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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范文第1篇

“新协议”的实施目标是强化资本约束和提高风险资本框架的敏感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对风险高的借款人采用更高的资本,低风险则低资本,而且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对于能够提供全面准确的计量指标并能有效地控制各类风险的银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通过降低资本要求的形式给予明确的鼓励。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内部各类风险的有效监督检查十分重要。同时监管当局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监管纠正措施,间接地鼓励银行建立完善的控制框架,改善内部程序。“办法”实施的目标是在实施1998年协议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资本监管的水平,在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动态进展过程中缩小与“新协议”的差距,逐步完成资本监管向国际统一规则的趋同和过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也旨在建立激励相容的资本监管制度,充分体现激励和约束相平衡的原则。在“办法”中,商业银行承担维持资本充足率的最终责任,对商业银行实行分类管理,奖优限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约束机制,稳健发展;为商业银行多渠道筹集资本奠定了法规基础。办法还为商业银行多种渠道补充资本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后商业银行将主要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等补充资本金。

二、“新协议”和“办法”的具体内容比较

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创新

“办法”采纳了“新协议”有关风险资产的规定,与1998年协议相比有几大突破,总体上符合我国目前的监管实际。一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首次规定对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1998年协议没有规定对资本充足率进行定期检查,这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具体明确了监管职责,核心内容是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二是要求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基础上计算资本充足率。过去对各银行风险特别是对投资损失的风险难以防范,现在对风险资产和一般资产计提损失准备都提高了标准。贷款损失准备应计入成本,这样会使各银行的可分配利润减少,致使目前各行的资本充足率有所下降。三是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1998年资本协议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四是对信用风险做出更严格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计算风险资产中要求对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资本成本,并规定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和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

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巴塞尔

新资本协议范文第2篇

历经世界金融危机的洗礼,中国经济正呈现出越来越强的信贷驱动特征。

踏入2010年,中国对信贷的调节前所未有地双剑齐发。一方面,上提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对信贷规模进行杠杆调节。另一方面,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技术水平,部署银行业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新资本协议核心理念是以资本抵御风险,信贷等银行资产按风险大小作为权重量化出所需资本总量。贷款的风险越高,对其征收的资本金也就越高。预计2010年底至2013年,是新协议在中国银行业上线的高峰期。

笔者认为,新协议的实施必然影响中国经济的一些关联点。其中,有两个问题,尤其应事前警惕,早谋对策:

首先,金融危机促使西方商业银行加速发展低风险权重业务,由传统的存款和贷款的中介者,转向“金融服务超市”,其贷款创造的利润占比正在下降。

中国银行业虽在做类似的尝试,但受我国金融同业市场建设、中间业务规模、收费客户状况等原因的制约,不太可能出现同比西方银行贷款利润占比降至50%以下的情况。国内的可能情况是,新协议实施后,贷款仍将是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但银行会倾向低风险权重的贷款品种,以求在一定资本总量的前提下,扩大贷款规模。

中国经济地区发展不平衡。新协议的实施会驱使贷款流出相对高风险权重的欠发达地区,流入相对低风险权重的大中城市、高增长地区和高增长行业。

其次,次贷危机爆发过程中,被誉为信用优良、资本雄厚的国际大投行瞬间分崩离析。国际权威信誉评级机构,如穆迪公司和标准普尔等,它们的评级方法、评级模型和评级体系因此受到空前质疑。

中国尚没有像穆迪、标准普尔这样的公认外部评级机构,国内银行内部开始实行“五级分类”等贷款评级体系只有区区十年。新协议的实施会驱使中国银行业偏好信息透明、披露及时的大中型客户。

小企业信息不全,面对新资本协议实施,很可能连现有贷款总量比例都会下降。如果新协议实施原文照搬巴塞尔委员会条款,只能加剧我国银行贷款企业规模不平衡的矛盾,即小企业融资难。

事实上,新资本协议实施本身也有风险。20年前,新资本协议的前一版本――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在美国等十国集团推行。

美国经济学家发现,银行为在1992年底之前达标第一版资本协议,普遍采取多渠道筹集资本、调整资产结构等措施。这造成信贷压缩、流动性紧张,同政府刺激经济的意向南辕北辙。

美国的切肤之痛警示我们,资本监管新规须与宏观经济合拍。

在推行新资本协议前,中国银行界有必要对资本增加或减少的程度以及相应的信贷规模变化进行认真的测算。

从去年年底国内某主要银行的测算来看,新协议的实施可能会带来该行所需信用风险资本的减少。但新协议提出了我国现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没有涵盖的新风险类别――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另外,根据欧洲的经验:每家银行的资本要求会因该行业务结构和采取的风险计量方法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银行界全行业最终的测算结果仍需仔细斟酌。

近十年的中国经济,呈现出三波段的周期特点。即每个经济发展周期依次出现: 投资增长和货币供给增加,资产价格上涨和实体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速下滑三个波段。

上一轮经济周期结束于危机前的2008年底,每个波段的持续时间大约为一年。

如果中国银行界全行业出现计量的信用资本放松、信贷扩张的测算结果,选择宏观经济周期的第一波段――即宏观经济处于“投资增长和货币供给增加”期,就会避开新协议自身实施的风险。

新资本协议范文第3篇

按照二十国集团的要求,这些标准将随着金融环境改善和经济复苏后逐步引入。对于银行业监管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变革是源于2007 年至2009 年的金融危机,它暴露出新资本协议的诸多不足,例如旧有的银行业监管规则中,对于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过低,使得银行体系难以抵御突如其来的全球性金融系统风险,在危机爆发时全球银行的整体资本质量不佳;目前的监管体系尚未对杠杆率进行一致的监管;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亲周期效应未引起足够重视;以及强化对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对系统性风险考虑不足等。这些都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新资本协议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巴塞尔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1988年版的巴塞尔协议包括如下要点:

1.资本的分类;

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3.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

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世界,而当时的Basel 机制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第一次建议,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

而Basel III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 。该协议核心内容在于提高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主要的变化包括:

(1)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新的一级资本规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间执行。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在2016年以前仍为8%。

(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此后,“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7.0%、8.5%和10.5%。

(3)提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

Basel III大幅提升了对于银行业的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水平,以有效防范在经济繁荣时期过度放贷而产生大量的隐性坏账风险,并帮助银行在经济下行周期抗击亏损,这一规则虽然未能达成最终一致,但却显示出银行监管业者更加重视加强银行体系在顺境下的资本缓冲储备,这无疑为未来进一步的金融监管规则修订指明了方向。

由于国内银行更加传统的运营模式、更加简单的资本构成以及较少的衍生工具等原因,新框架对于国内银行的影响明显小于西方银行。从短期来看,国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基本保持稳定。经计算的杠杆率、LCR和NSFR结果较高,不仅能够满足监管要求且显著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及交易业务风险权重的大幅度提高对国内基本没有影响。

从长期来看,新的监管标准对中国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的影响不容忽视。我国商业银行近几年资产快速扩张,这大大增加了资本补充压力和流动性压力。强化后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将约束稳定状态下的银行信贷供给能力和信贷成本控制。

总体来说,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较大的资本相关的各项指标均从20 年起进入并行期,时间较为宽裕,但监管比率的要求可能比预期的更加严格。笔者认为,各银行应提前准备,积极应对监管改革变化对自身在实施新规定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分析,为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好准备:

・ 建立国际监管机构改革动向和银监会监管要求的跟踪和应对机制

・ 进一步强化风险约束和资本约束的经营发展理念,建立有效的资本约束机制

・ 优化资本结构,建立建全资本的长效补充机制

・ 完善压力测试方法

・ 加强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管理

・ 借助定量影响测算等相关工具,监控定量指标的达标情况并相应的采取应对措施

对于正在快速国际化的中国银行业,通过满足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监管要求,促使其合理制定未来的发展战略,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完善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逐步增强在全球银行业中的竞争地位,既是一次巨大的挑战,同时也是难得的发展机遇。面对未来的形势和环境变化如何及时做出响应,是国内银行需要不断深入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新资本协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银行风险管理 新资本协议 指导意义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49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6-1770(2007)04-042-02

1988年,老巴塞尔协议刚刚出台之时,在国际上并没有被普遍接受。但2004年新资本协议出台后不久,包括13个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就表示将在2007年到2009年之间实施新资本协议。毫无疑问,新资本协议代表了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正因如此,银监会近期下发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它不仅明确了中国监管当局的政策导向,还将直接促进国内银行按照新协议要求,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接下来,关键是如何将《指导意见》所提出的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一)银监会可考虑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工作。

未来5-10年,中国银行业将开始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这是一个庞大而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它将改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与资本监管模式。从现在情况看,无论是监管当局还是商业银行都没有充分低估到这项工作的难度。大量的具体工作不仅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而且还涉及许多对外、对内和对下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有的还可能触及到银行间竞争关系以及利益格局的调整。银监会如果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具体推动,很容易造成权责不清,人浮于事。该部门应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一旦成立可面向海内外招聘高素质人才,同时更要重视发挥我国监管当局内部人才的特殊作用和优势。

(二)适当扩大首批实施新协议的银行范围,促使更多银行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

首批名单应大致包括三类银行:第一类是6大银行,即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和开行,根据《指导意见》,他们必须按时实施新协议;第二类是外国子银行,这些机构的母公司基本上都已在各自国家实施新协议,按照从属原则,它们要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实施申请;第三类是管理基础较好的中型股份制银行,如招行、民生、浦发等,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将其纳入首批名单。这些银行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同时,系统性风险较低,即便做不好,负面影响也不大。近年来,我国中小型银行发展速度很快,资产质量也保持了较高水平,但与之相配套的风险管理还没有及时跟上。银监会可以此为契机,促使广大中小银行夯实管理基础,弥补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而增强金融稳定,达到推行新资本协议的根本目的。

(三)建立特派观察员制度,实行全程监督指导。

《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高度重视新协议实施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推进这项工作。银监会可考虑向各行领导小组派驻观察员,参加其重大项目的研究讨论,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供政策性指导。这些观察员可以通过全程参与标准定义、框架搭建、数据清洗、模型设计、流程建设、IT系统开发、返回检验和业务应用等关键环节,更好地掌握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技术,为将来我国实施全新的、国际化的监管模式准备条件。

(四)加快建立与新资本协议相配套的监管法规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2008年底之前银监会将要出台所有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制度文件。现在看来,整个进度要求非常紧迫。其中,难度最大也最重要的是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内部评级法指导意见》。该文件是整个新资本协议配套法规体系的核心,涉及众多关键性的定义、标准以及技术方法。比如,客户违约、风险敞口、预期损失、风险价值、经济资本等基础概念的定义;再比如,公司、零售、机构等风险敞口的划分标准等等,这些基本问题都需要尽快明确下来,这样大家才能有一个共同的语言平台,事情推进才会更顺利。

(五)认真研究和制定新资本协议整体规划。

根据《指导意见》,首批实施新协议的银行应在2007年10月底完成整体规划,并报银监会备案。银行董事会应责成本行新资本协议领导小组加大推进力度,尽快开始新资本协议的差距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实施新协议的整体规划。该规划力求具备系统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其中重点是内部评级法的实施方案。该规划不是做给监管部门看的,而是下一步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路线图。如果工作做不扎实,项目一旦启动,头绪多多,容易引起管理混乱和投资浪费。

(六)为新一轮定量测试做好技术和政策上的准备。

实施新资本协议之后,各银行资本充足率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降低。这主要是因为,新资本协议下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作为风险加权资产的分母中增加了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对于风险管理水平一般的银行,他们从内部评级法中获得的关于信用风险的资本优惠,不足以弥补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增加,从而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我国银行业曾在2003年配合巴塞尔委员会进行了第三次定量测试(QIS3)。结果表明,在当时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状况下,如果实施内部评级法,主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下降2-3个百分点。将来,国内率先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还是可能下降的,银监会在政策上应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评价标准,必要时可以出台一些激励政策。

(七)重视新资本协议的技术检验工作,切实把好政策准入关。

银监会在《指导意见》中拟定了一个进度表,客观地讲,对于我国银行业的管理现状而言,该进度表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预计到2010年,首批实施新协议的银行都会建成一套相应的管理体系,并向银监会提出实施申请。但这套体系是否真的能达到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标准?是否确实在银行管理中发挥了风险控制作用?这就要求银监会做好技术验证工作,把好准入关口。这对银监会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有人建议聘请外国公司来做技术验证,这里有一个金融安全问题。因为做技术验证,就要把我国银行业的数据和系统向别人开放。也许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银监会把自己的人才送到国际机构进行培训,然后这些人再根据监管当局的政策要求,为我国商业银行做技术验证。但不管怎样,现在就应该着手准备工作了。

(八)实施新资本协议要与实际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避免搞形象工程,形成两张皮。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相关的系统、流程和模型必须实际运用到经营管理中去,运行时间不少于两年。由此产生的内部数据和计量结果,才可以用作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依据。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准确把握新资本协议的精神实质,加大管理工具和方法的应用力度。要通过实施新资本协议,切实转变增长方式,保证业务的健康发展。要把科研、开发与应用紧密结合起来,对于各功能模块和子系统,要成熟一个开发一个,开发一个投产一个,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加以检验和校正,持续地优化升级,促使科研成果迅速地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九)重视加强项目实施的风险管理。

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个规模大、周期长、涉及部门多的集成式项目,本身具有一定风险。做好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是保证新协议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首先,立项手续要齐备,论证要充分,如此重大项目,应经过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二,要建立规范的项目招投标机制,杜绝各种形式的违规操作,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第三,要加强对项目的阶段性审查与评估,及时发现并防范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及其他隐患,保证系统运营安全;第四,在与国外公司或其他单位合作过程中,银行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数据信息和知识产权的安全保护。

新资本协议范文第5篇

一、我国银行业新资本协议的实施

2007年2月,银监会在首次《中国银行业新资本协议实施指导意见》,并确定我国银行业将实施新资本协议政策框架以后,一直在为推进其实施开展积极而全面的准备工作。继2008年9月18日第一批五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之后(包括第一支柱下信用风险、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专业贷款、操作风险、风险缓释),银监会又在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期间,陆续了第二批七个指引,涵盖了新资本协议中对市场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以及对第二、第三支柱的监管要求。至此,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指引政策体系已基本完成,同时第三批关于申请审批、监管报表填报和资本充足率计算的三个指引也将于近期完成。可以看出指引的推动了商业银行的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的全面展开,并为后期的评估和审批工作提供相应依据。

从2010年年底开始,银监会首先对第一梯队的工、农、中、建、交、招6家银行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进行了预评估,评估内容涵盖了两方面:一是第一支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有关公司治理、计量模型、政策流程、数据IT和业务应用等方面的评估;二是第二支柱实施进程的了解。评估后,6家银行最迟于2011年底之前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同时第二梯队的8家股份制银行的预评估工作也将启动。

不难看出,银监会如此积极地推行新资本协议,是因为它不但可以有效提高国内大型银行的风险管理技术、完善监管制度,提升其国际市场竞争力;还能帮助银行准确评估出优秀的中小企业,有助于解决目前中小企业信贷难的问题。笔者认为这对于信息透明的中小企业是非常好的消息,同时有效促进中小企业自身管理观念的更新。

二、新资本协议实施对银行与中小企业间“双赢”的作用

从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的“一大铁律”到2006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新资本协议在旧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不断的继承、改进、发展和创新而形成。它吸纳了当代经济理论和风险计量技术的最新成果,总结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最佳做法,使得资本对于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水平的敏感性更强,将风险监控范围在单一的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信息披露)。因此,集众多优越性于一身的新协议一出台,就得到了国际银行业的普遍重视和欢迎,各国监管当局都积极研究并推动实施新协议。同时,我国银行业也对新资本协议经历了一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认识和实践的过程。

(一)有助于改进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升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银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是在近年经过债务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公开上市等阶段后,各方面均有了长足进步。但是“重业务发展,轻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主体不明确、缺乏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保障、定量管理还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与头寸管理的简单匹配等问题,仍是我国银行业务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而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为解决这些问题指明了方向。

(1)改进银行风险管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个突出贡献就是扩大了风险监控的范围,将原先的单一信用风险管理转为全面风险管理。在结构治理层面,明确银行内部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以突出有效的分工与制衡机制;在技术管理层面,新协议鼓励银行采用对风险更加敏感的高级计量方法,使得银行在量化方法和数据方面的自主性加大,风险计量更加科学、合理,以便能更加精确地反映出不同资产的风险程度;在基础管理层面,新协议要求银行实施有效的风险缓释技术、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流程和制度,以建立并培养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在信息披露层面,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以便从市场角度保证其安全稳健的运行。可见,新资本协议下无论是全面风险理念的提出还是对风险计量方法的改进,都意味着原有那种孤立、静止、片面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越来越不适应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需求,并将被新协议取代。因此,必须按照《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树立现代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在深化银行产权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完善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利用多种方式和手段转移、分散风险,更好地服务于银行业务的长远发展。

(2)增强国内大型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目前我国许多大型商业银行都制定了国际化的发展战略,并开始迈出了国际化的步伐。但是具体实施受到两个方面的阻力,主要包括:一是西方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如英国金融服务局、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均要求当地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并将是否具备实施新协议的能力,作为审批跨国银行能否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考虑因素之一。因此,如果我国银行不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或实施未获得认可,必将提高进入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成本,不利于其国际化战略的实现。二是由于新协议被一致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实践的标杆,实施新协议的银行就会被公认为是管理水平先进、运营稳健的“好银行”,相反,若不实施则其业绩和内部管理机制就会被股东和市场怀疑,从而使其品牌形象和声誉大打折扣。而且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型银行均已实施新资本协议,如果要与其进行竞争,也只有按照相同的口径、标准来进行才有实际意义。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新协议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通用的标准化语言,如果我国银行要国际化就必须要读懂并使用该语言。

(二)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信贷难题,为企业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应该说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但在我国却尤为突出。尽管国家不断在增加信贷的规模,但是由于我国现有贷款审核制度以及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多数银行不愿承担授贷的风险,因而增加了贷款的难度,致使中小企业要么转向成本更高的民间融资渠道。但是,对于那些靠利差活命的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面临困难时候,经营同样困难。因此,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无疑对双方都是个机遇。

(1)《新资本协议》降低了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资本要求。鉴于中小企业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中的特殊贡献,各国政府和实业界一致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优惠的风险权重,以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门槛,从而达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目的。为此,《新资本协议》降低了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资本要求,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都对中小企业给予了优惠的风险权重。而且,我国银监会在《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中指出,单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微小企业贷款,可作为零售风险暴露进行处理,切实从审慎监管制度层面支持了小企业和微小企业的发展。

(2)新资本协议中内部评级体系有利于银行健康信贷文化的建设,对于中小企业是个促进。新资本协议下信用风险管理的关键,就是要求商业银行提高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价的能力。依据新协议中的内部评级法的要求,商业银行首先应计算客户一年期的违约概率;然后根据违约概率的大小,制定相应的授信政策和审批标准;最后结合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偏好,对客户进行细分。优质客户可简化审批流程和环节,提高服务效率,同时,加大营销;而高风险客户则应进行有效的控制。

因此,开发内部评级体系一方面可以带动商业银行进行信用风险计量,加快自身信贷流程的改造,全面推动健康信贷文化的建设;另一方面帮助银行准确评估出优秀的中小企业,有助于解决目前中小企业信贷难的问题。笔者认为这对于那些信息透明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好的消息,而且对于中小企业自身管理观念的提升也将会是一个促进。例如:目前光大银行已开始使用违约概率模型和与之配套的信贷流程,并已经上线运行,这一模式的实施不但能够计算出反映信贷风险的绝对额的数值和相对额的违约概率,还能帮助银行识别优秀的中小企业,有效地控制了信贷的风险。中国光大银行行长郭友表示,光大银行4500亿元的总授信中,中小企业授信达1800多亿元,对中小企业授信的比重超过了40%。这是该银行从管理体系、资源配置、绩效考核、营销策略等方面对中小企业融资予以倾斜的重要成果。

三、新资本协议实施下的银行与中小企业间“双赢”之路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体现了国际金融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银行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经验,代表了当代金融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同时也成为各国金融业和监管实践中不得不遵循的指针。但在探索和实践中并不能一味的“拿来主义”。首先,必须要辩证的看待它,新协议虽然是一个很好的工具,但也不是“万金油”,想要完全靠它控制整个银行的全部风险,并保证银行的稳健经营是不现实的,因为市场永远都在变化,新资本协议中首先强调的就是要建立银行管控的原则和监管机构监管的职责;其次,在实施中应结合本土实际和中国银行业的经营管理特点,针对风险计量的复杂性、新协议的局限性、中国经济和中国银行业的特殊性,在不违背新协议实质的情况下,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新资本协议”,为银企间的“双赢”之路提供有效的指引。对于银行和中小企业两方具体应如何操作才能创造出一种银企“双赢”的局面,笔者给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银行方面 具体包括:

(1)着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最低资本充足率是新资本协议下“三大支柱”的核心。依据有关规定,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而目前中国多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不到这一水平。面对这样严峻的局面,我国银行应首先强化内部约束,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积累能力的同时提高资产质量,加大处置不良资产力度,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其次要通过外部渠道补充资本,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长期债券、可转债,力促股东增加资本,推动商业银行上市发行股票融资等;最后要真正切实做到政企分开、政银分开,为银行自主经营、提高资产质量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

(2)新资本协议对中小银行同样重要。新资本协议作为一种工具,可以引导银行树立良好的风险管理理念,这对于银行长远的稳健经营其实很重要。尽管当前很多中小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准备工作相比大型银行要滞后,施行难度较大。但相对大银行,中小银行面临更大的资本压力,无论是从可持续发展还是从防范风险来看,新资本协议的实施都是中小银行在当前谋求生存的情况下必须要关注的一个问题,中小银行转型迫在眉睫。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则正可以成为中小银行转型过程中新的发力点和盈利点。除政策支持逐年加强之外,更是因为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具有资本消耗低、议价能力高的特点,符合银行转型的战略目标。

事实上,多家中小银行早已经前瞻性的开始重点发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如:民生银行的“商贷通”业务截至2010年年底余额已经接近500亿元,占民生银行零售贷款比重的30%,已经拥有客户3.2万家。靠利差活命的商业银行,如果是面向大企业的贷款,利率下浮5%—10%可能比较常见,但是在与中小企业的对话中,银行就占据了明显的主动地位,利率反而可以适当提升,更可以获得利润。而民生银行则正是通过“商贷通”业务的开展,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润。

(3)加强银行信贷的审查力度。首先,应加强对有信贷需求的中小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品质审查,特别要注重法人代表与主要管理者的对外兼职情况、家庭其他成员开办企业情况、私人财产分布情况、历史违规情况,银行信用情况的审查,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其次,要加大对中小企业客户贷前调查的深度,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尤其是要对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具体为:一是借助专门的中介机构对客户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二是通过银行信用评级软件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分析判断其财务报表和盈利水平的真实性,并充分揭示其财务风险。

(4)建立中小企业贷款定价模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定价模型可以表示为:贷款价格=风险成本+资金成本+管理成本+目标利润率。首先应依据新资本协议中关于中小企业风险资本的计算公式,获取客户的销售收入、担保方式、信用等级、贷款期限等数据,计算得到客户的风险成本;其次根据银行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管理成本数据,计算本笔信贷业务的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最后加总本笔贷款的目标利润率,得出该笔信贷业务的贷款价格。当然银行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根据内部信用评级和对客户的审查,进行贷款优惠利率的调整,真正实现个性化、差别化定价,即“一户一价,一笔一价”,利于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监管。

(二)中小企业方面 具体包括:

(1)中小企业必须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新资本协议在实施中一方面将有助于银行建立良好的信贷文化,准确评估客户。另一方面,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谁的信息透明度越高,谁就越能获取银行的信任,从而更容易获得贷款;反之信息失真,则会降低银行的信任程度,导致贷款难度加大,这对于那些违规的企业则是一种警醒。

(2)积极推行包括网络联保在内的各种联保形式,有效解决担保难的问题。要解决贷款难的问题,目前较好的做法是推行联保贷款的形式,中小企业之间按照“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内部成员既是借款人又是相互的联保人,大家互相监督、互相担保,每位成员对任一借款人的债务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样中小企业之间可以有效地相互扶持,切实解决担保难的问题,对于银行来说也有利于信贷资金的安全,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1]岑伟:《巴塞尔新协议对中小企业的影响》,《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22期。

[2]肖倩:《从新巴塞尔协议看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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