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人我不分

人我不分

人我不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影视作品;人物造型;重要性

在我们如今的生活中,影视作品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影视作品在能满足人们精神生活需求这一诉求上是最为有效的方式。我们直接的看到影视人物造型设计具有非常明朗的直观性和可视性,而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设计决定着观众对影视作品的第一印象和最直观的感受,因此人们就会对影视人物造型设计提出了更为迫切的需求。从事影视工作的工作人员们为了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审美需求,在人物造型设计上不断创新,不断追求多变和多元化,使作品的表F力更加有展现力和张力。

在现在出现的各异的影视作品中,人物造型设计的角色化、具体化以及专业化是最为基本的艺术视觉语言,写实造型设计和写意造型设计是当代影视人物造型设计的两大创作手法,两者在人物的造型设计上都有自身的优点,伴随着人们审美水平的不断提高,影视工作者们需要将角色塑造的更为立体,人物更加丰满,这样,一部影视作品的成功才能获得更大的认可。而刚上映的由冯小刚执导,范冰冰领衔主演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通过惟妙惟肖的人物塑造和对情节松弛有度的把握,使这部影片获得了观众的认可。

在影片中,女主人公李雪莲是底层女性的象征,她有着拧巴固执的性格,她追求真实,执着于在人群中认证自己的身份,最后在历时二十年的近乎“闹剧”的告状中,尝尽艰辛,青春耗尽,家园荒芜,众叛亲离,孤老终生。在固执地走在告状路上,一路上风餐露宿,挨冻受饿,被关押被恐吓、被欺骗、被围堵,吃尽了苦头,但李雪莲从未放弃,这种执拗的性格造就了她悲惨性的命运。

为了塑造女主人翁李雪莲的农村妇女形象,范冰冰一改往日的华丽妆容,衣着朴素,蜡黄的面容和高粱红的脸蛋,极具地方色彩,将该形象塑造得惟妙惟肖。在影片中,李雪莲最具特色的造型是蓬头绾发,身穿格子衣和绿坎肩、戴着花围巾和红袖套,脚上的雨靴满是泥土。这是她告状前二十九岁时的模样,虽然造型极具农村妇女的特点,但在一个姣好的年纪,其风韵十足。在上访过程中的一个场景,倾盆大雨,一叶竹筏驶到江边,李雪莲蓬乱的头发,身披塑料雨衣,头戴蓑笠立于垡头。这一造型深刻的反映了李雪莲在上访过程中的艰辛与劳苦,形单影只,与开始的形象相比,多了一份执着与坚持。影片的后半段,在长达二十年的上访告状上,奔波、劳累、饥饿、生病等,使得四十九岁的李雪莲未老先衰。这一过程在人物造型上也有相应的变化。这时的李雪莲是蜡黄的面容,齐耳的短发,身穿紫色中长棉袄,戴着方格长围巾,已然没有了当年的风韵。该造型不仅反映出了时间的流逝在人物形象上的烙印,而且显示了人物在二十年间为了所谓的“坚持”,所历经的艰辛,受过的煎熬,同时也彰显了影片人物坎坷的命运。生动形象的人物造型是人物性格的外在体现,造型的变化彰显着故事情节发展的与人物的生活经历。

一部影视作品的形象造型,不仅要理解作品中影视形象对电影表现的重要性,并且要能够熟悉服装设计的理论,而且能够根据不同演员的形象构成及其要素,通过对其脸型发型以及身体线条与服饰线条,人体肤色与服色的分析,为影视人物进行多维的形象塑造,从而设计出符合影视作品所要体现的个性特点的,有鲜明时代烙印的,艺术与专业相结合的影视人物形象,为观众呈现更加完美更加有标志性的视觉享受。

参考文献:

[1]彭吉象:《影视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

[2]彭吉象:艺术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何娟:浅析舞台人物造型中的服饰艺术语言,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

人我不分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保障人权;如实回答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81-01

一、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实践中的冲突

(一)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的冲突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条款,与第117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冲突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而第117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义务,该条为义务性规范,就是义务人必须遵守、履行的,不得放弃的,否则可强迫执行。如实回答的义务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附加了两个义务: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义务和如实回答不作虚假陈述的义务。这里的必须如实回答的义务具有强制性,显然两者是相冲突的。很多学者都有不同的看法,如陈光中教授在电视讲话中答到:“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强调的是“强迫”二字,它并不反对一个人自证其罪。如实回答的义务并未取消,不得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鼓励自愿供述其实不冲突”。此处说的是“鼓励自愿供述”,而法律条文却是“应当如实回答”,这两者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鼓励”是一项权利,表明行为人可以自由选择行使还是放弃这一权利,而“应当”是一项法定义务,表示行为人必须履行不得放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说明收集证据不得采用强迫等非法手段,而第117条作为一条义务性规范,必然需要强制手段作为保障,否则该条款将毫无意义。一条是禁止强制的规定,一条是需要强制作为后盾,这就是它们彼此矛盾之处。

(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冲突

根据这一原则,刑法中确立了如自首、立功、坦白等在内的一系列刑罚。这一政策的适用使得那些选择无罪辩护和保持沉默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坦白从宽”的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改而受到量刑上的折扣,表面上,这是一种自愿的选择,在法律上这种宽大处理是可以接受的,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这一政策在事实上是不自愿的选择。面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他们在一种证实自己有罪会得到宽大处理、抗拒会得到较重处罚的心态的支配下作出的选择。诱惑他们为获得量刑上的优惠而放弃自己的无罪辩护权和拒绝供述犯罪事实的机会,此外,我国司法现状也让他们恐惧公权力的实施,在自己有机会的前提下想要尽力减轻处罚来避免为止的司法程序,加之我国法院长期以来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作为量刑依据,嫌疑人、被告人为了从轻处罚大多会选择供述罪行。这些压力会导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他有罪”之间的冲突。然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只是政策,并不是法律,它无法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威相对抗。

二、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原则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完善录音录像制度

对侦查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和录像的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为了预防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进行录音录像能有效的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有助于防止侦讯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欺骗或引诱等违法方式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实自己有罪。然而这一规定还是有一定的缺陷,在普通刑事案件中规定的是“可以”进行,也就是公权力机关可以录音录像也可以不录音录像,这一自由选择权弱化了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因此在录音录像过程中应当保持其完整性,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这样才能更好的预防刑讯过程中的刑讯逼供。

(二)赋予嫌疑人沉默权

沉默权是源自英国,最早存在于英美法系中,源自古老的英国谚语“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根据我国国情,进行选择性的吸收、转换沉默权制度的相关规定。沉默权的外部表现是沉默,是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人在特定情况下的作证义务,否定警察强迫犯罪嫌疑人提供证言的合法性。在审判阶段中,对于沉默权的告知义务来说是由审判长对被告人明确告知,如果被告人同意书中的某些内容,那么对于被告同意部分不再按照第一审程序和证据,进行辩论,而由法庭直接认定;如果被告人不同意,那么对不同意的部分进入一般的一审程序。那么在这一审判过程中,保持沉默的被告人对控方的证据就无权辩驳,只能由其辩护人进行辩护。一旦对控方的指控提出意见,那被告人就要回答控方提出的有关涉罪的问题。沉默权制度其实是直接保护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权利,它更加直接的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三、结语

由于中西方历史传统、政治制度、文化背景及法治发展的不同,中国化的禁止自证其罪原则还将在未来实践运用中面临许多的挑战,也会给社会各界人士带来更多不同的解读,但这毕竟是我国证据法学上的又一进步,这一制度在相关司法解释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下必然会为中国司法进步带来巨大的动力。

参考文献:

人我不分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不可分之债;连带之债;债的标的;债的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如下类似问题,比如说,如果甲乙二人约定为丙表演一出双簧,假设甲乙并未明确约定对丙连带地负责,甲乙与丙之间的债是什么性质呢?如果甲不愿意履行,乙可以一个人继续履行吗?如果丙只是向甲提出了履行请求,甲是否有权利要求和乙一起履行呢?如果因甲乙任意一人或双方的原因使原债无法履行,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甲乙二人是否要对丙负连带责任呢?可以很容易地看到,在这个案例中,只要任意一个债务人不愿意履行,双簧表演就无法进行,也就是说这种债要么“整体履行”,要么就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不可能“部分履行”,在此我们说其“债的标的”(给付)是不可分的,其实,这就构成了“不可分之债”,但是在我国大陆地区却往往不当地用“连带之债”的理论来调整之。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我国《民法通则》只是以第86条和第87条分别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虽然在绝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民法典中都规定了“不可分之债”(据不完全统计,有以下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中规定了不可分之债: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埃及、阿根廷、智利、巴西、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古巴、秘鲁、墨西哥、瓜地马拉、乌拉圭、加拿大魁北克、美国路易斯安那、日本、菲律宾、越南、中国台湾、中国澳门等。),但是在我国大陆的民事立法中并不存在“不可分之债”的概念。那么为何在大陆法系的“常客”在我国大陆地区却成了“陌生人”呢?这其实是因为我国在制定1986年的《民法通则》时学习前苏联的立法模式,将“不可分之债”不科学地并入到“连带之债”之中(《苏俄民法典》第180条(连带的债)规定:“如果合同或法律有规定(例如债的客体不可分割),则发生连带的义务或连带的请求”。参见马骧聪,吴云琪译:《苏俄民法典》,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59页。)。但随着对其理论研究的深入,我国现在的三部已出版的民法典草案都不约而同地规定了“不可分之债”(对于不可分之债的立法模式,请参见《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梁慧星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139页;《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王利明主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88-92页;《绿色民法典草案》,徐国栋主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427-429页。),也就是说将“不可分之债”从“连带之债”区别出来,这样就重新与大多数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相一致了,从这也可推测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极大可能会规定“不可分之债”,即以“债的主体”关系为标准将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以“债的标的”(给付)为标准将债分为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对于此点,笔者已从学术演变史的角度专文进行了详细论述,在此不赘述[1]。

正是基于上述立法上的混淆以及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新的立法趁势,我们十分有必要研究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从而在理论上将二者区别开来,并进而用其来指导司法实践。这就是本文所力图完成的任务,下面就从各个不同的角度,综合比较各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结合西方国家的理论学说,来论述二者的区别。

一、划分标准不同

按照郑玉波先生的说法,所谓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债务人或债权人间具有连带关系之复数主体之债”,至于所谓的连带关系,是指“其债务或债权各具有共同之目的而在债之效力上及消灭上互有牵涉之谓”。而所谓不可分之债是指,“以同一不可分给付为标的之复数主体之债”[2]。

从二者概念可知,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相对,它们是以“债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债进行的一种划分;不可分之债与可分之债相对,它们是以“债的标的”(给付)可分与否对债进行的一种划分,所以其实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是在两个不同层面对债进行的不同观察。

我们知道,债的分类标准有很多,一种分类标准,其实就是集中火力关注债的一个方面的性质,同时并不排斥另一种分类标准的成立。所以我们可以说一个债是民事之债(与自然之债相对),同时也是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相对),还可同时是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相对)。比如,甲约定交付一匹特定的马给乙之债,就是这样的债。同样的道理,一个债既可以同时是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也可以同时是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这是因为连带之债关注的是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给付的可分与否,所以郑玉波先生才说:“连带之债其标的须为同一给付,至于其给付是否可分,在所不问”[2],只不过在实际生活中,相对比较少发生这种情况,因为在进行分类时,我们往往关注的只是债的一个方面的特性。

也正是因为此点,西班牙学者埃斯比亚乌才认为:“传统上,连带性的构造通常都建立在债的可分性的基础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存在‘不可分的连带之债’(obligaciones inpisibles solidarias)的可能性,因为连带性与不可分性并不是不相容的。但可以确定的是,在给付可分的情形下,可以更清晰地分析连带性的规则,并且在复数主体之债中,债的可分性是通常的原则,而此种原则只在给付是不可分或设立连带之债时才例外。”[3]《阿根廷民法典》第668条规定:“约定的连带性不使债具有不可分性,债的不可分性也不使债具有连带性”[4],也就是说“连带性”与“不可分性”是债的两种不同性质,一个并不包括在另一个之内,当然也就并不排斥二者的并存。

二、形成原因不同

正是由于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的划分标准不同,导致各自的形成原因也不同,这其实只是换一个角度来看罢了。“连带性”是一个“人为的”上层结构,这是说它完全是由法律或当事人的意愿决定的,“不可分性”却有一个更为“自然的”性质,它来源于给付的客观性质,即使当此等不可分性是由于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亦同。因而,在连带性中,主体的联系是直接地由诸债务人和债权人施加的,而在不可分性中,主体的联系间接地来源于给付的客观性质[5]。

也就是说,“连带性”是一个“主观”的关系,“不可分性”是一种“客观”的关系,前者完全是一种“技术构造”,它依法或当事人的意愿而产生,与现实情况完全无关,后者相反却是给付的“自身性质”决定的,是建立在其本身不可分的现实情况之上的。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埃斯比亚乌将“连带性”和“不可分性”分别形象地概括为“人的性质”(cualidad personal)和“物的性质”(cualidad real)[3]。的确如此,前者从“债的主体”出发,是主体之间的一种约定或法定,后者从“债的标的”出发,是债的标的的一种客观性质。

当我们将“连带性”和“不可分性”抽象到了“人性”和“物性”的高度时,对我们理解相关问题也很有帮助,我们可以进一步推理:由于“连带性”是一种“人性”,故而人变,性亦变,与之相反,物变但人不变的,性亦不变;由于“不可分性”是一种“物性”,故而物变,性亦变,与之相反,人变但物不变的,性亦不变。这样说或许很抽象,难以理解,但其实这分别讲的是在继承的情况下(人变:当事人发生改变)和在损害赔偿的情况下(物变:给付性质发生改变),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的性质是否发生改变的问题,这也是二者的典型区别,后文的第四点和第五点将分别详细论述。

三、功能目的不同

“连带性”的目的是为了使债权的索取和债务的清偿更为便利和容易;“不可分性”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给付的整体性,即以统一的行为进行履行。因此连带性总是为了保护债权人,总是加强债权的一个手段;而不可分性,它是中立的,它并不是为了加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地位,并且如果实际上更有利于债权人,这仅仅是一个发展的结果,而不是此种类型的债的自身功能,实际上有时候其存在更有利于债务人。

在实际生活中,连带债务比连带债权更为多见,也更为有用,这正是由于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从而给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以至于《日本民法典》中只规定了连带债务而没有规定连带债权,因为它认为连带债权对于保护债权人不利,这是由于它赋予了债务人向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权利,从而可能使其他的共同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在现代社会中,按费孝通先生的说法,发生了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转变,信用危机的问题随之出现,而“连带债务”这一技术手段,就越来越发挥出其作用,比如说连带保证、连带担保等等;立法者也规定了一些法定的“连带债务”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比如在共同侵权中设定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从而加强了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害人的保护力度。

而不可分之债的成立,完全是基于给付的不可分,为了履行的需要以及便利,而设立的特别的规则,其本意并不倾向于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它往往是由客观现实情况决定的。

四、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不同

在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问题上,是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区别开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原初的债”转化为“次生的债”,即损害赔偿之债,在连带之债中,此时“连带性”依然保留,性质不变,众债务人依然承担连带责任,每个人依旧有整体给付的义务,而在不可分之债中,“不可分性”却转化为“可分性”,此时每个债务人不再有整体给付的义务,而只按其应负担的份额承担责任。因此,相当多的民法典规定了不可分之债性质转化的条文,比如2002年的《巴西新民法典》第263条规定:“转化为损失和损害赔偿的债,丧失其不可分的性质”,与之相对应,连带之债却不是这样,其第271条规定:“作为连带之债的标的的给付转化为损失和损害赔偿的,连带之债的所有效力保持不变”[6]。

为何会这样?其实,前面已将其原因指出来了,“连带性”是一种主观约定,是一种“人性”,“不可分性”是一种客观现实,是一种“物性”,前者的关注点在“人”,后者的关注点在“物”。在债务不履行发生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对于前者而言,当事人未变,其主观约定未变,虽然给付性质发生了改变,也是“物变人未变”,其原本的性质依然不变,其人为构造并未改变,“连带性”得到了维持;对于后者而言,从原初的债变成了一般以金钱衡量的损害赔偿之债,而金钱之债显然都是可分的,因而原来“不可分的给付”也变成了“可分的给付”,给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虽然当事人没有变,也是“人虽未变物已变”,其客观现实已变,“不可分性”不复存在,而转化为“可分性”。

五、可继承性不同

如果债务人或债权人中的一个死亡,其债务或债权由数个继承人继承的,那么对于其继承人原来债权或债务的性质会发生变化吗?对于此问题,根据原债是连带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有不同的回答:连带性不具有可继承性,但是不可分性相反却具有可继承性。

为何这样?其实,这仍然可以从“连带性是人性,不可分性是物性”这一原则推理出来:连带性是一种人性,一种主观约定,当债务人或债权人中的一个死亡而由数人继承时,人已变,虽然原债未变,也是“物虽未变人已变”,其性质也就当然改变,故而此时各继承人可按各自的份额承担债务或分享债权,此时原来的连带之债转化为按份之债;不可分性是一种物性,一种客观现实,虽然现在当事人因继承发生了改变,但给付并未改变,显然是“人虽变物未变”,不可分性依旧存在,各继承人仍应整体负责或整体分享。

西班牙学者古铁雷斯也认同了不可分性与连带性在是否可继承性上的不同,他认为:“在不可分性和连带性之间,存在这种差异:前者是债的性质,此种性质会转给其继承人,并且因此债务人的诸继承人的每一个都是整个债务的债务人;而对于后者,它来自于缔约人的意愿,具有人身的性质,并且因此这并不阻止连带之债在每个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的数继承人之间被分割。”[3]

当然,此结论并不仅仅是从逻辑推理得出来的,它得到了众多民法典的认同。我们可以《意大利民法典》关于此点的相关条文规定来作实证上的考察,这就是其第1295条以及第1318条。第1295条〔继承人之间的分担〕规定:“除非有不同的约定,债务要在共同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的诸继承人之间按照份额进行分担。”第1318条〔对继承人的不可分性〕规定:“不可分性亦适用于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7]

意大利学者鲁彼诺对比分析了这两个条文,他指出:“这两个条文的对比可以看出来,不可分性有一个客观的特性,它依赖于给付和给付对象,并且因此不同于连带性,故而在不可分之债中如果一个债务人或债权人有了数个继承人,在他们之间此等不可分性仍然维持。而从第1295条可以看出,在连带之债中,此种连带性并不维持”[5]。的确如此,从上述两个条文可以明显看出,连带性不具有可继承性,而与之相对,不可分性具有可继承性。

此点亦被《巴西新民法典》第270条所确认:“如连带债权人之一死亡并留下数个继承人,他们每人仅有权按与其继承的份额相应的比例请求获得债权的份额,不可分之债的情形除外。”[6]

六、整体履行的原因不同

在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中,都会谈到“整体履行”这一债的效力,即任一债权人都可要求债务人整体履行,而任何一债务人都有整体履行的义务,这是二者最终效力的一种相似性,但是它们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的:如果对于连带之债,我们说此种“整体履行”的效力对于当事人双方是一种“心甘情愿”,那么对于不可分之债,此种“整体履行”的效力对于当事人双方却是一种“情非得已”。

法国著名法学家波蒂埃用了两个相近的拉丁术语表达了“连带性”和“不可分性”在此点上的微妙差别。他认为在连带之债中,每个债务人应整体地负责(totaliter),而在不可分之债中,每个债务人对整体负责(in totum),因此他认为,在不可分之债中每个债务人应对整体负责,但不应整体地负责(Singuli solidum debent,non debent totaliter)[8]。

对于此点,史尚宽先生也明确指出:“连带债务与不可分债务终究不同,在不可分债务,惟因给付不可分,各债务人不得已负担全部给付之义务,而在连带债务则各债务人实质地各负全部给付之义务”[9]。巴西学者佩雷拉也认为:“在连带性中,每个债务人因为他对整体负责而整体履行,而在不可分性中,整体履行是因为分割应付物成部分在法律上不可能”[10]。阿根廷学者香比亚斯亦持类似观点,他还认为在不可分之债中,“实际上每个债权人仅对一部分享有权利,而每一个债务人仅有义务履行其份额”[11],但由于“给付不可分”,所以要“整体履行”,显然也就是说此等整体履行,在不可分之债中,其实是一种“情非得已”。

对于不可分之债,由于这种“整体履行”的效力是一种基于“给付不可分”这种客观现实而产生的“情非得已”,那么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给付变得可分,“情非得已”产生的基础消灭,也就不再需要勉强进行“整体履行”,此时债就转化为可分之债,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按其份额请求部分履行或承担部分履行义务即可;而对于连带之债,此种“整体履行”来自债的特别构造,来自双方当事人主观的“心甘情愿”,也就根本不受给付性质的影响,在损害赔偿之债中,此种“整体履行”的效力依旧保存,债的“连带性”依然不变。

七、整体履行的方式不同

如前所述,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都会涉及到“整体履行”的问题,但是它们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的,前者是由于双方的主观约定,是一种特别的债的构造,而后者是由于给付的客观不可分,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所以“整体履行”对于前者是一种“心甘情愿”,对于后者是一种“情非得已”,这一状况决定了二者在“整体履行”的方式上也存在差异:在立法上,对于“整体履行”的方式,法律给予了“心甘情愿”的连带之债更多的自由,而对“情非得已”的不可分之债施加了更多的限制。这样,对于前者而言,立法尽量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因此让他们自负其责,而对于后者而言,立法提供了一定的限制以矫正“情非得已”的状况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实质公正。

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为复数,在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或全部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履行,被请求的债务人应立即进行清偿,他不得借口召集其他债务人而不履行,否则就构成迟延履行;在连带债权中,即债权人为复数,在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可向任何一债权人进行清偿。如其中一个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了履行请求,一般认为此债务人应向此债权人清偿,但有的立法认为此时债务人仍然可不顾此等请求而向任何一个债权人清偿。可以看出,在连带债务中的债权人,或在连带债权中的债务人,都享有充分的自由,法律基本上对他们未施加任何限制。

但在不可分债务中,数债务人是不得已负有“整体履行”的义务,在不可分债权中,数债权人是不得已享有请求“整体履行”的权利,所以法律对于他们的权利与义务都提供了一定的限制:

具体而言,在不可分债务中,给予了债务人享有“恩惠期”(periodo di favore)的权利,即一旦一个债务人被要求整体履行债务,他可以请求债权人给予一个合理的期限来召集其他债务人来共同地履行债务,从而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225条规定:“债务人的继承人之一被诉请清偿全部债务时,得请求给予一个期限,以使其他共同继承人参与诉讼,但如债之性质决定只能由被诉继承人为全部清偿时,不在此限:在此场合,被诉继承人得单独受判决清偿全部债务,但对其他共同继承人有请求补偿的权利。”[12]《智利民法典》第1530条亦规定:“不可分之债的债务人之一被诉请的,他可请求给予一个与其他债务人协调以便全体履行债的期限,但债的性质只能由该人履行的除外,在此等情形,当然可判令该人履行全部债务,他对其他债务人对他的负欠保留赔偿诉权。”[13]

在不可分债权中,为了防止一个债权人在获得“整体履行”后不向其他共同债权人分配利益,从而使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有些立法规定,债务人要么向全体不可分债权人一起整体清偿,要么向提供了担保的债权人整体清偿。例如,《巴西新民法典》第260条规定:“如有多数债权人,他们中的每个都可请求履行整个债务,但一个或数个债务人按以下方式清偿的,他们都从债务中解脱:(1)向所有债权人共同清偿;(2)向一个债权人清偿,并且此人提供了其他债权人承认的担保。”[6]

由此可见,立法上对于不可分之债的“整体履行”方式的限制,正是对于其“情非得已”的这种现实的矫正,这样更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达到了一种实质的公正。

结论

综上所述,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债,虽然它们在效力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它们在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可继承性、整体履行的原因及方式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我们不应该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混淆之,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以“债的标的”(给付)是否可分将债划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以“债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将债划分为按份之债。

具体到本文开头所述的案例,我认为,如果甲乙二人约定为丙表演一出双簧,由于此种双簧表演的给付是不可分的,此债为不可分之债,并且因为此等给付的不可分,在履行过程中,即使丙只是向甲乙中一个提出了履行请求,被请求者也可请求另一人一起来履行之,此点与连带债务的规则不同,而甲乙中任何一人不愿意履行,则另一人不可能继续履行,此时原债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由于损害赔偿之债是金钱之债,此时原来不可分的给付变成了可分的给付,那么甲乙应对于损害赔偿金各负一半的责任,而不是甲乙对丙负连带赔偿的责任,此等连带责任仅仅是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债之连带关系应明文订立,不得推定。仅在依法律之规定自然发生连带关系的场合,不适用此项规则。”参见《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98页。)。

【注释】

[1]齐云.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关系的历史沿革研究[J].中外法学,2008,(5):645-654.

[2]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87,388,413.

[3]Santiago Espiau Espiau.Las obligaciones inpisibles en el Código Civil Espaol[M].Madrid:Editorial Centro de EstudiosRamon Areces,1992.187,288,224.

[4]徐涤宇译.最新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62.

[5]Domenico Rubino.Delle obbligazioni(Obbligazioni alternative,obbligazioni in solido,obbligazioni pisibili e inpisibili)[M].In Commentario Scialoja e Branca(Artt.1285-1320),Bologna:Zanichelli-Foro Italiano,1968.354,336.

[6]齐云译.徐国栋审校.巴西新民法典[Z].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45,45,44.

[7]费安玲,丁玫,张宓译.意大利民法典(2004)[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16、320.

[8]Robert Joseph Pothier.Treatise on the law of obligations or contracts,Vol.I[M].Translated by William David Evans,Phila-delphia:Robert H.Small,1826.174-177.

[9]史尚宽.债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44.

[10]Caio Mario da Silva Pereira.Instituies de direito civil.Volume II.Teoria geral das obrigaes[M].1a edio eletrnica,Riode Janeiro,2003.48.

[11]Jorge Joaquin Llambías,Patricio Raffo Benegas,Rafael A.Sassot.Manual de Derecho Civil-Obligaciones(11 ed.)[M].Bue-nos Aires:Editorial Perrot,1997.312.

人我不分范文第4篇

人在生活中一定要学会分享,这样才能够让生活多一份精彩。这里给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高三学会分享800字作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高三学会分享800字作文1有一个人名叫汤姆,一个过路人带来了一种非常特殊的种子,这种种子花很特别而且能卖到好价钱。有邻居过来问道,汤姆,你那高级的种子能不能给大家都分一点啊。而汤姆的回答总是,不。终于开花了,但是汤姆家院子里的高级郁金香并没有卖种子的人描述得那么好,甚至,开出来的郁金香都比不上邻居们院子里的郁金香。邻居们的郁金香都卖得很好。第二年,当那个卖种子的人又来到汤姆的门前,汤姆说你这个骗子。卖种子的人问,你是怎么种植的?于是汤姆经过讲了一遍。当讲到邻居们来要种子汤姆不给的时候,被打断了,不是我骗你啊,只有你种了这种郁金香,别家的院子都是普通的郁金香,那么当微风一吹,普通的郁金香的花粉就飘到了你的院子,那你的郁金香也不可能像我说的那样,开得那么好了,只有大家都是这种特殊的郁金香,那么,当花粉一传播,就会开出艳丽的花朵了。

同样的道理我也发生过和这样差不多的故事,虽然不是分享实在的东西而是消息,但道理一样。

一次网上有一个营销活动,我的一个朋友自己在网上报了名,是以个人的名义参加的。而我们没有一个人知道这个事情。后来我也在网上看到了这个消息,也有团队参加的,我看到的那刻就告诉了所有人问他们是要自己参加还是团体的,在建议上都是团体参加的胜算大。我们就以团体的形式参加,而叫那个报了名的朋友时,她很不好意地说她以个人的名义参加了。我们也并没有埋怨他额意思,毕竟不是每件事情都该要和每个人分享的。但是结束是我们赢了,而他一个人在初赛就被淘汰了。如果他和我们一起的话,结局是完全不一样的,获胜的队伍里也一定会有他。

汤姆不愿意分享郁金香的种子而使自己的郁金香不能完美盛放;我的朋友不愿意分享讯息而使自己的才华不能完美展现。这都告诉我们虽然这个世界并没有要求我们必须要去分享,也完全可以不分享自己的任何东西,但是我们学会分享之后,不仅帮助了别人,重点是很多时候向别人分享资源更是也在帮助自己。分享不是我们人生的必修课,但是分享是成功和快乐人生的必修课。

高三学会分享800字作文2百灵啼声婉转,麻雀扑打着翅膀,鸟儿在同一片蓝天飞翔;小草青葱,树木成阴,草木在同一片土地呼吸;行人匆匆,游人闲适,人们在同一片土地生活。分享——一个具有魔力的词语,给我们以无尽的财富与收获。

分享能带给人们精神上的充实与快乐。分享是一种大智慧。懂得分享的人能收获高于常人几倍的快乐。比尔·盖茨曾说:“每天清晨当我醒来,我便思索着如何与他人分享我的快乐,因为那会使我更快乐。”盖茨的确如其所言做到了分享:他与世人分享他最新的研发成果;他与社会分享自己的财富;他在分享中得到了人们的敬重,在敬重里获得了更多的快乐。不会分享的人只能在自我为中心的小圈子中自以为“幸福”地度过每一天。没有分享,便不能开阔心胸,而心胸狭隘如何能有真正的快乐?分享就似一种催化剂,有了它便可以催生出更多的幸福与快乐。

分享能够提升人生的情趣与境界,赢得人们的尊敬。竹林七贤徜徉在山水之间,在分享彼此的志趣之时升华了各自的情谊;苏轼与王安石虽然政见不同,却喜欢互相探讨诗词、分享两人的文学见解,因而他们的友情坚如磐石;居里夫妇毫不吝啬各自的一点一滴,无论是财富抑或是科研成果,他们都与世人同享,所以他们成为了我们毕生爱戴尊敬的对象……因为分享,人与人之间的隔阂渐渐消失;因为分享,他们收获了双倍的幸福;因为分享,他们得到了世人的尊敬。

分享能使各种文化和谐相处,使国际关系更加融洽。世界是一个大家庭,各国灿烂的文化需要世人共享。回想中国古代闭关锁国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文化的趋同与单一会日益严重;再想想二战时期法西斯对于人、对于文化的肆意扼杀几乎将世界一步步推向衰败。现代社会需要和谐,我们应当学会分享。因为分享能让文化走向一个又一个新的高峰,分享能创造一个和谐宁静的国际大环境,分享将使世界这个大家庭更温暖!

让我们懂得分享,让我们试着分享,让我们充分发挥分享的魔力,让分享这个神奇的词语在生活中熠熠生辉。

高三学会分享800字作文3快乐是个奇妙的东西,你分给别人的越多,自己得到的就越多。

曾经的我很自私,别人常说“独乐乐不如众乐乐”,但我却觉得独乐乐更能让我满足,我的快乐才不要和人分享呢!

爸爸妈妈特别疼爱我,给予了我很多好玩的,好吃的,就算是和我最亲近的妹妹我也不乐意分享给她,我只想独占这一切;在班里,我取得了特别优秀的成绩,老师让我分享秘诀,我觉得这是我努力积累出来的方法,我不想要与人分享;我的书柜里摆满了各种好看的书,但他们的读者永远都只有我一个……我一直觉得这就是我的性格,没什么不好。

但是,上小学后,我却开始觉得很孤单。虽然我成绩好,老师喜欢我,但是同学们总是对我避而远之。每当我看到其他同学结伴而行,有说有笑地走回教室,我是多么羡慕他们。

有一天,老师找我谈心,当时她给我讲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个精明的荷兰花草商人,千里迢迢从非洲引进了一种名贵的花卉,准备到时候卖个好价钱。商人对这种名贵花卉爱护备至,许多亲朋好友向他索要,一向慷慨大方的他竟连一粒种子也不肯给。他计划繁育三年,等拥有上万株后再开始出售和馈赠。第一年春天,他的花开得很漂亮。第二年,花朵变小,还有一点杂色。到了第三年,花朵变得更小,花色也差多了。他请教植物学家,原来这种名贵名花染上了隔壁邻居家花圃里其他品种的花粉。植物学家告诉他:要想使此花不失本色,就得让邻居花圃里也种上这种花。商人照着做了,结果周围成了这种花的海洋,并且花朵硕大、色彩纯正,株株雍容华贵。商人和邻居全都发了财。自从那以后,在老师的帮助下我明白了:分享不仅可以让财富加倍,而且也可以让快乐加倍、友谊加倍。

于是,我尝试着把一些自己的事情、想法、知识以及一些好东西分享给大家。没过多久,我的朋友竟然真的多了起来,我的生活时刻充满着欢声笑语。原来分享还可以制造快乐。现在,我渐渐地长大,经历的事越来越多,我也越来越明白:与人分享是件多么快乐的事情啊!

“肯与邻翁相对饮,隔篱呼取尽馀杯”,大诗人杜甫也在告诉我们,把自己的喜悦毫不保留地倾吐与分享给别人,我们将得到更多的快乐。

要学会分享其实很简单,只是看你愿不愿意。人只有学会分享,才能感到由衷的幸福,也只有学会分享,我们的心胸才会宽广无私,我们的世界才会变得更大更广阔。

高三学会分享800字作文4早晨,当计老师宣布说:“同学们,计老师下午给你们过生日,请大家吃蛋糕!”话音一落,大家你看着我,我看着你,脸上写着一个个大大的问号,似乎不相信老师说的话。于是,老师又重申了一遍。老师问:“听到这话,你有什么疑问或者想法吗?”我们都高高地举起了手。一个同学站起来说:“计老师,你说要请我们吃蛋糕,我有点不相信。”另一个同学大声说道:“这么多人怎么分一个蛋糕,我真的很好奇!”……

下午,计老师真的把一只包装精美的大蛋糕端来了。同学们异常兴奋。在一阵阵掌声中,蛋糕被打开了。一只做工精致,五颜六色,光彩夺目的蛋糕展现在我们眼前,不时喷发出香甜可口的奶油味。有些同学眼睛睁得大大的,死死地盯着那个大蛋糕,生怕它跑了;有的看得口水都快要流下来了。

我和副班长有幸被老师选中去插蜡烛。能为这个生日做一点贡献,我感到无限光荣。我们两人都小心翼翼地各自插了三支,这样共六支。老师说每支代表两岁,这样就表示我们是12周岁了。接着,王烽伟同学在茫茫人海中脱颖而出,承担起点蜡烛的重任。只见他拿起打火机,在旁边试了试——行,就一支一支地把蜡烛点燃了。蜡烛在燃烧,发出夺目的火花。同学们的心里好像也有一把火在燃烧,因为我们心中充满着希望。

在一阵阵掌声中,生日的歌声响起来。美丽的祝福传遍了整个校园。当时,我感到自己是那么地幸福,我的眼睛里充满了幸福的泪水。

闭上眼睛,大家开始真诚地许愿。你猜我们许了什么愿?嘘,不可以说出来,说出来就不灵验了。许完愿,接下来就是吹蜡烛了。在阵阵响亮的掌声中,四位小组长吹灭了蜡烛。同学们都沉浸在幸福之中。

终于到了最激动人心的时刻——吃蛋糕。老师把蛋糕四人一份分给小组代表,由代表分给每位成员。我拿起饭勺舀了半勺,舔了一下,好甜,比我以往吃过的甜多了。同学们顾不上吃相了,都狼吞虎咽地开始吃了起来。有的同学故意把蛋糕涂在脸上,把自己弄得像只大花猫,惹得全班发出一阵又一阵精灵般的笑声。

我相信以后,要是集体有困难,大家就一起面对;有快乐,大家一起分享。师生同乐,同甘共苦!

高三学会分享800字作文5有时候,我和妹妹会因为一点零食或是一个玩具而吵起来,这时;妈妈就会走到我们的身边告诉我要学会分享,因为分享会让人感觉到快乐,而我并不懂分享是什么意思,我就问妈妈;什么是分享呀?妈妈就拿了两个苹果,一个给我,一个给妹妹,对我说:“洪凌,妈妈有两个苹果,一个给你,一个给妹妹,这就是分享。”哦,这就是分享呀,我知道了,我和妹妹很快的把糖放进了嘴里,其实,当时我并没有真正的了解分享的意义,只感觉糖很好吃。

等我再大些,妈妈又告诉我:“分享是开心的,当你有什么不开心的事时,和别人分享你的烦心事,你的烦恼会减少一半;分享是快乐的,和别人一起分享,你将会更加开心。”有一次,我在外婆家里和表弟一起玩的时候,他拿出了一个小小的电动遥控车,只见他轻轻地按了一下遥控器的按钮,小小的车子就飞快的跑了起来,当时我也很想玩一下,就开口和他借,可是他却摇摇头说:“我这个玩具很贵的,你弄坏了,弄丢了,怎么办呢?”我说:“我会很小心的,不会弄坏的。如果真弄坏了,我就让我爸爸给你买个新的,好不好?”他想了一会儿,摇摇头说:“不行,不行。”说完,就拿起玩具转身走了。我只好眼巴巴地,极其失望地看着她的背影。“太小气了,不就是一个玩具吗,我要让爸爸买个更漂亮的,也不给你玩。”

不久,我们又在一起玩时,我带来了一些好吃的零食。我一边玩着一边吃,只见他不时地用眼角看我的零食,过了一会儿,他走到我的面前和我说:“给我一些零食,行吗?”我刚要给她,但想起了他上次对我的态度,就又把手缩了回来。转念一想,他也是怕我把他喜爱的玩具弄坏呀,那也是很正常的反应,没什么大不了的。于是,我就把零食分给了她。看到他开心吃零食的样子,我高兴极了。

人我不分范文第5篇

“引咎分手”一词,出自偶像派演员倪震,他在和周慧敏恋爱时,却在爱情之外偷腥,和香港一大学生在夜店偷吻。几天后,他娱乐了一把大众,并留下耐人寻味的四个字――引咎分手。

当初,倪震发表申明说:他已经不再是个称职的男朋友,为了令公众安心,显示他的后悔和承担责任,他决定引咎分手,和周慧敏结束情侣关系。

“咎”在词典里意为“过失、罪过”。有人说,撇开倪震后来又出现的复合什么的,他知道自己无法不偷腥,在被问责的时候,就只好引咎分手,不当别人的男友,这是有自知之明的人,属于谈恋爱谈出职业精神的人。而有些人则不这样认为――

观点交锋:引咎分手行不行

行,感情没有了,

应该明白谁是负心人

辩手:芊草,女,网络

恋爱引咎分手还不错,既然你承认了,还赔上了真诚的歉意的笑,谁还会去指责你?俗话说,伸手不打笑脸人嘛。

有人说,引咎分手在情感程序上规避了“道德酷刑”,而是通过“公正”的程序,自领其罪,勇于受罚,然后使爱情判官和舆论明白自己的苦心。也就是说,他首先默认了爱情传统道德的权威,非常坦白,态度很好,表达了爱情“犯罪者”应有的忏悔,继而在由他人宣读审判词之前,事先申请,主动接受。化被动为主动,虽然结果一致(也就是分手),但这也让我们明白谁是负心人。

负心人,应该受到爱情领地所有占领者的攻击。一般受攻击者,或者选择躲避炮火,做个缩头乌龟,谁叫自己辜负了别人呢?或者反戈一击,把往日里的细枝末节完全公开(不是说世界上最危险的东西就是前男友的硬盘吗,说不定什么时候抖出你的一堆隐私),或者破罐子破摔,专门找出对方的不是,让对方再一次受害。这样的负心人,侥幸认为感情已经没有了,脸皮也撕破了,不如给自己破了的脸上贴点金,日后还是一个“优秀单身”,如果再加上“钻石王老五”的头衔,往后的情路应该是四通八达的。

相比而言,恋爱引咎分手,就显得“崇高”得多,错就错了,主动承担一切负心后果,给对方一个交代,也给自己一个交代。现在不是有很多被抛弃的爱情中人,执手相看泪眼,穷追不舍要问一个“为什么”吗?那么多山盟海誓、耳鬓厮磨,说走就走了,心里一下子空落落的,这难受劲,你难道不理解?恋爱付出了一个人全部的心血,爱情走了,心血没了,人瞬间成为感情的僵尸,总得有人收尸吧!引咎分手就是收尸人,放爱一条生路,给爱一个像样一点的坟墓,在坟前烧点高香,祈祷自己曾经相爱的人,心平气和地走好自己的路。这也证明了自己的爱情道德。那种不顾一切负气而走、将泪眼朦胧的你置之度外的人,还有“人味”吗?

引咎分手体现出一种爱情的担当,就像一个学生,错了一道习题,结果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嘛,你难道和老师狡辩一回,说题目出错了。错了不要紧,不是说,年轻人犯错,上帝也会原谅的吗?他低头了,承认是过错方,谁还给他“抹黄”,就算以后秦归秦,楚归楚,然后见面了,他也没有内疚感呀!

那些“鸭子死了嘴还硬”的人,比起引咎分手者来说,则是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下。

别说什么引咎分手了,

你那点心思我懂

辩手:烟雨,女,销售经理

我最讨厌这类“爱情人渣”了,可能是另觅新欢了,还一边搂着新欢,一边假惺惺和旧人道歉,老谋深算地用一个堂而皇之的公文名词“引咎分手”,这算什么啊!

不行,引咎分手绝对不行!

楼上的那位芊草,居然说被伤害的人是僵尸,引咎分手的人是收尸人,我看是无稽之谈,这年月,谁还要你收尸,我宁可自己被野狗吃了,被老鹰叼了,也不要你收尸,再说,被抛弃被伤害了,就是僵尸吗?你太小瞧我一颗热血澎湃的心了。我可不是僵尸,你不是古代的焦仲卿,我也不是刘兰芝,那些“纤纤细步,精妙世无双”,我还会展现在别人面前的。呵呵,十步之内,必有芳草。缺了你,我还会“打女光棍”不成。你放心好了,我不需要你的引咎分手。

从今往后,我们井水不犯河水,最好是老死不相往来,我心里,爱情是认真的东西,就像那首歌《爱情买卖》唱的:爱情像你说的,它不是买卖,就算千金来买都不卖……

出轨了,还像模像样地发表申明,谁都知道背叛者的狼子野心。

爱情的圆满与否,起决定因素的是缘分和互相包容。既然是缘分,我们就要真诚一点,那些大话假话套话,不说为好。既然是包容,我也会原谅你的,知名作家林清玄就说:“爱情的真谛是包容嘛。”不过,有一点,你如果已经把我当成了空气,在没有和我断绝关系的时候和别人胡来,我也就看穿了你的本质,当然也看穿了我的本质。至少,我不被你看好,这样下去的爱情,是不会长久的,长痛不如短痛,你放心,我会知趣离开你。只是我不希望你再说什么引咎分手。

有些事情,结束了就结束了,说出来就破了,我们谁都有自尊心,我相信你也有,你说了,你也许难受,也许会解脱,那就不说了吧!

沉默是金。

别说什么引咎分手了,你那点心思我懂,我不是傻瓜,分手了,我不愿留下任何念想,把我们的过往都化成云烟。还是给我一片安宁吧,我还要走我的路。

典型曹操式的分手,

也算是一种爱情文明吧

辩手:登上一灯(网名),

男,28岁,教师

这个“引咎分手”,让我想起曹操。一般人眼里,曹操是奸雄。在玩弄权术上,他真有一套,在宫中,把那个献帝捏在手里,想怎么弄,就怎么弄,还让皇上赏赐他“九锡之尊”,车马随从和皇帝无异。在感情上,他也是揽天下美人入怀,史书上,我们知道的就有丁夫人、卞夫人、尹夫人、刘夫人、杜夫人、秦夫人、王昭仪、李姬、孙姬、周姬、刘姬等。曹操“招募”美人,有时不择手段。就说那次攻打刘绣,人家刘绣不敌,便降了。这曹操,早听说刘绣的婶母,也就是刘济的寡居老婆倾城倾国,见面后,果然如此。这下机会来了,他也不顾人家伤心,马上将这女子留在身边。后来,投降的刘绣反戈一击,火烧曹营,曹操的大儿子曹昂无辜被乱箭射死,曹操也负伤。

这不是“报应”么?曹昂死后,曹操的原配丁夫人悲痛欲绝,虽然说刘昂是曹操的妾刘氏所生,但是刘氏红颜薄命,死后把孩子托付给仁慈的丁夫人,丁夫人对刘昂关怀备至。这下,刘昂没了,丁夫人立马和曹操翻脸,估计也是看透了他。后来,曹操心里不爽,又不便发火,当然也有愧疚,也就低下头来“心歉而别”,这估计是我们知道的最早的引咎分手。

“心歉而别”的结果是什么呢?丁夫人后来被曹操送回老家乡下,本来想让她闭门思过,她呢?却心平气和,纺她的纱织她的布。曹操一看这招数不行了,马上来到乡下,套近乎,抚其背曰:“顾我共载归乎!”丁夫人还是不理睬。丁夫人死后,曹操的当家夫人卞夫人很感动,让曹操厚葬了她。

这个引咎分手,虽然不圆满,但是曹操是真心的,要不然,他病重时不会感叹:“我前后行意,于心未曾有所负也。假令死而有灵,子修若问我母所在,我将何辞以答!”这也可以说是曹操愧疚之心的写照,也是一种爱的检讨,也算是一种爱情文明吧。

有一种“”

叫“引咎分手”

辩手:巴山夜雨,男,知名

对天下花心大萝卜而言,在引咎分手这块属于他们丑陋灵魂的奠基石还没出现之前,他们的脊柱是弯曲的,声音是脆弱的,精神是沉重的。直到那个偷腥之后粘一嘴鸡毛的大才子,对朝夕相处二十年的女友,石破天惊地吼出:引咎分手!霎时,多少拈花惹草的男人,为之容光焕发,为之心旌摇荡,他们终于找到“伟大的真理”,发现“组织”了。

从此,风流快活后,他们可以把腰板挺得笔直,对望眼欲穿盼他归来的女人说:“我引咎分手!”连一声“对不起”也是多余。即便被女人强硬地“问责”,也能拌猪吃老虎,一句“引咎分手”,要挟被他“拖下水”的女人“识时务”。否则,就摆一副“你这害人精,我不要谁要”的无赖嘴脸。更有甚者,在分手之际,还能对蒙在鼓里的女人说:“引咎分手!”让女人想破脑袋也想不透男人葫芦里装的啥药?

当“引咎分手”借道德还魂,成为某个花心汉堂皇的借口,他可能“引咎结婚”,也可能“引咎离婚”,而在“引咎分手”的保护下,所谓的“悔过”,也不过是为下一次“引咎泡妞”埋下伏笔。

“引咎分手”的男人,当他祭出这面大旗后,挥一挥衣袖,不会带走女人一滴眼泪,也不会向女人缴一丁点道德的假释费。引咎分手的男人,嘴里仁义道德,肚里男盗女娼;表面谦谦君子,实则鸡鸣狗盗。

引咎分手的男人,如果你是个男人的话,就应该义无反顾地哪怕是硬着头皮,去拭干那个爱你的女人悲伤的眼泪,跟她一起处理你弄下的烂摊子,而不是屁股不擦尽,反而往脸上贴金:“我引咎分手!”

引咎分手的男人,如果你是个男人的话,就不要为分手而找“伟大”的托词。分手的理由可以千千万万,无非是不爱了。你可以干脆点,别担心女人脆弱,女人的脆弱只是演给那个爱自己的男人来欣赏的。女人可以用一个人的“狠”来医治伤口。所以,拜托,千万别软刀子杀人,笑里藏刀地说:“我引咎分手!”

引咎分手的男人,如果你是个男人的话,就不要把爱你的女人蒙在鼓里,一拖再拖,拖弯了杨柳腰,拖白了满头青丝,然后装模作样地说:“我引咎分手!”

让濒临死亡的爱情软着陆,

引咎分手彰显人性

辩手:静水无香,男,情感记者

引咎分手体现了爱情的真谛,使爱情在现实生活中更加人性化。你想想啊,我们以前的爱情,对于女人而言,最好的结果,无非是“贞节牌坊”和“化蝶梁祝”,这冷冷的牌坊和火热的“传奇爱情”般的化蝶,绑架了多少人性。即使是这样的理想爱情熏陶,还不是出现了潘金莲、鱼玄机之流,你制定的爱情愿景再美好,也总有人翻墙打洞,作践自己。

古代,作为一个普通女子,丈夫患病而去,或者久出不归,或者频繁出轨,或者不停纳妾,你即使生气,也得守着公婆,留给别人满脸的笑。就算是夫君嫌弃你了,你也得大门不出,二门不迈。你半夜思春,望着黑洞洞的房梁,还得用手捂住嘴巴,不敢出声。这不是人性的摧残,又是什么?

现在好了,两个人不适合了,或者说,我在外,吃了野草。那是我欠了你的,我错了,你也不必立牌坊了,你也不必为我这样的负心人无谓地守候了,你可以另觅新欢。谁叫我把持不了自己呢?

引咎分手还给那些为情所伤、为情所害的人一个好台阶,人犯错总得活下去对吧,你得给他们一个借坡下驴的机会吧,这也比封建专制社会里对待出轨者要好得多。那时,人们用脸上刺字“我是破鞋”,用带磨沉塘,用信手拈来的“休书”给负心女人下结论,结果呢,要么结束生命,要么羞辱一辈子,多么残忍啊!这种极端的做法,与其说是公德给出轨人的审判,还不如说是为情所伤的一方放大了悲剧情怀。但是,爱情本来就是个私人化的事情,你劳师动众何苦来哉?把负心一方绑上耻辱柱,难道就是最好的爱情?

引咎分手真是好,有很高的人文情怀指数,两个人走到一起不容易,分手嘛,也好说好算,安定团结,不牵扯外人,有什么不好?再说人都是有脸的,两个人的事情,两个人暗地里解决,一句真心的歉意,可以避免很多悲剧不是?

引咎分手不行,

应该“戴罪恋爱”

辩手:刘蔓,女,时评人

哈哈,你真不简单,分手了,还有闲情逸致说出这样文绉绉的词儿,想引咎分手,绝对不行,既然你会用这样的词儿,我也会用。我要你“戴罪恋爱”。

有罪了,可以改正的,我不是眼里揉不得沙子的人,我看中你,就是看中你的未来。你是潜力股,会有很多人喜欢的,我希望你通过这次“犯罪”,改邪归正,重新踏上我们爱的轨道。列车还有出轨的时候,何况你我都不是圣人。

我说这些,你可不要当成我是软柿子,好捏呢!你好好在我这里“服刑”,给我多一倍的爱,谁叫我是被你伤害的人呢!受伤者就该多一些补偿。

你难道忘了,你说过的那些话,“爱你一万年”,怎么几天就变了,你想拿四个俗气得要死的字糊弄我,我又不是三岁小孩子,说分手就分手。我为你付出了我的一切,你就这样打发?现在有些女孩,把爱情当成游戏来增加自己的附加值,我可不是,我把爱情看得比什么都珍贵。而且我已经原谅你了,你就该重整旗鼓,轻装上阵。有了瑕疵的爱情,也许比一帆风顺的爱情更加弥足珍贵。闻过而改之,善莫大焉!

你好好想想啊!有哪个女孩有这样的心胸,被你侵害了,还要为你说话,要不是看在我死心塌地爱你的分上,我才不去管你这些乌七八糟的事情。你要好自为之。你要记住,人的忍耐是有限度的,你要是再次出轨,我可要追究你的爱情罪行。你最好别做“嘴巴甜如蜜,屁股辣似姜”的事情了。

我不光要你戴罪恋爱,还要你戴罪立功,我知道,爱情是一个跷跷板,它是两个人的事情,假如你出勤不出力,我们也开不出什么好花。你还是忘记你的曾经,全身心投入其中。

强扭的瓜不甜。我会把我的光、热、春风、雨露,都给你这个有缺陷的瓜,算了,不说了,要是改了,你还是一个好瓜!

幸福观点

引咎分手行不行?这要看具体情况。引咎分手有其两面性,一是引咎分手者真心感到“吃了野草”,有愧于恋人,二是引咎分手者心里已经移情别恋,好让受伤的恋人心里平衡,也让自己以后的情路平坦,避免对方纠缠。所以,说引咎分手行不行,事实上,涉及到的是怎样分手的问题。

对于提出引咎分手的一方,如果还爱着对方,当初出轨只是偶然、只是一时糊涂而给自己的爱情抹了黑,就不要引咎分手,此时应该做的,就是戴罪恋爱,痛改前非。或许这样的负疚心态,能够让你改过自新。退一万步来说,如果引咎分手只是借口,是因为真的不爱了,此时也要照顾对方的心态,选择适合的方式分手。为君子者,恋爱、分手,还是不找借口为佳,爱要爱得真真切切,分也要分得坦坦荡荡。毕竟“千年修得同船渡,万年修得共枕眠”,曾经爱过,也给爱一个微笑的结局。

对于被引咎分手的一方来讲,分手不可悲,上帝在关掉一扇门的时候,总会开启另外一扇门。

相关期刊更多

人文

CSSCI南大期刊 审核时间1-3个月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第一健身俱乐部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江西出版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