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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月度工作总结

小贷公司月度工作总结

小贷公司月度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工作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今天小编给大家为您整理了金融行业月度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金融行业月度总结范文一:__年我市金融工作以加大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为主线,积极促进信贷投放,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__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1.信贷工作

__年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为__亿元,同比增长18.1%,比年初增加_亿元,同比多增__亿元,完成省政府下达新增170亿元任务的104%,在全省各市中排名第2位。

上市工作

金辰机械经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确定中介机构、完成企业改制、进入辅导报备过程后,预计于__年一季度申报材料。中镁股份、风光化工已启动上市准备工作,津大肥业、卓异科技等均与券商密切洽谈。

3.基金融资工作

卓异装备制造、巨成教学科技、丰华实业、风光化工等企业与基金公司进行了谈判,拟引进的基金规模共计5.4亿元;光大麦格理大中华基础设施基金有意向控股或参股污水处理、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

4.多渠道融资工作

通过拓展融资渠道,促进表外业务、融资租赁、信托等多途径融资,全年多渠道融资超过260亿元,完成省政府下达的170亿元指标计划。

5.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建设工作

__年我市已批准开业小额贷款公司51家、注册资本金额为26.8亿元,当年累计为中小企业和“三农”发放贷款2083笔、金额_亿元,贷款余额为20.3亿元。我市已批准开业的融资担保公司22家、注册资本金__亿元,当年累计为_户中小企业发放担保贷款43.6亿元,担保贷款余额达46亿元。

主要工作

1.积极推动信贷投放、引导信贷投向。

一是建立信贷工作推进协调机制,每旬调度一次信贷工作,每月最后一周对各金融机构实行日调度、日汇总、日通报。二是设立了信贷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将新增贷款200亿元任务指标分解到各金融机构和各市区、园区,政府的各类存款优先支持信贷投放突出的金融机构。三是年初整理出我市__年有融资需求项目171项、资金需求437亿元,根据资金需求组织了多渠道融资、重点项目融资及进出口银行业务推广等多场专项对接会。四是积极引入外埠银行,兴业、光大银行在我市的分行开业。金融办年度工作总结金融办年度工作总结。截至__年__月末,9家已入驻的外埠银行贷款余额__亿元,占全市贷款余额16.7%,年度新增贷款66.9亿元,占全市新增贷款的38%。五是引导信贷支持中小企业及“三农”,市人民银行与我办开展了金融支农“大集”活动,我办下设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融资平台与国开行合作,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当年发放贷款1亿多元,到现在累计为300多户中小企业发放贷款14亿多元。

2.多措并举推动企业上市。

一是推动重点企业加快上市准备,使__机械、中镁集团等企业及时启动了上市工作。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市政府出台了支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保持我市扶持资金与省政府资金同步、同比例到位。三是培育后备企业,帮助企业提升素质、树立形象、加快发展,争取早日达到上市条件。四是为拟上市企业做好服务,协调解决土地、资金、规范等方面问题,与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共同出台支持企业上市政策。五是为即将启动的新三板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工作打好基础,制定了新三板的奖励政策,联系中介机构开展新三板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推广培训。

3.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

一是将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制作了2万副宣传扑克发放至基层单位,组织了15个单位及各市区开展广场宣传活动,在__日报做了1次宣传报道。二是抓好清理工作。全年共开展排查工作2次,现有待处理的案件共2起。同时准确摸清聚众上访情况,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做好疏导劝解、宣传教育。三是制定了《营口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应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提高金融创新能力。

一是推动港口金融创新,起草了报送省政府关于设立“营口港口金融创新试验区”的请示,省政府批复同意后,我市分别召开了物流商贸业及金融业座谈会,同时赴上海、宁波等5市学习先进经验,8月份完成了营口金融创新试验区方案初稿。二是研究实施科技金融试点。建立风险投资基金,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机构、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营口惠营公司将为种子基金提供1500万元。

5.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发展,加强对两个行业的监管。

一是积极推动机构设立和可持续发展。20__年新批开业担保机构5家,小额贷款公司新批开业20家。网点布局更趋合理,小额贷款公司可实现各县区全覆盖。我办分批择优向省开行推荐了一批小额贷款公司,争取开行的融资支持。同时突出特色,培育大型、专业化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二是完善行业监管措施。推动市区两个行业监管体系建设,采取市县监管部门联动、抽调协会及中介人员配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组织好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日常使用工作,实现风险实时监控。三是推动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并将协会的工作重点放在按季开展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金融行业月度总结范文二:今年,敖汉旗金融办在旗委、旗政府的领导下,在市金融办的指导下,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很好地履行了职能,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工作,使敖汉旗金融运行呈现平稳健康发展态势,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存款有所提升,保险业市场竞争明显,服务范围逐步拓展,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和担保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持续深入开展,金融结构进一步优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促进了敖汉经济社会平稳持续发展。

一、__年金融工作开展情况

(一)信贷投放力度加大

为进一步调动全旗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制订了《敖汉旗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由于政策对路,使金融投放大幅增加。截止11月末,全旗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51.63亿元,同比增长了31.79%;各项贷款余额18.16亿元,同比增长了17.77%。人险保费收入6990万元,各项理赔支出723万元;财险保费收入1816万元,理赔支出578万元。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了对“三农”、农牧业产业化资金的扶植力度,基本满足了中小企业、农牧业产业化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贷款余额3.37亿元,比年初增加1.0亿元,增长3.36%,农牧业贷款余额14.57亿元,比年初增加5.13亿元,较年初增长了53.54%。两家小贷公司累计发放支农贷款9309万元,期末贷款余额4425万元。

(二)融资功能进一步增强

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四个平台共同发挥作用,增强了政府项目、中小企业、“三农”融资能力。投资公司为新惠第六中学融国家开发银行贷款7000万元,年初进入放款程序,至10月底已申请到位资金4300万元,是金融办成立以来融入的第一笔资金,同时也实现了开行贷款在敖汉“零”的突破。另外利用赤峰恒德担保平台为谷丰粮贸、黄羊洼草业、新洲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小企业融资万元。

(三)大力实施“引进银行”工程

今年在引入包商银行的基础上,成功地恢复了建设银行,同时与元宝山区农村合作银行联系在敖汉旗建设一家村镇银行。预计村镇银行年内即可营业,包行、建行在__年可投入运营。通过“引进银行”工程进一步健全了全旗金融体系,活化了敖汉的金融市场,有效地形成良性竞争,使全旗金融形成多元竞争、健康发展的格局,真正惠及民生、造福百姓。

(四)有力地营造诚信环境

敖汉旗旗委、旗政府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协调指导,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成立了政府旗长任组长的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出台了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使金融工作纳入了地方政府的宏观协调管理范畴;金融办积极推动政银企合作,上半年召开金融工作座谈会,向金融机构推介重点项目42项,召开银企座谈会沟通信贷信息,促进银企合作。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在引进银行完善金融体系建设的同时着力打造诚信敖汉,牵头组织敖汉旗信用社2300多万逾期贷款清收工作,以引进大棚养滑子菇为着力点,解决设施农业发展难题,化解贷款风险,即促进了产业的发展又有助于贷款回收,还能净化金融生态环境,可谓一举多得。

(五)加快了产业化进程

农牧业产业化是农村牧区快速发展的必由之路,支持产业化建设和小企业发展是旗域经济的重点,是信贷投放的着力点,是研究产业化和小企业发展进程中的资金瓶颈的有效途径。我们已深入到有关乡镇进就农牧业产业化进行了调研,组建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农牧业龙头企业培植等方面的信贷支持,有效解决农牧业产业化融资难的问题。

(六)组建了乡镇金融机构

根据年初金融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各乡镇苏木成立了金融工作领导组织,明确了分管领导,确定了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金融工作,打开了金融工作上下联动的局面。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敖汉旗金融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正视存在的问题,从横向和纵向的对比上发现我们还有很多不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信贷规模较小,存贷差过大,服务网点布局不合理,融资渠道单一。

(二)小企业融资艰难。由于县域商业银行贷款权限上收,发放贷款需要层层审批,贷款周期较长。银企信息不对称也是主要因素,企业对银行的贷款政策了解极其有限,银行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以及信用程度没有准确的把握。双方掌握信息的不对称,制约了银企之间的合作,是形成企业“贷款难”、银行“难贷款”矛盾的重要原因。

(三)敖汉鑫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政府投融资平台,承担着大量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目前由于公司刚刚运营,公司没有现金流,资产规模相对较小,资产质量欠佳,尤其是3000万元现金资本由于财政局借回,致使公司在各家银行验资准入环节遇到了一定的阻力,这既影响准入条件,又势必影响后期的抵押担保规模。

金融行业月度总结范文三:时光飞逝,不知不觉间,我们在忙忙碌碌中走完了__,迎来了__。在此,我把自己在__年的工作做一个小结,努力改进不足的地方,发扬优点,争取使自己在来年的工作中做得更好。

在业务工作方面:今年由于新系统上线,业务的集中与综合,我遵照上级行的指示,岗位从滞后复核变成了综合柜员。无论从事什么岗位的工作,我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工作态度,以一名银行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断的提醒自己要在工作中认真认真再认真,严格按总行和支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来进行操作,把合规放在第一位。

从事滞后复核的工作本身就是对一个人综合素质的考量与信赖,我也不辜负上级领导对自己的期望,不滥用自己的职权,兢兢业业,克己奉公,每天不厌其烦、仔仔细细地翻阅着每张张传票,看柜员办理的业务是不是合规,章子盖地是否盖到位,签名是不是写在了该写的地方,汇款、存款填票的要素是否齐全,坚决不让一个章子漏盖,不让一个签名漏签,不让传票的要素不全,不给不合规的业务授权。虽然不在前台,但是我却是前台的有力支撑,为前台提供着各种后勤保障服务,想前台之所想,急前台之所急,有力地扫除了前台柜员的后顾之忧,省却了结账之后翻阅传票的麻烦,减轻了柜员的工作量,让他们有时间和精力办理更多的业务,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在此期间,我认认真真地履行着我的职责,完成了行里交给我的每一项任务。

在临近年末从事综合柜员的日子里,虽然接近十几年没有从事前台服务,但我还是顺顺利利地完成了我的工作任务。作为前台操作人员,我深知其岗位的重要性,毕竟我直接面对的就是客户,我的形象就代表着农行的形象,只有我热情周到的服务才能赢得更多的客户,取得更大的效益。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我声音洪亮地与客户交流,规范自己的服务,耐心诚恳的解答客户的询问,及时、准确、快捷地为客户办理各项业务,并且根据不同的客户群体积极营销行里的各种理财产品和金融服务,从短信通、支付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到“安心得利”,“农银汇理基金”、“存金通”等等。同时,我还秉持“活到老学到老”的信念,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行里的各项业务培训和活动,学习新业务、新知识,不断跟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使自己始终站在农行金融服务的第一线。

在安全和风险防范方面:我们是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我们的工作是直接和现金打交道,因而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各种风险,尤其是接送库的时候,所以为了银行资金的安全运营,我时刻提醒自己要加强自身安全防范的意识,认真学习和履行上级行的关于安全及风险防范的文件,警钟长鸣,为客户提供便捷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一定不忘坚持规范操作,以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生活当中,我一直坚持着良好的作息习惯,按时上下班,积极带头打扫营业室的卫生。当然,我还一直保持着良好的人际关系,团结同事,关心同事,与同事和睦相处。同时,在大家忙碌工作的同时,也不忘为大带去欢笑,调剂的营业室的气氛,使大家以愉快轻松的心情处理着各种复杂的业务。

虽然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服务的质量、业务技能还有待加强、提高。我打算在新的一年里更加积极地学习各项新知识,严格要求自己,为行里达到今年的新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同志们,“春天行动”的号角已经吹响,还等什么呢?让我们放手大干一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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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月度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小额贷款公司特点

    (一)法律地位及其组织结构

    1、从法律地位上看,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具有放贷功能的公司制企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知,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准金融性质的公司制企业。它具有银行业放贷功能,以自有资金和合法融资为其资金来源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又具有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2、从组织结构上看,小额贷款公司结构简单,内控相对薄弱

    我国各省的金融和工商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2008年7月出台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2011年11月6日浙江省政府又出台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由原20%扩大到30%,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股东结构上体现为股权较为分散,无绝对控股股东。在组织结构上,一般采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模式,相对比较简单。并且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较短,不像商业银行那样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由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方面,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就会显得薄弱。

    (二)经营业务的特点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发放贷款,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包括不得对外投资。可见其经营范围狭窄,而且要受当地人民政府金融管理机构和工商部门多方面的监管。总体来说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业务经营的地域性强。不得跨省经营

    在同一个省份内,各市区县也要按政府拟定的名额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区域只能限制在其所在区域,不得跨区经营。

    2、贷款业务资金来源渠道有限,资本规模不大,总体经营规模较小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 “只贷不存”,资金来源限定在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目前江苏、浙江、内蒙和四省等省区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将资本金与融资额的比率由1:0.5逐步提高到1:l。)。各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最高限额往往也有限制。从2012年上半年全国50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来看,平均每家实收资本8082万元,意味着平均对外融资不足5000万元,可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平均不超过13000万元。与对资本充足率要求较低(目前要求的资本充足率为10%)的中小银行相比,也显得资本规模极小,总体经营规模也相对较小,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抗风险能力薄弱。

    3、贷款对象分散、单笔金额小、期限短、平均年利率远高于商业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时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例如浙江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2011年底浙江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183家,注册资本总额370亿元,年末贷款余额约14万笔,总额560亿元,全年累计发放贷款约225万笔,总额1826亿元;小额贷款的覆盖面超过10万户,其中向农户、个体户、中小企业等贷款发放比例近60%。这些贷款期限大多数在6个月以内,多为解决客户的现金流短缺之急。

    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区间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至4倍。由于客户往往缺少抵质押物,大多数客户选择了保证贷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执行的年利率大多在20%左右。

    (三)从其会计核算上分析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8年12月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具体的财务会计核算实施办法,由各省财政厅自行制定。因此,从全国范围来说,暂无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准金融企业,业务上只贷不存,不得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诸如票据贴现、信托、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其他金融业务,核算内容主要是围绕“资金投入-发放贷款-收回贷款”这一资金循环过程展开,其会计核算内容具有单一性。

    与一般企业相比,其会计核算方法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除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外,核算重点在于贷款、利息收入、贷款损失准备和抵贷资产等与贷款业务相关交易和事项,特别是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与一般企业完全不同,需在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按不同的比例计提,例如,正常贷款计提比例为0、关注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贷款计提比例50%、损失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在会计科目设置上,按与资产负债表的关系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外科目是指与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无关联,用以记载不涉及资金运动的重要业务事项的科目。如:抵押有价物品、质押有价物品、已核销贷款呆账等科目均为表外科目。在记账方法上,表内科目采用借贷记账法,表外科目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在会计凭证使用上,以单式凭证为主,并以大量原始凭证代替记账凭证。此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分期、期限短、笔数繁多,且外部监管要求严格,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要做到准确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提交和报告业务信息,必然要做到会计核算系统的高度信息化,并与业务管理系统紧密相联。

    二、小额贷款公司审计策略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上述特征,使得其审计工作有别于普通企业的审计,为了提高审计效率,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其审计策略大体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充分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和确定恰当的重要性水平

    在风险评估阶段,必须结合上述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经营业务的地域性、经营规模、贷款业务特点等方面来分析,作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环境及其内部控制调查和评估工作,从而充分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恰当的重要性水平,为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有力支撑。在这一过程中要特别关注由于其组织结构简单,内控薄弱所可能导致的舞弊风险。对舞弊风险的失查,可能导致整个审计工作失败。

    (二)在实质性审计阶段,则要把握好以下审计重点与审计方法:

    1、股东资格和注册资本合规性审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一般都要求管理规范、信用优良且实力雄厚,其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和盈利能力要符合规定。如浙江省明确规定主发人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应以货币出资,且由发起人一次缴足。因此,审计过程中要通过查阅、询问和调查等方法,审核公司股东资格和注册资本出资情况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贷款业务的审计

    贷款业务的审计,主要涉及贷款、利息收入、贷款损失准备和抵债资产四个方面的审计。

    对贷款业务的审计目标重点要放在其合规性、完整性上。要按照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认真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后检查、催收”等关键环节的内控测试工作,分析其薄弱环节之所在,检查其是否存在操作风险,诸如在发放抵押贷款时,是否有员工与客户串通,抬高抵押品价值,从而达到多贷款目的的情形,及其可能产生的审计风险。严格审查各项贷款业务是否符合合规经营的监管要求,是否存在向股东贷款、以及“搭便车”的状况。这里所谓“搭便车”,是指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量大,而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可用于贷款的资金无法满足客户需求,从而出现一些关联方借助小额贷款公司的渠道放贷,并收取高额利息,这种舞弊现象,是明显违反监管规定的。

    贷款利息收入的审计目标,重点是在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上。在收入确认方法上,在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时,应该关注是否按贷款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来确认利息收入;关注利率是否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是否有异常波动;如果出现低于正常的平均利率的情况,往往预示着可能存在账外经营、收入不入账、以及“搭便车” 等违规行为。

小贷公司月度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这桩曾引起国务院总理等高层领导批示的案件,于3月底公诉到法院,经13小时的庭审激辩,案件未有宣判。

联谊案的发生背景,是全国范围内的民企借贷难题。虽然打击力度不减,但非法集资类案件仍数量迭增,企业借道“灰色金融”谋取暴利的形式亦更丰富。联谊案发,亦可算作再敲警钟:“投资”有风险,入行需谨慎。

但纵观本案诸多细节,我们发现,对于类似联谊的公司和类似联谊的过错,治理之道,更在法律之外。

高宏震第一次开口,是需要回答审判长的提问。

“被告人高宏震,你之前的职业?”

头发花白,现年64岁的高宏震叹了一口气后答道:“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谊公司)董事长。”

此后高宏震第一次被带离法庭时,更令在场者唏嘘。他走的很慢,离门口不到10米的间距里,他紧张地在旁听席中搜寻,目光所及,他看到了很多熟悉面孔――亲友、多年跟随的下属、企业家朋友、关心此案的政府官员。短短的时间,他和他们一一对视,表情逐渐放松下来。

这是3月26日上午9时左右,发生在湖北省黄石市中级法院多功能厅的一幕。当日,可容纳180人的法庭座无虚席,包括国内一线20余家主流财经媒体参加旁听,而辩方12名律师的庞大阵容,也令庭审气氛骤显紧张。

《新楚商》记者获悉,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除却该案是中国首例“因典当业务致刑案”――其法律评价和定性,事关民间融资和典当业的发展前景这一因素;还与联谊公司及高宏震的社会影响力及关注度分不开。

联谊公司可谓湖北民企翘楚,其多年经营的钢铁贸易主业,为行业内华中最大,全国第四,是全国11家特大型钢厂的商、湖北国企龙头武钢集团的第一大经销商。联谊公司曾连续9年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并数次获评"湖北省民营龙头企业"、"湖北省优秀民营企业"、"湖北省最具有影响力民营企业"。

而高宏震本人,在湖北的商界、政界,也是颇有名声。湖北省总商会副会长;第九、十届湖北省政协委员;武汉市武昌区十三届人大代表――这一系列身份也令该案的案发在湖北范围内引起不小震动,其侦结与判决受到多方关注。

此外,因为撞上“审计风暴”及涉案金额巨大,该案还得到了数位国家高层领导的重视。据悉,国务院总理曾作出重要批示“由公安部配合银监会调查处理。”分管金融的副总理、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也曾过问并批示此案。

根据黄石检察院3月26日指控,联谊公司涉嫌通过关联公司“以典当之名”挪用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非法向湖北省内72家民企放贷近20亿元。

至本刊4月3日截稿,诉联谊公司“非法经营罪”一案,初审尚未有判决结果。

祸起

与高宏震一字排开站在被告席上的,是联谊公司的八名高管。《新楚商》记者注意到,高宏震等六人因此前被取保候审,均着便服出庭;联谊公司结算中心总经理陈小兰、监事高洪旭两人,庭审时仍穿着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色背心(至本刊记者发稿时获知,联谊公司八名高管已全部获释)。

一家500强级别的公司,八名高管站上被告席,所为何事?

祸事初起之端,是在2009年下半年。彼时,“审计风暴”正在关口――国家审计署正对“4万亿”的投资资金流向进行摸底审计。

据了解,当年8月,国家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下称“武汉特派办”)接到举报,称联谊公司在典当业务放贷过程中,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行为。

彼时,该举报被“武汉特派办”高度重视,随即派员进驻联谊公司,对资金使用情况展开专项审计。当年10月,初步审计结论认为“联谊公司通过关联企业对外办理资金拆借业务累计发生额16658万元,其中挪用银行信贷资金12618.435万元”。

颇具戏剧性的是,因联谊公司对上述结论表示异议,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武汉特派办”遂对联谊公司的合作企业――雪正投资所涉典当业务展开调查。

随后,更多情况浮出水面,情形对联谊公司越来越不利。

2010年1月,“武汉特派办”的正式审计结论认为:联谊公司及其合作企业雪正投资,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通过多家关联公司,以典当放贷之名对外非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数额高达54亿元(联谊公司19.8亿;雪正投资34.2亿),年息高达28.8%-78%,从中非法渔利2亿多元(联谊公司8233万;雪正投资11867万),其中,在放贷本金中有5.94亿元(联谊公司5483万、雪正投资53917万)来源于套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2010年2月,国家审计署通过第4号《审计要情》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总理总理即刻批示:“由公安部配合银监会调查处理。”分管金融的副总理、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也专门作出批示。随即,公安部、银监会开始协同调查。

2010年7月中旬,公安部正式通知湖北省公安厅刑事立案侦查。同年8月底,黄石公安局受指派侦办。2011年1月,根据公安部的提请,中国银监会【银监函(2011)1号】认定:联谊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高利放贷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嫌犯罪。

2011年12月,黄石市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联谊公司及其高管提起公诉,湖北省高院指定黄石中院于2012年3月26日先行公开审理联谊案(上述雪正投资,因所涉金额和案情重大另案待审)。

诉罪

将联谊公司移交法院的主要罪名,被归结为“以典当之名行非法高利放贷之实”。

《新楚商》记者获得的检方书(鄂黄检刑诉【2011】44号)明确写道,联谊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2007年10月25日至2009年5月8日期间,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伙同其他投资公司或单独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72笔,以月利率3.6%-6%的利润违法向向72家公司违法放贷19.8亿元。同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高利发放贷款5482万余元,共获利8233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联谊集团单位刑事责任,对该公司董事长等6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两名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分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责。

检方指控:2007年上半年,联谊公司因主营钢铁贸易业务利润下滑,开始进军典当业务。同年7月,相继成立武汉铠景工贸公司(下称“铠景工贸” )和湖北谊信永和投资公司(下称“谊信永和” )。同年10月,再成立投融资事业部。2009年1月,前述两公司作为法人股东控股成立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下称“融泰典当” )。至此,放贷平台搭建完成。具体操作为,投融资事业部以湖北谊信永和投资公司名义对外招揽放贷业务,融泰典当则按《典当管理办法》流程进行“封包”、发放贷款。三方人员重叠,实为一套人马。此外,大额贷款则需报请联谊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

前期,在融泰典当未获批时,联谊公司与雪正投资签署联营合作协议,对外以雪正投资所控制的湖北民生典当有限公司(下称“民生典当” )名义放贷,双方按出资比例分红。从2007年10月至2009年5月,双方利用民生典当印章及格式合同,共向17家公司放贷25270万元(雪正出资4118万,联谊出资11152万),以月利率3.6%-6%计,共获取利息1832.5万元。

后期,在融泰典当获批后,从2009年初到2010年12月底,谊信永和配合融泰典当共向55家公司发放贷款173150万,以月利率2.4-6%计,获利6401.4万元。检方认定173150万元放贷本金中,有6笔共5483万元属银行信贷资金,其利息收入131万元。

根据以上事由,检方认为:联谊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伙同雪正投资或单独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法向不特定对象高利发放贷款192937万元,同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高利发放贷款5483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因其高利转贷属竞合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一并追究刑责。

在3月26日的庭审中,公诉人黄石市检察院面对媒体和工商联人士,详细阐述了上述定罪理由。检方认为:联谊公司及其负责人高宏震出资成立谊信永和和融泰典当之目的,就是为了从事高利放贷,在72笔贷款操作中从未真正按《典当管理办法》办理质押、抵押、开具当票等手续,而是完全参照银行发放贷款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直接发放贷款,其放贷年利息高达28.8%-78%(约为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14倍),而且,还套取5483万元银行信贷资金用以放贷。

一位公诉人总结:“这实际上就是借典当公司的‘壳’平台外衣,从事类似高利贷的违法金融活动。”

激辩

3月26日,《新楚商》记者早早到达了庭审现场,此时法庭已有20余位记者坐在了媒体旁听席上,随后还在看到了多位省市政府官员、工商联及企业家协会代表及民营负责人参加旁听。

因为腰伤,头发花白的高宏震,走起路一高一低,进出法庭时步履格外蹒跚。回答庭上提问时,表现激动而又慌乱,颤抖的双手不时从裤兜与夹克衫口袋里摸出事先准备好的材料宣读,并数次被审判长不留情面打断。

因为涉及72笔放贷业务,公诉方仅书就念了一上午。从上午8点30分开始,至晚9时30分结束,联谊案持续审理了13个小时,除午餐和晚餐时间分别休庭了30分钟和15分钟,未作任何停顿。

当日的庭审,控辩双方对所开展的72笔业务并无异议。其后联谊公司的律师与八名被告人的律师分别辩护,辩护焦点集中于三点:72笔贷款发放的主体该如何认定?其性质到底是非法金融还是合法典当经营?被指控涉案的5483万元银行信贷资金能否用加权平均法计算而得?

检方的书中,有这样一段描述:2007年上半年,联谊集团因主营业务利润下滑,高宏震想发展新的业务……

而联谊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在法庭上拿出了公司的财务报表说明:2007年与2008年联谊集团的业务量和利润分别增长了40%和44%以上,并不是业务下滑。

据联谊方面相关人士介绍,早在2005年,钢铁贸易经营已趋稳定的联谊集团,“开始积极寻求新的发展领域,希望寻找到一个能够适于国家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有发展前景和迅速形成产业化发展的行业”。在此期间,联谊公司曾尝试过生物医药、化工等,但都不理想。2007年,联谊集团决定拓展典当融资业务,希望通过典当行与各行各业中小企业的广泛而深入的接触,寻找到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

“涉足典当业,一是看好典当行业的前景,二是随着部分金融行业对民营资本的放开,我们也有了这样的机会。”高宏震对《新楚商》记者这样谈及进入典当业的初衷。

因成立典当公司需要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股并相对控股,联谊集团自然人股东利用自有资金,在2007年7月26日分别注册成立了湖北谊信永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信永和”),并于该年的7月27日对拟成立的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泰典当”)进行了预名登记。由于注册典当公司有前置程序,即须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故至2008年底融泰典当才正式注册成立。

在典当公司未正式审批下来之前,为了搞好拟办典当公司员工的培训工作,联谊集团拟成立的典当公司的控股企业谊信永和遂与湖北民生典当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典当”)合作,以民生典当为主体对外开展一些典当融资业务。双方约定,如果是联谊招揽的业务,联谊和雪正按照4:6分成,如果业务是由雪正公司拉来的,联谊和雪正按照2:8分成。

2008年底融泰典当正式审批下来后,谊信永和终止与民生典当的合作,正式独立地开展典当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业务。

一份由知名刑法专家樊崇义等七名教授联名出具的《专家法律意见书》认为,联谊案中典当业务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是谊信永和及融泰典当,而非联谊公司。该《意见书》认为,该案中典当业务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是融泰典当,而非联谊公司。独立经营且自负盈亏的谊信永和和融泰典当两公司,才是本案的真正法人主体,而不应将两公司的典当业务行为认定是联谊公司所实施。

高宏震认为,谊信永和与民生典当公司的合作,实质是民生典当公司开展的合法的典当业务,“开具的是民生典当的当票,也有当物。谊信永和仅是提供当金方面的合作。”

在庭审过程中,控方对辩方主张的公司关系问题,回应为“多个牌子一套人马”,认定这是联谊公司在从事放贷业务。一位典当业内人士也持此论:“如果这样的做法被允许,那是否意味着所有的资金,都可以借助任何一个典当公司的‘壳’,发放当金。”

此外,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认为,包括民生典当在内的融泰典当的行为,是合法典当业务,而非违法金融活动。

联谊方面主辩律师汪少鹏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显示,2008年12月商务部为融泰典当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2009年1月,武汉市公安局核发《特许行业许可证》;2009年1月,湖北省工商局核发经营执照。在融泰典当审批期间,谊信永和与具有合法资质的民生典当合作开展业务。因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72笔“放贷”业务,均为民生典当和融泰典当开展的合法业务。

汪少鹏指出,即便在开展典当业务过程中,存在“封包”未办理正规抵(质)押手续和费息偏高等现象,也最多只能算作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构成违法,更不能构成犯罪。

值得留意的是,就在湖北省商务厅2010年“全省典当行年审通报”中,融泰典当被评为“A级”企业,即便在2011年涉嫌罪案情况下,其仍被评为“B级”。

针对检方指控的涉嫌挪用6笔5483万元银行信贷资金,辩方则提供了截然相反的事实。联谊公司称,从银行取得的三笔信贷资金,大部分用于购买钢材,且余款留在结算中心,结算中心向典当公司调度资金时只是运用了存有这些余款的账户,而不是信贷资金。而且结算中心在运用存有上述6笔资金余额的相关账户向典当公司调度资金时,其账户当期自有资金存量远大于其当期调出资金数额。

据高宏震介绍,从2006年至2010年,联谊公司年经营规模达数十余亿元,年银行授信规模达二十亿余元,年平均实际使用贷款额仅占银行授信总额的54%,仅占经营规模的32%。而投融资的资金流仅占联谊集团资金流的2%左右。在典当业务较多的2008年度,贷款使用额占授信总额及经营规模的比例不升反降。即使在被公安机关调查业务基本停滞的情况下,联谊公司海归还了银行贷款约14亿元,“由此可见,我们并不是没有钱而去从银行贷款发放当金” ,高宏震说。

汪少鹏特别指出:“检方指控的5483万元银行信贷资金,是通过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而得,这是极为不恰当的。”

小贷公司月度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首先从发起人的概念分类出发,为更准确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资格进行定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具有比较强独立性的,具有比较灵活的定价机制,但是风险较高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对上海、北京、内蒙古、浙江发起人的规定进行总结,给出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信用记录;犯罪记录

一、 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概念

对于发起人的概念,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界定。学界将其分为形式说、实质说和形势与实质兼顾说。大陆法系一般为形式说,也就是发起人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就可以被认定,如德国法认为能够确认公司章程的股东就是发起人。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发起人乃设立章程之人是也,亦即于章程上签名之人,始为发起人,发起人固为筹备设立之人,然不能谓凡从事筹备设立之人均为发起人,必须于章程上签名者始可。因而虽为公司之筹备设立而奔走尽力,但订立章程时却未参与签名,则得谓为发起人也。①英美法系为实质说,他们认为只有实际上真正参与了公司成立各项事务的人才能被成为公司发起人。这样的认定加强了债权人债权得到清偿的可能性,可以从法律上保护交易安全。但是在实践中具体判断发起人又出现的一定的问题。形式和实质都兼顾的学说是希望能够兼顾两种学说的优点,同时规避两种学说的缺点,但是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就是缩小了发起人的范围,因此只能在理论上加以讨论。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我国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满足四个条件:首先,必须是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这就排除了仅以从中获取利息为目的的借贷人的发起人身份;其次,必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在其他文件如认股书上签名或盖章的,不能成为发起人身份的证明,此规定将认股人与发起人进行了区分;再次,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只要求进行“认购”即可,而非必须缴足。……最后,必须履行公司设立职责。②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发起人也就是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目的,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公司的章程上签名或盖章,向小额贷款公司全额出资(非借贷、非受人委托),履行公司规定职责的股东。

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的资格问题进行思考,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非常必要的。根据2008年05月08日,中国证监会和央行联合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运行意见》第一条规定,可以知道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如下: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一)“只存不贷”。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贷款,但是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其贷款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股东缴纳的资本金部分可以在公司设立以后追加,也可以有外资加入。对于向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不被允许经营其他业务的,但是可以与信托公司合作,由于目前监管十分不规范,与信托公司合作风险难以控制,所以是比较次要的融资途径。

(二)独立性。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公司,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涉它的发展和经营。这样的性质让小额贷款公司有了足够的空间进行自身建设和发展,但是同时作为一个金融类型的公司,也增加了运行的风险。这就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及各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

(三)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小额贷款公司有比较高的风险和交易成本(交易前对于客户信息的调研等),很多国家都开放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限制。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也有比较灵活的定价机制,其他组织或机构不得对其进行干涉,但是其利率是有上限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上限是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最高是四倍,在法律上,超过的部分无效。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是以盈利为目的建立的,但是由于其有灵活的定价机制,和小额贷款本身的扶贫性社会功能,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有扶持社会中低收入人群的作用。

三、 上海、北京、内蒙古和浙江等地发起人资格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条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运行意见》规定,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处发起人人数应在2—200之间,要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外,不能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并没有对发起人的资格进行更具体的规定。根据《运行意见》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各个省份制定了本省的发起人资格细则:

(一)上海:上海于2008年8月27日,由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委四个单位联合签发了《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中,对于在上海市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资格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其内容总结有以下几点: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只能为企业法人,一般不超过两人,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在崇明县③,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要求可适当降低)。2、为了保证股权的合理结构和股本稳定性,上海规定,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2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各不得超过1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要发起人股权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3、如果主要发起人为企业发起人,需满足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如果主要发起人为自然人,需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如果为其他组织,则需提交相关的证明的材料。

(二)北京:2009年1月,北京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制定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对于在北京市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发起人资格,规定的并不十分明确,总结如下:1、发起人应一次足额缴纳不低于一亿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2、发起人如为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如果不是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3、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对法人发起人和自然人发起人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发起人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北京并没有要求只有企业法人才能做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

(三)内蒙古:内蒙古2012年以内政办发2012【43】《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替代了2008年出台的内政办发[2008]25号,对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规范管理,经总结关于发起人的相关规定:1、主发起人需要是当地经营管理规范、资金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的骨干企业。也就是与上海相同,要求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2、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不低于5000万的注册资本。3、境内自然人做发起人,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境内企业法人做发起人,该企业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从事专业投资的公司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境内其他组织做发起人,应当有良好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境外企业不能作为发起人。4、主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自小额贷款公司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无特殊情况2年内不得转让。

(四)浙江:自2008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正式在全国全面铺开,浙江省先后颁发多个通知或办法对其进行规范,其中,2008年7月颁发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对发起人资格进行了初步的规定,2011年10月31日的《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发起人持股比例进行了扩大,2012年2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暂行办法》中规定了部分与发起人资格相关的内容,2012年9月颁发的《关于要求严格把握新增小额贷款公司的质量的通知中》规定了关于主发起人资格的相关内容,总结如下:1、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8O00万元(欠发达地区不低于4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O%,近三年连续盈利并上工年度净利润1000万元(欠发达地区5O0万元)以上,且三年净利润总额 2000万元(欠发达地区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总额6000万元(欠发达地区300万元)以上。2、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不能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3、企业法人作为发起人的,应满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该自然人应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4、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的持股比例不高于30%。

四、 发起人资格限定的建议

从上海、北京、内蒙古和浙江的总体情况看,根据各个省份的情况的不同,对于发起人资格的限定,主要集中在资金准入、是否为当地企业、是自然人还是企业、发起人的信用度、专业知识等方面。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提出建议如下:

(一)主要发起人为民营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是民间金融的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化,正是国家为了逐渐放开民间金融市场而做出的努力。如果允许大型国企、央企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市场,会对民间资本的进入产生比较大的冲击,因为在我国,国企和央企的资金实力普遍比较雄厚。而且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是非常高的,对于国企和央企(我国经济的支柱),应该避免参加此类风险过高的经营活动。

对于此类企业,应在其资质方面做出以下规定: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2、财务状况良好,发起小额贷款公司前,连续三年盈利;3、注册地在中国境内,有些省份规定注册地要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对于整个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产业发展来看,笔者认为主要发起人的注册地在中国境内即可;4、公司治理良好,信用良好(由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评级,一级信用的可以作为主要发起人)。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取发起人的《征信报告》来审核主发起人的信用情况,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级。通常情况下,企业信用记录的认定标准为:(1)最近三年内无任何违法记录的,认定为一级信用记录;(2)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认定为二级信用记录:最近一年内轻微违法记录未满3次;最近2年内无一般违法记录;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记录;(3)同时符合以下标准,认定为三级信用记录:最近一年内有3次以上轻微违法记录或最近两年内有一次一般违法记录;最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记录;(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四级信用记录,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法记录;最近两年内有两次以上一般违法记录。无不良纳税记录,无财务造假记录;5、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十年内无行贿记录(要求有检察院出具的行贿档案查询单);6、出资情况符合当地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硬性规定。

(二)其他发起人。对于其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不应进行限制。也就是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都应该可以作为其他发起人入股。

1、企业发起人。企业普通发起人的资质要求应该比企业主要发起人要低一些。(1)各种类型的企业都可以作为企业发起人,但是,外资企业的持股比例要符合我国对于外资入股的规定;(2)具备法人资格;(3)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物违法犯罪记录,达到上文提到的企业二级信用标准;(4)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前,连续两年盈利,资金运行状况良好。

2、自然人发起人。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良好运行,自然人发起人也应该符合一定的资质。(1)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无犯罪记录,无不良贷款记录,有良好的诚信记录;(3)个人财产全部有合法来源;(4)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金融知识。

3、其他组织发起人。实践中,最多的发起人为企业发起人,其次为自然人发起人,其他组织作为发起人的并不多。但是依然要对其他组织的资质进行一定的规定。(1)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2)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资金来源合法(无借贷,无委托)。(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注解

①郑玉波,公司法,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96 年四修订三版,第 85 页

小贷公司月度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经济社会效益比较明显

自从2006年启动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以来,内蒙古金融办为在全区推进此项改革做了大量的组织工作,各盟市金融办作为具体的推荐人承担着大量的前期基础工作,为试点的全面铺开提供了保障。具体来说,从短短2年的发展过程来看,我区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初创和摸索阶段,从2006年10月到2007年2月,这一阶段的重要成果有两个:一个是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承担主题。也就是把这项重要的改革交由各地的金融办来实施,使得内蒙古金融办成为推进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体。另一个成果是作为人民银行总行试点的鄂尔多斯市融丰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迈出了第一步。内蒙古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的是面向区内外招标的形式进行的,当时参加竟标的区外投资者占了绝大多数,最后由鄂尔多斯市当地的民营企业胜出。由于当时小额贷款公司是一个全新的金融组织,本地的投资者需要一个逐渐了解的过程。融丰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为开启本地投资者的金融意识起到了启蒙作用。

第二个阶段是试点的逐渐推开阶段。随着通辽市内蒙古融通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进入向全区推开的阶段,从2007年2月到2008年6月,先后有8个盟市的13家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内蒙古金融办的审批,而阿拉善盟、乌兰察布市还没有加入试点行列。从这一阶段的试点工作看,我区的投资者意识开始上升,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人基本以区内的投资者为主,特别是集中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鄂尔多斯市。这也是近年来我区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客观反映。

第三个阶段是试点工作在全区的全面展开和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区共批准设立158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25亿元,覆盖全区60%旗县区,其中58家已批准开业,累计发放贷款26亿元。这一阶段试点工作加快,审批密度加大的主要原因一是投资人的金融意识不断提高,特别是在我区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融丰小额贷款公司的示范作用下,民营资本对于参股金融的意识不断增强。对于产业资本来讲,参与金融是一次发展模式上的转型与跨越,对企业来说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另一个原因就是资金供需矛盾突出。我区近年来经济发展速度较快,民间融资需求旺盛。特别是我区发展最快的鄂尔多斯市,2002年2007年累计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474亿元,年均增长38.3%,累计实现财政收入532亿元,年均增长49.4%。累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337.2亿元,年均增长56.1%。2007年经济总量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突破千亿元大关,达1150亿元,同比增长24.3%,人均GDP超1万美元,财政收入达到200.8亿元,同比增长38%,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完成813.32亿元,同比增长42.8%,地区综合经济实力跃居全国百强城市第28位,经济的快速增长提供了大量投资机会,企业和个人投资意愿不断增强,信贷需求十分旺盛。截至2007年末,全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482.2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为503.6亿元,存贷比例高达104.44%,是自治区少数几个借差地区之一,充分说明鄂尔多斯市地区资金供需矛盾突出。据人民银行的典型调查,在鄂尔多斯市,融资机构融入资金的利率为月息18‰,最高可达25‰,发放贷款的利率视不同期限、不同额度而变化,一般为月息30‰-35‰。在资金需求旺季,利率高达35‰-45‰,个别达到50‰。因此从事民间借贷的回报率很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区特别是发达地区的民营资本对于申请小额贷款公司非常踊跃。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主管部门,地方金融办在规范发展的前提下,加大了试点工作的进度。到目前为止,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已在全区12个盟市全面展开。

二、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良好,为支持“三农”、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起到了一定作用

(一)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情况

截至2008年9月末,全区9家正式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3.3亿元,累计放款2.72亿元,贷款余额2.07亿元。主要向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和微小企业发放信用或担保贷款。从贷款质量看,呼伦贝尔市和巴彦淖尔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分别出现9.5万元、173.5万元不良贷款,其余均为正常类贷款,总体质量较好。

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到2008年5月末,发放贷款余额11207.47万元,同比增长229.51%。从贷款对象看,农户贷款余额3481.78万元,占贷款余额的31%;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7725.7万元,占69%。从贷款方式看,信用贷款余额3620万元,占32.3%,保证贷款余额6455.86万元,占57.6%:抵押贷款余额1131.62万元。占10.1%。从利率水平看,主要实行自主定价机制,已发放贷款利率最低14.4%,最高为29.88%,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26.67%。利率主要根据贷款户性质及贷款期限决定,一般农户贷款在同档期最高利率的基础上下浮25%。从经营效果看,到2008年5月末,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131.37万元。

新型金融组织机构成立以来,遵循服务“三农”、“三牧”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尊旨,支持当地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如诚信资金互助社、融达资金互助社成立以来,分别将贷款的70%和80%以上贷给了农牧民,有效地缓解了当地农户的资金需求,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融丰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农牧民较少,该公司在解决当地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金需求的同时,对周边的农牧民发放农户贷款,占贷款余额的31%,同比增长达3.18倍之多。兴安盟中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农牧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57.1%:呼伦贝尔市融新小额贷款公司农牧业贷款户数占到了全部贷款户数的47.15%。

(二)对民间融资有一定引导作用

由于正规渠道支农资金不足且门槛高、手续多,民间借贷长期存在并呈逐年扩大态势。小额贷款公司虽利率相对较高,但因贷款人在急用钱时,首先考虑资金的可获得性,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其发展初

期或是出现暂时资金短缺时,高利率相对时间成本而言,其更注重后者,小额贷款公司成为其融资首选。随着正规融资渠道的开通,相对混乱的民间融资会逐步趋于规范。

三、存在的问题

(一)资本金来源的可持续性

目前的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从目前全区唯――家经营超过1年的融丰小额贷款公司来看,其10月末的贷款余额已经达到1.28亿元,这其中有2800万元留存的利润,资本金已经用足。目前内蒙古金融办要求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根据金融办与建设银行之间的协议,建设银行一方面负责监督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另一方面也担负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支持职能。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尚未通过银行进行融资。同时,随着年底货币政策适度放松,即使小额贷款公司有融资需求,商业银行也无暇顾及。随着贷款规模的扩大,加上农业类的小额贷款流转周期长,如果没有大量的后续资金注入,这种只贷不存的模式就难以成为真正可持续赢利的商业模式。

(二)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作为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无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将其风险内部化,这是改革设计者有意的制度安排。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小额贷款公司也和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一样,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同时也存在着风险外部化的可能性。

一是系统性风险,像今年金融危机这样的风险是任何一家信贷机构都难以避免的。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大批倒闭,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的影响是很大的。二是经营风险,经营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本身经营不善造成的风险,这里面需要特别提到的一点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贷款利率超过20%,那么,贷款者需要超过20%甚至更高的收益率才能承受如此之高的贷款利率。高回报的行业也一定蕴藏着高风险,一旦经济景气持续走低,当这些行业难以保证高回报率的时候,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就难以避免。另一种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在其经营其他企业过程中出现风险,可能会波及小额贷款公司。三是非法集资的风险。尽管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历次非法集资案件的事实表明,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集资冲动是不能不有所顾虑的。

(三)小额贷款公司支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都建立在县级市镇(或更大城市),部分贷款公司客户多为市区内的市民、私营企业主及中小企业等,对周边农户涉及较少,尤其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多数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像融丰小额贷款公司10月末贷款余额中商贸流通行业占95%以上,从贷款对象上看,农户贷款占比31.72%,个体户贷款占比68.28%,内蒙古德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累计发放各项贷款中,个体经营户贷款占到了84.7%,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支农贷款比重偏低。客观原因在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较早的都集中在城镇这些比较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农业的比重已经比较低,所以占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比重相应较低。相信随着试点工作向旗县的逐步推开,这一局面会有所改变。

(四)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尚待解决

一是制度设计上的问题。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地方金融办同时是一个政府部门,要受地方政府的领导。所以,有政府部门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这种设计本身就存在内在的利益冲突。二是监管的专业性问题。目前,银监会和政府部门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同时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被作为一般企业法人对待,但是其所经营的业务又属于金融业务,除发放信用或担保贷款外可经营中间业务、资产租赁、信用担保等业务,开展业务专业性较强。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协调金融部门的专事机构,从专业性上难以胜任监管任务。三是监管力量不足。内蒙古金融办和各盟市金融办都属于新设机构,最大的问题是人员不足,比如负责审批和监管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内蒙古金融办地方金融处只有2人,审批工作尚应接不暇,监管就更难以顾及。各盟市金融办人手少的情况更加突出,有些盟市金融办的一把手都是其它部门的官员兼任,不仅在时间上难以兼顾,而且也存在部门利益冲突的问题。

四、几点建议

(一)保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有序稳步推进

截至2008年年底,我区将有近100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这将是我区构建新型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力量,这与地方金融办大量的基础工作是分不开的。但是各地金融办在抓审批的过程中,要掌握好审批的节奏,避免一哄而上的问题出现。最新一批得到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中,鄂尔多斯市获得了超过30个名额。而地方政府提出要超过100家,其他盟市政府的态度也很积极。所以金融办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批过程中,能否坚持独立、审慎的原则就很重要。如果单方面考虑地方政府的利益,导致数量过多而给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造成困难,那么对于此项改革的顺利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二)探索合理有效的监管模式

当前体制下,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权归属地方金融办。但这种“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是改革中的权宜之计。目前金融办在风险防范方面更多的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警示,缺乏约束力。对于贷款业务,银监局有成熟的监管手段和经验,而金融办基本是空白。在现有体制下,提高监管效率需要金融办与银监局和人民银行等各家监管部门的密切合作,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内,寻找地方政府、金融办与各家金融监管部门利益的结合点。

(三)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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