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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无止境的名言

学无止境的名言

学无止境的名言范文第1篇

1、你若要喜爱你自己的价值,你就得给世界创造价值。——歌德

2、勤奋的人是时间的主人,懒惰的人是时间的奴隶。

3、攀登科学高峰,就象登山运动员攀登珠穆朗玛峰一样,要克服无数艰难险阻,懦夫和懒汉是不可能享受到胜利的喜悦和幸福的。——陈景润

4、没有人会因学问而成为智者。学问或许能由勤奋得来,而机智与智慧却有懒于天赋。——约翰·塞尔登

5、当你还不能对自己说今天学到了什么东西时,你就不要去睡觉。——利希顿堡

6、人永远是要学习的。死的时候,才是毕业的时候。——萧楚女

7、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

8、我们要振作精神,下苦功学习。下苦功,三个字,一个叫下,一个叫苦,一个叫功,一定要振作精神,下苦功。——毛泽东

9、情况是在不断的变化,要使自己的思想适应新的情况,就得学习。——毛泽东

10、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孟子

11、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荀子,劝学》

12、天才是百分之一的灵感,百分之九十九的血汗。——爱迪生

13、好学而不勤问非真好学者。

14、聪明出于勤奋,天才在于积累。——华罗庚

15、勤能补拙是良训,一分辛劳一分才。——华罗庚

16、求学的三个条件是:多观察、多吃苦、多研究。——加菲劳

17、勤劳一日,可得一夜安眠;勤劳一生,可得幸福长眠。——达·芬奇

18、世界上最宽阔的是海洋,比海洋更宽阔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阔的是人的胸怀。——雨果

19、游手好闲的学习并不比学习游手好闲好。——约·贝勒斯

20、好问的人,只做了五分种的愚人;耻于发问的人,终身为愚人。

21、我学习了一生,现在我还在学习,而将来,只要我还有精力,我还要学习下去。——别林斯基

22、倘能生存,我当然仍要学习。——鲁迅

23、人的大脑和肢体一样,多用则灵,不用则废。——茅以升

24、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5、力学如力耕,勤惰尔自知。但使书种多,会有岁稔时。——刘过

26、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27、天才不是别的,而是辛劳和勤奋。——比丰

28、人的天才只是火花,要想使它成熊熊火焰,哪就只有学习!学习!——高尔基

29、重复是学习之母。——狄慈根

30、天生我才必有用。——李白

31、好问,是好的。……如果自己不想,只随口问,即能得到正确答复,也未必受到大益。所以学问二字,“问”放在“学”的下面。——谢觉哉

32、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孔子《礼记·学记》

33、人生在勤,不索何获。——张衡

34、人若志趣不远,心不在焉,虽学不成。——张载

35、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撬起地球。——阿基米德

36、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37、你想成为幸福的人吗?但愿你首先学会吃得起苦。——屠格涅夫

38、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39、如果不想在世界上虚度一生,那就要学习一辈子。——高尔基

40、要循序渐进!我走过的道路,就是一条循序渐进的道路。——华罗庚

41、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刘备

42、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民生在勤。——张少成

43、天才是百分之二的灵感,百分之九十八的汗水。——爱迪生

44、没有任何动物比蚂蚁更勤奋,然而它却最沉默寡言。——富兰克林

45、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46、聪明在于勤奋,天才在于积累。——华罗庚

47、我来说,不学习,毋宁死。——罗蒙诺索夫

48、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曹雪芹

49、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荀子

50、人天天都学到一点东西,而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B.V

51、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老子·道德经》

52、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53、学而不厌。诲人不倦。——孔子

54、谨慎的勤奋带来好运。

55、灵感不过是“顽强的劳动而获得的奖赏”。——列宾

56、人的差异在于业余时间。——爱因斯坦

57、对搞科学的人来说,勤奋就是成功之母!——茅以升

58、时间像海绵里的水,只要你愿意挤,总还是有的。——鲁迅

59、百川东到海,何时复西归?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汉乐府《长歌行》

60、只有在那崎岖的小路上不畏艰险奋勇攀登的人,才有希望达到光辉的顶点。——马克思

61、古往今来,凡成就事业,对人类有所作为的,无不是脚踏实地,艰苦登攀的结果。——钱三强

62、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李商隐

63、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老而好学,如炳烛之明。——刘向

64、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真心英雄》

65、古今中外,凡成就事业,对人类有作为的无一不是脚踏实地、艰苦攀登的结果。——钱三强

66、人并不因为美丽而可爱,而是因为可爱才美丽。——托尔斯泰

67、要散布阳光到别人心里,先得自己心里有阳光。——罗曼·罗兰

68、勤奋者废寝忘食,懒惰人总没有时间。

69、美是到处都有的,对于我们的眼睛,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罗丹

70、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孟子

71、学无止境。——荀子

72、我们每个人手里都有一把自学成才的钥匙,这就是:理想、勤奋、毅力、虚心和科学方法。——华罗庚

73、惜时、专心、苦读是做学问的一个好方法。——蔡尚思

74、多见者博,多闻者智,拒谏者塞,专己者孤。——桓宽

75、在寻求真理的长河中,唯有学习,不断地学习,勤奋地学习,有创造性地学习,才能越重山跨峻岭。——华罗庚

76、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周恩来

77、我要扼住命运的咽喉,它妄想使我屈服,这绝对办不到。生活就是这样美好,活他一千辈子吧!——贝多芬

78、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怠。

79、活着就要学习,学习不是为了活着。——弗·培根

80、天才就是这样,终身劳动,便成天才。——门捷列夫

81、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周易》

82、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韩愈

83、学而不已,阖棺乃止。——韩婴《韩诗外传》

84、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

85、衡量一个人的真正品格,是看他在知道没人看见的时候干些什么。——孟德斯鸠

86、有志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属楚;苦心人天不负,卧心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薄龄

87、贵有恒何必三更眠五更起,最无益只怕一日曝十日寒。

88、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89、百学须先立志。——朱熹

90、生命永远不像我们想像的那样好,但也不会像我们想像的那样糟。——莫泊桑

91、攀登科学高峰,就像登山运动员攀登珠穆朗玛峰一样,要克服无数艰难险阻,懦夫和懒汉是不可能享受到胜利的喜悦和幸福的。——陈景润

92、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周易·乾》

93、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老子

94、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我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雷锋

9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长歌行》

96、理无专在,而学无止境也,然则问可少耶。——刘开《问说》

97、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老而好学,如秉烛之光。——刘向

98、天才就是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加百分之一的灵感。——爱迪生

99、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孔子

100、天才绝不应鄙视勤奋。——小普林尼

101、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

102、天才就是无止境刻苦勤奋的能力。——卡莱尔

103、把学问过于用作装饰是虚假;完全依学问上的规则而断事是书生的怪癖。——培根

104、读一本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歌德

105、有教养的头脑的第一个标志就是善于提问。——普列汉诺夫

106、人的一生或许是一个不间断的学习过程,但无需在学校完成。——蒙田

107、加紧学习,抓住中心,宁精勿杂,宁专勿多。——周恩来

108、我在科学方面所作出的任何成绩,都只是由于长期思索、忍耐和勤奋而获得的。——达尔文

109、自古以来学有建树的人,都离不开一个“苦”字。

110、智慧源于勤奋,伟大出自平凡。

111、学习如逆水行舟,不日进,则日退。

112、做学问的功夫,是细嚼慢咽的功夫。好比吃饭一样,要嚼得烂,方好消化,才会对人体有益。——陶铸

113、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只不过是愈来愈发觉自己的无知。——笛卡尔

114、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115、艺术的大道上荆棘丛生,这也是好事,常人望而却步,只有意志坚强的人例外。——雨果

116、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只不过是愈来愈发觉自己的无知。——笛卡儿

117、科学是为了那些勤奋好学的人,诗歌是为了那些知识渊博的人。——约瑟夫·鲁

118、才华是刀刃,辛苦是磨刀石,很锋利的刀刃,若日久不用磨,也会生锈,成为废物。——老舍

119、聪明的人有长的耳朵和短的舌头。——弗莱格

学无止境的名言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庄子“言义观”的核心思想可以归纳为“得意忘言”,庄子追求的理想之境是“无言”。庄子的这种“言义观”使得中国的传统艺术富于简淡、空灵以及深刻的暗示性。

    庄子关于言愈关系的思想来源于老子,老子在《道德经》第一章就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按照老子的思想,道是无法言说的。为何?《道德经》二十五章曰:“有物浑成,先天地生。寂兮廖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因为道是浑成之物,是“一”,对道的言说实则是对道的一种肢解,是对道“自性”的一种遮蔽,故曰不可道。叶维廉先生在《道家美学与西方文化》中指出:“但理想的道家诗人,应该是无言的,既肯定了无语界,自然就勾销了表达的可能,这一点老庄是完全明白的。道不可道,但他们不得不用‘道’字言之。当老子将这个矛盾摆在了庄子面前时,庄子作出了自己独具魅力的回答。在他的《外物》篇中,答案清清楚楚:

    “荃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荃;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言者所以在愈,得愈而忘言。吾安得夫忘言之人而与之言哉。”

    在这段文字中,“言”仅仅作为捕获“意”之工具或手段而存在,而一旦人们领会了其中的深愈,“言”的作用也就到此为止,可以被抛弃不顾了。在这里我们可真切地感到庄子对“言”的无奈和深刻的不信任。“吾安得夫忘言之人而与之言哉”,这一悖论似的自白表明了庄子在“言义观”上的深刻矛盾:一方面必须“忘言”,也既陶渊明在其《饮酒》中所言的那种“此中有真愈,欲辨已忘言”的境界,在这里人与自然.,与宇宙达到一种高度的融合,可以说是一种心心相印,人与自然、与宇宙的交流是无须借助语言这一媒介物的,就像热恋中的恋人仅凭眼睛的交流就能获知对方心底深处的秘密,而用庄子自己的话说,这就是一种“独与天地精神往来”的生命的大境界、大自由,而这种大自由是语言所无法表达的。可以说庄子对语言的局限是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的;但另一方面,庄子又不得不“言”,按照德国哲学家卡西尔提出的观点,人是符号化的动物,人的言说与指称行为是人与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卡西尔指出: “简而言之,我们可以说动物具有实践的想象力和智慈,而只有人才发展了一种新的形式:符号化的想象力和智慧。基于此,庄子虽然贵愈轻言,认为“言者,风波也。”(引自庄子《人间世)),甚至认为言根本不能达意(庄子《天道》篇中轮扁对圣贤之书的批判即可看出。在这篇文章中庄子提出了“语之所贵者愈也,意有所随。意之所随者,不可以言传也”的思想),但庄子又不能从根本上消灭“言”,如果消灭了“言”,则不仅庄子“无言”的思想我们无法获知,并且人类将重新坠人与动物一样混沌无知的境地,虽然老庄思想中有“绝圣弃知”的表达,有“小国寡民”的理想,但是毕竟不能放弃语言,放弃这种人之高于其他动物的“符号化的想象力和智惫”。因此之故,庄子将自己推到了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又要达到“忘言”的高远境界,又必须通过“言说”,要解决这二者间的深刻矛盾,则只能采取一种折中的方法,即少言。或者更准确的表达是,言是为了不言。在这里,为了把这一点讲得更为透彻,我要引用冯友兰先生的一段话:

    “与忘言之人言,是不言之言。《庄子》中谈到两位圣人相间而不言,因为‘目击而道存矣,《田子方》,照道家说,道不可道,只可暗示。言透露道,是靠言的暗示,不是靠言的固定的外延和内涵。言一旦达到了目的,就该忘掉。既然再不需要了,何必用言来自寻烦恼呢?诗的文字和音韵是如此,画的线条和颜色也是如此。②在这段文字中,冯友兰先生不仅精确阐发了道家“言愈观”的核心思想,即“不言之言”,而且指出了这种“不言之言”对中国古典美学的深刻影响,即富于暗示,简淡,空灵,追求神韵,构成了一切中国古典艺术的最高理想。

    事实上,庄子自己的作品都是充满了丰富的暗示性的,庄子“汪洋态肆”的文章并不以严格的逻辑论证取胜,相反,庄子是用充满暗示性的寓言故事来隐喻自己的思想。“隐喻”作为一种有限之于无限的表达,使其承载的内容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得到了拓展和延伸,从而使表达自身拥有了极大的可能性。这也正是冯友兰先生所指出的:“一种表达,越是明晰,就越少暗示;正如一种表达,越是徽文化,就越少诗意。正因为中国哲学家的言论、文章不很明晰,所以它们所暗示的几乎是无穷的。

    庄子的徽文虽然形式上是散文体,但其思想的表达却是诗的,富于深刻的暗示性的。试举(应帝王)中的“混沌之死”为例:

    “南海之帝为倏,北海之帝为忽,中央之帝为混沌。倏与忽时相与遇于混沌之地,混沌待之甚普。倏与忽谋报混沌之德,曰:‘人皆有七窍,以视听食息。此独无有,尝试凿之。旧凿一窍,七日而混沌死。”

    《应帝王》之篇是阐明“为政当无治”的道理的。而“混沌之死”这个窝言恰恰暗示了这个道理。“为者败之”,“无为而无不为”。然而,试想一想,如果这种暗示仅仅意味着一个能指展现一个所指的话,则这种暗示是不成功的,或者说这种暗示的诗意的无穷性是没有得到展现的。事实上,这个窝言所暗示的深邃远没有我们指出的那样明晰简单。庄子这里的“混沌”其实就是“道”的化身,老子在《道德经》中阐释“道”为“道之为物,惟恍惟惚。饱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所以老子之“道”的这种“恍惚窈冥”的状态其实就是庄子这个窝言中的“混沌”,也即最初的“无名”之境。而对七窍的开凿暗示由“混沌”进人“明晰”,由“无名”进人“有名”,名存而道亡,因为“名”是用来别是非的,“是非之彭也,道之所以亏也"(引自庄子《齐物论》),故“混沌之死”可以说是“道”之消隐的一个绝妙的写照。然而,这个窝言丰富的暗示性决不止于此,我们还可将这种“混沌”之境看作是个人生命的原真状态,一种自然的、随物宛转的自由之境,而对七窍的开凿则破坏了生命的这种自然无知的状态,从而使人远离了自己生命的源头和根本,处于一种不洁和喧嚣之中,从而使人的本性缺损甚至迷失,使人像一面破碎的镜子,不再有从前的莹洁和饱满。

    在这里,通过举“混沌之死”这个窝言阐发了庄子在语言表达上丰富的暗示性和无限的可能性,这种“言有尽而意无穷”的暗示性深刻地影响了中国传统的美学思想,从而使中国的古典艺术致力于追求一种突破有限的束缚而达到一种无限之遥深与悠远的艺术旨趣。

    金圣叹先生在《水浒传》评点序一中有一段十分精彩的话:

    “心之所至,手亦至焉;心之所不至,手亦至焉;心之所不至,手亦不至焉。心之所至,手亦至焉者,文章之圣境也。心之所不至,手亦至焉者,文章之神境也。心之所不至,手亦不至焉者,文章之化境也。

    在这里,金圣叹将文章之境分为三种,最为高妙的境界即化境,是心手皆不至的,心手皆不至即文章的空白,而此处的空白却不是空无,而是道家的“不言之言”,用老子自己的思想来说这空白,则有:

    “三十幅共一毅,当其无,有车之用。涎谊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庸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老子》十一章)

    “嘴彼阅者,虚室生白,吉祥止止。”(《庄子·人间世》)

    在老子看来,“无”并非空无一物,并非无用,事实上,正是这个“无”,构成了车、器、室的大用,即所谓“无用之大用”。用在文学艺术上,文章的空白之美,正是这种“无用之大用”的具体体现,文章缺少了这种“虚室生白”的空白之美,就仿佛是一处堆满各色花草、盆景的山水园林,美则美矣,然而美得让人透不过气来,因而也就缺少了那种空灵职逸的风味与余音绕梁的韵致。所以叶维廉先生说:“道家的美学,还讲求语言的空白(写下的是‘实’,未写下的是‘虚’)。空白(虚、无言)是具体(实、有言)不可或缺的合作者。语言全面的活动,应该像中国画中的虚实,让读者同时接受‘言’(写下的字句)所指向的‘无言’(所谓‘不着一字,尽得风流’),使页面的空间(在画中是空白,在诗中是弦外的倾动)成为更重要、更积极、我们应做美感凝注的东西。”

    回到金圣叹,我们清楚地看到,作为一个评点家,他对庄子“无言之言”的美学思想的继承是自觉的,他甚至在评点《西厢记》时说《西厢记》通篇只有一个字“无”,可谓是深深佳得《西厢记》的“言外之惫”,“韵外之旨”的。

    在诗歌,散文,曲艺,美术等领域,这种“虚室生白”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宗白华先生在论述中国山水画的风格时说:

    “中国山水画趋向简淡,然而简淡中包具无穷境界。倪云林画一树一石,千岩万壑不能过之。”

    严羽在其《沧浪诗话》中说:

    “诗者,吟咏情性也。盛唐诗人惟在兴趣;羚羊挂角,无迹可求。故其妙处透彻玲珑,不可凑泊,如空中之音,相中着色,水中之月,镜中之象,言有尽而意无穷

    这两段论述的共同之处在于:以少胜多,以有限之材料,及于无限之境界,而之所以有这种可能,那就是源于一种“不言之言”,或者说是一种丰富的暗示性。

    在这里,我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语言的这种丰富的暗示性,这种阐幽发徽的精妙与“笼天地于形内,挫万物于笔端”的宏阔,从根本上来源于一颖庄子似的自由心灵,这是一种无羁无绊,逍遥于天地之间,“独与天地精神往来”的大孤独,大快乐,这样的心灵才可能具备一种排除芜杂,心无滞着,情有独钟的大宁静,也正是这种大宁静可能滋生出简淡空灵,神韵无穷的美来。正如叶维廉先生指出的:“道家的心是空的,空而万物得以感印,不被歪曲,不被干扰。止水,万物得以自鉴。如此,我们可以历验‘即物即真’,历验‘道不离物’。

    为了较为具体的阐发这种有限之于无限的充盈与弥漫,就像几片茶叶经开水冲泡后那种幽绿的清香和色泽就会弥漫充盈于整杯茶水之中,我想举出唐代诗人王维的一首名叫《山中》的小诗:

荆澳白石出,天寒红叶稀。

    山路元无雨,空翠湿人衣。

    在这首充满画意的小诗中,意象是简单的有限的,“白石”,“红叶”,“湿润的青山气这种湿润感源于一种翠色欲滴的心理错觉),但它们进人诗中之后就使这首诗氮氢着一种空灵秀美的气氛,就像袅袅的茶香从杯中升腾而起一样,那种空明湿翠的感觉像宣纸上的墨迹一样在画幅中缓缓泅开,向四周弥澳,直到整幅画面都飞腾着一种明亮的绿的神韵,这是一种饱满的生命力对自然之美的一种深刻的体悟与充盈,这是有限的生命与无限的诗意的一种拥抱,这是一硕硕大晶亮的礴珠(或许是心灵的一种暗示),在大自然翠绿的荷叶上滚过之后,将其湿翠的水淋淋的诗意折射在心灵深处之后的一种大宁静,大喜悦,这是一种生命的禅悦与无限的清空,这是一种生气勃勃的“不言之言”。

学无止境的名言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互联网 名誉权 保护对策

    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行为是近几年来才发生的事情,由于当前我国网络人口已经突破5亿人,且网民规模仍然在不断增加,各种网络媒体工具层出不穷,因此,网络对人们的影响越来越大,然而人们通过网络获取自由的同时,名誉侵权案也层出不穷。

    一、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概述

    (一)网络名誉权的概念

    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是人们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名誉权,这一概念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在现实社会中的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与其自身特征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并以此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利,我国《民法通则》通则第101条规定:“我国的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和法人的权利”日常生活中人们相互交流思想,彼此在彼此交流的过程中,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在网络空间中,人们通过网络相互连接,并可在网络空间中相互交流评价,因此在这种环境下的相互交流环境中需要定义名誉权。一般情况下我们把以下行为,称为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这些行为包括通过声音、图像、文字、视频等形式来降低或贬损他人名誉信息的行为。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正是由于网络名誉权与传统名誉权之间的这种关联性,致使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中发生变化时,那么其传统名誉权也就发生了变化。因此,可以说网络名誉权的侵权与现实生活中的侵权的是一样的,侵权人的目的和侵权后的效果与现实空间是一致的,因此,网络侵权只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对网络名誉权实施保护体现着对独立主体的保护,因此,我国当前法律不管是现实世界中的名誉权还是网络中的名誉权都是适用的。

    (二)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特点

    与传统网络名誉权相比,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与传统的名誉权相比,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侵权途径由现实空间转移到网络空间中来。由于网络自身的特征,致使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与传统名誉权相比有着其自身独特的特征。其主要表现如下:

    1.通过网络发表侵权言论,传播具有高速性

    由于在网络环境中,危害信息的传播速度相当快,而且传播地域广,不但在一国之内短时间内全民皆可知晓,全世界也同样如此。尤其是在微博、微信以及其他即时通讯工具大量应用之后,信息的传播几乎成为即时状态,往往是一条消息,在出现的几分钟之内,便会让全国都知道,这种即时效应,是其它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望尘莫及的,但这使得网络环境下保护人们的名誉权变得更加困难。

    2.通过网络侵犯名誉权,传播具有广泛性,处理起来比较复杂

    由于互联网是全球通达的,因此,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信息和行为有着广泛性的特征。任何一个国家的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其他国家的网站,以及向其他国家和地区传播有害信息,可以说任何个人信息,一旦接入互联网,就可被广泛传播,导致人们没有任何隐私可言。同时,它与传统媒体相比,又缺乏较为完整的预先检查体系,很难考虑到信息在大范围传播之后的影响,尤其是跨国的传播,由于全球各国的法律体系都不相同,因此,一旦涉及到名誉侵权的问题,往往会引起各国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经常出现对于相同的侵权事件,各国对法律侵权人所负责任的不同的现象。

    3.通过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更加隐蔽、方便

    在当前网络背景下,侵害他人名誉权只需一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侵权人也只需轻敲键盘就可在网络中散播大量能够降低被害人社会评价的信息,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由于互联网上人们身份的匿名性,因此,导致要想真正找到侵权人是非常困难的,无异于大海捞针。

    4.通过网络进行名誉侵权,责任更加难以确定

    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要信息发表者、信息传播者两部分组成,其中侵权言论的者担有主要责任,但是网络接入服务商、网络信息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为信息传播提供了已经平台,因此有些学者认为,一些相应的提供商对于名誉侵权也担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名誉侵权行为的责任者除了侵权言论的者承担以及煽风点火者之外,责任承担着还要包括服务提供商、信息内容提供商和接入提供商,也可能包括一些非盈利性的网主,如大学、公益性组织等,因为他们为侵权言论提供了平台。

    二、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方式

    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名誉侵权行为,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平台进行。首先是微博、轻博客、博客等自媒体工具;其次是用来交互讨论的社区、贴吧、论坛等;第三是通过新闻和新闻评价的形式来侵犯他人名誉权。

    (一)通过微博、轻博客、博客等工具侵害他人名誉权

    当前,微博是人们最常用的网络工具之一,但也是当前出现侵权言论最多的平台之一,由于微博具有互粉、转发、评论等众多功能,因此,一但出现一个网络热点,很快就能在整个互联网上泛滥开来,并且,一些微博的博主比较自我,法律意识淡薄,同时网络平台又缺乏对其约束的良好措施,因此,在微博言论很多都带有侮辱、诽谤的成分,个人隐私信息很容易暴露在外,因此,在微博平台上出现的名誉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同时轻博客与博客同样作为一种个人展示工具,也经常出现各种侵权行为。

    (二)通过在贴吧、社区论坛的形式发表污染、诽谤他人的言论

    互联网各种贴吧论坛无数,供网民发表意见和提出话题的地方众多,其中贴吧和论坛是普通网民经常逛的地方,这些地方一般用户群体比较大,像天涯、猫扑等论坛都有几千万用户,因此,其中存在着众多的话题,对于论坛上的各种言论都有众多受众,而有些发帖者通过在网上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揭别人隐私来吸引用户眼球,这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其中揭别人隐私的一种极端行为是进行人肉搜索,一些人将自己所知被侵权人的信息张贴在网络上,一般包括的内容有被搜索人的手机号码等通讯信号码,人际关系,精确的家庭住址等。由于这样的内容更能激起用户的好奇心,吸引用户点击,提高点击率。同时一些网站经营者在法律意识淡薄和利益驱使的双重作用下,对于名誉侵权的行为不做评论或者有意散播有关信息。

    (三)通过网络新闻侵害他人名誉权

    通过网络新闻来侵害他人名誉权主要责任方有三个:首先,编写侮辱、诽谤、诬陷,总之是降低他人社会评价新闻的作者或者网站,它们是这些信息的制作者,它们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其次,是一些自行转载网站,起到传播的作用;再次,网民的评述,尽管评述的网络新闻内容可能真实发生过,但评述者将一般的违反道德行为夸大为严重犯罪行为,将他人的生活琐事升格为他人伦理道德的缺失等,严重降低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此,网络新闻会侵害他人名誉权。

    三、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现状及保护措施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名誉保护机制,国家不仅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名誉权,同时从刑法和民法等众多具体法律条例中,明确了人们的名誉权。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人格不受侵犯,并禁止任何侮辱、诽谤、陷害他人的行为。这里的禁止任何侮辱诽谤行为其实就是指禁止名誉侵权行为。除宪法之外,我国还在少年儿童保护法、妇女保障法、和残疾人保护法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禁止名誉侵权行为。由于网络名誉侵权与常规侵权在目的和结果上具有相似性,将原来的法律应用于网络之中是正确无误的,但是在网络中名誉侵权又有着许多新特征,因此仅用传统法律保护是不够的,必须专门制定些针对网络名誉权的法律规范或者出台一些与之相应的司法解释。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对一些具体问题做出详细规定。面对以上情况,笔者以为防止网络背景下的名誉侵权,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措施实现。

    (一)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增强网民的自律意识

    由于互联网自身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致使许多网民在网上发言时“肆无忌惮”,出现一些言论越界问题不可避免。因此,通过各种手段提高网民的道德水平,净化网络空气可以为防止网络名誉侵权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尽管网络环境中的人具有虚拟性,但是他是个人在网络中的身份,他是真人的虚拟存在,他们的行为是现实生活中人的一种表现,正如人类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会形成组织,并逐步走向自制一样,网络环境中,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民也会自觉走向自制,并会不断提高自身的自觉性。用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约束条件来加强自律,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明确自身义务,尤其是网络媒体要树立起新闻传播意识,无论是自己还是转载都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在此过程中,要加强文化引导。

    (二)加强网络监管,规范网络言论

    加强网络监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加强行政监管,一种是自律进行监管。行政监管包括对用户网络行为的监管,还包括对还包括在宏观行业自律层面的监管,通过为它们制定共同标准和行规,规范他们的行为。网络监管还可以积极引导和监督网民,通过规范网民行为,加强教育说服等众多方式,来规范网民的言论,从而在网络上构建其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另外,加强对网络自律行为的监管,对于网络上侵犯名誉权的事件,网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停止侵权事件,并对侵权人做出相应处罚。

学无止境的名言范文第4篇

关键词:庄子 教师 学生

一、学校要善待学生和教师

庄子的“听任自然”、“顺乎民情”、“不治为治”、“无为而治”、“不言之教”等思想,于当今学校教育的发展与管理具有深远的启迪意义。教育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它的直接对象是学生和老师,要使教育和谐发展,就要遵循人的天性与本性,这是教育管理最基本的思想。当代社会的很多教育家早已认识到这点,即把顺应人的本性,尊重人的天性,让人在自然中自由发展等教育理念纳入到当代教育方针中来,这种做法与庄子的思想是相通的。

拿一个学校的教育管理来说,便是要求教育工作者必须以一颗平常之心对待每一位学生,戒骄戒躁,尊重学生的天性,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切忌望子成龙心切、欲速则不达,要使学生顺应自然,让其自由、积极、主动获得发展。教师在整个教育活动中只是扮演一个抛砖引玉的角色。 “无为而治”于教育工作中即表现为“不言而教”的教育思想,这是教育的一种至高境界。“不言”不是真正的什么都不说,而是一种反对过多的说教、制度、规则及限令的教育观。因为“天有大美而不言,万物有成理而不说” ,有时“不言胜有言,无声胜有声”。“圣人不死,大盗不止。”盗贼、叛逆、不和谐是被压迫、限制出来的,多余的说教、法令与限制,反而会适得其反。具体的教育活动中,我们就常会遇到反复的说教与强制的措施对学生并不管用之时,或者效果也并不理想,究其根本原因便是过于规则的教育方式压抑了学生本真的天性,摧残了学生心中自然、活泼、纯真的本性。

作为教师,在倡导和谐教育的今天,就应当以“清静无为、淡泊名利、无己无功”之心态来对待学生,尊重学生,在学习活动中发扬民主精神,热爱自然,效法自然,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顺应学生自然的天性,为人师表,以德治教,用高尚的人格魅力感染学生,用美的事物熏陶学生,如此潜移默化地教育学生,像春雨般润物细无声。同自然界的万物一样,学生原本是一只快乐自由的鸟,将其关在笼中必然导致他的莽撞,若将其置于广阔的天地,他便会展示出他翱翔的翅膀。同样的道理,尊重学生就要顺应学生,给学生足够自由的空间,让其将主观积极性发挥到极致,在轻松有度的氛围中学习、成长、进步。在教师的大公无私、清静平和、返朴归真、恬淡寡欲、不言之教之思想下孕育的学生,自然能清醒的认识世界,更好的看待自然、人生、宇宙万物。教育人不能刻意而为之,也不要有过多的限制,言传身教固然好,但“润物无声、不言之教”对人的影响会更深刻久远。

作为学校及领导,我想也更应该善待每一位教师,尊重他们,身先士卒,“不言而教”,把教育管理当做一份事业,做成一门艺术,只有让其融入了更多自然的因素、自由的成分,才能以旺盛持久的生命力而长青不衰。

二、教师要善待自己和生活

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历史把我们带到这个崭新的世纪,在这个市场经济与工业社会的当下,身为教师的我们享受着科技发展与工业革命所带来的便利与欢欣、物质与富足,但同时我们也忍受着这个高速发展的社会给我们所带来的压力、困惑与迷茫。尘世的喧嚣与纷争,激烈的竞争,同行的压力,业绩的失意,感情的失落,追名逐利的烦恼等,我们的心灵被这个时代的阴影所压抑,精神世界倍感沉重。“乘天地之正,而御六气之辩,以游无穷者,彼且恶乎待哉?”是我们对追求精神世界之自由的向往。

教师也会有烦恼,只有做到“纯粹而不杂,静一而不变,恬而无为,动而以天行。”我们才能达到一种精神世界的自由自在。庄子 “至人无己、神人无功、圣人无名”的思想给了我们答案与启示。道德修养高尚的人可以达到忘我的境界,心系教育和学生的教师,若真能至忘我的境界,在教育工作中大公无私,默默无闻,秉公务实,不以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善待学生,这样的教师对于自己而言是无所求,而他获得的确是学生的喜戴,谁说这样的教师会心生烦恼呢?精神世界超脱物外的人,心中没有功名和利禄,心态恬淡、超脱,“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就是这样的道理。所以,若能将功名看得轻一些、淡一些,心态放得清静平和一些,此般烦恼自然也就没有了。思想修养臻于完美的人,不去追求名誉和地位,然而名誉和地位被一些人看成是人生幸福的前提和基础,殊不知,一个饱受名誉和地位纠缠得身心疲惫之人,是否还有幸福可言?其实,人生的烦恼大都 “庸人自扰”,是自己忘不了自己,人与人是平等的,可以互不伤害,相安其事,其乐融融,自娱自乐,不必去强求不属于自己或是遥不可及、异想天开的东西,有时忘却就是更好的纪念,分别是为了明日的重逢,“无己”也才能感化别人,融入社会,轻松愉快生活,尊重他人也尊重自己。

学无止境的名言范文第5篇

      摘要:在一定条件下阻止欠缴税款又未提供相应担保的纳,t~t.a-出境,是《税收征管法》中确立的一项保障税款征收的措施,但对阻止出境构成要件的规定较为模糊,免责条件显得过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标准也完全缺位,对纳税****利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因此,除了考虑国家税收利益之外,有必要从纳税人的权利的角度,重新审视阻止出境措施,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对其加以规范。

  在一定条件下阻止欠缴税款又未提供相应担保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为“欠税人”)出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为《税收征管法》)中确立的一项保障税款征收的措施,该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与之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

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显然,上述法律法规对于阻止欠税人出境构成要件的规定较为模糊,免责条件过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标准也完全缺位,对欠税人出境自由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此前曾制定《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e19961215号文,以下简称为《办法》),规定了阻止出境的相关标准和程序,但对欠税人的权利保护仍然考虑得不够周详。因此,除了考虑国家税收利益之外,也有必要从保护纳税****利的角度,重新审视阻止出境措施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一、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一)可行性——阻止欠税人出境并不违宪

众所周知,出境自由是公民迁徙自由的重要内容,也是各国宪法所普遍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1954年《宪法》即确认了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1982年《宪法》虽然将其删除,但从基本权利的性质看,宪法本身只有确认的效力,并无创造或废止的能力。作为应然性的权利,宪法未明确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并不意味着公民不享有此项权利。g13遗憾的是,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4条有关阻止出境的合宪性问题并未引起我国大陆地区学界和实务部门的重视。相比之下,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对此则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焦点就在于为了保全税收而对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加以限制,以对基本****的限制达到征税之便利是否合理。尽管其大法官解释称“行政院……之《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上述办法为确保税收,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与宪法尚无抵触”。但有些学者仍然认为,这一解释仅以法律保留原则及授权明确性原则为出发点,论证限制出境之合宪性,而并未论证《税捐稽征法》的合宪性,因此仍有探讨之空间。

从法律上来讲,任何权利(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是有界限的。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必要的范围内,法律可以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正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言,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是可以被允许的。显然,《税收征管法》设置阻止欠税人出境措施,其法理依据即在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公共利益,立法意图本身亦无可指责,因此,这一措施并不存在违宪之嫌,在税收实践当中也是可行的。

(二)必要性——财产性税收保全措施的不足

税收必须通过纳税人缴纳税款来实现,相应地,《税收征管法》也赋予税务机关广泛的行政执法权来确保税收目的的实现,如该法第38条所规定的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在内的直接针对纳税人财产权的税收保全措施。而阻止出境针对的实质上是欠税人的人身权而非财产权,除非欠税人在被阻止出境之后自行缴纳所欠税款,或者提供担保以换取出境自由,否则,就阻止出境本身而言,并不能保持或增加纳税人现有的财力状况或支付能力,最终可能无助于税收的实现。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欠税人并无出境之需要,或者根本不打算出境,阻止其出境便无任何意义,税务机关以阻止出境迫使欠税人缴纳税款的目的势必落空。基于此,有学者认为,阻止出境的手段是否有助于实现税款征收的目的,值得怀疑。【2]

实际上,尽管国家的税收管辖权确定之后,其存在虽不受国境的限制,但其行使却不可能随心所欲。从主权独立角度来讲,外国税务机关不能到中国强制执行其税收决定,中国税务机关也不能到国外执行职务。即便存在这种可能,由于难以查清纳税人的财产所在,强制执行往往也会落空。而如果欠税人存在通过出境逃避税收的嫌疑,则阻止其出境无疑是最为现实的举措。因此,在德国税法中,针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被称之为“物的假扣押”。而针对人的限制出境、拘提管收、监视居住等,则被称之为“人的保全假扣押”。l_3换言之,针对欠税人的人身权的阻止出境的措施,虽然无法直接保全欠税人的财产,但确实是为了保障税收安全的举措,将其归入税收保全措施之列以弥补单纯的财产性税收保全措施之不足当无不妥。

另一方面,阻止出境对于欠税人而言也是一种现实的或潜在的压力。在这种压力的作用下,出于各种考虑,欠税人可能向税务机关主动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当的担保。特别是对于临时来华或者仅仅来华一次的外国人来说,这种措施更是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相对于查封、扣押或冻结等财产性税收保全措施来说,尽管阻止出境仅仅属于一种间接的强制措施,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欠税人主动履行纳税义务。从这个角度来看,对欠税人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确实又有其必要性。

二、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实体要件

如上所述,阻止欠税人出境的立法意图无可指责,对于以逃避税收为目的而出境的欠税人而言,其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但是,《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关于阻止出境实体要件的规定却过于宽松,极易造成税务机关对纳税****利的过度侵犯。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使得阻止出境在对纳税****利损害最小的情况下发挥最大的效用。

(一)阻止出境的欠税数额标准

如果运用比例原则来衡量阻止出境措施,必须充分考虑纳税人所欠税款之数额。如果欠缴税款的数额过小,则无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必要,除非欠税人欲定居境外,且今后也无重回境内之可能。对于欠税数额的具体标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文,以下简称为《通知》)第1条第1款对此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对欠税人实施出境限制应严格掌握,原则上个人欠税3万元以上,企业欠税2o万元以上,方可函请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边控。但对拒不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

笔者认为,本着慎重保护纳税****利的考虑,对欠税数额可采取双重限定标准,即一方面,欠税数额必须达到一个法定的具体而明确的标准,并且该标准应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及时加以调整;另一方面,应当同时要求欠税数额必须达到欠税人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方可对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对税务机关行政裁量权的限制

为避免或减少税务机关采取阻止出境措施时的随意性,对于确无必要阻止出境的情形,应由法律直接作出除外性规定,而不能任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例如,对于公益性单位的负责人,其出境本身是基于公益目的,况且与单位之间并不存在财产联系,实无阻止其出境之必要。而即便属于税务机关裁量范围内的事由,也必须严格遵循“权力用尽原则”。具体而言,就是要求税务机关必须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税收保全措施,只有在上述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方可考虑采取阻止出境措施,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欠税人的人身权利的影响。而《通知》也强调了这一点,该通知第1条第2款规定:“对纳税人的欠税事项,凡能在境内控管的,尽可能不要留待欠税人出境时解决。”与此同时,在个案中还应考虑欠税人的具体情况。例如,欠税人无力缴纳所欠税款,也无法提供相应担保,但确有奔丧、探病等紧急事务需要出境,税务机关就应当考虑一定限度内的融通余地,否则,一概阻止其出境也明显违背人伦。

(三)被阻止出境对象的具体认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4条的规定,只要纳税人存在欠税情形,又未能提供担保,税务机关就可以决定阻止其出境。如果欠税人是自然人,那么欠税人即是被阻止出境的对象。如果欠税人是单位,则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但从实务操作来看,对于单位纳税人而言,即便有必要阻止出境,阻止的对象是否必然为法定代表人也是值得研究的。例如,合伙企业中即不存在所谓的“法定代表人”,全体合伙人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即代表合伙企业。显然,如果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此时就无法确定阻止出境的对象。而《办法》第3条则规定:“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上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应当说,这种规定更符合实际,与《税收征管法》也未必存在冲突。

此外,如果欠税人死亡,自然无从阻止其出境。但是,在欠税人留有遗产时,是否应当阻止其继承人出境呢?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据此,继承人应以其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被继承人的纳税义务(继承人自动放弃继承的除外),否则,税务机关可对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三、阻止欠税人出境的程序要件

除了必须满足相关实体要件之外,阻止出境的程序要件则关乎纳税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等一系列权利。不过,“在考虑法制建设的时候,中国的法学家更侧重于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实体合法性方面,而对在现代政治和法律系统中理应占据枢纽位置的程序问题则语焉不详。”『4对于阻止出境而言,无论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还是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均存在较大漏洞,亟待立法进一步予以完善。

(一)阻止出境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形式上看,采取阻止出境措施是针对特定主体的一种人身限制,因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问题在于,该措施同时牵涉税务机关和出入境管理机关,而实际作出阻止出境决定的行政主体,究竟是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机关,还是负责出入境管理的公安机关。进一步言之,如果欠税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以哪个行政机关为对象寻求法律救济,则直接关系到纳税****利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在我国台湾地区,早期的行政法院判例认为,税务征收机关对出人境管理机关的通知,只是请求出入境管理机关限制当事人出境。至于当事人是否实际被限制出境,取决于出入境管理机关的决定。税务征收机关的通知行为只是一种事实通知,不产生限制当事人出境的效果。因此,当事人不能针对这种通知申请救济,而只能在出境申请被实际驳回后,针对出入境管理机关的行为申请救济。不过,行政法院现在则认为,当事人是否有限制出境的必要,是由税务征收机关决定的。出入境管理机关无从审查财政部决定是否妥当。因此,当税务征收机关将副本通知当事人时,即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可以申请行政救济。

我们知道,作为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机关并没有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权力,而只能向出人境管理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提示其阻止欠税人出境。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仅仅是“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办法》中也只是规定,在符合条件时,税务机关应当“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欠税人出境。而无论是税务机关的“通知”还是“函请”,抑或类似的其他作法,均不能看作是真正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出入境管理机关可以不受其约束。我们从中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只是基于自己的职权。如果纳税人不服,只能以出入境管理机关为对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阻止出境之决定必须送达欠税人

让行政相对人知晓针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行政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而言,其有权知晓自己已经被采取了阻止出境的税收保全措施。这一方面使得欠税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另一方面,阻止出境措施的效用也方能得以发挥。而实务操作程序却是,税务机关并不是对欠税人作出并送达阻止出境决定,而是直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进而由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显然,这样做实质上剥夺了欠税人知情和申请救济的权利,从而构成严重的程序瑕疵。

虽然《办法》第3条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但此处的“申明”应采取何种形式,是否具有强制性,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均不无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