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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执法

林政执法范文第1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现为指导,紧密结合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推进科学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为实现我县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优良法制环境和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和加强林业执法监督检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林进程。一是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得到增强;二是随意执法、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三是林业执法有关制度进一步健全;四是林业执法程序更加文明,执法文书、执法案卷更加符合要求;五是林业执法作风进一步转变;六是林业行政执法合格率明显提高。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及林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局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活动及林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内容

(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一是清理行政执法单位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持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二是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职权,越权执法行为;三是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是否存在临时工执法行为等。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清理行政执法依据,行政处罚是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做到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处罚。

(三)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一是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林业行政执法时是否持证上岗,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二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运用法律是否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引用条款、项目是否准确完整;行政处罚种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是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事实是否清楚,是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四是一般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等。

(四)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改进行政执法作风,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要在执法活动中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着重从以下几点进行:一是凡核准取消了的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是否仍在审批和收费。二是实施的行政许可是否严格落实了“两集中、两到位”制度。三是行政强制的实施是否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四是是否将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所有文书、图表、声像和电子载体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装订成卷。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机制,严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存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被告认定违法。是否存在因行政强制不当被群众投诉、举报或引发等问题。

五、工作步骤

(一)研究部署阶段(2013年5月29日至6月7日)。森林公安局及相关股室,要对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研究部署,有计划、有步聚地开展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和林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3年6月8日至6月18日)。

森林公安局及相关股室,要认真查找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原因,提出整改重点,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森林公安局、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及相关股室,应按要求将上半年行政执法案卷、执法人员花名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副本)复印件及自查自纠情况等相关材料,于6月14日前交政策法规股统一汇总,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三)集中检查阶段(2013年6月19日至6月25日)。

为使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取得实效,县联合检查组将对我局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县局将不定期加强督查指导,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规范行政执法,坚持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六、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活动和检查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森林公安局及相关股室,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充分认识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以联合检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为契机,切实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

林政执法范文第2篇

关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其早期研究可以追溯至 1932年哈佛法学院的杜德,但该理论是 20 世纪 60 年代左右才在美国、英国等长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迄今为止理论学者们已经提出近 30 种定义,米切尔归纳了其中的 27 种,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最宽泛的定义,即凡是能够影响企业活动,或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人和团体都是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第二类是稍窄的定义,即凡是与企业有关系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的相关者,排除了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成员等。第三类定义最为狭窄,认为只有在企业中下了 “赌注”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理论日渐盛行后,企业社会的绩效评价主体应由利益相关者来促成成为了理论界的共识。公共管理学科从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通过借鉴这种理论并对其进行适应性改变,然后广泛应用于公共管理与政策分析活动及研究中。利益相关者理论适宜于对复杂社会经济系统的研究,为政府综合绩效评价提供了一个科学全面的评价框架,并且也对我们探讨林业行政执法绩效评估主体的选择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对于如何确定林业行政执法绩效评估主体,可借鉴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罗列出林业管理的利益相关者: 除自身外的利益相关主体,还包括上级管理部门、下属单位、行政相对人和同级人大及政协、同级党委、新闻媒体、专家群体。不同的利益主体其利益需求是不同的,且其理性程度、利益相关性、紧急性均有所不同,如表 1 所示:

二、林业行政执法绩效评估的利益相关主体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当前学界把林业行政执法绩效评估主体大致分为两类: 内部评估主体和外部评估主体。

其中,内部评估主体包括:

1. 上级政府: 上级政府是评估对象的直接管理机构,对下属部门的业务状况、人员机构以及运作状况比较熟悉,掌握着比较多的评估信息。同时上级政府的评估具有较强的权威性,这对保证评估活动的客观、公正和全面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2. 本科室及人员、同级党委、同级人大及政协: 内部本科室人员对林业行政执法绩效最为了解,其掌握评估的基础材料能够为林业行政执法绩效评价通过第一手的信息和人力支持,对于林业行政执法绩效评价信息的收集和加工处理都有着自己特有的方便及优势。

3. 下属机构: 下属部门及人员出于行政隶属关系的考虑,在对林业行政执法绩效评价时顾虑颇多,因为这将影响着他们的升迁、发展前途、政治、经济等,因此为博取上级的政治和经济上的 “好处”,他们有时尽量会取上限高分。

外部评估主体有:

1.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作为一个绩效评估主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因为他们是受林业行政执法结果的直接影响者,他们对林业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有着最直接最真切的感受。

2. 专家群体等专业评估主体: 专业评估组织是从事某方面评估学术研究和开展评估实践活动的专门机构。其对林业行政执法绩效评估的有关程序和目标都非常熟悉,而且掌握着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术,并能使评估工作以比较严谨的方式进行。专业评估组织往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能在利益中立的前提下开展评估工作,其评估结果也更易获得各方面的认可。3. 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虽然不是林业行政执法的行政相对人,但他们同样受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深远影响,区域的界定并不代表林业行政执法影响的地域及人群。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评估中来,不仅仅提高人民环保的热情,并能监督执法者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为和谐社会建设献上一份力。

4. 大众传媒: 大众传媒以追求客观、准确为前提,凭借其及时性、公众性和公开性等特点,利用特殊的覆盖全国的信息网,较快地获取各种信息,传播事件的内幕,被誉为“第四权力”。它们还可以通过自身的直接评价间接地影响公民及其他评估主体对评估对象的总体性或局部性评价,因此其对林业行政执法绩效的评估具有更独特的意义。

三、林业行政执法绩效评估主体 AHP 模型构建

利益相关者能够影响组织,他们的意见一定要作为决策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但是,所有利益相关者不可能对所有问题保持一致意见,其中一些群体要比另一些群体的影响力更大,这样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便成为战略制定考虑的关键问题。由于不同的评估主体地位不同,利益诉求不同,其评估的视角也就不同,在评估中发挥的作用也不相同。如果评估主体搭配不当或是比例失调,必会影响评估的效率以及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因此,我们不仅仅要引入多元主体参与政府绩效评估,而且还要重视各评估主体之间的有效组合和合理搭配。

( 一) 构建层次结构模型

层次分析法 (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简称 AHP)是美国运筹学家 T. L. Saaty 教授于上世纪 70 年代初期提出的,是对定性问题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简便、灵活而又实用的多准则决策方法。它的特点是把复杂问题中的各种因素通过划分为相互联系的有序层次,使之条理化,根据对一定客观现实的主观判断结构把专家意见和分析者的客观判断结果直接而有效地结合起来,将一层次元素两两比较的重要性进行定量描述。而后,利用数学方法计算反映每一层次元素的相对重要性次序的权值,通过所有层次之间的总排序,计算所有元素的相对权重并进行排序。在此,我们根据林业行政执法绩效评估的利益相关主体,两两比较采用专家打分法,邀请的 10 位专家分别来自于林业管理部门、大学、专门研究机构,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拟从紧急性、重要性、效益性三个维度,构建的层次结构模型如图 1:

( 二) 构建各层次的判断矩阵

对每一层次各因素的相对重要性用数值形式给出判断,并写成矩阵形式,用以判断同一层次的元素对上一级元素的影响程度。

( 三) 计算重要性排序

运用 mceAHP 的计算软件,得出单层权重和一致性指标值:单层权重排序,见表 7 和表 8。2. 一致性指标。准则层的 CR = 0. 0332,方案层 CRB1= 0. 0206,CRB2= 0. 0571,CRB3= 0. 0610。

( 四) 一致性检验

为了保证应用层次分析法得到的结论基本合理,还需要对构造的判断矩阵进行一致性检验。若 CR <0. 1,说明一致性通过检验。根据上述已计算出的结果,即准则层的 CR =0. 0332,方案层 CRB1= 0. 0206,CRB2= 0. 0571,CRB3= 0. 0610,均小于 0. 1,表明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一致性检验通过。( 五) 确定权重总排序权重总排序见表 9。

( 六) 结果分析

通过上述计算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林业行政执法绩效评估的利益相关主体中,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应成为林业行政执法绩效评价的最为重要、具有成本效益性的评价主体,上级主管部门、同级人大和同级党委在林业行政执法绩效评价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下属部门及人员是林业行政执法绩效评价的次要评估主体,内部本科室人员在林业行政执法绩效评价主体中的地位不高,专家群体在林业行政执法绩效评价主体中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林政执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治理对策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对行为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国家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具体实现的活动过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将依法治林作为加快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的确立,体现了依法治林的重要性,赋予了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更加神圣的使命。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政是确保林业跨越、持久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依法治林的关键所在。《决定》将林业行政执法作为林业的四项改革之一,说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在相应的环节已制约着林业的发展,林业行政执法改革势在必行。

1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1多头执法,杂乱无序

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状况看,除林政部门作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代表其执法外,其他如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在执行林政处罚时都需要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由于这些单位大都是事业单位,办案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未取得合法委托或超越委托职权、职责范围的情况下,查处涉林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于打击违法行为,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1.2相关部门执法职权重合

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业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其享有林业刑事侦破权和森林法授权的林政处罚权。林政部门是林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是林业综合执法部门。林木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都是按照各自的职权,根据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履行各自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部门均有超出管理、委托职权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为,即使发现本不该属自己部门管辖的林政案件,也不按林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处理,而是违规行政,降低处罚标准。有的单位为了本部门小团体的利益相互之间不是互相补台,而是互相拆台,不能形成合力,从而失去了战斗保垒作用,不能够起到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从而失去了“严管林”的真正意义。

1.3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不健全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确立1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林业行政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而实际中,因政府机构改革,大部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立专门统一的林业法制机构,现行的林政股没有确实起到真正的审查把关、监督作用,致使林业各执法部门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扩展,使得林政执法的标准质量降低。

2治理对策

2.1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机构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业执法机构,统一负责林政案件的把关、审核、监督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以从根源上堵塞执法漏洞。通过考核、测评的方式,成立以森林公安为龙头、由林业主管部门的各股、站、室业务骨干组成的林业执法综合队伍,以更加有效地发挥森林公安机关这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的作用。

2.2加强执法制度建设

一是林业行政机关要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和过错追究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二是上级机关采取明查、暗访,结合查阅卷宗、开座谈会等方式,查摆、指导基层林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优缺点,使林业行政执法制度日趋合理。

林政执法范文第4篇

针对上述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林业部门提出了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促进严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指导思想,以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和依法兴林的目标。这一指导思想的确立,为林业行政执法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林业行政执法具体措施的完善。根据林业行政执法的需要,加快林业法律、法规的建设,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认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意义,在原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的基础上,黑龙江省颁布了两个条例的实施细则,这些细则在内容上赋予了林业主管部门行使超常规法律手段的权力。《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制定的直接目的有三个:一是使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和防治法律制度具体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二是在《森林法》已有的原则规定基础上,在法规的权限内增加相应责任条款,增加林业法律法规的约束力;三是进一步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减少执法困难。它的制定体现了国家和省对林业主管部门的高度信任,说明林业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承认。这部条例保持了林业政策和法规的连续性、稳定性,具有配套性好、针对性强、具备可操作性等特点,其颁布对林业行政执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监督队伍的建设。首先,应严格林业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严把入门关。按照《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排除林业行政管理机关随便进人的制度,同时将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全部列入国家公务员系列,对行政主体委托授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工作。通过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实行执法资格认定和持证执法制度。其次,应加强执法人员素质培养,提高执法水平。应促进执法人员不断加强学习和自身素质的提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加法律知识和丰富执法技能,采取定期抽查考试、证件每两年审查注册等方式,不断淘汰不合格行政执法人员。

法机构的集中归并,形成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三足鼎立的局面。简化行政执法机构,将木材检查、资源监督、林业工作站、野生动物保护等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合并,组建统一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如组建林业执法局,实现林业任务以及一般林业行政事务与林业行政执法的彻底分离,以减少不必要的开支,集中力量,强化执法,统一执法,避免不同执法机关之间的冲突,克服相互推诿的工作作风,集中力量搞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同时,立法机关还可以考虑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如行政执法法,明确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执法方式和执法责任,进而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林业的性质、特点和任务都决定了林业建设离不开林业执法。在"十一五"期间,一定要强化依法治林,彻底改变林业行政执法的形象,积极执法、坚决执法、严格执法,树立执法者权威,开阔执法视野,高度重视林业建设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促进我市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作者:隋丹张长青王思武工作单位:伊春市营林局

林政执法范文第5篇

1 林政案件发生趋势

2011 年上半年发生 24 起,与去年同期的 29 起相比,发生数量呈现稳中有降的趋势。分析其发生趋势,林业行政案件出现了“两头减少中间增大”的现象,即:重特大案件减少、农民个体违法案件减少,但企业法人违法和承包流转大户违法现象增加。

1.1 违法案件明显减少

一方面,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山林基本实行分户经营,“管好自家山,守好自家林”已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个体违法现象明显减少。另一方面,在推进林改的过程中,我县组织开展了“林政资源管理年”、“绿盾二号行动”、“绿剑 2011”行动等保护森林资源、打击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保持了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了重特大林业案件的发生。

1.2 公益林成为主要被侵害对象

林改后,村民管护私有林木的积极性提高,但作为公有的生态林、国有林和少量的村集体林就成了不法之徒侵害的对象,盗伐林木案件增多。1.3 林权纠纷问题突出由于长期的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利益等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林权纠纷调解不到位,且受传统的小农意识影响,少数村民存在“山绿了,眼红了”的不良思想,进行泄愤报复、故意毁林现象可能会增多。

1.4 经营大户违法现象增加

有些经营大户,不按森林经营方案和林业政策执行林木采伐,而是以市场为导向,木材价格上涨,就急于采伐。采伐指标受限时便出现少批多砍、先砍后批的现象。同时也出现了春秋季滥挖幼树的现象。

2 林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分析正宁县林业行政案件发生及其变化的趋势,不难看出是由客观与主观原因相互交织决定的。二者的不协调和不一致形成的惯性作用,导致了林业行政案件的频发,给林业生态建设带来很大危害。

2.1 林业行政执法难的客观原因

一是地方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的矛盾,政府干预导致执法难。一些乡镇政府、企业和建设单位在小城镇建设、修建公路、新农村建设等过程中,进行行政干预,纵容建设单位少批多砍、未批先砍、非法征占用林地,导致林业执法困难重重。 二是森林资源贫乏与社会对林产品需求日益增长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木材供应量不足,价格上涨,导致极少数人受经济利益驱使,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大肆盗伐、滥伐林木,谋取暴利,这是林政案件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2.2 林业行政执法难的主观原因

林政案件频发的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与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是密不可分的。主要表现在:一是执法队伍职能重复交叉。目前,我县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的有森林公安派出所、县林业工作站、森林植物检疫站、乡镇林业工作站等,由于执法单位多,职能交叉重复,工作中存在相互扯皮现象,管理上难以协调统一,交叉执法和重复处罚现象时有发生,加上执法监督工作没有跟上,造成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二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文化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理论水平和执法能力较低,执法程序不严格,执法随意性较大,执法犯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执法手段陈旧落后。长期以来,林业部门用于执法单位自身建设的投入严重不足,与林业事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不相匹配,基础设施陈旧,交通工具落后,缺乏基本的执法条件。而违法犯罪分子手段日益先进,交通工具现代化,作案形式隐蔽化。

3 林改后的林业行政执法理念

3.1 深化思想认识,转变思想理念

面对新的林业发展形势和需求,要求县乡林政执法人员要深入思考如何转变思维模式,把强化职业道德水平、岗位责任感、公平正义感作为检验其道德良知的重要尺度,将弘扬正气、执法为民、依法护林作为基本思想理念贯穿到整个执法活动中。

3.2 提升业务能力素质,促进全面发展理念

林业部门职工的业务能力建设是队伍建设的根本。广大林政执法人员要始终坚持学习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对《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本着掌握基本的、精通本职的、熟悉相关的要求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提高,不断加强对林业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提高。注重从执法实践中,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解剖,提高办案业务能力,以专业知识促进林政执法。

3.3 强化作风纪律建设,转变工作方式理念

作风建设是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要坚持把作风建设摆到重要位置。从强化队伍成员的命令意识和执行意识抓起,培养求真务实、秉公执法、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优良作风,形成严格公正、爱岗敬业、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和执法环境,营造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良好氛围。

3.4 增强廉政意识,转变行政服务理念

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公正无私是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前提。县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廉政规章制度,杜绝等违法行为,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强化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对违法乱纪行为和违反廉政纪律的人员和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查处。

3.5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转变得过且过观念

基础设施建设是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提高工作效能和水平的必备条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配置的原则加大县乡林政执法基础设施建设,抓好信息化网络建设、执法必需装备设施器材的配套建设、保证队伍形成强有力的执法能力,从而达到执法效能的最大化和最优化。

4 主要措施

面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新情况、新动态、新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适时开展严打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滥挖林木、乱征滥占乱建乱毁林地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4.1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实现分散执法向集中执法转型

严格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监督,严格执法纪律,实行错案追究和责任赔偿制度。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偷砍盗伐、乱砍滥伐、私挖乱占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目的,营造严肃有序的森林资源管理环境氛围。

4.2 进一步加强林业法制教育

坚持广泛深入地普及和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营造依法治林的良好氛围,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自觉、主动地依法维护和使用林权,认真履行和享有林权负有的相应责任,增强广大群众的林权意识。

4.3 严格征占用林地管理

制订完善的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解决经济建设与林地保护的矛盾,严格控制征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加强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案件的查处,减少林地的非法流失。

4.4 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和市场流通管理

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做到持证合法经营。要坚持定期登记清查木材的来源和流向,建立详尽细致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单位和个人档案,加强联系,准确掌握情况,确保木材经营加工的合法合理。

4.5 切实增强林地林木保护利用意识

坚持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创造积极宽松的林业发展政策环境条件,完善林权抵押信贷等投入保障措施和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群众植树造林、发展林果,让利于民,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植树造林热情和爱林护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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