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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三考试内容

科目三考试内容

科目三考试内容范文第1篇

2、驾驶员考试(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是由公安局车管所举办的资格考试,只有通过驾驶员考试才能取得驾照,才能合法的驾驶机动车辆。

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理论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知识理论考试科目(简称“科目四”)。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4、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又称“理论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俗称“桩考”,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俗称“路考”,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科目三考试内容范文第2篇

4年前,中组部曾颁布试行了《考试大纲》,对规范全国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引导广大干部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增长本领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党中央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还有党在理论创新上取得的重大成果,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作出的明确规定,中组部决定对《考试大纲(试行)》进行修订。2014年6月以来,中组部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中心组织了近百名国内著名专家分17个专家组,对《考试大纲(试行)》中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学技术、历史、国情国力、公文写作与处理、考试与测评方法等内容进行修改,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六易其稿,于2014年4月正式颁布。

《考试大纲》做了哪些主要修改修订

《考试大纲》的基本思路是:在保持试行大纲基本框架的基础上,主要围绕解决好领导干部选拔考试“考什么、怎么考”这两个基本问题,重点调整考试内容,补充测评要素,完善考试测评方法。具体修改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名称和体例做了较大修改

根据《干部任用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考试大纲的适用范围作了修改,将竞争上岗考试由参照执行纳入了主要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的表述上与《干部任用条例》及两个暂行规定相衔接。同时从当前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出发,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考试“可参照执行”。由于适用范围作了调整,相应地考试大纲的名称也由《全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大纲》修改为《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同时,将《考试大纲》修改为法规性文件的体例,以章、条、款的格式表述。《考试大纲》共分5章18条。

二、公共科目笔试部分补充较多新内容,删除过时、过专、过细的知识点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是这次修订的一个重点。修订后《考试大纲》的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仍保留了试行大纲中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学技术及历史、国情国力、公文写作与处理等六个部分的结构框架,着重对各部分学科内容作了修改和完善,补充了较多的新内容,删除了过时、过专、过细的知识点。公共科目笔试内容由原19个科目增加到21个。

《考试大纲》公共科目现共有784个知识点,比原来净增178个,其中:保留原有知识点216个,约占现有知识点总数的28%;原有知识点作了一定修改的239个,约占30%;新增知识点329个,约占42%。修订后的公共科目笔试内容,较好地反映了新形势新任务对领导干部在基本知识素养和能力素质方面的要求。

学科设置、学科内部结构调整和内容修改较大的是:政治部分新增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内容作了全面调整;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学说和党的建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等交叉的知识点作了适当修改、调整。经济部分由原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国际经济关系若干问题,调整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微观经济、宏观经济、国际经济。法律部分在有关部门法中增加了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的内容。管理部分由原来的行政管理、领导科学两个学科调整为公共行政、公共政策、领导学三个学科,并相应地对有关学科的知识点做了适当修改。

三、明确笔试、面试的功能及测评要素,解决领导干部考试“考什么”的问题

《考试大纲》进一步明确了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面试各自的主要功能,新增了公共科目笔试测评要素和专业科目笔试测评要素,并对原有的面试测评要素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考试命题和实施测评的基本依据,从而基本上解决了领导干部考试“考什么”的问题。

具体地说,《考试大纲》规定:公共科目笔试的功能是“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党政领导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运用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科目笔试的功能是:“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选拔职位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特别是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的功能是:“在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的基础上,进一步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和个性特征等方面与选拔职位的匹配程度。”这三个科目的考试都突出体现了对领导能力素质的测试。

新增了公共科目笔试测评要素和专业科目笔试测评要素,是这次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突破。在总结吸收近年来领导干部考试测评工作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考试大纲》规定:公共科目笔试测评要素主要有5项,即理论素养、公共知识素养、政策法规水平、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专业科目笔试测评要素主要有4项,即专业知识素养、专业政策法规水平、专业管理能力和选拔职位需要的其他相关能力。同时,对原有的面试测评要素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根据考试测评实践经验和对领导干部能力素质的新要求,修改为10项面试测评要素,即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应变能力、激励能力、选拔职位需要的特殊能力和个性特征。

总体上看,修改后的《考试大纲》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功能定位更加准确,测评要素更加全面,从而使考试能起到有效检测应试者知识和能力素质的作用。

四、为解决“怎么考”的问题,调整和补充完善了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方法及实施程序

一是重新确定了笔试试卷结构。笔试试卷结构是指试卷中的试题内容比例、试题难易比例、题型比例等。为增强对笔试命题的指导性、可操作性,提高笔试的测试效能,现行的《考试大纲》对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的试题内容比例、试题难易比例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试题内容比例根据领导职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试题难度根据领导职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试卷中不同难度的试题比例为:较难试题约占2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50%,较容易试题约占30%。”试题类型仍划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但对个别题型作了调整,如:在客观性试题中补充规定,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两种;在主观性试题中取消了原有的改错题,增加了申论题,专业科目笔试题型中还取消了写作题。同时,增加了“选拔职务的职级越高,主观性试题的比例应越大”的规定。

二是完善了面试环节的测评方法技术及其实施程序。《考试大纲》规定:面试环节中可使用结构化面试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使用无领导小组讨论、公文筐测验、角色扮演、演讲等其他测评方法。并对各种测评方法作了更具体、规范的说明。删除了面试测评实践中极少使用的工作取样法。为鼓励各地各部门采用并推广先进的测评技术,提高测评信度与效度,规定“有条件的可采用评价中心技术以多种方法进行测评。”同时,补充和完善了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公文筐测验、角色扮演和演讲等测评方法的实施程序。《考试大纲》有哪些主要特点

概括起来,《考试大纲》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一是全面反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重要内容。《考试大纲》是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与测评工作的基本依据,其内容必须反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反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修订后的《考试大纲》在公共科目笔试政治部分专门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对各学科的知识点根据十六大报告、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作了全面修改和完善。

二是突出体现了对领导干部能力素质测试的要求。领导干部选拔考试不同于国民教育考试和招考录用公务员考试,主要是考领导工作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以测试领导能力素质为重点。为此,《考试大纲》按照十六大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新要求,针对领导干部考试的特点,增加了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测评要素,调整完善了面试测评要素。通过在笔试中适当加大案例分析题等主观性试题的比重,在面试中采用评价中心技术等方法,强化了对领导干部实际能力的测试功能。

三是吸收和借鉴了近年来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工作的新经验和新成果。在总结吸收近年来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新的研究成果,并借鉴国外高级公务员选拔的先进方法的基础上,《考试大纲》对领导干部选拔考试方法技术作了适当改进。如调整优化笔试试卷结构,补充完善面试环节的测评方法技术及其实施程序等,使之更符合领导干部选拔考试与测评工作实际,增强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特别是根据人职匹配理论,将职位分析方法全面引入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工作中来,这是对我国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方法的一个创新。

科目三考试内容范文第3篇

一、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制度的缺失

(一)功能定位的偏离

《方案》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功能定位在“评估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普通高中学生学习是否达到课程标准规定的毕业、升学要求的基本依据之一”“作为各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进行教学管理决策、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的重要依据”[1]。从其表述和实施现状来看,对高中学历的认定是其主要功能,而对高中学业水平测试预测监控和改进教学等方面的功能缺乏明确要求和可行性措施。从国际现行学业水平测试制度来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是一种标准参照考试,除具有认定高中学历的功能外,还应具有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同一年份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年份的基础参照数据,监控本地区国家层面课程的实施状况;为学校、教师和学生提供改进教学的依据应是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主要功能。因而,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在功能定位上出现了缺失和偏离,致使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制度设计难以摆脱高中会考的窠臼。

(二)科目设置的偏差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人文与社会基础、科学基础、技术素养6个,其中人文与社会基础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个科目,科学基础包括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技术素养包括信息技术、通用技术2个科目,其测试范围均为各科必修学分规定的学习内容。由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功能主要定位于对高中学历的认定,因而其沿袭了以往会考的模式,考试科目涵盖了除音乐和体育外的所有科目。这种“全科目省级考试模式”不但加重了学生和教师的负担,其合理性也已经引发部分教师和学生的质疑,是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学业标准的缺位

标准参照性考试是一种依据学业标准的达成度评定学生学业的考试,在标准既定的情况下,无论何时、何地只要达到相应的分数,就能较为客观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成就。大学英语四、六级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就是比较成功的标准参照性考试。标准参照性考试的核心是学业标准,显著特征是标准化,它的成功实施必须有三个方面的前提条件:一是明确的学业标准;二是基于学业标准的试题库;三是试卷命制的效度和信度。从这三方面来看,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存在标准失位的现象:第一,没有明确的学业标准,这与教育部颁布的学科课程标准主要是内容标准而非表现标准有关,同时每年颁布的各科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纲要也缺乏具体的能力要求,只能为试题命制提供基本参照;第二,尚未建立基于学业标准的试题库;第三,试卷命制的效度和信度不高,虽然每年遴选不同的专家命制试题,但是难以保证各年试卷命制水平的一致性,其信度和效度都不高。

(四)成绩评定的失当

同国内其他大多数省份一样,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采用了等级的方式评定学生的成绩。按照学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在参测学生中的排名比例划分等级,其中排名前25%为A等级、前25%~60%为B等级、前65%~95%为C等级、后5%为D等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采用等级的形式呈现成绩符合其标准性参照的非选拔性考试的性质,也是国际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通用做法,但是按照学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成绩排序比例确定等级就显得有些失当:一是等级评定的主观化,尽管等级评定的依据是学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成绩排序比例,看似较为客观,但是等级评定的比例是评价者事先主观预设的,无论本年度学生学业和以往年度相比是优是劣,等级比例都是预设不变的;二是等级评定的不公平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标准参照的考试性质,决定了其应该按照学生实际达到学业标准的程度评定学生的测试等级,而非成绩排序比例。按照成绩排序比例评定等级对考生有失公平。当然,按照成绩排序比例评定等级是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学业标准缺位背景下的无奈之举。从补测制度设计来看,补测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有悖于标准参照考试的性质,对考生来说也有失公平。例如,一位考生在补测中取得了90分以上的成绩,在初测成绩评定中可以评定为A级,也达到了学业标准A级的学力,而其补测成绩只能评定为合格,就难以体现标准参照考试的公平性。

(五)测试时间的固化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时间是在高中的第四学期,每年开考1次,同时开考所有科目。补测时间安排在高中的第五学期。从测试时间安排来看,时间过于集中,每位学生要参加所有6个科目的考试,内容涵盖了高中前四个学期的所有必修课程,无论对学校、教师还是学生来说都显得压力过大。同时,在逐渐取消高考“一考定终身”的背景下,除了补测,学生只有一次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机会,也显得过于苛刻。

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制度的完善

(一)准确定位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性质和功能

首先,应明确界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性质是标准参照性考试。无论是试题的命制、成绩的评定、结果的使用都应是参照学业标准的。在学业标准既定的情况下,具有跨时段、跨地区的可参照性,不因地市(区)不同、年份变化而有所不同,这样才能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制度设计提供一个科学的基点。其次,除明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具有认定高中学历的功能外,还应具有为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高中学校、学校教师提供预测监控和改进教学的功能。具体来说应明确以下几方面:第一,为教育行政部门预测监控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状况提供科学的依据,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不同地区、高中学校的横向比较,可以评价各地区、高中学校的教育发展水平,通过不同年份的各科目比较,可以了解各地区和学校各科目的纵向发展状况;第二,为高中学校之间教学水平的对比和本校各科目历年各科目教学纵向的对比提供参照;第三,能为教师和学生改进各科目教学提供参照,让教师和学生能够了解到某一科目的学业水平状况和具体存在的问题,便于进一步改进师生的教和学。

(二)科学设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学业标准

从构成要素上来说,课程标准一般分为内容标准和表现标准两方面:内容标准一般规定了学生“应该知道什么、能够做什么”;表现标准详细说明了“学生应该知道什么、能够做什么所处的掌握水平”,相对内容标准更加具体和可测量。“内容标准起着统领作用,它规定了学习的范围,而表现标准描述了课程内容标准的深度(如难度和复杂度),当内容标准规定的领域是清晰的,而且表现标准对内容标准的描述也是具体的时,评分规则也就明确了评价的内容和难度。”[2]我国普通高中各科目课程标准也同样包括了内容标准和表现标准两部分内容,但总体来说,对“学生应该知道什么、能够做什么”的内容标准表述较为清晰明确,而对“学生应该知道什么、能够做什么所处的掌握水平”的表现标准缺乏清晰可测的界定。例如,课程标准大多用“了解”“理解”“掌握”区分学生的能力层级,但“了解”“理解”“掌握”分别具体指什么,具有一定的阐释性(作为国家层面指导课程改革和实施的文件确实难以言明)。国家课程标准中内容标准的明确性,表现标准的阐释性,既制定了各省实施课程的刚性规定,又为各省实施课程预留了空间。但当前的安徽省,乃至全国其他各省,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缺乏明确、可测量的参照标准,其每年的实施也只能依靠命题专家的经验,难以体现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标准参照性,也难以为预测监控和改进教学提供科学有效的数据。只有在国家课程标准的框架内,细化内容标准,准确描述表现标准,制定符合本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标准,才能真正有效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

(三)合理设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科目和时间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应综合考虑科目的属性和高考科目设置两个方面的关系,分别采用省级考试、地市(县)级考试或校级考试的方式,并设置必考科目和选考科目。如语文、数学、外语基础性科目,可以设置为省级统考必考科目;人文与社会基础类科目如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可以设置为文科生省级统考必考科目、理科生省级统考选考科目,作为高校录取的参照;科学基础类科目如物理、化学、生物,可以设置为理科生省级统考必考科目、文科生省级统考选考科目,也作为高校录取的参照;技术素养类科目如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可以由教育厅组织制定明确的测试标准,灵活采用地市(县)级考试或校级考试方式进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科目较多,测试时间安排不易过于集中,应根据测试科目考试内容的教学进程灵活设置。如甘肃省“高一年级下学期末开考信息技术;高二年级上学期末开考物理、化学、历史、地理;高二年级下学期末开考语文、思想政治、外语、数学、生物”就相对合理。同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给学生多次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机会。

(四)优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评定方式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是标准参照性考试,其评价的真实意义也应是不同的分数段或等级显示学生该科目学业的不同标准达成度。这里的对应关系是分数段―等级―标准达成度,而不是分数排名比例―等级―标准达成度。因而应该取消按照排名比例对应等级的方式,采用按照分数段对应等级的方式。如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呈现方式就相对科学:“100分~85分为A级,84分~70分为B级,69分~50分为C级,49分~25分为D级,24分(含)以下不给等级、在成绩单上表达为考试成绩未达等级要求”。同时,应改变补测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的规定,补测成绩仍按照分数相对应等级予以呈现,或者取消补测,允许学生多次参加同一科目的测试。

安徽省作为较早建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制度的省份,《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方案(试行)》已经实行8年,为本省和国内其他各省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搭建了制度框架,同时“试行”的字样也表明了它还有许多继续完善的空间。2012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13年9月起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此为契机,健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制度,使其成为集考查高中学生学业水平、预测监控课程实施、改进师生教与学为一体化的标准化考试是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科目三考试内容范文第4篇

从2017年起,英语听力分值30分,采用计算机化考试,与统考笔试分离,一年两次考试,取听力成绩与笔试成绩一同组成英语科目成绩计入高考总分。从2021年起,英语增加口语考试,口语加听力考试共计50分,英语科目总分值不变。

从2020年起,参加本科院校招生录取的考生的高考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统一高考成绩何考生选考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选考每门科目满分100分,总分满分值为750分。

北京新中考改革方案2018年实行 选考科目有9种组合方式

今天中午,北京公布新中考改革方案。新中考改革从2018年开始实施,考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地理、思想品德、物理、生物(化学)、体育9门课程总分580分。

其中,语数外为必考科目,试卷总分值均为100分。外语增加听力、口语考试,记分40分,外语有两次考试机会,另60分为卷面考试成绩。其他科目实行选考,即从除体育外的5门科目中选择3门参加考试,(物理、生物(化学)须至少选择1门)。在5门选考科目中,满分均为100分,每科都包含10分开放性社会实践活动分数。所选三科成绩,由高到低分别按照100%、80%、60%的系数折算为实际分数,即三科折算后实际满分分别为100分、80分、60分。

据了解到,此次改革,中考选科考试会出现9种不同的组合,不同科目的折算达到54种得分方式。

科目三考试内容范文第5篇

2、科目二和科目三没有先后顺序,如果有时间可以同时参加考试。

3、预约并考试科目四,三五天后即可领取驾照。

科目一,又称科目一理论考试、驾驶员理论考试,是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的一部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考试内容包括驾车理论基础、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相关知识。考试形式为上机考试,100道题,90分及以上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