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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赛规则

定位赛规则

定位赛规则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

第三条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活跃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

第五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七条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二章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

第八条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并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全国大学生综合运动会可设置6—8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武术、健美操、羽毛球、网球等。

全国中学生综合运动会一般可设5—7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另外,可选设1一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乒乓球、武术等。

第九条凡承办全国大、中学生综合性运动会的单位和地区,应当提出运动会设项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正式列入该项比赛的竞赛规程。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盛自治区、直辖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中学生运动会:1、承办地是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为发达的大、中型城市;2、运动会承办城市及学校,必须有较好的体育场馆及设施,符合比赛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其它条件;3、除国家财政拨款外,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以保证运动会顺利进行;4、承办单位必须遵循主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定,保证完成运动会筹备、召开、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应当在上一届运动会举办前,向主办单位递交申请承办报告,并需附下列文件:1、当地人民政府批复意见书;2、承办工作实施意向书;3、经费预算及经费保证。

第十二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主办年度单项比赛,应当上报年度竞赛计划,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提供以下材料:1、承办单位名称;2、比赛名称;3、比赛日期、地点;4、参赛队数;5、竞赛规程;6、经费条件。

第十三条凡有条件承办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大专院校,在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均可向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单项分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大学生体育协会单项分会审核后,在比赛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申请承办全国中学生单项比赛,应经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

第三章竞赛组织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制定竞赛规程,报主办单位审定。

第十五条竞赛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竞赛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日期和地点、运动队及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裁判员、经费条件等。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在比赛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组织委员会成立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组织委员会。

组委会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领导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比赛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在全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递交书面总结。

第十七条竞赛筹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下设各机构工作职责如下:1、办公室:根据比赛安排,排定活动日程表,拟定、印刷有关文件和材料,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有关机构组织各种会议,组织实施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

2、竞赛机构:执行竞赛规程,确保比赛符合各该项目的竞赛规则并按竞赛规程的规定进行。负责比赛轮次和日程的编排;接受参赛队报名,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正常使用;安排赛前的训练,组织安排裁判员学习和实习,以及赛前的技术会议;编辑竞赛秩序册,定时发送竞赛公报。

3、接待机构:负责参赛队、裁判员以及参加赛会工作人员的迎送、食宿、市内交通等生活安排;负责返程交通票的订购。

4、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依照竞赛规程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参赛运动队、运动员的资格;听取受理意见和材料,并作出处理决定;负责处理赛会和比赛期间的一切违纪事件。

5、财务机构:根据竞赛规模制订经费预算及开支原则;提出经费筹集方案,负责经费筹集和资金管理;合理支付各种费用;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结算报告。

6、宣传机构: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报道,扩大影响;负责与新闻单位的联系,组织必要的新闻会;编印宣传手册;配合集资部门做好广告宣传和广告设置。7、安全机构:负责赛会期间的食宿、交通、赛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维持赛场观众秩序。组织委员会机构除下设以上机构外,要加设体育道德风尚评选等与竞赛活动有关的其他机构。

第十八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可设主席团。

第四章竞赛管理

第十九条参加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必须是取得学籍的在校大学生、中学生、并符合参赛项目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条件”的各项规定。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除取消运动员参赛资格或比赛成绩外,主办单位有权进一步追究派出单位或直接有关人员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对学生运动员应建立统一的档案登记,并实行统一的计算机储存管理。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试点校每年对招收的运动员要进行统计,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申报。凡比赛前一年度未申报的运动员一律不得参加本年度比赛。凡当年招收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年举办的各种竞赛活动。

第二十一条比赛报名办法必须按所参加比赛的竞赛规程中有关报名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原则上不收取报名费,如确需收取报名费的,必须报请比赛主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参赛队应按竞赛规程所规定的人数和日期报到,同时交验学生身份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比赛场地、器材、设施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保证比赛顺利进行。大型比赛应有必要的摄录像设备。

比赛一般应安排在学校的场地或体育馆进行。

第二十五条运动队应安排在条件较好的学校食宿。宿舍、餐厅及周围环境应清洁、卫生,能提供保证运动员赛后的热淋浴条件。必须有食品卫生检验制度,保证运动员营养的需要,杜绝食物中毒现象的发生。

裁判员、运动员应分离住宿和就餐。

第二十六条赛会期间任何人员不允许将家属、亲友及无关人员带住赛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参赛或工作资格。

第二十七条运动队成员、裁判员、大会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大会制定的制度和纪律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承办单位应确保比赛驻地、赛场的安全。参加比赛的各队必须按要求办理全队人员比赛期间阶段性人身保险,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二十九条比赛尝馆内一律禁止吸烟。

第五章裁判员的选派和管理

第三十条在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的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聘。其他裁判员按竞赛规程中有关规定选聘。

第三十一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所有裁判员均由主办单位选聘。

第三十二条凡由主办单位选派的裁判员差旅费由赛区负担。裁判员在比赛期间所有的食宿费、裁判员酬金均由赛区负担。

第三十三条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主办的大学生单项体育比赛,裁判员的选聘方案及主要裁判人员名单,要在比赛前一个月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备案。

第三十四条裁判员在执行裁判工作时要认真执行裁判员守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裁判工作以外的事情。对违反此规定者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工作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如无特殊安排,裁判员到赛区参加工作,应自备裁判服装和裁判工作用品,裁判员临场工作时必须佩带级别标志。

第三十六条每次竞赛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裁判长负责组织全体裁判员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连同填好的裁判员工作报告表送交主办单位。

第六章资格审查、竞赛纪律及申诉

第三十七条为端正赛风,对比赛中出现的运动队、裁判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及其他违纪行为,比赛组委会的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据竞赛规程、竞赛规则、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分别情况作出警告、停赛、通报或取消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理决定。比赛组委会的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八条参赛各队均有举报和申诉权。举报和申诉时要注重证据,要出据经团(队)领导核准签字后的书面材料及一定数额的举报、申诉费,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对参赛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的检测和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体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竞赛财务管理及经费支配

第四十条举办学生体育竞赛应贯彻勤俭办赛的方针。比赛预算要符合比赛基本需要,并有可靠的资金或财源保证。

第四十一条凡与比赛有关的一切经费来源要独立设帐,由专人管理,并健全财务收支制度和监督、审计制度。要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比赛主办单位有权决定对其所主办的比赛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三条以赞助单位产品名称、标志命名的比赛,必须征得主办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冠名。

第四十四条凡承办大、中学生运动会的单位、地区以及承办规模较大的全国大、中学生体育单项比赛的单位,以运动会或比赛的名义所征集的赞助款,广告、售销体育的费用等行政拨款以外的收入,应按总收入5%的比例上缴大、中学生体育协会。

定位赛规则范文第2篇

一、时间和地点

2019年x月x日-x日,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二、组别设置

男子组、女子组。

三、参赛资格

1、市各区、镇、街道,市直各部门,上级驻荣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代表单位参赛运动员须为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包括一年以上的临时和聘用人员)。

2、大会统一购买保险,参赛单位认真组织阅读《运动员参赛安全保证书》,一经报名,视为详知《保证书》内容,相关事宜自动生效。

3、运动员必须持第二代身份证、大会组委会统一印发的《运动员竞赛证》参赛。

4、凡在上级体育部门登记注册的现役运动员不得参赛。

5、参赛运动员必须身体健康,适宜篮球比赛运动强度。

四、竞赛办法

1、比赛采用《三人制篮球规则》,并执行本次比赛特定规则。

2、原则上比赛分两个阶段,根据报名队数多少具体竞赛办法另定。

3、报名人数:限报领队1名,教练员1名,运动员5名。

4、参赛服装:每个队须有深、浅两套比赛服,并有固定和清晰的号码(只限4—15)。比赛中按照竞赛日程表中队名在前的队穿浅色服装,服装统一。

五、计绩及奖励办法

1、奖励:各组别奖取前三名。

2、计分:录取前八名,分别按27、21、18、15、12、9、6、3分计绩。

六、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

各单位按竞赛规程要求填写报名表及竞赛证,报名表、竞赛证需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9年月日前报市总工会,同时报送电子版。邮箱:.com,电话:。

(二)报到

各代表队领队、教练于赛前一天召开领队、教练联席会。地点、时间另行通知。

七、其他事项

1、各单位要明确领队(由部门领导担任)、联络员各一名,负责参加赛前预备会及协调比赛相关事宜。

2、参加比赛的所有人员要遵守规定,听从指挥,服从裁判,注意安全,讲究卫生。比赛时,运动员要携带参赛证提前20分钟到场地点名。

3、经审查或现场被举报使用不符合运动员资格人员参赛的代表队,一经查实将取消比赛成绩。

八、裁判员、仲裁委由主办单位统一选调。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附:三人制特定竞赛规则

附:

三人制篮球赛特定规则

一、有关规则

比赛采用中国篮球协会最新审定的“三人制”篮球竞赛规则,并执行以下特殊规定:

1、比赛时间:每场比赛10分钟。

2、计分办法:在三分线内投球中篮计1分,在三分线外投球中篮计2分,在罚球线罚球中篮计1分;

3、在规定的时间内,率先取得21分或以上的队伍获胜。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两队打平,则应进行决胜期比赛,在决胜期比赛中首先得到2分的队伍获胜。

4、暂停规定:每支球队拥有1次暂停机会。每次暂停应持续30秒钟。

5、比赛开始:双方球队以掷硬币的方式决定第1次球权归属。获胜一方可以选择拥有比赛开始时的球权或拥有可能进行的决胜期开始时的球权。

二、攻守转换

1、在每一次投篮中篮或最后一次罚球中篮后:

—— 非得分队的一名队员在场内球篮下方(而非端线以外),将球运或传至场地圆弧线外的任意位置继续进行比赛。

—— 此时,防守队不得在球篮下方的“无撞人半圆区”内抢断球。

2、在每一次投篮没有中篮或最后一次罚球没有中篮后:

—— 如果进攻队抢到篮板球,则可以继续投篮,不必将球转移至圆弧线外。

—— 如果防守队抢到篮板球,则必须将球转移出圆弧线外(通过运球或传球的方式)。

3、如果防守队通过抢断或者封盖获得控制球,则必须将球转移出圆弧线外(通过运球或传球的方式)。

4、死球状态下给予任一队的球权,应以双方在场地顶端的圆弧线外交换球开始。即:一次场地顶端圆弧线外(防守队与进攻队队员之间)的传递球。

5、当队员任意一只脚都不在圆弧线以内或踏及圆弧线,就被认为“处于圆弧线外”。

6、发生跳球情况时,由此前场上的防守队获得球权。

7、拖延比赛

(1)进攻队必须在12 秒钟之内尝试投篮。

(2)如果进攻队员使球出圆弧线后,一名进攻队员在圆弧线内背向或侧向球篮运球超过5秒钟,则将被认为是一起违例。

三、犯规罚则

1、球队累计犯规达到6次以内(含6次):对在圆弧线以内做投篮动作的队员犯规,应判给1次罚球;对在圆弧线以外做投篮动作的队员犯规,应判给2次罚球。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犯规,如果球中篮应计得分,并追加1次罚球。(队员不因个人犯规的次数被判出局)。

2、全队累计第7、第8和第9次犯规,判给对方2次罚球。全队累计第10次及随后的犯规,判给对方2次罚球和球权.

3、所有的技术犯规总是判给对方1次罚球以及随后的球权,所有的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总是判给对方2次罚球以及随后的球权。执行技术犯规或违反运动精神的犯规产生的罚球之后,比赛将以互为对方队员之间在场地顶端圆弧线外交换球的方式继续进行。

4、替换:当球成死球并且双方完成交换球或执行罚球之前,允许任一队替换队员。替补队员在其队友离开场地并与之发生身体接触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替换只能在球篮对侧的端线(或中线)外进行。替换无需临场裁判员或记录台人员发出信号。(2次罚球之间可以替换或暂停)。

5、取消比赛资格

队员累积两次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不适用于技术犯规),在其被裁判员取消比赛资格的同时也可被比赛组织方取消其在该赛事中的参赛资格。

定位赛规则范文第3篇

运动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当这一特殊群体成员在比赛中受到伤害时,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又从何种途径来要求获得赔偿呢?关于体育竞赛中的伤害赔偿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与各位专家学者共同探讨。

体育竞赛伤害的原因有两种:自身造成的伤害和他人造成的伤害。自身所造成的伤害因为运动员是代表单位参加比赛,应该属于工伤的范畴,当然因由单位赔偿其医疗费用等损失,所以本文不作详细分析。在此,本文将着重论述由于他人的原因造成的伤害的赔偿问题,仅供大家参考。

一、设立体育竞赛伤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设立体育竞赛伤害赔偿制度,即在激烈的体育竞赛中,如果运动员受到伤害,则需要赔偿,作这样的规定又有何重要意义呢?笔者认为,作如此规范将至少有以下三种好处:

1、有利于保护受伤害运动员。给受伤运动员予以经济上的赔偿,补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可以使受伤的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保证他能够接受必需的治疗,使其生活上也有保障。不论是其所在单位赔偿还是致害方及其所在单位赔偿,受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总能得到保障;同时也保障了受害者所在单位或企业的权益,当运动员受到的伤害责任在致害一方时,其单位不必对受到伤害的运动员负全部责任,给单位减轻了经济上的压力,若其也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甚至也可以要求获得赔偿。

2、有利于保障比赛的文明性,同时也不失其激烈性。规定一些行为造成的伤害不能免责,可以使运动员们在激烈的比赛中保持清醒的头脑,用自己的真实本领来赢得比赛,而不是做出那种违反比赛规则或让体育迷们所不齿的不文明的行为。同时,规定一些行为造成的伤害是可以免责的,使比赛仍然保持其激烈性,不至于让运动员们在比赛场上畏首畏尾,放不开手脚。既让比赛文明程度更高,体育迷们(特别是球迷们)再也不用看到他们所喜爱的运动员的不文明的一面了,而且我们还可以看到更为激烈的比赛。

3、有利于惩罚和教育实施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的致害一方及其所在单位。给致害方和其所在单位一定的经济上的制裁,远远优于那种所谓的由于严重犯规而遭“禁赛”等处罚,经济学者认为经济制裁通常比行政制裁要好;同时也教育了他们应当严格按照比赛的规则来比赛,否则若致使他人受伤就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让他们做到三思而后行。

二、体育竞赛他人的伤害的分类

为了更好的分析侵害人行为的属性,确定赔偿主体,在体育竞赛中他人的伤害通常可以分为这样两类,一种是可以免责的伤害;另一种是不能免责的伤害。

1、可以免责的伤害行为,指的是在各项比赛中,在竞赛规则允许的条件下,实施了合理的冲撞等行为。比如,在篮球比赛中,若是用自己的肩部或者臀部去排挤对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卡位”,这种行为是合理的,也是比赛规则所允许的。如果是由于这种合理行为的实施,而使对方受到伤害,这种伤害行为就是可以免责的,也即不用给予赔偿,对方所受到的伤害应该由其所在单位和其个人来负责,而不应该追究直接行为人的责任。例如在九运会男子篮球广东队与北京队的比赛中,北京队的巴特尔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多次用身体去排挤对方球员,致使广东队的单涛四次被撞翻在地,他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免责的行为,他不必为单涛的伤害负责。

2、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指的是在比赛中,比赛规程不允许的情况下,却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另如,在冲撞尤为激烈的足球比赛中,如果不按照比赛规则,为了抢到球或者为了进球而故意用腿踢开对方球员或者用手扯开对方球员甚至从背后铲球等行为的实施而使对方球员受到严重伤害的,应当追究致害方的责任,同时应该对受害方给予经济上的赔偿,赔偿行为通常应当由致害方所在单位或企业以及本人来实施。

三、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定性

体育竞赛中的可以免责的伤害行为是一种合理的行为,所以笔者在此不讨论其行为性质。

体育竞赛中的不能免责的伤害对方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归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客观要件则是: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而主观要件有: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1]

在体育竞赛中伤害他人,即有侵权行为的出现,同时也发生了比较严重的损害结果,运动员所受的伤害是由侵害人早造成的,其违法性我们作了一个扩大了的解释,在这里法包括法律法规、比赛规则和社会道德;而且其主观上必有损害他人的故意,即明知其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受到严重伤害的恶果却故意而为之,当事人也是具有行为能力之人。比如,在足球比赛中明知背后铲球会造成他人受到严重伤害,却故意背后铲球,结果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就一定会有其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确定一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都离不开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的指导。并且根据这些归责原则来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有三种: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2]

笔者认为在体育竞赛中的不能免责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有一定过错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原则将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3]

笔者还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适用过错相抵,过错相抵是指“关于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有过失者,得减轻或免除赔偿金额”。也即因侵权行为发生损害赔偿,但是双方均有过错,即侵权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则适用过错相抵,按照相抵后的过错来承担责任,相抵后谁的责任多,则由谁赔偿相抵后的部分损失。[4]

根据这两个基本原则,我们就可以确定双方在体育竞赛伤害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我们还可以确定在竞赛中受伤的运动员的赔偿范围。赔偿的范围通常有全部赔偿和部分赔偿两种。全部赔偿是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范围为依据,赔偿全部损失。我们所说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预期获得的经济利益)。部分赔偿则是对其损失的某些部分进行赔偿;或者按照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赔偿部分损失。在侵权行为中应当是以全面赔偿为原则,部分赔偿为例外。[5]

四、赔偿的对象

赔偿的对象即在体育竞赛中受到伤害,所应该接受赔付的人。如果在竞赛中受到的伤害,行为人是可以免责的,则赔偿对象就是受害者,赔偿人则为其所在单位或企业。如果行为人不能免责,则赔付的对象有两者:一是受害者本人,他是当然要赔给的;另一个则是受害者所在单位或企业。而赔偿人责为致害方和其所在单位或企业。

对受害者的赔偿既是必须的,但是为什么当行为人不能免责时,对其所在单位或企业也要进行赔偿呢?举个例子,在全国足球联赛中,一两个重要的球员由于对方的故意伤害,而使其必须得接受治疗,不能参加下几轮比赛甚至再也不能参加比赛了,对其所在俱乐部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本来可以拿到联赛冠军的球队由于某一两个主力队员的不能参赛,而使冠军成了可望而不可及。拿不到联赛冠军会使俱乐部的商誉受到极大的影响,而企业的商誉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其骨干人员的声誉,主力运动员受伤,其声誉肯定会大打折扣,从而使其经济效益急速下滑,商誉的建立往往是非常缓慢的,而商誉的丧失是非常迅速的。这些损失应该要由致害者和其所在单位或企业共同承担,致害者和其所在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对单位因此而遭受的严重经济损失,要求给以赔偿的要求也是完全合法和合理的。

五、赔偿的内容

因赔偿主体的不同,赔偿的内容也不同。

1、可以免责的伤害。因为是由受害者单位赔偿,则赔偿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费、挂号费、住院费、药费、就医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和必须由其抚养或赡养者的生活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等。

2、不能免责的伤害。赔偿内容应当包括:医疗费(包括已用和须继续治疗的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必须由其抚养或赡养者的生活费,如果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由于治疗而是亲属遭受的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

3、精神赔偿。由于他人不能免责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200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2001年3月10日正式实行。其中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格权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运动员在激烈的比赛中受到伤害,其身体权和健康权无疑受到了极大的损伤,所以因此要求赔偿是合法的。又因为运动员是一特殊球群体,他们的经济收入和声誉主要来自他们在体育竞赛场上的表现,所以他们提出精神赔偿是合情合理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如果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伤害比较轻微的,可以不支持其精神伤害赔偿的请求。

六、体育竞赛伤害赔偿方式

国务院和国家体育总局应当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让受伤运动员的损失得到赔偿,还他们一个公道。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对受伤运动员赔偿,以下拙见仅供参考。[6]

(1)规定伤害的两种类别:自身伤害和他人伤害。同时规定他人伤害的两种形式:可以免责的伤害和不能免责的伤害。

(2)对于可以免责的伤害,运动员所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其所在单位赔偿。运动员因比赛受伤,应当享受单位的赔偿。如果受到的伤害不是太严重,运动员治疗所需的医疗费、药费、就医的路费、伙食费、护理费应该全额赔偿;在运动员受伤治疗期间,运动员的工资仍需全额照发,同时所在单位应该尽力保证运动员所受到的伤害能够得到彻底的治疗;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如果运动员伤残的,还应该赔偿其伤残补助费,还有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所需的费用,以及由其扶养和赡养者的生活费,被扶养人和被赡养人的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如果运动员因受伤极其严重医治无效而死亡的,除了赔偿由其扶养和赡养者的生活费之外,还要赔偿其家庭的丧葬费,按当地的丧葬费标准赔偿,以及死亡补偿费,死亡补偿费按当地的平均生活费补偿十年。

(3) 不能免责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应当由致害方和其所在单位赔偿其所有损失。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伤运动员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全额赔偿。在赔偿后仍需治疗的,按照治疗所必需的费用给付;误工费按照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所需费用赔偿;护理费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治疗过程中的交通费凭据赔偿;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如果残疾,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其抚养和赡养的人的生活费,按照(2)的规定支付;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如果死亡的,还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其扶养和赡养的人的生活费,均按照(2)的规定支付。

(4) 由于对方的不能免责的行为造成的伤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5) 因为行为人的不能免责的伤害,而使受害者所在单位也遭受重大损失。对单位的赔偿应当适用民事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对其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6) 双方在比赛中都有责任,则按照过错相抵原则。如果只有一方受到伤害,则应按照各方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小,对受害一方所受到的损失按比例赔偿。如果双方均受到伤害,在责任相抵后,有责任多伤害少的一方赔偿责任少伤害多的一方相抵后的部分损失。

定位赛规则范文第4篇

运动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当这一特殊群体成员在比赛中受到伤害时,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又从何种途径来要求获得赔偿呢?关于体育竞赛中的伤害赔偿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与各位专家学者共同探讨。

体育竞赛伤害的原因有两种:自身造成的伤害和他人造成的伤害。自身所造成的伤害因为运动员是代表单位参加比赛,应该属于工伤的范畴,当然因由单位赔偿其医疗费用等损失,所以本文不作详细分析。在此,本文将着重论述由于他人的原因造成的伤害的赔偿问题,仅供大家参考。

一、设立体育竞赛伤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设立体育竞赛伤害赔偿制度,即在激烈的体育竞赛中,如果运动员受到伤害,则需要赔偿,作这样的规定又有何重要意义呢?笔者认为,作如此规范将至少有以下三种好处:

1、有利于保护受伤害运动员。给受伤运动员予以经济上的赔偿,补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可以使受伤的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保证他能够接受必需的治疗,使其生活上也有保障。不论是其所在单位赔偿还是致害方及其所在单位赔偿,受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总能得到保障;同时也保障了受害者所在单位或企业的权益,当运动员受到的伤害责任在致害一方时,其单位不必对受到伤害的运动员负全部责任,给单位减轻了经济上的压力,若其也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甚至也可以要求获得赔偿。

2、有利于保障比赛的文明性,同时也不失其激烈性。规定一些行为造成的伤害不能免责,可以使运动员们在激烈的比赛中保持清醒的头脑,用自己的真实本领来赢得比赛,而不是做出那种违反比赛规则或让体育迷们所不齿的不文明的行为。同时,规定一些行为造成的伤害是可以免责的,使比赛仍然保持其激烈性,不至于让运动员们在比赛场上畏首畏尾,放不开手脚。既让比赛文明程度更高,体育迷们(特别是球迷们)再也不用看到他们所喜爱的运动员的不文明的一面了,而且我们还可以看到更为激烈的比赛。

3、有利于惩罚和教育实施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的致害一方及其所在单位。给致害方和其所在单位一定的经济上的制裁,远远优于那种所谓的由于严重犯规而遭“禁赛”等处罚,经济学者认为经济制裁通常比行政制裁要好;同时也教育了他们应当严格按照比赛的规则来比赛,否则若致使他人受伤就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让他们做到三思而后行。

二、体育竞赛他人的伤害的分类

为了更好的分析侵害人行为的属性,确定赔偿主体,在体育竞赛中他人的伤害通常可以分为这样两类,一种是可以免责的伤害;另一种是不能免责的伤害。

1、可以免责的伤害行为,指的是在各项比赛中,在竞赛规则允许的条件下,实施了合理的冲撞等行为。比如,在篮球比赛中,若是用自己的肩部或者臀部去排挤对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卡位”,这种行为是合理的,也是比赛规则所允许的。如果是由于这种合理行为的实施,而使对方受到伤害,这种伤害行为就是可以免责的,也即不用给予赔偿,对方所受到的伤害应该由其所在单位和其个人来负责,而不应该追究直接行为人的责任。例如在九运会男子篮球广东队与北京队的比赛中,北京队的巴特尔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多次用身体去排挤对方球员,致使广东队的单涛四次被撞翻在地,他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免责的行为,他不必为单涛的伤害负责。

2、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指的是在比赛中,比赛规程不允许的情况下,却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另如,在冲撞尤为激烈的足球比赛中,如果不按照比赛规则,为了抢到球或者为了进球而故意用腿踢开对方球员或者用手扯开对方球员甚至从背后铲球等行为的实施而使对方球员受到严重伤害的,应当追究致害方的责任,同时应该对受害方给予经济上的赔偿,赔偿行为通常应当由致害方所在单位或企业以及本人来实施。

三、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定性

体育竞赛中的可以免责的伤害行为是一种合理的行为,所以笔者在此不讨论其行为性质。

体育竞赛中的不能免责的伤害对方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归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客观要件则是: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而主观要件有: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1]

在体育竞赛中伤害他人,即有侵权行为的出现,同时也发生了比较严重的损害结果,运动员所受的伤害是由侵害人早造成的,其违法性我们作了一个扩大了的解释,在这里法包括法律法规、比赛规则和社会道德;而且其主观上必有损害他人的故意,即明知其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受到严重伤害的恶果却故意而为之,当事人也是具有行为能力之人。比如,在足球比赛中明知背后铲球会造成他人受到严重伤害,却故意背后铲球,结果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就一定会有其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确定一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都离不开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的指导。并且根据这些归责原则来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有三种: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2]

笔者认为在体育竞赛中的不能免责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有一定过错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原则将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3]

笔者还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适用过错相抵,过错相抵是指“关于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有过失者,得减轻或免除赔偿金额”。也即因侵权行为发生损害赔偿,但是双方均有过错,即侵权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则适用过错相抵,按照相抵后的过错来承担责任,相抵后谁的责任多,则由谁赔偿相抵后的部分损失。[4]

根据这两个基本原则,我们就可以确定双方在体育竞赛伤害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我们还可以确定在竞赛中受伤的运动员的赔偿范围。赔偿的范围通常有全部赔偿和部分赔偿两种。全部赔偿是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范围为依据,赔偿全部损失。我们所说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预期获得的经济利益)。部分赔偿则是对其损失的某些部分进行赔偿;或者按照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赔偿部分损失。在侵权行为中应当是以全面赔偿为原则,部分赔偿为例外。[5]

四、赔偿的对象

赔偿的对象即在体育竞赛中受到伤害,所应该接受赔付的人。如果在竞赛中受到的伤害,行为人是可以免责的,则赔偿对象就是受害者,赔偿人则为其所在单位或企业。如果行为人不能免责,则赔付的对象有两者:一是受害者本人,他是当然要赔给的;另一个则是受害者所在单位或企业。而赔偿人责为致害方和其所在单位或企业。

对受害者的赔偿既是必须的,但是为什么当行为人不能免责时,对其所在单位或企业也要进行赔偿呢?举个例子,在全国足球联赛中,一两个重要的球员由于对方的故意伤害,而使其必须得接受治疗,不能参加下几轮比赛甚至再也不能参加比赛了,对其所在俱乐部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本来可以拿到联赛冠军的球队由于某一两个主力队员的不能参赛,而使冠军成了可望而不可及。拿不到联赛冠军会使俱乐部的商誉受到极大的影响,而企业的商誉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其骨干人员的声誉,主力运动员受伤,其声誉肯定会大打折扣,从而使其经济效益急速下滑,商誉的建立往往是非常缓慢的,而商誉的丧失是非常迅速的。这些损失应该要由致害者和其所在单位或企业共同承担,致害者和其所在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对单位因此而遭受的严重经济损失,要求给以赔偿的要求也是完全合法和合理的。

五、赔偿的内容

因赔偿主体的不同,赔偿的内容也不同。

1、可以免责的伤害。因为是由受害者单位赔偿,则赔偿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费、挂号费、住院费、药费、就医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和必须由其抚养或赡养者的生活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等。

2、不能免责的伤害。赔偿内容应当包括:医疗费(包括已用和须继续治疗的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必须由其抚养或赡养者的生活费,如果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由于治疗而是亲属遭受的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

3、精神赔偿。由于他人不能免责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200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2001年3月10日正式实行。其中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格权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运动员在激烈的比赛中受到伤害,其身体权和健康权无疑受到了极大的损伤,所以因此要求赔偿是合法的。又因为运动员是一特殊球群体,他们的经济收入和声誉主要来自他们在体育竞赛场上的表现,所以他们提出精神赔偿是合情合理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如果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伤害比较轻微的,可以不支持其精神伤害赔偿的请求。

六、体育竞赛伤害赔偿方式

国务院和国家体育总局应当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让受伤运动员的损失得到赔偿,还他们一个公道。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对受伤运动员赔偿,以下拙见仅供参考。[6]

(1)规定伤害的两种类别:自身伤害和他人伤害。同时规定他人伤害的两种形式:可以免责的伤害和不能免责的伤害。

(2)对于可以免责的伤害,运动员所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其所在单位赔偿。运动员因比赛受伤,应当享受单位的赔偿。如果受到的伤害不是太严重,运动员治疗所需的医疗费、药费、就医的路费、伙食费、护理费应该全额赔偿;在运动员受伤治疗期间,运动员的工资仍需全额照发,同时所在单位应该尽力保证运动员所受到的伤害能够得到彻底的治疗;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如果运动员伤残的,还应该赔偿其伤残补助费,还有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所需的费用,以及由其扶养和赡养者的生活费,被扶养人和被赡养人的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如果运动员因受伤极其严重医治无效而死亡的,除了赔偿由其扶养和赡养者的生活费之外,还要赔偿其家庭的丧葬费,按当地的丧葬费标准赔偿,以及死亡补偿费,死亡补偿费按当地的平均生活费补偿十年。

(3)不能免责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应当由致害方和其所在单位赔偿其所有损失。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伤运动员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全额赔偿。在赔偿后仍需治疗的,按照治疗所必需的费用给付;误工费按照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所需费用赔偿;护理费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治疗过程中的交通费凭据赔偿;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如果残疾,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其抚养和赡养的人的生活费,按照(2)的规定支付;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如果死亡的,还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其扶养和赡养的人的生活费,均按照(2)的规定支付。

(4)由于对方的不能免责的行为造成的伤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5)因为行为人的不能免责的伤害,而使受害者所在单位也遭受重大损失。对单位的赔偿应当适用民事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对其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6)双方在比赛中都有责任,则按照过错相抵原则。如果只有一方受到伤害,则应按照各方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小,对受害一方所受到的损失按比例赔偿。如果双方均受到伤害,在责任相抵后,有责任多伤害少的一方赔偿责任少伤害多的一方相抵后的部分损失。

定位赛规则范文第5篇

竞赛规则的部分补充说明 下面所列出的条款和说明完全符合竞赛规则和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的精神,所以裁判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 足球是一项竞争激烈的体育项目,为了取得比赛的主动,最终获得比赛胜利,比赛双方队员为此都将全力进行竞争拼搏,所以,裁判员必须确保比赛在公正的原则下进行。 然而足球场上严格禁止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裁判员也必须对场上出现的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依据竞赛规则的有关条款进行严厉处罚。 上述两种犯规可解释为: (a)严重犯规是指队员在比赛抢球的过程中对对方队员施加的故意的暴力性犯规行为。 (b)暴力行为是指比赛进行中或比赛成死球时队员目的不是在球,而对对方队员施加的暴力性犯规行为。如果发生在比赛中,裁判员将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如果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内,则判由对方罚球点球);如果发生在成死球时,裁判员将根据犯规前死球情况掷界外球、任意球等)恢复比赛。然而,在比赛进行中或比赛成死球时,队员的上述行为是施加在同队队员、裁判员、巡边员、观众等时,仍被视为暴力行为;如果发生在比赛中的比赛场上,裁判员应判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果发生在比赛中的比赛场外,则裁判员应在犯规时球所在地点坠球恢复比赛;如果发生在成死球时,裁判员将根据犯规前成死球情况(掷界外球、任意球时)恢复比赛。 2.铲球> (a)如果队员用单腿或双腿从侧后方进行铲球,且不带有危险性的动作是允许的,但如果裁判员认为该队员铲球动作的目的不是去铲球,而是铲向对方队员,将判罚直接任意球,并给予犯规队员警告。 (b)如果队员从背后带有暴力性动作进行铲球,且铲到球的可能性很小,则裁判员必须判罚任意球,并将犯规队员罚出场。 3.对守门员的犯规 下列情况队员应被视为犯规: (a)以争头球为目的而跳向守门员; (b)为阻止守门员将球发出而在守门员身前进行干扰; (c)为在同队队员踢角球和球没进入比赛前,占据有利位置以阻挡守门员,而在角球踢出时站在守门员身前。 (d)守门员正在发球的过程中队员企图踢球。 4.阻挡 球在队员的控制范围内,且该队员为避免让对方抢到球,又没有手臂动作进行护球,不应视为阻挡。 如果队员为延缓对方进攻,而直接挡在对方队员身前或在对方队员与球之前跑动或将身体插在中间阻挡者,裁判员应判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然而,如果队员利用手、臂、腿或身体的其它部位,为阻止对方的进攻而进行故意的身体接触行为,裁判员应判对方踢直接任意球,如果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内,则由对方罚球点球。 5.倒勾球或凌空踢球 裁判员如果认为上述踢球对方队员不构成危险动作,则是允许的。 6.跳向对方 队员以争顶头球为目的而跳向对方队员,裁判员应判由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7.队员用手拉扯对方 裁判员对于队员用手、臂、腿或身体从对方背后进行的犯规将根据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条款,判由对方踢直接任意球。当比赛成死球时,队员为阻止对方队员跑位而进行的拉扯行为仍视为犯规,应进行必要的处罚。 8.对于队员手球或拉扯对方的警告 一般情况,裁判员对于队员的手球和拉人犯规很少给予警告,但下列情况裁判员必须认定为不正当行为并对犯规队员给予警告: (a)队员在不可能踢或触及到球时,为阻止对方队员得到球而用单手或双手推击球或抱住球。 (b)队员为阻止对方队员得到球进行拉扯行为。 (c)队员为阻止对方进攻队员将要得分时用手触球,此情况将根据前面规则第十二章国际理事会决议第16条进行处罚。 9.任意球 (a)裁判员判罚间接任意球时手势应为上举,只有当球发出并且由其他队员踢或触及时或球发出后直接成死球时裁判员的手势方能结束。 (b)凡是防守队员故意延误对方罚踢任意球时,裁判员应警告该防守队员(黄牌),再犯者将该队员罚令出场(红牌)。 (c)执行任意球时,当球未被踢出,防守队员从人墙中过早地冲出至球少于9. 15米时,裁判员应对该队员给予警告,再犯者将该队员罚令出场。 由于规则已明确所有防守队员在执行任意球时必须退离球至少9.15处,所以,为能使比赛尽快恢复,裁判员要根据场上情况做出正确的判决。 10.罚球点球 (a)罚球点球时的行为罚球点球时,守门员必须站在球门线上不得移动,除守门员和主罚队员外,其他队员必须站在罚球区外距罚球点至少9.15米处,且只要当球被踢出时方可移动。 任何违反上述情况者裁判员将根据规则第十四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b)上半时比赛结束或全场比赛结束时的罚球点球当比赛上半场或全场比赛终了而延长时间执行罚球点球时,如果球被踢出后,触及球门球、横梁、守门员或连续触及门柱、横木或守门员后进入球门,只要没有犯规行为,均应判胜一球。 11.队员处于越位位置 (a)处于越位位置本身不是犯规。 (b)如果裁判员认为,同队队员踢或触球一刹那,越位位置的队员在进攻的活动区域内且。 (1)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或(2)企图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上述情况下,应判越位。 (c)下列情况,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将不判越位:(1)仅仅处于越位位置;或 (2)该队员直接接得球门球。角球或界外掷球。 12.守门员 必须遵守下列原则: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a)当守门员用手接球后,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抛球行走超过四步,或者在行走四步过程中及其前后,虽使球进入比赛状态,但在未经罚球区外同队队员或罚球区内、外的对方队员触及前再次用手触球;或(b)如果裁判员认为该守门员出于战术目的,为了拖延比赛时间以使本队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上述情况裁判员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13.连续犯规 队员连续违犯规则者,裁判员应予以警告。 14.队员由于两次警告被罚出场 如果某队员被罚出场是由于第二次被警告,裁判员应首先出示黄牌后立即再出示红牌。 15。换人 场上被换队员必须经过裁判员允许并且等比赛成死球时,方可下场,此时替补队员方可在中线处进场。 16.队员受伤 队员受伤时,如果裁判员允许,队里的官员是可以进场的,但只是为了鉴定伤情并将队员抬出场,而不是在场内进行护理。 17.对待裁判员的态度 队员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抗议者应予以警告;侮辱、谩骂裁判员者应罚令出场;场上队长,虽然对队里负有责任,但同样设有特权。 18.掷界外球 掷界外球必须在离边线外一米内的范围内进行;防守队员不允许站在掷球队员身前进行干扰。 19.延误时间 队员延误时间应被视为不正当行为予以警告。 (a)队员 ——佯装受伤。 ——踢任意球时,故意将球放在错误地点执行,以求裁判员纠正,后重新放在正确地点执行。 ——似乎准备执行掷界外球突然将球递给同队队员来执行。 ——裁判员停止比赛后将球踢走或用手将球抱走。 ——裁判员判罚任意球后,防守队员为使同队有时间组织人墙而站在球前。 ——过长的延误执行掷界外球和任意球的时间。 ——替人时,场上队员延缓下场时间。 (b)守门员 ——为使本队获得时间而采取的策略。 20.进球的庆祝 进球后,队员在场内表示正常的允许范围内的庆祝是可以的,但不能延误时间,不能冲出比赛场外(越过广告牌,跑到观众席或替补席上),或表现出不正当的行为时裁判员应给予警告。 21.比赛中饮水 比赛成死球时运动员只允许在边线处饮水,但绝不允许向场内投掷塑料水袋或其它装水皿具。 22.鞋钉的检查 裁判员由巡边员协同必须在休息室通向场地的走廊上检查队员的鞋钉,因为运动员将要去场地开始比赛。 23.队员装备 裁判员要确保每个上场队员的着装必须符合规则第四章的要求。运动员必须清楚他们的上衣必须塞在短裤里,护袜必须提起。裁判员同时还要确保每个队员戴着护腿板并且确保有队员身着能危及其他人安全的物品。 24.互踢球点球诀胜的规定 有关以互踢球点球诀胜的规定(在淘汰赛中决出胜负)在淘汰赛中,两队比赛成平局,则以互踢球点球的方式决出胜负(取代平局抽签)。 国际理事会在1970年6月27日的会议上接受国际足联的建议,终止在淘汰赛中成平局时对两队中决定晋级或授奖时采用抽签的办法,代之以比赛结束时以互踢球点球决定胜负,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1.裁判员选定一个作为互踢球点球的球门。 2.裁判员召集双方队长以投市方式决定某方先踢,猜中一方应先踢。 3.裁判员对每个队员所踢球点球情况,要作好记录。 4.(a)按下列(c)、(d)两款的规定,两队应各踢五球。(b)应该全部轮流踢。(c)两队在各自踢满5次前,如果一队明显超过另一队,即超过另一队踢满5次时可能射中的球数,则比赛应结束。(d)如两队均已踢满5次,双方进球数相同或均未进球,则踢球点球按同样顺序继续,直至双方踢球次数相同(无需再踢五球),而一队较另一队多进一球时为止。 5.射中球数较多的队,不论其踢球次数,应按4(a)、4(c)和4(d)款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准予进入下轮比赛或被宣布为比赛的优胜队。 6.(a)除下列(b)款规定外,唯有比赛结束时或规定的延长期比赛结束时在场上的队员,包括任何得到或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暂时离场而不在场上者均可参加踢球点球。(b)在踢球点球时,场上守门员受伤可由规定数额以内未满额的替补队员替补。 7.每次踢球点球均应由双方队员依次进行,直到每个场上所有队员,包括守门员或按第6款规定更换上场的替补队员都踢过一次后,同一队的队员方可踢第二次。 8.根据第6款规定,在互踢球点球决胜过程中,任何时候场上队员均可与守门员互换位置。 9.(a)除踢球点球的队员和两名守门员外,其他所有场上队员在互踢球点球决胜时均应在中圈以内。(b)踢球点球队员同队的守门员,必须在比赛场内、罚球区外并至少距罚球点9.15米的一条与球门线平行的线的后回。(c)在球点球踢出前,守门员必须站在两门柱间的球门线上。 10.在不与上述第;至9款规定相矛盾的前提下,竞赛规则及国际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同样适用于踢球点球决胜时发生的情况。 注意:如果在以踢球点球决胜结束前,发生光线不足的情况“可用投币或抽签的办法决定比赛胜负。 竞赛中有关裁判员的补充说明 竞赛中有关裁判员的补充说明 裁判员在互踢球点球时应做的工作: 1.选择进行互踢球点球的球门,而此前一定要观察两个比赛队的球迷在哪个球门后面。 2.投市猜中一方应先踢球点球。 3.除两个比赛队的上场队员外,其他如官员、教练、领队等无关人员必须离开场地。 4.除主踢队员和两个守门员外,其他上场队员均应在中圈内。 5,主踢队员队的守门员应在罚球区外(见“互踢球点球决定胜负示意图”)。 6.在执行踢球点球时,要特别注意守门员的犯规行为,例如:踢球前移动。 7。认真进行踢球点球的记录。 8.同两位中立巡边员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例如:一个巡边员在中圈组织队员轮流去踢球点球,另一个巡边员协助裁员确认球是否进门。 9.裁判员必须认真正确地组织好互踢球点球,一定要按照规则要求执行。 10.以互踢球点球决定胜负不是正常比赛的一个部分,它仅是决定胜负的一种方法。 11.如果在互踢球点球时照明设备损坏而不能继续进行,则以投市或抽签的方法决定胜负。 12.受伤队员可以不参加互踢球点球。 13.选择主踢队员是两个比赛队的工作,而裁判员的职责是确保互踢球点球的正确进行。 14.如果一个队的所有上场队员都已执行了踢球点球,在进行第二轮踢球时,可以不按照第一轮的顺序进行。 15.一个队员在比赛中已被出示黄牌,如果在执行踢球点球时再次犯有被警告的行为时应将其罚令出场。 16.如果赛场的照明设备在延长期比赛结束后,在互踢球点球决胜负前发生故障,而且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修复,裁判员将以投市或抽签的方式决定胜负。 17。没有参加正常比赛包括延长期比赛的替补队员,不允许参加互踢球点球决胜负的过程,守门员在互踢球点球时受伤除外。 18.如果一个队已经有10个队员执行了踢球点球,但由于有一名队员已被罚出场,可由已经执行踢球点球的队员中任何一个进行第十一次踢球。 19.如果在延长期比赛结束后,一些上场队员离开场地拒不参加互踢球点球,而这些队员又未受伤,裁判员应停止进行踢球点球,并在赛后把此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20.在以互踢球点球决定胜负或正常比赛结束仍要执行踢球点球时,如果球踢到球门立柱、横木或守门员身体弹入球门,进球有效。 技术区域: 1.技术区域规格:从替补席两侧;米,垂直向距边线;米处画线(如图示)。 2.技术区域内的人数由竞赛规程决定。 3.根据竞赛规程,在比赛前确认具体的指挥人员,并不得更换。 4.只允许;人在技术区域内进行战术指挥,指挥后立即返回替补席,不得干扰裁判员工作。 5.以下情况除外:当场上队员受伤,裁判员允许教练员或其他官员进场时。 6.教练员准其他在技术区域内指挥的人员从比赛开始至结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替补裁判员的职责: 1.执行比赛的有关规定,比赛中在裁判员或巡边员不能继续担任工作的情况下,上场参加替补工作。 2。比赛开始前,组委会一定要明确在裁判员不能继续担任临场工作的情况下,替补裁判员应担任比赛的裁判员,或者由第一巡边员担任裁判员而替补裁判员担任巡边员。 3.根据裁判员的要求,负责赛前、赛中和赛后的赛场管理。 4.负责比赛中的换人。 5.负责比赛换球,如果比赛中需要更换比赛球,则必须征得裁判员的同意后,方可使用备用球。 6,负责检查替补队员入场前的装备,如果发现上场的替补队员装备不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则通知巡边员并告知裁判员。 7.由于竞赛规则中没有明确替补裁判员的职责,所以替补裁判员应在赛前、赛中和赛后协助裁判员进行工作。 裁判员与巡边员的配合: 在前面的竞赛规则中,均未涉及裁判员与巡边员在比赛中的相互关系,但在规则第五章及第六章中关于裁判员及巡边员的职权的规定,应被恰当地解释为配合。规则第六章规定每场比赛应委派两名巡边员,其职责(服从裁判员的决定)应为: (a)当球成死球时作出旗示。 (b)当球越出球门线时,指明应判角球还是球门球。 (c)指明应由何方掷界外球。 (d)协助裁判员执行规则。 协助的内容为: 1.当球的整体出界时发出信号。 2.指明应由何方踢角球、球门球或掷界外球。 3.引起裁判员对粗野动作与不正当行为的注意。 4.提示裁判员替补队员。 5.对裁判员咨询的任何问题提供意见。 中立巡边员 关于上述协助,以中立巡边员所提供的意见最佳。由于俱乐部的巡边员都有局限性,所以上述2.3.4各项一般都不求助于非中立的巡边员。假如是中立的巡边员,则必须被作为助理裁判员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裁判员必须懂得采取不同的态度,因为实际上是三个人在管理比赛,但仍以裁判员为主,而巡边员以适当的方式协助其控制比赛。 俱乐部巡边员: 为得到俱乐部巡边员最有效的配合,应采取下列步骤: 1.两名俱乐部的巡边员均应于比赛前向裁判员报到和接受他的指示,并被告知无论巡边员的意见如何,都应无条件地以裁判员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2.俱乐部巡边员的职权是当球全部越出边线时发出信号,并指出应由何方掷界外球,但最终应以裁判员的判决为主。 裁判员应牢记上述特有的责任,在赛前决定如何要求俱乐部的巡边员,并明确地告诉他们如何才能给予最好的协助。必不可少的是在任何比赛前,三个人要进行商讨。作为三个人首领的裁判员须能向他的助手清楚地指出,如何才能给予他最好的帮助。为了避免混乱起见,裁判员的指示必须明确。巡边员必须懂得裁判员具有更重要的职权。如果他们之间有任何不同意见时,则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裁判员的决定。巡边员必须协助裁判员,即不过分地干扰也不应成为对立的关系。 如巡边员都是中立者时,裁判员应采用对角线裁判制;如巡边员不是中立者时,裁判员应告诉巡边员他所采用的方法。裁判员与巡边员应在下列情况进行合作,并向巡边员指出: (a)比赛时间应以裁判员的表为依据。 (b)每一巡边员将负责比赛的各自半场。 (J他们在比赛前的任务,诸如检查一切比赛设备等。 (d)根据需要,确定哪一位是第一巡边员。 (~踢角球时应站立的位置。 (f)看见巡边员提示的信号,如果不采纳时应给予巡边员信号。 (g)在掷界外球时,裁判员与巡边员的分工及职权。一些裁判员专门注意手部动作,巡边员则注意脚部动作的犯规。裁判员不应固定在球场的某一对角线上,当根据场地状况、风向、阳光或其它情况须改变至相反的对角线时,裁判员应将他的意图向两名巡边员交待清楚,两名巡边员应立即调换至另一半场指定的界线处。由于球场的整个长度都要被利用,这样改变对角线的优点是更容易看清在靠近边线处所发生的情况。还可以增加其它方面的配合,但主要在于三个人对每一项内容均应了解。 裁判员和巡边员的信号: 本书所列举的信号图示,经国际足球理事会批准,各会员国协会注册的裁判员均应采用。本书第74一77页列出了裁判员手势图,这些手势简单易懂,被裁判员普遍采用。 裁判员在比赛中没有必要解释自己的判罚,也没有必要模仿犯规动作。在适当的时候,裁判员可以采用简单的手势或言语,以增进与队员之间的了解,促进交流,这对队员和裁判员双方都有利。裁判员对比赛中犯规动作的过分夸张模仿有伤大雅,也易引起误解。 比赛中裁判员应指出掷界外球的地点,以防止队员随意掷出而违例。一句“继续,有利”可使队员明白裁判员并未漏判这个犯规,而是掌握了有利条款。即使在球出边线前,轻微擦到另一队员而出界,裁判员也应予以示意,这更有助于裁判员与队员之间的理解,使彼此之间的关系更为融洽。 裁判员所有的信号都应力求简单,清晰。这些信号是为了有效地掌握比赛,保证比赛尽可能顺利进行下去。这些信号是为了指明比赛的下…个进程,而不是指当时发生的情况。 伸单臂指出方向以表示角球、球门球或犯规及罚球的方向等等;高举单臂用以表示任意球是间接任意球。如果某个队员有礼貌地询问这个任意球是直接还是间接时,裁判员可用简单语言予以答复,这都有助于双方的相互理解。 裁判员和巡边员的职责在规则第五章、第六章中已简单明了地进行了阐述。裁判员正确地使用哨音、语言和手势,以及巡边员恰当地使用旗示,都有助于相互理解对目互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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