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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我到以后

陪我到以后范文第1篇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审判独立;陪而不审

陪审制度的最初产生英国,随着英国不断地殖民扩张,陪审制度也随着英国的扩张的步伐传到了欧洲,美洲,乃至亚洲。虽然英国作为陪审制度的故乡,但是陪审制度得到真的发展却是在美国,美国作为陪审制度的“伯乐”至今保留着最原始陪审制度,并在其基础上做出了发展和扩大。中国作为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自然要将人民纳入到司法活动中,故会向西方“取经”,陪审制度也作为“精华”吸收到了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当中,但是这个“西经”在我国实践中出现了 “水土不服”,陪审制度在中国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以“陪而不审”现在最为严重。

一、陪而不审的含义之鉴定

在实践中我国的陪审制度似乎进入了一个圈,在这个圈子里人民陪审员走马观花,来来回回,在现实生活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陪审员虽然参加庭审,但是很多情况一般犹如摆设很少发言甚至不发言,发言有时也是无关痛痒,在案件进行评议的时候也是随声附和,很少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起主导作用,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判决。即使我国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时,拥有和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对于案件整个审理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可以说就是充当跑龙套的角色,过了一把演员的瘾。来“法官之家”的法院做一回客,在法庭中做“陪衬员”。

二、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陪而不审”原因之探析

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的决定虽然平息了人民陪审员员的存废之争,但时至今日,决定已经实施了近十年,人民陪审员却没有真正的发挥其作用,根本的问题也没有的到解决。究其原因,大致如下:

(一)大众情感和西方陪审制度的不适应

追溯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来看,中国历经几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发展,基本审判活动的都是像包公那样的“青天大老爷”的独立审判,陪审制度真正的得到发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人民陪审制度在其根据地都留下时代的痕迹,出台了《晋察冀区陪审暂行办法》等制度,虽然这些制度的相对的粗线条,但这也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打下了基础。建国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可谓“三起三落”,曾在建国初期一度被写入了宪法做为宪法的基本条款,也在时期由于司法体制的瘫痪,陪审制度也未能幸免被全面的废除,在之后又重新被纳入司法制度当中。之后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在我国法学界的讨论不绝于耳,真正的来计算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来看,我国的陪审制度真正的发展不过是几十年的时间。作为中国人,骨子里大多数受到儒家思想影响较为严重,对于“君臣”“官民”的界限向来分的特别清晰。用短短的几十年的甚至是十几年的时间来扭转普通民众中在中国流传了几千年的思想绝非易事.

(二)法院视人民陪审员为廉价劳动力

在我国很多法院和法官都是将人民陪审员作为廉价的劳动力,任其召之即来挥之即去。面对我国法院正统的职业的法官资源短缺,人手不够的现状,人民陪审员员也就成为了法院的劳动力。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报酬问题,在我国关于人民陪审员的相关制度规定人民陪审员有固定工作的参加人民陪审工作仍应当给予在原单位时的工资。虽然这项规定看似人民陪审员工资似乎不会降低,但是实际上却减少了担任陪审员人员的收入。我国公民的每月的实际工资是有基本工资和奖金等组成,而每月实际收入奖金等更是没有工资的重中之中,每月津贴要比基本工资高很多。一旦在审判活动中时间拖延,就会严重影响陪审员的正常的收入。

三、中国陪审员“陪而不审”问题之解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途的是光明道路是曲折的。同样适用于中国的司法制度和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本身所体现的民主、公正、公开预示着陪审制度在中国的未来是光明的。我们现在所要解决的就是让人民陪审光明的道路少些曲折。更加能发挥其作用体现其功效。

第一,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对于人民陪审的待遇问题,我国不妨开创一下先河,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对于人民陪审员一定的奖励和补贴,激发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虽然参加陪审是公民的一项义务,按照陪审员性质和背后所代表的司法意义来讲,陪审员是不应当给予奖励和津贴的。但是基于我国陪审制度起步晚,历史根基薄的特点,依据现如今我国陪审制度的实行现状,增加陪审员的收入可以有效刺激公民去参审去积极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第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对于任命陪审员的行政化问题中,要求法院内部去行政化这是一个较为繁琐的过程,可以在法院挑选陪审员过程将陪审员名单录入计算机中随机抽取,而不是由法官人为操作,这样增加了选任人民陪审员透明度和公正性。这也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喜欢选任一些听话和熟悉的陪审员,避免一些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成为了法官的“复读机”。我国人民陪审员的五年的陪审期限可谓是创造了世界之最,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过长可能会导致人民陪审员陷入如我国法官如今一样尴尬禁地,和法官长时间接触,再次形成法院系统内部的“熟人社会”,陪审员不仅不会监督法官防治法官的腐败现象滋生,更有可能会使社会形成新的腐败和干扰独立审判的群体。陪审制度的设立则会给人一种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效果。鉴于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将陪审制度改为两年为宜。

第三,借鉴国外经验解决陪审员法官之间的权力矛盾。如何处理好陪审员和法官之前得关系是我国陪审制度的一大难题。我国的陪审制度虽然名为陪审制度,但是我国更多是的是借鉴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参审制度的代表为法国,法国的陪审制度仅限于重罪,无论何种刑罚都要有采用三分之二人同意方可做出不利被告判决制度,如果未达到相应票数就不停从新组织投票,投到可以做出相应的判决为止。这样的陪审制度从一个方面侧面的保护给予了陪审员的话语权,在这种体制下陪审员不得不对案件事实认定和对案件审判进行法律认定。另外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也可供我们参考,利用陪审团对于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和法官的分工明确。陪审团的职能就是进行事实审,而法官的职能对于案件进行法律判,最后法官的判决结果必须取得陪审团的一致同意方可。无论是法国的参审制度还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他们都可以使陪审员有效地参与到陪审活动当中,给予陪审员明确的权能的划分和明确的权力的实现途径,相比较我国在这方面法律规定有许多不足。

基于对于法国的参审制度和美国陪审制度的参考,我国有必要将现在陪审制度中一些规定模糊的向清晰发展。对于解决陪而不审问题来说,我国应当将陪审员如何参与评议具体化,而不是现在笼统的同法官具有相同的审判权,将陪审员和法官各自的分工明确化。适当增加陪审员的数量而不是现在的一到两个,这样可以使陪审员形成团体,在陌生的环境下对抗处于优势地位的法官。同时可以将陪审员的审判权力具体的一分为而二,一是事实认定,二是用法律定案,我国可以将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和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融合首先可以借鉴美国让陪审员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对于运用公序良俗的案件事实认定,其次借鉴大陆法系对于最后法官对案件的判决人民陪审员可以进行投票表决,以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赞同的判决作为对于最后的判决结果。如果未达到投票的标准从新认定,一直投到达到标准为止。

四、结语

陪审作为一种舶来品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有着一些的不同,到目前为止可以说我国的陪审制度还是停留在一个小的范围里面,并不像欧美那样和民众广泛的接触。在新中国建立到现在,我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曲曲折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强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势必推动司法向着更加民主化和公正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玉华.陪而不审之我见――法学教授陪审员视角[J].法学家,2010(7).

[2] 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J].法学家,1999(3).

[3] 施鹏鹏.法国参审制:历史,制度与特色[J].东方法学, 2011(2).

[4] 何家弘.中国陪审制度改革方向――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借鉴[J]法学家,2006(1).

陪我到以后范文第2篇

(介绍)

“嗨!大家好,我叫甜陪陪。上小学五年级。身为班长。学习成绩那就不用说了吧。”咦?这个小丫头是谁?哦,是我们故事的主角。

“嗨!大家更好,我叫林爱可。与田培培同班。身为语文课代表。学习成绩也不用说了。告诉你哦,我是甜陪陪的最好朋友哦!”噢?这个小姑娘有时谁?告诉你吧,是我们故事主角的好朋友呢!

还有其他配角,就………。“反对!反对!凭什么我们不介绍!”这些反对的人就是甜陪陪的同学。下面我们的故事就要开始喽!

第一章 甜陪陪当上了班长

“同学们静一静,下面我们来竞选班长!”这是甜陪陪的班主任语文老师。

“老师,我建议甜陪陪当班长!”林爱可这个“嘴快舌”竟然推荐了甜陪陪。要知道,现在的甜陪陪还是一个学习成绩中等的学生呢。

林爱可,看我下课怎么整你。甜陪陪在心里说。

“哦?甜陪陪你想当班长?”

“老师,我想……。。”

“甜陪陪,想当班长就要大胆的说嘛!好吧,还有没有人想当班长?”这是,大多数人都在笑,没有人注意老师说的话,“好吧,竟然没有人想当班长,那我们新一任的班长就由甜陪陪来承担吧!”

“啊?!”几乎全班同学异口同声的叫了起来。

就这样,甜陪陪当上了班长。

第二章 当班长的好与坏

甜陪陪当上了班长,当然要面临同学们的嘲讽。

“哟!甜陪陪当上了班长,那可要庆祝一下哦!晚上到五星级大酒店去庆祝吧!”

“对呀!你爸妈没想到自己那么笨的女儿当上了班长吧!高兴地撒花啦!”

“哈哈哈………”

“笑什么笑?有本事你们也去当一个啊!愚昧无知!”甜陪陪当上了班长以后变的神气起来了。旁边嘲笑甜陪陪的人顿时惊呆了。

不知道是当了班长还是甜陪陪懂得了什么她的学习成绩一直上升着。

有一天,林爱可对她说:“当上了大班长学习果然一路上升。”

甜陪陪锤了林爱可一拳说:“什么嘛,我举手是向上厕所嘛…。。”

正在吃面包的林爱可一下子笑得把面包喷了出来。

当班长好处也不少,什么活动都让甜陪陪去。既然去了,回来肯定有什么奖项。在一个月一次的“班干部好评”活动中也有甜陪陪的身影。甜陪陪想到了这里不由自主的笑了起来。林爱可直骂她是个神经病。

第三章 放暑假了

今天,因为天气太热。所以,学校提前放暑假了。

这可把甜陪陪高兴极了。她一大早起来就开是泡网。

好久没有登QQ了,她迫不及待的打开电脑,登上了QQ。一进去,班级群上了好多人了。尤其是林爱可。似乎就是她一个人在那里叽里呱啦的说话。回复她的似乎没人。

甜陪陪像大家问好。外号“甜蜜女孩”心佳佳回了甜陪陪。并且告诉她的QQ服装是不是太那个了……是哦,甜陪陪的QQ秀到现在还穿着一件棉袄。甜陪陪立马换上了一件粉红色韩版连衣裙。心佳佳立刻说好好看哦。

甜陪陪过一会儿就下了。她最近迷上了吃方便面。她下了以后就去泡面。

下午要领暑假作业。甜陪陪一个人去领似乎很孤独。突然一个大眼睛穿一身白色运动衣的帅气男孩跑到了甜陪陪身边。

“嗨!是甜陪陪吧?我是四班的方伟林。”方伟林一上来就来了个炮筒子。

“对,我认识你?”

“不,你不认识我。我认识你,上次在市里举行的小学生表彰大会上看到过你。”

“哦,我原来这么出名。”甜陪陪不好意思的笑了笑。

今天,甜陪陪的日记里写了这样的内容:今天第一次发现自己这么出名。

第四章 认识了新朋友

昨天下午甜陪陪去领暑假作业的时候遇到了林爱可,林爱可拉着一位小女生的手,甜陪陪不知道是谁。林爱可说她是她表妹,林爱可的表妹真是可爱哦。

她的表妹只比林爱可小一岁,长得甜甜蜜蜜,头上斜斜得戴着一顶王冠。穿着粉色公主裙。可爱极了!

“小妹妹,你好。我叫甜陪陪”

“你好,我叫唐子宣。”

“你很可爱,很甜蜜。”

“我也这么认为……。”

“你还真不谦虚呢。”

“嘻嘻……。”

“我们去逛街吧。”

“同意!!”林爱可大叫一声。

这天,甜陪陪看上了一个八音盒,可是买不起。只差一元钱,小气的老板娘就是不退步。这是唐子宣悄悄地说:“我来!”只见她走到老板娘面前,用娃娃音说:“老板,求求你了,您就发发慈悲吧!”这给谁听了都会心软。老板娘说:“行了,就让你一步吧。这是谁家的小姑娘,那么可爱?”

唐子宣笑了笑,等甜陪陪付了钱,拉着她跑了。

“你真行啊!”

“没什么,经常用!”

甜陪陪傻了眼,可爱也能用??

第五章 去英国旅游

(其一:准备)

今天,甜陪陪的爸爸突然打电话来告诉甜陪陪说他已经买好了三张票。后天去英国。

甜陪陪吃惊极了。

后天到了,甜陪陪的爸爸回来了。一大早,他们三个人就去机场。机场的导游让旅客们戴上一顶红色的帽子。甜陪陪的爸爸说这个像幼儿园的小朋友。甜陪陪说有同感

(其二 认识新朋友)

田培培的邻座是一个叫做林丽的女孩。田培培高兴极了,她和林丽做了一小时的飞机,大人们下机的时候累的无精打采,因为有了林丽陪着,田培培高兴极了。

(其三 遨游伦敦)

田培培和林丽好像有缘似的,当她们提出要在一起的时候,双方父母也没有反对,竟然同意了。这两个好朋友这儿走走,那儿逛逛,玩的好不热闹。

到了中午,他(她)们都饿了。她们进了几家西餐厅内,点了一些吃的,这次花的钱真不少。但是由于林丽的英语曾获过市里第一,还起价来简单的很。

一天过去了,田培培累的要命。

(其四 告别)

8天很快过去了,田培培不舍的和林丽告别了。

第六章 返校日

今天是返校日,甜陪陪一早就起来了。穿上了妈妈上次给自己买的白格子裙子,吃过早餐,去学校。

甜陪陪在路上遇到了林爱可。这一对好朋友谈论了暑假生活,谈的吐沫星子直飞!!!

不知不觉到了学校,她们听着班主任的话,差点儿睡着了,老师布置完作业,她们去林爱可家玩。

第六章 林爱可是单翼天使

林爱可家不远,她们一会儿就到了。林爱可的妈妈很热情,可没有见到她的爸爸,甜陪陪问林爱可她爸爸呢?林爱可一听到爸爸这个词语一下子楞住了,过了一会儿才回过神来说:“他呀,哼!死了!”

“可我上次还看见他送你上学,你好像很不高兴……。。”

“说他干嘛?”

甜陪陪呆住了。

陪我到以后范文第3篇

陪审员胡汝军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我今天6点钟就出家门了,7点半就赶到了法院。出门前,我选了一套合体的西服,穿上后对着镜子照了又照。今天我就要上岗行使人民陪审员的职权了,心情非常激动!”

8时30分,上岗的19名人民陪审员全部来到区人民法院,他们首先在高悬的国徽下举行上岗宣誓:

“我是人民陪审员,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明,公正司法,为维护和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9时整,该院公开审理刘春城盗窃案。当审判长秦树桐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后,现场300余名旁听群众的目光和10余位新闻记者的镜头一齐对准两位人民陪审员:坐在审判长左边的是陪审员胡汝军,大学学历,现任共青团广阳区委书记;坐在审判长右边的是陪审员王舟峰,大学学历,现任中国建筑科学院建筑机械化分院建筑师。

在庭审中,两位陪审员不时地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也不断地与两位陪审员沟通,胡汝军还主持了质证的过程:“下面由公诉人举证……”

“被告人刘春城有什么异议?”

……

得知3位陪审员在参与调解3件民事案件,笔者便马上走进调解三室,陪审员王存国正在给一对“闹离婚”的当事人做思想工作:

“你们即使离了婚也不要成为仇人,还应该是朋友,‘一日夫妻百日恩’嘛。你坚持你的,他坚持他的,对谁都不利……”在法官和陪审员的共同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离婚协议。

“人民陪审员上岗的第一天就参加调解你们的案件,您对陪审员的表现满意吗?”

面对笔者的提问,女方道出了肺腑之言:“这位陪审员素质非常好,非常会做工作,说话也能说到点子上,我非常信服。我们夫妻闹离婚闹了10多年,今天我们双方都让步了,所以很快达成了协议,这都是法官和陪审员细心做我们工作的结果。”

接近10点,笔者又赶到万庄人民法庭。当时,身穿法袍的法庭庭长安海龙和陪审员栗吉吉、田立已做好了开庭的准备,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开庭在即。笔者见缝插针,对两位陪审员作了简短的采访:

“你们过去当过陪审员吗?”

“没有。”

“旁听过开庭吗?”

“没有。”

“现在心里紧张不紧张?”

“我还不感到紧张。”

“我有些紧张。”

也许是“有些紧张”,田立在向原告发问时“卡壳”了。庭审结束后,田立给自己做了一个“小结”:“感到自己责任挺重的,怕在庭上说错了话,所以一紧张就不知道说什么了。”

一直在法庭旁听庭审的广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于柏真却对两位陪审员的表现给予了肯定:“虽然是第一次参加开庭,但表现不错。即使是审判员也不一定没有一点儿纰漏。”他还就庭审中如何向当事人发问向两位陪审员传授了经验,让两位陪审员受益匪浅。

这天,在广阳区人民法院有16名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了2件刑事案件、5件民事案件和1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开庭,有3名陪审员参加了3件民事案件的庭前调解。在法官和陪审员的共同努力下,有2件案件当庭宣判,3件案件调解成功。

尽管是第一天上岗,尽管是第一次参与审判活动,陪审员们依然感慨良多:

陪审员张涛:“今天上午,我参加了一起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开庭,还参加了案件的合议。庭审前,审判长把有关材料和文件给我们看了,让我们了解了案情和有关规定。庭审中,审判长不断和我们交换意见。合议时我们也充分发表了意见。我感到法院对陪审员非常重视。”

陪审员解其坤:“当陪审员的过程也是自己学习的过程。对一个公民来说,应该很好地学习法律知识,不学习法律知识就当不好陪审员。”

陪审员邵英丽:“今天我作为人民陪审员真正行使了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我既感到光荣,又感到责任重大。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我一定尽职尽责,做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广阳区人民法院院长张义林兴奋地说:“今天虽然是人民陪审员第一天上岗,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已经显示出来了,对我们法院的审判工作有很大的促进。我们今后要依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职权,更有效地促进法院的工作和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需要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

人民陪审员由基层推荐或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基层法院院长提出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5年。

陪我到以后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 英美陪审团制度得以延续到今天,且在其司法领域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归根结底取决于它的司法价值。正如法国著名学者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说的:“陪审团不仅影响着诉讼的结果,更深刻地影响着社会命运自身,因而我们不能机械地将其理解为一种简单的司法机构,而必须将其理解为一种作用重大的政治制度,并从这一角度去评估它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基于这种观点,本文将深入研究和重点分析陪审团在政治和司法两个方面的重要价值,并结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展开比较性探究,旨在获得一些有价值的指导性结论。

论文关键词 英美陪审团 中国人民陪审员 借鉴

一、引言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有选择性地邀请少数非法律工作者的普通民众参与自身的案件审判过程的制度。国内外对这一制度的称谓有所不同,我国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英美则叫陪审团制度。二者在普通民众积极参与、保证审理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公开等方面具有的一致的作用,只是在影响审判结果方面的权力和作用有所差别。相比较来说,国内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陪审员,其意义多是陪同审理,共同见证职业审判人员的公开审理行为,而往往无权干涉判决结果;而英美陪审团制度中的参与公民则有一定的权力裁决嫌犯有罪或无罪,其权力更实际一些。

二、英美陪审团制度

英美陪审团制度历史十分悠久,并且在不同时期形成了不同的特征。早期的陪审制度带有封建王权色彩,通常是国家最高统治者的一个政治信息的渠道来源,而当前的陪审制度则已经相当成熟,沉淀为一种专门的司法制度,具有突出的政治司法功用和时代民主特征。现代的陪审制就像“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这一精妙的比喻出自英国著名法官丹宁之口。

(一)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政治价值

1.政治参与价值

托克维尔曾这样说到:“陪审制度的实质就是赋予了少数人民代表一定的法官地位和司法权限,也就是将管理社会的权力分散到了代表全体公民的少数人民身上。”这些陪审员们借由陪审不仅是对司法过程的积极参与,同时他们的陪审实际上是对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行使,已经触及到了国家政治的层面。

2.权力制衡价值

它是法官与陪审团的相互制约。首先,陪审团参与审判裁决,是对法官审判权的制约,防止诉讼当事人受到不当处理;其次,由于陪审团并非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因而它对相关案件的参与必须依赖于职业法官的专业引导。另外,在一定层面上它还是国家公权与人民主权的平衡,因为民众参与司法、政治,实际上也是国家机器运转的一个组成部分。

3.对国民性的塑造价值

托克维尔曾阐述到:“不管陪审团的运作方式是怎样的,均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国民性的塑造。这种影响作用尤其体现在民事案件中,也就是说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更能把职业法官的精神传播到社会上,从而使大多数人民群众接受这种精神并作出相应的行为习惯,很好地弘扬了自由精神。公民在尊重司法判决结果的前提下,会自发地形成正确的权利意识。这两方面的价值,正是独立自主观念的核心所在,使其不至于沦为一种空喊的口号。”

(二)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司法价值

1.有利于认定事实,化解纠纷

陪审团的组成人员来自于社会各层各界,他们集体的生活认识与经验积累远比一个单一的法官要丰富得多,因而其在认定事实、处理纠纷上的作用也就更加正确合理。

2.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英美陪审团制度中的陪审团是随机组成的,并会在案件判决后立刻解体, 各个成员既不需承担连带责任,且不受官僚体制的控制与干涉,也无须听从任何其它个人或团体的命令,所以他们只需要以自身的内心确信为依据,来自由地行使各自的裁决权。这种制度既杜绝了其他力量控制、干涉司法过程与裁决结果, 又保证了陪审员们的人身安全, 因此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司法的独立、公开、公正。

3.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陪审员的产生决定了其具有普遍代表性,他们对涉案事件和人员的态度与裁决倾向,是符合大众的正义观念与司法期望的,因而陪审团的审判结果既顺应其他公民的意愿,又易于使当事人信服,进而便于执行相关判决结果。

三、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不同

英美陪审团的陪审团制度与中国陪审团的制度在诉讼时有所区别,然而设计这两种制度的初衷来讲,所展现的价值追求与司法观念是完全相同的。虽然都是“陪审”,中国陪审团制度就和中美国家的制度有很大的不同。

第一,中国陪审制度相较于美国的,在对制度的演讲方面没有衔接,进而使得陪审的意识与理念比较欠缺。英国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基于追求民主的传统文化与个人主义而建立的,它追求的是个人的民主、权利、自由以及平等。在英国与美国的诉讼架构,控诉的两方公平对抗,法官和两方之间的司法距离是一样的。陪审团不归为控方,也不归为辩方,从而确保了陪审团对于整个案件的判断的公正和中立。然而由于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制度所造成的礼法方面的文化传统,忽视权利而着重义务,加上严格的制度等级,没有可能产生自由平等、民主权力等思想。我们国家的诉讼架构,人民陪审员是非司法机关和非被告的第三方。在这样的架构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是非常局限的。

第二,美国的陪审制度的陪审团与法官在分工上比较明确,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的判定,法官负责对法律的使用。然而我们国家的人民陪审员在相关法院中执行任务时,享有的权力是和法官相同的,既可以对于案件的事实实行判定,还可以决定案件所牵涉的法律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理论上,我国的陪审员拥有审判员一样的权力,而在实际操作中,陪审员对于法律认识比较弱,无法自己独立的思考,较易跟着审判员的想法,在案件的审理时,因为审判长一般是由专业的法官担当,并支持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所以,参与合议庭的陪审员无法表现出他的作用,而只是被动的去“听”。

(二)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

眼下,我们国家的陪审员制度遇到的主要问题是“陪而不审、只陪不审”。表面上,合议庭是由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陪审员在法律中位置是与审判员相同的,然而,在审理时,陪审员没有很好的倾听,在进行合议的时候,由于和法官的专业水平有很大的差距,进而不敢将自己的想法提出。加之,我们国家的法律明确指出,假如合议庭的陪审员存在不一样的意见,仅仅只是记录这个意见,而没有实质性的决定权,使得合议成了“合而不议”,这就是为什么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只是表面上的合议制,而实际上是独任制的原因?

此外,对于选任陪审员在广泛性方面不足,不容易做到真正的选任广泛,并且陪审员的任期不是“一案一选”制而是五年。这样就促使了陪审员持续的连任,变成了陪审专业户,有的甚至只是为了凑这个数,继而没有办法去实现陪审制度的民主性与公正性。

四、英美陪审团制度对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借鉴

由于两种制度存在明显区别,使得它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表现出不同作用和效果,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科学完善的陪审制度,造成司法实践困难重重。所以,在本人来看,我国陪审制度建设应当学习借鉴英美陪审团制度成功经验,推动我国陪审制度不断完善发展。

首先,加强人民陪审员选拔考核规范。在挑选人民陪审员时,司法部门要有选拔考核的具体操作方案,明确规定选拨名额、选拔条件以及考核办法,及时对外公布,同时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形式,严格规范资质审核,报名、审查、笔试、面试等各环节都要严格把关,最后由人民代表大会正式任命。人民陪审员选拨应优先考虑那些经验丰富的退休司法工作人员,他们对于司法程序比较熟悉,相比没有司法工作经验的人来说,能够更好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

其次,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充分履行职责。司法部门要把陪审制度建设放到重要位置上,为人民陪审员行使权利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改变以往法官“一人说的算”现象,让陪审员更多参与司法审判,成为法庭上的重要组成部分,避免先定后审,保证司法审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是搞形式主义。人民陪审员由审判委员会随机挑选任命,主审法官无权自行决定组建陪审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人民陪审员认为证据不足、司法程序存在问题的,可以当面向法官指出,要求立即解决这些问题,若法官不接受意见,人民陪审员可以直接上报审判委员会以及相关司法部门;另外,人民陪审员还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法官违规操作行为,及时反映司法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再次,积极开展培训活动,提高人民陪审员专业素养。定期组织开展司法培训、观摩活动,让广大陪审员学习掌握法律知识、了解司法程序,提高人民陪审员职业素养,从而更好开展陪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培训活动,让人民陪审员高度重视陪审制度,增强其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全面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规范要求。

另外,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陪审员行为监管。建立有关责任制度,要求每个陪审员认真履行职责,假如陪审员存在失职、渎职现象,司法部门可以采取相应惩罚措施。如果人民陪审员参与了冤假错案审理,除了追究主审法官责任外,陪审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陪审员一般失职行为,主要采取罚款措施,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或者由人大常委会直接免除其职务,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陪我到以后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人民陪审团;司法民;主陪审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6-113 -03

陪审团的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罗马法,美国总统杰斐逊在谈到陪审团制度的重要时认为,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重要。案件的审判,是情、理、法的综合,如果仅仅适用法律,而不考虑法律以外的道德和人俗,将会导致法院的审判与社会格格不入的困境。陪审员来自于各行各业,他们基于自身的知识水平、经验和逻辑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广大人民渴望参与法治的热情和愿望,渴望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

人民陪审团制度不是我国首创的,它是“舶来品”,制度基础非常薄弱。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大陆法系国家,程序的存在往往是作为实现结果的工具或手段,作为体现程序正义的陪审团制度也没有沦为追求实体正义的工具的命运。人民陪审团机制主要可以分为四个环节:第一,机制启动。由合议庭向所在庭长报告决定启动人民陪审团陪审,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启动。第二,人员组成。成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团工作办公室,在确定需组成人民陪审团参与案件庭审后,从成员库中随机抽取20名左右的陪审团参加庭审。第三,通知和开庭准备。法院在开庭前日,告知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原告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有关人民陪审团陪审案件的情况,需要时对陪审团成员进行调整和更换。第四,评议案件。合议团成员在庭审结束后,及时召开评议会议,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合议庭。合议庭应在慎重考虑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予以采纳陪审团的建议。本文正是基于程序正义的原则,打破了常规对于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分析,从它自身的运行机制出发,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为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打下基础。

(一)机制启动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陪审团适用范围过小

职权主义的司法模式在我国拥有相当深厚的影响力,人民陪审团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目前试点主要采取以法院为主导的职权主义模式,即合议庭在决定启用人民陪审团时要先向庭长报告,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得以实施,在这个过程中,合议庭还要向公诉机关征求意见。这样的制度设计保证了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的权威,法院拥有绝对选择权,却忽视了与案件直接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权益,这与司法强调的公平和公正原则相悖。可以作一种假设,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人民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他将主动承受因选择而带来的一切结果,可是,如果他没有作出选择,便是被动地承受着这种可能对他不利的结果,会使当事人形成对陪审团的不信任感和抵触,这将严重破坏人民陪审团制度存在的民意基础。可是无论如何,人民陪审团参与与否,都不能直接越过当事人,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严重侵犯。若法院反对采用人民陪审团,当事人不得采取其他形式的救济手段,这造成了在法律上无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此外,法院要听取公诉机关的意见决定是否采用人民陪审团的审判,实际上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倾听被告人的意见,显然无视了司法公正。因为人民陪审团这种特殊的审判制度,它的事实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实现。

启动陪审团机制后,关于其适用的案件范围和衡量标准,在制度实施中的程序性规范仍然有待加强。首先,邀请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有限,多适用于一些社会影响力较大但案情又相对简单的案件,关注面狭窄,而且不利于民主的司法观念向普通案件渗透。在人民陪审团制度设立之初,考虑到制度设计和制度实施的差距,鲜有涉及一些当事人反复上访、情节复杂的案件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改革愈发推进,民众对于司法公正和民主的呼声日益高涨,案件选择范围应该合理地有所扩展和深入,这样才能发挥人民陪审团制度在司法审判中应有的作用。其次,法律上对于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案件的规定用语模糊,缺乏统一的标准,可操作性差。例如河南省规定,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案件才使用人民陪审团审理,这里对于“重大社会影响”、“矛盾激化”和“社会稳定和谐”等关键词均没有给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在现实中很难把握,容易在操作的过程中具有较大的主观性,这便是人为地去界定适用人民陪审团的条件,显然带有“人治”而不是“法治”的特征。反观其他国家,对于人民陪审团的适用标准有着清晰而具体的规定。例如英国规定谋杀、案件必须适用陪审团治理,美国规定发生在联邦或者州的案件,可能判处六个月以上监禁的案件,被告人可以申请由陪审团参与审理。可以看出,其他国家对于人民陪审团审理案件的适用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利于操作,能够有效避免因标准模糊不清造成的审判认定错误以及审判程序缺失的发生。

(二)陪审团成员选任机制不合理,职权不清晰

关于人民陪审团成员的确定,任何一个国家一旦选择这种制度,都不得不慎重地考虑这个问题。陪审团的素质、地域、信仰都有可能会影响到最终结果的巨大差异,历史上北爱尔兰曾因为宗教之争而最终放弃了陪审团制度。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历史较短,而且考虑到具体社会环境的差异,选任机制一直被学者所诟病。

首先,成员的选拔和任用机制不合理。就目前来看,成员广泛性还需要进一步扩大。陕西省在人民陪审团成员库的构成要件中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国家公职人员所占陪审团成员的比例不应超过30%,这意味着,改革后的陪审团制度无法摆脱“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影响。精英化色彩首先体现在学历要求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然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全国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口仅占全国总人口的5%。这意味着,绝大部分的人口无法进入到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来,因此所代表的民意极为有限。精英化色彩还体现在选任的程序上,根据《决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须经过单位“推荐”、本人“申请”、上级“审查”、院长“提出”以及人大“任命”五个步骤,只要其中一个环节被投了反对票,那么即便个人素质具备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过于复杂并且严格的任性程序,不仅会造成巨大的制度成本浪费,而且最终有如大海淘金一般,经过层层筛选和淘汰,最终评选出来的人民评审员越来越脱离群众。对陪审员较高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寄予了立法者和司法者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一种良好期待,希望“精英们”以更高的素质参与到司法中来以更好地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可是这与陪审团制度设计的初衷和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实施完全无法对接。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民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普通民众对于参与法治建设的热情也是空前高涨。人民陪审团制度应该让更广泛的公众参与司法,揭开司法神秘的面纱,拉近它与普通公众之间的距离。

其次,人民陪审员责任和义务不明确,职权模糊。关于陪审员职责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员只负责事实认定,根据经验和逻辑完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职能。这种区别的产生,既与法律体系本身的特点密切相关,与陪审员的产生方式也有一定的关系。就我国而言,我国继承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陪审制度赋予了陪审员不限于事实认定的职能。在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就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然而,具体考虑到国家间司法实践的差异,我国的陪审团制度施行时间较短,并没有经过较长历史的检验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只是脱胎于一种国家立法的规定。在实践中,对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强加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实践证明并不成功。过于模糊的职权规定,在实践中甚至形成了“三不现象”,即“请而不到、陪而不审、合而不议”,有的陪审员甚至成为名不符实的“挂名陪审员”。从义务的角度说,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依法赋予陪审团成员相应的权利,这是保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而明确规定相应的义务能够对他们形成一定的制约,这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共同在陪审团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是现实中,我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没有对公民逃避承担陪审职责会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作出具体的规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如果只行使权利而不接受监督的话,很有可能导致权利的滥用或是轻易放弃权利不作为情况的发生。

(三)通知和开庭准备上不公平,陪审团作用受限

首先,根据庭前告知的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之前告知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被告关于人民陪审团的组成情况,以上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可是异议是否被通过由合议庭审议决定。在这个过程中,法院拥有绝对的选择权,忽视了与案件直接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权益,与司法强调的公平和公正原则相悖。一旦法院反对采用人民陪审团,当事人不得采取其他形式的救济手段,这将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实现。而且,在当前公民法律意识仍有待加强,司法改革继续推进的背景之下,人民对于法官的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存在着一定的不信任感,若是任由合议庭作出最终的决断,一来缺乏公平公正,二来难以服众,形成普遍的社会认同。应当加大当事人意见的权重,对法官的选择形成一定的制约。

其次,在开庭之前,书记员告知人民陪审团的职责及注意事项,从表述上就可以看出,对陪审团职能的规定缺乏社会认知力,对人民陪审团职能的认识没有在社会上形成普遍的共识。根据《决定》,我国的人民陪审团执行双重职能,既进行事实认定又进行法律适用,都对陪审员的基本素质形成了一定的要求。仅仅凭借开庭之前短暂的告知很难使陪审员对自身职能产生深刻的理解,暂且不论陪审员是否具备一定的经验和逻辑思考能力,对自己行使的职能缺乏清晰准确的认识,必然会导致陪审团发挥作用的削弱。这便是导致“三不现象”的一层思想动因,陪审员既害怕自己缺乏专业素养,不敢发言或发问,又出于自身的惰性,不想发言或发问。这种现象的存在与司法观念普及力度的不足不无关系,当前司法改革推进不仅要使普通民众亲自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更要求增强法治意识,进一步推动普法的进行。

最后,在意见达成模式上,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规定陪审团成员可以对案件事实认定充分讨论,对法律适用、裁决事项提出建议,形成书面意见,并由全体成员签名。它不同于美国刑事案件中实行陪审员成员一致表决的机制,在此种机制下,如果某一个陪审团成员对事实认定持反对意见,经过协商依然不能形成统一的意见的话,该陪审团的意见被判定为无效,法院需要解散该陪审团并且组建新的陪审团重新认定案件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审判的效率就大大降低了。在我国,陪审员可以独立发表意见,这些意见可以一致,也可以不同,都被作为合议庭庭审的重要依据。我国的陪审团制度设计虽然民主意味更浓,但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不统一的意见约束力相对较小,限制了陪审团在最终庭审中发挥的作用,进一步巩固了法官主导的地位。

(四)评议案件上法官主导,陪审团约束力弱

按照规定,若人民陪审团上达了统一的意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合议庭应当予以采纳;当人民陪审团意见不一时,合议庭应当全面地考虑各种意见,采纳合理的部分。对人民陪审团意见采纳的结果是,若陪审团意见与合议庭一致,则正好采纳,若意见不一致,则由合议庭报请审判委员会作出裁定。从中可以看出我国陪审团制度效力约束上的特色。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形成的意见对审判法官具有相当的约束力,审判法官只有在陪审团所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作出适用法律的裁判。因此在英美国家中,司法审判权被一分为二,陪审团拥有绝对的事实认定权,是引起法官裁判有效性的前提。在这种模式下,法官的审判权力实际上被分割了,陪审团和法官都是案件的仲裁者,同时,法官的审判风险性也被合理地分割了。反观我国的陪审团制度则有点不伦不类了,人民陪审团既能进行事实认定同时能对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可是约束力都得不到重视,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仍然由合议庭作出。在这种模式下,法官的司法审判权力并没有被陪审团分割,职业法官需要承担错误审判的风险。它试图构建的是一种协商性质的司法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能够得到保障,可是在结果上不能形成有效的约束力,起到的作用是苍白无力的。一个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而只是作为参考的决议,必将导致我国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流于表面化和形式化。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将先例作为对具体判例进行认定的依据。而在我国,成文法是主要渊源,法官必须要找到对应的法律条款才能够作出判决,这也是导致人民陪审团的意见不能直接被司法适用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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