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准货币

准货币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准货币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准货币

准货币范文第1篇

非货币易的认定标准

非货币易准则规定: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易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为非货币易;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为非货币易。笔者认为,在这一规定中忽略了非货币易中如涉及存货,无论是收到补价的企业还是支付补价的企业都涉及增值税的问题。如果不考虑增值税,在非货币易的会计实务中,会出现同一交易运用以上两个规定计算的比率不一致,甚至得出相反结论的现象。

例如:甲企业和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税率均为17%甲企业用本企业的库存商品和设备换乙企业的专利权和库存商品。甲企业换出设备的公允价值为450万元,换出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值均为50万元;乙企业换出专利权的公允价值为20万元,换出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值均为320万元,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补价114.1万元[(450+50+50×17%)-(20+320+320×17%)]。

运用非货币易准则的规定进行判断:收到补价的甲企业:114.1÷(450+50)=22.82%25%,不属于非货币易。

由此可见,上述非货币易准则规定的公式就不适用,应该考虑增值税。笔者建议,为了避免误导,应对非货币易的认定标准作如下修订: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增值税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为非货币易;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再加上换出资产增值税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为非货币易。

仍用上例,运用笔者推荐的认定标准,其计算结果为:收到补价的甲企业:114.1÷(450+50+50×17%)=22.44%

固定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

投资准则规定,投资是指企业为了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企业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因此以让渡固定资产而获得的长期投资属于投资范畴,应按照投资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固定资产的转让不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而直接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从贷方转出。但是非货币易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均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二者之间的交换属于非货币易范畴,相应的会计处理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这就产生了会计处理的矛盾。笔者认为,非货币易准则中没有解释换入的长期投资是换入固定资产的企业所拥有的对其他企业的投资,还是该投资是换入固定资产的企业由于接受该项固定资产而作为交换给予换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对自身的投资。因此笔者建议,对非货币易准则进行改进,规定换入投资仅指换入固定资产的企业拥有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才按照非货币易进行会计处理。否则,按照投资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是指企业在销售时承诺顾客在商品使用若干年后,可以用旧商品再支付部分补价取得新商品。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回收旧货,转让新商品,满足了收入确认的四项条件,应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但非货币易准则规定,企业用新商品换回旧商品涉及少量的补价,符合非货币易的定义,应视为非货币易进行会计处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导致企业产生不同的损益。笔者认为,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是企业的一种营销策略,目的在于保持或扩大企业商品的市场份额,只有初始销售才具有收入的性质,以后发生的回收旧货、转让新货是初始销售的延续,是发生的销售费用(回收商品的公允价值与补价和新商品的成本之差)。所以建议把以旧换新的业务作为非货币易处理。

关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问题

非货币易准则规定,如果不涉及补价的,通常情况下根据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实际成本;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通常根据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加(或减)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实际成本。当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时,不会高估资产、虚增所有者权益,能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但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时,会出现相反的结果,违背谨慎性原则。因此,应规定当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时,按照前述方法确认换入资产的实际成本;当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时,如果不涉及补价的,根据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实际成本;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通常根据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加(或减)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实际成本。

准货币范文第2篇

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2日召开会议,强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实行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

从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的情况看,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控制方面,稳定性是不够强的,由此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也比较多。

尤其在货币发行、资金供应方面,不仅出现失控现象,而且出现调控失灵问题。这一点,在实体经济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方面,发行的货币越来越多,广义货币(M2)增长速度越来越快,短短几年间,就翻了接近两番;另一方面,实体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却越来越突出。

过去的融资难单一矛盾,也演化成融资难和融资贵的双重矛盾,且融资贵已经演进成比融资难还要复杂的问题。

在去年股灾没有发生前,外界还一直以为央行释放的货币尤其是信贷资金,都进入了政府融资平台、开发企业以及少数国有企业的口袋,从而造成货币投放得越多,实体企业的资金矛盾越突出。

但是,股灾后农行和中信银行票据违规贴现案曝光后,才知道相当一部分银行资金流向了股市。而最新的数据则显示,通过票据贴现转出去的资金,总额可能超过8万亿。

这么多资金体外循环,实体经济怎么可能不陷入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而股市、地下金融市场 又怎么可能不出现失控现象?

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数据显示,今年1月份,新增人民币贷款达到2.51万亿。而分析则认为,2月份新增信贷仍可能维持高位。虽然不能因此认为货币供应进入放水期,但是,如此迅猛的货币供应,货币政策仍然处于宽松状态。这么多资金投放出去,流向了哪里,显然又是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

虽然说宏观政策要稳的要求,并不单指货币政策、货币供应,财政、物价、土地等方面的政策,在宏观层面,也都需要突出稳字。

但是,就眼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来看,最需要稳的,还是货币政策和货币供应。因为,过度的货币投放,已经给经济社会发展留下风险隐患。

别看现在表现出通货紧缩,一旦经济步入正常轨道,通货膨胀将成为最难应对的问题之一。毕竟,大规模的货币投放,需要有消化的地方。更重要的,相当一部分货币是在体外循环的,其造成的冲击更大。

尽管经济面临下行压力,需要在政策上给予更多的支持和支撑,特别是货币政策不能过紧。但是,要想减少政策宽松对未来发展的影响,还是应当更加注重货币的流向,注重对货币的去向予以有效监管。

股灾之后引发的金融监管改革的讨论,或许是货币政策和供应能否企稳的最核心问题。因为,从这两年来货币资金的供应和走向来看,不少资金没有按照政策所确定的方向运行,相当一部分资金成为体外循环资金或者违规运行,应该是货币政策作用和效率打折的主要原因。

也正是因为如此,中央要反复强调宏观政策要稳、微观政策要活。

接下来,除了强调推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之外,也要强调确保货币政策不走调、不变形,并进一步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不然,货币政策和供应很难保持稳定状态,货币政策不稳,经济就难以稳得住。

拓展阅读:货币政策更重精准灵活

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如何稳增长?一提到货币政策调控,市场的第一反应往往是降息降准。出乎意料的是,2019年农历新年前,降准并未如市场预期而至,央行释放跨年流动性的是中期借贷便利(MLF)、常备借贷便利(SLF)、抵押补充贷款(PSL)等一系列工具。如何理解货币政策调控的思路转变?

结合近期我国货币政策操作来看,货币政策调控机制正逐步完善,调控思路也在发生转变。当前,我国货币政策面临的环境更为复杂,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日前表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方面,财政政策应该是主战场,因为财政政策是天然的结构性政策;而货币政策要保持稳健,如果过度宽松,会造成资产价格泡沫和人民币的贬值。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加深,货币政策需要站在更加开放的全球格局来进行考虑,政策制定需要有国际视野:一方面需要考虑汇率因素,降准等总量型的货币政策工具的信号意义较强,容易强化市场对货币政策的宽松预期。体现在汇率上,会导致人民币汇率承压,引发资本外流和外汇储备下降。另一方面,需要完善公开市场操作机制,结合SLF、MLF、PSL等工具来引导市场利率下行,实现稳定货币流动性的目标。

日期,央行宣布公开市场操作由每周二、四两次改为每日均可开展。公开市场操作频率提高,不但有利于抚平市场波动,稳定市场预期,同时对于完善公开市场操作机制、促进利率走廊的培育和建设,进而推动货币政策调控机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这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入新阶段,同时面临人民币贬值和资本流出压力的形势下做出的政策转型,是更加倾向于使用多元化、结构化、灵活性强的工具进行精准操作的体现。

今年1月,公开市场上实现净投放1.07万亿元,同时搭配使用SLF、MLF和PSL,释放的流动性规模几乎等同于一次降准,既应对了即期的流动性风险,又舒缓中期的流动性压力。

在降低资金成本的同时,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也需要解决,这需要突破传统货币政策的范畴,把总量调控与定向调控结合起来,引导金融活水流向国民经济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近日,央行公布了对2019年度金融机构实施定向降准情况的考核结果:绝大多数银行信贷支农支小情况良好,满足定向降准标准,可以继续享受优惠准备金率;少数银行不再满足定向降准标准,不能继续享受优惠准备金率;一些此前未享受定向降准的银行通过主动调整优化信贷结构,达到了定向降准标准,可以在新年度享受优惠准备金率。实施定向降准并进行考核,有利于将金融活水引导至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建立正向激励机制,这是完善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重要举措。

准货币范文第3篇

一、非货币性资产的分类标准不同

《准则》是以待售与非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为标准来划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类型,即待售与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或非待售与非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谓之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待售与非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谓之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

美国第29号《意见》是以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非货币性资产为标准来划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类型。

二、对同时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分类归属不同

《准则》对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同时交换,特别加以说明:是指以一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或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同时以多项资产相互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并单独作为一种交换类型的项目,列入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之中。

美国第29号《意见》对同时进行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没有单独归类,只按其生产或非生产的定义属性,与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交换的相同标准归类,即分别视其对交换双方换入与换出非货币性资产在生产过程的作用,区分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非货币性资产,判断其会计处理方法。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小量货币性资产补价的判断标准不同

《准则》对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不等值而发生少额货币性资产补价时,判断其是否属非货币易的标准是补价金额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不超过25%,超过25(含25%)者,应判断为货币易,按正常商品交换的货币易的会计处理原则处理。

美国第29号《意见》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等值发生的小额货币性资产补价时,没有指明“小额”的确切含义,由会计人员结合交换内容判断是否属非货币易的类型,但补价金额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最高比例以未达到50%为限,超过50%(含50%)的,应判断其为货币易。

四、在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换入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

《准则》规定,对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补价的,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支付补价的,仍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并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金额后,与换出资产账面之间比较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收取补价,也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补价金额后,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相比的差额确认为本期损益。

美国第29号《意见》对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未涉及补价的,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公允价值来计量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发生支付补价时,以资产公允价值加补价金额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本期损益。发生收取补价时,以资产公允价减去收取补价后的差额,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范的项目范围不同

一般非货币易的项目是包括到惠性的交换和非互惠性的转让两类。互惠换是交易双方都以放弃某些非货币性资产换进另一些非货币性资产,即资产的相向移动。而非互惠性转让,是指一方交出某一资产而没有收回的另一资产的单向资产移动,如赠予或接受捐赠财产。另外,负债亦分货币性与非货币性两类。非货币性负债应同非货币性资产一起规范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

《准则》所规范的非货币易事项中非互惠性的资产转让和非货币性负债交换均未涉及,据该准则所附指南提及:以上两项内容待时机成熟时再行规范。

美国第29号《意见》所规范的非货币易事项,以上两项内容均加以定义并规范其会计处理原则,把非互惠性转让视同完成了盈利过程的非货币易对待。

准货币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货币时间价值 会计准则 摊余成本

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此次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既与国际准则实现了最大限度的趋同,又充分考虑了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现状。对部分经济事项或交易选择了符合中国国情的会计处理方法。新的会计准则在理念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中多项会计准则均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这一理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货币时间价值理论将会越来越受到会计界的重视。因此,深刻理解这一理念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必将有助于会计人员熟练处理与之相关的实务问题,从而更好的贯彻和实施新会计准则。

一、货币时间价值理论概述

(一)货币时间价值的定义货币时间价值是指货币经历一定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也称为资金的时间价值。它所揭示的是在一定时空条件下运动中的货币具有增值性的规律,如现在相同数量货币与一年后相同数量货币相比,前者经济价值肯定是大于后者的,即使不存在通货膨胀也是如此。原因是将现在相同数量货币存入银行,一年后就可以得到大于存入数,这个增值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

(二)货币时间价值理论在财务管理中的意义 一直以来,货币时间价值都是现代财务管理的重要理念之一,因其重要性并且几乎涉及所有与理财相关的活动,有学者甚至称之为理财的“第一原则”。由于货币时间价值可以将不同时间所发生的价值量按照同一标准进行加总,从而提高了时间价值的可比性、可加性,为长期财务决策的作出提供了最基础的理论依据和技术依据,因此,货币时间价值观念已广泛深入到企业的理财活动之中。众所周知,现代财务管理的研究对象是资金及资金运动,企业正是在资金不断循环运动过程中发展壮大的,财务管理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利用企业现有资金,使其在周转过程中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这个最终目标。企业由此而组织的各种财务活动,如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以及资金的营运等无不涉及货币时间价值问题。此外,企业价值估算、企业兼并收购、存货管理、设备更新等经济活动也要求企业必须在充分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情况下才能正确的处理财务关系并合理开展财务活动,否则企业就不能获取客观的财务信息,只能静止、孤立的进行理财活动,长此以往企业发展就无从谈起。因此,货币时间价值理论伴随着这个学科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三)货币时间价值理论在财务会计中的意义 财务会计目标一直是中外会计学者长期争论的话题,主要存在两大流派,受托责任流派和决策有用流派。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由此可见,在定位财务会计目标时,既考虑到了“受托责任观点”,同时又不忽视“决策有用观点”,使得财务会计目标更加客观和科学。而这个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与会计信息的质量优劣有着直接关系。《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还规定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用以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合理、合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面临的经济业务日益呈现出复杂化得趋势,会计工作不止要面向过去,还要面向未来。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要对企业资产、负债所导致的未来现金流量的信息有一个深刻的认识,能够及时地依此调整有关资产、负债的价值,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就要在利润表中反映出来。如果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不将这些变化在财务报表中得以体现,那么这就无疑会给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财务会计目标的顺利实现。计量属性是指被计量客体的特性或外在表现形式,是指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要素可以用货币进行量化表述的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了我国采用的计量属性: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其中现值也称在用价值,指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折现的金额,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折现的金额。简言之,现值就是未来(或过去)的支付或支付流在今天的价值。现值法在会计实务中用处极广。如在确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可收回金额时,通常需要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通常需要使用实际利率法将这些资产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再通过相应的调整确定其摊余成本。其实现值法是以货币时间价值理论为基础的计量属性。货币时间价值理论对于财务会计要素的计量也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会计基本假设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是对会计核算所处时间、空间环境等所做的合理假定。会计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其中,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计量,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该假设隐含了币值稳定不变的前提条件,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就是基于该假设前提形成的。鉴于当时会计环境和会计目标的角度考虑,早期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制定时比较倾向于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主要是由于历史成本计量具有数据资料易获得而且能够有效避免人为操纵利润等优点。所以,在准则中基本上没有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但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本身的价值是变动的,在通货膨胀期间,货币的购买力下降;在通货紧缩的情况下,货币的购买力上升。如果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就很难如实反映资产的现实价值,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经常与其市场价值相去甚远,决策的相关性不强,最终造成会计报表对外提供的信息失真。如企业在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时,计提的摊销额等于无形资产取得时的购买成本,无形资产报废时的处置费用也只是一个估计数,直接将若干年后的数额加入到无形资产成本中计提摊销,这些均未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得出的摊销额也是不准确的,不利于报表使用者的决策。

二、货币时间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一)货币时间价值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准则中的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对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做了如下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通常在3年以上)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的,固定资产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之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均应当在信用期内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此外,新会计则还在预计净残值定义别强调了现值,即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对预计净残值的重新定义充分考虑到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与国际准则保持了一致。新会计准则还规定,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成本时,还应考虑弃

置费用。弃置费用的金额与其现值通常较大,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即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于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同固定资产准则相关规定相同,均体现了货币时间价值理论。

(二)货币时间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的应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在商业实质的判断上引人了货币时间价值理论。《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换人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此处货币时间价值理论恰当的引入,使企业能够非常客观的判断自身所从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在判断上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货币时间价值在资产减值准则中的应用通过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发现,货币时间价值理论在该准则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方面。《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回收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考虑是主要因素包括: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不应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人或现金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对通货膨胀因素的考虑应当和折现率相一致;涉及内部转移价格的需求作调整。由以上准则相关规定不难得出结论,资产减值准则是新会计准则中运用货币时间价值理论最多的一项准则。

(四)货币时间价值在或有事项准则中的应用 或有事项准则对货币时间价值理论的运用主要体现在“或有负债初始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负债应按照履行相关现实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准则明确指出了“货币时间是价值”,可见货币时间价值理论在准则中的重要性。

(五)货币时间价值在收入准则中的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问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准则运用货币时间价值理论将商品(劳务)收入与利息收入区别开来。

(六)货币时间价值在租赁准则中的应用租赁准则在融资租赁中涉及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以及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两部分均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理论。《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此外,该项准则对出租人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为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七)货币时间价值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的应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运用货币时间价值理论主要体现在“金融工具计量”和“金融资产减值”两个方面。《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该准则在对以摊余成本计最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关规定也同样体现了货币时间价值理论,还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以上规定都表明,货币时间价值理论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三、新会计准则引入货币时间价值理论的思考

(一)折现率的确定难度较大 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它反映了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而风险是一个概率范围内的不确定性概念。在确定折现率时,如何反映这种特定的风险,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在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难度。通过上述对与货币时间价值相关准则的分析中不难看出,针对企业日常所处理业务的不同,折现率的确定方法也不尽相同。从理论上来讲,有必要报酬率、期望报酬率、实际报酬率等多项折现率指标。那么如何就每笔经济业务准确选择折现率是困扰会计人员的一大难题之一,因为他们必需结合包括风险、通货膨胀在内的众多因素去确定折现率。但是,新会计准则并没有对企业所从事的各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折现率的确定方法进行详细阐述,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依据自身职业判断能力,选择最佳的折现率准确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笔者认为,新会计准则在以后的修订中应该对折现率的判定方法上加以严格限制,缩小折现率的选择空间,克服会计人员的主观随意性。

准货币范文第5篇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可采用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资产入账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基础,其判断标准是该交易符合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即以公允价值计量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是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人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按新准则规定,商业实质的判断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是换人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不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资产入账价值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为基础、而旧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资产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为基础。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确认不同

新准则规定,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资产入账价值按公允价值计量,则不管是否发生补价,交易双方均应将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人损益,确认为非货币换收益或损失,其实际上是原来被低估的未入账资产价值或被高估的未入账资产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情况处理:(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计入营业外损益;(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计入投资收益。若换入资产按账面价值计量,不论是否存在补价,交易双方均不确认非货币资产交易损益,而旧准则规定换入资产按账面价值计量,若不涉及补价或者支付补价的,则不确认非货币易收益或损失;若收到补价,则确认非货币易收益或损失,它只是补价部分所含的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非货币资产交易损益不分情况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不同

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是在不涉及补价时,若以公允价值计价,“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其账面价值”;若以账面价值计价,“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确认损益。

二是在涉及补价时,又分支付补价、收到补价、同时换人多项资产。

(1)支付补价。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则“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一其账面价值”;若按照账面价值计量,则“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确认损益。

(2)收到补价。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则“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一其账面价值”。若按照账面价值计量,则“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一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益。

(3)同时换人多项资产。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则“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总的入账价值×(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无论是否涉及补价,均应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一其账面价值总额”。若按照账面价值计量,则“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总的入账价值×(各项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换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无论是否发生补价,均不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损益。

旧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会计处理如下:

一是在不涉及补价时,“换人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损益。

二是在涉及补价时,分为支付补价、收到补价、同时换入多项资产。

(1)支付补价。“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损益。

(2)收到补价的。“收到补价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3)同时换人多项资产。“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总的入账价值×(各项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若不涉及补价或为支付补价方时,则不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损益。若收到补价,则应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损益。

四、对资产结构、权益、损益影响程度不同

不同的计量方法对资产结构、损益、权益均有影响。假设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A,应支付税费为G,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为M,补价为F,则按三种情况对比新旧准则,对资产、利润、权益影响进行分析。

(一)收到补价时此时又分为三种情况:

(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A与应支付税费G之和小于公允价值M时,新旧准则不同计量方法对资产结构、损益、权益的影响。新准则规定,若按公允价值计量,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M-F+G”,确认损益“M-A”;若按账面价值计量,则换人资产入账价值为“A-F+G”,不确认非货币易损益。从新准则上述两种计量方法比较可知,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差额为“M-A”,也就是非货币易损益。公允价值计量法资产多确认“M-A”,利润多确认“M-A”,所得税多确认“(M-A)x33%”,权益(净利润)多确认“(M-A)x67%”。旧准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A-F+G+[(F-F÷MxA)-(F÷MxG)]”,确认的非货币易损益为“(F-F÷MxA)-(F÷MxG)”。新准则公允价值计量与旧准则计量方法相比,“换人资产入账价值差额=M-A-[(F-F÷MxA)-(F+MxG)]=非货币易损益差额”。公允价值计量法资产多确认、利润多确认“M-A-[(F-F÷MxA)一(F÷MxG)]”,权益(净利润)多确认“{M-A-[(F-F÷MxA)-(F÷MxG)]}x67%”。新准则账面价值计量与旧准则计量方法相比,账面价值计量法资产少确认“[(F-F÷MxA)-(F÷MxG)]”,利润少确认“[(F-F÷MxA)-(F÷MxG)]”,权益(净利润)少确认“[(F-F÷MxA)-(F÷MxG)]x67%”。

(2)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A与应支付

税费G之和大于公允价值M,新准则公允价值法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比新准则账面价值法及旧准则确认的少,而非货币易损失确认的多,新准则账面价值法又比旧准则确认换出资产入账价值多,旧准则多确认补价部分所含的损失。

(3)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A与应支付税费G之和等于公允价值M,则新准则公允价值法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比新准则账面价值法及旧准则确认的多,而非货币易收益确认的多;新准则账面价值法与旧准则确认换出资产入账价值完全一致,都不确认非货币易损益。

(二)支付补价时新准则规定,若按公允价值计量,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M+F+G”,确认损益“M-A”;若按账面价值计量,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A+F+G”,不确认非货币易损益。旧准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A+F+G”,不确认交易损益。新准则两种计量方法相比,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差额为“M-A”,也就是非货币易损益。公允价值计量法资产多确认“M-A”,利润多确认“M-A”,所得税多确认“(M-A)x33%”,权益(净利润)多确认“(M-A)x67%”。新准则公允价值计量与旧准则计量方法相比,对资产、利润、权益影响程度同于支付补价时新准则公允价值计量与账面价值计量方法的比较。新准则账面价值计量与旧准则相比,未对资产、利润、权益产生影响。

(三)不涉及补价时新准则规定,若按公允价值计量,则换人资产入账价值为“M+G”,确认损益“M-A”;若按账面价值计量,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A+G”,不确认非货币易损益。旧准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A+G”,旧准则不确认交易损益。新准则两种计量方法相比,对资产、利润、权益影响程度同于支付补价时新准则两种计量的比较。新准则公允价值计量与旧准则计量方法相比,对资产、利润、权益影响程度同于不涉及补价新准则两种计量方法比较结果。新准则账面价值计量与旧准则相比,未对资产、利润、权益产生影响。

总之,新旧准则对换人资产的入账成本及损益的确认和计量不同,对当期资产、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均会产生影响。采用公允价值时,如果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距较大,对当期资产价值和净利润影响也就较大,且本期增加的净利润缺乏现金流支撑。而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影响损益的数额则较小。

五、非货币资产交换对外披露不同

相关期刊更多

标准生活

部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商贸

部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中国商业联合会

赢未来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家庭期刊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