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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下一次

还有下一次范文第1篇

我要做路边的石子,

不需要太多精力,

也能为人们铺平道路;

如果我还有下一次机会,

我要做一把扇子,

不需要华丽的外表,

也能带来清凉;

如果我还有下一次机会,

我要做一个音响,

不需要张嘴,

也能放声歌唱;

如果我还有下一次机会,

我要做一束阳光,

不需要宽阔的视野,

也能给予人们希望;

如果我还有下一次机会,

我要做一棵无名的小草,

不需要精心打理,

也能快活成长;

如果我还有下一次机会,

我还要做一个平凡的女孩,

即使不是很伟大,

但还是要好好学习,

天天向上,

还有下一次范文第2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也就是说,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或者新贷与旧贷由同一人保证的,保证人应承担新贷的保证责任;如果旧贷没有保证人,而新贷有保证人,或新贷旧贷都有保证人,但分别为不同的保证人的情况下,如果事先未告知新贷保证人该笔贷款系借新还旧且保证人亦没有应当知道情节的,则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显系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保证人不应承担责任。但如果保证人首次提供保证时,未被告知其该笔贷款系借新还旧,保证人对此亦不能获知的,后主合同当事人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借新还旧,保证人继续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的,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审判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保证人首次提供保证时,未被告知该笔贷款系借新还旧,但其后保证人又多次为该笔贷款借新还旧提供保证,即使首次担保时保证人不知道其为借新还旧提供担保,但在以后的多次担保中也应当知道他所承保的该笔贷款系借新还旧,同时保证人多次为债务借新还旧保证的行为,也表明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借款偿还的责任,所以保证人应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至于“多次”应理解为几次为宜,有的认为两次,有的认为三次。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保证人多次为债务借新还旧提供保证,但其对首次担保时该笔债务系借新还旧并不知悉,多次为借新还旧担保亦不能视为保证人对首次担保时借新还旧的认可,所以依据《解释》第39条之规定,保证人应予免责。

还有下一次范文第3篇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应借款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同意为其安排______________银行(下称“出口地银行”)的买方信贷。为此,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签订合同,以资遵守。第一条 贷款用途和金额

1.1 本贷款用途是为出口商______________与进口商______________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商务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融通资金,用于进口商为______________项目,购买______________设备。

1.2 贷款总金额为: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用于商务合同项下支付的金额为_______(大写:_______),为商务合同金额的_______%。

(2)用于付给_______的本贷款保险费的金额为_______(大写:_______)

(3)

1.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 提款条件

2.1 借款方根据商务合同的有关规定提款。

2.2 借款方满足了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各项陈述与保证。

2.3 借款方未发生本合同第七条列明的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2.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在收到商务合同支付条款规定的有关文件和单据,并按规定时间审核无误以后指示出口地银行将贷款直接支付给出口商。

3.2 提款期从______________开始,至______________截止,过期______________

3.3 每次提款最小金额为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

3.4 提款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在每次提款发生后,由贷款方编制《提款通知书》(格式见样本1)通知借款方。《提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方必须无条件的,没有任何扣除的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方支付利息和下列条款费用。

4.2 贷款按_______利率计息。年利率为_______,一年按360天计算。

贷款金额的_______%即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按固定利率计息,年利率为_______,一年按360天计算。

还款期以前的利息每_______个月计收一次。每期利息支付的日期、金额及其有关事项由贷款方在《提款通知书》中通知借款方。

还款期的利息每_______个月计收一次。每期利息支付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由贷款方编制《还款通知书》(格式见样本2)通知借款方。《还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3 承诺费费率为_______%。承诺费自_______开始按末提贷款余额计算、支付,以后_______每_______个月计付一次。

4.4 管理费率为_______%。管理费自_______内按贷款总金额计算,一次付清。

4.5 本贷款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 每次支付利息和费用,借款方必须在支付日前的三个营业日将款项划入其开立在贷款方处的帐户上。

4.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必须无条件地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并且不受商务合同项下进、出口双方任何行为的影响。

5.2 本贷款还期为_______年,每_______个月等额偿还一次,分_______次还清。还款期从____________开始,其开始日最迟不超过_______每次还款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由贷款方在《还款通知书》中通知借款方。

5.3 借款方必须在还款前_______个月通知贷款方,并征得贷款方同意后可以不按《还款通知书》的规定提前归还贷款,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5.4 每次还款,借款方必须在还款日前的三个营业日将款项划入其开立在贷款方处的帐户上。

5.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6.1 借款方在贷款方处开立结算帐户。借款方日常经营的资金通过该帐户结算。贷款方可以主动从该帐户划转资金用于偿还、支付本贷款项下到期的贷款、利息和各项费用。

借款方在贷款方处开立还款保证帐户。借款方将下列资金存入该帐户。在本贷款项下的所有债务和费用偿付清以前,未经贷款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存入该帐户的资金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 借款方定期向贷款方提供项目进度报告;按月向贷款方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收支表以及贷款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一切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

6.3 借款方未隐瞒向第三方作出的任何信用担保,财产抵押以及其他影响借款方还款能力的行为。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为第三方承担任何债务或对借款方的资产设定任何抵押以及作出其他影响还款能力的行为。

6.4 借款方在财务、经营方面的重大决定、重大变化须及时通知贷款方。当这些重大决定影响贷款方权益时,须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6.5 借款方在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决定或重大变化须及时通知贷款方,当这些决定或变化影响到贷款方权益时,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6.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 违约和处罚

7.1 下列任何事件发生,借款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且,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和处以下列注明的罚息以及采取其他一切处罚和补救措施,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借款方承担:

1.借款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贷款方对被挪用的贷款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2.借款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支付利息和费用。

贷款方对逾期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加收_______%的罚息。

3.借款方未能满足本合同第六条陈述与保证的各项规定。

4.借款方改组、解散、终止其业务经营,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发生贷款方认为的重大不利变化。

5.借款方提供的抵押物已经失去其抵押价值,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

6.担保人已经失去其担保能力或担保人提供的保函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终止,以及更改后而产生相反效果,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

7.借款方与第三方发生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诉讼行为。

8.借款方发生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借款方不按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借贷合同偿还第三方债务的行为。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 生效及其它

8.1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产,至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费用和借款方必须支付的一切赔偿、罚款被清偿后失效。

8.2 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借贷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修改无效。

8.3 本合同壹式肆份,借贷双方各执两份。第九条 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提款通知书借款人:______________我行根据贷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通知你方:你方已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出口商第_____笔贷款,金额为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自本通知书发出时止,你方提款,计付息情况如下:一、提款情况

币种:__________

提款序号提款日期提款金额累计提款金额第一次年 月 日 第二次年 月 日 第三次年 月 日 第四次年 月 日 第五次年 月 日 二、还款期以前利息计付情况年利率为:__________

币种:__________

付息序号 付息日期付息金额累计付息金额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第五次 第六次 其他事项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还款通知书借款方:__________我行根据贷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现通知你方每次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还款期利息的日期、金额如下: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_

币种:__________

序号还本付息日期本金利息本息合计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其他事项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还有下一次范文第4篇

挪用公款罪在刑法理论上的一般表述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多次贪污、受贿的,数额累计计算,刑法对此已明文规定,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是否累计计算,刑法没有规定,尽管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

一、对现行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评价

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在一次性挪用公款的行为中,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没有问题。对于多次挪用公款在案发前均未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也不存在什么争议。但是对于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情形,如何计算挪用公款的数额,司法实践中则历来存在着争议。出于统一执法的初衷,1998年“高法”《解释》第4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然而,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司法解释不但无法适应实际需要,而且产生了难以解决的冲突,具体来讲:

其一,这一司法解释只列举了“多次挪用公款不还”和“多次挪用公款,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这样两种情形,没有穷尽多次挪用公款的所有情形,因而对于其他许多多次挪用公款时的数额认定问题,仍无法合理解决。实践中,除了“多次挪用公款不还”和“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此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这两种情形外,多次挪用公款还存在“多次挪用公款,每次均分别归还”,以及“多次挪用公款,在前次挪用公款已部分归还的情况下又挪用公款”,以及“多次挪用公款,案发时部分归还”等情形,这些情形如何处理,司法解释并未一一规定。

其二,按照1998年“高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多次挪用公款,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情形,应当按照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但是,这样做的结果,一是违背了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二是使定罪量刑丧失公正公平性。例如某国有电厂出纳郭某,在1998年5月至2001年5月三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6次将1358万元公款挪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期间,郭某与使用人因惧怕事情败露,曾以转账的方式分六次还款374万元,此374万元无法明确确定是否是用前次挪用的公款归还,而相关行为则属于在前次挪用的公款已部分归还的情况下又挪用公款,如果此374万元予以扣除不累计计算,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若不予以扣除,按1358万元计算,则又失去量刑之公平性。因为比之以后此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行为,实在没有质的区别。再如,对于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全部挪用的公款的,如果案发时行为人已全部归还,便谈不上数额的认定问题了。因为挪用的数额为零,甚至可以说凡是挪用公款,不论多少次,也不管数额大小及其用途,只要在案发前归还了,就不够成挪用公款罪了。另外,若不是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而是以自己的合法收入归还,却不减除,则行为性质相同,处理方法有别,有违刑法的公正性。

值得注意的是,1998年“高法”《解释》第2条第1项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款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第1款)“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款)。同条第2项第1款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条第3项第1款亦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这表明,挪用公款的三种类型,其成立犯罪与否,都并不受制于案发前公款是否归还、归还多少、是部分归还还是全部归还,只是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前提下,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的事实应当作为量刑的情节而已。可见,《解释》第4条关于多次挪用公款,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的规定,是与上述第2条的规定相冲突的。

二、对多次挪用公款的具体处理

那么,对于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究竟如何认定呢?有学者针对上述司法解释的弊端指出,对于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应当以末次挪用的实际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的数额;挪用的时间,从首次挪用构成犯罪之日起计算;多次挪用公款的情节,案发前已部分归还或全部归还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笔者认为,这一建议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其仍然无法普遍适用于多次挪用公款的情形中,笔者认为,我国有的学者提出的如下设想是正确的;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时效与犯罪构成相结合原则,区分挪用公款的目的和用途,区分是否归还和归还的方式对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分别认定。根据上述设想,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严重侵犯公款使用权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需要从四个方面来综合研究,一是数额,总体讲数额越大,则社会危害性也越大,成正比;二是用途,进行非法活动比进行营利活动危害性要大,进行营利活动又比用于一般活动危害要大;三是是否退还,退还的比不退还的危害性明显要小;四是时间长短,挪用时间越长危害性就越严重,成正比。如果仅考虑上述四个因素中的某一方面,就不能正确地揭示其社会危害性,也难以科学地计算数额。结合以上四个方面,对于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分别认定:

1、多次挪用公款均未还的,数额累计计算,这一点毫无争议。

2、多次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的,累计计算挪用公款数额(包括案发前已归还的),其中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也应累计计算挪用公款的数额,而不能以案发时实际未还的数额认定。因为考察具体用途,根据刑法,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因此,既使案发前已全部归还的,也应累计计算。

3、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非法活动及营利活动以外活动的,无论以何种方式归还,通常应以案发时实际未还的数额认定。如果在多次挪用中,有数额巨大的(即达到情节严重数额起点的),既使已归还,也应累计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因为对“其他活动型”的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们要考察其每次挪用数额是否构成犯罪,此时要考虑其挪用的时间、何时归还等因素。因此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既简便,亦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对于“数额巨大”的,因其单次挪用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应当累计计算。

还有下一次范文第5篇

借款补充协议范本1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担保人:

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担保人就抵押借款合同中关于抵押物等事宜,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内容如下:

一、 三方同意:此次签订借款协议时,对抵押物的评估价格为三方确认的抵押物价值,在借款方违约不能还款时,三方同意对抵押物不再另行评估作价。

二、 借款人和抵押人在签订本协议时,即同意在借款方不能按时还款,经贷款方催促后在十个工作日仍不能还款时,将抵押物由借款方委托给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三、 三方同意对抵押物的拍卖底价可以低于借款时的评估价格,为借款本息加实现债权的费用(含拍卖费、律师费等)。

四、 如拍卖时发生流拍现象,每流拍一次,则对抵押物底价下浮20%,同时借款人或抵押人另行提供抵押物,以弥补抵押率不足部分。如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流拍时,贷款方可与借款人和抵押人协商,以第二次流拍时抵押物确定的底价抵偿借款;对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和抵押人继续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五、 拍卖时如发生两次以上流拍情况,而借款人又不同意以抵押物抵偿借款时,则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另行提供优质抵押物,以弥补抵押率不足部分。

六、 以住宅楼为抵押物的,在委托拍卖前由借款人负责将住宅内的居民迁出;如借款人不能移交住宅楼,则由贷款方向抵押物内的居民提供不超过六个月的周转住房,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七、 本协议书一式 三 份,自三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当事人各执一份,与借款抵押协议等一并作为此次贷款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办理公证手续。

八、 、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协议中与本补充协议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贷款人(公章) 借款人(公章)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借款补充协议范本2

( 年冲还贷字第 号 )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行东城支行

根据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借款人或授权人共同出具的《公积金逐月冲还贷审批确认表》(下称《冲还贷确认表》)(编号 ___________),借款人和贷款人对《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编号 __年 __字 __________号)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对《冲还贷确认表》所列编号

年_字第 ________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办理“逐月冲还贷”(下称“冲还贷”)。

二、贷款人从中心审批确认次月起逐月自动提取《冲还贷确认表》账户内的公积金归还借款人“当期”应还贷款本息,且每月只冲还一次,正常情况下,冲还贷日为每月19日。借款人每月18日、19日不办理提前还款。

中心审批确认当月借款人仍需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以免逾期。

上述“当期”是指贷款正常扣款日在每月19日(含19日)以后的一期,贷款正常扣款日在每月18日之前的,中心审批确认次月的还贷视为“前一期”,这一期仍需借款人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以免逾期。

当贷款正常扣款日为每月18日时,中心审批确认次月的冲还贷偿还金额包括当前应还款额(含逾期未还金额)及下一期的应还款金额(即当月19日至下月18日的应还款金额)。

公积金存款不足以归还当前应还款额的,贷款人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日期,从借款人的委托扣款账户代扣差额部分,借款人应及时在委托扣款账户存入对应金额以免逾期。

三、借款人同意如下事项:合同范本

(一)从本协议签定的下一个月起,借款人逾贷累计达3次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停冲,贷款人停止办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恢复原《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方式。

(二)借款人愿意自行承担因冲还贷造成提前归还每期应还款或导致贷款逾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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