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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理想国

柏拉图理想国范文第1篇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最关键的是要有一位哲君。这位国王是全智的哲学家,超群出众、大智大慧,明察秋毫,没有私心,一言一行都是为了老百姓的利益。

为了让国君的指示畅通无阻地贯彻,人民不应当有意见分歧,最好是全体一致地喜笑怒骂。他认为造成人民意见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家庭制度和私有财产,所以他主张共产共妻。理想国中,除了躯体没有自己的东西。柏拉图的理想是建立在伦理基础上的共产主义。他是共产主义的鼻祖。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依据人的天性和才能分为三个阶级:哲人阶级,运用思想富于理想,是统治阶级;军人阶级,勇敢坚毅,是第二阶级;生产阶级,是寻求自然欲望的人,属第三阶级。哲人阶级治国,军人阶级保护国家、维持秩序;生产阶级专事生产,维持国人的物质生活。柏拉图认为,所谓“正义”,就是每个人专做自己的事,而不管别人的事。接受国君统治也是正义。

理想国没有法律。法律在较长时期内难以变化,而社会事务是复杂多变的。全智的哲君能够随机应变,不要用法律去拘束他。哲君可以自由地命令,可以顺从民意也可以违反民意,这就是法律。为了贯彻命令,他可以用和平手段也可以用强制手段。如果民性优良,根本用不着法律;如果民性不好,法律也不起作用。造就良好的民性,一靠优生,二靠教育。他的优生政策有的很荒谬,甚至同意杀婴。柏拉图认为教育是谋求国家长治久安的唯一之路。柏拉图反对民主,也反对法治。柏拉图的理想国是小国,他认为最理想的公民数是5040人。过多的人口可以送到殖民地去。

柏拉图不仅是一个聪明人,而且是不断修订自己思想的人。《理想国》问世之后,柏拉图继续求索,发现在现实中很难建立理想国。他终于一步一步地从理想国中走了出来。

在《理想国》之后,柏拉图又著了《政治家》。《政治家》中虽然还有《理想国》中的一些看法,但开始从理想走向实际了。这时,柏拉图承认全智的贤哲政治家是不容易得到的,求其次只好用法律来限制。他依据行使最高权力的人数、行使最高权力的人是否受法律的约束,把政体分为六种:行使最高权力者为一人、受法律约束为君主政体;行使最高权力者为一人、不受法律约束为专制政体;行使最高权力为少数人、受法律约束为贵族政体;行使最高权力为少数人、不受法律约束为寡头政体;行使最高权力为多数人、受法律约束为适度的民主政体;行使最高权力为多数人、不受法律约束为极端的民主政体。

柏拉图晚年最后的著作是《法律论》。在这部著作中,他实现了由理想走向实际的最后转变。他抛开了贤哲政治和共产共妻的主张,转而寻找在现实社会中可以实行的政治制度。在这里,他要制定一种绝对支配社会的生活法典。通过法典使现实社会达到最好的境地。法律不仅是禁止犯罪,同时也引导人向善;法律不仅是事后强制,也是事先的劝戒。法律在执政者之上,政府也受法律的支配。此时他知道共产主义不可行,承认私有财产。为防止分配不均,政府要确定贫富极限,依照财产多少将人民分为四个阶级。最高阶级的财产不能超过最低的四倍。《法律论》认为国家有两种母形:君主政体和民主政体,其它各种政体都是这两种政体的变形。

彻底走出理想国的是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384-322 B.C),柏拉图称他为“学校的神髓”。亚里士多德最重要的著作是《政治学》,他把政治学和伦理观念截然分开,从而使政治学变成了独立的科学。他认为共产主义是绝对不可行的。理由是:劳动报酬与劳动多少不成合理的比例,会引起纷争;私有的快乐必将消失,这是违反人的天性的;宽厚与慷慨是人的美德,而这种美德只有在私有制的条件下才能够实现,共产主义人们将失去这种美德。他还指出,共产社会的外表好像有宽大仁慈的特点,最容易吸引人。再加上私有财产社会的种种弊端,因此很多人向往共产社会。但如果真正实行共产主义,社会弊端会更多。在治国方面,亚里士多德彻底批判了柏拉图的人治思想,认为人是有欲望的,如果得到了政权,虽是好人,也难免为欲望所左右,而法律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智”,所以,人治不如法治。如果说柏拉图是共产主义的鼻祖,那他的得意门生亚里士多德就是的先驱。

在以后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批判共产主义的人不少,推崇共产主义的也大有人在。1516年,英国人托马斯・莫尔(1478―1533)出版了《关于最完美的国家制度和乌托邦新岛的有益且有趣的金书》。在这本小册子里,描绘了“乌托邦”这个理想的岛国,在那里废除了私有制度。为了杜绝私有观念的产生,住宅也要每隔10年抽签调换一次。金钱被取消,没有货币流通。

马克思接受了从柏拉图到莫尔理想的核心部分:消灭私有制。连他的“用黄金修建厕所”的说法也是来自莫尔的那本著名的小册子。马克思设想消灭私有制以后实行计划经济。他没有分析这一理想是否可行,也没有分析实行这一理想以后有什么样的后果。他用德国人特有的严密逻辑把这一理想妆扮起来,从而有了强大的理论吸引力,得到了众多的支持者。

柏拉图理想国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家; 教育; 正义【中图分类号】G424.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3089(2012)13-0032-02

1关于国家的教育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一开始就讨论“正义”的问题,阐明什么是正义,及其与理想国的关系,进而论述教育与个人和国家的关系,并提出教育工作的总目标是建立适应于人们主持正义需要的国家。柏拉图认为,所谓正义就是:“友而善当报以善,敌而恶当报以恶;非为己之利,当供人以利;明哲而多智慧地对待一切人和事。”并且,柏拉图认为,“在任何政府里,一个统治者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属下老百姓的利益,他的一言一行都应为了老百姓的利益”。因此,人们应该把“正义”看作是国家和个人的最大利益和固有特性,并自年幼开始加以训练。

但是,国家要能成为正义的国家,人民要成为正义的人民,关键还在于“智慧”、“勇敢”和“节制”三者能否成为国家和人民的“固有特性”。那么,一个国家如何才能实现正义、智慧、勇敢和节制呢?柏拉图认为根本的问题是需要良好的国家教育制度作保证。这也就是说要通过教育培养“爱学习和爱智慧”的人,使“一个真正善良的城邦护卫者的天性里,把爱好智慧和刚烈、敏捷、有力这些品质结合起来”。柏拉图把教育看作国家正义与否的决定因素。他认为,教育应当以陶冶人民的美德,训练人民的理性,以适应国家政治统治的需要,实现国家正义,建立理想之国,作为教育工作的总目标。而教育工作,应在于训练人民具有“正义”、“智慧”、“勇敢”和“节制”的品德。在进行高级教育活动的过程中,“人决不靠使用任何感性事物,而只使用理念,从一个理念到另一个理念,并最后归结到理念。”柏拉图把真正掌握理念、接近理念的人称之为“哲学王”,由这样的哲学王统治的国家,便可理性之上,成为真正的理想国。由此可见,柏拉图是从他的理念论的角度和高度来阐述教育对于国家政治起着决定作用的。

2关于人的心灵发展的教育

那么,教育对人的心理发展有何作用呢?对于人的心灵本质及其发展问题的看法,这是一切教育理论家论述教育种种理论问题的基础。教育问题,归根结底是如何理解和发展人的心灵的问题。苏格拉底把“爱智慧”和“认识你自己”相结合,从而揭示了人的心灵的本质,即人通过心灵的存在和发展,能认识自己所能认识的一切。人的心灵之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地位,人的心灵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依据,是人的本质所在,凡是人都要凭着其心灵的发展才能真正成为人。而这种心灵的发展,就是指教育。“任何人间之称之为美德的东西”,都是可以通过学习和实践来增进心灵的发展而实现的。而柏拉图在苏格拉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阐述了“知识”和“真理”的看法。柏拉图认为“学习”就是“回忆”,教育就是使人通过运用思维,回忆心灵中原有的知识,获得真理,是自身富有理性,以善来行事。

通过教育,人能从可见世界中获得“意见”,从可知世界中获得“知识”。但人的心灵的净化和发展,不能依靠“意见”,而要依靠“知识”。也就是真正适当的教育,要能有效的净化人的心灵,促进人心灵的发展,就不能使人停留在感性认识中,而应使人进入理念的世界,获得理性的认识,直至最后掌握真理。

3理性教育与人的和谐发展的教育

所谓的理性教育,就是要注重训练心灵和启发智慧的教育。苏格拉底毕生都在寻找人间的美德,探求如何培养以追求“善”为人生目标的人。他认为,最根本的就是要使人通过教育走上“自我实现”的道路,成为一个有理性的人。这种有理性的人,就是富有品德的人,即具有节制、正义、勇敢、智慧等优秀品质的人。而所有这而优秀的品德,都必须通过合理的理性教育加以训练才能获得。不论天赋好的还是天赋坏的人,都必须受到合适的教育,才能真正成为有理性的人。而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所谈到的理性,包括智慧、勇敢和节制,以及在这三个要素的基础之上形成的公共道德和善良的德性。柏拉图认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在于训练人的心灵和培养人的理性。也就是通过理性教育,是一个人能够以公正来处世,以勇敢来应对为难,以理性来思考,从而各司其职,为国家尽自己的力量。柏拉图把理性品质看作是人的心灵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要素,并且认为要具备这些要素就要学要加以培养和训练,并且把理性教育看作是发展心灵能力和掌握理性知识的结合的过程。

在理性教育的前一个阶段,也可以说成是理性教育的准备阶段,就是以品格训练为住的全面和谐教育阶段。在这一阶段,需要学习包括音乐和体育在内的基础知识。音乐知识包括读、写、算的教育,对儿童的性格的形成具有巨大的作用,因此柏拉图认为应该严格的审查文学作品,甚至对诗人进行了猛烈的批评。而体育教育主要是对身体的训练,是体格强健,因为健康的身体是人生成就的最大保障。教育问题无非在于调整人的身体和精神相互影响的种种因素,使两者互相和谐、协调发展,为青少年品格的形成和进一步接受理性教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此外,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终身教育”的教育思想。他认为人的一生都需要接受教育,从孕育阶段的优生和胎教,到早期教育、初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以及成年之后担当社会职务后的继续教育,都是确保每个人在国家中能各司其职,从而使国家成为真正的“理想国”的必要保障。

总的来说,教育并不想有些人在其职业中宣称的那样,把灵魂里没有的知识灌输到灵魂中去。因为知识是每个人灵魂里都存在的一种能力,教育的力量在于引导灵魂的发展,使其转离变动不居的世界,最终实现灵魂从可感世界到可知世界的转向,即从现象世界向理念世界的转向。

参考文献

[1]张法琨选编.《古希腊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

柏拉图理想国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理想国 女性观 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I106 文献标识码:A

1 柏拉图《理想国》中的女性观

1.1 教育

在西方,柏拉图是为数不多谈及女性教育的哲学家。他在《理想国》中写道:“如果我们不分彼此地使用女子,照使用男子那样,我们一定先要给女子以同样的教育。”他认为女性也应像男子一样具有受教育的权利,应该像男性一样接受相同的教育课程。针对当时社会普遍认为男女间有很大差异的论调,柏拉图认为,男性和女性在天赋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唯一的区别是生理上的;一个人是否能接受教育取决于他的天赋和才能,而不是性别。男人和女人在性别上不同,但只要女性具有天赋、才能,就应该给予其受教育的权利,并接受与男子相同的教育。

1.2 职业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用“母犬”和“公犬”来比喻女人和男人。他说:“我们要不要指望母犬帮助公犬一起在外追寻搜索,参加一切警卫工作?还是让母犬躲在窝里,只管生育和抚育小犬?格:我们除了把母的警犬看作较弱者,公的看作较强者以外,应当一切工作大家同干。”由此可见,柏拉图认为女性可以和男性从事同样的工作,他承认男女之间存在差异,但不认为这些差异会构成女人从事某种职业的障碍。他认为决定职业的因素不是性别,而是禀赋。如果男女禀赋相同,又接受了相同的教育,那么女子也可以从事任何男人从事的职业。

1.3 爱情婚姻

柏拉图认为人们之所以有私欲是因为“财产的私有”,因此他反对一夫一妻制,认为女人应该归男人共有。城邦中的任何男子想要和女子结合由抽签决定,这样人与人之间就没有仇恨,对国家也没有抱怨。“女人公有”可以保证城邦安定、稳定、团结,使城邦守护者一心一意地守护国家。柏拉图还认为 “一个人应当为了城邦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理想而结婚。”婚姻的目的在于能够延续优秀的后代。为了使繁衍的后代保持优秀的品质,《理想国》中还规定了男性和女性的婚嫁年龄。

1.4 生育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最好的男人必须与最好的女人尽多地结合在一起,反之,最坏的与最坏的要尽少结合在一起。”柏拉图还提出了女性生育的最佳年龄为“二十岁到四十岁”。”为了给国家生育优秀的下一代,柏拉图人为地为理想国制定了“优生优育”的方法。此外,柏拉图还提出“儿童公有”——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儿子是谁,于是每个人都会把别人的孩子都当成是自己的,都会视如己出,这样国家就没有纷争了。

2 柏拉图女性观的局限性

从教育上看,柏拉图提出男女平等教育,但却忽视了男女的差异性。长期以来,教育一直是男性的特权,人类积累的大多是关于男性的教育经验。如果把这种单一的教育经验直接应用到女性身上,会忽略女性自身的特点,也会使女性在教育过程中产生一些不适应。

从职业上看,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主张20岁时,进行第一次筛选,考察他们有无辩证法的天赋;30岁时,作第二次筛选,被选出的人用五年时间习辩证法;35岁再放到实际工作中锻炼。同男性相比,女性衰老得更快,30岁的女性在生理各方面远不及男性,若按照这种方式筛选,女性在人才挑选过程中是处于劣势的,很难取得与男性相同的成就。此外,柏拉图指出男性和女性可以从事完全相同的工作,也忽视了男女的生理差异。

从爱情上看,柏拉图认为男人和女人之间不应凭自己的喜好,而应为了国家的利益而结合。这样一来,男女的结合成为了国家巩固其统治而利用的工具,与爱情无关。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没有爱情,只有交易。

从生育上看,柏拉图鼓励优秀的人多生,反之则少生或不生;优秀的孩子用最好的条件培养,反之则随意丢弃。女性只是延续种族的工具,始终无权决定自己是否生育。佛教中认为“万物皆有灵,众生皆平等。”对于那些“有缺陷”的孩子,这是一个“理想”的社会吗?

3 柏拉图女性观的启示

3.1 女性教育要结合女性特点

女性主义把女性的受教育权作为核心问题之一,因为教育是影响社会变迁乃至改造社会最有效的工具。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了男女教育平等的主张,但忽略了男女差异性。要想达到最优化的教育效果,除了和男性一样接受教育之外,还应重视男女教育内容的差异性。很多国家为男女学生开设了不同的课程,如针对男性特征设置的木工、电工、修理等动手能力较强的课程;针对女性特征设置的烹饪、刺绣、插花等优雅的女工类课程,这为男女充分发挥各自特长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教育不能一概而论,要注意个体的差异性,这样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 职业的绝对平等和相对平等

有人认为男女平等就是任何事都要求一样,但任何事物都没有绝对的平等。男性体力较强,可以做重体力活,如扛重物、搬运东西、跑腿等;而女性体力不如男性,但性格较男性更温柔、细心,更适合从事服务类的职业。若为了一味地追求平等,让男性去绣花,让女性去扛煤气罐,效果只会适得其反。因此男女在职业上的平等并不是绝对平等,而是基于男女的差异而进行分工的相对平等,这才是合理的人性化的平等!

3.3 女情婚姻的自

在“理想国”中,没有一夫一妻制,实行“女人共有”,女性生育是也受到国家严格控制。表面上看对国家非常有利,实则忽略了人内心的需求。最早倡导女性生育权的玛格丽特·桑格说:“无法拥有和控制自己身体的女人,不能说自己是自由人,直到女人可以有意识地选择是否成为一个母亲。”现代社会女性在爱情和生育上有了更多的自去选择更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婚与不婚、生与不生,不再由别人决定。

柏拉图理想国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太阳之喻;线段之喻;洞穴之喻;柏拉图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069-02

柏拉图的《理想国》一书,以“正义”为主线,以追求永恒的理念――“真善美的统一”为最高目标[1]11,为我们勾勒出一幅充满正义、智慧、勇敢、节制的理想城邦的画面。《理想国》一书涉及政治学、哲学、伦理学、教育学、文学等诸多领域的思想[2]164-165,对人类思想的影响极其深远。本文旨在对《理想国》中太阳之喻、线段之喻与洞穴之喻隐喻进行分析。

一、太阳之喻――“善”是智慧的最高点

柏拉图认为善的理念是“最大的知识问题”[3]35,没有人在理解善之前能够理解正义和美。一个人如果不知道正义和美怎样才是善,就没有足够的资格做正义和美的护卫者[4]。

柏拉图将太阳比作“善的儿子”[5],把视觉比作理智,把可见事物比作可理知事物。善给予知识的对象以真理,给予知识的主体以认知能力。善是真理和知识的源泉。真理和知识可以让我们感知到善的存在,但是它们臣服于善,它们虽是相,但是却是相的相,即善的某个个体,它们分有了善这一个相,却不是善这个相本身。这就好比眼睛和光线可以让人看见世界万物,它们是太阳这个至高无上存在的具体存在,而太阳本身无法直视,只能通过形象去感受。如图1。

由于比喻修辞的不确定性,它与实体事物永远存在不同,因而造成学者们的不同理解,引发诸多讨论,间接使得太阳喻成为《理想国》的三大比喻之一。纵观全书,柏拉图并未对善和太阳之间的具体关系做详尽的叙述,而是给人们留下一个以供讨论的大纲,并且以太阳喻,为线段喻和洞穴之喻埋下伏笔。

二、线段之喻与洞穴之喻――柏拉图的理性启蒙思想

陆尔奎先生于《辞源》一书中指出,启蒙是“开导愚昧,使之明白贯通。也指教导初学”[6]。线段之喻与洞穴之喻正是柏拉图援借形下经验而意味形上反思的理性启蒙之作[7]。

洞穴之喻大致是说:假设有一批囚徒从小就被铁链束缚、困在洞穴中,他们不能转头,只能看面前洞壁上的影子。在他们后上方有一堆火,有一条横贯洞穴的小道;沿小道筑有一堵矮墙,如同木偶戏的屏风。人们扛着各种器具走过墙后的小道,而火光则把透出墙的器具投影到囚徒面前的洞壁上。囚徒自然地认为影子是唯一真实的事物。如果他们中的一个碰巧获释,转过头来看到了火光与物体,他最初会感到困惑;他的眼睛会感到痛苦;他甚至会认为影子比它们的原物更真实。如果有人进一步拉他走出洞穴,到阳光下的世界,他会更加目眩,甚至会发火;起初他只能看事物在水中的倒影,然后才能看阳光中的事物,最后甚至能看太阳自身。到那时他才处于真正的解放状态,会开始怜悯他的囚徒同伴、他的原来的信仰和生活[1]227。在洞穴之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行为便是“看”[6]:从解除桎梏并转头后,从看水中的倒影到看事物本身,从看夜里的天象到看见太阳本身。这种不断地“看”,即为被遮蔽的理性不断开显、澄明,为理性启蒙。

柏拉图借由线段之喻,对“看”做了进一步的诠释,指出理性的启蒙是一种梯度上升的线性过程[8],如图2。

柏拉图将世界划分为表象世界和理念世界,如何理解一个世界的两个部分呢?用一条线段来看作整个世界,然后按照不同的比例将这条线段分为表象世界和理念世界;进一步划分,将现实世界的这一段再分为两个部分,即影像和可感物(人类能亲身感受到的事物),同时,理念世界的这一段也分为两个部分,即数理对象(算学、几何学所研究的对象)和善的形式。

如果说洞穴之喻是理性启蒙的形象描述,那么线段之喻则是这种描述的理论阐发。在困于洞穴,是“表象世界”中的黑暗的、没有理性自由的、想象层面的生活,极其可怕而可悲。相反,如果解除禁锢,走出洞穴,背弃“可见世界”的意见,那么在“善的理念”关照之下,灵魂的理性才足以去直面“可知世界”里的真、善、美,并使自己真正自由。

从认识的维度来看,理性启蒙是一个不断的自我扬弃的动态过程。线段之喻与洞穴之喻形象而逼真地相互映现,展示了灵魂的理性不断澄明的梯度递增过程。当今科学技术高度发达,工具理念盛行,人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自然生态、文化生态和道德生态危机,人类也正需要进行一场新的理性启蒙。面对此类问题,回溯并树立柏拉图的经典理性启蒙思想,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三、Noble Lie――谎言的正当性

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以腓尼基人的传说列举了一个“Noble Lie”(高贵的谎言):人们虽同为一土所生,彼此是兄弟,却又有根本的不同。只因老天在铸造他们时,在有些人身上加入黄金,因而其最可贵,为统治者;在辅助者(军人)的身上加入白银;在农民及其他技工身上加入铁和铜。人们应当根据老天的分工,各司其职,各尽所能。苏格拉底认为:“(Noble lie的)影响是好的,可以使他们倾向于爱护他们的国家和他们相互爱护。”[2]151据此赋予了高贵的谎言以正当性,使之广为流传。

然则,所谓的高贵的谎言,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

柏拉图理想国范文第5篇

1 古希腊自然法

1.1 古希腊自然法产生的自然历史背景

从地理角度来看,古希腊四面环海,地势起伏平缓,土壤较为贫瘠,因此不利于农耕文明的产生。然而,古希腊的先民取长避短,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地中海气候与深水良港优势,发展手工工商业与海运贸易,此类重商主义的氛围烘焙了希腊人独特的海洋文明气质――独立、自由、理性、富有探索精神,形成了自然法产生所必备的人文主义内核。此外,古希腊所组成的岛屿星罗棋布,爱琴海深入内陆,各个区域由于上述客观因素,被硬生生的隔离开来,由此产生了希腊小国寡民的城市联盟――城邦。以西方民主的发源地雅典为例,历经梭伦、克里斯蒂尼、伯利克里等执政者的民主改革,雅典公民获得了一系列参政议政的权利。由此,城邦政治的权利主体由一人扩散到了全体公民,战争、媾和、缔结条约等必须经过公民大会讨论。由此可见,畅所欲言的城邦民主削弱了个人独裁的力量,为正义、理性、秩序为特色的自然法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基A。

1.2 古希腊朴素自然法的形成及演进

早期的自然法学派均认可“法律即为正义”这一论述,因为自然法约束着立法者,其所立之法一定是符合正义与理性,但随着哲学辩证法思想的产生,许多学者开始对上述论断提出质疑,其中最为经典的便是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所写的《安提戈涅》。安提戈涅是俄狄浦斯与其母之后所生的女儿,她的两兄弟Poly和Eteo在争夺王位的过程中双双败亡,Poly的叔父Creon赚得渔翁之利,顺利登上王位。按照当时的法律,Eteo的行为违法,所以其尸首不能安葬,安葬者将被处以活埋的惩罚。但是安提戈涅在人性的驱使之下,仍旧冒死安葬了Eteo,这一行为引发了已登上王位的叔父的强烈不满,他说道:“这些法律是强大的,你必须服从它!”,这一强烈的戏剧冲突,揭示了当时自然法与人定法的矛盾,人定法在最为圆满的状态之下应该是完全符合自然理性的,但它不能作为正义的代名词,因为立法者有自己的私欲,加之在利益集团的引导之下,其所立之法极有可能偏离正义与理性,成为维护少数权贵的恶法。因此,普遍、永恒、稳定的正义与理性应该作为衡量人定法的最高尺度,那些将法等同于正义与理性的论断显而易见是片面武断的。

2 《理想国》中的朴素自然法思想

2.1 正义论

柏拉图对于探索正义内涵的方法,先从感性角度出发,通过设问与回答,分别驳斥三种错误的正义观。第一种情况下,玻勒马霍斯强调“欠债还钱就是正义。”第二种情况,有人认为“正义一定是强者的利益”。柏拉图从三个角度对其进行否定:第一,“对强者有利的不一定就是正义”;第二,正义不一定是当时强者的利益;第三,强者的利益包罗万象,正义只是一个方面。因此,正义应该是普遍、广义的,不应该以对象的强弱等级来划分其归属。第三种情况,正义被概括为“最好与最坏的折中”:最好的情况便是做了坏事不受惩罚,最坏的则是被处罚受罪之后无法报复,对此种情形的正义,柏拉图虽没有进行有力回击,但是却明确表示反对。

正义可以划分为“个人正义”与“国家正义”,两者都是理念正义,是个人与国家一切美德与操守的至上概括。柏拉图认为,国家是由三类人所组成的:具有立法、管理职能的统治者;秉承统治者意志,对内镇压,对外征战的辅助者以及第三类从事生产与商贸的生产者。只有当这三类人合理分工,各司其职之时,国家才能达到所谓的安定有序即正义。对于“个人正义”的论述,柏拉图也采用了与前述相似的分类法则。其将个人的灵魂分为理智、激情与欲望:理智指的是灵魂中理性的部分,用于思考与推理;激情与欲望都是非理性的部分,前者是愤怒的发泄口,后者是人们用以感受爱、饿、渴等生理欲望时所产生的。

2.2 “哲王”政治

柏拉图将城邦政体划分为四种模式:寡头政体、君主立体、民主政体与专制政体。首先,其余几种政体都是多人的联合执政,执政官的素养良莠不齐,尤其是民主政体,倘若代表主流意见的多数群体的思想都是愚昧无知的,那么苏格拉底被处死的情形就会经常出现,这将会极大的破坏城邦民主,导致公民趋向非理性。其次,相比于专制政体统治者的至高无上性,法律的地位在余下三类政体当中居于顶层。执政者、辅助者、生产者,每个城邦的公民阶层都必须服从法的无上权威。若将法律定义为强者的利益,柏拉图在正义论战之中已经反驳过,强者的利益是多元化的,对强者有利的未必就是正义的,那么此时的法很有可能就是偏离理性与正义的恶法,服从恶法便是助纣为虐。再者,法在执行过程当中会受到多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对于那些无法节制欲望与激情的底层生产者而言,出于对于利益的考量,为“善”极有可能会导致自身权利的丧失,那么他们极有可能对法律进行“变通执行”;更有甚者,会打着正义的旗号,践踏他人的权利。当法丧失稳定性,沦为朝令夕改的工具,那么社会就无法围绕理性秩序所运转。

3 柏拉图自然法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柏拉图的《理想国》为我们描绘了一副充满理性色彩的乌托邦主义,书中对正义、“哲王”政治的叙述开创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先河,但是由于其自身所处时代的历史局限性,部分理论存在明显的纰漏。

3.1 正义论中的阶层固化思想

在论述正义的过程中,柏拉图将雅典公民草率的分类为统治者、辅助者、生产者三个等级,并且认为只有当各个等级的公民各司其职,心无僭越之意,才能达到国家正义。柏拉图作为财产丰厚的城邦公民,提出一系列带有歧视与偏见色彩的阶层思想也不足为奇了。

3.2 “哲王”政治中人治色彩过于浓重

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将构筑美好城邦的未来寄托在“哲学”王身上,认为只有在接受哲学教育、掌握自然理性法则的公民才能成为城邦统治者的候选人,因此专制政体是最佳的选择。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柏拉图发现,要找到一个道德高尚、理性正义、品性优良的统治者是十分困难的,因此退而求其次,在晚年的著作《法律篇》中提出了次等的统治方案,即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由此可见,人治不可能完全取代法治,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即便是掌握玄妙自然法则的统治者,也是处在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导致其决策与立法倾向的复杂化;加之人的内心有七情六欲的干扰,不可能时时刻刻都能使灵魂中的理性节制欲望与激情,因此必须要使统治者服从法律这一看得见的正义。

4 结语

柏拉图的《理想国》是西方文明史上继往开来、承上启下的一本划时代巨著。虽然其中很多理论在用当代的价值观来评判之时,略显粗糙与陈腐,但是他对于政体运作模式的描述,蕴含了丰富的自然法思想,类似于“何为正义?”、“人治是否优于法治”等问题,成为了历代自然法学家热议的论题。这些理论就如古典自然法一样,是永恒、普遍、超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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