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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名字

联盟名字范文第1篇

2、蒹葭苍苍、杨柳依依、无关风月、渔舟唱晚

3、其人如玉、一蓑烟雨、笑语盈盈、鹜落霜洲

4、还酹江月、金戈铁马、音容两渺茫、此去经年

联盟名字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图书馆联盟是图书馆合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需引起重视。本文旨在浅析图书馆联盟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从法律法规、管理体制以及技术保障三个方面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一、图书馆联盟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图书馆界一直在努力探索和实践资源共享的有效途径,图书馆联盟应运而生,是近年来在图书馆界比较热门的话题。我国的图书馆联盟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提升图书馆服务职能和读者满意度的重要手段,在全国得到迅速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图书馆联盟建设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较多的知识产权问题。例如:通过联合购买到的数据库等数字信息资源在联盟范围内使用时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图书馆联盟数字资源建设中对传统纸质文献进行数字化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成员·馆自建特色数据库利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间题等等。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还不够完善,以上问题仅依靠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及其其它相关条例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因此,为了图书馆联盟能够健康地发展,对能够预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事先制定办法加以约束是十分必要的。

二、图书馆联盟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联合购买商业数据库中的版权侵犯问题

图书馆联盟在各成员馆充分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与商业数据库商家进行谈判,通过签订授权协议,以较为优惠价格引进数据库,向读者提供期刊论文、硕博士论文等不同类型的数据库资源。此做法既为各成员馆节约了经费,又做到文献信息资源的合理共享,使图书馆联盟各成员馆和数据库商家得到互惠双赢的结果。但是,由这些数字资源制作销售商(如中国知网、维普、清华同方等)开发的数据库产品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版权问题。那么图书馆联盟在面对由此产生的版权纠纷时,是否需要负担责任就值得讨论了。

(二)联盟内部自建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

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图书馆联盟往往是一种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联盟,或者说是一种信息网络化的联盟,这样做既扩大了图书馆联盟资源共享的范围,又极大地降低了共享成本。各成员馆之间合作研制开发联合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全文数据库、特色数据库及用户咨询知识库等信息产品。此类数据库建设时的信息采集和对已建成的数据库的利用上都存在着版权问题。

1.数据库建设中的版权问题

数据库建设过程中,需将享有著作权的馆藏作品数字化制成电子版本,这就涉及到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作品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中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视为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然而,图书馆联盟的服务范围已经扩大到联盟中所有的成员馆,不可能只针对某一个成员馆“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另外明确规定只能按照“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而且“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笔者认为法律中规定的合理复制的范围过窄,限制了图书馆联盟资源共享的实现。

2.数据库利用中的版权问题

为实现联盟内部资源共享,数据库中的资源必将通过网络对特定的读者开放,从而为读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但是资源传播的同时也给信息服务带来隐患。数据库中的信息资源在网络上传输、浏览、下载极易遭到黑客攻击,如果技术保护措施不力,导致信息资源的非法拷贝和恶意篡改,就会造成间接侵权等问题。

三、图书馆联盟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法律法规方面

1.适度扩展法律法规中“合理使用”的范围

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视为非侵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七条对图书馆在信息网络中“合理使用”馆藏资源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此范围过窄,如果国家政策不能给图书馆联盟适当的倾斜,势必造成其发展的桎梏。所以,有必要通过法律或政策给予图书馆联盟正式的认同,提高全社会对图书馆联盟的认识,为其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笔者建议适度扩展《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七条中“合理使用”的范围:①将服务对象的范围由“本馆馆舍内”扩展到本馆馆舍内以及公益性机构联盟(如图书馆联盟)网络内;②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扩展到为联盟内馆藏文献的相关数据库建设的需要,将联盟内传统印刷版馆藏文献的数字化纳人“合理使用”的范畴。

2.制定使用商业数据库相关版权免责条款

2007年12月21日在北京举办的高校图书馆利用商业数据库有关著作权等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专家们就我国高等院校图书馆运用商业数据库遇到的著作权等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并得出“倾向性观点”。虽然得出的观点主要针对高校,但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同样适用于图书馆联盟。观点如下:①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图书馆联盟是通过提供存储空间或者镜像为商业数据库服务,一般情况下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如果图书馆联盟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联盟内部网络提供服务,从技术上和法律上都无法对数据库内容是否侵权进行事先审查,对该数据库涉嫌侵权内容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联合购买的数据库出现部分侵权资料时,制作销售商应当承担责任,而图书馆联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图书馆联盟可控的商业数据库,图书馆联盟在知道可能涉及侵权时,应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对于无法控制的,应及时通知数据库的制作销售商删除侵权内容;③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图书馆联盟是通过链接提供商业数据库的内容服务,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或者事前未通知在接到诉讼通知后及时删除链接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④在商业数据库内容涉嫌侵权的情况下,由于图书馆联盟没有对主动参与商业数据库信息内容的收集和加工,所以不涉嫌直接侵权,遇有诉讼图书馆联盟应当在诉讼程序上请求追加数据库的制作销售商作为被告,受诉法院也应主动追加被告,让商业数据库的制作销售商加人诉讼,有助于明确各方责任,客观判断赔偿范围和数额,避免多头赔偿,防止恶意诉讼。根据以上观点,及早制定图书馆联盟使用数字资源制作销售商提供的商业数据库时涉及版权问题的免责规定,正式形成法律条款,才能真正对图书馆联盟的发展起到保护作用。

(二)管理体制方面

1.提高联盟内各成员馆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图书馆联盟内部树立版权意识,加强联盟内工作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其认识到知识产权流失的严重性。根据对图书馆联盟战略目标及过程管理的分析,确定文献的使用范围,对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事先加以考虑,形成文字性规定,以此为依据教育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哪些方面需注意保护,尽量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2.制订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图书馆联盟在与各成员馆签订加盟协议时,要对各成员馆资源的知识产权及联盟运作将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明确各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要规定在自建数据库的过程中参与馆的责任、权力与义务;明确出现不正当获取知识与技术纠纷的处理与补偿方式,必要时在合约中增加详细的可变动条款;评估成员馆中途退出带走联盟重要知识资产的风险,并在合约中明确处理和赔偿办法。

3.建立联盟知识产权保护监督小组

为了保证图书馆联盟运行过程中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有必要在联盟内制定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监督小组,该小组在征求联盟内所有成员馆意见的基础之上,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并监督联盟内各成员馆履行协议的情况。例如:考察各成员馆提供的馆际互借、文献传递和参考咨询服务是否控制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商业数据库时是否将服务范围确定在本联盟成员馆局域网范围之内;是否非法复制、解密、修改数据库;是否删除、隐藏或修改数据库制作销售商在数据内容中加人的版权声明、权利管理信息;是否为非授权单位提供服务等等。

4.明确使用许可合约中的责权问题

图书馆联盟在与信息资源制造销售商签订合约获得使用许可时,要遵守我国知识产权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体现平等原则和权、责、利的明晰化。在合约中应明确图书馆联盟获得资源使用权的期限和范围;保证信息资源易使用的便捷性;保证信息作为非商业目的或以教育和研究为目的的合理使用;明确对所购买信息资源制作备份的权利、备份数量以及使用范围的限制;争取最大访问并发数等等。同时,图书馆联盟信息资源的合法使用负有监控责任。

(三)技术保障方面

1.构建统一的网络服务系统

构建一个统一的、高效率的、扁平结构的网络服务系统是图书馆联盟发展的基础。在良好的信息资源标准化运行机制的条件下,将联盟内各成员馆之间的不同的信息资源和业务整合在一个统一的网络服务系统中,实现一体化运作。读者可凭借联盟发放的“一卡通”通过人性化的系统界面、统一的流通系统、馆际互借系统和文献传递服务系统获取所有成员馆的信息资源。统一的网络服务平台除了可以真正实现打破地域壁垒的资源共享之外,还使图书馆联盟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够得到及时控制,尽快解决问题。

联盟名字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产业联盟 出版产业 转型

[中图分类号] G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4) 01-0011-03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应用普及,新媒体的崛起加速了传统出版企业的转型升级。现代传媒技术的巨大变化,打破了传统出版地域性、封闭性的特点,使得出版产业竞争格局开始重新“洗牌”。产业技术联盟作为新时代的重要竞争手段,被称为“20世纪末最重要的组织创新”,将在这一竞争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 电子书“免费”事件

2013年4月17日,当当网宣布其网站的所有电子书均可免费购买,一时间在互联网上掀起了读者免费下载的热潮。随后,京东商城在第一时间紧急上架5万本电子书,也打出了“免费”的旗号。这一事件像是一面放大镜,将目前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特别是电子书产业的核心问题暴露无遗。

当前的数字出版价值链上,以当当网、京东商城以及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为代表的内容销售方由于掌握了庞大的用户群体,在产业链上处于强势地位,甚至掌控了内容产品的定价权;而以出版社为代表的内容生产方,由于客观原因,在同内容销售方的合作中处于弱势,掌握不了话语权,导致电子书定价权的频频丢失。试想,如果内容产品的价值已经到了可以免费购买、忽略不计的情况下,我们的文化产业如何能够实现大发展、大繁荣?“电子书免费”这一事件也恰恰折射出目前数字出版产业链上各方的合作是不健康的,存在较大的问题。

2 组建联盟的必要性——数字出版业转型时存在的问题

随着对数字出版重视程度的提高,传统出版企业都在依托于自身的内容资源搭建独立的运营平台,寄希望于能够依赖内容的独特性与所掌握的地方渠道吸引用户,将价值链从内容生产扩展到内容销售,以弥补之前传统图书业务对用户渠道的失控。但事实是,由于版权期限、生产规模限制等原因,任何一家出版单位的内容生产规模均无法满足平台级的内容需求。此外,数字出版平台的建设时期,需要较高的投入与较长的培养期,就目前国有企业的考核机制而言,任何一家出版企业对于平台级的投入都是较难承受的。这也是目前各出版机构的数字出版平台在“轰轰烈烈”建成之后很快就“悄无声息”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种情况下,出版企业之间更应该形成紧密的合作机制,找准自身的优势与定位,立足于数字内容产品的生产,把握住数字产品的内容质量,由行业联盟建立“共同投资、共享收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关键技术进行攻关,对相关标准进行统一,以推动整个行业的共同进步。

产业联盟是联结各公司活动的一种正式但非合并之合作关系,是介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中间组织,是整合创新资源的新型产业组织形式。产业联盟的作用是完成战略的构想,并在战略层面提升企业的竞争地位,期望以联盟所具有的快速性、互补性及效果相乘特质,结合同业或异业间各自的有限资源,共同分担营运开发的成本及风险。

3 时代出版牵头发起的“产业联盟”发展现状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着眼于新媒体产业链建设,重点发展“产、学、研、用”结合,建立并发展了全国首个数字新媒体产业战略联盟。2012年4月,时代出版牵头组织“数字与新媒体出版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联合参与单位包括广东、浙江、湖北、江西等出版集团数字公司,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等高校、研究机构,以及中文在线等技术服务商在内的20多家数字出版上下游实力单位。

联盟是以企业为主体,以创造知识产权和重要标准为目标,通过产学研联盟成员的优势互补和协同创新,通过协议等契约关系建立合作关系,形成长期稳定的利益共同体。联盟以提升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为出发点,通过联盟协议等契约关系建立起联盟成员之间“共同投入,联合开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突破制约我国数字出版技术及应用产品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构建共性技术平台,凝聚和培育创新人才,加速技术推广应用和产业化。联盟的成立,推动了时代出版的数字化进程,数字出版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并成为新盈利来源;同时,在这一新兴业务领域将研发产业标准,掌握新业务领域的话语权。

自成立以来,联盟运营良好。2013年10月, 科技部下发了《关于2013年度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和重点培育联盟名单的通知》,其中时代出版作为责任主体单位的“数字与新媒体出版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入选“2013年度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重点培育联盟名单”。

4 产业联盟推动新媒体出版建设发展

在实际运营中,联盟的建立和发展推动了时代出版的产业转型与新媒体业务的发展。近年来, 时代出版不断加强出版业的转型升级,积极开拓新媒体出版业务领域,深入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合。公司拥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技术联盟、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等多个部级产学研技术平台和产业平台。目前,公司正依托该联盟的产业链优势,大力发展面向教育的数字出版,并逐步向电子书、泛阅读、互动阅读发展,对内容资源进行全方位、深层次、多元化的开发利用。

4.1 产业联盟促进企业创新平善和共享

联盟依托时代出版和其他成员单位信息服务、人才与应用市场相对集中的优势,在新媒体出版领域引导产业集群创新、提升产业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作用日益突出,通过组织模式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汇聚产业资源,坚持联合创新发展,在长期难以真正实现的“产、学、研、用”有机结合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突破和进展。时代出版以联盟为产学研结合的切入点,完善企业创新已有平台,共享优质资源,着力打造企业集成创新体系。时代出版为部级现代服务业示范企业,同时拥有全行业首个部级企业技术中心,该中心发展为包括重大出版工程、新媒体、数字印刷三个技术研发分中心,一个产学研分中心,已经连续三年评比获得省级优秀。在联盟发展期间,时代出版利用联盟优势,汇聚资源,建立了省级数字出版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数字出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4.2 产业联盟促进企业创新项目建设

在创新项目建设方面,时代出版先后主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项目、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等重大科研攻关与产业化示范项目的申报,并获得了立项实施。

2012年,时代出版受安徽省科技厅委托,主持制定了《安徽省数字出版产业技术发展指南》,在版权保护、语义出版、智慧校园等数字领域获得了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正在参与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两套,申请专利及软件著作权10余项。

2012年,时代出版联合武汉大学等联盟单位参与申报了2013年国家科技部科技支撑计划现代服务业领域项目“基于语义的动态数字出版服务系统研发及应用示范”,并获得了批准。该项目在研发自主创新关键技术和集成其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面向科技、教育等出版领域建设基于语义的动态数字出版服务平台,为以跨媒体内容动态组织、按需出版为主要特征的新型数字出版提供系统解决方案,进行产业运作模式创新研究,以促进数字出版新兴业态的发展。

与联盟单位多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提高了时代出版自有平台——“时代e博”平台的新媒体应用科技含量,进一步实现“一次数据加工,多网络、多终端复合”,真正实现数字内容覆盖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电子书通读及各种新兴用户终端的数字出版产品体系,实现内容资源“多屏化”应用。

公司依托自身和联盟参与单位教育资源,结合数字化与知识化处理,建立了一个面向中小学的教育资源动态出版平台。平台项目采用“内容+平台+终端”的模式,以教育内容的数字出版为核心,为广大师生提供规范化、个性化、交互式的移动教育教学解决方案,实现“教育无处不在,学习随时随地”的理念,打破地域经济不同而导致的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这一现状,实现教育资源的均衡覆盖。

时代出版在整理自有的大量动漫资源的基础上,依托联盟各单位的内容资源及技术力量,开发了“基于云服务的交互式电子书编辑平台”,加深了对数字出版业务的理解与探索。该项目用于互动游戏及互动绘本的移动应用开发、、运营和后续服务,项目可以让没有编程基础的内容提供者开发出基于Ios、Andriod和Windows phone 平台的App,实现各类出版物、设计品和教材教案的移动互联出版。

4.3 产业联盟促进企业科技人才培养

时代出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自2009年6月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正式更名建站,建站4年来共招收博士后13人,分别与参与联盟单位的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国科技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国内一流高校联合培养,专业涉及出版、传媒、管理、印刷、影视等多个方向,进站当年每位博士都顺利完成了开题,第一批博士后已顺利出站,打造了一批新媒体行业急需的复合型人才,解决了部分数字出版发展的人才瓶颈。

5 未来发展展望

5.1 整合资源,拓展企业创新平台

数字出版的平台问题与相关技术问题对所有出版企业而言都是共性的,出版社孤立地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极易造成资源的重复建设,并且不易取得成果。产业联盟可以集中出版单位的资金力量,减少单个出版社的投入,同产业相关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服务商共同合作完成对技术的攻关与平台的开发,最终形成的成果为联盟成员共同所有,从而在总体上提升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时代出版将立足于产业联盟,整合自身已有平台资源,利用联盟单位共享资源,打造基于产业链的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服务系统。建立市场化互动的服务体系与利益机制,引入专业化和市场化的管理运行机制与开放式创新模式,推动产学研从分散、割裂、封闭走向开放式创新。

5.2 加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交流

发挥产学研合作优势,培养懂技术会策划的复合型数字新媒体出版人才。将博士后工作站建设、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课题研究、与高校的横向联合起来,形成“产、学、研、用”一个链条,推动公司技术创新。以项目团队为切入点,在完成相关课题的同时,也作为技术带头人带一批技术人才,形成技术人才梯队。发挥产业联盟人才集聚作用,利用创新系统优势吸引人才;发挥联盟内部人才交流作用,对于急需的高端人才,按照“不为所有,但求所用”原则,实现联盟内部人才流转、共享。

5.3 扩大联盟规模,加强联盟凝聚力

联盟名字范文第4篇

1.1概念

关于数字参考咨询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目前业界还没有统一规范性的定义,笔者认为,顾名思义,它是指各开展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图书馆、文献机构、情报服务机构按照一定的宗旨与章程建立起来的面向所有(或一定范围内的)用户提供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或联盟。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线上合作参考咨询”[1]。数字参考咨询联盟的质量管理是联盟为确保数字参考咨询服务质量而建立的一整套系统,包括正确的质量及质量管理理念,并将保证质量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及有效的质量管理方法等融合,用以持续改进联盟的信息资源与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用户为目的的一个完整的系统[2]。相对于单个开展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图书馆或文献机构来说,在信息资源、业务流程、用户反馈、人员管理、系统平台管理及管理模式的选择上,两者有很大的不同。另外,数字参考咨询联盟的管理还需增加协同合作管理与建立相应的联盟组织文化等内容。

1.2研究背景

数字参考咨询联盟有着单个图书馆开展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所不具备的多种优势,但实际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困难,如组织协调、技术处理、质量控制等。就数字参考咨询联盟的质量控制而言,国外对联盟形式的参考咨询服务规范与质量评价的研究与应用已有一定的进展,而国内则起步较晚。部分参考咨询联盟拥有的用户量非常少,而且还呈递减之势,其中原因很多,质量管理不完善是产生这一现象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随着数字参考咨询服务联盟数量的不断增长与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对联盟体服务质量的管理将会成为联盟管理的核心内容。如何使参考咨询联盟提供的信息服务更加贴近读者需求;如何避免其成为咨询服务量不足的空壳;如何保障服务质量保持在一个高水准上;如何促进联盟能够持久健康地发展,都是我们必须考虑与解决的问题。著名的质量管理学家戴明曾说过:“质量不良的原因有85%是管理不善造成的。”[3]所以,必须要建立系统规范化的质量管理模型,提高服务质量,进而改进服务绩效;同时保证联盟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研究与实践产生出新的管理理念与方法,又反过来促进联盟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因此,研究建立完善全面的数字参考咨询联盟质量管理的模型是我们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模型建立的相关内容作简要探讨。

1.3研究现状

根据笔者所收集到的资料,目前国内对数字参考咨询服务联盟质量管理体系这一主题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几乎没有关于建立数字参考咨询联盟质量管理模型的研究,没有制定出完整的可用于不同联盟的管理标准与模型。当前对数字参考咨询联盟质量管理体系的研究有以下特点:第一,研究的视野方面存在局限,关注业务流程或某一细节过多,缺乏从全局的角度构建质量管理体系的研究。第二,管理不够体系化,通常是通过制定规范的形式来体现的。现有的一些联盟规范,如《Questionpoint成员指南》是针对成员馆间的协作而制定的,因此其非常注重彼此间的协调功能,但完整性较欠缺,系统性不强;《美国虚拟参考咨询台协会质量评价标准》非常重视对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管理,过多地强调用户满意度,但涉及的技术系统的内容较少;《K-12数字参考服务信息咨询专家指南》的重点包括6个方面:明确任务、制定与修正检索策略、查找与获取、信息的利用、为用户提供答案与指导、对参考咨询过程与结果的评估。它侧重于咨询的具体过程,对咨询流程的规范非常详细,但整体性明显不足。针对这一现状,本文设计了数字参考咨询联盟质量管理模型及相应的指标体系。笔者从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参考咨询专家评估体系、用户使用评估体系等角度设计了一整套数字参考咨询联盟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该质量管理模型可运用层次分析法,根据收集到的不同联盟的实际数据统计,得出客观的评价结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与可操作性。

2数字参考咨询联盟质量管理模型涉及的要素

2.1联盟组织文化与组织架构

联盟组织文化的建设可遵循以下步骤来进行:(1)充分调研,组织参考咨询服务专家与用户共同研讨,广泛讨论,联盟成员充分互动;(2)积极开展服务理念、目标、业务规范的培训,深入交流,达成共识;(3)进行制度创新,开展长效管理。最终确保建立的组织文化能够达到提升服务效益的目标,从而实现较高的用户满意度与忠诚度,保证联盟的可持续发展。联盟在组织文化的指引下,明确组织架构的建设,如正式组织或非正式组织、管理职能机构的设置等,同时明确各成员馆的权利义务、业务与运作机制、制定相应的章程。

2.2信息资源管理

图书馆数字参考咨询联盟的信息资源包括三种类型:(1)联盟通过集体采购或联合开发获得所有权,为成员馆提供电子资源;(2)电子资源的分布存取,各成员馆不再实际拥有电子资源,而是通过存取、远程访问的形式来进行电子资源的使用;(3)各成员馆自购或自建的数字化资源,包括特色数据库。由此可见,电子资源的质量管理任务非常艰巨,联盟需要建立专门的电子资源管理小组,以及采用电子资源管理系统来进行有效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2.3系统平台管理

从平台功能管理方面来说,包括对提出加盟申请的图书馆及咨询员审核管理、咨询回复管理、读者恶意使用管理、各类型业务数据的统计等。从服务类型管理方面来说,包括事实型咨询管理、文献咨询管理、实时咨询等管理。

2.4业务流程管理

不同类型的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业务流程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包括以下环节:接收问题、制定检索策略、查找与获取、回复提问、咨询结果提交知识库、完成统计。在整个流程中涉及的管理可概括为3个要素:(1)过程,是指从提问到解答的全过程;(2)步骤,是指完成某一环节需要的步骤;(3)政策,是指指引咨询员完成数字参考咨询全过程的方针与政策[4]。

2.5用户反馈管理

为用户提供图书馆数字参考咨询联盟服务的信息反馈平台,对用户的反馈设专人进行回复和整理,形成改进服务的依据。

2.6人员管理协同合作管理

联盟中涉及的人员类型较多,除了对业务人员(包括咨询员、质检员)的管理,还包括对系统管理员及数字参考咨询工作管理者及各类型协调管理小组或机构的管理。协同合作管理是数字参考咨询服务联盟与单个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机构运作中存在的最主要区别。作为合作体,必须确定由哪些人来负责服务中的技术支持、监督规范、许可协议的遵守、参考咨询服务水准的监管、不同成员馆人员数量的灵活性、协调成员馆共同制定服务目标、帮助成员馆间建立信任等。

3数字参考咨询联盟质量管理模型构成及指标体系

3.1数字参考咨询联盟质量管理模块构成

根据数字参考咨询联盟质量管理模型涉及的6大要素,笔者设计联盟管理的模块构成。

3.2质量管理的指标体系

数字参考咨询联盟的质量管理指标体系是根据以下原则,针对涉及联盟服务的各项要素构建的。共包括14个一级指标及55个二级指标。主要通过对一、二级指标的设计与计算来说明数字参考咨询联盟体对管理内容的具体分类,同时可对各一、二级指标计算出权重,通过较直观的数字来体现各指标在整个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程度。

3.2.1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1)目的性原则。目的性原则是评价的首要原则,对数字参考咨询联盟质量管理的评价,首先要设计出符合评价目的的评价方案,构建适当的评价指标体系,在获取客观的评价数据的基础上定性或定量地给出符合评价目标的评价结果。

(2)系统性原则。数字参考咨询联盟作为一个由多个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体构成的整体,每个服务体有自身的特点、资源和文化传承;同时,联盟又是由服务平台、人员、服务流程等若干个要素构成,要想实现对联盟的全面完善的管理,就必须实现对每个要素的管理细致到位,所以,管理中坚持系统性原则是实现数字参考咨询联盟质量管理的根本保障。系统性原则首先体现在对联盟质量管理的认识必须是全面的,要持一种整体观,不能过份强调或偏颇某一方面[5]。由于涉及的要素众多,每一要素都需要特定的评价角度与评价标准,所以必须通过对各要素完备的评价标准建设实现联盟质量的系统性管理。

(3)可行性原则。对数字参考咨询联盟的评价研究要建立一个科学、系统、全面、合理的评价方案。由于任何有效的评价活动都存在一个可行性问题,只有具可操作性的才能真正实施,才能获得评价结果,实现评价目标。首先,在获取原始评价数据环节,应将抽象的概念具体化成为可测的变量才能获取评价的基础数据。其次,评价指标不能过于复杂,不可计算或无法获取的指标尽量避免,争取设计出来的指标体系能体现评价主体与评价目的的主要方面。

(4)动态调整原则。动态调整原则是指联盟质量管理的评价标准应随着联盟体的不断发展与变化,以及用户需求、服务宗旨等的变化而相应做出调整[6]。数字参考咨询联盟在中国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不同服务内容、不同服务宗旨的联盟它的质量管理与控制的经验都相对有限,处于边做边摸索的阶段。在制定质量控制体系与评价指标的同时,通常都是根据现有服务现状制定的,对未来的发展方向与变化也应预留出空间。包括根据成员馆的进入与退出、服务模式与内容的变化、人员设置的变动、用户需求的改变等设定动态调整机制,保证制定出的联盟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能与时俱进,跟得上联盟发展的需要。

(5)定量定性相结合原则。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是两种较为常用的评价方法。在数字参考咨询联盟质量管理的评价指标中,对那些可通过采集数据,运用数学工具对数据进行处理的指标,尽量用定量评价的方法,它具有科学严密的特点,可以通过数值的获取与计算使评价者有一个直观的、可通过一定量值来感知的评价结果。而对类似“联盟文化的推广”、“合作交流机制”、“责任感”、“联盟的发展定位”、“信息资源的权威性”等指标,则只能够通过定性评价的方法来实现。本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两种方法的灵活运用,从而能够发挥各自优势,为更好地完成评价目标服务。

3.2.2数字参考咨询联盟质量管理模型指标构成

指标体系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从联盟整体运作的宏观角度进行评价的指标体系;二是从用户使用角度制定的用户评价指标体系。就联盟整体运作的宏观评价指标设置而言,笔者设计了8个一级指标,下设34个二级指标,采用专家问卷调查的方式,根据回收问卷的统计结果,发现7份认为应增加“是否针对联盟体进行管理”二级指标;有8份认为应该增加“对联盟文化是否做了与时俱进地调整”;有11份认为应该增加信息资源与服务模式结合的紧密度指标。根据这一情况,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未提出指标修改或增减意见的专家,近90%的专家对这3个二级指标的增补持赞同意见,因此,笔者最终制定的数字参考咨询联盟质量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共包括8个一级指标及37个二级指标。

3.2.3用户服务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用户对各类型数字参考咨询联盟使用情况的调研,制定出用户服务评价指标。

4数字参考咨询联盟质量管理模型的应用前景

联盟名字范文第5篇

摘要:电子商务己被认为是具有美好前景的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性因素。现在人们普遍认为,现有的法律框架尚不能有效地向人们提供一个可资信赖的、具有安全保障的在线商务环境。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各个国家和各国际组织所关注的对象。本文从电子交易安全的中心环节-电子签名出发,考察欧盟和美国所采取的立法措施及其为建立共同的电子认证法律平台作出的努力,并根据欧盟与美国的经验,提出了我国电子签名立法中值得重视的几个方面,以期对我国立法和实践有所助益。

关键词:网络安全 电子签名 数字签名 欧盟电子签名指令 美国电子签名法案

一、电子签名及其规制模式

电子签名的定义,不同的国际组织和国家立法各不相同。但本质上说,电子签名是“建立在计算机基础上的个人身份”。电子签名的形式很多,有“位图签名”、“生物签名”(如虹膜扫描)和“数字签名”等。其中的“数字签名”,依赖于“不对称的加密技术”(PKI),使用两把不同的、在数字上互有联系的一组钥匙(key pair),即“公共钥匙”和“私人钥匙”(the private and the public key),来创设数字签名,对数据进行编码、解码和对签名进行验证。数字签名可以较好地保证公开网络上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并避免数据被非法篡改,是目前电子签名中最为高级、且得到广泛应用的电子签名形式。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安全问题至关重要。由于交易从双向转为互联网上的多向,而且大多数交易通常不存在前契约关系,相互间也没有再次交易的可能,如何确认某一特定交易当事人的身份,防止拒绝承认提交、传递了交易信息、否认信息内容的完整性,便很重要。电子签名的数字签名具有“不得拒绝”的功能(non-repudiation),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该功能通过“可信任的第三方”(TTPs),即“认证机构”(CAs)的认证来实现的。认证机构签发“认证证书”(certificate),将某一公共钥匙明白无误地归属于某一特定身份,并根据询问的层次,使用“识别”(identification)、“时间戮记”(time stamp)等方法来确认证明对象的身份。认证机构同时也使用数字方法进行签证并提供“自我认证”(self-certification)、“交叉认证”(cross-certification)和“根认证”( root CA))等方式,帮助识别认证机构的身份和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电子签名(尤其是数字签名)的主要优点是:首先,它能够提供更大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透明度,将欺诈、以被模仿为由逃避责任的风险降到最低的限度。数字签名能满足信息完整性的要求,防止未经授权获得数据,及时发现非法篡改信息的活动从而减少以数据被改变为由的索赔。数字签名在功能上与纸质形式相同,以数字方式签订的电子合同也能满足法律上的书面形式、签名和文件原始性的要求。其次,电子签名可以保证公共事务处理的安全性和透明度,提高数据处理速度,并可以进行加工、储存和传送,保证行政程序的效率。

目前,国际上规制电子签名的方案(initiatives)有三种主要模式:一是“最低要求方案”(Minalist Approach),也称“技术非特定化方案”。它确立技术的“中立”(technology-neutral)地位,认为电子签名存在多种技术手段,应由市场和消费者去作出判断和选择,立法者只需要提出原则性要求,政府不应对具体技术作出选择。该方案具有示范性的是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二是“数字签名方案”(The Digital Approach),也称“技术特定化方案”。它确定以不对称的加密技术为基础的数字签名作为合法的电子签名技术,对认证机构提出了某些技术和财务的条件要求,规定钥匙持有人的责任并明确了判别电子签名可靠性的条件。美国律师协会1996年制定的《ABA数字签名指南》(ABA-Digital Signature Guidelines)和欧盟制定的《欧洲电子签名标准化行动计划》(EU-Wide satandardisation initiatives, EESSI),是采用这种方案的典型例子。三是“双轨制方案”(Two-tier Approach)。它是一种“混合型”(hybrid)的折衷方案。它对各种电子认证方法规定条件,赋予其最低限度的法律效力(“最低限度”),对某些广泛使用的技术(即“数字签名”)赋予较大的法律效力,以建立一套不受时间淘汰的规制体系。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Signatures)采用的是这种方案。上述三种方案中,源自于美国犹它州立法的“数字签名方案”由于将数字签名技术确定为电子签名的技术基础,从而限制了其它技术的发展,被认为是过时的。

二、欧盟与美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欧盟关于建立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EU Directive on a Community Framework for Electronic Signatures)

欧盟委员会1997年4月提出著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European Initiative in E-commerce)之后,欧盟各国又于同年7月在波恩召开了有关全球信息网络的部长级会议,并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部长宣言。宣言主张政府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应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促进网络商业竞争。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在欧洲的层面上制定一个统一的电子签名法律框架,克服各国对互联网市场规制上出现的互不协调局面,并与国际上各国的行动保持同步,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12月13日制定了《关于建立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其主要目标是:1、推动电子签名的使用,促进法律承认;2、协调成员国之间的规范;3、提高人们对电子签名的信心;4、创设一种弹性的、与国际的行动规则相容的、具有竞争性的跨境电子交易环境。

《指令》提出一个涉及电子签名和”认证服务商”(CSPs)的法律框架。它依据交易的敏感度的不同,将电子签名依其安全水平的高低分为“基本电子签名”(the basic signature)和“高级电子签名”(the advanced signature),前者适用于低水平交易,后者用于需要较高安全水平的交易。《指令》没有提出具体的技术导向,但偏向于采用数字签名(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

在法律承认方面,《指令》提出了电子签名的非歧视原则。但它要求“高级电子签名”必须满足国内法的形式条件,而且事实上只将数字签名视为效力等同于手写签名的电子签字方式。此外,它规定电子签名作为证据不得因其为电子形式而被拒绝具有可强制执行力和可采证力(第五条第二款)。但这种承认仍然有限,因为所有关于合同或非合同义务的规定被排除在《指令》的范围之外,关于合同订立、效力的问题也必须符合国内法或欧盟法律所规定的条件。

在市场进入方面,《指令》规定各成员国不得将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纳入“强制性许可”(mandatory licensing)范围,应由各成员国自行决定引入“民间认证方案”(voluntary accreditation schemes)。但它要求必须客观、透明、非歧视和适当的(附件二)。

《指令》规定了认证服务商的责任规则(第六条)。对于因为泄漏数据而给任何机构造成的损失,以及对于其所签发的合格证书产生的“合理信赖”(reasonably relies)而造成的损失,认证服务商应承担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其没有“疏忽行事”(act negligently)。此外,《指令》承认第三国认证具有与欧盟的认证服务供应商所签发的证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其与欧盟存在连结关系(如欧盟的民间认证),或欧盟与该第三国之间有双边或多边协议(第七条)。

总的说来,《指令》采用了“双轨”模式,集合了各成员国的不同趋向和政策。它确立了电子交易安全的最低要求,注重电子签名和认证服务商应具备的条件,但调整范围却较为狭窄(第一条)。其次,《指令》承认电子商务的扩展应由市场力量来决定,但又认为“商业现实不能清楚地为私营业界提供前进的方向,不论是采用国家调整还是自律调整方式,国家仍然是主导的力量。”再次,数字签名被视为具有完全等同于手写签名和签章的效力,其它电子签名形式也在法律上也得到承认,但其法律约束力却要取决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规定。最后,《指令》详尽地规定了认证服务商的责任,对于认证证书持有人的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也没有规定消费者对认证服务商(通常是银行)所享有的权利。

(二)美国《全球和国内商业法中的电子签名法案》(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 )(E-Sign Act)

美国的电子签名立法起步较早,《犹它州电子交易法》(UETA)是涉及电子签名的第一个立法,并被奉为二十多个州的示范法。这部“技术中立(technology-neutral)”的法案规定:1)电子签名符合手写签名的各个要求,并且可在法院诉讼中接纳为证据;2)电子合同得以强制执行;3)不存在对特定技术的特别待遇,但法院可以将不同技术纳入考虑范围。

2000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全球和国内商业法中的电子签名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并由总统克林顿以电子方式签署为法律。它是一项重要的电子商务立法,其突出特点是,采纳了“最低限度”模式来推动电子签名的使用,不规定使用某一特定技术。其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在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方面,规定适用于一切影响到州际的或外国的商业合同、协议和记录,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管辖范围的事项。也即是说,电子签字可以广泛适用于消费者申请抵押或贷款、在网上购买汽车,开立佣金户头或处理与保险公司的事务等领域。

对于电子签名的效力,《法案》将重点放在查证签名人的意图上,而不是签名的形式和规则。《法案》赋予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和电子记录与传统形式和手写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力。它不但承认了“数字签名技术”,而且也授权在未来可使用其它任何类型的签名技术。但它同时也明确,《法案》的规定不影响现有关于合同、记录必须采用书面、签名或电子形式以外的其它形式的法律要求。

《法案》规定了通过选择“加入”系统而自愿使用电子签名或记录的规则。消费者可以自由地选择交易形式(即“当事人自治”);如果同意进行在线交易,则以电子方式确认其意思表示。《法案》规定,公司必须提供一种“清楚、明晰的陈述”,并在消费者作出意思表示之前,告知其有权获得一份非电子形式的记录和撤回其意思表示,以及有权取得保留电子记录所需要的硬件和软件条件(第101条)。至于消费者的“意思表示”,必须“合理地表明”消费者获得电子形式的信息,该信息用以证明消费者意思表示(同意)的客体。

在《法案》与州一级的电子签名法的相互关系上,法案规定,州法只有在采用犹他州《电子交易法案》(UETA)的“清洁”版本,或通过一部专门的技术中立法时,州法才能优先于该法案。《法案》因此确立了为全国所接受的统一标准,同时修补了所谓的“犹他州法的漏洞”。至于电子签字的国际性效力,《法案》的规定与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相一致的。它消除了以纸质为基础的对电子交易造成的障碍,对来源于其它国家的电子签字和认证方法采取了非岐视的原则。

《法案》的特点在于:第一、与欧盟的《指令》相比,最具积极意义的部分是在私营部门和自律政策方面。它试图为电子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提供一个法律框架,对政府的不适当干预进行限制,放弃对电子签字和认证的强制性规制方案,采取了自由化的和非岐视的市场导向方法。第二、《法案》通过“技术中立”的规定,明确表明,保障在线签约安全不只存在一种单一的技术或方法,尽管数字签名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承认。第三、《法案》预先制止了可能出现的指定特定技术方案的州一级的电子签字法的出台,为创设互通性的电子签约系统创造了条件。

三、欧盟与美国在电子签名法律与政策上的协调

欧盟与美国的电子签名法由于采用了不同的规制模式,在电子签名的政策导向、电子认证的管制以及第三国认证的效力等方面出现了明显的差异,而这对于推进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和交互性,消除国际电子商务的统一障碍是不利的。面对这些政策措施的不协调,美国和欧盟意识到需要进行合作,以推动建立一种安全的、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统一基础设施。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环大西洋行动”(transatlantic agenda)和“全球电子签名认证网络”(Idntrus)。

“环大西洋行动”是欧盟和美国为了缩小电子签名方面的政府和立法措施的差距,以达到在环大西洋层次上,实现电子签名法律效力和条件标准化的政府层面的合作。

早在1990年,美国和欧盟(当时的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就共同宣布要加强合作以进一步“推动市场原则,反对保护主义,扩大和进一步开放多边贸易体制”。鉴于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急速扩张,欧盟和美国在1997年和2000年的首脑高峰会上主张采取下列指导原则:一、电子商务应由市场来主导并由私营机构来推动;二、政府只提供一个清晰、协调和可预测性的法律框架,以推动竞争环境的形成以使电子商务繁荣发展,并给消费者以充分的保护;三、提倡业界的自律,例如实施行为代码,示范合同,业界与其它私人机构达成的指导规则,以取得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四、消除现有的不必要的法律和管制,防止出现新的障碍;五、实现电子认证方法的互通性、创新性和竞争性,并在此条件下达成适合于国际一致认可的统一标准。

根据这些原则,欧盟和美国启动了“环大西洋行动”,目标是制定电子商务的行动计划,逐步消除欧盟和美国之间的货物、服务以及资本流动的各种障碍,促进一个新的环大西洋市场的形成。欧盟和美国在其各自现有的规则和政策的基础上开展合作,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技术透明、规制协调一致、营业共享以及认证方法的非岐视。

“环大西洋行动”是欧盟和美国在政府层次上的合作。但在其中起作用的重要角色是私营机构,尤其是“全球电子签名认证网络(Idntrus)”。Idntrus是为了减少电子交易所面临的规制方面的障碍于1999年在美国建立起来的一个全球性的电子签字认证网络。每一家与该认证网络系统连接的金融机构事实上都是认可的认证机构。Idntrus依赖于一些由金融机构牵头的欧美私营机构而建立起来,其主要目的是对交易各方的身份和授权进行鉴别,确保通讯信息的保密性、所传输的讯息的完整性以及在公开网络上的签名的“不可拒绝性”,同时保障建立在统一标准基础上、超越任何法律分歧的电子交易系统的互通性。

欧盟目前已经正式批准了Idntrus,并授予金融机构以独立认证机构身份参与竞争,从而确立认证服务的基础。目前,全球已有接近五十家银行与“全球电子签名认证网络”进行了连接。

可见,不论欧盟和美国的法律和经济背景如何不同,发展电子商务的现实共同需要使得双方必须在建立一个相互协调、兼容的法律环境方面进行合作。实际上,在《电子签名指令》和《电子签名法案》颁布之前,双方各自的政府和商界之间就己开始进行合作,但立法机构之间并未就解决在线交易面临的法律挑战上共同寻求对策和进行合作,而且对认证方法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四、欧盟和美国电子签名法的评价与思考

可以看出,不论是欧盟还是美国,其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与安全认证问题的方案仍然是不完善的:

第一、欧盟对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实施过度规制的政策,抑制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原因是“防范网络犯罪和保护消费者的政治需要,以及担心失去在线的税收收入”。欧盟的许多消费者保护主义者要求严格规制电子商务,甚至希望将其赶出现实生活。而美国的政策被认为是放任主义,其目前采取的认证方法使消费者的风险过大,导致加速人们的意见分歧,使接受与不愿接受电子商务的人们之间的鸿沟日益增大。因此可以说,目前任何一种解决方式都谈不上更为有效,更与网络时代的需要相一致。

第二、目前电子商务发展中仍缺少共同的国际技术标准,网络仍存在不安全性和来自欺诈的威胁;而且,实施电子签名需要各种成本,也缺乏一种共同的跨境交易法律基础,传统消费者对在线交易感受到较大的心理压力,这些都是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障碍。而作为公司来说,它仍需要继续开发各种系统,向人们证明其数据没有受到非法的篡改和损害,其签名是确切的,而且交易各方都能清楚了解交易协议。就目前来说,欧盟和美国的电子签名法远远未能解决这些问题,商界在电子商务发展中所承担的风险仍然很大。

第三、欧盟各国和美国各州都没有将其各自的立法与欧盟的《指令》和《法案》完全予以协调,因此,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署文件的法律地位仍不确定。多数国家的证据法只赋予纸质文件上的手写签名以完全、充分的法律效力,而法官对于改变法庭证据的成规也不热心。这意味着,如果发生电脑系统崩溃、电子认证被伪造、电子文件被篡改,消费者便负有法律上的证明责任。由于《指令》和《法案》对于这些情况下消费者的责任没有作出限制,用户要证明认证机构签发的证书所支持的签名是无效的就很困难。除了技术故障和对电子签名的滥用外,消费者仍然在人为错误造成的电子交易纠纷中仍然负有举证责任。

尽管如此,欧盟的《指令》和美国的《法案》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来说,都是具有创新意义的,其共同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实用的、定义清晰的电子交易法律环境。由于电子签字仍处于发展的初期,这两部法律的许多方面仍需依据用户和市场的需求来逐步完善。至于有关电子签字的法律效力、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消费者对电子交易的选择权以及权益的保护等问题,更需要政府间、仍至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笔者认为,欧盟和美国的电子签名立法和实践,对于我国来说,有如下几点启示:

第一、电子签名至今未有一种统一、完善的法律规制模式。美国与欧盟的模式各有其优、缺点。欧盟对认证机构赋予较大的责任,强调对消费者的保护,强调政府的引导作用,对于确保网络的安全,建立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显然具有重要作用;美国的方案采取开放式的“最低限度”模式,不那么详尽的立法和规则有利于电子商务在较少束缚的条件下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起点低,决定了不能盲目地照搬他国模式,应在充分研究各国的经验基础上,确定适合自己的规制方式。

第二、应遵循技术中立的原则。目前,国际上流行的态度是,电子签名标准的发展应该统一、透明和客观,应放弃为每一种认证方法进行立法的做法,应承认各种电子签名的形式的合法性,只要其符合国际标准,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可强制执行力。反映到立法上,就是要确立技术的中立地位,避免规定使用特定技术,只从功能上对电子签名作出规定。这样,才能为未来新的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预留法律空间。

第三、电子商务代表了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方向,政府负有推动其发展的责任。同时,政府也负有最大程度地保障网络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责任。因此,政府应鼓励公众使用电子签名,并就电子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向他们提供一定的保证。法律应规定认证机构对消费者的责任,保护用户在出现欺诈、滥用甚至人为差错时应享有的权利,同时让不愿意或不能使用电子签字的用户有选择传统交易方式的权利。如何平衡鼓励发展与保障网络安全和消费者利益,是电子商务发展中政府必须妥善处理的一对矛盾。

参考文献:

1、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Signatures, 2001: .

2、EU Directive on a Community Framework for Electronic Signatures : Directive 1999/93 EC, OJ L013, 19.1.2000,p.0012-0020, .

3、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 (2000): .

4、Transatlantic agenda: .

5、Identrus:< http://www.identrus.com>

6、Spyrelli, C, “Electronic Signatures: A Transatlantic Bridge? An EU and US Legal Approach Towards 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The Journal of Information, Law and Technology (JILT) 2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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