整结构,以求社会之井然有序。此外,他讲“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故自论加于万物之“散名”。此诚为包罗整合先秦名论之抱负与倾向,亦是秩序价值与等级精神的扩张与深化。对此,顾准认为,政治权威已定之名,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荀子要定“散名”,还是为了“正名定分”。相比孔子的正名主义,一方面,荀子之名论,虽以“隆礼重法”之“新名”取代孔子“复礼”之“旧名”,但以“礼”论维护君权下的等级秩序则无二致;另一方面,荀子的“正名”具有沟通儒法的特质,荀子之“名”已经更清晰地衍化出法律规范,故曰“一于道法”、“谨于循令”。从“制名以指实”到“循名而责实”,毕竟只有一步之遥。

(二)“圣人之符”与“信赏必罚”:法家“循名责实”论之推衍

法家人物大多深谙刑名之论,其思想体系之脉络与内核,亦与儒家正名主义与秩序价值一脉相承。如钱穆所说,“其守法奉公,即是孔子正名复礼之精神,随时势而一转移耳”。B22梁启超认为,“法家”是“儒、道、墨之末流嬗变汇合而成者”,“其所受于儒家者何耶?儒家言正名定分,欲使名分为具体的表现,势必以礼数区别之”。B23正所谓“名与法盖不可离”,法家从儒家摄取了正名精神。于是,裹挟着秩序价值内核的法家刑名论,从形式到实质都携带着儒家正名主义的基因。

《史记》中刘向别录有云“申子学号曰‘刑名家’者,循名以责实,其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合于六经也”(《史记·万石张叔列传》)。申子刑名论之精义,在于他继承了名辩思潮与黄老之学的刑名之论,脱离其哲学伦理范畴而步入政治法律的轨道,并进一步超越拘囿于法令条文的刑名论者。质言之,他“从研究‘法令之所谓’的法律之名实,扩大到君臣上下之权利义务的政治之名实。故而使刑名之学带有极强烈的政治性和实践性的色彩”,B24从先秦名辩思潮与黄老刑名论中转轨,用以包装循名责实之术论,升华了邓析样式的刑名之学。

《韩非子·二柄》云:“刑名者,言与事也。” B25刑名论跨越、弥合两个范畴:理念(“言”)和现实(“事”),这与孔子“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的表述如出一辙。“名”是治国工具,在广义上可总括一切行为规范,狭义上仅指法律;“实”则是臣民之“事”,是实然范畴。韩非刑名论的本质为“循名责实”,即严格运用客观的治国之具、行为规范以引导、规范、矫正一切现实之事。由此,法家刑名论似乎早已偏离了黄老玄理的轨迹,回归到政治实践色彩的儒家正名主义。于是,这种一以贯之的先秦法理学思潮从正名主义的战国思潮——玄奥的逻辑名辩思潮中剥离出来,并获取了更丰富的政治内涵。

商鞅始将刑名之学与国家立法结合起来,尤其西秦“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设置专职“法官”管理并解释法令,乃刑名学的官方化。B26法家申不害的刑名论与术论及韩非的法术结合,将君权、君“势”下的“秩序”阐扬光大。B27申子云:“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韩非言:“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韩非子·二柄》)“名”是“圣王”手中操持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故与孔子正名毫无二致,申韩刑名之学均以君权秩序为最终归宿。申子曰:“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若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申子·大体》)《韩非子·扬权》:“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参同,上下调和也。”可见,君王所操之“名”主要是法,法的功能即是“帝王之具”,不悖儒家礼乐自天子出之旨。韩非言“夫立名号,所以为尊也”,“名”与“势”、规范与秩序的关系就一目了然了。B28

申韩进一步辨析君臣的不同职能:由于君主和臣下所处位置不同,治术专长也不同,所谓“君知其道也,臣知其事也”。君主的智慧在于握持政治原则之“道”,而臣下的才能则在于治理具体政务。如果君主事必躬亲,大包大揽,管理大小政务,非但如韩卢逐块、劳而无功,且“言事则未必当”,毕竟“十言十当,百为百富者,人臣之事也,非君人之道也”(《申子·大体》)。进而,在阐述君臣分工的必要性之余,申韩还以极端的言说方式诠释政治分工论,申不害讲:“治不逾官,虽知不言。”韩非曰:“明主之蓄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陈言而不当,越官则死,不当则罪。”(《韩非子·二柄》)于是,法家在言“崇上抑下”的刑名论时就常由一种“君臣分工”的论说铺展开来,职能之分工、术业之专长,与势位之高低、阶层之分化实现了无缝对接。这种“君臣分工论”的制度化依赖于“循名责实”之术——实乃一种贯穿中国传统政治中的“考绩之法”——设置一个精妙的法制安排。在这个法制安排中,先秦的名论被赋予强烈的政治色彩:静态的法律条文(尤其强调的是官吏法)之“名”与动态实践层面之“形”或“实”,在一种紧张关系中由法家“刑名参验”的言说加以极力弥合,最终成为法律、制度、秩序的哲理阐释。“循名责实”背后的基本态度,即韩非所言“明主治吏不治民”,正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秩序价值的先秦思想基础。

作为秩序、法律保障后盾的“二柄”——“刑”与“赏”,法家也以名论体系加以阐释。B29所谓“信赏必罚”之说,信、必,即是名实相称的特殊表达。所谓徙木立信之事,明法令之公信力,也是名实论的题中之义。韩非曾说:“夫赏所以劝之,而毁存焉。罚所以禁之,而誉加焉。民中立而不知所由,此亦圣人之所以泣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在此,法家的理论触角伸向了法律赏罚与道德舆论的紧密关联。然而,就韩非的整体思想视之,重点不在于指出赏罚必须依据道德舆论,而在于强调道德舆论必须与赏罚标准相一致。申言之,法律赏罚作为法家“名”的本体,必须挤兑与之并列而独立的道德标准,迫使舆论道德、民俗民意就范。由此,法家将儒家繁琐的“正名”链条精简为法律赏罚。进而,“有重罚者必有恶名”(《韩非子·八经》),法家的重刑主义亦由名实论推衍出来。无论是重法派代表商鞅B30还是集大成者韩非,B31都宣扬重刑主义,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企图达到“以刑去刑”的效果。法家重刑主义的逻辑在于,刑罚一方面可以“禁恶于未然”,B32犹如子产“水火之论”B33中的烈火;另一方面可以“惩恶于已然”,最大限度发挥统治者迷信的“以儆效尤”的刑罚震慑功能。商鞅曾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商君书·赏刑》)在秦国变法中,商鞅将重刑主义付诸实践而设“连坐法”与“收孥法”。韩非子对此表示赞赏:“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故其国富而民强。”(《韩非子·定法》)“轻罪重刑” 、“以刑去刑”是法家重刑主义的精义。儒家由正名主义推出的“罚当其罪”,以“中”、“称”为原则;法家由刑名论推出的“轻罪重刑”重在“信”、“必”,故而虽夸大刑罚威慑力,也重视刑罚的不可避免性。B34

儒家强调“治人”,正名主义的政治涵义在于为君臣正名,虽诉诸传统周礼等级法律制度,却偏向于为“治人”正名;法家申言“治法”,刑名之论则在于为政治秩序、考绩之术、刑赏之法正名,虽也关注了人力与臣民行为,却倾向于为“治法”正名。然而,“治法论”与“治人论”,只是“治道”言说偏向的差异,儒法两家均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野只在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致这种理想的方法,B35最终皆为专制等级秩序正名。

三、从“起源”到“功能”——名论的法理阐释

商鞅论述了人类社会从没有国家法律的混沌状态发展到一个“立禁”、“立官”、“立君”的过程:

“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 。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君,则上贤废,而贵贵立矣。”(《商君书·开塞》)B36

这一关于法律起源的论说,基本为荀子、韩非所沿袭重述。无论是正旧名还是立名号,先秦政治化的名实论之主流,在于一种秩序取向的立名正实,故而商君“立禁”、“立官”、“立君”的法起源论、荀子集儒家大成的“圣人制礼作乐说”均与此同符合契。

慎到的法起源论,则是一种带有社会学法学意味的观点。B37他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慎子·佚文》)法既不是“神意”的体现、“自然”的产物,也不是“君王”、“圣人”的臆造。相反,法“因人之情”,与社会、历史因素相关,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是突兀的圣人立法,而是顺势的人间自现;同时,法既合乎人心,必是公的体现,即“公义”、公正、公理,如同权衡、度量一样,是根据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民间观念、人类理性,而建立起来的适应于社会的客观准绳。对此,余师评曰:“慎到对法的本质的认识和揭示,可谓空谷足音,其境界和深邃足令慎到在法律思想方面睥睨先秦诸子。”B38当然,慎到所谓“发于人间、合乎人心”的法起源论,未处理民俗文化与普遍理性的紧张关系,未能对法律本质作深化阐述,亦殊途同归于“定纷止争”而已。

对法律本质、作用的认识,法家“定纷止争”的观点实乃中国古代法理学的一大特征。尤其是“百人逐兔”的例子,在子思、商鞅、慎到、荀子的言说中高度一致,表明了儒法两家对法律起源与作用解读的共通性。另一方面,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法与刑常如孪生子,自管仲的“民心”到商鞅、韩非的“民之性”、B39“人情”,B40实质上都以人性的“好利恶害”为立法的基础——他们都旨在从性恶论B41的角度为法律范畴的名论设定一个实际的参照依据。孔子与儒门弟子言及的人情、人欲、民情,B42以及后来荀子如出一辙的“好利恶害”论,都与法家一道占据了中国古代立法思想的主流。胡适认为:“‘法’的功用只是要‘定此名分’,使‘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这可见儒家的正名主义乃是法家哲学的一个根本观念。”B43这一语道破了儒家正名主义与法家“法治”主义的内在关联。

如果说孔子的名论仍带有浓厚的道德伦理色彩,则法家的名论试图将法律之名从道德之名中析离出来,带有一种实证化与分离论的倾向。法家犹如近代西方分析法学,试图阐明道德与法律的“分离”或其联系的非必然性。在这个意义上,在一种隐约的道德相对主义立场左右下,B44法家常将“德”斥为“私”的代名词,将“法”奉为“公”的化身。商鞅、韩非苦口婆心地劝君主任公去私,以法治代替德治,极言法的客观性、规范性、普适性,背后都与其实证法观念须臾不离。极而言之,即慎子“法虽不善,而犹愈于无法”,它曾被近代民国学者视为西方分析法学“恶法亦法”论的中国版。B45战国法家颠覆旧时代以“礼”为内容的宗法秩序,并建立新时代以“法”为主体的君权“公序”的迫切愿望溢于言表。

于是,基于“令顺民心”、“定纷止争”的法律起源与功能界说,法家秉持“分离观点”,通过“公”的论说、国家法令相对于民俗舆论的基准性阐述,赋予了法律规范在名论中的自足性、体系性。因而,对于法律功能的认识,法家就比儒家趋于系统化了。在商、韩学说中,在宏观“治道”的外延界分上,法家以“兴功禁暴”诠释法律的功能,表达了法律的万能主义观点;在微观“法律”的内涵解说中,法家以法律规范性、公正性、平等性、公开性的阐释,将法律功能作用的学说体系化。

余 论

孔子讲“正名”,既以“名”为客观对象,又极言“正”的主观能动。这种发端于孔子的“贵名之正”的精神,乃是儒家正名主义的根本宗旨,也是法家刑名论的应有之义。申子曰:“昔者尧之治天下也以名,其名正则天下治,桀之治天下也亦以名,其名倚而天下乱,是以圣人贵名之正。”(《申子·大体》)韩非子也说:“名正物定,名倚物徙。”(《韩非子·扬权》)“贵名之正”,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儒法之名论无意于申说法律之“名”对社会之“实”的反映(慎到除外),而在于强调法律之“名”对社会之“实”的统制地位与决定意义。

由此,孔子正名主义与法家刑名论的内在融通,不单显示了关于法律学说共通的逻辑言说,更揭示了儒法法律思想本质精神与最终旨归。儒家虽关注正名主义下的礼仪与刑罚,但君王秩序的“名正言顺”始终驾驭挟制着礼乐赏刑。法家的“奉公守法”仅是儒家“礼乐征发自天子出”在新时代的承接与流变,具体而微地以治法论、权术论、刑赏论将刑名之学体系化。然其刑名之“正”,鲜有真正诉诸社会民情之旨,亦无非随专制君王之权势亦步亦趋。无论是“制名指实”还是“循名责实”,“兴功禁暴”还是“定纷止争”,都须以“法自君出”为旨归。

注解

① 先秦名学有多种类型或倾向,儒法之名论探讨无法涵盖先秦名学的所有内容。参见瞿锦程:《先秦名学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7—14页。

② 李泽厚说:“古代的名学,仍不失逻辑学,它研讨的核心仍然是语言和词语的实际应用和可能出现的悖论……儒道法均讲‘无为而治’,均讲名,此名非语言、逻辑,乃实用政治。”李泽厚:《论语今读》,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78—179 页。

③ 参见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载《胡适学术文集·中国哲学史》,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252—253页。

④ 《墨子·贵义》曰:“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参见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26—232页。

⑤ 胡适认为,名与法其实只是同样的物事。两者都是全称,都有驾驭个体事物的效能。孔子正名主义的弊病在于太注重“名”的方面,就忘了名是为“实”而设的,故成了一种偏重“虚名”的主张……后来的名学受了墨家的影响,趋重“以名举实”……如“以实覆名……正名覆实”,如《韩非子》的“形名参同”,都是墨家以后改良的正名主义了。参见前引③,第253页。

⑥ 杂家尸佼“去私论”中“一实”、“名实合为一”之说,以及《分》中“正名去伪”并举了“以实核名”与“正名覆实”两个层面,都预示着由儒入法的名实论转向。

⑦ 胡适:《先秦名学史》,载《胡适学术文集·中国哲学史》(下),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784页。

⑧ 参见马作武:《中国历史上第一位讼师》,载《中国律师》1997年第12期。

⑨ 参见柯卫、马作武:《竹刑——律学的开山之作》,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

⑩ 李光灿、张国华总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一),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50页。冯友兰说:“所谓名家,就其社会根源说,是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公布法令所引起的一个后果。”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上),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4页。

B11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页。所谓《法经》、汉律“皆著名篇”,指的应是《具》篇,是为后世《刑名》篇之雏形。

B12 吕思勉:《先秦学术概论》,(上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90页。庄子在《非十二子》篇云“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更表明在历史观方面,邓析与法家具有因缘关系。

B13 郭沫若认为《白心》出于尹文,仍属稷下黄老的思想。参见郭沫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八卷《青铜时代·宋钘尹文遗著考》,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47—572页。

B14 《经法·论约》:“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也,必审观万物之灰始起,审其刑(形)名。刑(形)名已定,逆顺有立(位),死生有分,存亡兴坏有处。存亡兴坏有处,然后参之于天地之恒道,乃定祸福死生存亡兴坏之所在。”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编:《马王堆汉墓帛书·经法》,文物出版社1976年版,第2、39页。

B15 萧公权说:“盖儒家正名主义,施之于士大夫为礼,行之于庶人为刑。及宗法大坏,礼失其用,正名之旨遂趋于刑法。而儒学支流,一转而为吴李,再变而为商韩,荀子之学则代表此转变之过渡思想。”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B16 杨伯峻注曰:“孔子所要纠正的,只是有关古代礼制、名分上用词不当的现象,而不是一般的用词不当的现象。一般的用词不当的现象,是语法修辞范畴中的问题;礼制上、名分上的用词不当的现象,依孔子的意见,是有关伦理和政治的问题,这两点必须区别开来。”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5页。

B17 参见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4、189—190页。

B18 李泽厚认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是儒家认识论的体现,其意义在于指导实践,却反映了中国思想中价值与事实不分。参见前引②李泽厚书,第179页。

B19 参见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0页。

B20 徐克谦:《先秦儒家及其现代阐释》,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1页。

B21 萧公权说:“荀子正名之法,其原固出于仲尼。然孔子以仁爱为政本。故虽轻视民智,而能行其术者尚不失为仁惠之专制。荀子以正名与性恶,礼治之说相连,已略失孔学温厚之旨。”前引⑤萧公权书,第107页。

B22 钱穆:《先秦诸子系年》,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64页。

B23 前引B11梁启超书,第161页。

B24 李光灿、张国华总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一),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47页。

B25 伍非百将诸子百家的“名学”归纳为语言和政治两方面。参见伍非百:《中国古名家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0页。

B26 前引⑨。该文认为,《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以张斐的《律注》和杜预《律解》为代表的律学,魏晋时期的法典形式演变,《唐律疏议》的体例都与先秦名学有关。

B27 有论者指出:“韩非认为,应从地、天、人、物四个方面综合‘审验’,全面考证,‘揆’、‘谋’、‘验’、‘参’。这四种方法,名为‘审验’名实,实为君驾驭臣下的权术。”前引①瞿锦程书,第88页。

B28 以刑名之学为背景,法家的立法理论以“顺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遵事理、量可能、务明易”为基本原则。参见武树臣、李力:《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9—82页。

B29 刘星认为:“‘刑’是‘法’的一个缩影,而‘法’则是‘刑’的繁衍产品。”这是中国法律话语的一个叙事。刘星:《中国法律思想导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B30 《商君书·开塞》:“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

B31 《韩非子·奸劫弑臣》:“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治也。”

B32 后世贾谊论礼法关系,其言曰:“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深难知也。”实际上持儒家礼治立场论法律不及法家对法律本身作用的见解,其意在削夺法家“法治”理论的自足性以强化对礼义作用的认识。其实,《韩非子》曰“禁奸于未萌”,《管子》讲“太上以制制度,其次失而能追之,虽有过,亦不甚矣”,以及两书中的很多寓言,都旨在强调法律防微杜渐的功能。

B33 子产说:“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翫(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

B34 贝卡利亚曾讲,刑罚的效力主要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其持久性、确定性和不可避免性。这句法谚一直是重刑主义的有力批判。不过,《韩非子·内储说上》通过一个故事的讲述,承认重刑也可能失效,原因在于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性,所谓“大罪莫重辜磔于市,犹不止者,不必得也”。

B35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6页。

B36 《商君书·君臣》中也论述了国家法律的起源,与《开塞》一样都主张“定名分”,设立制度,且诉诸圣贤之人(实为君主)。所不同者,《君臣》先“立君”,而后“立官”。

B37 《管子》言“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则事成”,也从法的实效层面表达了社会化的实用观点。

B38 马作武:《慎到的法律思想》,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文章结语说:“慎到的法律思想既不是法家的,也不是道家的,而是他个人自己的。他一个人就创造了一个先秦乃至整个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史上的高峰。”

B39 《商君书·算地》:“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

B40 《商君书·错法》:“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韩非子·八经》:“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故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B41 尤以韩非为甚,诸家性恶论,分见《慎子·佚文》、《荀子·性恶》、《韩非子·六反》。

B42 参见萨孟武:《中国政治思想史》,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B43 胡适:《胡适学术文集·中国哲学史(上)》,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252页。

B44 《韩非子·显学》中这种道德相对主义有所显现,即韩非质问:“孔、墨不可复生,将谁使定后世之学乎?”“尧、舜不复生,将谁使定儒、墨之诚乎?”

B45 参见陶保霖:《恶法亦法之界说》,载《东方杂志》第17卷第13号(1920年),第1—2页。

Tentative Interpretation of “Mingxue” by Legalist Theories in Pre-Qin Dynasty

——from Confucius Name Rectification to Legalists’ Name of Penalty represented

by Shen-buhai and Han-feizi

MA Teng

法家名言范文第2篇

作为战国重要思想家,荀子也是先秦文学思想史的考察对象之一。迄今对荀子文学思想的研究,值得注意的是郭绍虞和马积高两位先生。郭绍虞主编的《中国历代文论选》第一册选录的荀子言论凡十则:《劝学》一则,《非相》二则,《非十二子》一则,《儒效》二则,《正论》一则,《乐论》一则,《正名》二则。十则中,《乐论》为《礼记•乐记》所本,涉及音乐与人心、治道的关系,《劝学》及《儒效》“圣人也者,道之管也”一则,讲儒家经典对士人人格心理的作用,属于《乐论》的问题范畴。而其他七则均涉及名辩思想。他的《中国文学批评史》第六节论述“荀子奠定了传统文学观”。郭绍虞先生以为儒家正统文学观的核心是明道、宗经、征圣,而荀子正名和“正道辩奸”等思想正是儒家正统文学观的先声。名辩思想作为正统文学观的证据,在郭著中提纲挈领,并没有详细展开,读者只能领会其大概。马积高先生《荀学源流》第七章专论“荀子的文学观和辞赋创作”,以为比较接近于今人“文章”一词的,是荀书中所谓“言”(包括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但马先生并没有从“言”的角度阐发,而主要依据荀子论《诗》言论阐述其文学观的[1]。两位先生都认识到了“言”、“名”、“辩说”等因素与文学思想的关联,对这些因素本身却论述不详。本文对荀子名辩思想的探讨正为补这方面的不足。荀子名辩思想由相互联系的“辩说”和“正名”两方面构成,分别在《非相》和《正名》两篇有集中阐述,那么本文的论述将以这两篇为重点。另外,荀子处于诸子之学的后期,他的思想特点是批判总结诸子以建构自己的思想,本文将关注他这方面思想与战国名家及他的礼学思想的关系。

一、言辩说

从题旨看,《非相》主要批驳从形体骨相上审知吉凶贵贱善恶的做法:“故相形不如论心,论心不如择术。形不胜心,心不胜术。术正而心顺之,则形相虽恶而心术善,无害为君子也;形相虽善而心术恶,无害为小人也。”[2]159吉凶善恶、是君子还是小人,都与人的心术有关,而与形相无关;心、术二者,以“术”为重,“术”大约指人心之选择与皈依,主要针对社会政治道理言,择儒者之术,即为正术,否则为邪道。所以人之可贵者在“辨”,进而是“辩”①:“人之所以为人者,何已(以)也?曰: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2]174荀子所谓“辨”水平很低,并不指一种思维的正确方法,或纯粹的理性思辨,而是贵贱差等的辨别,目的在于确立一种自觉的尊卑观念。《非相》说人有三不祥:“幼而不肯事长,贱而不肯事贵,不肖而不肯事贤。”[2]169而“辨”在乎辨礼(不是“理”),目的在于克服此“三不祥”。这里的“辨”因而只具有实践理性(道德)的意义,而无关乎纯粹理性或逻辑思辨。“辨”与人之吉凶祸福的关联,不在理性认知方面,而在道德选择方面。

“非相”之义,按理说应该导向一种不拘泥于外表的颇具哲理性的思辨,但却导向心术之正,并最终导向“礼”与“圣人”: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圣王;圣王有百,吾孰法焉?……故曰:欲观圣王之迹,则于其粲然者矣,后王是也。彼后王者,天下之君也;舍后王而道上古,譬之是犹舍己之君而事人之君也。故曰:欲观千岁则数今日;欲知亿万则审一二;欲知上世则审周道;欲知周道则审其人所贵君子[2]175。“辨”在于“分”,“分”按杨倞注为“上下亲疏之分也”,亦即等级名分,而名分由礼而产生,礼又为圣王所制。由于先王的典章制度已不传于后,所以应该“法后王”,后王礼法主要指周道,即由周公所制定的一套典章礼制。孔子说“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法后王”即在发挥此义。“辨”显然不是真理的发现,而在于确立并保障一种尊卑、长幼等级分明的社会秩序,以挽救由于诸侯纷争而造成的混乱,这实质上就是孔子所谓“正名”所要达到的目标。那么在荀子的心目中,作为人之为人凭据的“辨”,就不是某种辩论能力,而属于道德自觉。荀子和孔子一样,只关心人的道德质素,并不关心知识与智慧。

“辩”是一种语言行为和能力,常与“言”、“说”(shu)i混用。《非相》云:凡言不合先王,不顺礼义,谓之奸言,虽辩,君子不听。法先王,顺礼义,党学者,然而不好言,不乐言,则必非诚士也。故君子之于言也,志好之,行安之,乐言之。故君子必辩。凡人莫不好言其所善,而君子为甚。故赠人以言,重于金石珠玉;观人以言,美于黼黻、文章;听人以言,乐于锺鼓琴瑟。故君子之于言无厌。鄙夫反是,好其实,不恤其文,是以终身不免埤污傭俗[2]185-186①。由于有邓析、公孙龙、惠施等奸言惑众,君子需要以同样的方式正人言说,此所谓“君子必辩”。“辩”与上文“辨”的侧重点不同,“辨”侧重内容;“辩”侧重形式,主要就言说才能说,核心是“君子于言也无厌”。因为“言”是君子美好品质的表现,是士人发挥社会职能的手段,所以言说是一件很美妙的事情,君子应喜欢言说,善于言说;那些世俗庸众,只有行动能力,而没有言说能力。与上文偏重于道德感的“辨”以区别人与禽兽相应,这里又以是否善于“言辩”以区别君子与庸众。孔子说:“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论语•里仁》)荀子也许有感于战国众多辩说之士的功绩,因而对君子指标有所超越。

荀子接下来对辩说本身所遇到的难题进行讨论。首先,“凡说之难,以至高遇至卑,以至治接至乱。”[2]186即用最高社会理想来说服最卑鄙的人,用治世的道理施行于乱世,这正是孟子在其游说过程中所遭遇的最大问题,也是孟子屡次游说不成的症结所在。其次,“远举则病缪,近世(同“抴”,引)则病傭”[2]186,要说服人则必然要援引古今,而远举上古之事则不免虚妄,近举当世之事又不免平庸,无说服力。荀子关于“辩说之难”的议题韩非子在《难言》中作了发挥,他列举了六对矛盾的言说状况,说明言辩总难做到折中而没有纰漏,如“言而近世,辞不悖逆,则见以为贪生而谀上;言而远俗,诡躁人间,则见以为诞”[3],这正本于荀子所谓“远缪近庸”。#p#分页标题#e#

但荀子有战国游说之士的自信,他以为善于辩说的人能够通过说话技巧的运用而“曲得所谓”,即以某种曲折婉转的方式说服别人,又不因为挫伤对方而引祸上身。具体方法是“与时迁徙,与世偃仰,缓急嬴绌,府然若渠匽、隐栝之于己也”[2]186,即因时、因地、因形势、因对象而调整自己的言说方式,做到合宜适度。这些方法并不是具体语言策略或修辞技巧,而是一种中庸平顺的人格姿态。他进而提出“宽容”原则:“贤能容罢(弱)”、“知能容愚”、“博能容浅”、“粹能容杂”[2]186,把这些称为“兼术”,即兼容的方法。这些都属于辩说者所持有的人格姿态,与逻辑技巧无关。对于具体事功,儒家总不肯从事功本身探究其内在规律和具体推进模式,而总是忙不迭地对从事者的道德与人格提出要求。由于对名家的戒心,荀子不可能对言辩技巧作语言修辞意义上的探讨,因而便只能提出诸如“审己以严,待人以宽”之类与言辩无关的极平庸的原则。孟子见齐宣王,在宣称“好货”、“好色”的齐宣王面前,就采取一种婉顺屈就姿态,不惜对“太王好色”曲解《诗》义,但齐宣王还是“顾左右而言他”。这种曾经让孟子尊严扫地的姿态,荀子却拿来作为制胜法宝,也显示了儒家原则在辩说上的捉襟见肘处。再看他在下文专门谈及的“谈说之术”:“矜庄以莅之,端诚以处之,坚强以持之,分别以喻之,譬称以明之,欣欢芬芗以送之,宝之,珍之,贵之,神之。如是则说常无不受。”[2]192即严肃庄重地面对辩说对象,真诚地替对方设想,坚持自己的观点,通过分析对比让对方通晓,通过类比让对方明白,热情和悦地将自己的观点转达给对方。这样对方会对自己的观点珍爱之,并信以为神。这也主要是就“辩说”态度而言,所谓“说无不受”恐怕一厢情愿而已。春秋战国时代辩说行为一般在游说场景中展开,一边是地位低下的士人,一边是趾高气扬的王公大臣。而那种婉顺、端庄、和悦等姿态本身是一种尊卑贵贱之“礼”的要求。所以荀子的言辩说,总体上在他的礼学观点统辖之下。

二、荀子与名家的离合

台湾牟宗三先生在其《名家与荀子》中称,将荀子置于惠施、公孙龙两位名家之后,乃是“旨在明中国文化发展中重智之一面,并明先秦名家通过《墨辩》而至荀子,乃为一系相承之逻辑心灵之发展,此后断绝而无继起之相续为可惜。”[4]6荀子能否纳入名家一系,这是很复杂的理论问题,牟宗三先生不会轻易放过,他注意到《儒效》篇“隆礼义而杀诗书”命题。结合《劝学》所云:“不道礼宪,以《诗》、《书》为之,譬之犹以指测河也,以戈舂黍也,以锥餐壶也,不可以得之矣。”牟宗三先生指出:“自人生言,诗书可以兴发,而不足语坚成;就史事言,‘诗书故而不切’(《劝学》),必待礼义之条贯以通之。”[4]167-168《劝学》又云:“伦类不通,仁义不一,不足谓善学。……君子知夫不全不粹之不足以为美也,故诵数以贯之,思索以通之,为其人以处之。”牟宗三先生按曰:“诵数以贯之,全也;思索以通之,粹也。全而粹,则伦类通,仁义一矣。”[4]168“全粹以为美”是荀子美学思想的重要命题,一般均从道德人格之全粹讲,牟先生从思维方式角度解释此语,并显示荀子重视思维之“条贯”、“伦类”,相当于今人所注重的逻辑条理,亦即思维的严密性。因为对思维之全粹的重视,荀子亦有了名家色彩,因为先秦名家不管其动机如何,他们都有一个重视“客观心智”的指向。相对于主观心性及道德境界,“客观心智”强调思想与知识在一种客观确定性的框架中展开[4]172,这也正是中国思想史所缺少的。“仁义”和“伦类”、“全”和“粹”、“诗书”和“礼义”在儒学中确实是相互联系的两极,荀子是贬抑前者而推扬后者的。但多数情况下,他要求仁义与伦类的统一。表现在为学理想上,则要求“全粹以为美”,主张“诵数”与“思索”的统一。前者偏向儒家精神,后者属于名家精神。出于对荀子“客观精神”的强调,姑且可将他置于名家一系。但荀子在理论意识上是大不满名家的,尽管理论阐述中与名家有暗合之处,这正像韩愈之于佛家。

荀子《正名》篇以批驳战国名家为职志。唐人杨倞注云:“是时,公孙龙、惠施之徒乱名改作以是为非,故作《正名》篇。”[2]883可见《正名》之作,正针对公孙龙等名家。“正名”为儒家传统主张,为孔子针对春秋以来诸侯国的大臣对国君的僭越行为而发,旨在确立君臣名分,是一个很具体的政治范畴(参阅《论语•子路》)。战国后期,“正名”又面临新的课题。《正名》开篇云:后王之成名: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散名之加于万物者,则从诸夏之成俗曲期,远方异俗之乡则因之而为通。散名之在人者: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是后王之成名也[2]882。

“后王”按照《荀子》书一般含义,当指周后之王,用于表示时间则指近世。“成名”即为人所公认之名。这里区分了三类“名”,其中“刑名”、“爵名”、“文名”为一类,与社会政治有关,分别涉及法律制度、爵位名号、指礼义节文。第二类是“散名之加于万物者”,即事物之名。第三类为“散名之在人者”,是对人的性情的命名。对于名的如此精致的区分,反映了荀子时代对社会结构的区分。正如“言辩”观不强调逻辑正确一样,荀子阐述“正名”并没有思想严密性的期待,而将“正名”引向政治教化范畴。《正名》篇接着说:“故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则慎率民而一焉。”[2]882他以为邓析以来的名家“析辞擅作名以乱正名,使民疑惑,人多辨讼”,适足以助成民之奸心,使人世多纷扰。他“正名”的目的则是“壹于道法而谨于循令”,最终达到“治之极”。可以看出,荀子并没有给思辨以独立地位,而使其始终服从于国家政治目的,名辩不是思想之利器,而仅仅是政治的附庸。可见荀子的名辩思想并不是名家思想的延续,而是修正,最终还是要回归孔子的立场。“正名”的宗旨不单纯从概念逻辑本身去确立思想的正确性,而要求主要考虑社会和伦理因素以确立思想的合法性。荀子并没有心平气和地理解名家的思想意义,而是以一种法家式口吻武断而激烈地予以抨击。#p#分页标题#e#

早在庄子那里,惠施、公孙龙等人就被斥为“饰人之心,易人之意,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庄子•天下》)。这说明基于严密逻辑论辩的胜利,并不一定能使人心悦诚服。尽管如此,庄子依然把惠施富于思辨的话语当作砥砺思想的利器。到儒家孟子,对“言”的审视,已不再是针对“言”本身,重视的是言说者的道德用心。荀子《非十二子》更从礼义角度对名家惠施、邓析等提出尖锐批判,说他们“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琦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2]206,在接下来的议论中,荀子更是把名家类似的言论指斥为“辩说譬谕,齐给便利,而不顺礼义”的“奸言”,和“劳力而不当民务”的“奸事”、“劳知(智)而不律先王”的“奸心”并为“三奸”[2]216。“三奸”对国家政治有灾难性的后果,是圣王所要坚决制止的。

既然“言”的性质有关国家治乱,那么荀子的“言辩”即是从拯救天下的使命发出的:“今圣王没,天下乱,奸言起,君子无执以临之,无刑以禁之,故辨说也。实不喻然后命,命不喻然后期,期不喻然后说,说不喻然后辨。”(《正名》)[2]904“奸言”主要指名家众说。名家的言论在孟子那里并没有引起过分的焦虑,他自信“诐辞知其所蔽,淫辞知其所陷,邪辞知其所离,遁辞知其所穷”《孟子•公孙丑上》,其所涉及的四种不良言辞中可能已包含了名家的言辞,但孟子坚定地推行儒家理念而漠视当前形势,因而对名家没有具体回应。荀子长期处于战国学术的核心地带(稷下和兰陵),对名家的感受肯定比孟子强烈得多。他必然要对盛行于战国中后期的名家学术发表自己的见解。荀子在《正名》列举了“三惑”,即“以名乱名”、“用实以乱名”和“用名以乱实”,认为这些问题在圣人明君之世可以由最高统治者“临之以势,导之以道,申之以命,章之以命,禁之以刑”,而无须借用“辨”,但现在的形势是“君子无势以临之,无刑以禁之”,只能以“辨说”的武器破解“奸说”。但荀子所谓“辨说”又不同于名家之辨名析理,也不同于今人之理性判断,类似的思辨在荀子以后就不再有人专门谈起了,荀子是名家的殿军。但也正如牟宗三先生所说的,他的所谓正名,“概从孔子之正名说起,以现实因缘为本质,而于名家内部名理之辨,大都视为‘苛察缴绕’、‘怪说琦辞’,不复知有名理之境,亦不复欣赏其‘智慧之俊逸’矣”[4]228。荀子终于没有能像亚里士多德那样建立起系统的逻辑哲学,而是把言辨引向了道德。

荀子之所以没有开出逻辑学,首先可以理解为战国乱世的首要任务不是开拓智慧,而是匡救道义。其次从思想本身看,荀子曾指责惠子(施)“蔽于辞而不知实”(《解蔽》)[2]839,说明他不能在语言和现实世界之间做出区分,并不理解逻辑思辨可以借助语言系统单独展开,所以总要从现实出发以审查语言。《正名》所确立的“制名之枢要”(原则)即“辨实而定名”,强调“所缘而以同异”,即名的同异以对“实”差异的感知为依据,眼睛看出形体色理的不同,耳朵听出声音清浊的不同,口品尝出甘苦、咸淡、辛酸等滋味的不同,心灵体验出喜怨哀乐等不同情感,才有对象的不同命名。前辈学者以此为据说荀子是唯物论者,岂不知这正是荀子思致水平低下处。老、庄之所以成为最具思辨色彩的思想家,正由于他们在整体思致中对现实的超越,“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道”和“名”正是超越性范畴,属于纯然思辨的成果。

而荀子总体上是在现实政治的基点上正名的,所以他不能将思想引向形而上的超越层次并创造出一种逻辑模式,而只能在形而下的现实层次辨名析理。其“正名”的目的在于“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正名》),而所晓明的“志”,所实施的“事”,都无不出于“礼”的范畴。这样他对待名家,就不是思想家的姿态,而是残暴政客的姿态,与春秋末年杀死邓析的郑国大夫子产无异。最后,以“不苟”的原则,阻滞了思想通往客观精微化的进路。《正名》篇指出:“彼正其名,当其辞,以务白其志义者也。彼名辞也者,志义之使也,足以相通则舍之矣;苟之,奸也。”[2]914把言辞视为通达志义的工具,志义既通,就不必在言辞上再去讲究,此亦所谓“辞达而已矣”。《不苟》篇指出:“君子行不贵苟难,说不贵苟察,名不贵苟传,唯其当之为贵。”[2]81从下文的例子看,这里的“苟”为过分的、勉为其难的。如“高山与深谷一样平,天与地相接,齐国与楚国相邻”,这些明显违背常理的诡词就被看作过分的言辞(即孟子所谓“淫词”),惠施、公孙龙等却勉为其难,反复辩说。荀子说这“非礼义之中也”。以“不苟”为原则,他要求君子“言辩而不辞”、“辩而不争”[2]86-87,前一句要求好辩但不在文字表面兜圈子;后一句要求好辩但不争强好胜,属于人格修养。《不苟》篇最后归结于儒家常说的一个字“诚”:“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致诚则无它事矣。”[2]102“诚心”是养心、守仁、行义的准则,也是制名、辩说的准则。名辩被引向主观心灵境界,而缺失了客观化进路。

三、结论

荀子的文学思想,除《乐论》外,最重要的就是关于“言辞”的论述。上文所引“名辞”为“志义之使”正与先秦儒家“诗言志”的观点相近,那么“名辞”在最宽泛的意义上可以直通于“诗”或后世所说的文学。“言”包括书面文章和口头言说,先秦时代口传文化色彩比较浓厚,所以用“言”泛指一切语言形态的东西。而“言”和“辩”、“说”、“名”等词经常结合或混同使用,含义相近,因此名辩思想可以作为元文学理论,即一种通向文学理论的基本思致和背景理论,来推测和引申出相关的文学思想。#p#分页标题#e#

法家名言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语言学专业知识;语义直觉判断;专名指称

中图分类号:H31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795(2014)02-0017-008

在当代语言分析哲学中,直觉似乎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纵览文献,哲学家普遍诉诸直觉以构建理论学说、做出论证阐析。譬如,克里普克的历史一因果学说、Recanati的真值条件语用学以及Borg的语义最小论(刘龙根,2010,2013)等影响甚远的理论无一不是建立在直觉之基础上。与直觉相符的理论往往被认为是合理的、可接受的,而与直觉相悖的理论则被视为错误的或不可接受的。为此,美国哲学家JonathanWeinherg慨叹“脱离了直觉,分析哲学看来就不成其为分析哲学了”(2007:318)。

对直觉的广泛依赖,集中反映了传统哲学研究方法的本质一一坐而论道式的思辨。然而,近年来这种哲学论辩方法逐步受到了挑战。尤其在分析哲学阵营内“实验哲学”(experimental philosophy)异军突起,一批年轻的美国分析哲学家不再端坐在摇椅上沉思,而是走出书斋,像自然科学家那样运用系统的实验方法,深入探究人们对语言哲学、心智哲学及道德哲学等领域内重要哲学问题的看法。其中一项既颇具开拓性又极富争议的研究是关于专名指称的实验研究,正是该项研究引起语言哲学中的实验转向。

1、研究背景

众所周知,当代语言哲学中有两种经典的指称理论:弗雷格、罗素等倡导的描述语理论o(descriptiontheory)与克里普克、普特南等创立的历史-因果理论(causal-historical theory)。描述语理论的核心是专名与描述语相联系,专名的指称就是那些满足相关描述的个体。换言之,专名等于一个或一些特定的描述语(陈嘉映,2003:293-303)。克里普克(1972)强烈反对描述语理论,认为专名绝不等于某一个描述语,并通过如下关于“哥德尔”的思想实验批驳描述语理论:人们一般认为哥德尔是算术不完备定理的发明者,假设事实上该定理由一个名为施密特的人发明,但因某种机缘巧合哥德尔将这一成果窃为己有并公之于众。按照描述语理论,当人们使用“哥德尔”这个名称时,他们事实上指的是施密特,因为施密特是唯一满足“算术不完备定理的发明者”这一描述的人。然而,这一结论似乎与人们的直觉格格不入。克里普克由此拒斥描述语理论,提出了历史一因果学说,认为专名的指称由与该名称有关的历史一因果链条决定,人们使用“哥德尔”谈论的就是哥德尔,而不是施密特(Kripke,1972:83-84)。

半个世纪以来,语言哲学家围绕这两大指称理论孰对孰错争论不休,各执一词。而来自美国的几位哲学家Machery,Mallon,Nichols和Stich(2004)另辟蹊径,采用实验方法为这场理论争鸣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他们将问题的焦点由指称理论本身转移到哲学家在论证过程中或直接或间接地依赖的个人直觉之上,并质疑是否所有人都拥有与哲学家相同的直觉。借鉴克里普克关于“哥德尔”的思想实验,他们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以香港大学和罗格斯大学的本科生为受试,研究他们关于专名指称的直觉。结果表明,中国学生倾向于用“哥德尔”指称施密特,而西方学生倾向于用其指称哥德尔,即东方人与西方人具有不同的语义直觉;而且同一文化群体内的语义直觉也有着较大差异。于是他们得出结论:克里普克的思想实验引发的语义直觉不为人们所共有,他对描述语理论的反驳并不被广泛接受。分析哲学家的个人直觉判断看来缺乏普遍性,并不一定可靠;因而,“哲学家必须全面革新研究方法”(Machery et al.,2004:10)。显然,这一实证研究是对传统哲学研究方法的革故鼎新,引起学界异常激烈的论战。

此后,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Machery等人的研究结果进行检验和批判,力图探讨直觉的跨文化差异究竟是真正的直觉上的差异,抑或由实验设计的缺陷所致。目前,针对其最初实验方案,学者们提出可能影响实验结果的因素主要包括受试的母语和二语语言水平的差异(Lam,2010)、说话者指称和语义指称的模糊性(Ludwig,2007;Deutsch,2009)、认知视角模糊性(Svtsma&Livengood,2011)、语言直觉与元语言直觉的混淆(Marti,2009)、普通大众直觉的不可靠性(因而应该倚重专家的直觉)(Devitt,2006、2011、2012;Ludwig,2007:Hofmann,2010;Williamson,2007、2011)等。随之,Machery及其同仁从理论和实验两个角度对各种质疑系统地做出回应,继续坚持原有立场(如Mach-ery et al.,2010;Maehery et al.,2009;Maehery,2011、2012:Weinberg et al.,2010等)。

在上述争鸣中,关于专家直觉与普通大众直觉孰更可靠的争论尤为激烈。特别是Devitt、Ludwig、Hof-mann、Williamson等哲学家提出所谓“为专业知识辩”(expertise defense),认为专业知识可增强直觉的可靠性,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的直觉比普通大众的直觉更加可靠。在当下语境中,专家主要指受过系统的有关哲学和语言学的专业训练、具有哲学和语言学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如哲学家、语言(哲)学家,甚至哲学、语言学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普通大众常指非哲学、非语言学相关专业的大学生,少数研究中指路人;可靠则意味着直觉能经得起推敲与检验。

Devitt一直对基于直觉的传统哲学研究方法颇有微词,力主将科学方法引入语义学研究,因而他赞同Maehery等人凭借实验手段来挑战传统的研究套路。但是,在应当以谁的直觉为基准的问题上Devitt却同Maehery等人发生了龃龉。他认为,选取普通大众作受试,以他们的直觉为理论依据的做法是错误的;相反,实证研究应该检测专业人士的直觉,因为他们的指称直觉更直接相关,也更为可信(Devitt,2012:5)。与Devitt不同,Ludwig(2007)坚决捍卫传统哲学研究方法,认为那些调查普通人关于哲学议题的看法的实验结果对坐而论道式的概念分析方法形不成任何挑战。在他看来,哲学思想实验是一项反思性活动,旨在引发人们关于恰当运用某一概念的潜在知识,这种知识正是直觉或直观判断(Ludwig,2007:135)。一般而言,思想实验涉及实验者和受试,其成功实施依赖于双方准确理解实验要点所在,而唯有经过系统的专业训练,实验者和受试才能够满足上述要求。同样地,专家的直觉受到Williamson(2007、2011)与Hofmann(2010)的青睐。他们一致认为,受过专业训练的人既能够更加准确地区别相似的概念从而避免将其混为一谈做出错误判断,还能够有意识地摆脱不相关因素的影响进而提供更加可靠的数据。

然而,“为专业知识辩”这一主张遭到了Weinberg与Gonnerman等人的反驳,他们从多个角度仔细考察哲学专业知识的构成要素,认为哲学研究不可与其他领域的研究相类比(Weinberg et al.,2010)。在诸如医学、气象学等领域,专业知识和训练可能会使专家的直觉判断更为可信。然而在哲学研究中,由于思辨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哲学家缺乏来自外界就其在思想实验中的直觉判断的有益反馈;而且没有其他任何一个领域的研究人员像哲学家那样依赖直觉。因此,他们从根本上拒斥“为专业知识辩”。

除此之外,语言哲学文献中亦不乏实证研究结果与“专业知识增强直觉的可靠性”这一观点相悖的例子。譬如,Machely(2012)通过实验发现,语言学专业知识对不同领域的语言学家产生不一致的影响:语言哲学家和语义学家多拥有历史一因果直觉,而社会语言学家、人类语言学家、历史语言学家多拥有描述直觉。据此,Machery认为拥有语言学专业知识并不能提高语义直觉的可靠性,专业知识一定程度上使得专家们彤成偏见。然而,Machery的研究存在一个问题,即研究所用问卷材料中出现了一个专名(Tsu Ch'ungChih)和两个自然种类名称(lemon,mantup),而人们关于这两类名称的指称直觉是否一致仍待研究,故将二者一并讨论所得结果令人生疑。

综上,Machery等人的开拓性研究引发了语言哲学界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产出累累硕果,亦不断遭到质疑与挑战。专家直觉与普通大众直觉孰更可靠尚无定论,“为专业知识辩”亟需得到更多经验证据的有力支持。此外,迄今学界关于专业知识对语义直觉影响的研究均从西方学者的视角出发、以西方人为受试,鲜有研究专门针对语言学专业知识是否以及如何影响东方人的语义直觉。有鉴于此,本文拟通过调查问卷手段,考察中国大陆受试关于专名指称的直觉,探究语言学专业知识与语义直觉的关系,以期为本研究领域做出贡献。

2、研究设计

2.1 研究问题

本研究主要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①语言学专业知识对语义直觉有无影响?

②语言学专业知识是否可以提高语义直觉的可靠性?

2.2 研究对象

本实验研究对象为随机选取的96名中国大陆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和语言(哲)学家,其母语均为汉语。其中,36名学生为上海某两所高校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具体包含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英美文学、英汉翻泽等下设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经过若干年本、硕(博)阶段英语语言学相关专业课程的集中训练,均积累了一定的语言学专业知识;另外36名学生来自上海地区几所大学计算机、数学、物理、经济管理等专业,这些受试除了学习过一些公共英语课程之外,未曾研修过任何与语言学相关的课程,也未接受过与语言相关的专业训练,因而基本不具备语言学专业知识;另有24名受试为第八届中西语言哲学“夏日书院”系列学术研讨会的与会专家和学者,他们长期从事语言学和语言哲学研究,掌握了系统的语言(哲)学专业知识和研究方法。下文中将这些受试分成三组,分别命名为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组(简称专业学生组)、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人t组(简称非专业人士组)和专家组。

2.3 研究工具

本实验使用的研究工具为调查问卷,主要包括两部分:专名指称问卷及受试背景调查问卷。其中第一部分,参考已有文献中“哥德尔”及“祖冲之”的故事(Machery et al.,2004,2009;Machery,2012),并对其进行改编,以使其内容更符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见附录)。每个故事后设有两个问题:关键问题和干扰题,且故事一的关键问题设置采用了直接提法,故事二的关键问题则采用间接提法,以便更好地捕捉受试关于专名指称的直觉。无论哪种提法,关键问题后的选项A均符合描述直觉,而选项B符合历史.因果直觉。为了收集更多有关受试对故事材料和问题的理解的数据,在每道关键问题后配有一个受试对自己所给答案的把握程度的五点量表(“完全没有把握”、“没有把握”、“不确定”、“有把握”、“十分有把握”);在故事二的关键问题之后还划有横线要求受试填写判断理由。正式发放问卷之前,对20名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硕士生和计算机专业的博士生进行了调查,预测问卷材料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在分析预测结果和受试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始问卷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使故事材料和问题表述更为清晰准确、简洁明了。

2.4 数据收集与处理

数据整理时,由于部分问卷未填写完整或干扰题回答错误,剔除了15份无效问卷,得到有效问卷81份:专家组22份、专业学生组27份,非专业人七组32份。作者将81份有效问卷编码后对关键问题的答案进行赋值。根据惯例,本研究集中报告有关历史一因果直觉的数据,故关键题选A(描述直觉)得O分,选B(历史-因果直觉)得1分,每个受试所得分值范围为0~2分。最后将实验数据逐一输入计算机,利用数据分析软件SPSS 16.0和Excel 2010对其进行描述统计和分析。为了考察语言学知识对专名指称直觉的影响,对专家组、专业学生组、非专业人士组三组数据进行一元方差分析,以检测三组之间是否有显著性差异。此外,本文间接测量直觉的可靠性,即通过计算分析每组受试得分的标准差来观察其组内差异的大小;若某组组内差异较小,即该组受试的直觉的一致性较高,那么该组受试的直觉就较为可信。

3、结果与讨论

具有语言学专业知识的专家和学生与没有语言学专业知识的普通学生关于专名指称的直觉到底有何异同,这一问题可以从对三组受试相关数据的描述统计与分析中得到答案。根据表1,专家组平均分最高,专业学生组均分次之,非专业人士组的均分最低。三组受试标准差由小到大为专家组

为了考察表1中的平均值的差异是否具有统计学意义,从而确定语言学专业知识对专名指称直觉有无影响,采用一元方差分析(one-way analysis of vaFiaHce)方法对三组数据进行了比较。检验结果显示,F(2.78=3.329,p=.045.05、p=.079>.05),而专家组与非专业人士组组间差异显著(p=.019

上述结果表明语言学专业知识对中国大陆受试关于专名指称的直觉有影响,专业人士、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学生、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人士具有不同的直觉;而“语言学专业知识是否可提高语义直觉的可靠性”这一问题似乎未能得到完全肯定的回答。下文将结合受试背景调查问卷收集到的数据对研究结果做进一步分析与讨论。

首先,专家背景调查问卷中研究方向/兴趣一栏的结果(图3)显示,从事语言哲学相关研究的专家占55%,从事语用学、语义学研究的占18%,其余的专家从事语言学及语言与认知等相关学科的研究。在“最熟悉的语言哲学、语义学著作”一栏中,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哲学研究》、克里普克的《命名与必然性》、不同作者的《语义学》(如莱昂斯、萨义德)、《语言哲学》(如莱肯、陈嘉映)等著作多次被提到。概括而言,本组受试在大致相同的研究领域中,阅读和钻研相关经典著作及文献。常年的积累与思辨使他们掌握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培养了精确地分析概念、准确地运用概念的能力,在解决复杂哲学论题时能够尽量避免做出错误判断。针对本研究中专名指称这一经典哲学论题,相似的学术背景使他们做出大体一致的判断。相比之下,他们更多地拥有克里普克式的历史-因果直觉,认为在假定的故事情境下,当张华、李明使用专名“祖冲之”和“哥德尔”时分别指称祖冲之和哥德尔,而非张衡与施密特。

与专家组相反,如图4所示,参与本次调查的非外同语言文学专业人士大多是数学和计算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共占85%),他们对语言学学科的相关理论和研究方法所知甚少。在既缺乏语言学专业知识,又未掌握解决语言学相关々业难题的技能的情况下,他们对于所读故事中专名指称的判断更符合描述语理论,更加倾向于认为一个专名的指称对象就是那个满足某一(些)描述语的个体。因而,在他们看来,当张华使用专名“祖冲之”时实际指的是张衡,因为只有张衡唯一满足“实际上推算出至日的精确时刻(却不为张华所知)的那个人”这一描述;当李明说“哥德尔真是个伟大的数学家”时,他实际指的是“施密特”,因为施密特唯一满足“实际证明算术不完备定理定理的那个人”的描述,所以李明所说的话应该是正确的。如此,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组受试给出的答案大多不符合历史-因果学说,故全组均分最低。

最后,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组的情况略有不同、由图5可见,一半以上的学生来自翻译(英汉笔译与口译)专业,另有部分组员来自英美文学和语言学学业(具体研究方向包括系统功能语言学、语料库语言学、社会语言学等),少部分来自语言哲学专业。作为较高水平的英语专业学生,经过各种专业课程的学习以及在特定研究方向的训练与钻研,他们所掌握的语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多少理论上应该处于专家组和非专业人士组的中间水平。由此推论,该组受试作答时组内一致性也应该介于专家组与非专业组之间。然而,实际上该组的组内差异性最大,这一结果如何解释?Machery(2012)提出专业知识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形成偏见,进而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直觉判断,这一看法在此不无道理.就本组受试而言,在不同专业方向的学习和训练中,他们掌握了不同的专业理论知识与研究方法;面对某一语言现象或问题时,结合自身积累和经验给出相应的看法。然而,这些受试专业知识的掌握毕竟不及专家水平,他们还尚未形成专家那样坚定的理论立场,对于同一类型的问题或许不能给出完全一致的答案。藉此,不甚相同的专业研习背景和尚不坚定的理论立场双重因素使得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组的受试在回答关于“祖冲之”和“哥德尔”这两个原本属于关于专名指称的同一类问题时做出了不同的判断,致使该组所得数据呈现最大的变异性。

综上所述,本研究结果表明语言学专业知识的确影响语义直觉判断。具有丰富的语言学专业知识的专家、具有一定的语言学专业知识的学生与不具有语言学专业知识的普通学生在假定的故事情景中,对专名“祖冲之”和“哥德尔”的指称的直觉反应迥然不同统计检验一元方差分析结果证实了三组受试在对这两个专名指称的直觉判断上存在着系统性的差异。对三组数据进一步两两比较检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显示,专家组与非专业人士组之间差异显著,表明这两组受试数据上的差异确实是由不同的实验处理引起,而非一些无关因素所致,在此研究中即是有无语言学专业知识所引起的系统差异。换言之,语言学专业知识的积累以及相关专业的训练使得专家更多地拥有历史一因果直觉;而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大学生则更多地拥有描述直觉。

然而,关于专业知识能够提高直觉的可靠性这一看法,本研究结果尚不足以提供充分的佐证。假设一组受试掌握的语言学专业知识越丰富,他们对专名指称的直觉判断应该越趋于一致,组内差异性就越小,该组的直觉就越可靠;那么,只有当标准差――作为衡量可靠性的指标――的大小排序为专家组

4、结语

法家名言范文第4篇

《福建省实施〈重话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告,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5月26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促进经济文化交流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的规范汉字。

第三条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活动;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培训和水平测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单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下列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机关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用列入对学校督导、检查、评估和考核的内容;

(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广播、电视、出版物、网络以及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标以及广告、招牌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对地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公民的姓名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实施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八条下列情形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的除外。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对社会公开讲话等公务讲话等公务活动时的用语;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影视用语,汉语文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用语;

(四)商业、旅游、文化、体育、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银行、保险、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

第九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和其他交往活动,可以根据需要使用方言。

第十条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下列等级标准:

(一)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为一级甲等水平;

(二)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老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老师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为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对普通话水平未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并督促其参加培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的或者国家对普通话等级标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批准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具体实施。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

第十二条每年九月份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新闻媒体负责宣传周活动的宣传报道,学校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推广普通话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基本用字:

(一)公务用字;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汉语文出版物用字;

(四)影视屏幕用字;

(五)公共服务行业用字;

(六)道路、建筑物的名称标志以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七)广告、招牌用字;

(八)商品包装、说明用字;

(九)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用字、人名用字;

(十)汉字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

(十一)网站面向公众的用字。

第十四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建筑物的命名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不科学、不规范、名不副实、格调低俗的名称。

第十五条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在公共场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手书招牌、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

第十六条在公共场所的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需要配合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的,应当采用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为辅的形式,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当在于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

各类汉语文出版物不得在汉字标题或者行文中将汉字表达的词汇用外国文字代替,专业术语、缩略语确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除外。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编辑、记者、汉字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学生以及从事印章、牌匾、广告制作等工作的文案人员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和新闻媒体可以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监督,对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不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予以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广告、招牌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制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并处一千元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名标志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处罚。

法家名言范文第5篇

中图分类号:N04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8578(2012)02-0007-02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的召开,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了空前的历史机遇。最近,新闻出版总署柳斌杰署长在做客强国论坛时谈到,“语言文字是一个民族文化的根,在国家和民族形成发展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在新的条件下,我们要更加重视五千多年已经形成的中华民族的语言文字。”科学技术名词是中华民族语言文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语言文字在世界科学技术发展中的独特体现,在当前国家科技大发展、文化大繁荣的历史时期,开展好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等方面均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对科技名词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1950年即成立全国学术名词统一工作委员会开展科学名词统一工作。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该组织是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审定和公布科技名词的专职机构。自1985年成立至今,在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已按学科建立了83个分委员会,审定公布了近百种科技名词,出版名词书总量达到125种。我国的科技名词审定公布工作稳步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为保证规范科技名词顺利推广使用,国家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标准化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条款涉及科学技术名词规范使用的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定。”同时,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还多次针对科学技术名词工作制发文件,明确相关事宜。

然而,在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也遇到了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推广应用工作方面还存在某些滞后现象,突出表现就是不规范使用科技名词的现象,影响了科技文化的交流与传播;二是在教育科研、媒体出版、广播电视和科学普及等公共文化领域尚未形成规范使用科学技术名词的意识和风气,凭感觉和习惯使用科技名词的不规范现象仍为数不少;三是在国际贸易、企业经营中,因错误使用科技名词造成经济损失的现象屡见不鲜;四是在商品说明书、合同文本和公开的广告中,不良商户利用不规范的科技名词诱导公众,从而非法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科技名词使用层面广,社会影响深,由科技名词误用、滥用而导致的经济、文化、教育问题近年来变得越来越频繁、突出,必须及时加以科学合理地规范。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问题是在我国颁布、修订的多部法律法规中虽有专门条款涉及科学技术名词工作,但因为不是专门法规,很多情况下缺乏针对性,条文规定不够细致、具体,故而在社会生活中遇到不规范使用科技名词的情况时,常常陷入有法可依而无法可管的尴尬境地。

从科技名词规范化使用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科学技术名词工作中,只有制定科学技术名词管理条例,把科学技术名词的审定公布、推广使用和管理监督等工作全面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才能更好地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而对科技名词规范化制定专项管理条例,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理顺工作机制,在科技名词的审定、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和方法,以期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种种不利于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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