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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产业论文

幼稚产业论文

幼稚产业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障条款;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

WTO的主要宗旨是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因此要降低关税,反对形形的限制贸易措施。WTO幼稚产业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援助而设计的,以体现多边贸易体制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它是WTO的“安全阀”之一,体现了对关税减让和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但援引该条款也必须符合特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探讨幼稚产业条款是否更具可行性,与其他保障条款相比是否援引条件更为宽松,对我国来说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WTO幼稚产业条款(infantindustry)的主要内容体现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之中,分为五个部分:引言、A节、B节、C节和D节,被学者们认为是专门的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只是其中的A节、C节和D节。其中的D节,广义上也属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范围,但只适用于西方工业国家中相对不发达的国家,而且自1948年以来从未被援引过,形同虚设,本文不加讨论。

一、关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的条文规定

GATT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基本概念是,发展中国家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援引第18条A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或援引第18条C节实施数量限制,但因此受到影响的国家可以获得补偿或进行报复。

1.1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WTO成员援引第18条A节,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实质条件:第一,成员必须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只要尚未完成工业化,均可认为属于“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据此,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均可视为第18条规定的“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中国亦属此列。第二,援引第18条A节的WTO成员需证明,其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是为了促进国内特定工业的建立,而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是实施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需要。实践中,如果某一特定产业的建立并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如果属于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所促进的产业,则不能援引本节的规定。GATT为这种情况作了另外的规定。客观而言,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要件并不高。只要制定了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发展中国家,都可满足上述两个实质条件。

(2)程序要件。

根据GATT1994的相关规定,援引A节的程序如下:①该缔约方首先通知缔约方全体其采取措施的意向;②该缔约方与拥有初谈权和其他与其有实质利益关系的缔约方进行谈判;③若谈判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要给予适当的补偿;④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后60天内经谈判没有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可以将此事提交缔约方全体。若后者认为,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是适当的,而且它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最大努力,则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其他缔约方不得进行报复;若缔约方全体认为,尽管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不适当,但已经为这种补偿作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它也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其他谈判参加方可以进行报复,即修改或撤销与该缔约方原来谈成的大致相等的关税减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拖延采取措施会对实施其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造成困难,援引第18条的缔约方还可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之后立即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这就说明,即使没有缔约方全体的事先授权,缔约方也可以采取有关行动,然后再进行谈判。这就增加了发展中国家使用关税措施的弹性。

1.2援引第18条C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本节允许发展中国家为经济发展的目的采取和关贸总协定不相一致的数量限制等措施,以保护幼稚产业。欲援引本节,缔约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前两个条件与援引第18条A节相近,成员须为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处于经济发展初期的国家,通过数量限制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须是为了执行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第三个实体要件是,只有在与总协定其他条款相一致的其他措施不可行时,才可实施数量限制。这个要求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精神是相吻合的。

(2)程序条件。

根据GATT的规定援引本节的程序如下:①缔约方首先应在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之日前30天内将其所遭遇的特殊困难和为克服该困难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缔约方全体。②如果该措施不涉及约束关税产品,缔约方全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也未要求进行磋商的,该缔约方可以采取拟定的措施。如果缔约方全体要求与其进行磋商,该缔约方应予以同意。③如果该措施涉及约束关税产品,则该缔约方应先同拥有初谈权和有实质利益的其他缔约方进行磋商,如果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即可以实施该措施。如果在通知后60天内未达成协议,但缔约方全体认为,该缔约方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一切可能的努力,并且其他缔约方的利益也得到了适当的保护,则该缔约方亦可采取拟定措施。

二、幼稚产业条款在现实中的运用

从WTO条文的规定来看,各种保障条款的适用条件均各不相同,不可替代。相对而言,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条件显得较为宽松。因为,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相比,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不需要以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为前提;与第28条的关税重新谈判相比,援引第18条B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既不受三年约束期的限制,也不会被WTO机构所阻断。而第20条的援引很少成功,第18条B节和第25条的援引条件变得难以达到。似乎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有优越之处,就此我们是否就可得出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具可行性的结论呢?既然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援引条件显得较为宽松,那为什么国际范围内反倾销案件急剧上升,各国包括众多发展中国家却纷纷采取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呢?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还得回到实际运用的效果中去考察,从实际操作的角度透视幼稚产业保护条款。

经过近半个世纪对GATT规则的修补与解释,尤其乌拉圭回合对例外条款采取收紧法网与严密条件限制以后,这些保障条款的性质和条款的适用,确实有很大变化。在GATT实际适用中,对幼稚产业条款的解释和程序规则上,遇到很大困难。首先,从第1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可以援引18条以背离GATT规则的条件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国,这些国家可以根据该条A、C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以及采取非关税措施。为了帮助对哪些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缔约国的理解,GATT对此做了进一步注解:“在考虑一缔约方的经济是否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时,缔约方全体应考虑这一缔约方经济的正常状态,而不应以这一缔约方的某项或某几项主要出口产品暂时存在特别有利条件的特殊情况作为判断的基础”。“所用处在发展初期阶段一词不仅适用于经济刚开始发展的各缔约方,也适用于经济正在经历工业化的过程,已改正过分依靠初级产品的各缔约方”。这一解释还是显得过于宽泛、含糊,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然无法确定地判断适用的标准。

在关贸总协定的实践中,为了克服第18条过于空泛的缺陷,采取两种解决方法:第一,结合第18条规定的标准,提出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等几项具体标准,综合加以衡量;第二,不是通过第18条的定义或其他标准解决,而是经过缔约方全体的非正式谈判为特定案件达成一份非官方名单。由此可见,解决因援用第18条的缔约国的适格问题并非易事。

其次,对“为促使某项工业建立”难作界定,也使得适用范围不清。再次,许多专家认为,第18条B节“为保证其经济发展项目能有足够的储备水平”在意思上完全可以把C节“促使某项工业建立”包括进去,没有必要再去界定C节所指的确切范围。最后,C节对申请审查批准手续的程序规定得非常周折、繁杂,其至要经“缔约方全体一致同意”(第17款),很难成功。

赵维田先生更尖锐地指出“至今尚为某些同志所津津乐道的‘幼稚工业’条款,实际上是‘此路不通’,不可再寄予幻想”,而认为反倾销是“最适合保护本国企业的手段”。

单从规定的表面来看,幼稚产业条款的条件确实相对宽松或说是更具有一些弹性,但我们确实不能忽视其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的困难,范围解释的模糊与程序的繁杂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适用。因而我国在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时也须慎重。

总的来说,我国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其一,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恢复缔约国地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仍不容质疑。中国现阶段的经济状况亦确实符合该条规定的“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和“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等要求。其二,我国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无一例外地涉及到了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我国完全可以以这些规划或计划为依据要求对有关产业进行保护。

幼稚产业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障条款;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

中图分类号:D922.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7-0111-02

WTO的主要宗旨是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因此要降低关税,反对形形的限制贸易措施。WTO幼稚产业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援助而设计的,以体现多边贸易体制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它是WTO的“安全阀”之一,体现了对关税减让和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但援引该条款也必须符合特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探讨幼稚产业条款是否更具可行性,与其他保障条款相比是否援引条件更为宽松,对我国来说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WTO幼稚产业条款(infant industry)的主要内容体现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之中,分为五个部分:引言、A节、B节、C节和D节,被学者们认为是专门的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只是其中的A节、C节和D节。其中的D节,广义上也属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范围,但只适用于西方工业国家中相对不发达的国家,而且自1948年以来从未被援引过,形同虚设,本文不加讨论。

1 关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的条文规定

GATT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基本概念是,发展中国家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援引第18条A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或援引第18条C节实施数量限制,但因此受到影响的国家可以获得补偿或进行报复。

1.1 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WTO成员援引第18条A节,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实质条件:第一,成员必须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只要尚未完成工业化,均可认为属于“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据此,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均可视为第18条规定的“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中国亦属此列。第二,援引第18条A节的WTO成员需证明,其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是为了促进国内特定工业的建立,而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是实施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需要。实践中,如果某一特定产业的建立并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如果属于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所促进的产业,则不能援引本节的规定。GATT为这种情况作了另外的规定。客观而言,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要件并不高。只要制定了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发展中国家,都可满足上述两个实质条件。

(2)程序要件。

根据GATT1994的相关规定,援引A节的程序如下:①该缔约方首先通知缔约方全体其采取措施的意向;②该缔约方与拥有初谈权和其他与其有实质利益关系的缔约方进行谈判;③若谈判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要给予适当的补偿;④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后60天内经谈判没有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可以将此事提交缔约方全体。若后者认为,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是适当的,而且它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最大努力,则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其他缔约方不得进行报复;若缔约方全体认为,尽管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不适当,但已经为这种补偿作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它也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其他谈判参加方可以进行报复,即修改或撤销与该缔约方原来谈成的大致相等的关税减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拖延采取措施会对实施其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造成困难,援引第18条的缔约方还可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之后立即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这就说明,即使没有缔约方全体的事先授权,缔约方也可以采取有关行动,然后再进行谈判。这就增加了发展中国家使用关税措施的弹性。

1.2 援引第18条C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本节允许发展中国家为经济发展的目的采取和关贸总协定不相一致的数量限制等措施,以保护幼稚产业。欲援引本节,缔约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前两个条件与援引第18条A节相近,成员须为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处于经济发展初期的国家,通过数量限制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须是为了执行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第三个实体要件是,只有在与总协定其他条款相一致的其他措施不可行时,才可实施数量限制。这个要求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精神是相吻合的。

(2)程序条件。

根据GATT的规定援引本节的程序如下:①缔约方首先应在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之日前30天内将其所遭遇的特殊困难和为克服该困难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缔约方全体。②如果该措施不涉及约束关税产品,缔约方全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也未要求进行磋商的,该缔约方可以采取拟定的措施。如果缔约方全体要求与其进行磋商,该缔约方应予以同意。③如果该措施涉及约束关税产品,则该缔约方应先同拥有初谈权和有实质利益的其他缔约方进行磋商,如果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即可以实施该措施。如果在通知后60天内未达成协议,但缔约方全体认为,该缔约方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一切可能的努力,并且其他缔约方的利益也得到了适当的保护,则该缔约方亦可采取拟定措施。

2 幼稚产业条款在现实中的运用

从WTO 条文的规定来看,各种保障条款的适用条件均各不相同,不可替代。相对而言,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条件显得较为宽松。因为,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相比,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不需要以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为前提;与第28条的关税重新谈判相比,援引第18条B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既不受三年约束期的限制,也不会被WTO机构所阻断。而第20条的援引很少成功,第18条B节和第25条的援引条件变得难以达到。似乎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有优越之处,就此我们是否就可得出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具可行性的结论呢?既然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援引条件显得较为宽松,那为什么国际范围内反倾销案件急剧上升,各国包括众多发展中国家却纷纷采取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呢?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还得回到实际运用的效果中去考察,从实际操作的角度透视幼稚产业保护条款。

经过近半个世纪对GATT规则的修补与解释,尤其乌拉圭回合对例外条款采取收紧法网与严密条件限制以后,这些保障条款的性质和条款的适用,确实有很大变化。在GATT实际适用中,对幼稚产业条款的解释和程序规则上,遇到很大困难。首先,从第1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可以援引18条以背离GATT规则的条件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can only support low standards of living),“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in the early stages of development)的缔约国,这些国家可以根据该条A、C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以及采取非关税措施。为了帮助对哪些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缔约国的理解,GATT对此做了进一步注解:“在考虑一缔约方的经济是否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时,缔约方全体应考虑这一缔约方经济的正常状态,而不应以这一缔约方的某项或某几项主要出口产品暂时存在特别有利条件的特殊情况作为判断的基础”。“所用处在发展初期阶段一词不仅适用于经济刚开始发展的各缔约方,也适用于经济正在经历工业化的过程,已改正过分依靠初级产品的各缔约方”。这一解释还是显得过于宽泛、含糊,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然无法确定地判断适用的标准。

在关贸总协定的实践中,为了克服第18条过于空泛的缺陷,采取两种解决方法:第一,结合第18条规定的标准,提出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等几项具体标准,综合加以衡量;第二,不是通过第18条的定义或其他标准解决,而是经过缔约方全体的非正式谈判为特定案件达成一份非官方名单。由此可见,解决因援用第18条的缔约国的适格问题并非易事。

其次,对“为促使某项工业建立”难作界定,也使得适用范围不清。再次,许多专家认为,第18条B节“为保证其经济发展项目能有足够的储备水平”在意思上完全可以把C节“促使某项工业建立”包括进去,没有必要再去界定C节所指的确切范围。最后,C节对申请审查批准手续的程序规定得非常周折、繁杂,其至要经“缔约方全体一致同意”(第17款),很难成功。

赵维田先生更尖锐地指出“至今尚为某些同志所津津乐道的‘幼稚工业’条款,实际上是‘此路不通’,不可再寄予幻想”,而认为反倾销是“最适合保护本国企业的手段”。

单从规定的表面来看,幼稚产业条款的条件确实相对宽松或说是更具有一些弹性,但我们确实不能忽视其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的困难,范围解释的模糊与程序的繁杂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适用。因而我国在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时也须慎重。

总的来说,我国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其一,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恢复缔约国地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仍不容质疑。中国现阶段的经济状况亦确实符合该条规定的“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和“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等要求。其二,我国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无一例外地涉及到了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我国完全可以以这些规划或计划为依据要求对有关产业进行保护。

幼稚产业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幼稚师资教育师资;考核

一、幼稚师资培养背景

在二十世纪20年代以前,我国对西方儿童心理学研究成果的介绍比较分散,缺乏系统的书籍。20年代以后,作为儿童心理学的专门译著才慢慢进入我国学者的视野,儿童心理学的发展也引起幼稚师范的培养课程,儿童心理学开始被列入幼稚师范学校的课程之中,引起其考核内容及其考核方式的一些变化;除此之外,在新文化和“”的影响下,人们对幼儿教育的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一些对幼儿教育、幼稚师资培养产生重大影响的思潮,必然也会对师资的考核产生一定的影响。

北洋政府时期外国教会占据了幼教师资培养的主导地位,尽管当时幼稚师范毕业生不多,但由于幼稚园数量较少,仍然供过于求,幼稚师范毕业生大多改任小学教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由于幼稚园教育平民化思潮的影响,幼稚园数量迅速增多。幼稚教育的发展相应地推动了幼稚师范的发展,培养师资机构迅速增多。但是无论从人数、课程、或实地施教现状而言,都不能满足当时我国幼稚师范的要求。为了造就大量优质优质教育师资,加强对幼稚师范的管理和推动幼稚师范教育的发展,国民政府在1932年颁布的《师范教育法》和1933年由教育部颁布的《师范学校规程》中,对幼稚师范学校的管理、教学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文章主要针对幼稚师资在培养中的考核和认定方式进行一些探讨。

二、幼稚师资考核方式

1.入学资格考核

北洋政府时期,由于各地幼稚园增加得很多,带动了大量的幼稚师资培养机构的设立,但是各处所设的幼稚师资养成学校程度不一,有的幼稚师范学校投考生以师范或中学毕业生为合格;有的招收初中毕业生;而有的学校竟有小学肄业生。南京国民政府为了更好的实现幼稚教育普及化,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幼稚师资服务于幼稚教育,对于幼稚师范学校学生的入学资格做出了统一的要求,1932年的《师范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师范学校,及其幼稚师范科,入学资格,须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初级中学毕业……均应经入学试验及格”,虽然我们不能以入学资格的高下,来判断将来学业的优劣,但是南京国民政府对于幼稚师范生的入学资格做出这样统一的规定,无疑更好的保障了优质的幼稚师资的培养。

2.学期期间考核

1932年教育部公布的《师范学校规程》中规定了平时考核包括日常考核,临时测验,学期考试这几种方式。(1)日常考查的形式是较为多样和灵活的,规定了总的考查方式并说明各科可以根据学科本身性质选择用之,考查的方式包括:口头问答,演习练习,实验实习,读书报告,作文,测验,调差采集报告,其他工作报告,劳动作业这些项目。(2)临时试验,“由各科教员随时于教学时间内举行,不得预先通告学生,每学期每科至少举行二次以上”。(3)学期考试,学期考试也就是我们现在实行的期末考试“于学期终各科教学完毕时,就一学期内所习课程考试之,考试前得停课一日至二日,备学生复习”。

3.毕业考核

毕业考试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学校毕业考试另一部分是国家统一的毕业会考。规程中指出“毕业考试于规定修业期满后,就全部课程考试之”,这就是在学生学习期满后,有各个学校自己组织学生进行的毕业考试。同时,为了保证幼稚师范毕业生的合格率,国家于1935年4月教育部公布《师范学校学生毕业会考规程》,对于幼稚师范生实行了会考制度,在学生毕业以前,参加国家统一的重要科目考试,会考成绩占毕业成绩的50%。会考三科以上不及格者应令留级,一科或者两科不及格者,可先行服务,并有两次参加该科下两年会考的补考机会,考试及格后才能毕业享有正式的服务资格。幼稚师范生只有经过统一的会考,才能顺利的从幼稚师范学校毕业,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激励学生努力学习,从而保证了幼稚师资的质量,但同时也给学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负担。

三、关于幼稚师资考核的评价

民国时期是我国师范教育走向近代化的重要时期,随着教育宗旨的更新和整个学校教育制度的变化,通过对清末师范教育的改造而谋求制度的正规化,师范教育的改革,有为民国时期幼儿教育的迅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虽然在北洋政府时期由于政治的不稳定和经济的薄弱幼稚师范教育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得到人们的重视,发展也比较缓慢,但是通过陶行知、张宗麟等教育家的极力倡导,和政府的逐渐重视,幼稚师范有了明显的进步。上述对于幼稚师资的考核方式,是南京国民政府改革幼教师资培养的一部分,通过对入学资格的考核、学校学习期间的各种考核、毕业考试及幼稚师资的认定等这一系列严密的师资培养考核制度,体现了当时政府对于幼稚教育、幼稚师资培养的重视程度。由于当时社会动荡、教育管理混乱,各学校的设置与水平相差悬殊,学生毕业程度也参差不齐,因此,通过举行统一的考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进教育效率、统一毕业生学业程度。既是培养高质量幼稚师资的重要保障,也为幼稚教育在我国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友芝,李春年.中国近现代教育史参考资料[M].北京:教育出版社,1980.

幼稚产业论文范文第4篇

近代湖北学前教育发学界第一声,既奠定了湖北学前教育的发展雏形,又进一步巩固了湖北新式教育的领先地位。

(一)全国第一所公立幼教机构 湖北幼稚园

1903 年春夏之际,湖北巡抚端方在张之洞的大力支持下,在武昌筹办湖北幼稚园,正式开启了我国学前教育近代化的序幕。该园是在学制系统未予接纳的情况下,创办的第一所公立幼儿教育机构。筹办中,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聘请师资。由于当时国内尚无专才可选,端方专程从日本请来3 名保姆教习参与筹创。为首者为户野美知惠,她毕业于东京女子高师,又有留校任教的经历。9 月,湖北幼稚园正式招生,园长由户野美知惠担任。园内除设有开诱室、训话室、游戏室、陈列图书玩具室外,还于室外开辟游戏场,场内土垒游戏山,山上建有游戏亭,树木花草也一应俱全。该园的师资与设备等,在当时的中国首屈一指。1904 年1 月清政府颁行《奏定学堂章程》,定幼儿教育机构为蒙养院,首次确立了学前教育在学制中的地位,并要求蒙养院须附设于育婴堂或敬节堂。由于湖北幼稚园开办在前,章程的颁行在后,为与学制系统保持一致,总督府在湖北幼稚园附近增设武昌模范初等小学堂。9 月,武昌模范初等小学堂建成开学,湖北幼稚园于是更名为武昌初等小学堂附设蒙养院,简称武昌蒙养院。

湖北幼稚园的开办创全国幼儿教育机构之先河,使中国学前教育冲破了家庭教育的樊篱。诚如湖北巡抚端方所言,鄂省风气开通在先。全国各地均以此为模范,参酌《湖北幼稚园开办章程》设置幼稚园,形成了兴办幼儿教育机构的热潮。例如,1904 年初,上海务本女塾校长吴馨创办了上海公立幼稚舍。此幼稚舍确立以保卫儿童健康为主,以诱启知识为辅,并不多读蒙书,来学者幸勿专求文字的宗旨,与湖北幼稚园有的办园旨趣颇为一致。与上海公立幼稚舍同步闯入幼儿教育殿堂的,还有京师第一蒙养院。除影响省域外,湖北省内的州县,亦纷纷设园招收幼儿。据宣统二年(1910 年)统计,湖北女子两等学堂内,便设省城蒙养院,教师由女子学校教员兼任,共有2 个班级,幼儿84 人。宜都县设官立蒙养院1 所,有专任教师4人,在园幼儿42 人;长阳县在城内中街仁义里两等小学堂内设蒙养院1所,教师由两等小学教员兼,在园幼儿24人。

(二)全国第一部幼教法律《湖北幼稚园开办章程》

在仿照日本学前教育体制的基础上,《湖北幼稚园开办章程》(以下简称《章程》)逐步成型,从理论上勾勒出湖北幼稚园的轮廓。由于是在日本教习户野美知惠主持下拟订的,无论是幼稚园的教育宗旨还是教学内容,都和日本在一八九九年(明治三十二年)公布的《幼稚园保育及设备规定》中的完全一样,甚至对幼儿的教学内容都有日语一项。其受日本的影响,可想而知。[3]《章程》中明确指出,幼稚园因家庭教育之不完全而设,专辅小儿自然智能、开导事理、涵养德性,以备小学堂之基础。其设园旨趣为:一、保全身体之健旺,体育发达基此;二、培养天赋之美材,智育发达基此;三、习惯善良之言行,德育发达基此。总体而言,《章程》强调幼稚园办理主旨为重养不重学。《章程》拟订了七类课程:(1)行仪行为方式的培养;(2)训话教员对幼儿的训导;(3)幼稚园语幼儿言语训练;(4)日语简单外语的学习;(5)手技制作小手工;(6)唱歌歌谣、舞蹈的学习;(7)游嬉游戏及游览。这些科目的设置既体现了中国传统教育中重视行为规范的培养,也体现了西方幼儿教育中重视幼儿语言、

动作技能的训练,符合幼儿身心规律。

《章程》还对招生及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明确规定招收五六岁的幼儿,一年毕业;另招收四岁左右的幼儿,两年毕业,毕业后升入该园的初等小学堂幼儿需健康聪慧,有疾病或身体羸弱者一概不收;幼儿入园须有引证人作保,且登记族贯姓名、出生年月、父母或引证人姓名住所(如住所有变需告知学校)。在管理方面也非常详细,幼儿生病或有事超过三天不能来园,应向学校说明事由。如果要退园,须由父兄及保证人申明缘故。幼儿如患恶疾,应立即退园回家医治。同时,对收费亦有明确规定:幼儿只需备餐饭,一切服装、图书、保育物品,均属官备。本省幼儿入园免交学费,外省小儿入园每月须缴纳学费洋四元,首月学费限于受业后五日内,由其父兄或引证人缴纳;其每月学费则以初十为限。值得一提的是,《章程》还规定:幼稚园添设保育科,本科生徒赖有实地练习保育之方,请求保育,庶有经验。幼稚园充当实习场所,主动担当培养有经验的幼稚园教师的职责,也是开风气之先。可见,《湖北幼稚园开办章程》对设置宗旨、课程设置、管理制度等基本要素都做了相应规定,使初创期的学前教育有章可循,走上制度化的轨道。1904 年2 月,《湖北幼稚园开办章程》在当时颇有影响的《东方杂志》第1 年第11 期全文刊载,以供全国教育界学习借鉴。

(三)全国第一个幼师培养机构女子速成保育科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湖北幼稚园附设保育科,全称为女子速成保育科。保育科所榜示如下:

幼稚园为蒙学堂之本,保育科又为幼稚园之本,故办蒙学堂、幼稚园,必须先办女子速成保育科。诚以此科成后,家庭教育由此兴,学校教育之施功亦因以易,所关实非浅鲜。今将各府投考女生,命本科监督任令会同堂长就试文义,取其文理清通者,为正额前列,粗通者后之,定六十名;其文理未顺而有志向学者,录为旁额十名,即旁听科是;再次则为备取三名,暂不入堂听讲。正额有缺,旁额补之;旁额有缺,备取补之。该榜示将设置保育科的性质、重要性及如何招录都作了说明,类似于当今的招生简章。湖北幼稚园附设保育科的开办,是在1904 年2 月。当时招收青年妇女达六七十人之多,由日本教习讲授必要的保育知识,是中国成批培养幼教师资的创举。由于此时在公立学校领域尚未开放女禁,故女子结队入学便成为当时轰动一时的地方新闻,不仅引来路人的围观,甚至多有好事者尾随至学校,并与学校门卫发生纠纷,从而被守旧派指责为离经叛道之举。封建遗老遗少或上书攻讦,或撰文诋毁。迫于各方压力,官方遂于1904 年秋明令,原设幼稚园内附设之女学堂,即行裁撤,有愿学习女子师范、家庭教育及保育教导幼儿之事者,准其分别附人敬节、育婴两学堂内一体教授,每堂不得过三十名;其未出嫁之室女,即勿庸附人此两学堂,以示限制而昭区别。当湖北幼稚园于1904 年9月依制附设于武昌模范初等小学堂后,所附女子速成保育科即行停办。其中已婚女子多转入敬节学堂和育婴学堂;而未婚女子,则又待字闺中。中国第一所学前教育师资培养机构就这样夭折了,但是其在培养幼儿专业师资方面的有益尝试,却在中国教育发展史上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从幼稚园的设立到《湖北幼稚园开办章程》的颁行,再到女子速成保育科的开办,湖北学前教育体制的雏形已基本构建完成。这个体系的建立对于中国系统学制的影响,是无可限量的;对于湖北新教育系统的形成其贡献是不言而喻的。诚如湖北巡抚端方在光绪三十年(1904 年)二月在奏折中所言:近日中外教育家,往往因过鄂看视学堂,半皆许为完备,比较别省所立,未有逾于此者。此湖北省筹建学堂,次第开学之实在情形也。湖北学前教育开全国风气之先,堪称中国教育史上的空谷足音,打破了数千年幼儿培养以家庭为单位的格局,最早实现幼儿教育的社会化、学校化,符合世界学前教育发展的潮流。湖北学前教育的启动是中国学前教育近代化发轫的重要标志,既是中国教育近代化的产物,也是向东西洋学习的结果。湖北学前教育在全国的领先地位的确立,正是张之洞督鄂期间的重要成就之一。

二、张之洞重视学前教育的社会背景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世界资本主义市场的一部分,封建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逐步解体,加上洋务运动期间创办的民用企业成长壮大,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得到初步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得资本主义国家都忙于战争而无暇东顾,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出现了短暂的春天,得到了迅速发展。纺纱厂、织布厂、缫丝厂等数量的激增,需要大量的廉价劳动力。为了维持生计,许多妇女纷纷走出家门,赚钱养家,这使得她们的家庭角色和社会地位渐渐地发生变化。幼儿由母亲亲自教养的传统幼教模式受到挑战,在家庭之外建立和发展社会幼教机构成为近代学前教育的一般趋势和时展的必然要求。长期从事洋务事业的张之洞敏锐地洞察到了这一时代要求,逐步将学前教育也纳入到新式教育体系当中。

幼稚产业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澳门;幼儿教育;现况;教育制度;师资培育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0)04-0025-04

一、继往开来的教育制度

澳门回归祖国后,特区政府对教育的关注及投入显著增加,先前由葡萄牙政府于1991年制定的《澳门教育制度》已不适应特区的教育发展,因此,新的适应澳门教育发展的教育制度《非高等教育纲要法》(以下简称为《纲要法》)在2006年12月应运而生。〔1〕从整体思路看,《纲要法》有几点值得注意。其一,制定了落实十五年免费基础教育的时间表①。免费教育的范围为公立学校及免费教育学校网络②内的正规教育,包括了3年幼稚园、6年小学、3年初中和3年高中教育。其二,《纲要法》把官立学校改称为公立学校,以淡化先前葡萄牙政府所营造的教育机构的官方色彩。其三,《纲要法》突出说明了教育总目标以及各阶段教育的课程与教学指引。其四,《纲要法》把持续教育这一领域分得更细,更贴切地反映了特区目前的教育格局,同时也表明了特区政府对终身学习这一理念的大力倡导。

《纲要法》对幼儿教育的价值取向也作了阐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要点。一是依据《纲要法》,视幼儿教育为正规教育的第一阶段。二是在具体表述幼儿园教育目标时增加了一些合乎时代需要的内容。例如:培养幼儿的合群习性,培养幼儿初步的环保意识等。这些新增加的目标内容说明教育部门洞察到了一些世界性的社会发展议题。三是鉴于过去有不少幼稚园自设留级制度很可能损害幼儿的身心健康,《纲要法》第三款明确说明幼稚园在没有得到家长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强行让幼儿留级。四是单独设立有关家庭教育内容的条文,这表明教育部门对家庭教育和家园合作的重视。

虽然《纲要法》对幼儿教育的阐释不是特别多,但意义深远。首先,把幼儿教育视为正规教育的第一阶段,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一直以来以为的正规教育(formal education)由小学教育开始的观念。当这一观念普遍为民众所接受时,相信有更多的人会充分认识到幼儿教育的重要性和独特价值。其次,增加的条款跟澳门幼儿教育现状密切相关,比如一般民众不重视幼儿教育、家长往往把教育孩子的责任推给教育机构、孩子的团结合作精神较欠缺等等。可以说,《纲要法》是澳门回归祖国后在教育领域推出的一项继往开来的制度。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幼儿教育现状

1.幼教机构

澳门的幼教机构大致可分为托儿所及幼稚园两种。前者收托年龄为3个月至3岁前,后者为3岁至6岁。几乎所有托幼机构都提供全天的服务及课程。根据2008年澳门政府统计资料,澳门有32间托儿所①及55间幼稚园②。〔1,2〕根据澳门教育暨青年局统计,2007/2008学年幼儿数为9065人,幼儿园教师人数为501人,〔3〕私立幼教机构(包括营利和非营利)主要由私人、社团或教会开办。非营利幼教机构必须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说明其收入是如何运用于机构运作的,据此可得到政府的津贴。可见,澳门的幼儿教育主要由民间力量来承担,但政府通过相关制度加以监管和资助。这种管理体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部门的分工。澳门的幼稚园由教育暨青年局管理,托儿所则由社会工作局管理。众所周知,幼稚园有更明显的教育机构特点,托儿所则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在师资要求上,幼稚园的教师必须具备教育暨青年局认可的合格学历(最低要求是中学毕业后接受三年专业培训),托儿所则没有学历或专业培训的要求。关于托幼机构的设施设备,教育暨青年局及社会工作局各有各的标准。

(2)提供课程体系的参考。虽然在回归以前,澳门的幼儿教育未被视为正规教育的组成部分,但回归前的教育暨青年司(教育暨青年局的前身)出版过系列的教学、学习组织计划书和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预备班大纲,并以此作为幼稚园开展课程与教学工作的参考。〔4,5〕当时,澳门的各幼稚园都有各自的课程。社会工作局直到2004年才开始对托儿所的教育活动内容进行探讨并试图建立托儿所的课程体系。由于澳门大部分的幼稚园及托儿所属私立机构,因此,教育暨青年局和社会工作局所建立的课程体系只是作为各园开展活动的参考。

2.师资的培训制度

《纲要法》第八章涉及教育机构的人力资源问题,第四十二条具体说明了人员培训要求。它将师资培训分为职前和在职两部分,并说明前者的目的是帮助教师获取专业资格,后者的目的则是为在职教师提供专业培训机会以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此外,《纲要法》第四十一条强调幼稚园教师应通过参加培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政府承诺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条件和资源。这些内容反映了特区政府对持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的重视。在特区,一般来说,由澳门大学教育学院负责教师的职前和在职培训,圣若瑟中学也开设两年制的幼稚园文凭课程,澳门高等校际学院则不定期地开设一年制的教育学课程,〔6〕教育暨青年局还委托内地南京师范大学为澳门提供园长离岸培训课程。

目前,澳门大学教育学院是澳门最具规模的幼教师资培训基地。澳门大学教育学院曾于1995年开始为职前学员开设为期三年的日间及夜间课程,称为教育科学高等专科学位课程(1995~2005年),已完成两年文凭课程的在职教师可以直接进入该课程的第三年学习阶段。为了持续提升澳门在职幼稚园的专业水平,澳门大学教育学院于1999~2007年连续开办属性为第二阶段培训的两年制补充(夜间)学位课程。完成教育科学高等专科学位的在职学员可以通过继续修读第二阶段的补充课程获取教育学士学位,获得高等专科学位的毕业生则必须在成为正式幼儿园教师后才能报读第二阶段的课程。从2005年开始,澳门大学教育学院开设了四年制教育科学学士学位课程,更加系统地开展幼稚园师资培养工作。

3.澳门师资培训课程的重点

现在,澳门大学教育学院的学前教育学士学位课程设置主要根据Lee S. Shulman的观点。Shulman(1987)〔7〕认为,教师要想在教学工作上有卓越的表现,知识领域(domains or categories of knowledge)的储备要深且广。他把一些教师只会照本宣科的现象归究为他们知识领域储备上的不足。Shulman同时关注到,教师的思考模式是教与学成功与否的关键条件之一,他认为,教师的思考模式往往决定了他的教学形态,并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思考模式。此外,该学位课程的设置还借鉴了技术观和批判的分析观等相关理论。〔8〕该理论认为,教学法是师资培训课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培养具有批判思维能力的教育工作者是课程设置的一个重要目的。教师应该具有分析及解释能力,为最终培养出具有分析和批判思维能力的一代新人作出贡献。

4.师资培训的现状

(1)职前培养

澳门大学教育学院幼教师资培养方案的课程由五部分组成,分别是通识教育、教育专业基础、学科知识、学科教学及教学实习,详见下表。

相较以往的课程结构,本课程结构最突出的变化在于实习和研究两方面。除了保留最后一年(即第四年)为全年实习时间之外,本课程安排的实习时间整体上有所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参观学习以及微格教学(micro-teaching),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适应未来课堂教学需要。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不再进行行动研究和撰写论文,而改为学习系统的教育研究理论。其次,本课程加大了体育、艺术科目的学分。同时,学生还要学习一些旨在提高个人素养的科目,例如思想方法、个人及社会教育、中国及澳门文化内容等。

澳门的幼教师资培养方案并没有包含新入职教师导入阶段(induction period),学生在完成第四年的实习并且取得各科合格成绩后,便可获取由澳门大学颁发的毕业证书,同时得到教育暨青年局的教师资格认定书,之后可以直接进入澳门的幼稚园做教师。至于幼稚园是否会自设新入职教师导入计划,则是另外的问题,在此不作深入讨论。

(2)在职进修

相较职前师资培养工作,澳门特区政府对在职教师的进修投入较大且方式多元化。

一是提供脱产培训机会。根据《纲要法》,政府提供在职教师脱产带薪进修机会,但申请人必须任教十年及以上并由校方推荐及教育暨青年局批准。

二是实施学校优化计划。该计划规定,各学校(包括幼稚园)均可向教育暨青年局申请校内教员培训经费。培训人员、培训形式及经费使用方法可由校方自行决定,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助。

三是组织外出参观与交流活动。为了拓展教师的视野,教育暨青年局定期举办各种交流活动,鼓励教师到境外参观。近年来,组织过赴日本、新西兰以及我国台湾、江苏南京、北京、上海等地的交流活动,费用全部由政府支付。

四是开设短期课程及讲座。在职教师可以利用暑假修读澳门大学教育学院及其他教育机构开设的暑假在职教师培训课程,参训教师只需自负报名费。如,教育暨青年局曾委托北京师范大学为澳门开设骨干教师培训课程,期望通过培训带动澳门幼稚园的课程教革。此外,教育暨青年局还通过各种途径为在职教师举办各种不同主题的专题讲座,例如创造力在教育中的作用、音乐课程的理论与实践、体适能的教与学,等等。

5.展望澳门幼教师资培训工作前景

根据澳门未来一个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澳门的幼教师资培训工作主要集中在职前的基本训练和在职的专业发展两个方面。为促进澳门幼教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澳门大学教育学院已于2009年开设了澳门地区首个与幼儿教育相关的硕士课程,希望能吸引幼稚园行政人员、教师乃至家长来报考研读。该课程覆盖0~8岁儿童的教育和保育两方面内容,较充分体现了人的可持续发展教育理念,包括开展多元文化教育、建立个体与社会的良好关系、关注健康教育等。〔9〕

当然,澳门的幼教师资培训工作在不断提高水平的同时,也面临不少挑战。

一是面临行业的市场竞争。今天,澳门的产业已由从前的造船业和纺织业转变为以业为龙头的旅游业及会展业,部分在职教师选择离开幼教行业寻找其他行业的工作机会。另外,澳门年轻一代对幼教专业的认同感明显下降。例如,虽然每年报读幼教师资在职培训课程的学员数量大致稳定,但素质却参差不齐。

二是面临课程结构的考量。在澳门幼教师资培训课程的重整工作中,实习安排仍然是一个大问题。以往大四学生全年都在幼稚园实习,几乎不与导师联系,而各幼稚园对实习生的指导方法和形式也各不相同,这样的现状难以保证实习生的实习质量。因此,如何设计和安排学生第四年的实习工作以及其他连带问题尚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是面临师资培训课程老化的问题。任何阶段的师资培训课程都有自身系统化和制度化的特性,很难对当下所有相关的社会新问题作出及时准确的反应,学生或在职教师在接受培训的过程中仍可能对很多专业问题难以把握,怎样使幼教师资培训课程最大程度地与时俱进,还需要相关研究人员不断地深入研究与探讨。

参考文献:

〔1〕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工作局.2008年澳门教育统计〔EB/OL〕.〔2007-08-30〕.ias.gov.mo.

〔2〕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暨青年局.学校资料〔EB/OL〕.〔2008-12-07〕.dsej.gov.mo.

〔3〕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暨青年局.统计资料〔EB/OL〕.〔2007-08-30〕.dsej.gov.mo.

〔4〕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暨青年司课程改革工作组.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预备班大纲〔S〕.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司,1999.

〔5〕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暨青年司课程改革工作组.幼儿教育第一年教学/学习组织计划〔S〕.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司,1999.

〔6〕澳门高等校际学院.相关文件〔EB/OL〕.〔2008-06-30〕.gaes.gov.mo.

〔7〕SHULMAN L S.Knowledge and teaching: Foundations of the new reform〔J〕.Harvard Educational Review,1987, 57(1):1-22.

〔8〕颜秉.社会变迁中教师应具有的教学专业知能〔M〕//中国教育学会.社会变迁与教育发展.台北:台湾书店,1991:439-458.

〔9〕UNESCO.Educat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nettrainingworkshop〔J〕. Bangkok, Chulalongkorn University,2007,(8):21-24.

Developing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in Macao SAR

Huang Jingying

(College of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Mac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