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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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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换保障补偿机制社会保障安置模式

1失地农民的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城市空间迅速扩大,为保证城市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大量的土地被征用。目前,我国已有被征地农民4000多万(章安友,2004)。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从2001年到2010年,全国还需要安排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850万亩,其中90%以上为集体土地需要征用。按照目前全国人均耕地水平和现阶段每征用1亩耕地大约造成1.4个农民失去土地进行测算,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850万亩,将有近2600多万被征地农民需要陆续安置,年均需要安置失地农民260万人左右。

农民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随之也流失了与土地相关联的一系列权利。因为土地被征用之前,农民主要靠土地来养活自己,土地是他们的立命之本,失去土地就相当于失去了生活的基本来源;而且农民一直是以土地为劳动对象,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工作;再者,土地本身就是一笔财富,如果农民利用的好是可以为他们带来增值的,这就意味着农民失去土地后也就失去了一项经济价值极高的财产权利;最后,农民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了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这会间接导致村级干部的寻租行为。可见,土地的丧失会对农民带来不利的影响,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安置好这些失地农民将会阻碍国家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甚至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

2当前失地农民安置模式分析及其存在的问题

2.1以货币安置为主,补偿数额不足以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在实践中,我国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对农民的安置方式目前主要有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基本形式,但大多是采取以货币安置为主。征地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费为4~6倍。如果按最高补偿30倍来算,一亩地平均产值1000块,补偿费也才只有3万元,远远解决不了农民的"可持续生计"问题。据了解,浙江省由于经济相对发达,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略有提高。据统计,1998年以来,浙江省各类征地给村里的补偿费平均每亩12164元,安置补助费每人2377元,经过村集体留存,实际到农民手上的土地补偿费平均每亩7958元,安置补助费平均每人2078元,青苗补偿费平均每亩498元,农户家庭得到的所有土地征用费总额(包括附着及其实施补偿费)人均8828元。一大部分农户对此不满,因为这些补偿费只能暂时解决农民近期的温饱问题,如果今后就业困难,农民的基本生活靠什么来维持,更不用谈农民的养老和医疗问题了。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的安置补偿费更是少之又少,连最起码的基本生活都解决不了,更解决不了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2.2以留地安置、招工安置为辅,农民权益得不到根本的保障

留地安置是指在被征用的土地中按一定的比例(10%左右)返还给被征地村合作经济组织,并免缴有关规费,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这部分土地建造标准厂房出租,获得高额的租金收入;还可以用留置的土地为村民建造安置房使村民能够安居乐业。从形式上来看,失地农民可以得到保障,可是受资金、技术的限制,一旦村集体经营的产业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农民的基本生活就没有了保障。

在招工安置中,用人单位可以暂时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但由于农民自身文化层次低,缺乏专业技能,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劣势,一旦用人单位裁员时,这些失地农民又将重新面临失业的问题,可见招工安置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2.3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的覆盖面窄,体系不完善,失地农民后顾之忧大

失地农民中有一部分已经完成了非农户身份转换,他们理应享受和城镇居民一样社会保障待遇,可是据统计,失地农民加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5%左右。这部分人群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他们的社会保险费是主要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中筹集的,保险费直接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2003年浙江省嘉兴已有14.2万名被征地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实行了"三统一"、"一分别"的安置模式。"三统一"即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实行征地、统一补偿政策、统一办理被征地农民户口"农转非"和养老保险,"一分别"就是对不同年龄段的安置对象分别进行补偿安置,浙江嘉兴的这种社会保险安置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大多数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并没有用来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而这正是失地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失地农民成了"无班可上,无田可种,无保可拿"的三无人员,对当地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可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没有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3"土地换保障"是唯一可靠和可持续性的安置模式

安置失地农民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土地换保障的过程,因为在征地前,农民的生活、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都是以土地为依托的。农民失掉土地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随着城市化规模的扩大,失地农民应该随之分享城市化所带来的一系列成果,在市场经济下就表现为,农民可以用土地换回他们生存、就业、发展和获得社会保障的实际社会安置成本。只有失地农民用土地换回了生存权,就业权、发展权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才能真正的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才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土地换保障"可以看作短期保障和长期保障的结合,以上提到的货币安置、招工安置、留地安置属于短期保障,社会保障安置属于长期保障,将短期保障和长期保障结合在一起就可以实现可持续性保障,那么如何实现这种可持续性呢?

3.1从短期来看--使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足以弥补失去土地带来的损失

在市场经济时代,土地应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才能真正体现土地的价值,农民失去土地后暂时最希望得到就是与土地进行转让后所带来的收益相一致,也就是失地农民要在最大程度上分享土地出让带来的利润分配。因此"土地换保障"首先应该体现在土地换取的利益补偿上,而且这种补偿应该根据国家征用土地后用途的不同而有所区分,因为土地价格是由土地收益直接决定的,土地收益又往往取决于土地的用途。由于工业具有相对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工业所能创造的价值远远高于农业。因此,当土地从农业用途更改为非农业用途,从农村土地转为城市用地时,同劳动相结合的土地所能吸收的价值带来的利益会迅速增加,从而发生明显的土地增值。而当土地还是用于农业发展时,土地增值相对工业就会逊色很多。目前,国家给予失地农民的补偿金仅仅只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并没有参照土地用途进行区分,随着农民意识的增强,这种补偿标准不能合理的安置失地农民,因此制定合理的补偿机制迫在眉睫。在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征用农民土地一般按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款构成失地农民的全部补偿费用。其中土地征用费大体等于土地价值,土地赔偿款是对失地农民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经济及其它损失的弥补。目前部分学者提出的"综合因素法"就是参照了发达国家的补偿机制,"综合因素法"考虑了土地的质量、地理位置、区位条件、供求条件等,更好的体现了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财产关系,使征地补偿费不仅包括土地当前用途的价格,而且注重土地的未来价值,能够更好的安置失地农民。

3.2从长期来看--为失地农民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农民暂时的需求是获得合理的补偿,那么从长远来看呢?失地农民和其它的农民一样渴望得到诸如养老、医疗、就业等各方面的保障。因此"土地换保障"的第二步就是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3.2.1加快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中有一部分年轻的劳动力流向了城市,这就使得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加快,安徽省的抽样调查表明,目前被征地农民50岁以上的比例大约占30%。这部分人群的再就业能力低,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这部分人群的养老问题,对这部分人群家庭中的年轻成员来说也是一种很大的压力。由此可见,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已成为重中之重。但由于农村和农民的现金收入水平普遍很低,尚不具备建立以个人缴费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全部费用由国家承担也不现实,即使是部分费用,也超出了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因此要使失地农民享有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可以参照城镇养老保险体制,采取统账结合的方法。社会统筹账户可以从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增值受益部分划拨,个人账户可由参保人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交纳标准和养老金的发放应随经济发展水平做适当的调整。由于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结构复杂,必须根据各自的特点,分门别类地将其纳入养老保险计划。

3.2.2加快完善失地农民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

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普遍低下,经济水平普遍较差,失地农民更是如此,他们小病拖着,大病看不起,长此以往致使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不断攀升,因此给予失地农民尤其是中老年人群实施医疗保险及其必要。由于失地农民大多居住在城市郊区、城乡结合部,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城镇化,而且收入稳定,这部分人群应统一纳入到城镇医疗保险体系。其它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由于支付能力有限,如陕西、云南农民人均纯收入不足2000元,将其纳入城镇医疗保险体系无疑是增加他们的负担,对他们应该实施新型合作医疗体系。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三部委《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到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可见国家对农村合作医疗的高度重视。由于失地农民缴纳合作医疗的资金数额较少,可从土地补偿费中扣除。3.2.3积极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

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的就业和创业问题,始终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首要的根本问题,是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按照目前的城镇化进程,每年有约260万左右的失地农民需要安排就业。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要以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为目的,以提供就业和创业机会为重点,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就业和创业途径,就业经费可以从安置补偿费中列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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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范文第2篇

[摘 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不断加快,农民的土地被大规模地征用,因此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而失地农民问题紧密关系到我国农村的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笔者以南通通州市平潮镇的政府及农民为调研对象,试图从平潮镇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现状出发,对他们目前所面临和关心的土地征用补偿与安置、就业等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相应的问题略作了浅显的建议。

[关键词]土地征用 失地农民 补偿政策

一、调查背景

平潮镇全镇面积61.93平方公里,总人口7.98万,目前平均人均耕地0.7亩。近几年,平潮镇大量征用土地,兴办工业园区,针对这一情况,南京审计学院暑期赴南通社会实践小分队于2008年7月来到该镇,深入平潮镇镇政府、云台山村村委会以及农民家中,了解土地征用政策的施行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情况。

在走访农户时,我们采取了随机抽样调查的实地调研方式,以问卷和访谈为主。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问卷492份,其中有效问卷480份,问卷有效率为96%。问卷主要涉及农民对土地被征用的意愿、政府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政策实行情况、失地农户被征地前后家庭收入情况等。

二、各方面基本情况

平潮镇2003年开始征用土地,所征土地93.75%是用于建设工业园区,6.25%用于建设公共事业。2003年-2007年约征地共5000亩。

(一)失地农民年龄

在调查的失地农民的年龄段为:在20-30岁的居民占总人数的6.25%,30-40岁的居民占总人数的21.875%,40-50岁的居民占总人数的29.167%,50-60岁14.58%,60岁以上的站总人数的6.25%。

(二)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平潮镇自2003年开始工业园区建设以来,依法征用工业园区所需土地,对农民的补偿包括三大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及一次性青苗补偿费。

1.在2005年9月1日前,一次性青苗补偿费是直接一次性支付给被征田地农户,而其他两项补偿款则通过借款合同的形式,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借给征地单位,按年支付资金使用费,标准是按1000斤/亩大米折价计算,大米价格随行就市,取每年11月中旬新米上市时当地贸易市场的平均价,实行下保底、上不封顶,即:当市场大米价格低于1.00-1.50元/斤时,按此价格计算;当大米价格高于此价格时,按市场实际价格计算。

2.2005年7月21日,《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出台后,平潮镇各村多次召开村民会议,广泛征求村民意见,但大部分村民认为现行的大米折价的补偿方式更能代表他们的利益,故目前该镇仍然采用大米折价的补偿方式。

(三)土地征用后的经济发展状况

平潮是一个经济强镇、工业重镇,从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平潮镇,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及经济发展的主要渠道是从事第二、三产业。工业园区的建设,使平潮民营经济发展势头强劲,一批批工业项目落户平潮,同时也带动了第三产业的飞速发展,就业岗位数量逐年飚升,吸引了不少外来打工者。

平潮镇2003-2007年主要社会经济一览表 单位:万元

注:外来人口不易统计,此数字为保守估计

来源:平潮镇镇政府

(四)失地农民的社保状况

平潮镇政府对全镇农民按自愿原则办理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按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30%缴纳,市镇两级补助3%。以2008年为例:市镇补助每位参保人员225.6元,个人缴752-2256元。

(五)失地农民就业情况

从下列平潮镇农民被征用土地前后所从事的工作对比图中可以了解到,被征地后,当地大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务农人数由22.9%减少到3.13%。从事第二产业的人数由原先的66.67%上升到76.04%, 但同时,出现了闲置劳动力,比重高达6.25%。

(六)农民对征地的态度

征地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必然结果,也是让更多农民离开土地,使农民能够分享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获益的过程。我们调查发现,有82.29%的人表示愿意自家土地被征用,6.25%表示不愿意,而11.46%的则表示要视补偿状况做决定。

三、调查结果反映的问题及分析

(一)在此次走访调查过程中,我们从实际出发,将多方面调查所得的资料进行了仔细的总结和归类,从中我们获取了较为详细的发展资料,为我们的课题论证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与此同时,我们在对多方面资料的查证对比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1.补偿标准的上升幅度赶不上物价上涨幅度,农民生活水平下降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2008年1月以来我国物价涨速明显加快。2008年1-6月份CPI同比上涨7.9%。在此大背景下,生活基本物资价格上涨过快,失地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生活成本大幅度提高,生活压力加大。从我们回收的调查问卷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有65.63%的农民收入上升,虽然表面上看并无收入下降现象,但同时在我们回收的有效调查问卷中有468份(占投放问卷的97.5%)反映现阶段物价上涨过快,对基本生活产生了影响。尽管政府采取了增发低保人群社会保险金和失地农民救抚金的措施,但由于实际物价上涨的幅度超过了增发的幅度,百姓并不认可此措施。

2.政府在失地农民和新创企业两则关系上偏轻偏重,失地农民享受经济发展成果不明显。

近五年来通州市平潮镇累计投资5861万元,建成农村公路72.6公里,新建、维修农桥46座,新建防渗渠52公里,疏浚整治河道145公里,改造泵站33座,新增大型农业机械34台套。完成沿江公路46户近1万m2的拆迁和安置工作,保证重点工程实施。全力做好沿江公路、204国道改线等省级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备土等工作,该镇区位优势更加明显,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

这五年来,该镇取得的建设成就是不可磨灭的,但可以看出,平潮镇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工程偏向企业的问题,而对于农村农民的一些基础性设施建设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疏忽。对于涉及农民的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上,未能投入较多的资金和精力。我们在对平潮镇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走访调查后发现,一部分农民觉得政府下一步应该做的是:从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转变到切实加强落实好涉及民生的问题上来,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进程。从而让老百姓,尤其是失地农民切实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实行土地征用发展第二产业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使全镇走向镇富民也富。

3.闲置人口比重上升,劳动力资源浪费严重。

失地农民自身存在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低、观念落后等问题,造成就业率偏低的现状。一方面,失地农民失地后生活成本提高,生活难以为继;另一方面,由于农民缺乏创业能力和理财能力,到手的补偿款很容易在短期内用光,失地后生活就变得更加艰难。因此,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是当前各级政府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2003-2007年,平潮镇虽然大部分具有劳动能力或技能的农民能够找到就业岗位,但部分劳动技能不强、技术水平不高的农民,尤其是相当数量的农村妇女在失地后,并未或很少得到相关职业技能的培训,再加上自身就业观念的偏差,造成了“失地即失业”的后果。政府对失地农民就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不强,存有“一补了之”的现象,缺乏对失地农民长远利益的倾注。

(二)建议:

1.改革补偿标准,参照实际情况,补偿农民利益。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改变以往每亩参考1000斤大米市场价格给予经济补偿的政策,转而考虑CPI指数对农民基本生活的影响,参考多方面要素的价格涨幅来衡量对农民实行经济补偿的标准。目前CPI指数发展并不平稳,失地农民的生活成本在失去耕地之后随着物价上涨尤其是基本生活所需要的产品的物价上涨正在发生着大幅度上升。而大米市场价格只是众多因素中的一个,因而在考虑补偿问题的过程中,应该更加全面地考虑到其他产品价格上涨对失地农民的影响。同时,加大对低收入失地农民家庭的补助力度。对于失去耕地后,家庭外出打工劳力较少的家庭,尤其是体弱多病的孤独老人,政府应当加强对这一部分人的补助,对他们实行特别照顾,诸如实行较高标准的补偿,换言之,就是对这部分人补偿的金额应高于失地所造成的损失。而对于一般的失地农民而言,政府则需要对他们的补偿尽可能的等于失地说造成的损失,实现针对不同人群的差别补偿。资金来源可从征地受益企业、税前列支捐助费,适当补偿失地农民因物价上涨的损益。

2.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丰富农民文体生活。大力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卫生意识和环保意识,大力实施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的“三清”工程,加快河道河塘疏浚、整治,努力实现“一村一清”。全面实施农业科技进村入户工程,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着力农业基地建设。加强专业村建设,培育“一村一品”, 巩固提升10个专业村的科研创新能力。政府可以督促征地受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当地失地的村、居委多办一些公益事业,以暗补的形式让失地农民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也可缓解失地农民与政府和征用受益企业之间的矛盾,构筑一方和谐。

3.通过对失地农民职业技能的培训,保证失地农民的再就业,从而真正保障农民的权益。通过调查问卷和走访,我们了解到,有84%的失地农民迫切需要外出打工技能的培训,另外有16%的农民认为自己需要文化知识的学习。从总体上看,目前平潮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缺乏,基本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只有很少的农民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就业资格证书,外出务工大多数都是靠出卖体力。因此,平潮镇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农民的专业技能培训工作,为外出打工人员提供更好的条件和平台,同时做好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工作,改进当地农民的就业观念,并尽早推出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的政策。将就业培训、就业咨询与职业介绍有机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培训。加大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力度,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综上所述,必须将土地征用工作列入建设和谐生活关系的监督工作体系,提升行政人员的素质,真正做到规范和引导政府作为。在具体实施时,针对农民文化水平低等特征,应该采取较为通俗的宣传方法,如召开讲座,发放传单,张贴横幅等,此外还要注意到和农民的沟通,让农民切实理解土地征用政策和相关补偿标准。无论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关注民生的角度,农民土地征用问题都应得到充分重视。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村是弱化区域,妥善解决土地征用问题,党政重视、行政推动是极为关键,而且这种重视不能浮于表面,应真正入村入户,关心失地农民。

四、调查体会

土地问题关系着国计民生,因而土地征用政策自从实施以来就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次调研,笔者既走访了当地政府,获得第一手的宏观资料,又走进农户,深入农村,真正认识到了当地农村的现状。虽然土地征用政策在平潮镇实施得较为顺利,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解决。

通过这次调研,笔者不但提升了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而且深刻认识到作为大学生,把自己的知识和力量奉献给社会的重要性,体会到自己肩头担子之重,脚下征途之远。相信在社会各界的群策群力之下,土地征用政策在改革和实施的过程中会更加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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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范文第3篇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建设用地需求持续增加,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据2011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公布,2011年我国共批准建设用地61.17万公顷,其中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41.05万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25.30万公顷,同比分别增长26.3%、21.6%、19.4%。随着建设用地增加和农用地减少,失地农民的数量急剧上升。据测算,1999年至2010年,将近3000万农民失去其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而这一数字还将继续增加。农民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最大成就者,然而随着土地的流失,他们被迫作出巨大牺牲,丧失诸多权益。

(一)与土地相关的权益流失

1、失去宝贵的家庭财产

马克思曾经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由此可见土地是隐含巨大价值的家庭财产,能够为农民带来稳定收入。自2003年3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赋予了农民以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收益权及继承权等。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即无法享受这些权益带来的经济利益,这对失地农民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损失。

2、失去基本的就业岗位

耕作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工作岗位。他们学习到的、掌握到的知识与技能,皆是与耕地相关。失去土地,意味着失地农民的技能不再有用武之地。同时由于长期耕作的缘故,大部分失地农民缺乏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劳动知识及技能,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失地即意味着失业。

3、失去可靠的生活保障

农民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土地的收益,这也是他们最稳定的收入来源,也是他们抵御市场风险的一道屏障:土地不仅为他们提供果腹的粮食,还为他们提供晚年养老的方式与手段。农民失去土地,就是失去最可靠的生活保障,直面来自市场经济的各种风险和挑战。

(二)社会身份转换带来的风险绝大多数失地农民都经历了社会生活的巨大转变,不仅包括从农民到其他行业工作者的职业转变,还包括了从农村到城市的环境转变,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他们的生活、生产方式将被迫城市化,与此同时却无法享受到城镇居民应有的福利待遇。这些失地农民被迫游离在城市与农村的边缘。在许多地方,失地农民已经沦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政府应当对他们给予关注与保护。

二、当前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

失地农民为城市化所作出的牺牲是巨大的,然而他们却没有受到与此牺牲相应的补偿,对于失地农民而言,社会对他们未来生活所给予的保障与支持是远远不足的。

(一)经济补偿不足由于法律规定的缺漏及实际执行的偏离,我国现今对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与他们的损失相比,显得杯水车薪。表1显示的是我国4个省份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对比情况。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地政府给予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仅相当于他们在3至12年内的人均纯收入之和(而事实上,大部分地区的补偿仅相当于3至5年的人均纯收入之和,仅个别耕种条件极为优越的地区可获得相当于12年人均纯收入总和的补偿)。在考虑了通货膨胀后,这点补偿远不足以为失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实际中大部分农民在失去土地后都面临着收入下降、生活水平恶化的情况。我们认为,经济补偿的不足主要由以下两点原因导致:

1、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

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而具体的补偿标准则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简言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下限是10倍,上限是16倍,最高不得超过30倍。问题在于上述补偿标准根本不足以保持失地农民原有收入水平,不足以弥补他们的经济损失。

2、农民只能领取到部分补偿

首先,各地在具体执行补偿办法时,往往采取最低限度的补偿水平,更有甚者还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水平;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农民一人并不能取得所有的征地补偿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国土资源部在2010年7月发出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地指出,征地补偿费依法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因为上述规定,农民实际得到的补偿费用往往只有财政拨付的一半或是三分之一;最后,村集体、村干部截留征地补偿款现象严重。例如,自2011年12月以来江苏省赣榆县柘汪镇响石村镇长就以“为了保障村民的利益不受损,不让他们‘坐吃山空’”为由,私自截留500多户村民的征地补偿款及安置费,款项总和超过5000万元。对这一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该镇长竟理直气壮地以“要有勇气去违反点规定”作出回应。

(二)制度性保障问题严峻

经济补偿的不足已经使得失地农民面临生活水平大幅下降的危机,而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方面的缺位更使得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尖锐与凸出。

1、失地农民面临就业危机

现代农业经济理论认为,每征用一亩地就伴随着1.5个农民失业。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教育程度偏低:据中国统计局综合司公布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公报显示,2006年我国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占1.2%,小学文化程度占18.7%,初中文化程度占70.1%,高中文化程度占8.7%,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3%。低水平的受教育程度,再加上职业技能的匮乏,使得失地农民成为无文化、无资金、无技能的“三无”弱势群体,再就业率不足20%。然而,失地农民自身综合素质不高并不能完全解释他们再就业时面临的巨大困难,征地制度与保障制度的缺陷才是两大主要原因。

(1)征地制度缺陷。现行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征地单位吸纳失地农民就业。但是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完善,该模式已经难以满足需求;二是把征地款付给乡、村集体,让其妥善安置失地农民。虽然大部分乡、村集体试图以乡村企业的形式来吸纳失地农民,但是,由于产权不明晰、监督不健全、管理不有效等问题,大部分企业遭市场淘汰,小部分存活企业也自顾不及;三是将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失地农民,这也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安置方式。但是失地农民在以土地使用权置换生活安置费后,就被推向劳动力市场。在机制缺漏、信息零散同时卖方过度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上,缺乏工作技能和经验的农民便茫然失措,真正再就业的人不多,留下了失业隐患。

(2)保障制度缺陷。如前文所述,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直接造成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城乡差异化特征。在我国,政府为城镇居民提供了良好的失业保险制度。而农村居民基本上无法进入失业保险制度的涵盖范围。因此没有城镇户口的失地农民一方面处于失业困境,另一方面却无权享受政府提供的较高水平的失业保险。

2、失地农民医疗问题突出

城镇居民享受着政府提供的较好的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随着经济发展也不断提高。然而,迄今为止尚没有较为健全的社会医疗保险来保障失地农民的健康,原因归纳为以下三点: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问题丛生。受城乡二元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所限,城镇居民享受的是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等社会医疗保险,农民则是初具社会医保雏形的新农合。而且,新农合的制度设计不完善,问题较多,主要包括:一是保障水平低。新农合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主要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而普通的门诊、跌打损伤等费用不在责任范围内,因此农民的实际受益不如预期;二是参加和办理报销的程序繁琐。就参加保险而言,必须在户籍地参加新农合的规定使多数在外务工的农民缴费不经济论坛便。就报销费用而言,占花费大头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对准予报销的住院费用来说,如果报销金额小于往返路费,同样得不偿丧;三是全国范围内制度设计不统一。新农合的制度设计因地而异,由此出现了不同地方交费数额不一,交费时间不一、报销比例不一,准予报销和不予报销的项目不一,报销所需证据不一等现象,造成了农民的迷惑和茫然。

(2)失地农民进入城镇医疗保险体系困难。在新农合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再就业的困难又使失地农民无法通过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来获得保障。即使能够及时再就业,由于失地农民普遍流动性较强,加上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部门很难查证其就业单位是否办理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失地农民往往无法使用商业保险。一般而言,失地农民缴费能力偏低,无法利用商业保险的形式来提高自身的保障水平,避免健康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所以他们也无法通过商业保险的手段来抵御自身风险。

3、失地农民养老前景堪忧

对农民而言,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还是农民在最重要的养老保障。失去土地,也意味着失去这项重要的保障基础。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激化主要是由两方面因素引起,分别是传统养老方式的衰弱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无效。

(1)农村传统两大养老方式的衰弱。农村传统的两大养老方式分别为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而这两种养老方式的作用都随着土地被征用情况的加剧而呈明显的下降趋势。一方面,对失地农民而言,土地养老的可能性几乎不复存在。另一方面,家庭在养老方面的作用也出现了弱化。这是因为一般父母与子女的土地会被同时征用,一起失去保障,面临生存问题。这样农村主流的子女赡养老人的家庭养老模式就难以为继。同时,在土地被大量征用的背景下,多数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选择外出打工,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以21至40岁年龄段的青壮年劳动力为主,占了外出从业劳动力总量的一半以上。如此高比例的青壮年劳动力流失造成的后果是留守老人的生活起居无人照料,陷入晚年贫困的境地。

(2)现行新农保无法真正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新农保工作开展至今以来,取得了不少成功。但是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了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一是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困难。许多地区,有关机构或部门对于如何处理集中起来的基金普遍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解决。基金的增值部分只按银行的活期利率计算,利率低,收益少,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实现保值已经相当困难,遑论增值。二是新农保实际保障水平低。出于自由选择、灵活缴费的考虑,新农保允许农民在交纳保费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100元、200元、300元、400元……2000元等多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100元/年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选择100元的档次缴费15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则每月可以领取72元(包括基础养老金55元),如果考虑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领取的钱可能会更少。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根本起不了任何保障的作用。

三、针对失地农民制度性保障问题的解决方法

失地农民保障严重缺失的问题应当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如果政府不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势必造成严峻的社会问题,更有甚者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要想解决失地农民缺乏保障的问题,政府不仅要集思广益,全方位、多角度采取措施综合治理,更需要对症下药,从问题根源入手,完善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构筑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针对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解决方法

1、建立和完善“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

三位一体的新型征地补偿机制农民从失去土地到寻找到工作,存在一个时间差。如果这个时间差过长就会影响到农民的正常生活,甚至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政府在给予失地农民经济补偿外,还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征地安置服务机制,向失地农民提供制度性的保障与服务,缩短时间差,助其顺利再就业。

2、促进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的转移

政府应加强失地农民的职业素养培训,培养他们的竞争优势。同时,政府应积极建立政企合作关系,及时掌握企业缺工招工信息,为失地农民免费提供招工信息,避免年轻劳动力在家待业,防止无业人员闲置,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二)针对失地农民医疗问题的解决方法鉴于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失地农民普遍收入水平较低,因此寄希望于失地农民凭借一己之力解决医疗问题是既不现实也不负责的。我们应当从制度入手,建立起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让政府负担起失地农民的医疗重担。在现阶段建立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有两种不同方式可供选择。一种是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种方式不仅符合失地农民从农民向市民的社会身份转变,同时还能够提高失地农民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形成较好的抗风险合力,实现共济互助。另一种则是根据失地农民现有的经济情况、收入水平,将其纳入新农合,鼓励并要求失地农民人人参加,利用保险的“大数法则”,形成社会合力,共抗医疗风险。此外,政府在建立医疗保障制度时应特别注意重疾保障功能。这是因为重大疾病通常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而失地农民受限于收入水平,抵御此类风险的能力较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注重考虑大病风险问题。设计人员在设计保障制度时也应注重提高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

(三)针对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方法在失去土地保障的情况下,失地农民的养老除了仰赖政府的支持外,还必须充分发挥家庭的作用。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与强化,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在法律规定上明确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加重惩罚措施与力度,促使家庭养老在全国地区得到有力实行。二是加强宣传工作,制造舆论氛围,强调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伦理道德义务。自古以来,在深厚的儒家文化影响下,因血缘、姻亲和经济关系互相结合而产生的家庭一直是中国社会千百年来的基本社会单元,担负着解决家庭成员生、老、病、死的重任。我们应坚持宣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和荣辱精神,努力形成“幼有所爱,老有所养”的社会气氛,以道德为指引,以舆论为监督,共同保障失地农民的晚年生活。

四、结束语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现阶段失地农民遇到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征地制度的问题,也有制度性保障问题,还有文化上的认同感问题,我们通过对失地农民这一群体的专门剖析,得出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1)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还是最基本的收入来源,因此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也丧失了包括家庭财产、就业机会、生活保障等在内的一系列权益;另一方面,失地农民在从社会身份转换这一过程中,由于缓冲措施的缺失,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被直接推向市场,直面市场经济的挑战,承担了过多风险。

(2)现行征地制度在制定补偿标准时测算依据不足,导致失地农民收到的经济补偿不足以维持他们的长远生活;同时法律规定的缺漏,村集体、村干部截留补偿款现象严重,使得失地农民实际到手的资金往往只有极小的一部分。

(3)失地农民还面临着制度性保障问题:一是受制于安置方法单一和综合素质较低,失地农民再就业十分困难,在政府没有提供相应的就业保障机制的情况下,失地农民还面临失业难题;二是由于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划分,失地农民既没有专门的社会医疗保障又无法进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较低的收入水平也减少了失地农民投保商业保险的可能性;三是农民拥有土地的减少直接导致农村传统的两大养老方式的衰弱,在现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无法覆盖的情况下,失地农民如何养老已成为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失地农民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就业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3-0088-1.5

本世纪以来,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部分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房地产市场处于火热状态,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然而,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60%以上。因此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重要基础。由于经济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田被开发利用,使得大量农失去自己的土地,这些农民被称为失地农民。存的土地剥离,失去土地的农民我们称为失地农民。然而,过多的农民失去土地,同时,我国政府在与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相关的配套政策制度不够完善,造成失地农民的生活没有合理的保障。因此失地农民问题成为了社会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目前中国失地农民的就业现状

文化水平不高、很难就业。我国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自身文化素质的低下,成为了失地农民在就业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阻力因素。失地农民重新就业比较困难,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下岗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加入到城市的劳动力队伍中,他们与失地农民相比,具有积极向上的就业心态、年轻化以及工作能力强等方面的优势。

失地农民可以就业的途径少,且不稳定。通过就业安置实现就业的失地农民所占比例小;自主创业存在风险非常高;外出务工人员多,流动性强。

就业收入不高、没有稳定性。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比较低,失地农民获取的补偿费用较少。由于失地农民所具有的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较低,可供他们选择的职业非常少,他们只能从事像保洁、保安以及服务业等对劳动技能和文化水平要求。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处于饱和状态,失地农民所从事的又是技术含量低的体力劳动,因此他们的收入普遍都比较低。

失地农民的观念落后,没有积极性。.一直以来,土地都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源泉,没有就业的概念和竞争理念,这就使得他们具有散漫和依赖的特性。然而,失去土地以后,他们不容易适应新的环境和压力,就业积极性比较低。生活在郊区的失地农民经济条件要比生活在农村的好一些,所以这部分失地农民对于比较辛苦的工作或者是工资待遇不是很高的工作根本没有兴趣和积极性。因为失地农民的文化水平以及劳动技能普遍比较低,没有相关工作经验,所以致使他们对自己的就业没有信心。失地农民没有基本的社会保障。

二、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具有指导现实的作用

有利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现代化实际行动。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得到解决,必然会使这部分人生活得到保障,从而促进了农民收入的提高,使得失地农民能够适应不依赖土地生活的新农村,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有利于充分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良策。通过就业可以从根本上使失地农民的生活获得可靠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也使他们在就业中发挥出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精神,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失地农民充分就业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城市化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都迫切的需要解决农民就业问题。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势在必行

失地农民是城镇化以及工业化飞速发展所带来的产物,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在二十世纪末期国内也出现了这一群体。在我国导致农民失去土地的原因表现在:第一,因改善城市面貌以及生态环境而征用土地。第二,因兴建生活基础设施而征用土地。第三,因工业用途而征用土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失去了土地就等于断了他们的生活来源。政府部门在征用这部分人的土地过程中,并未给予他们对等的价值补偿,同时也未妥善地解决这部分人员的第二次就业问题。所以这部分农民在今后生活种将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这一群体近几年来呈直线上升,他们今后将如何生活的问题已然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因此,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是非常必要的,具体表现在: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以及人民生活水平与这个国家的劳动力资源有直接关系。只有将社会劳动力同社会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才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是维持国家稳定的根本。社会的发展要以政局的稳定为前提,政局的稳定又要以劳动力就业为基础,可以说,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是维护国家稳定的重中之重和根本所在。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是失地农民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他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那么他们就必须以出卖劳动力来获取一定的经济收入,从而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

四、促进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努力发展和推荐产业化。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为农民再就业提供就业机会;努力发展第二产业,扩大就业范围;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增加农民的就业机会。

城乡协调,统一发展,加快国家经济的发展。适度加快城镇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建立城乡统一的、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及就业服务体系;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

对失地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的适应能力。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学习的机会;拓宽失地农民就业途径,扩大其技能培训领域和范围。

健全失地农民就业服务和保障体系。探索失地农民的多种安置途径;加强失地农民失业调控和失业保险救济工作;加大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力度;失地农民就业评价制度化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近些年来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就业问题愈来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现阶段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已经引起了高度关注,也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话题,并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目前,在全国的部分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与城镇化发展的速度不协调,产业结构调整速度跟不上城镇化发展的速度,失去土地的农民来到城市后由于文化程度不高,素质不高,很多失地农民处于既失地又失业的状态,这已经成为了党和政府急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的增长而没有把就业保障制度与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效的衔接起来,直接用经济补偿来解决所有问题,这样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就业问题得不到解决,长此以往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出现。因此,党和政府应该在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对失地农民就业的资金投入,给与失地农民就业方面政策的支持,这样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才能得到更好的解决。如果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得不解决,必然会影响到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也会减缓。因此,只有解决好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才能加速我国城镇化建设的飞速发展,也才能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有效发展。

【参考文献】

[1]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闪[N].经济参考报,2005(6).

[2]顾建平.中国的失业与就业变动研究[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失地农民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地通过征用变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数量不断增加,速度不断提升,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加,产生了倍受关注的“失地农民问题”。通过分析我国征地制度及失地农民安置补偿的现状,揭示失地农民问题的实质,并通过对国内现有的解决失地农民的各种尝试进行分析,以期找到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切实有效的办法,以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1我国失地农民的现状及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已有4000万失地农民,约有50%以上的农民失地同时失业,50%的失地农民家庭经济生活困难,10%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造成失地农民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就是失去土地后,失地农民大量失业,个人及家庭收入普遍减少。有调查统计失地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年收入在1万元左右,家庭年收入在2万元左右,失地后不仅收入减少,加上其他方面的费用增加,平均每年每户农民减收1.13万元;另外失地农民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能力差,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弱,就业困难。据统计,70-80%的人都是到建筑工地等粗放型企业打短工,从事简单且廉价的看管、搬运等临时性工作;此外,失地农民的子女受教育问题令人堪忧,留守儿童问题已经上升到社会问题。最后,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并不到位,主要包括土地置换保障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但存在着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太低,保障覆盖面狭窄,生活补助少等问题。

2失地农民问题原因分析

2.1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低

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只能用政府的征地补偿费重建家园和创立自己的非农事业。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总计为该耕地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对农民补偿虽有地区差异,但以现金形式补偿的通常都在每亩1.5万-3.5万之间。在人均耕地面积处于联合国建议的0.5亩危险线以下的地区,一个被征地的农民有时每亩只能得到7000元的补偿,并从此割断了与土地的联系,面临新的生计问题。所以在现行的补偿标准下,失地农民很难用它作为自己的创业资金,失地农民想创业却缺乏资源,土地补偿标准低可称为阻碍失地农民自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2.2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缺陷

由于财产权主体不明确,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中基本不存在,集体土地所有者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从实际情况看,主要是农村行政机构即村民委员会来管理农村经济,土地所有权变为“政府所有”,政治法律上所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户经济上拥有的使用权事实上是分离的。于是,财产权主体立法冲突,集体所有权权能缺位。而在征地补偿时,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代表农民进行协商与补偿标准的制定,遇到利益时互相争夺,遇到责任时互相推诿,而作为真正的所有者-农民自己却完全不知情,对于补偿有异议却又说不出理由。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缺失。可以说是实际暴露的是中国土地制度的问题。

2.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就业培训缺失

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征地部门只是对土地进行经济补偿,大都不愿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教育和安置的问题,虽然有些地方也已开始实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但是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导致这些措施缺少持续进行的条件。另外,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机制也不到位。首先,农民就业意识有偏差。许多失地农民在得到大额补偿款之后,户口也转为了城镇户口,于是不愿再继续做以前比较辛苦的工作,转而希望从事较体面的工作,而对于他们的自身条件和政府提供的培训而言,这是很难达到的目标。其次,现有的培训机制,不适合失地农民。对于文化水平有限的失地农民来说,现有的培训时间太短,课程主要以理论为主,与实践结合较少,对于农民来说,更不容易接受,很多农民虽然参加了培训,但很少有坚持到底的。

3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政策建议

3.1合理确定经济补偿标准

土地征用费相当于土地价值,这部分的计算必须引进市场机制,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产值、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地价评估,确立适当的土地补偿标准。首先,要考虑到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不能仅仅考虑土地的产出而以此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其补偿价格应以能保证失地农民最低生活标准为条件。其次,考虑土地的区位价格。我国城市土地都已划分区位,不同的区位根据其不同的经济、环境等条件确定不同的区位价格,农业用地也应按照不同的条件如:环境条件,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工业水平,居民消费水平、投资规模等划分不同的区位,比邻较发达工业区的土地价格应考虑到周围投资对土地价格的影响,应适当提高评估地价。第三,考虑土地用途转移的增值部分,保证失地农民得到依法补偿,在土地由农业用地转变为其他用途是,其价格将一路飙升,可是在对失地农民进行征地补偿时,没有考虑到土地未来的增值收益,其中巨大的“剪刀差”完全没有补偿给失地农民,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应改变现有的征地补偿制度,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享受到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效率。所以最后确定的土地的征用费应为以上三个部分之和。

3.2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现阶段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交费标准和享受标准,应以“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为原则,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也应以个人为主,政府和集体支持为辅。对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基金的来源,可以采取以下的途径:一是政府财政拨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其使用权又被出让给公司或企业进行开发建设,发展经济,农民作为支持我国城市化水平的贡献者,有权利享受国家福利补偿,国家财政应拿出专项基金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并出台相应法规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种类、水平等进行规定。二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转为国有土地时,价格将大大提高,而作为原所有人的农民也有权享受这部分增值。同时,为了保证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可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系统。三是失地农民自己交纳一部分。对于农民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应采取低标准、低享受的原则,不能金额过高。

3.3加大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力度

据2003年4月国务院研究室权威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指出:“我国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短期职业培训的占20%,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培训或教育的人数占3.4%,接受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人数占0.13%,而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高达76.4%。”因此,要提高失地农民就业机会,首先就要加大其培训力度。应大力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大力加强公共培训机构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由市和区(市)县就业部门择优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协议验收培训成果,给予培训经费补贴。并建立对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和淘汰的培训管理制度。另外要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积极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失地农民了解就业渠道,学会求职技巧,掌握1—2门劳动技能。结合被征土地开发项目,有针对性强化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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