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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淀资金

沉淀资金

沉淀资金范文第1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法律、监管

随着网上购物的不断普及,电子支付的不断增多,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了。人们所熟知的Paypal、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都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它们的出现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使人们生活更方便、更轻松。可以说,第三方支付解决了电子支付的基础性问题:支付的信用的安全问题,使电子支付向前走了一大步。

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也显露出了不少的问题。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沉淀资金的法律监管问题。我们知道,我们在进行网上支付时是需要将自身的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的账户上,由其将资金划拨给另一方,在这一过程中,就会出现资金的沉淀。个人的资金沉淀或许不算什么,但是如今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量如此之大,以支付宝为例,其日交易量12亿元,沉淀资金最低84亿元,而每月的资金沉积量则高达千亿。如此大的沉淀资金量,不得不让我们思考:这些钱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手中是否安全,是否有法律来监管其行为,本文既是对其的研究。

一、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

1.概念

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交易支持的平台。第三方支付作为独立的中介平台,在网上交易的商家和用户之间做一个信用的中转,通过改造支付流程来约束双方的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彼此对双方信用的猜疑,增加网上购物的可信度。

2.模式

第三方支付按照支付其支付流程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账户型支付模式、网关型支付模式和多种支付手段结合模式。

账户型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公司凭借其实力和信誉承担买卖双方中间担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网关型支付模式是没有内部交易功能,只是银行网关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模式;多种支付手段结合模式是指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利用电话支付、移动支付和网上支付等多种方式提供支付平台的模式。

以下为三种模式的区别:

由于只有账户型支付模式才会产生沉淀资金,所以下文讨论的第三方支付均为账户型支付模式。

3.现状

根据2013年6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快速增长,业务量初具规模,处理第三方支付业务104.56亿笔,金额6.89万亿元。第三方支付处于蓄力发展阶段,处理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21.13亿笔,金额1811.94亿元。预计到2015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将接近14万亿人民币。

(二)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

沉淀资金又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第三方支付在客户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延迟支付与清算的行为,从而导致支付平台上存在着大量不参与流动的资金,即为第三方支付沉积资金。第三方支付沉积资金的产生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客户将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账户但并没有使用资金,只是为了下次的交易便利;另一种则是发生在实际的交易之中。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随着第三方支付而产生,其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银行的资金存放,有其特殊性,会有资金分散、定位模糊等问题,容易造成沉淀资金的安全问题。

(三)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安全分析

1.法律风险

(1)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法律关系不明确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付款、收款人法律关系是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最基本的法律问题,但这个问题法学界尚且存在争议。现在主流的观点主要有委托说、第三人代为履行说、债权转让说、服务合同关系说,其中最为主流的是委托说。委托说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是用户的人。当付款人发出支付指令时,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付款人的名义履行支付义务,待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到付款人付款确认通知时,通知银行划拨款项,银行将资金从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划拨至收款人账户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完成,付款人的支付义务也得以履行完毕。

(2)沉淀资金利息归属不明确

但这里又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如果按照委托说的说法,用户在第三方支付中的沉淀资金所产生利息的归属将产生问题。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货币属于特殊的物,其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这看似用户将自身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的账户后其资金的所有权也转移给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笔者并不赞同这一说法,笔者认为用户的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的账户并没有发生资金所有权的转移,笔者将在下文阐述自己的观点。

由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回避了这一问题,使得这一问题只能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约定解决。但是,用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面前毕竟是弱势群体,应该怎样保护用户的利益,这是法律工作者所要研究的问题。

(3)监管法律不健全

由于第三方支付是一个新兴的事物,立法时间不足,再加上我国还没形成一套完善的金融法律监管体系,因此对监管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法律明显不足。截止2013年底,我国只有四个边缘性的法律法规和一个专门的办法。

第三方支付有关沉淀资金的法律经过这几年的不断补充,已经形成了一个基本的框架。但是,现存的法律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现存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有关法律法规多为规章级别,不及法律的效力高,执行力与威慑力不足,容易被忽视甚至是违反;第二,是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不足,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法律法规只有一部,而且是去年才刚刚设立的规章,在规范与内容上还有很多的缺失,需要不断的改进。

2.事实风险

(1)监管可操作性差

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加入,使得原来就较为困难的金融资金监管变得更为困难。第三方支付由于技术等一系列的原因更难对资金安全、流动性的监管,使得金融犯罪、、诈骗、信通卡套现等更容易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发生,这同样给用户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带来风险。

(2)沉淀资金运用不充分

央行等机构出于对用户资金的保护,规定第三方支付要将用户的沉淀资金全部存放在银行的专用账户上,并不允许用作他用。这本身是出于对用户资金的保护,但是,由于通货膨胀等一系列的原因,用户存在银行的沉淀资金实质上是在贬值的。如果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金融投资、金融创新,合理使用用户在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沉淀资金,为用户的资金增值,将更有利于用户的资金安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理发展。

二、国内外有关沉淀资金的监管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的国外现状

美国、欧盟的法律较为健全、第三方支付发展较早和较为迅速,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法律经验较为丰富,因此以美国与欧盟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监管为例说明国外的现状。

1.美国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监管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即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中,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系,分为联邦层次和州层次两个层次进行监管。但美国并没有制定针对第三方支付的专门法律条例,只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寻找相关的监管依据,或针对已有法律进行增补。

首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认为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是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因此该机构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要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该机构只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支付开展的业务作出自己的定位。

其次,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需放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银行无息账户中,每个用户帐户的保险上限为十万美元。

还有,依据美国在9.11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第三方支付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

2.欧盟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监管

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执照才能开展业务。

该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包括2001年《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第一个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后两个指引是要求非银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取得与金融机构有关的营业执照,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

(二)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的国内现状

由于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并不多,这里笔者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为例说明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的现状。

1.《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主要内容

(1)提出备付金银行及其相关概念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在其总则中提出了备付金银行的新概念,提出备付金银行是"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将其区分为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

(2)对备付金银行的规定

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备付金银行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无论是存管银行还是合作银行,只要是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有关,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并且是比较严格的法定条件。《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备付金银行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如果是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这样就可以排除大部分资金实力不够充裕、实力不足的中小银行,使得用户的沉淀资金更加安全。当然,《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还有其他的规定,这里就不一一阐述了。

(3)对账户与存款的规定

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备付金银行账户分为三个部分:存管账户、收付账户、汇缴账户,其中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2.《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进步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法律法规,其本身就是对这个领域法律的一种创新与发展。整部规章均围绕着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这一基本的问题展开,围绕着这个点进行具体的法律规范,其实用性大大提高了。

首先,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进行了法律上的首次定义,将其定义为备付金,并对其进行了解释。其次,首次提出备付金银行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了存管银行与合作银行,并对备付金的账户进行了划分,使得沉淀资金在实际领域有了具体的法律操作方法,改变了以前只见规定而没有具体做法的模式。

最后,《办法》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对客户的留存资金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这是一种全新的说法,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不是金融机构,按照原有法律规定是不用缴纳风险准备金的。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特殊服务,为了用户的资金安全和金融风险的控制,理应与金融机构一样缴纳风险准备金,这是合法,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可谓是开创了我国法律的一个先河。

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不足

就《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与我国之前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管理来说,其实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其中也有不少的缺陷需要改进。

首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只是一部规章,并不是一部成文法律,从法律效力来说就有所不足。虽说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问题是一个较新的问题,先设立一部规章进行尝试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问题是一个有关金融安全与用户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其有很强的紧迫性,因尽快设立一部具有成文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较好。

然后,《办法》中沿用征求意见稿中的"备付金"的说法,似乎与沉淀资金的性质有所不符,建议沿用大众的"沉淀资金"的说法。

最后,《办法》中删去沉淀资金利息归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说法,转而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间自行协商解决。删去这个说法的初衷是好的,这样使得用户资金的合法利息至少没有受到损害。笔者同样不赞成将全部沉淀资金利息归用户的说法,毕竟第三方支付机构帮用户保障了其的、资金安全,同时提供了快捷的支付业务,有权取得一定的收益。但是,如果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间自行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可能会出现第三方支付机构因其强大的实力使得用户的合理收益受损。笔者在这里建议立法者能制定一个合法合理的利息分配方案,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都能获得合理的利益。

三、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监管的建议

(一)理清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法律关系

正如上文所说,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法律关系存在着委托说、第三人代为履行说、债权转让说、服务合同关系说等法律学说。笔者较为赞同委托说的观点。但是,第三方支付与用户的法律关系不仅仅是普通的委托关系,它实质上包括了委托、保管合同与担保三重关系。

1.委托关系

委托关系其实较好理解,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用户在账户上的沉淀资金,当且仅当用户发出指令后,第三方支付机构才能对用户的沉淀资金进行用户所设定的操作。在此过程中,用户就是委托人,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就是受托人,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用户的指令为用户办事,最后结果归责于用户。这种关系无论是否约定报酬都是存在的。

2.保管关系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在用户使用之前,都是保管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里。根据理解,用户的资金只是暂时保管在第三方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征得用户同意之前不得动用用户的资金,在用户需要时就得全额返还资金。

根据保管合同的定义,保管合同是指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参考以上定义可知,在用户与第三方机构之间是存在着保管合同的关系的。

3.担保关系

第三方支付机构除了代为收付款、代为保管用户资金以外,还存在着用自身信用提供信用担保的服务,而且应该说,这才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提供的最有价值的服务。以第三方支付的交易为例,买家将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账户后并确认付款后,卖家虽然没有直接收到买方的资金,但由于有第三方支付的信用担保,卖方依然有信心将货物发出,待买方确认收货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再将资金划入买方的账户上。

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实现的就是对买方付款行为的信用担保,同时也是对卖方正常发货并保证货物质量的担保。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另一方都能从第三方支付机构处得到补偿。

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法律关系一共存在着委托、保管合同与担保三重关系。明晰了第三方支付与用户的法律关系后,我们就可以分辨出第三方支付与用户各自所要承担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在出现问题后可以明确各自的责任,也为解决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其他问题打好基础。

(二)明确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与利息的归属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看第三方支付对沉淀资金是如何操作的。首先,上文已经确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三种法律关系,即委托、保管合同与担保三重关系。由于委托、担保与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与利息的归属关系不大,这里主要是以保管合同的关系来论述这个问题。

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用户的沉淀资金是要在符合资格的银行设立专门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来存取用户的资金。并且按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擅自动用用户的沉淀资金。这样,我们就可以排除《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因为第387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保管人将托管人的资金与自身资金混淆,为了方便保管人更好的保管资金而设立的规定。而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沉淀资金保管关系中,法律已经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事先设定专门的存管账户来保管资金,不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自身资金与用户资金混淆的行为,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沉淀资金保管关系不适用《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用户的资金仅仅是暂时代为保管,并不存在着占有关系,其所有权依然属于用户所有。

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归属后,对于其利息的归属就比较容易解释了。从法律上来说,利息是用户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孳息。根据民法的规定,孳息应属于资金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利息应属于用户所有。同时,《合同法》第377条的规定也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这一观点。

但是,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要将沉淀资金的利息分配到每一个用户,其难度是很大的。首先,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金融机构,用户的资金不像活期存款那样直接产生利息,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的资金进行运作,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风险,如果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动用用户的资金进行投资,一旦用户的资金亏损,将难以分清各自的责任。其次,如果将用户的资金存入银行并按活期存款计算利息,就会有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争夺存款的现象,这又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地位不符。因此,笔者提出以下两种观点作为参考:

1.建立沉淀资金保险体系

这一模式主要参考的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体系,即将用户存入银行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为用户的资金购买一定额度的保险,以防止用户的资金有遭受风险的可能。这样做至少有两个好处:第一,由于利息并没有直接到达用户的手中,这样避免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被说成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争抢存款,也符合第三方支付机构这个非金融机构的地位。第二,用户资金的利息最终用于对用户有利的事情上,也符合了"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的原则。

2.自负盈亏的用户资金增值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是参考了余额宝的运作模式,即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将用户的资金用于投资,但需要用户的同意,并需要用户自负盈亏。

首先,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资金的投资必须是经过用户同意,并需要告知用户需要自负盈亏。法律可以明确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告知用户协议书中用黑体字标明这一点,并像购买基金一样对用户的风险意识进行评估,对风险意识低的用户进行提示甚至限制其购买的份额。

其次,用户的资金需分为可投资资金与不可投资资金,两者分开结算,只有可投资资金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投资,而份额则由用户来自行决定。用户可以自由转换两者资金的比例,但可投资资金需预留一部分的保证金,保证金在每日的结算前不允许转换,以避免用户为了逃避亏损而将资金全部转出第三方支付账户。

最后,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投资必须是安全且低风险的,这一点可以参考美国养老金的投资策略。美国的养老金广泛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房地产等领域,但很少出现亏损情况。究其原因,是美国的养老金投资有着严格的评级,对所有将要投资的计划都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评级,只有达到严格标准的投资计划才能获得通过并进行投资。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资金的投资计划也必须经过专门机构的核准才能通过,并需要进行备案和每天的结算。

四、结语

第三方支付这几年间在不断的发展,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第三方支付的不断发展,对沉淀资金的监管问题便变得越来越重要,这就需要我们通过立法来规范和完善。幸好,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实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问题有了一个法律的开始,它填补了专门在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性质,确立了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存储银行的准入条件,加强了对沉淀资金的管理,为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在我国在线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这还只是一个开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所规范的内容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比如它没有规定沉淀资金利息的分配问题,比如它并没有确立沉淀资金的核对校验机制,这些都需要我们不断的改进与完善。我国的立法应不断完善对沉淀资金的理论研究,参考国外对沉淀资金监管的经验,发展出一套更完善的监管体系,以促进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行业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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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淀资金范文第2篇

关键词:沉淀资金 风险 沉淀资金监管

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第3期金融学一般学科建设项目资。

一、沉淀资金的风险概述

第三方支付是在买方,卖方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链接系统,通过为他们提供货币保管,资金支付和清算等服务形成的一种担保形式。在第三方支付中,支付流程是先由买方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再由第三方到卖方,在买方未向卖方支付货款之前,这笔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仍属于买方,这时候就存在着卖方资金滞留在支付宝账户上的情形,这笔资金就是沉淀资金。沉淀资金主要包括交易过程中的在途资金和交易前后暂存在支付平台的资金。随着第三方支付的数额越来越大,使得沉淀资金的数额越来越庞大,这将不可避免的产生资金管理的风险。

二、我国沉淀资金的风险分析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迅速发展,统计数据显示,第三方支付的市场交易规模由2007年度的976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11395亿元,几乎每年的增长率都达到100%,远远超过之前的预测水平,而最新统计显示,2011年第一季度在线市场支付规模已达到3973亿元,环比增长10%,同比增长98.7%,这预示着第三方支付进入高速增长阶段。以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宝为例,其日均资金沉淀规模约为100亿元,如此巨大的资金规模无疑将会带来一系列的风险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2.1 沉淀资金会造成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的风险

网上交易和第三方平台设计的初衷使得沉淀资金的留滞是不可避免的,根据当前的交易规则,这笔资金在第三方账户上至少存在三天到一周的时间,在这期间第三方支付平台肯定会得到一笔利息,而且在这些平台中,只有支付宝等少数账户把资金存在专用账户上,在这种情况下,缺乏有关部门的监管,可能会出现越权使用资金的情况,这会加大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的风险。另一方面,沉淀资金的规模日益庞大,远远超过其注册资本,一旦出现沉淀资金损失,其自有资金根本不足以支付客户损失。

2.2 沉淀资金会造成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尤其是卖方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沉淀资金在买方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时仍属于买方,并且只有在买方确认之后才能将资金转移给卖方,这种形式的交易会占用的卖方的资金量,使得卖方的流动性风险加大。

2.3 沉淀资金会引起道德风险,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会挪用资金进行投资

沉淀资金的规模迅速扩张,使用这些资金所获得的收益也越来越大,在没有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第三方机构是否会使用这些资金进行其他交易或者投资,客户是不知道的,如果第三方机构将其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很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能收回的情况,这就会使得客户资金收回的风险加大。而且还可能会出现机构席卷客户资金出逃的事件,这些都会加大资金的风险。

2.4 沉淀资金会导致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监管具有一定的难度,银行并没有掌握交易数据,只是根据第三方的交易指令进行资金的转移,这会使得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套现,诈骗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三、沉淀资金监管的政策建议

3.1 国外关于沉淀资金监管的经验

3.1.1美国对沉淀资金的监管现状

美国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源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也走在前端。首先,在监管机构方面,采取联邦和州两个层面,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其重要的监管部门。其次,美国采取的是存款延伸保险。具体操作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在FDIC开设一个无息账户,该账户上限为10万美元,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将沉淀资金存于该账户中,保险费用由这笔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来抵扣。这样,一方面解决了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利息分配问题,另一方面,当该支付平台资金出现问题时,可以用保险金来弥补客户的损失。

3.1.2欧盟对沉淀资金的监管现状

首先,欧盟建立的是单一欧盟支付去,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要取得“单一执照”,便可在整个欧盟25国通用。其次,欧盟采取的是准备金措施,法律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在中央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在此账户上存入足够的准备金,来防范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

3.1.3 亚洲对沉淀资金的监管现状

新加坡与韩国分别于1998年和1999年颁布了《电子签名法》;香港于2000年颁布《电子交易法令》;台湾颁布了《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法》、《从事电子支票交换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申请电子支票的标准合同》等法律,其监管的重点放在了电子支票上。

3.2我国关于沉淀资金的风险对策

关于沉淀资金风险的监管方面,我国的研究处于不断地发展之中,根据美国和欧盟以及亚洲其他国家的做法,以及根据现有的一些观点和建议,我觉得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增强监管。

3.2.1提高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技术标准,增强风险控制

第三方支付机构掌握着大量的资金和客户资料,同时需要先进的网络技术来支撑这个平台,这时网络技术的先进性就显得尤为重要。第三方机构一定要加大对网络维护的投入,避免产生系统漏洞,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

3.2.2提高行业的准入标准,明确监管主体的资格

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确立中央银行为监管机构,同时采取发行牌照的制度,这样可以使得资质较差的机构推出这个市场,适度提高行业的准入资格,从而可以降低第三方支付的行业风险。我国已经于5月26日给27家第三方支付企业颁发了“业务支付许可证”,使得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迎来拐点。

3.2.3采取保证金的方式确保沉淀资金的合理使用

根据欧盟的经验来看,采取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可以有效地确保客户的资金得到合理的支付,降低客户资金的风险,有利于行业的整体发展。并且在央行总共50条的《办法》中,第24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可见央行已经对此进行了严厉的监管。

3.2.4解决沉淀资金的利益分配和归属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沉淀资金的产生的收入到底归入哪方所有。依照美国的监管模式,产生的利息抵减保险费用。综合考虑实践,由于使用这种支付方式的资金的数额并不是很大,客户并不是很在意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模式,用产生的利息来抵减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保险费用,这样既合理的解决了沉淀资金的去向,又可以促进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

3.2.5增强第三方支付产业的立法问题

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需要法律的支持,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行为,有效的遏制沉淀资金带来的风险问题,减少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欺诈等非法活动行为的可能性,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的数额日益庞大,所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大,需要采取合理有效地监管,来促进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根据我国沉淀资金的风险形式以及国外的经验,应该加大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来解决沉淀资金的风险问题,这在现实中是有很强的实际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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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淀资金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存货管理 流动资金 沉淀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存货是构成血液的细胞。当因故病变后坏死的血细胞越来越多地积聚在一起的时候,血液就会循环不畅,久而久之,形成“血栓”,危害企业的健康成长,弱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企业应当提高警惕,防止资金沉淀的形成。

一、企业流动资金沉淀的状况及形成的主要原因

资金短缺是当前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其产生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涉及微观经济领域和宏观经济领域。经济改革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信用和结算制度有缺陷,“债务链”紧锁,企业经济管理水平低下,市场疲软,地区封锁,产业结构不合理。近年来,国家货币超量发行,通货膨胀,说明流通中的实际货币资金数量是不断增加的。

问题是,为什么流通中的货币量增加了,企业资金却反而严重不足。必须从流动资金自身的角度进行分析才能弄清问题的实质。部分企业在超过流动资金负荷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再生产。物价上涨导致流动资金需要量增加。企业不能按需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且在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完善的条件下进行短期行为。 “三角债”拖欠严重,结算资金和成品资金居高不下,一方面无力支付购货款,另一方面又不能及时收回销货款,形成恶性循环,从而加剧了流动资金短缺。

在存货方面,容易引起流动资产沉淀的原因主要有:

1.对日益多样化的市场缺乏足够的了解,生产经营决策缺乏科学性。

2.不重视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低,生产消耗多,不增加价值成本上升。

3.存货管理模式陈旧,重形式、轻实效。

4.企业间不停转移商品,将沉淀资产转嫁给对方,造成价值的虚假增值,导致部分商品积压而不能实现最终销售。

5.流动资金流而不动,长期滞留在库存领域,导致企业出现流动资金微观周转宏观停滞的情况。

因为存货在短期内不容易显出问题,所以部分企业对其不重视,平日疏于管理,发现问题后对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最终酿成巨大损失。以某国有企业为例,该厂创建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是手工密集型工业企业。该厂产品品种单一,技术含量低。人员多,设备老化。随着原材料价格上涨,生产成本连年上升。产品因不适销、竞争能力差而积压严重,贷款回收困难。破产前一年年末库存产品23.9万元,占用资金377万元。应收账款496.3万元。多年来,企业流动资金沉淀严重,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更无法实施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工厂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仅破产前两年,累积亏损额达635.70万元,负债总额为2123.50万元,资产负债为104%,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生产难以为继。最终,该企业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

由此可见,存货对企业流动资金沉淀短缺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解决企业流动资金沉淀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改变流动资金短缺的局面,是企业的当务之急。企业应调动各积极因素,实行综合治理。总的说来,企业应转变经济增长观念,实现由数量增长向质量增长转变;强化效益观念,实现由产值经济向效益经济转变;更新投资观念,建立科学的投资论证决策体系,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功能,根据市场导向,调整产销计划,经营适销产品,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广泛开展技术升级,加快科技产业化进程,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

落实到占流动资产金额大,品种多,易存有资金沉淀问题却在短期内不易发现的存货资产上,企业必须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1.强化存货管理意识,健全存货管理组织体系

企业应加强存货管理意识,健全权威的管理组织体系,全面负责和协调存货管理工作,研究和规划存货管理的远景任务和目标。企业应根据目标建设的整体要求,建立具有操作性的管理制度。

2.把存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完善存货管理制度

企业实行全体员工参与存货管理成本战略,明确各部门、各员工职责,将个人利益与存货管理绩效挂钩,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存货管理制度。

3.严格实行存货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构筑有效的内部控制体制,对存货所占用的流动资金实行追踪。存货内部控制涉及部门和控制点较多,在业务流程中,应狠抓重点,看好采购和领用这两个关键环节。

采购时,采购部门按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确定经济订购批量和安全库存量,报主管审批。签定合同时,确保存货采购合同在授权下进行。验收入库时,保证存货采购数量、品种、质量与合同相符,准确安全入库。结算时,财会部门接库房通知承付货款,经严格审核后,依法办理付款手续。各部门要对存货的购进、发出和库存进行日常核算,定期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核对,做到账账、账表、账物相符,保证存货采购业务资料真实准确。内部稽核人员要对存货的内控措施进行审核评价。

领用时,生产部门根据核定后的领用计划填制限额领料单,由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向库房领料。发出时,仓库保管须审核领料单。双方检查数量和质量,确认无误后签字。材料发出后,保管人员按规定真实记录存货领用业务;并转材料记账员记账后随发料汇总表定期送往财务部门。按规定对存货进行盘点,编制存货盘点表。

4.改善库存结构,提高物资周转率,加速资金周转

对所有存货按ABC库存分类法进行管理。ABC法是根据存货的重要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种类型的方法。A类存货品种占全部存货的10%~15%,资金占存货总额的80%左右,对A类存货实行重点管理。计算每个项目的经济订货量和订货点,尽可能适当增加订购次数,减少存货积压,减少昂贵的存储费用和大量资金占用;同时,可为该类存货分别设置永续盘存卡片,用以加强日常控制。B类存货为一般存货,品种占全部存货的20%~30%,资金占存货总额的15%左右,宜实行日常管理。对B类存货的控制,与A类存货大致相同,但为了节省存储和管理成本,不必像A类那样要求严格,定期进行概括性检查方可。C类存货品种占全部存货的60%~65%,资金占存货总额的5%左右。C类存货数量多、单价低、存货成本也较低,一般采用较为简化的方法进行管理,也可适当增加每次订货数量,减少全年的订货次数。通过ABC分类后,抓住重点存货,控制一般存货,制定较合理的存货管理计划,从而有效地控制存货库存,减少储备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

5.掌握沉淀存货的情况,及时处理

对已经形成的呆坏账存货资产,采取“市场定价法”及时处理;对投资时间很长而没有收益的资产,应深入市场调查,了解市场行情,根据反馈信息调整投资政策,在尽可能减少投资损失的情况下,压缩此类资产的规模。

6.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实现存货资金信息化、科学化管理

企业应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实现存货信息化管理。利用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企业能够通过计算机对企业的资金、货物、人员和信息等资源进行全方位高效集中的自动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堵塞漏洞,降低库存。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增加了企业生产、销售等各环节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度的特点,使存货最优化,减少库存、节约成本。这实际是借助信息分配对存货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了重新安排。成品的库存变成零部件的库存,而零部件的库存将变成原材料的库存等。企业应合理地利用好关联方存货的转移,使存货管理更上一个新台阶。

总之,良好的存货管理对企业资金顺利流动有着积极影响。企业应尽快盘活沉淀资金,更要小心防范形成新的资金沉淀,真正降低企业综合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有效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隋凤红徐海宁:企业资金管理微探[J].农村经济管理,2005,(4)

[2]谢志华:谈谈企业资金沉淀的类型与盘活的难点和对策[J].会计研究,1995(2)

[3]连育青:企业财务管理中资产质量的分析[J].中国总会计师,2008,(7)

[4]刘德山曹玉玲杨生荣:施工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原因分析与对策思考[J].施工企业管理,1999,(1)

沉淀资金范文第4篇

关键词:铟;沉淀剂;分离

DOI:10.16640/ki.37-1222/t.2015.21.229

1 前言

铟具有优异的物理、化学、力学和工艺等性能,在军事、航天、工业及医药卫生方面得到了极其广泛的应用[1-3]。铟资源短缺,面临枯竭,加之铟价格逐年上涨,因此,研究和开发从工业料中回收铟、改进现有生产工艺提高铟的回收率迫在眉睫。

针对不同来源的铟资源,分离回收方法也不同[4-6]。浸出料液中铟回收主要分为溶剂萃取分离、离子交换分离、液膜萃取分离和中和沉淀法等[7]。

本论文围绕NaOH、 Na2CO3、Na2C2O4、Na5P3O10等4种沉淀剂进行探索性实验,从渣型、沉淀速度、分离效果、反应控制这四个方面进行观察。目的是选取一种适用于本公司含铟废液中沉淀分离铟效果较好的沉淀剂。

2 实验部分

2.1 实验原料及试剂

(1)含Cd浓度为2.5g/L的Cd(NO3)2溶液;(2)含In浓度为7.5 g/L的In(NO3)3溶液;(3)浓度为30g/L的NaOH、 Na2CO3、Na2C2O4、Na5P3O10溶液;(4)氨水(25%-28%)。

2.2 实验方法

将上述4种沉淀剂分别加入到Cd(NO3)2溶液和In(NO3)3溶液中,分别从沉降速率,沉淀高度,渣型和终点PH值4个方面来观察实验现象。

(1)沉Cd实验。实验方法:取4份含Cd(NO3)2溶液各80ml放入烧杯中,分别加入4种沉淀剂,边加入边观察,直到沉淀不再产生时停止加入。分别倒入4个250ml的量筒中静置陈化一晚,观察沉淀高度,并测量上清液的PH值。实验现象及结果如表1所示。

可以看出,在沉Cd实验中,NaOH沉降速率慢,形成的沉淀为絮状,不利于固液分离;Na2CO3作为沉淀剂,生成的沉淀不稳定,有反溶现象;Na2C2O4沉Cd效果较理想,沉淀呈颗粒状,有利于固液分离;Na5P3O10不能将Cd沉出来。

(2)沉In实验。实验方法:取4份In(NO3)3溶液各20ml放入烧杯中,分别加入4种沉淀剂,边加入边观察,直到沉淀不再产生时停止加入。分别倒入4个250ml的量筒中静置陈化一晚,观察沉淀高度,并测量上清液的PH值(表2)。

可以看出,在沉In实验中,NaOH同样表现出沉降速率慢,沉淀为絮状的缺点;Na2CO3沉In实验同沉Cd实验类似,生成的沉淀均不稳定,有反溶现象;Na2C2O4沉In效果也较理想,沉淀呈颗粒状,有利于后续的固液分离;Na5P3O10沉In实验中沉淀物呈絮状,体积很大,不利于后续固液分离。

(3)Na2C2O4分离In、Cd实验。根据上述沉Cd实验和沉In实验结果来看,Na2C2O4表现出较好的沉淀效果,但是Na2C2O4沉Cd和沉In的条件十分相近,不利于In和Cd的分离,因为,氨水可以和Cd2+形成[Cd(NH3)4]2+,故考虑先用Na2C2O4将In、Cd废液中的In和Cd都沉出,再加入氨水将Cd沉淀溶解。

实验方法:配制含Cd浓度为2.5g/L的、含In浓度为7.5g/L的In、Cd溶液,向溶液中加入浓度为Na2C2O4溶液,直到沉淀不再产生,停止加入,静置2h,边搅拌边加入氨水至Ph=9,停止加入,静置一晚,取上清和沉淀送检,分析上清液中含In含量以及沉淀中Cd的含量。

分析结果显示:上清液中含In浓度为3.4mg/L;沉淀中含Cd元素的质量百分数为5.6%w。

从Na2C2O4分离In、Cd实验中可以看出,Na2C2O4和氨水共同作用下,将In沉淀较完全,也可以将大部分Cd沉淀溶解,从而实现了In、Cd的分离。沉淀物形貌介于絮状和颗粒状,但是,扩大试验中发现氨水的加入改变了Na2C2O4作为沉淀剂的渣型形貌,过滤效率低,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2.3 实验结论

(1)对比NaOH、Na2CO3、Na2C2O4、Na5P3O10这四种沉淀剂,Na2C2O4表现出较好的沉淀效果,但是Na2C2O4沉Cd和沉In的条件十分相近,不利于In和Cd的分离;(2)进一步进行Na2C2O4分离In、Cd实验,发现氨水的加入改变了Na2C2O4作为沉淀剂的渣型形貌,过滤效率低,未达到预期的效果;(3)本次实验4种沉淀剂都不十分理想,实验有待进一步进行,旨在寻找一种更理想的沉淀剂,既能够将In,Cd有效分离,也能够满足固液分离要求。

参考文献:

[1]翟秀静,周亚光.稀散金属[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9.

[2]袁铁锤,宁顺明,陈志飞.从高铟锌精矿中综合回收锌和铟[J].湖南有色金属,2008,24(01):27-28.

[3]邓孟俐,谢冰.锌冶炼工艺过程中铟、锗的综合回收[J].稀有金属与硬质合金,2007,35(02):21-24.

[4]段学臣,杨学萍.新材料ITO薄膜的应用和发展[J].有金属与硬质合金,1999(03):58-60.

[5]邹家炎.铟的提取、应用和新产品开发[J].广东有色金属学报,2002(12):16-20.

沉淀资金范文第5篇

金陵石化已于2012年初开始生产国3标准的车用柴油供应江苏市场,本月也有80000吨国3标准的车用柴油出厂;今年根据 GB252-2011《普通柴油》国家标准要求,2013年7月1日起普通柴油的硫含量也将按照国3标准控制,硫含量指标由2000毫克/千克降低350 毫克/千克以下。该公司提前生产出新标准的普通柴油供应市场,为确保下半年普通柴油质量升级做好了准备。

金陵石化今年初就制定了详细的质量升级方案。产品升级首先必须让装置升级,公司实施了两套柴油加氢装置节能换剂改造,将公司所生产的柴油全部加 工至硫含量350毫克/千克以下。同时,装置增加了乏汽回收设备,副产的干气也全部得到回收加工,伴热也使用了低温热水或者蒸汽,实现了良好的节能环保效 益。为了保证产品顺利出厂,该公司同时进行了油罐及出厂系统的改造,完全满足了升级柴油装车、装船出厂的需要。(窦豆 王辉)

洛阳石化国3标准普通柴油出厂

[中国石化新闻网讯]4月12日,洛阳石化符合国3标准的0号普通柴油顺利出厂,比国家规定的柴油达标时间提前了三个月。

2011年11月,洛阳石化所生产的车用柴油已经达到3标准。根据国家要求,2013年7月1日起普通柴油也将按照国3标准控制,其中硫含量将 低于350PPM。洛阳石化作为中国石化系统内首批企业,将率先执行新的柴油国家标准,普通柴油出厂达标时间也提前至2013年4月15日。

为实现柴油质量升级目标,洛阳石化制定了详细的质量升级方案,将催化柴油全部进行了加氢处理,确保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同时,他们还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国2和国3柴油置换操作办法,落实出厂配置计划和铁路运输计划,确保产品及时投放市场。

4月12日,符合国3标准的0号普通柴油顺利实现了铁路装车出厂,成品油管输首站也开始同步输送国3标准普通柴油。出厂时间比中国石化总部要求的提前了3天。

新标准普通柴油顺利出厂,标志着洛阳石化在油品质量升级方面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王晓源)

江西石油严“四抓”提升资金管理水平

[中国石化新闻网讯]2013年,是财务职能改革创新面临全新挑战的一年。 江西石油财务人员服务经营,多措并举严“四抓”,抓覆盖、抓回笼、抓沉淀、抓创新,持之以恒每天监控支出户资金、加油站资金审核和赊销挂账,实施月末资金 指标提前预警和量化考评,突出“提高上门收款覆盖率,加大力度提高加油卡充值资金占零售收入比重,财务费用考核和加油卡沉淀资金直接挂钩,降低货款在途资 金比,加快流动资产周转,强化收支平衡的资金预算,严控应收和预付款项,支持各单位开设使用分账户”等资金管理的重点,着力价值创造,从注重资金核算单一 职能向既注重资金预算、资金分析又注重资金预警、资金监管等多重职能的“升级”,努力打造江西石油资金管理的升级版。

抓覆盖,就是抓加油站的上门收款覆盖率。上门收款全面覆盖有现金流的营业网点,杜绝上门收款的盲点、漏点,是资金风险管控的重要保障。江西石油 集思广益、采取多渠道解决上门收款办法,提出今年新目标,将在去年上门收款覆盖率65%基础上,力争到今年底,将上门收款覆盖率提高到75%,新增100 座符合上门收款条件的加油站上门收款。今年一季度,通过地市财务的积极努力和省公司财务的协调,全省已完成了新增61座符合上门收款条件的加油站上门收 款。

抓回笼,就是抓收入户资金的快速回笼,实现资金收付进度相一致。一方面,对于自动归集的分账户,在总部和财务公司的支持下,江西石油在原有的地 市分账户基础上增加了县公司分账户,今年一季度通过分账户归集上划的资金比上年同期日均增加了约730万元,分账户资金集中度比上年同期提高了5%。另一 方面,对于非自动归集的收入户,针对非自动归集收入户资金回笼速度比分账户收入资金较慢的情况,组织专人专项抽查非自动归集收入户资金,全面检查非自动归 集收入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和调节表,对资金上划频率慢的非自动归集收入户实施预警。通过持之以恒有效监控和缩短上划周期,预计可将全省非自动归集的日均上千 万收入资金加快资金上划,有效支持油品采购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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