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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

新制度经济学

新制度经济学范文第1篇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从简单交换到非个人的交换形式的一个重要转折是,分工及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使生产费用(PC)下降,但另一方面,又会使市场的交易费用增加,其中交易成本是指交易行为发生时,伴随产生的信息搜索、交易条件谈判与交易实施成本;交易费用的提高有时会抵消专业化程度提高带来的好处。

从企业生存环境角度看,中小企业在专业化生产降低了生产费用的同时,伴随着交易费用的增加。当交易费用的增加远大于专业化程度提高所带来的生产费用降低时,所有的生产与交换活动都会被整合到企业内部以达到成本的最低化。这样一来,我们所熟悉的“大而全,小而全”的“全能工厂、通用企业”就会应运而生。

产业集群的形成可以有效地改善由于专业化程度提高所引起的交易费用的增加。中小企业通过结盟与其他相关企业建立良好的分工协作关系,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在获得专业化程度提高生产费用降低的同时,通过集群降低了交易费用,则企业就不会将所有的生产环节内部化,而是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外部化,自己则专注于最具竞争力的价值活动,以实现规模经济与专业化利益。

二、产业集群降低了企业道德风险发生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的“有限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是复杂的,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由于参加者很多,同一项交易很少进行,所以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越大,信息越不完全。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关于“有限理性”的预设表明,人拥有的知识能力和决策能力是有限的,不仅受到物质因素和环境不确定的影响与限制,还受到诸如记忆容量、判断准确程度、计算能力有限性的限制。这一预设的逻辑结论是:必须通过制度设计与制度创新,来预防和弥补人理性的不足。制度的存在匡定了交易者的行为界限,能够减少(虽然不能彻底消除)预期的不确定性,尤其是那种有利于交易重复进行的制度安排。产业集群制度的出现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能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识环境的能力并规范人自身的决策行为,从而提高决策的质量。

产业集群的形成有效地抑制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了道德风险的发生,在通常情况下,人们以及企业之间的高度信任关系是难以建立和维持的,因为信息不对称往往是一个经济社会的常态,企业间的交易很容易陷入一次性的交易的囚徒困境博弈之中。假定在市场上有任意两家非集群企业A和B,在交易中企业A的策略空间为(守信、不守信),企业B的策略空间为(守信,不守信)由于非集群企业交往可能是一次性的,同时对机会主义的惩罚机制只能是个人实施的一次性惩罚。在这个博弈中双方都存在占优策略,就是不守信。企业间交易往往陷入一次性信任博弈的囚徒困境。

而在集群组织中存在着信任的自律机制,假定企业A分别为产业链中的一个下游生产厂商,企业B、C、D、E、都为产业链中的上游供应商。企业A和B、C、D、E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关系,因此同样存在着诸如侵吞欺诈和质量控制等道德风险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不同的是与一般企业间的关系相比,集群区内的企业间对于不讲信用的惩罚机制发生了变化。

三、产业集群提高了企业创新能力

集群制度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增强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在整个技术创新网络资源体系中,知识被认为是最有价值的战略性资源。知识已经替代劳动力、物资、资金、信息而成为第一生产要素,只有知识才是企业维持长久竞争优势的一切来源,技术创新正是通过企业内外知识的识别、获取、流动转化形成的。

制度经济学认为:知识分为可言传知识(显性知识)和不可言传知识(隐性知识),技术创新源于隐性和显性两类知识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而隐性知识流动转化是企业技术创新的起点和关键。显性知识很容易通过文字和数字表达,容易被理解、传播和共享。而隐性知识是高度专有,很难确切表达,它由理念、信念、心智和组织文化组成,不易被模仿。隐性知识由非可言传知识构成非正规的、琐碎的知识,往往高度复杂并特定于地点、环境和时间---非可言传知识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恰当地获得(边干边学),产业集群企业中的成员基于互信原则,来自不同企业的雇员能够经常地坐到一起,进行各种非正式的相互学习、交流和讨论,在同产业和相关产业的企业之间,以及同一企业内的不同班组之间也会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交流与合作,相互传递信息和学习技术、技巧。增强了隐性知识的交叉传播,提高了创新能力,增强了集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总之,产业集群作为一种制度形式,通过交易网络、技术网络、社会网络所构成的集群内复杂而紧密的网络,模糊了企业的边界,提高了集群内企业间的相互信任,降低了交易费用,减少了道德风险的发生,通过知识与人才的流动,使创新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共享,增强了企业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李惠斌、杨雪东,《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张范洲,《企业集群与技术创新》[J],《价值工程》,2004年第6期。

[3]吴德进,《产业集群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新制度经济学范文第2篇

一.边际成本的引入与作为经验科学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

按照科斯的说法,新制度经济学这个名称是由威廉姆森提出的,目的是与早期康芒斯等人的老制度经济学相区别。2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中,政治、法律、货币、习俗等制度形式对经济体系的作用或多或少都得到认可,但是,这些传统的研究要么假定制度是外生给定的,或者假定制度不影响经济绩效,如新古典经济学;要么假定制度可以无成本地运行,或者没有专门的分析制度运行成本,如斯密、马克思的古典制度分析和凡勃伦、米切尔、康芒斯等的老制度经济学分析。由于制度是不重要的,或者制度可以被无成本地生产与选择,所以,不需要专门的制度理论。

科斯在评价新制度经济学出现以前的经济理论时说得非常中肯,他在获诺贝尔奖时所作的讲演中提到,亚当斯密以后的经济学家主要致力于模型化那只"看不见的手","被研究的东西是经济学家心目中的、而不是现实中的体系。我曾称之为''''黑板经济学''''。企业和市场似乎都有名无实。------更令人惊奇的是,在关注定价体系时,竟忽略了市场,或者说忽略了制约交换过程的制度安排3他进一步提到,"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说明,在市场中交易的东西不是像经济学家经常认为的那样,是物理实体,而是采取确定行动的权利和个人拥有的、由法律体系创立的权利。"4科斯的确不是第一个正视交易背后的权利关系的人,斯密、马克思或者更早的思想家已经很关注这些问题,但正是科斯第一次通过边际分析方法解释了现实的制度的内生化及其对经济绩效的影响。

科斯对经济学的贡献常常被定位到思想创新上,但其独具特色的研究方法却被很容易被人们忽视。5从科斯的论文中可以发现,其研究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仅仅研究现实的经济现象,不仅研究的对象是现实中出现的具体案例,而且模型的假定条件也要符合现实6;二是注重以个案为基础的小样本研究,重视归纳,但不排除演绎;三是从边际上着手。科斯迄今为止发表的论文数量很少,而且都是研究一些细小的问题,比如灯塔制度、电讯产品生产和消费出现的纠纷、农夫和养牛者的利益纠纷、环境污染等,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对这些细小的经济现象都是熟视无睹,但科斯显然不这么认为,他发现,所有这些纠纷的背后其实是产权的界定和变迁,而产权结构的重要性又要取决于利益关系人之间相互协调和影响的成本。纠纷的解决有很多的机制,人们选择某一种机制的标准是每一种机制所内生的交易成本在边际上的大小,比如法律诉讼和私下协商,当两者的边际交易成本相等时,制度均衡出现了,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现实的世界会存在多样化的制度安排;同时,如果前者的交易成本在边际上小于后者,那么当事人就会选择法律诉讼,这就可以解释不同状态下当事人会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最重要的是,如果交易成本很小或不存在,那么各种制度就是多余的,现实的经济中制度的显要地位和多元化恰恰反映了交易成本的现实性,而这些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时被忽视的。

科斯反对新古典经济学那种"黑板经济学"式的研究,同时也不赞成老制度经济学和古典制度分析那种描述性的研究方式。老制度经济学和古典制度分析最大的不足并不是在思想上,而是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在过去的制度分析中,一直是从总体上来把握制度变量,比如资本主义制度的特征和后果;或者家庭、国家、法律、政治等制度安排作为一个整体的性质、演化及其对经济体系的影响。这种所谓方法论整体主义除了对各种经济制度作了粗糙的描述以外,实际上并没有告诉人们关于制度的详细故事,这些分析仅仅留下了一堆有待证明的猜想而已。例如,过去的制度分析把企业和市场处理成不同利益集团解决利益纠纷的场所,其中起作用的制度要么是习惯和文化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要么是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是作为决定当事人行动的社会整体出现的,当事人的行为反映了这些制度的特征。而科斯从一些具体的企业活动中发现,企业和市场本身就是协调利益关系的制度,企业和市场的共存说明了两者的交易成本的相对大小。在科斯那里,任何制度安排都是当事人根据具体环境自由选择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科斯所运用的仍然是新古典的理性选择模型。所以我们才说,科斯重视个案为基础的小样本研究,但不放弃演绎推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纯粹归纳的不足。科斯的制度分析和以前的制度分析最大的不同则在于,通过引入边际分析,使得各种具体制度的起源、性质、演化和功能等的研究可以建立在以个人为基础的比较精确的实证分析上。

科斯在制度分析中引入边际交易成本的意义在那儿呢?从张五常(1969)当年写作《佃农理论》开始,新制度经济学就表现出过去的制度分析所从未有过的活力,那就是制度研究可以在经验实证层面上进行了7。这恰恰满足了波谱尔关于科学的可证伪性要求8。因此,在我看来,科斯论文的意义并不在于创立了新制度经济学,而是通过边际交易成本的引入,创立了可以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这是科斯以前的制度理论所无法做到的。

如果制度分析仅仅停留在价值观的讨论上或一般性的规范分析上,那么人们就不可能像今天这样对制度的性质及其演化做出深刻的理解。科斯的开创性研究导致了制度分析的复兴,这一复兴并不是得益于科斯使人们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而是在于科斯教会了人们如何接近科学的研究制度问题。后来诺斯等人的经济史研究、张五常等人的契约探讨、威廉姆森等人关于组织的理解等等都是从现实的经济形态出发,检验理论的合理性,如果理论不符和现实,就需要修正理论模型本身。这种强调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没有陷入象牙塔式的推理,而是从实际发生的事件中挖掘理论,所以,这种新制度经济学特别重视案例和历史9。

由于实际经济过程的复杂性,导致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必然从细节处着手,试图在讲故事中解释制度的演化,从这一点来看,这种制度分析既没有古典制度分析和老制度经济学那种宏大的框架,也没有新古典经济学那种精致的演绎。因为注重实际制度安排运行中的细节,难免一叶障目,这就给新制度经济学范畴本身的界定带来很大困难。但是,科斯所引发的新制度经济学运动并不是完全按照其原有的思路展开,在后来的研究中,古典制度分析、老制度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等均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相互的融合中形成了不同的子分支,众多的子分支构成了作为一个整体的新制度经济学。由于这些分支存在很多差别,导致国内的研究出现方法上的混乱,这一点在最后一节讨论。

二.经验实证的新制度分析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野

新制度经济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市场观

新制度经济学市场观,是指新制度经济学家对诸如市场是什么、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会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其有效的运行需要什么样产权制度前提、有什么经济社会代价等有关市场的一些基本问题的思考和观点。新制度经济学家对这些问题的观点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有着深刻的分歧。他们的思想揭示并弥补了主流经济学市场观许多重要的局限性或不足,有助于人们对市场获得更为完整、深入、科学的认识。

一、市场是一种制度

“市场并不像它表面上所显示的那样,是一目了然的”。①西方不同流派的经济学者对“市场究竟是什么”的问题看法并不一致。根据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市场是买卖双方自由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地方,是价格存在并受供求关系影响的地方。如马歇尔认为,“经济学家所说的市场,并不是指任何一个特定的货物交易场所,而是指地区的全部,在这个地区中,买主和卖主彼此之间的往来是如此自由,以至相同的商品的价格有迅速相等的趋势”。②斯蒂格勒也认为,“市场是一个区域,在其中一种商品的价格是趋于一致”。③普瑞尔指出,市场是“(1)买者和卖者碰面议定商品和劳务交换的过程,(2)价格存在的地方,(3)价格受到供求力影响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地区”、“区域”或“地方”,既包括有形确定的空间,也包括无形不确定的空间。④在逻辑上,价格的存在是由供求关系决定,是买卖双方在自由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易时必然伴生的现象。所以,对西方主流经济学来说,买卖双方对商品或劳务进行自由交易的行为是“市场”的根本。只要存在着关于某种物品的自由交易,就意味着关于该物品的市场的存在。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对市场的看法与主流经济学有明显的不同。他们认为,主流经济学所说的自由交易只是在一个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时才会普遍存在和有效地进行的现象。科斯指出,“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没有意识到经济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这种关系”,“实际上存在着私人法律,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则和规定,交易就不可能迅速达成”。⑤布伦南和布坎南认为市场意味着一系列运作规则,“个人行为恰好是在这些规则之下在市场中产生的”。⑥所以,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自由交易行为并不是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是使此种行为能够有效进行的具有特定的“法则和规定”的“法律体系”。正是从这种角度出发,他们把“市场”看作是一种“社会安排”或一种“制度”。如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可以“把一个社会体系视为依靠技术、法规或习惯对稀缺资源使用导致的冲突的解决方案”,市场只是人类所曾采取的许多“解决方案”或“安排”中的一种⑦。张五常说,“市场本身是一种制度”,“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市场被创造出来在其他约束条件下降低成本”。⑧富鲁博顿和瑞切特说,“市场最好理解成便于多方进行反复交易(与个体之间的零星交易相对应)的社会安排,‘市场’这个组织由一系列的制度规则(一种制度)和人构成,人们创造了这些规则并将它运用到特定的商品交易中去”。⑨这些制度“决定了每个潜在交易者的产权分配并对这些产权如何使用或转让作出了规定”,其目标是使“绝大多数潜在交易方有机会参与竞争”,⑩并“有效地组织交易”。

总之,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市场是一种制度,是价格机制的存在和作用或人们所看到的买卖双方自由地确定交换物品的价格和数量的过程或行为,只是在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社会安排”或“法则和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普遍性存在的现象,不是“市场”本身,而是“市场”所力图促进的东西。

二、市场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

由于主流经济学把市场归结为人们自由自愿的交换行为,所以,对他们来说,自由交换行为的发生,即意味着市场的产生。在主流经济学看来,导致交换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作为人类的“本然的性能的”“要求互相交换这个倾向”;二是分工;三是“人类从事经济活动”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在西方经济学家的观念中,无论是斯密说的交换倾向,还是门格尔所说的人类经济行为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还是“分工”,都不是由人们可识辨的外在于个人的人为的有形强制行为的结果,而是自然或基于个人理性而自发生成的。把交易行为的发生或市场的产生归因于这些自发性或自然生成的有关人性或经济的事实表明,在主流经济学里,市场被看作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

而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市场制度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资源稀缺性所必然导致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它是作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这种利益冲突问题的一种方式而产生存在的。阿尔钦指出,经济资源的稀缺性“阻碍了每个个人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这也就不可避免地使得“一些人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心满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下的生活状况为代价的”,因此社会成员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每个社会都必须解决它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解决(而不是消除)这一冲突的方式通称为竞争。因为,按照定义,既然没有办法消除竞争,那么剩下的问题就在于:为了解决利益冲突,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竞争形式。”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人类为解决这种“利益冲突”而“作的安排包揽了人类经验的全部范围,包括战争、罢工、选举、宗教权威、法律仲裁、交换和投机。每一个社会都采用过这些方法。社会组织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它们所强调的解决与资源稀缺相联系的问题而采用的特定方法上”。这里的“交换”是作为一种社会的“安排”,因此显然不是主要指行为,而是指人们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取得各自所需的但为他人拥有的财物的制度,即其所说的市场制度。

由于在历史上或在现实中,人类还常用许多非市场手段如战争、行政安排或法律仲裁等来解决经济利益冲突问题,所以他们强调,人们选择市场作为解决因资源稀缺问题所导致的利益冲突的一种社会制度或手段,并不是如主流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理所当然”的。在他们看来,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主要依靠市场来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自由交换要成为一种现实的普遍的行为,“需要法庭或政府的权力来加以补充”,需要得到“以国家暴力或惩罚为后盾的行使法律的支持”,因此,“没有政府的协助是不行的”。

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用于解决其所面临的公共经济问题即由于稀缺资源使用而发生的利益冲突的“安排”、“方式”或“方案”,并强调它需要公共权力的“补充”表明,在新制度经济学派看来,市场不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而是一个社会的公共选择或集体选择的结果,因此是基于集体理性人为建构的,具有强制的性质。这一点在新制度主义所提出的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中有着更为明显的体现。

三、市场是确保稀缺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实用的方法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对于主流经济学家来说,要对为什么市场会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就需要对他们赖于解释的市场之所以产生的原因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对于人类是否具有“要求相互交换这个倾向”,斯密本人和后来的经济学家都没有予以解释或证明,也是难以证明的。分工的程度与市场范围是相互依赖的,所以人们根本就不可能独立于市场对其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人类经济行为遵循“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只是经济人假设的另一种说法而已。西方经济学家至今都没能对该假设的普遍存在性进行严格的逻辑证明。所以,总的来说,在西方传统主流经济学里,还没有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给予合理的理论解释。

由于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选择的用于解决经济问题的制度安排的一种,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就从制度成本或交易成本比较的角度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提出了经济学的解释。他们认为,之所以是市场而不是“战争”等其他手段成了人类社会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的“主要依靠”,主要是因为总的来说,市场制度的运行成本较低,能确保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率。

德姆塞茨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产权制度其实就是一组界定行为的原则,它规定了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而具体规定“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与其各自的“效率”“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他说,“依靠暴力进行竞争一般不受称道,部分原因在于,如果容许使用暴力,就看不清这种竞争的前提,即无法估计其净收益了”。而在市场上“通过‘自愿’谈判进行的竞争”之所以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就是因为它“提供了权衡收益和成本的更合理的技术手段,同样还提供了排除造成净损失的手段”,[23]即“把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作为计量手段,并且把造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净损失的那种环境筛除出去”,这就使得它“要比通过暴力的‘非自愿’方式的竞争,更能为社会增加实际财富”。德姆塞茨还认为,如果不经过市场协调就使用民主政治体制的集体决策或法庭裁定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就无法得到通过自由市场交易所揭示的为确保经济的高效运行所需要的信息,这样“不管它们采用哪一种效率标准,都可能只是‘隔靴搔痒’,还很容易错判”,导致比市场更低的效率。总之,在他看来,“恰恰是由于要掌握这些关于效率的先决性条件过于困难,才使得通过自由市场交易以形成最佳定位的所有权及资源使用方式成为一种很实用的方法”。

张五常指出,市场上的竞争“汇集了所有潜在所有者的知识——即可供选择的合约安排知识和资源使用的知识”,而“合约当事人之间的竞争”又“降低了执行合约的成本”,这样就“降低了寻找和追求最有价值的选择来签定合约把一种资源用于生产的成本”。他还认为,市场价格是“唯一已知的几乎不导致或完全不导致租金消散的标准”,[27]所以在他看来,“一般来说,管理决策是不可能优于通过价格机制作出的决策。当价格信息引导从事的每一种活动时,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必然减少”。因此张五常认为,正是由于实施自由市场制度社会的交易成本一般低于取消自由市场制度的社会的交易成本,具有更高的经济生产力,才使得市场能广泛地拓展到原来排斥市场的国家。

很明显,德姆塞茨和张五常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角度有所不同。前者直接从市场更能促进经济效率或生产力的角度来解释,而后者则是从市场更能节省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解释。但对于新制度经济学来说,所有的经济制度安排“都需要一定的成本”,“经济制度的生产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这表明,他们二者的解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以市场能比其他制度或手段更能有效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为根据来解释市场的普遍存在性。这种解释也进一步地表明了,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市场的集体理性和集体选择的基础。

四、结语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新制度主义市场观与主流经济学的市场观有深刻的差异。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说,新制度主义市场观是一种新的市场观。在笔者看来,无论从推进人们对市场的认识来说,还是从现在还没有建立起能够确保经济持续有效运行的稳定均衡制度的社会来说,这种新市场观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综合起来,它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意义:

其一,它强调市场存在的制度基础,有助于人们认识到,自由交易并不像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所暗示的那样是仅仅依赖个人理性就可以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的行为,它需要某种特定经济制度的支持,好的市场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完全自发的秩序,它包含并体现着某种人为的秩序,它需要建构理性主义的努力。

其二,它指出市场作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这一性质,有助于人们认识到,一个社会选择市场,首先并不是由于市场拥有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那些美好的性质,而是因为该社会存在着需靠它来解决的由于资源稀缺所导致的无法消除的使用冲突。我们现在习以为常的以自由交易的方式来获得自己所需要——但为他人所拥有的物品的市场行为,首先并不是如正统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是一种个人自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强制的行为。

其三,它较为深刻地阐明了市场在确保经济的普遍效率方面所具有的为其他任何社会制度或手段所不可替代的优势之所在,弥补了主流经济学的不足,有助于人们更为充分地认识到在现实社会经济条件下选择市场经济制度的经济合理性和必然性。

新制度经济学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首先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简要分析和谐社会的基本含义以及和谐社会制度建构的关键问题,然后重点从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分配制度角度,联系新制度经济学制度设计原理,探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和谐社会如何完善良性分配体制。【关键词】和谐社会;分配体制;新制度经济学“和谐社会”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社会。何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谐社会的良性分配体制该如何建构?新制度经济学在这方面可以提供给我们全新的视角和理论指导。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制度经济学解释“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构想。那么,学术界是如何看和谐社会的呢?各学科对和谐社会的理解角度有所不同。一些学者认为:“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而建立利益均衡机制的基础是“形成利益表达机制和能够容纳利益表达的制度安排”。“人学”则将其解释为:“是一个主体间达成合理共识的良序社会,对社会风险与冲突可予适当限制,及时化解。建构和谐社会必须以人为本,形成权利与权力的合理界分,培育公民的现性人格”。而新制度经济学以其“交易费用范式”,将和谐社会定义为“交易费用最小的社会”,这一定义几乎概括了目前所有社会科学文献对和谐社会的理解。要实现交易费用的最小化,必然要求社会建立起普遍有效的产权制度,切实保障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利和人力资本权利,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中,社会成员才会对整体经济运行有稳定的预期。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人们往往在有明确的财产认同和保障的前提下,在公平诚信的市场规范里,人与人之间才会有更高的交易信任度,更少的风险防范行为,从而大幅度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因而,如果社会能够合理地平衡政府、市场、公民的利益关系,为这种均衡的利益格局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那么社会矛盾总能被控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不会因为社会动荡而剧烈提升社会经济的交易成本。二、构建和谐社会的几个关键问题1、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状况改革开放的30年里,我国经济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社会利益也进行了重新调整和再分配,社会逐渐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他们在争取自身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促使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化。近年来,在我国有群体暴力事件频发,集体上访事件骤增的迹象,这显然已向社会发出了不和谐的信号。分析其原因,一是经济“超常规”发展的非均衡性,造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贫富之间的巨大差距;二是经济制度变革的不适应性。虽有正规化的制度变革走在前面,但伦理道德、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的潜规则往往是人治的,与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法制的治理环境相比仍有所滞后,导致作为个体的人与新体制之间由于摩擦而产生不和谐。这些不和谐形成新的社会主要矛盾,即利益分配上的矛盾。2、分配不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障碍基尼系数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1979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33,1988年上升到0.382,2000年突破0.4,2005年达到0.47,这不仅大大高于国际平均水平,更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表明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据统计,目前我国总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者占总收入的份额仅为4.7%,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者占总收入的份额高达50%,突出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过大、高低收入群体差距悬殊等方面。2007年上半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现金收入的差距由上年同期的4200元扩大到4941元。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特别是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呈两极分化的趋势,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和谐。3、有效的制度供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完善社会分配体制是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关键新制度经济学强调:有效的制度供给是保障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因为制度本性使“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诺思,1993)。有关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分析指出:有效制度为经济主体的行为提供了稳定预期,减少了不确定性,从而通过深化分工实现社会和谐;有效制度能够发挥对行为主体的约束功能,促成主体间的互利合作,实现社会和谐;有效制度能够发挥对行为主体的激励功能,鼓励其创新,实现社会动态和谐。虽然市场经济框架在我国已经确立,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影响,目前基础性制度建设仍有所滞后,尤其缺乏一个合理有效的分配制度。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改变权力集团导致的社会不公,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解决经济组织的低效率问题,提供勇于创新的激励机制,将社会由“人治”转变为“法治”。诺思指出:“有效的制度安排应该是使个人收益率尽量接近社会收益率的安排。”那么,个人收益率如何能做到与社会收益率接近,新制度经济学认为:“除非现行的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否则经济增长不会简单地发生。个人必然受刺激的驱使去从事合乎社会需要的活动。”因此,规范的市场经济分配制度应具备三项功能:一是通过确保那些从事高端研究工作、进行市场创新活动、投入有效经济要素的社会群体较高而又合法的收入,以达到激励和示范效应;二是限制和惩罚那些垄断收益和“寻租”收入,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三是鼓励帮助低收入群体提高技能,参与竞争,以做到机会均等和防范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亦即,激励、惩罚和扶持功能将共同造就成熟、规范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分配体制。三、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分配体制的几点思考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论述,说明中央已十分关注社会公平问题,现有的分配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1、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市场体系,促进收入分配公正法律自身的稳定性,有时会造成社会规范的滞后。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及时修订相关法规,是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公正的必要手段。以目前的情况来看需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规范:首先,是关于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法规。用法律限定政府行为,同时避免行业自主分配的盲目性;其次,是关于分配制度的法规。规范分配类型,杜绝非法收入,创造公平、清洁的创收环境;再次,是税收和社会保障的法规。现行的税收制度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改革势在必行,而社会保障事业近年来的发展尚不稳定,需要通过法规来巩固成绩,改造不适应和谐社会要求的薄弱环节;最后,是市场规范方面的法规。有了健全的市场体系和市场秩序,市场才能健康高效地运转,各项法规的执行才能顺利且强有力地进行。2、调整初次分配制度对于国家公务员,基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要以体现公平性为主,根据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安排薪资标准,高低浮动程度要科学设置,以缩小地区待遇差距;事业单位,要把收入分配与个人的岗位职责和业绩贡献紧密结合,岗变薪变,要严格按照年度考评安排其实际收入,改变原来一劳永逸的薪资安排,同时要兼顾行业间差距的合理程度。这一部分分配安排上政府担当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新制度经济学范文第5篇

一、什么是制度转型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转型理论首先探讨了制度转型的内涵。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社会主义“是一种主要由国家机构持有生产资料产权的经济制度系统。如何使用和分配这些产权(包括劳力)要由中央、省或地方的政府机构来决定。为了便于实施自上而下的控制,不得不用外在设计的、主要是指令性的制度来取代市民社会中的许多内在制度,从而中央计划代替市场的自发调节”。[1](P505)在这样的社会经济制度下,由于“竞争性市场的信息机制、缔约自由和私人产权的激励机制”被废除,从而导致社会主义经济“遭受巨大的动态效率损失”,“资本存量下降,经济绩效恶化”。[1](P512)面对日益严重的经济问题,社会主义国家先后开始了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表明,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国家开始了向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转型。因此,所谓制度转型,即意味着“从一种国家或政体被转变或转变为另一种国家和政体”。但是,更为严格地说,从经济制度的角度看,制度转型“是指这样一种制度变革,即从以生产资源集体所有制和党政机关控制生产资源的运用为主转变为以私人所有制以及按个人和私人团体的分散决策运用生产资源为主”。[1](P505)

二、制度转型的本质要点

新制度经济学指出,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经济制度转型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在这一过程中,有许多互动性变革必须以任何一个大脑都难以完全理解的方式发生。”[1](P523)但是,从制度经济学的立场看,制度转型的目标是要构筑市场制度的基础性条件,因此,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制度转型,其本质要点至少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人必须掌握其在民事、经济和政治上的自由权,这包括自由出售自己劳力和技能的权利,拥有财产的权利,结社的权利,寻找信息的权利,发表言论的权利和迁徙的权利。自由契约和财产所有权的恢复,意味着也必须使对物质和精神福祉的责任私人化。

第二,以前服从中央计划和政府官员指令的生产组织,必须转变为自主的和自负其责的经济实体,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学会自负盈亏。换言之,他们必须学会在严格的预算约束下进行决策。因此,企业必须转变为独立的法人,有缔约自由,包括对所签契约负充分责任。这要求有公司法和商法的支持,也要有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的支持,为此必须培训法官和商业律师。

第三,必须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作用。“政府存在的根据不是国家宏伟或假想的‘历史铁则’,而是为委托人——公民服务。”[1](P523)在制度转型的过程中,需要在理论上承认受规则约束的、宪政的和有限的政府这样一项原则,并在实践中巩固它。为此,需要强有力的制度控制和可稽查性来抑制根深蒂固的人机会主义,法治必须适用于所有的政府主体。否则,“只要政府机构不必为自己的帐单付款且凌驾于法治之上,这些本质要求就会遭到破坏”。[1](P524)但是“制度转型要求坚持政府的保护性职能,……必须建立一个最低社会保障体系来确保起码的结果平等,……这是一种对社会稳定的投资,即使它与形式公正、自由和激励有冲突,也是能够被接受的”。[1](P524)另外,针对社会主义国家中“存在着地区间和派系间的紧张关系,一个坚持职能下属化和竞争性联邦制的多层次政府将表现出独到的优势”。[1](P524)

第四,在国际竞争和要素流动的国际背景下,制度转型过程和实施严格预算约束要想获得理想结果,都需要开放的推动。“出国旅行的自由、了解异国他乡情况的自由、进行国际贸易的自由,都有助于向在不同制度下生活了一、两代的人民传递亟需的知识。同样,必须使国际投资和支付自由化,以开辟发展更优国际劳动分工、转移生产和商务诀窍的机会,并发挥竞争的刺激作用。必须废除货币管制,从而使汇率能够反映世界市场的价格。那样,国内市场将能够受世界价格的引导。”[1](P524)

新制度经济学指出,在有些社会主义国家里,这些本质性制度转型实现得比另一些国家更快、更连贯,但常常要面对大众的不满和不利的选举结果。而在另一些国家里,这些本质性变革实现得断断续续,也很不全面,因而“它们的各项制度至少有一部分是矛盾的,决策者们仍在靠有助于模糊市场信号的制度来运转(软预算约束)。而且各项改革有时循一条曲折的路径推进,它误导着私人的协调作用,打击着私人的创造性,有损于生活水平”。[1](P525)

制度转型的本质要点一览表  

改革领域

制度目标

组织支持

普通居民

民事自由、经济自

民法和经济法;私人财

由和政治自由;树

产和私人自主权;民事

立个人责任感

法庭和服从法制的警察

企业

同上;决策自主

公司化;私有化;商业规

权;缔约自由;责

范;法庭;会计准则;资

本市场;劳力市场;金融

司法和审慎的监督

政府

保护法治(受规则

在宪法中界定政府的基

约束的、有限的宪

本任务;缩小政府规模;

政政府);抑制代

逐步取消补贴;行政法

理人机会主义;职

规;预算改革并建立有

能下属化

效的税收体系;支持(软

件性和硬件性)基础设

施建设和私有化;以稳

定货币为目标的独立中

央银行;将任务转让给

地方政府和地区政府;

独立司法

再分配

实现机会平等的措施;

最低社会保障网;提供

获得公共服务的机会,

但不必定生产公共服务

国际经

开放经济

迁徙自由;贸易自由化;

济关系

货币可兑换;变动汇率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

际货币基金及其它制定

开放性国际交往规则的

机构)

三、制度转型中政府的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指出,没有集体行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转型的上述目标就无法实现。“政府的权力必须靠政府的权力来消除。”[1](P525)换句话说,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转型的顺利实现,离不开政府的作用。为确保面向市场经济的制度转型得以完成,政府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政府必须制定并执行民事和商业法律方面的规范,并要使这些法律扎根于一套新宪法中。法庭和警察必须学会实施新的法律,各种政府机构都必须受到监督并变得可加以稽查。新制度经济学指出,就制度转型的起步而言,这是一项主要的任务。为此,“原先由政府拥有的企业都必须公司化,即必须脱离合为一体的政府部门,变得能够按严格的预算约束追究责任。绝大部分商务活动都必须私有化:以前集体持有的所有权必须以某种方式分别划归个人所有。实现这一重要制度变革的一个途径是向所有公民发放凭证,使公民能够用这样的凭证在拍卖中收购自己选中的政府资产,这些资产包括从房产到大公司和拥有并经营基础设施的共用事业部门的股份”。[1](P526)当私有化逐步完成,取得商业成功所必备的条件被逐渐创造出来之后,政府还必须颁布一部商法和明晰的破产法,以便使缔约自由具有实质内容。此外,为了使私有制能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运作并减少欺诈风险,必须有一个严密的司法系统、各种公共登记(土地权、股权等等)和专家监督机构(银行监管和商业标准仲裁等)。

第二,培育和巩固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制度。新制度经济学指出,从一般意义上说,巩固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制度不一定非要通过集体行动才能建立。“考虑到一般西方政府的实际轨迹,注意到西方支撑市场经济的各项制度大多是长期演化过程的结果,人们可能会对用集体行动建立资本主义提出怀疑。怀疑的程度可能因历史经验、共同的价值观及规范和因国家而异。”[1](P527)但是,对于一个制度转型国家,一个正处于新发展之中的市场经济来讲,政府在培育和支持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等内在制度上可以作出巨大贡献。如政府在限制制度转型过程中高得不成比例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方面,就可以发挥较大的作用。因为目标清晰、连贯和有限的集体行动可以提供一些使新规则得以定型的固定基点。而且在全系统体制转换的极端情况下,创设基本制度“蛛网”,政府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这一点在信用和银行业,以及提供旨在避免银行崩溃和商业欺诈的遵循谨慎原则的监管方面似乎尤为紧迫。形成金融秩序方面的滞后代价极其昂贵,因为货币和信用取决于可信赖的制度,且在运转良好的市场经济中起着核心作用。”[1](P527)

第三,变革庞大的官僚组织为制度转型提供上层建筑的保护。制度转型必须变革拥有巨大权力的庞大的官僚组织,这不仅可以削减政府加给私有经济的成本,而且可以克服有组织官僚压力集团对改革的抵抗,这样的压力集团的切身利益会使无所不在的干预延续下去。为此,必须将与企业中所用准则相似的稽查准则导入政府。不仅要导入收入——支出预算,还需要为审查公共资产和负债上的重大变化而导入政府的资产负债平衡表,它能反映出经过独立评估的资产、负债及未来的或有事项。“这种信息有助于判断何种行为是有益的,何种行为造成了损失。得自私有化的收入决不能被当作可用于资助新的日常开支的财政收入,因为私有化仅仅是对产权的重新安排。一个主要目标是要确定最小政府的各项任务,以及如何实施这些任务,如何设计有效的、基础广泛的税种来为这些任务筹集资金。当税收远远少于支出时,就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失灵。”[1](P528)新制度经济学特别指出,如果转换中的政府能力极其有限,且缺乏经济核算和协调方面的经验,就不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全部基础设施硬件。“私人生产者,即刚被私有化的公用事业的所有者或公域基础结构中的新投资者,就有理由像在电力供应、供水、道路、大型运输和通讯这类公域服务的供给上,直接进入由私人生产者提供竞争性供给的安排。”[1](P528)

第四,建立双层银行系统确保货币稳定。在创建新秩序的过程中,一个核心性的集体任务是确保稳定的货币。因为“在制度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有许许多多变量发生着变化,这时,必须将市场价格作为信号传送出去,以尽可能清晰地反映变化的稀缺性和各种机会。相对价格变化不应被难以解释的通货膨胀的干扰所掩盖。在制度转型的过程中,个人和厂商所面临的信息问题都远远超出了人们通常所面对的问题”。[1](P528)而提供稳定货币的任务,要求建立一种双层银行系统:第一层包括一个中央银行,它监督商业银行的信用标准,而其本身并不介入第二层的私人银行业务。因此,建立强大而独立的中央银行是一项必须的制度和组织改革。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上述这些政府作用的发挥对于制度转型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但是“这些都是一些使人气馁的任务,它们对缺乏经验的议员、政治领袖和行政官员要求极高。它们的艰巨性决定了议会和政府必须专注于普适性基本规则和少数简单组织。精简人们所必须从事的协调工作和信息收集活动是获得成功的基本前提”。[1](P529)这意味着,政府要放弃具体的干预和再分配政策。只有这样,产权和有效市场才会出现,新秩序才会自发地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而这一切只有在市场信号和产权不受干预的条件下才会出现。”[1](P529)

四、制度转型的方式

制度转型难免使过去熟悉的调节手段失效,旧的制度——尽管与市场体制相比是无效的——被扫除了,新的制度系统却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无论如何,“新体制站稳脚跟并产生更卓越结果的速度取决于制度变革的明确性、连贯性和速度”。[1](P531)而这无疑与制度转型的方式紧密关联。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转型方式有两种基本类型:激进式和渐进式。激进式制度转型又称“休克疗法”或“大爆炸”。它是一次性的全面制度变革,试图通过紧缩货币,放开价格,全面推进私有化,在短期内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激进式制度转型的主要内容包括:(1)大幅度缩减货币供应量,实行高利率,取消优惠贷款;(2)消除预算赤字,减少对企业和价格的补贴;(3)保留少数重要商品的国家定价,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全面放开;(4)取消对企业工资的限制;(5)取消和减少政府对涉外经济活动的各种限制,实行涉外经济活动的自由化;(6)全面改革财政税收制度,引入新的预算制度和税收制度;(7)引入新的银行制度,实行银行的商业化;(8)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9)更新民法体系,建立新的法规制度;(10)分步实行国有企业私有化。

渐进式制度转型是指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采取累积性的边际演进的制度转换模式。因此渐进式制度转型也称分阶段改革,它强调经济制度变革可以分阶段逐步推进,最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渐进式制度转型的基本过程可以概括为:(1)在改革的初始阶段,进行具有地方特色的实验,到成功的案例不断涌现时,则推广扩大这些实验;(2)在农业这样一些受计划经济压抑最重的部门首先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3)在农村改革取得初步成功经验后,将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移到城市,逐步推进所有制、价格制度、市场体系、国有企业管理、金融体制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改革。

新制度经济学指出,“很重要的一点是,制度转型到底应以‘大爆炸’的方式还是以渐进的方式来进行,既有的经济系统的演化经验在这一问题上提供不了指导”。[1](P530)但是从理论上说,“即使在短期内会使预期不稳定,即使存在着政治抵制,迅速、连贯、全面地转向新规则(大爆炸)仍具有相当的战略优势。”[1](P530)因为,一旦旧体制完全失去信任,则迅速地转向新的规则并使所有方面同时发生变化就会很有利。缓慢的改革只能让新旧寻租联盟有时间给进一步改革制造障碍。缓慢的改革还使相对价格扭曲,因为有的部门放开了,而其他部门仍落在后面。“子系统的互不兼容永远是不稳定和协调中效率损失的根源。”“可以证明,与犹犹豫豫的渐进论相比,在对连贯而预先主动的配套改革作出反应时,旧利益集团的声音会较少听到。如果新制度是简单的,普适性的,且基本上是禁令性的,就较易于被学会和采用。”[1](P530)当然,进行这样一场干净彻底的转换需要有一个愿意且有能力如此做的政府,而这又进一步要求有一套新的政治系统,它足够团结并受到广泛的支持。但是“在相当多的前社会主义国家里,这一条件并未得到满足。在那种情况下,要想驾驭一个连贯的制度转型过程变得完全不可能。制度转型的代价将相应上升,持续时间也相应更长”。[1](P531)

在制度转型方式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新制度经济学比较了中国、苏联、东欧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转型过程。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中国是渐进式制度转型的典型。从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农业非集体化,到20世纪90年代末,政府决定将许多国有企业私有化或转让这些企业,20年的改革进程中,中国已经发生且仍在发生着重要的制度变革,“这些制度变化伴随着惊人的经济增长(1979-1997年间,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9.4%,增长了5倍),改革后的制度不仅调动了大量资本投资,而且对提高资本、劳动力和技术的生产率作出了很大贡献。这显示出恰当的制度对经济增长的极端重要性”。[1](P516)但因其变革的渐进性,“新兴的市场系统没有得到保护性国家和连贯、稳定的制度的充分支持”,“拥有政治权势的党员在看到经济成功时对产权提出腐败性索求”,更为严重的是“产权界定不清;难以作出可靠的承诺;市场契约经常可以不执行;法律和规章常常是不透明和任意的”。[1](P517)

如果说,中国渐进式的制度转型获得了经济上的成功,那么,对于同属激进式制度转型的苏联和东欧国家,则有着不同的制度转型绩效。东欧各国在对控管劳工、金融、资本及产品市场的各项制度实施了系统性的变革,并辅之以贸易和货币的自由化,以及对政府所拥有的产业进行了私有化后,通货膨胀逐步回落,预算赤字和公共债务被削减,外资受到吸引。因此,在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结束后约6-8年,“它们走上了经济持续增长的道路”,“这些国家看上去都渡过了转型的难关”。[1](P541)而在苏联,虽然计划经济制度系统失败了,但在它终结的同时,并没有在共同的、可预见的有序化制度方面出现明显的萌芽,这导致俄国人生活水平的下降,其程度超过了20世纪30年代西方的大萧条。可以预见“在俄罗斯,确定的普适制度的演化将假以时日,而这样的经验则有望成为制度经济学的一份反面教材”。[1](P539)

五、制度转型理论评析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转型理论分析了制度转型的内涵和本质,政府在制度转型中的作用以及制度转型的方式。不难看出,制度转型理论的基本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其中所隐含的具有西方人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一些思想观点和理论主张又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对此我们应保持清醒的认识。

首先,制度转型理论关于制度转型本质的分析,指出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经济制度变革所应完成的制度改革目标。可以说,如果居民没有民事、经济和政治上的自由,没有个人责任感;企业没有决策自主权,没有缔约自由和受严格的硬预算约束;政府的行为边界不受规则约束,不能抑制人的机会主义;社会主义国家不实行开放经济,不能加入制定开放性国际交往规则的机构,那么就很难说社会主义国家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成功,市场也就不可能在新的经济体制下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只有完成了这些方面的制度变革,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才能说是完成了基本的制度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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