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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重点企业专利申请质量
突出重点企业,提高专利申请质量,是巩义市知识产权工作的一大亮点。
其中,河南中孚实业有限公司一枝独秀,该公司技术管理部经理曹雯向本刊记者介绍:中孚实业“铝电解槽系列不停电停开槽装置”获得第十二届中国专利奖金奖,“低温低电压铝电解新技术”已经通过科技部863计划攻关项目验收、吨铝直流电耗由2008年的13235千瓦时降低到了11819千瓦时,降幅达10.7%,大型铝电解连续稳定运行工艺技术及装备开发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近年来,中孚实业被评为“郑州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郑州市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并于2010年4月被授予“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多次得到政府的表彰和奖励,累计获得奖励70余万元。
2009年以来,巩义市知识产权局先后荣获“河南省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目标管理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2010年又被巩义市委宣传部评为“三下乡”工作先进单位。2012年,全市专利申请量达到541件,授权345件,职务申请328件,占比60%以上,专利密度在河南省18个省辖市和10个直管县中名列第三。
多方引导企业树立专利意识
巩义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梁静言谈中不时提及他们的宗旨就是从各个方面为企业服务好,让企业通过专利创新提升自身竞争力,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在引导企业树立专利意识方面,巩义市知识产权局下足了功夫:依靠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在技术、人才、项目等方面的优势,主动送专利服务上门。通过专利机构在巩义市设点、现场办公,帮助企业挖掘专利、专业专利文件,将企业的技术创新及时申请专利。
2013年9月,梁静一行到河南兴旺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研,当她看到该公司那些精美的地板图案时,忍不住惊叹。随即,她向随行的该公司负责人王晓君建议,可以将那些公司独创的图案申请专利。
除此,巩义市知识产权局也鼓励企业自主研发专利。巩义市委、市政府每年都要听取全市的知识产权工作汇报,确定发展目标、谋划出台有关政策。早在2007年,巩义市就将专利申请目标纳入全市各镇、街道、管委会的竞争激励机制目标;2010年将授权发明专利作为加分因素列入全市考核细则;2012年巩义市出台的三大主导产业中,都提到了要加强科技创新,形成更多核心专利,提升产业的市场竞争力;2013年又将专利申请目标列入新型工业化考核目标,奠定了知识产权在基层开展的工作基础。
积极协调企业知识产权纠纷
位于巩义市郊的河南敦煌地毯有限公司现拥有资产两亿元,员工560名。2012年,该公司产销地毯1000余万平方米,产值2.5亿元,位居中国地毯行业前列。
很难想象,这家地毯公司曾经深陷知识产权纠纷。车间主任杨胜利见到梁静一行很是激动,说若是没有知识产局积极协调他们与东北某公司的纠纷,还不知道敦煌地毯的下一步会如何呢。公司早些年发展时,专利意识不强,加之各个地毯公司在图案设计上相互模仿,他们一时陷入困境。遭遇纠纷时,年轻的公司领头人崔光灿一趟一趟飞往东北,身心俱疲……最后找到了巩义市知识产权局,纠纷得以和平解决。
如今,敦煌地毯商标已先后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中国著名品牌”“中国优质产品”“中国消费者满意名优特品牌”“绿色环保首选品牌”“全国工程建材首选品牌”“中国3·15诚信品牌”等多项殊荣。
【摘要】本文中,笔者结合农村实证调查对宅基地使用现状进行较为深入的描述,并对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和产生原因进行了一定的分析,最后笔者从不同角度对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建议。
【关键字】宅基地使用权;困境;成因;建议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大部分农村宅基地自然坐落,许多宅基地布局结构不太合理,且经常占用耕地建造,私自扩大面积现象频发。在实践调研中,笔者发现大部分农村宅基地都依地形等自然坐落,但许多宅基地布局不合理,布局混乱,占用农田建设宅基地事情时有发生。具体来说宅基地基本沿交通要道或地势平坦的地方建立,一些农户建设宅基地时私自占用村庄道路、农场等,以扩大宅基地面积,这容易导致农村可耕地面积减少,“一户多宅”现象出现,对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二是相关部门对农村用地规划不合理,与实际脱节,宅基地建设混乱。随着经济逐渐发展和农村建设的推进,乡镇部门对用地规划越来越重视,但其往往有重乡镇轻农村的倾向。土地部门会对村庄用地进行规划,但问题重重。在实际操作中,有的规划起点高,标准高,不符合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无法操作;有的虽然符合实际,但要损害到大多数人的眼前利益,操作起来也困难重重。 农村作为一个被忽视的地方,其合理发展仍未得到足够重视,再加上自身因素影响,土地管理部门与村委会的互相推诿,使得农村宅基地建设比较混乱,私自扩张现象频繁。三是“一户多宅”的现象比较普遍,多数村庄都有闲置宅基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在笔者调查中发现许多村庄的部分村民拥有两处宅基地有的甚至更多,不论他们是地处川区还是山区。这种现象主要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旧有风俗习惯的影响造成的。由于多数居民搬入新宅基地,其中部分旧宅基地由于位置偏僻、荒败破落,无法出租或出卖,使得许多旧宅基地闲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四是农村宅基地流转频繁,私下交易多发。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宅基地流转比较多见。尽管法律规定宅基地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但现实中当事人是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之间的流转更为频繁。这种宅基地的流转,多表现为私下交易,一般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商,给付金钱和交付标的物即可,大多数不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不做宅基地登记或做延期登记。这些宅基地使用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与现象,成为制约或推动宅基地使用权发展的困境,这些问题或现象需要改革规制或规范化,才能使得宅基地用益物权适宜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
二、宅基地使用权发展困境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是农村旧有的土地风俗等观念的影响。我国农村社会是“乡土社会”,时至今日,旧有土地观念及农村风俗习惯对村民仍有很大的影响,这也使得农村宅基地使用出现了诸多不合法问题。受传统土地私有观念、娶妻盖房观念和农村传统继承等的影响,加上许多村民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使得农村“一户多宅”现象大量存在,宅基地闲置和农村宅基地私下交易频繁。二是乡镇用地规划工作滞后和不合理,对宅基地法律宣传和监督不到位。虽然近年来农村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乡镇对农村规划仍不重视,资金投入少,优惠措施少,制定的规划或不符合农村实际,操作起来困难重重,或不符合多数人利益而无法开展下去。同时,政府部门在农村的法律宣传不到位或根本不宣传,这使得村民随意建造宅基地,造成布局结构混乱,闲置宅基地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土地浪费严重,宅基地不合法现象多发。三是农村宅基地登记和流转制度不完善,导致宅基地私建和私下交易现象多发。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物权法》第153条、《土地管理法》第62条等,但这些规定显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现实中宅基地实然运作程序却与法律规定大不相同。究其原因,主要有:宅基地使用权运作程序不够规范和具体;农户私有观念影响,自身思想素质落后和法律意识淡薄;对宅基地实然运作的监督管理缺失或不到位。四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和缺失对某些问题的规定。我国现有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规定的最重要法律法规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但这两部法律法规中涉及宅基地的大都是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很不具体,缺乏操作性,或者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宅基地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做不到有法可依,使得不合法现象突出。例如法律规定“一户一宅”,但由于对户的界定不清晰和其他因素影响,实践中“一户多宅”现象比较普遍,还有对闲置宅基地如何处理未做出明确规定等。
三、解决宅基地发展困境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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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166 页.
[5]李广国,贾伟: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杨卓林,潘仁兵.我国传统调解机制在法文化语境下的解读[J].天府新论,2007.
[7]胡素芹.ADR与我国调解制度的完善[J].太原科技大学学报,2007(4).
关键词:小产权房 法律特征 标本兼治 改革与对策
一、小产权房概念之界定
对小产权房的解释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诠释是基于购房人的产权由发展商的产权分割而来;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房,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房。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军产房、政府和原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房产(住房)就是小产权房;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房管部门颁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第三类小产权房的法律属性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目前面临整治的,就是这一种。本文所指称的"小产权房",属于第三种。
二、小产权房产生成因
1、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政府的角色并不是单纯的"管理者",更多的现象表明政府实际上是以"参与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介入市场关系的。当涉及政府与其他经济主体的经济关系时,政府所制定的制度、政策必然会以保护和增进政府的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将公共利益的需求置后,进而影响市场中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2、农民和农村集体。在现在的"小产权房"具体制度及其问题中,农民是集体土地的最终使用者和利益最容易遭受侵害的弱势群体,因此应当成为"小产权房"首先考虑的最为相关的利益主体。正是因为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将国家征收和征用的集体土地交给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开发,造成作为土地原来的利益主体农民并没有分得应有的土地重新开发的增值收益,所以才有农民以集体的形式将土地交给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开发的"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
3、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获得政府特许并垄断地使用土地资源进行房地产开发,会不惜一切代价进行寻租行为,并且从这种行为中获得巨大的利益。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房地产开发商会为了获得排他性的土地产权,实现商业利益的最大化,不顾社会成本以及社会稳定的影响。
4、购房者。自住型购房者选择小产权房的原因在于:城区的高房价和住房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常年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农民工、外来务工者、单身族、新毕业大学生等社会群体都因为户籍的原因被排斥在住房保障体系之外,加上没有固定的正式工作或没有银行愿意提供按揭贷款,使得他们不能购买该城市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只能迫不得已地选择价格适中的小产权房。
三、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
第一,"小产权房 "开发过程中,占用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国家耕地面积锐减,威胁到粮食安全。当前反对将"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最正当也最为有力的理由就是其可能导致耕地面积锐减,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
第二,"小产权房"的产权存在瑕疵,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由于"小产权房"的产权证是由乡级政府或村民委员会颁发,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房管部门才有权颁发,因此,小产权房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此外,购房者也不能用"小产权房"进行抵押贷款和财产证明,若遇到拆迁还会因为不受法律保护而无法主张自身的权益。
第三,"小产权房"的质量让人担忧且容易与城市的总体规划发生冲突。一旦建在不适宜建筑的地块上,将给消费者的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可能酿成城市突发安全事件。此外,"小产权房"的开发因未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容易与总体规划产生各种冲突。因此,现实中"小产权房"和城市规划发生冲突的概率极高,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总体发展和面貌。
四、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路径选择
(一)治标方面
1、现有小产权房除占用农村宅基地这部分之外,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的情况。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宪法》、《土地管理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拆除这一类小产权房是唯一的方法。
2、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建造的小产权房,如果农民想收回房屋或城市购房者不想继续居住,则农民应将购房款返还给购房者;如果双方有意继续,则可以签订租赁合同,将购房者的购房款转为租赁费。超出租赁费的购房款应返还给购房者。
3、对于符合城市规划的小产权房,宜分类处理:(1)建筑设计和施工符合相关标准的。在政府付给村委会和农民征收补偿款、开发单位补办相关手续和补交土地出让金与相关税费、购房者补交交易税费后,解决其房屋屋登记和产权证问题。(2)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对于经过整改后符合标准的小产权房,可按上述符合标准的小产权房处理,房屋修整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对于难以补救的小产权房,必须坚决拆除,拆除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村委会或开发商应将已收入的购房款退还给城市购房者。(3)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对于此类房,应当拆除,拆除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村委会或开发商应将已收入的购房款退还给城市购房者。
(二)根本措施
1、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应当被加以利用,使之进入流通领域,发挥其使用和收益的功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2、完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明确公共利益的内容,提高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与范围等方面是政府的首要考虑。
3、优化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住房制度改革之初所设计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制是:高收入家庭购买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最低收入家庭租住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但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住房供应的结构是商品住房占大头,经济适用住房不经济,廉租房僧多粥少,从而将广大的中低收入家庭推向购买高价商品房的行列。
4、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第一、近期目标。先由各省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户籍改革措施,容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该措施实施目的在于循序渐进地吸收部分农村人口,稳定社会秩序,为下一步目标做好准备。第二、远期目标。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并立法赋予公民的迁徙、居住的权利。
结 语
小产权房作为中国特有的一种现象,是受我国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小产权房利益群体驱动、社会保障性住房不足、土地监察执法不力等现实因素,以及我国不健全的城乡二元土地法律制度交织而成。面对这样一个处于灰色地带的事物,我们应该对现有小产权房给予分类处理,修正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农村社会保障、户籍管理等相关配套制度,以实现小产权房的合法化。
参考文献:
[1]孟勤国:《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
[2]潘善斌:《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 年版.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对策
1 我市农村环境现状
1.1 村容村貌
近年来,我市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使得各种生活垃圾大量增加;然而由于各村的垃圾存放点设置不合理、清运不及时,进而导致了大量的生活垃圾和废弃杂物乱堆乱放;再有就是由于我市的好多农村处于石家庄市的周边,随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步伐的加快,市里好多拆迁后的建筑垃圾被转移到各村的周围,造成了村容村貌的“脏乱差”,严重破坏了我市农村的环境质量,危害着村民的身体健康,恶化了人们的生活环境。
1.2 农作物秸秆利用率低
作物秸秆占农作物产量的50%以上,是非常丰富的能够被直接利用有机资源,据调查,我市每年都收获大量的农作物秸秆,然而这些可利用的作物秸秆资源却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到处堆放、日晒雨淋、腐烂变质,完全处于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状况,相当多的农作物秸秆被就地焚烧,这样不但浪费了大量的资源,而且还增加了大气中二氧化硫和飘尘的浓度,严重的破坏了大气环境质量。
1.3农业面源污染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使种植规模扩大,产量增加。很多农作物由零星种植发展到规模种植,由自然状态发展到精耕细作,农药、化肥、农膜的大量不合理使用,对土壤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使土壤结构遭受破坏,土地生产力下降,导致病虫害的抗药性增强,陷入恶性循环。[3]这些不仅导致蔬菜、粮食等农作物农药残留很多,还使农业的面源污染日益严重。
1.4 乡镇工业企业污染不断加剧
随着环境执法力度的加大,城市居民环保意识的增强,一些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纷纷向农村转移,有些乡镇急于摘掉落后经济的帽子,对招商引资的项目往往不加选择的引进,导致一些耗能大、污染重的项目得以开工生产。这些企业大多数是工艺落后、管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比较大,且治理效率较低,他们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往往以牺牲农村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企业利润的增长。这种污染的转移,对农村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使得农村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
1.5 矿产资源
人为的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开山炸石、乱挖乱采仍屡禁不止,而这些采石场、砖厂等矿山资源型企业,普遍规模小、能耗低、生产设施简陋,采挖不规范,废渣乱堆乱滥放,尤其是废弃砂、石、土,既未设立专门的存放地堆放,也未建设拦坝,大多堆放在山坡荒地,风吹扬尘,雨淋冲刷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矿产资源不合理开发,既破坏了自然环境,也使其生态功能退化,还给当地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
2 解决我市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对策
2.1 强化宣传,提高我市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
目前我市农民的环保意识还是比较淡薄,因此人为的、随意性的破坏环境的问题还是十分突出,要彻底的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借助“六五”世界环境日,在农村的集市、人口密集的乡镇等地,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此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爱护环境、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的环保意识。
2.3 严格控制重污染项目的建设,加大对乡镇企业的治理力度。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环境准入,控制污染物新增量,投资项目再大,环保不过关,也绝对不能落户。在项目建设中各部门按照审批要求,督促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进行。加大对乡镇企业污染的治理力度,加快企业升级改造和进一步的深化治理。乡镇企业的规划应该相对集中,由政府主导和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是垃圾处理厂,实行排污收费制度,这样既能减少环境污染,又能减轻乡镇企业的压力。
2.4 开拓创新,依靠科技的力量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
依靠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把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农业技术的精华有机结合,采取秸秆还田,作物倒茬轮作和生物固氮等措施来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地力。大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引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低毒高效农药,扩大农家肥、有机肥的施用面积,最大限度的降低环境污染,使农村经济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从而达到环境、社会和经济的有机统一。
2.5 全面推进村镇清洁工程,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工艺和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实行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发展使用清洁能源,建立健全农村环境长效保护机制。对乡镇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排队,最大限度的解决农村普遍存在的畜禽养殖污染、饮用水污染、生活污水、垃圾污染等问题。
2.6 大力推进生态示范保护工作。
为了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建设,我市编制了《鹿泉市生态市建设规划》,全市13个乡镇区全部完成了城镇环境保护规划,获鹿镇创建了国家级优美小城镇,铜冶镇完成了省级优美小城镇的创建工作,曲寨村创建了国家级生态村,全市80%以上村庄完成了文明村的建设工作。通过建立示范村寨,创建环境优美新农村等形式,发展一批生态致富、生态脱贫、减少污染的生态示范点,进一步推动乡村环境建设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白玉泽.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新农村建设可持续发展[J].科技创新导报,2007(31).
[2]王艳锦,王博儒,张全国.秸秆资源化利用途径及建议[J].河南农业科学,2009(7).
[3]程波,张从.农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手册[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4]林涛,李倩,张佳,韦海民.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