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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书年检

批准证书年检

批准证书年检范文第1篇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提请同级人民检查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逮捕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一经逮捕,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失去了人身自由。所以要求逮捕必须十分准确,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威严,保障无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正因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这是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法律依据。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还规定了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存在社会危害性、有逮捕必要。这三条是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标准,也是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条件。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4条又规定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的原则,即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基础和依据,它的使用可以从诉讼程序上保证逮捕的准确,避免错捕、滥捕,以捕代侦、以捕代拘等弊端的发生。

《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使用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加盖公安机关公章和局长私人章,一式三份。立案单位存档一份,送检察院两份,其中一份由检察院收存,一份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随同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退回公安机关,由预审部门存入预审卷宗。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提请批准逮捕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机关名称+文书名称”组成。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如“×公予字(年度)第×号。”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简历、过渡语

在叙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时,按顺序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化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职业、民族、文化程度、住址等。简历的叙述要另起一行。从其8岁以后开始写起,简要写明何年何月在何处上学和工作,何年何月何日被拘留。如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前科,应写清何时何因受过何处罚;如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写清拘留的时间,关押的地点;如系共同犯罪,一案须同时逮捕几个犯罪嫌疑人,可合并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犯罪地位顺序分别写明各自的基本情况和简历。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简历叙述完毕之后,另起一行写上“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一句话,作为过渡语领起正文。

(二)正文

这部分是文书的重点,主要包括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两方面内容。

犯罪事实是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写作时应按照一定的顺序写明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七个要素,将案情的全部过程层次清楚、有条不紊地叙述出来,特别注意要把关键情节交待清楚。特别要注意根据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写清有证据证明的、够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事实,不要写一般违法事实,也不要写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具体写法上,如果是一人一罪或一人多次犯同一罪,即可按犯罪时间顺序叙述;如果是一人犯多种罪行,则应按罪行轻重从重到轻分类叙述。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应以主犯的犯罪地位为核心,同时将从犯的罪责也反映出来。既要写清共同犯罪的事实,又要写清各自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及应负的罪责;如果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共同犯罪外,还有其他罪行,也应另叙于后,如果其主要罪行不属于共同犯罪,则应另案处理。如果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应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予以说明。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叙述清楚之后,就要说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事实。主要说明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情节恶劣程度,如不逮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事实。

批准证书年检范文第2篇

依据上述规定,该国的棉纤维检验仍遵循了国际惯例做法的七套方案。此方案规定,产品应按批检验。所有样品以批为单位进行测试,这是受检产品质量最可靠的方法。检验通过,则需出具每批受检棉纤维的合格证书。

棉纤维检验的参与方有:买方,即从事出口供应的合资企业,它们以现金方式采购棉纤维,包括该国对外经济关系部、投资贸易部下属企业或外国贸易公司。

参与棉纤维检验证明包括:订立执行方和购买方签订的合同;标准量货物的取样、样品的鉴别及草拟取样证明;在供应方监督下,检方要对每批产品取样称重,并拟定标准比重证明;样品测试,拟定测试证明;起草并出具下列证明:a.棉纤维质量合格证,表明其符合O'z DSt 604标准,并将货物运至仓库贮存;b.棉纤维经检验证明不符合O'z DSt 604的要求者应采取措施,即考虑到买方对所提供棉纤维的主张权利,对在仓库发现的产品质量和称重不符标准的问题,应通报各方并与购买方代表协商妥善处理。

在新棉采摘之初,卖方和买方签订合同,合同中规定双方的权利,以及完成具体要求后的付款条件。根据合格证明、检验证明书和标准单位称重证明的规定,购买方应承担棉纤维检验和称重的开支。棉纤维检验收费根据该国财政部规定的价格执行。

检验之前,执行方需派出一名样品核秤员,以标准货物为单位,对轧棉厂刚生产的产品进行取样。棉纤维样品单位重量应为100~150克。将印有货物数码的标签贴在样品上,标签内容包含区域代码、轧棉厂代码和标准量纤维在轧棉厂的通用序列号。从用于鉴别的标签上撕下票据,贴在样品的切口处,然后缝合。按照该规定程序,所有检样都以批为单位用布袋打包并由样品核秤员为每批样品拟定取样证书。

待样品包装和取样证明完成后,将装有样品的密封袋和随同文件送交当地执行方实验室。检测完成后,合格证明书须标明有效期,棉纤维样将被贮藏在执行方实验室,直到买方最终验收将货发出。若超过有效期,则需重新取样检验。

执行方和供应方的样品核秤员应一同在轧棉厂对标准量进行称重。依据单位标准量的检测结果,供应方样品核秤员按规定程序,拟定每批产品的标准量货物称重证明,至少需有两名执行方人员签字。将证书复印件交予生产商和买方代表,生产商再根据标准量货物证明拟定账目证明(该证明是关于产品质量的文件)。

标准量货物称重证明的有效期与合格证明书的有效期应一致。供应方提品差额的关键要求是:重量误差不超过0.5千克(刻度/分度的常量误差不超过0.2千克)。每日轮班时,执行方样品核秤员均需按规定程序校准这些差额,并记录称重结果,且与原记录用逗号隔开。

在仓库、港口或目的地,若买方派遣的核心控制组织代表对货物的称重结果产生异议,但产品重量与标准量货物称重证明(由执行方和供应方提供)中所记录的原始重量相同,且误差不超过1.0千克,那么证明中的数据仍被认为正确无误。执行方和供应方提供的标准量货物称重结果也不会更改。但若每标准量货物的重量误差超过1.0千克,消费方可通报各方。执行方代表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到达仓库,并在购买方或消费方代表的监督下,重新对货物称重。同时供应方也有权利要求一同参与。根据重新称重证明,供应方需在账目证明中做些更改。执行方专家负责对区域实验室的棉纤维样品进行测试。这些样品是根据O'z DSt 604标准,从单位标准货物样品中抽取。首先,将棉纤维样品保存在标准气候条件下的HVI贮藏室中,即在相对湿度为(65±2)%,温度为(21±1)℃的室内贮藏。操作员在HVI系统条件下对棉纤维样品进行重新测试,然后工人根据样品的颜色和外观的相关规定,对照棉纤维外观标准用手工将棉纤维样品分出等级,并检查样品中是否含有其他混合物,如棉籽、短棉线、油渍、臭味等。

在执行该操作的过程中,供应方代表可在实验室里进行监督。执行后按规定程序,检测员将单位标准样的测试结果写进测试草案,其内容包括:是否符合O'z DSt 604标准中对纤维的要求。若受检纤维与标准不一致,他将在草案中记录该棉纤维品质缺陷的代码。实验室负责人将签字批准这一草案。测试草案同样需供应方签字。当购买方同意在仓库验收这批货物时,购买方代表也需签字。

若测试结果表明棉纤维的质量特性与O'z DSt 604标准一致,供应方应按该标准补充同类型、同工业种类且允许出现三种不同等级的产品,并注明产品包装后的重量、产品净重和补充货物的毛重。

执行方区域实验室的全权代表应根据测试草案,负责起草和出具每批受检棉纤维的一致性证明书,注册并签章。将产地说明书(用于递交给仓库)和复印件交与供应方代表,测试草案和复印件交与消费方,一份复印件留实验室存档。

合格证明书应使用乌兹别克语、俄语或英语填写。证明书自注册之日起具有效力。在棉纤维可见贮藏条件的情况下,该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每批合格的纤维均需出具符合规定的证明书,且需按规定程序在证明附件中注明每批棉纤维质量和数量的相关数据。若征得买方同意,可对多批产品出具一张合格证明书。棉纤维运输到仓库的过程中,供应方应将合格证明书及附件随货运清单一并附上。

对不同种类(但不超过三种)的棉纤维,他们还需分别出具证明(或复印件)。下列情况下不得出具合格证明书:棉纤维样品中含有棉籽、短棉纤,生产过程中混入废物、油污,湿度超标,有霉烂气味,以及其他在官方标准中不应出现的物质。根据该标准,棉纤维可实行人工划分等级和种类:即棉纤维中碎屑含量超过相应工业类别的限制要求的等级、纤维的颜色和外观与棉纤维外观标准不相一致的等级、中等长度原棉和长原棉混合的等级、在同一批产品中出现不同工业类别的棉纤维等级、每标准单位货物没有符合规定的标记或产品包裹已破损、弄脏、进水,或缺失该批棉纤维的等级等。

产品不符合O'z DSt 604标准,且发现上述所列缺陷之一,执行方将按照规定程序拟定不合格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递交供应商代表,另一份留实验室存档。若供应方发现有购买方需要这批带有不合格通知的货物,执行方将按规定程序对产品进行第二次检验。对不合格的产品,将按规定把每批棉纤维的测试结果写进“棉纤维检验证明”,该证明书需由供应方和执行方双方代表签字,并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批。

批准证书年检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未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

第三条医疗器械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销售、使用的过程。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外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参照境外医疗器械办理。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4年。

第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相应内容由审批注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注册号的编排方式为:

×(×)1(食)药监械(×2)字××××3第×4××5××××6号。其中:

×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境外医疗器械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为“国”字;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为××1(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为注册形式(准、进、许):

“准”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

“进”字适用于境外医疗器械;

“许”字适用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

××××3为批准注册年份;

×4为产品管理类别;

××5为产品品种编码;

××××6为注册流水号。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附有《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见本办法附件1),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同时使用。

第六条生产企业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受生产企业委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申请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指定机构作为其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机构或者委托其在华机构承担医疗器械售后服务。

第七条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应当有适用的产品标准,可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制定注册产品标准,但是注册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注册产品标准应当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要求编制。

第八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质量体系要求。

第二章医疗器械注册检测

第九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注册检测,经检测符合适用的产品标准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目录另行。

第十条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范围内,依据生产企业申报适用的产品标准(包括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生产企业制定的注册产品标准)对申报产品进行注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尚未列入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授检范围的医疗器械,由相应的注册审批部门指定有承检能力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境外医疗器械的注册检测执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检测规定》。

第十一条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测的产品应当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

第十二条同一生产企业使用相同原材料生产的同类产品,如果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保持不变,重新注册时,对产品的生物学评价可以不再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

同一生产企业使用已经通过生物学评价的原材料生产的同类产品,如果生产工艺保持不变,预期用途保持不变或者没有新增的潜在生物学风险,申请注册时,对产品的生物学评价可以不再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

第十三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予注册检测:

(一)所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与本企业已经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基本原理,主要功能、结构,所用材料、材质,预期用途属于同一类;

(二)生产企业已经通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或者已经获得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并且生产企业能够提供经原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机构认可的检测报告;

(三)所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与本企业已经获准注册并且已经通过注册检测的同类产品比较,未发生涉及安全性、有效性改变,或者虽然涉及安全性、有效性改变,但是改变部分和由其引起产品其他相关安全性、有效性变化的部分都已经通过了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检测;

(四)已经获准注册的本企业同类产品按照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且未发现严重不良事件;

(五)已经获准注册的本企业同类产品1年内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六)境外医疗器械已经通过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上市批准。

第十四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重新注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予注册检测:

(一)申请重新注册的医疗器械与本企业已经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基本原理,主要功能、结构,所用材料、材质,预期用途属于同一类;

(二)生产企业已经通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或者已经获得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并且生产企业能够提供经原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机构认可的检测报告;

(三)申请重新注册的医疗器械与已经通过注册检测的原注册产品相比较,未发生涉及安全性、有效性改变,或者虽然涉及安全性、有效性改变,但是改变部分和由其引起产品其他相关安全性、有效性变化的部分都已经通过了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检测;

(四)申请重新注册的医疗器械在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按照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且未发现不良事件;

(五)原注册医疗器械1年内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批准证书年检范文第4篇

答:检验方法包括品质检验、重量检验两部分。品质检验包括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马克隆值、异性纤维含量、断裂比强度和长度整齐度指数检验。重量检验规定了含杂率、回潮率、衣分率和成包皮棉的公定重量检验的程序和计算方法。

2.品质检验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颜色级检验。颜色级检验包括感官检验和纤维快速测试仪检验两种检验方法。

颜色级感官检验,其检验方法与原标准规定的品级检验在操作方式上有相同之处:首先,颜色级感官检验应在棉花分级室进行,分级室应符合GB/T 13786标准。其次,需要逐样检验颜色级。检验时,正确握持棉样,使样品表面密度和颜色级实物标准表面密度相似,在实物标准旁进行对照确定颜色级,并逐样记录检验结果。第三,感官检验颜色级时,对照颜色级实物标准结合颜色级文字描述确定颜色级。对于籽棉收购检验,需要用小锯齿轧花机试轧后,采用感官检验方法检验颜色级。

但要强调的是,颜色级和品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确定颜色级和品级的判断方法有本质上的区别。颜色级的确定,要对照颜色级实物标准,先依据棉花的黄色深度判断类型,再按照棉花的明暗程度确定级别。颜色级的判定不考虑棉花的成熟程度和轧工质量。

颜色级的仪器检验,按照GB/T 20392逐样检验。通过纤维快速测试仪在特定的实验室检验环境中检测样品的反射率和黄色深度数值,进而依据颜色分级图得出样品的颜色级。由于引用了GB/T 20392国家标准,反射率和黄色深度两个检测指标的检验方法不再罗列,检测结果通过颜色级给出。

对于检验结果的计算,标准规定:按批检验时,计算批样中各颜色级的百分比(计算结果保留1位小数)。有主体颜色级的,要确定主体颜色级;无主体颜色级的,确定各颜色级所占百分比。逐包检验时,逐包出具反射率、黄色深度、颜色级检验结果。

二是轧工质量检验。轧工质量检验采用感官检验。其检验方法和检验环境条件与颜色级感官检验相同。轧工质量检验需要依据轧工质量实物标准检验定级。轧工质量检验结果的确定,按批检验时,计算批样中轧工质量各档次的百分比(计算结果保留1位小数);逐包检验时,逐包出具轧工质量档次检验结果。需要注意的是,轧工质量检验应在颜色级检验前进行。

三是长度检验。长度检验在内容上与原标准相比没有不同,只是在条款顺序上重新进行了调整,使得标准的层次更清晰。棉花长度检验分手扯尺量法检验和纤维快速测试仪检验,以纤维快速测试仪检验为准。棉花手扯长度实物标准作为校准手扯尺量长度的依据。按GB/T 19617进行手扯尺量法检验长度时,应经常采用棉花手扯长度实物标准进行校准。采用纤维快速测试仪检验时,按GB/T 20392执行。

检验结果计算。按批检验时,计算批样中各试样长度的算术平均值及各长度级的百分比。长度平均值对应的长度级定为该批棉花的长度级。逐包检验时,逐包出具长度值检验结果。长度检验结果保留1位小数。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取消了原标准中“六、七级棉花的长度均按25毫米计,记为25.0mm”长度的限制规定,这就要求对所有棉花样品进行长度检验。但是,标准中仅有“25mm~32mm”8个长度级规定,对于长度检验结果小于25mm的棉花,长度级定为25毫米级,但应注明实际检验长度值,对于长度检验结果大于32mm的棉花,长度级定为32毫米级,也应注明实际检验长度值。

四是马克隆值检验。本标准规定:按批检验时,按GB/T 6498或GB/T 20392逐样测试马克隆值。与原标准最大的区别在于,将原标准规定的随机抽取批样数量的30%作为马克隆值试验样品修订为对批样逐样测试马克隆值。也就是说,按批检验时,无论按GB/T 6498或GB/T 20392检验马克隆值,检验样品数量是一样的。

检验结果计算。按批检验沿用了原标准的规定:各个试验样品,根据马克隆值分别确定其马克隆值级及档次。计算批样中各马克隆值级所占的百分比,其中百分比最大的马克隆值级定为该批棉花的主体马克隆值级;计算批样中各档百分比及各档平均马克隆值。

五是异性纤维含量检验。沿用原标准相关规定内容,只是将“棉花加工单位对从皮棉滑道抽取的异性纤维检验批样进行检验”修订为“棉花加工单位对从总集棉主管道观察窗抽取的异性纤维检验批样进行检验”,主要是与标准前文抽样部分修订的内容相一致。

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检验分两种情况:一是棉花加工单位对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进行检验,二是棉花交易时对异性纤维的定量或定性检验。异性纤维含量检验采用手工挑拣法。

六是断裂比强度和长度整齐度指数检验。本标准规定断裂比强度和长度整齐度指数按GB/T 20392逐样进行检验,即这两项指标仅采用纤维快速测试仪检验。检验结果计算方面。按批检验时,应计算批样中各档百分比及各档平均值。逐包检验时,逐包出具检验数值和档次。断裂比强度和长度整齐度指数检验结果保留1位小数。

3.重量检验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含杂率检验。收购环节含杂率检验沿用原标准规定:收购时可机检或估验,估验结果应经常与GB/T 6499检验结果对照。对估验结果有异议时,以GB/T 6499检验结果为准。对于成包皮棉,含杂率检验按GB/T 6499执行。本标准取消了原标准“6.2.1.3 逐包检验时,以同一籽棉大垛、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加工的棉包为一个含杂率检验单元。检验结果作为该单元每包棉花的含杂率,含杂率检验方法执行GB/T 6499”的规定。原标准中考虑到逐包检验时含杂率检验速度比较慢,不能与纤维快速测试仪检验相匹配,所以引入含杂率检验单元,以便棉花检验出证时提供公定重量检验结果。

从GB 1103—2007实施的情况来看,贸易双方对重量的争议颇多。原标准规定用于公定重量计算的棉花净重和回潮率是棉花加工单位提供的,含杂率是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提供的,最后形成的公定重量是两家提供的检验数据来计算结果,当产生重量纠纷时,责任难以分清。本标准将品质检验和重量检验分开,明确为可以分别出具重量检验证书和品质检验证书,按照谁检验、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取消了逐包检验时按检验单元检验含杂率的规定。

二是回潮率检验。本标准规定:回潮率检验按GB/T 6102.1或GB/T 6102.2执行。其中,GB/T 6102.2《原棉回潮率试验方法 电测器法》已经修订为GB/T 6102.2《原棉回潮率试验方法 电阻法》,目前市场中使用的原棉水分电测器、棉包在线回潮率检测装置、插入式回潮率检测装置都适用于测试原棉回潮率。本标准规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仍以GB/T 6102.1《原棉回潮率试验方法 烘箱法》为准。

三是重量检验计算公式。本标准规定,“籽棉试样用锯齿衣分试轧机轧花”,不得采用皮辊衣分试轧机轧花。原因是颜色级实物标准均采用锯齿棉制作。本标准对重量检验的计算公式做了一些调整。由于取消了准重和籽棉准重衣分率,因此在籽棉公定重量检验中取消了籽棉准重衣分率的计算公式,在成包皮棉公定重量检验中取消了准重计算公式。但对籽棉公定衣分率、籽棉折合皮棉的公定重量、成包皮棉每批的净重、成包皮棉每批的公定重量都沿用原标准的计算公式。其中,籽棉公定衣分率按照式(1)计算,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1)

式中:

L0 ——籽棉公定衣分率,%;

G ——从籽棉试样轧出的皮棉重量,g;

G0——籽棉试样重量,g;

Z ——轧出皮棉实际含杂率,%;

Z0 ——皮棉标准含杂率,%;

R0 ——棉花公定回潮率(8.5),%;

R ——轧出皮棉实际回潮率,%。

公式(1)是对一个试样而言,对于多个试样的情况不再给出公式,而以每个试样籽棉公定衣分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籽棉平均公定衣分率,结果保留1位小数。

籽棉折合皮棉的公定重量按式(2)计算,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WL =L×W0 (2)

式中:

WL ——籽棉折合皮棉的公定重量,kg;

W0 ——籽棉重量,kg ;

L——相应籽棉公定衣分率,%,即一个试样时为L0,一个以上试样时为各试样的平均公定衣分率。

公式(2)中的L为“相应籽棉公定衣分率”,这里的“相应”表示:当一个试样时,取一个试样的公定衣分率结果;多个试样时,取多个试样平均衣分率结果。

计算一批棉花的净重按式(3)计算,修约到0.001t:

W2 =(W1 - N×M)/1000 (3)

式中:

W2 ——一批棉花净重,t;

W1 ——一批棉花毛重,kg;

N ——一批棉花棉包数量;

M ——单个棉包包装物平均重量,kg。

计算一批棉花的公定重量按式(4)计算,修约到0.001t:

(4)

式中:

W ——一批棉花公定重量,t;

Z——一批棉花平均含杂率,%;

R——一批棉花平均回潮率,%。

4.检验规则是什么?

答:检验规则包括检验项目、检验顺序、成包皮棉组批规则三部分。

5. 检验项目包括哪些?

检验项目包括籽棉收购检验项目和成包皮棉检验项目。

籽棉收购检验项目包括:颜色级、长度、回潮率、含杂率、籽棉公定衣分率、籽棉折合皮棉的公定重量。与原标准相比,籽棉收购检验项目取消了品级,增加了颜色级。成包皮棉检验项目包括:按批检验的检验项目和逐包检验的检验项目。

按批检验项目包括:颜色级、轧工质量、异性纤维、长度、马克隆值、回潮率、含杂率、公定重量;如采用纤维快速测试仪检验,增加反射率、黄色深度、长度整齐度指数、断裂比强度。与原标准相比,取消了品级,增加了颜色级、轧工质量。采用纤维快速测试仪检验时,增加了反射率、黄色深度检验项目。原标准之所以没有提供纤维快速测试仪可以检测出来的反射率和黄色深度,是因为反射率和黄色深度是用来表示每一棉包的颜色特征,颜色级没有推出前,纺织企业认为反射率和黄色深度的平均结果对于指导纺织配棉意义不大。本标准已经推行颜色分级,并明确按批检验时应具有主体颜色级,在采用纤维快速测试仪检验时,颜色级需要纤维快速测试仪检测反射率、黄色深度后得出,因此本标准增加了对上述两个指标的检验项目。但在采用纤维快速测试仪进行按批检验的证书中,并不提供反射率和黄色深度的结果。

逐包检验项目包括:轧工质量、异性纤维、反射率、黄色深度、颜色级、马克隆值、长度、长度整齐度指数、断裂比强度。与原标准相比,取消了品级,增加了颜色级、轧工质量,并取消了含杂率、毛重。

6.检验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检验顺序包括籽棉收购检验顺序和成包皮棉检验顺序。

(1)籽棉收购的检验顺序是:籽棉倒包检验危害性杂物,拣净异性纤维后方可收购;然后按照标准规定抽样;试样称量;用锯齿衣分试轧机轧出皮棉并称量;从轧出的皮棉中抽取一部分进行回潮率检验;其余样品供杂质(可机检或估验)、颜色级、长度检验;最后称量籽棉。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所做修订主要包括:一方面是要检验颜色级,取消品级;另一方面是检验顺序最后称量籽棉,主要是考虑卖方称重前抽样的原则。

(2)成包皮棉检验顺序包括重量检验顺序和品质检验顺序。而原标准成包皮棉检验顺序包括按批检验和逐包检验两种方式。这样修订是基于本标准将重量检验和品质检验分开,因此检验顺序需要单独规定。

成包皮棉的品质检验顺序是:按照轧工质量、颜色级、异性纤维、马克隆值、长度的顺序进行检验。由于判定轧工质量的好坏和颜色级检验需要保证样品的外观形态,因此要首先检验轧工质量,之后检验颜色级,然后再检验异性纤维、马克隆值、长度。如果采用纤维快速测试仪检验时,先感官检验轧工质量、异性纤维,再用纤维快速测试仪检验反射率、黄色深度、颜色级、马克隆值、长度、长度整齐度指数和断裂比强度。

7.组批的规则是什么?

成包皮棉组批规则包括按批检验和逐包检验两种情况。

(1)按批检验。标准规定:棉花加工单位对成包皮棉进行组批,应具有主体颜色级、长度级(不应超过3个连续长度级)、主体马克隆值级,不符者应挑包整理。

主要体现了4点修订内容:一是取消了原标准对“棉花加工单位应按相同类型、轧花方式对成包皮棉进行组批”的规定。这里的类型是指棉花的颜色类型,包括白棉、黄棉、灰棉,由于标准中已经规定了颜色级指标,而且主体颜色级可以包括2个棉花类型,因此取消了按相同类型组批的规定。此外,由于轧花方式分开,本标准的适用对象是锯齿加工的棉花,因此取消了按相同轧花方式组批的规定。二是组批的条件是应具有主体颜色级、长度级(不应超过3个连续长度级)、主体马克隆值级。这里取消了主体品级,而由主体颜色级代替,组批时需要满足有主体颜色级的要求,即按批检验时,占有80%及以上的颜色级,其余颜色级仅与其相邻,且级别不超过3个、类型不超过2个。对长度级的要求新增了“不得超过3个连续长度级”的规定。由于标准中规定,按批检验时,批样中各试样长度的算术平均值对应的长度级定为该批棉花的长度级。为了提高成批棉花的一致性,防止故意掺混各长度级的棉花,因此标准新增了此项规定。三是不符者应挑包整理。这里的挑包并不是指挑出检验结果不相符的那几包,而是抽样比例所代表的那些棉包。四是明确棉花加工单位对成包皮棉进行组批,包含了同批棉花要求相同产地的要求。

本标准保留了合证的规定。标准规定:成批棉花可以分证,不宜合证。如零星棉包需要合证,必须主体颜色级、长度级及主体马克隆值级相同,回潮率相差不超过1%,含杂率相差不超过0.5%。合证后的回潮率、含杂率按加权平均计算。必须以上条件全部具备方可合证。

(2)逐包检验。标准规定:逐包检验的成包皮棉,卖方可按检验结果和买方需求组批销售。与原本相比,本标准扩大了逐包检验组批规定中的适用对象范围,卖方既可以是棉花加工单位,也可以是棉花流通商,或者其他棉花交易方。标准中没有对逐包检验的棉花规定组批规则,主要是由于逐包检验每包棉花都有详尽的质量检验结果,买方提出组批要求时,卖方可以根据检验结果和买方需求灵活组批。对于棉花加工单位,还是采取加工后先行顺序堆放的方式,在取得检验结果后,可按检验结果和买方需求组批销售。

8.对检验证书做了哪些规定?

答:本标准对棉花检验证书进行了重大修订。将棉花检验证书分为重量检验证书和品质检验证书,不再按照不同的检验部门划分检验证书内容。这与重量检验和品质检验分开保持一致,又使标准文本内容更加精炼、简洁、明确。

9. 检验证书的作用是什么?

答:标准强调“棉花检验证书是棉花的质量凭证,分为重量检验证书和品质检验证书”。也就是说,对一批棉花,可以出具一份证书,包括重量和品质,也可以随货同行两份证书,一份是重量检验证书,一份是品质检验证书,两份证书同时使用,作为该批棉花的质量凭证。

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公证检验的棉花,以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棉花的质量凭证;未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验的棉花,供方的检验证书为棉花的质量凭证;需方对供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以其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准。

10.重量检验证书包括哪些内容?

答:标准规定:“重量检验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毛重、皮重、净重、回潮率、含杂率和公定重量”。同时根据8.4款,“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注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产地、批号、包数、加工单位、检验单位、签发人,签发证书日期、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及备注(合证棉花需在备注中注明)”。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无论是专业纤检机构检验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还是供方提供的重量检验证书,证书内容都是一致的;第二,重量检验仍然以公定重量为准,但同时提供毛重、净重结果,方便多种贸易需求。

11.品质检验证书包括哪些内容?

答:品质检验证书分为按批检验和逐包检验品质证书。对于专业纤检机构按批检验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执行标准、产地、批号、包数、加工单位、检验单位,主体颜色级及各颜色级的百分比、轧工质量各档百分比、长度级及各长度级百分比、主体马克隆值级及各档百分比、异性纤维检验(定性检验)结果,签发人,签发证书日期、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及备注(合证棉花需在备注中注明)。如采用纤维快速测试仪检验,证书内容应增加长度整齐度指数平均值、档次及各档百分比,断裂比强度平均值、档次及各档百分比。

对于专业纤检机构逐包检验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执行标准、产地、加工单位、检验单位,条码、轧工质量档次、异性纤维定性检验结果、反射率、黄色深度、颜色级、长度值、马克隆值、长度整齐度指数、断裂比强度值,签发人,签发证书日期、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及备注(合证棉花需在备注中注明)。

对于棉花加工单位出厂检验的品质检验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执行标准、产地、批号、包数、加工单位、检验单位,主体颜色级及各颜色级的百分比、轧工质量各档百分比、长度级及各长度级百分比、主体马克隆值级及各档百分比、异性纤维含量检验结果,签发人,签发证书日期、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及备注(合证棉花需在备注中注明)。

由于专业纤检机构和棉花加工单位在检验手段和检验时间上的差异,因此出具的检验证书存在一些差别。这主要是棉花加工单位一般是在棉花加工的同时,可以完成异性纤维、颜色级、长度、含杂率、回潮率等项目的检验,特别是异性纤维是由棉花加工单位在观察窗定期、随机取样,对一批棉花多个取样合并进行定量检验,作为一批棉花的异性纤维定量检验结果。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则在仪器化快速检验方面具有优势,可以提供更多量化的棉花物理性能指标,有利于交易双方交易,特别是有利于棉花使用单位合理利用原棉。

对证书部分内容的解释:产品名称指“锯齿加工的细绒棉”。执行标准指“GB 1103.1—2012《棉花 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异性纤维检验结果,按照谁检验谁出具相应的异性纤维检验结果的原则,棉花加工单位自检的,标注异性纤维含量定量检验结果,专业纤检机构公证检验的,标注异性纤维定性检验结果,注明有或未发现,并在品质检验证书备注中注明发现物。

12.证书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标注规定:棉花品质检验证书有效期一年,从签发之日起计算。超过证书有效期的棉花应重新进行检验,按重新检验结果出证。棉花重量检验证书长期有效。

13.关于“包装” 的规定是什么?

答:标准规定:成包时,必须包装完整,包型相同的各包重量相当。不得将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油花、脚花及危害性杂物等混入包内。纺织部门建议将油花列入异性纤维,考虑到棉花受油污染后已无可纺价值,但仍属于棉纤维,不应列入异性纤维,因此在此处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原标准在标准编制说明中指出棉花包装按照GB 6975执行,但在标准条款中并未明确。本标准明确规定“棉花包装按GB 6975执行”。

14.棉花质量标识是如何规定的?

答:(1)按批检验的成包皮棉。棉花质量标识的标示方法按棉花主体颜色级、长度级、主体马克隆值级顺序标示。

棉花质量标识的代号分别为:

主体颜色级用颜色级代号标示,白棉一到五级颜色级代号分别为:11、21、31、41、51,淡点污棉一到三级颜色级代号分别为:12、22、32,淡黄染棉一到三级颜色级代号分别为:13、23、33,黄染棉一到二级颜色级代号分别为:14、24;

长度级:25毫米至32毫米用代号“25” ……“32”标示;

主体马克隆值级:用马克隆值代号A、B、C标示;

与原标准相比,棉花质量标识代号取消了类型代号和锯齿棉、皮辊棉代号。

逐包检验的棉包可按逐包检验结果,逐包刷明质量标识。注意,不应在已取得逐包检验结果后,对按买方要求组成批的棉包,重新计算出该批棉花各指标结果,反标该批棉花,导致每包棉花标识的质量与该包棉花检验结果不符。

15.关于“标志”的规定是什么?

答:标准对按批检验和逐包检验的棉花的标志方法分别作出了规定。

对按批检验的棉花,沿用了原标准的相关规定。其中,对用棉布包装的棉包,在棉包两头用黑色刷明标志,内容包括:棉花产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棉花加工单位、棉花质量标识、批号、包号、毛重、异性纤维含量代号、生产日期。对用塑料包装的棉包,在棉包两头采取不干胶粘贴或其他方式固定标签,标签载明内容同棉布包装的棉包。

对逐包检验的棉花,标准规定,采用条码作为棉包标志,条码固定在棉布包装或塑料包装的棉包两头。对于逐包检验而销售时组批的棉包,用棉布包装的棉包,棉包两头用黑色刷明以下内容:棉花产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棉花加工单位、批号(销售时组批的编号)、包号(加工流水编号,不得重复)、毛重、异性纤维含量代号、生产日期。用塑料包装的棉包,在棉包两头采取不干胶粘贴或其他方式固定标签,标签载明内容同棉布包装的棉包。

与原标准相比,逐包检验的棉花增加了刷明“批号(销售时组批的编号)”这一内容,主要是为了便于成包皮棉组批后储存、运输、使用的方便,使得棉包标识更加清晰。

批准证书年检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均须按本办法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是指对该企业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的综合评定。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新设立的监理企业资质等级为临时等级)。

第五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机构;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所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四、符合所申请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八条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手续。

第九条凡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企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对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颁发《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将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实地考核,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报信息产业部综合合规划司审批。

部综合规划司根据申请材料,对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以及实际业绩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发给相应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企业资质最高只能申请临时乙级。申请通信建设监理资质等级(包括临时等级)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技术、经济人员职称证书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六)由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企业在册人员名单或企业人员聘任证书。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在申请临时等级两年后,根据监理业绩,再按照上述申请程序提出定级申请。申请定级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3份;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临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技术、经济人员的职称证书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六)《监理业务手册》;

(七)能反映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

(八)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在定级两年后方可提出资质升级的申请,一次只能晋升一个等级。申请升级程序与申请审级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临时等级、正式定级及升级均按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其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初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到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在收到初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批。

第三章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与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8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岁。

(二)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岁以上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不少于3人。

(三)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五)业绩和能力:监理过3个以上一类通信建设项目或6个以上二类通信建设项目,经验收质量合格。且具有同时承担2个一类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能力。

第十七条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5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岁。

(二)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岁以上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3人。

(三)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通信建设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五)业绩与能力:监理过3个以上二类通信建设项目或6个以上三类通信建设项目,经验收质量合格。且具有同时承担2个二类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能力。

第十八条丙级监理企业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经验,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3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岁。

(二)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岁以上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

(三)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五)业绩与能力:监理过3个以上三类通信建设项目,质量合格。且具有同时承担2个三类通信工程的能力。

第十九条申请临时等级的企业应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其中,主要领导和技术力量中未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

新设立的企业不考核企业承担工程业绩。

第二十条各级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监理业务范围(具体承担工程业务范围在证书副本中明确,通信建设监理业务范围划分表见附表二):

(一)甲级(临时甲级):可承担一、二、三类通信建设工程监理;

(二)乙级(临时乙级):可承担二、三类工程临理;

(三)丙级(临时丙级):可承担三类工程监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非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甲级资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报信息产业部年检;

乙级、丙级资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年检。年检结束后,将年检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三)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年检工作程序如下:

(一)持证单位每年5月底以前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见附表四)、《通信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监理业务手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企业年检资料于6月底前做出结论,并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专用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在每年6月15日前将签署初审意见的企业年检材料报部,部应于6月底前做出年检审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年检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情况、所承担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资质评定标准,年度内承担过3项工程监理项目,且质量合格,未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金或工程技术人员未达到标准,但不低于标准的70%,并且未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年度承担监理业务少于3项,且未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金或通信监理工程师未达到标准的70%;

(二)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本年度仍未达到标准的;

(三)年度未承担过监理业务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年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年检不合格、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其证书自行失效,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持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时,应有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重新核定资质手续。

第二十六条持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每年年检时说明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名称的应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企业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当将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实行通告制度。

信息产业部于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在媒体上公布所有年检合格监理企业及新审批监理企业名单。

第二十九条监理企业在申请资质或年检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将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3至6个月、降低等级直至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监理企业必须严肃执业,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停止使用直至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监理企业必须在资质等级规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执业,禁止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禁止监理企业超越本企业监理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对再次转让监理业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对于不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监理企业,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与施工单位串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重大事故的,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对于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或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在资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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