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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婚礼

唐朝婚礼

唐朝婚礼范文第1篇

关键词:明朝婚姻法;特色;比较法

一、明朝婚姻法概述

明代是我国历史发展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其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达到中国历史的巅峰。两宋时期发展起来的程朱理学,在明代之初,得到了充分发展。在当时,明太祖朱元璋大力提倡孔孟时代倡导的礼义孝悌和程朱理学的纲常伦理,强调恢复“君臣父子夫妇长幼之伦”,明确规定“学者非四书五经孔孟之书不读,非濂洛关闽之学不讲”。这一思想主张的确立使得明代的婚姻法深受礼法的影响。

就明代的婚姻法结构而言,其主要由婚姻原则、婚姻成立要件以及婚姻的解除构成。就婚姻的原则上,明代婚姻法基本沿袭了先代一夫一妻制的原则。而在婚姻成立的要件上,古代的婚姻法皆由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的婚姻仪式为核心的形式要件和亲属禁止、附远厚别、身份禁止等实质要件组成。明代也不出其外。最后明代在婚姻的解除上,主要涉及的是婚姻解除的条件以及限制。

明朝的婚姻法极大地沿袭了先代在婚姻制度上的立法规范,并同自身的时代背景紧密相连。《大明律》从户律中独立分出《婚姻》门计十八条,并结合令离、礼制的有关规定,共同调整有明一代的婚姻关系,对婚姻的缔结及解除均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体现了封建婚姻制度的原则与特征。

二、明朝婚姻法的特色

(一) 明朝婚姻法的总体特征

1. 显著的继承性

明朝关于婚姻方面的规定有很强的延续性,从基本制度上来看,基本沿袭唐宋旧律,而传统的礼制仍然被部分保留在婚姻缔结的过程之中。就其继承性而言,可简单概括为原则、结婚、离婚三大方面。

首先,明朝在婚姻法原则上有极强的继承性。

婚姻法遵守严格的宗法等级。《礼记q昏义》记载:“婚姻者,‘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明律在禁止“同姓为婚”的同时又禁止“娶同宗无服之亲”,虽其科刑较唐律为轻,但宗法思想的立法更浓。其他如主婚权、婚姻的维系、以及婚姻的解除无不体现以家族为中心的思想。明律继承了封建婚姻关系中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明确禁止重婚。在先代法律的基础上,大明律规定:“若有妻更娶妾者,亦杖九十,离异。”法律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其用意仍然在于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明朝沿袭了中国古代法律礼法并用的特点。明代通过法律的确认,提高了“礼”调整婚姻关系的效力和约束力。《大明令礼令》中的“凡民间嫁娶,并依《朱文公家礼》”更是确定了“礼”的法律地位。

其次,在婚姻的缔结上,明代的婚姻法继承了先代。

结婚之成立,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以及双方家长愿意的形式要件。除必须具备“六礼”外,还必须具有“婚书”和“聘财”。《唐律・户婚篇》:“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似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 宋元明清律关于婚姻成立的规定大致无区别,明律的法定程式为:“写立婚书,依礼嫁娶。”在实质要件的限制上,明律沿袭唐宋,规定同姓不婚、亲属不得为婚、良贱不得为婚、基于身份之限制而不得为婚以及有特殊关系的男女不得为婚。

最后,明律在离婚方面沿袭唐代法律。唐代迄清末,对离婚的规定大约有三种,分别为协议离婚、仲裁离婚与强制离婚三种。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2. 独有的特色

作为中央权力高度集中的朝代,明朝在婚姻法上极具时代特色。《大明律》从户部独立分出《婚姻门》即18条,并结合令例、礼制有关规定,共同调整明代的婚姻关系。

就婚姻法制度而言,明朝时期有以下特征。首先,在明代的婚姻礼仪中,明代皇帝的婚仪规模最为盛大,礼仪繁琐隆重,耗资巨大,处处体现了封建的礼仪、等级,是政治色彩极浓重的婚姻。其次,明代婚姻层次很多,分为礼(帝后)、雅(王公贵族、官员)、俗(庶民百姓)三个层次,前两者显示出高贵、雅尚的特点,而后者则以入俗,趋时为其风尚。其三,从明朝的有关规限中,可以看出,明朝统治者是要将此纳入封建礼制的轨道,使人们做到非礼勿言、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行;从而各安其业,各遵其礼,最终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其四,明代统治者对品官、庶民婚姻礼仪的严格规定,处处体现了“官贵民轻”、“官尊民卑”、“官上民下”的封建等级制度、礼制的深刻印记。

在具体法律内容上,明代婚姻法的调整主要在四方面。

第一,结婚条件的限制加大。关于结婚的年龄,天聪九年三月上谕:“凡女子十二岁以上者许嫁,未及十二岁而嫁者,罪之。”庶民百姓结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贵族大臣及其子女婚嫁还须呈报皇帝。至于奴婢的婚姻,例由家主指配。

第二,明律确定了平民娶妾的条件。明朝婚姻法不仅按等级限定贵族官僚娶妾的数量,而且明文规定“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许娶妾,违者,笞四十。”

第三,“夫权”被进一步扩大。《大明律》记载:“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告。”另外,还授予丈夫对妻子的监护权,“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

第四,鼓励寡妇守寡。《大明令》规定,民间平民的寡妇,在三十岁以前丈夫死亡,能够守寡至五十岁以上仍为改嫁,则可以申请“旌表门闾”,免除本户差役。丈夫死后立志守寡,可以继承丈夫应继承的财产。若是以后又改嫁的,则丧失所继承的丈夫家的财产以及自己原来的嫁妆所有权。

(二) 比较分析法得出的时代特色

1. 与西周的婚姻法相比

在婚姻程序上,明朝与西周有着明显的差异。中国古代极端重视婚姻程序,繁文缛节十分复杂。从周代起规定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徽、请期、亲迎。而朱熹在《政和新礼》的基础上制定的《朱子家礼》又把纳吉删去,使六礼仅存纳采、纳币、亲迎三礼,明令采用《朱子家礼》。

就法律形式上而言,西周时期,买卖婚作为一种合法的婚制存在。《礼记q曲礼》上有“非受币不交不亲”,证明当时确实存在着买卖婚。《礼记q曲礼》记载:“女子许嫁,缨。”在西周时期,男方交付财物后就算买定了这个女子,被许嫁了的妇女就要带上“缨”,作为已经卖掉的标记。显而易见,这是买卖婚姻的象征。

然而,这种将妇女作为财物出卖的形式是为后代法律所禁止的。其中,对其惩罚的力度又以明朝最重。唐律规定:“略卖人为妻妾者,徒三年。”明清时期,法律又在这一基础上规定“以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此外,《明律q钱债篇》中,对于债权人以借款折抵换取债务人妻妾子女的,均规定给予惩罚。

其次,聘娶实为买卖婚。礼制上的规范是“非受币,不交不亲”;唐宋以来法律上明白规定聘财是成婚的核心要件。《唐律疏议》说:“聘礼先以聘财为信,…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实际情况都是以要聘财为名,以行卖女之实。因此,唐宋元明几个朝代都曾命令禁止受陪门财,禁止婚姻抬高价格,始终未得革除。

除了买卖婚外,西周与明朝在婚姻形式上还有一些其他的区别,如冥婚在西周为礼制所禁,而明朝却时有发生。

2. 与唐朝的婚姻法相比

在结婚年龄上,唐朝与明朝之间有着细微的区别。唐太宗贞观元年二月诏“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家者,州县以礼聘娶。”至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又下诏:“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娶。”在唐朝,女性的结婚年龄在十三至十五之间,男性的结婚年龄在十五至二十岁间。而明洪武二年令却规定“庶民婚嫁年龄依《朱子家礼》”,即男十六至三十岁,女十四至二十岁。明朝的法定结婚年龄相对唐朝而言有了明显的增高。很显然,中国封建社会鼓励早婚,目的是为了加快人口的增长,所以历代的强制措施也主要强加于女子。

在婚姻范围上唐太宗对旧的士族采取了压抑政策,命令大臣整理《氏族志》,将原来的大姓都降了等级,然后又发诏书禁止七姓十家间相互婚配,同时规定皇室也不娶豪门女子。高宗时更是下严令,坚决禁止豪门之间自相婚配。明朝时期,士庶通婚的禁令解除,士族内婚制始告废止,然“门当户对”已形成固习。再者,禁止通婚的范围扩大。不仅禁止中表婚,更强调近亲的姻亲不得结婚,明确规定凡是兄亡弟娶嫂、弟亡兄娶弟妇,要处以绞刑。

就婚约的强制约束力而言,明代的约束性更强。唐律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或有私约,或但受聘财而辄悔志,杖六十,婚如约。”明清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受聘礼亦是。若再许他人,为成婚者杖七十,已成者杖八十,男家悔罪者亦如之,不追财礼。”可见明律中,男家悔约的不仅仅是不追财礼,与女家悔约一样也要受刑罚制裁。但明清关于良贱为婚之规定,略仿唐朝,而科刑较轻。

在婚姻解除方面,明律进行了相应调整。就婚姻解除条件而言,明律所释“义绝”与唐律所称“义绝”区别较大,更侧重于婚姻关系本身的状况。《大明律》规定:“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

3. 与宋代婚姻法相比

两宋婚姻的立法大体沿袭唐制,宋代的婚姻制度呈现出了许多自身特点:选择夫婿从“尚姓”到“尚官”;财婚风尚盛行;良贱不婚松弛;婚姻制度的趋向保守;婚礼仪式的简化以及贞节观念的由弱到强。

在婚姻限制上,宋明有着很大的区别。宋代统治者反对族迹通婚,认为与少数民族“和亲”是莫大耻辱,不但断绝与少数民族首领和亲,而且一度禁止民间族迹通婚。太宗曾下令禁止南北边境的汉族居民与已归化的戎人互通婚姻。而明代对于族迹通婚问题则完全从政治需要出发。一方面为放满族侵入,下令禁止边境军民与海西建州部人联亲;另一方面,明代强迫族迹通婚,在法律上公开规定禁止蒙古人、色目人在本民族内自相嫁娶。此外,娼妓虽被视为贱民,但宋代并未明文禁止官吏娶娼为妻。这一规定始于元代始于元代,明律记载:“文武官吏娶乐人妓者,杖六十,离异归宗,财礼入官。”

在法律形式上,宋代指腹为婚的陋习甚为普遍。司马光批判这种风气说:“世俗,好于襁褓童幼之时轻许为婚,亦有指腹为婚者。及其既长,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宦远方,X至背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明朝法律沿袭元代法律 “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 的规定,对指腹为婚这一形式进行了禁止,但在实际生活中并未禁绝。

在法律效力上,除此之外,唐宋律规定,凡祖父母、父母被囚禁,子孙不得嫁娶,违者处罚。祖父母、父母虽囚禁,子孙奉其命而婚嫁,则不问罪,但不得摆设婚礼宴席。而明律只规定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自嫁娶者,处杖八十。流罪以下不禁子孙之婚嫁。

4. 与清朝的婚姻法相比

清朝婚姻制度在入关前后有一定变化。清朝入关之前,实行早婚制;入关以后,清承明制,规定男十六,女十四为法定结婚年龄。清以前家长的主婚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但只有到了清朝,家长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婚姻的缔结以婚约婚书与聘财为条件婚约一经成就,男女无论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但婚约可以因一方的犯罪而解除清朝婚姻的解除沿袭前代的七出、三不去及义绝的离婚条件。

清朝在族迹通婚问题上同出于政治需要的考虑。清代从法律上删除了明朝关于蒙古人、色目人不许相婚配的条文,同时规定满汉不许通婚。直至光绪时,为局势所迫,皇帝才颁布诏书废止了满汉通婚的禁令。再者,就婚姻法的成婚条件上,明代除禁止异父同母兄弟姊妹间通婚,于正统十二年还发令禁止异母异父兄弟姊妹间通婚。清代比较灵活,规定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异母异父者,若是由尊长主婚而结婚的,法律不加干涉。此外,明律对同宗、同姓婚姻均加以禁止,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同时又规定“凡娶同宗无服之亲者,各杖一百”。清律沿袭明律规定。但在实际司法上往往采取“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案,不必拘文。”清末修律时将同姓不婚条删去,只禁同宗为婚。

三、总结

明代婚姻法具有极强的继承性,它沿袭了先代的众多婚姻法规。与此同时,它也沿袭了明律“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在民事上的量刑有所减轻。通过比较分析法将明朝的婚姻法与各个朝代的婚姻法进行对比,使得明代婚姻法的特色更为鲜明。尤其是法律对妇女守寡的规定,更是封建社会专制腐朽的体现,并对清朝乃至之后的民国产生了影响。

明代作为封建专制的鼎峰时期,其婚姻法的本质目的仍是为了维系夫权以及封建家长制以维护封建专制。“合两姓之好”的婚姻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否决了婚姻的自主性以及女性对婚姻幸福的追求。虽说不乏美满婚姻的案例,被封建礼法束缚的明朝婚姻法还是极具腐朽的性质。这一情况一直延续至清朝,直至清末才发生改变。(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2]陶舒亚:《中国法制史》,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 、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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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书店出版,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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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上海书店出版,1984年版

[8]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

[9]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年版

[10]丁凌华:《艰难与希望:中国法律制度史讲课实录》,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1]衣若兰:近十年两岸明代妇女史研究评述,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97(25)

唐朝婚礼范文第2篇

作为中国王朝的统治思想即孔子的儒家思想开始传入吐蕃,是贞观年间伴随文成公主入藏的。

公元7世纪,在中国历史上正是李唐王朝的全盛时期。贞观十五年,太宗以文成公主妻之弃松赞干布,令礼部尚书、江夏郡王道宗主婚,持节送公主于吐蕃。松赞干布率其部兵次柏海,亲迎于河源。见道宗,“执子婿之礼甚恭。既而叹大国服饰礼仪之美。”

所谓“执子婿之礼”、“叹大国服饰礼仪之美”。它体现了什么思想呢?一句话,这一切都由儒家思想来支配。根据唐《开元礼》记载,皇帝纳后,大致进行如下顺序,临轩命使、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告庙、册后、命使奉迎、同牢、皇后表谢、朝皇太后、皇后受群臣贺、皇帝会群臣、外命妇朝会、群臣上礼、皇后庙见、车驾出宫等。吐蕃赞普松赞干布纳文成公主为妻,基本上是按唐代儒家一套礼仪程序进行曲的。松赞干布先后二次遣使入唐朝求婚;太宗同意求婚后,“松赞干布乃遣其相禄东赞致礼,献金五千两;为示婚礼大典,太宗令礼部尚书、江夏王道宗为主婚人,并持节送公主于吐蕃。文成公主出嫁吐蕃时,松赞干布则“率其部兵次柏海,亲迎于河源”。公主归国,弄赞“谓所亲曰:‘我父祖未有通婚上国者,今我得尚大唐公主,为幸实多。当为公主筑一城,以夸示后代’。遂筑城邑,立栋宇以居处焉。”这段史文,说明了这样三个礼仪程序:第一,皇帝、皇后受群臣贺,即所谓“谓所亲曰”者。第二,告庙者,即所谓“我父祖未有通婚上国者,今我得尚大唐公主,为幸实多。”是弄赞对其先祖的祈祷与祝愿。第三,车驾出宫居住,即“遂筑城邑,立栋宇以居处焉。”因此,可以这么说,文成公主出嫁吐蕃赞普弃宗弄赞,其婚礼仪式,完全是按照了唐代儒家传统礼仪制度行事的。这种礼仪制度的实施,其本身就说明了孔子思想居当时吐蕃的传入。

据《旧唐书·吐蕃传》记载,文成公主入藏后,“仍遣酋豪子弟,请入国学以习《诗》、《书》”。这为孔子思想在吐蕃的进一步传入提供了便利条件。松赞干布于公元七世纪统一了附近的部落,建立了吐蕃王朝。统一后的社会私有制发展和的藏族贵族集团统治的加强,需要除佛教这种思想武器,也需要吸收和引进唐朝的儒家思想。而儒家的大一统观念和纲常伦理等正适合这种需要。所以这一时期,孔子思想在吐蕃通过文成公主的入藏,逐渐传入。吐蕃贵族统治者为了提倡儒学除了向中原派遣留学生,还在唐朝国学习儒家经典《诗经》、《尚书》等。唐朝国学所设课程主要是《尚书》、《左氏春秋》、《诗经》、《周易》、《礼记》、《论语》、《孝经》等,其中《诗》、《书》为必修课。吐蕃不断派遣“酋豪子弟,请入国学以习《诗》、《书》”,就学习当时的孔子儒家思想。同时其使者来唐时也抓住这一学习的机会。将在中原地区学习到的儒家文化带到吐蕃,促进了吐蕃社会的发展。

据《旧唐书·吐蕃传》记载,文成公主入嫁松赞干布后,吐蕃“又请中国识文之人典其表疏。”这里的所谓“中国识文之人”,无疑是指中原汉族的封建士大夫即知识分子。这些“识文之人”大多是“衣冠知奉礼,忠信识尊儒”的儒学人士。松赞干布邀请他们到吐蕃来替他拟写汉文的公文,这在和唐朝的交往中是必需的。这样,汉族的文化尤其是儒学,在吐蕃发生了影响。

《旧唐书·吐蕃传》还记载说,“公主恶其人赭面,弄赞令国中权且罢之,自亦释毡裘,袭纨绮,渐慕华风。”这种由“释毡裘”改为“袭纨绮的服饰,也是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原王朝的君臣百姓,对服饰的要求也是有着严格的等级区别。有着天子之服、皇太子服等,不得“犯上作乱”。它完全由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即孔子思想来支配。

自唐太宗至唐中宗这一历史时期,唐蕃虽有交恶,但和平相处乃是主流,双方聘使包括吊丧、贺即位、礼仪、告生辰等使节频繁交往,这些繁文缛节其本身就反映了儒家思想已经开始生根开花,且开始呈发展的趋势。长安二年,赞普率众万余人寇悉州,都督陈大慈与其大战凡四次,皆破之,斩首千余级。于是吐蕃遗使论弥萨等人求和,则天宴之于麟德殿,奏百戏于殿庭。论弥萨曰:“臣生于边荒,由来不识中国音乐,乞放臣亲观。”则天皇帝许之。于是论弥萨等相视笑忭拜谢曰:“臣自归设圣朝,前后礼数优渥,又得新观奇乐,一生所未见。自顾微琐,何以仰答天恩,区区褊心,唯愿大家万岁。”论弥萨所说的“礼数”,即是儒家的礼仪程序和说教,说明儒家思想已日益深入吐蕃人心中。

二、孔子思想在吐蕃的发展

唐中宗统治时期,吐蕃国人立赤德祖赞为赞普,之后,赞普之祖母遣其大臣悉熏热来献方物,为其孙请婚,中宗以所养雍王守礼之女为金城公主许嫁之。景龙三年(709)十一月,又遣其大臣尚赞咄等来迎金城公主,吐蕃国内的统一,与唐蕃经常保持友好的交往,这为孔子思想在吐蕃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这一时期孔子思想在吐蕃的发展,大致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孔子儒家经典大量传入吐蕃。唐中宗时期,金城公主入藏嫁于赤德祖赞为妻,携带了不少儒家经典到吐蕃。开元十八年(731)后,吐蕃使者到长安,公开要求赐予孔子的儒家书册。据《旧唐书·吐蕃传》记载,“时吐蕃使奏云:‘公主请《毛诗》、《礼记》、《左传》、《文选》各部’。制令秘书省写与之。”显然唐玄宗统治时期,是十分支持对吐蕃进行儒家为主的文化交流活动。

其次,吐蕃入唐使者接受儒家思想的教育和熏陶。据《唐会要》卷九七《吐蕃》条记载,盛中唐时期吐蕃遗使入唐者计有;开元二年五月,吐蕃宰相坌达延献书于宰相;其月吐蕃使其宰相尚钦藏及御史名悉腊来唐献盟书;自五年至十年,凡八次来朝,并贡方物。十三年,遣使来贺。十七年,复遣使来朝。后来又遣重臣名悉腊随唐使来朝。二十一年,又遣其大臣属虚、论莽藏来朝,及献方物。自二十九年七月,金城公主薨,遣使告哀。至德二年三月,复遣使请和,且助国讨逆。三年二月,又遣使来朝,复请盟。大历元年至十年,七来朝贡。自德宗以后至文宗即位,吐蕃入朝不绝。

在这些吐蕃使中,其名目有告哀使、贺正使、通婚使、请和使、泛使等。根据唐朝礼仪制度,他们入唐后在进行上述往来活动中,必须接受汉族的礼仪程序。如据《开元礼纂类》二六《宾礼》(又见《通典》卷一三一《礼典》)记有《蕃主来朝以柬帛迎劳》、《遣使戒蕃主见日》、《蕃主奉见》、《受蕃国使表及币》、《皇帝宴蕃国主》、《皇帝宴蕃国使》等。其中如《受蕃国使表及币》的程式云:

前一日,尚舍奉御令整设御幄于所御之殿北壁,南向。守宫设使者次,太错觉令展宫悬,举麾位于上下,并如常仪。其日,典仪设使者位于南,重行北面,以西为上。庭实位于客前。设典仪位于县之东北,赞者二人在南,差退,俱西面。诸卫勒所部列黄麾半仗屯门及入陈于殿庭。太乐令帅工人入就位如上仪。符宝郎奉宝俱诣阁奉迎。使者服其国服,奉书出次,通事舍人引立于阖外西厢,东面;从者执币及庭实立於后,俱东面北上。侍中版奏:“外办”。皇帝服通天冠,乘舆以出,曲直华盖警跸侍卫如常仪。皇帝将出,仗动,太乐令令撞黄锺之锺如常仪,符宝郎置宝于御座,侍卫如常仪,乐止。中书侍郎一人令史二人持案先俟于西阶下,东面北上。舍人引使者及庭实入就悬南位。使者初入门,《舒和之乐》作,立定乐止。大蕃大使为设乐,次蕃大使及大蕃中使以下皆不设乐悬及黄麾仗。中书侍郎帅持案者进诣使者前,东面。侍郎受书置于案,回诣西阶。侍郎取书升奏,持案者退。初侍郎奏书,有司各帅其属受币马于庭。

曲仪曰:“再拜”。赞者承传,使者以下皆再拜。舍人前承制,降诣使者前,问蕃国主;使者再拜,对讫,又再拜。舍人回奏,又承敕问其臣下,使者再拜对。又劳使者以下,对拜及舍人回奏并如常仪。舍人承制敕劳还馆,使者以下皆再拜。舍人引使者以下出,乐作止如常仪。侍中前跪,奏称:“侍中臣某言,礼毕”。 伏,兴,还侍位。皇帝兴,太乐令令撞 宾之钟如上仪,侍臣从至阖,乐止。

从以上《受蕃国使表及币》的礼仪程序中,可以看出,蕃国使者当然包括吐蕃使者,他们在唐朝到皇帝和大臣接见时,严格按照儒家经典所规定的一套程序行事,吐蕃使者也接受了繁琐的儒家礼仪。这些使者在完成与唐的使命任务返回吐蕃时,或多或少在吐蕃社会中产生一定的影响,它有利于孔子及儒学思想在吐蕃的传播和发展。

另一方面,唐朝在盛、中唐时期,也挑迁精通儒学的人到吐蕃去,除了进行诸如告哀、通婚、贺正、泛使之类的任务外,也有到吐蕃阐扬儒家经典的使命。据《旧唐书·吐蕃传》、《唐会要》卷九七《吐蕃》记载,唐玄宗开元元年至唐文宗即位这一百十余年中,唐入蕃使者计有忠王友皇甫惟明、御史大夫崔琳,工部尚书李皓和崔光远、左散骑常侍兼御史大夫李之劳、左庶子兼御史中丞杨济、和蕃使检校户部尚书兼御史大夫薛景仙、太常少卿韦伦、判官常鲁、鸿胪卿崔汉衡,前太子右谕德崔擀等。这些入蕃使者,大多是进士等科出身,熟识孔子儒家经典,这对孔子思想在吐蕃的发展是一个很好的推动力。

再次,这一时期孔子思想在吐蕃的发展,还具体表现在吐蕃使者所上皇帝的国使表章的内容里。如开元十七年(730),玄宗遣忠王友皇甫惟明及内侍张元方往问吐蕃。当惟明、元方等至吐蕃,既见赞普及金城公主,具宣上意。赞普等欣然请和,尽出贞观以来前后敕书,以示惟明等,令重臣名悉腊随惟明等入朝,上表曰:“外甥是先皇帝舅宿亲,又蒙降金城公主,遂和同为一家,天下百姓,普皆安乐。……外甥以先代文成公主,今金城公主之故,深识尊卑,岂敢失礼。……伏望皇帝舅远察赤心,许依旧好,长令百姓快乐。如蒙圣恩,千万负,外甥终不敢先违盟誓。谨奉金胡瓶一、金盘一、金碗一、马脑杯一、零羊衫段一,谨充微国之礼。”从赞普所上国表内容考察,一是唐蕃国君是以甥舅相称,是以儒家君臣父子等级观念将双方的关系划成一定的等级,的反映。二是所谓“深识尊卑,岂敢失礼”以及“如蒙圣恩,千年万岁,外甥终不敢先违盟书”和“谨奉金胡瓶一,……谨充微国之礼”云云,都是孔子及儒家以忠孝为道德之本、提倡太义名分,不可犯上作乱等主张的反映。事实上,吐蕃政权注重并利用儒家的伦理道德和礼仪进行教育,不仅只为培养掌握儒家治术的官吏,同时也是以儒家思想来移风易俗,使吐蕃能出现较多的忠臣愚民,以利于稳定当时的吐蕃社会。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孔子思想经初唐、盛唐和中唐三个时期约二百余年在吐蕃的广为传播,得到长足的发展。但这三个时期,吐蕃社会思想的主流仍然是佛教。特别是在社会上层,佛教思想还占据主导地位。

三、孔子思想在吐蕃的衰落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学在吐蕃的由盛到衰,经历了一百余年的缓慢的发展过程,很难划清明显的阶段。姑且以“安史之乱”以后,尤其是文宗即位起为界划分。

安史之乱后,唐政区内藩镇林立,唐朝直接统治的地区大大缩小。唐后期政治动乱、社会矛盾尖锐成了吐蕃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出现由盛到衰的一个重要原因。吐蕃政权内部四分五裂局面也是造成儒家思想由盛到衰、走下陡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这种种落分散、无君长统一的情况,使中原地区的儒家思想难以继续传播和发展,它在吐蕃只能日益走向衰落。

唐朝婚礼范文第3篇

    一 引论

    按照现代家庭法的观念,婚姻关系解除后,各方都有另行结婚的权利。古代的情形却大不相同,男性拥有再婚权,当属无疑,而女性行使再婚权,往往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恩格斯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人类进入父权社会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现代文明的兴起,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骤然下降。文明社会以后的各种人类文化无一例外地都将男尊女卑作为当然的社会观念和道德规范。妇女的各种权益,包括再婚权,也必然受到限制,中国古代妇女的情况也不例外。不过,始终处于独立发展状态下的中国文明,在社会组织结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意识形态观念上,都与西方文明有着很大的差异。相应地,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的演变历史也就具有明显的独特之处。 《儒林外史》中王三姑娘在父亲鼓励下绝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后的悲惨命运,作为艺术中的形象早已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些省份的农村至今还保留的贞节牌坊,更使人们为旧时代妇女的命运唏嘘不已。人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中国古代妇女是被严格要求从一而终、决不可以 再嫁的。艺术作品、野史记载甚至某些思想家、政治家的著作都只能从一个角度折射当时的社会现实。要精确地了解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应该从正式的法律文献和严肃的历史记载中去考证。 

    一、先秦时代 —— 妇女再婚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现禁止再婚的言论 

    脱离初民社会不久的先秦时代尚处于人类文明的幼年时期。形成于原始社会的一些习惯制度还留有遗存,诸如女子地位较高、自由婚姻尚普遍这些事实,都是这一点的体现。同时,奴隶主阶级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断强化,从原始社会仪式演变来的礼制经过改造,在西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益增大,并为春秋时期兴起的儒家思想所尊崇和提倡。 表现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办婚姻在西周以后已经成为社会观念普遍尊崇的婚姻原则。另一方面,某些问题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会男女平等的痕迹。 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如果元配妻子亡故,理论上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只能称作继室,而必须保留亡故妻子的元配正妻地位。《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地主统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这样的惯例:每一个帝陵中的附葬皇后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后地位的,还有凭“母以子贵”死后追封的。但只有元配皇后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宫的优待,继任的皇后或者本无皇后名分而追封的只能死后先葬别处,待皇帝入殡后,再行迁葬。同样道理,虽然早在西周 ,礼制上就已经出现了反对妇女再嫁的言论,如《礼记·郊特性》篇:“一与夫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但是,在中国的民间,这一观念还未广泛地流行。这是因为:一方面,原始社会中女性的高地位还有一定的遗存;另一方面,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也使得繁衍人口成为早期人类社会的重大任务,而严格地限制妇女改嫁显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古代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旧有的礼制传统和社会秩序崩坏净尽,同时,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体现在思想文化上,则出现了各派学说异彩纷呈、百家争鸣的局面。在这个时期,主张限制丧偶妇女再嫁的只是一般的学说,没有什么普遍性的约束力。同时,这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当然,丧偶妇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须为丈夫服满丧期,必须遵守社会习惯中对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等等。 

    二、秦汉时代 – 限制再婚理论的进一步系统化和再婚行为的依然普遍存在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秦始皇“会稽刻石”的一句“有子而嫁,倍死不贞” 千百年来被看作是限制有子孀妇再嫁的规范,经现代一些学者考证,认为并非限制丧偶妇女,而是对未婚先孕作出否定性的评价。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 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 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 – 法律规范的因袭前朝和社会舆论的由宽渐严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当时遇有凶荒战乱之年,“六礼”可以不备,只要见过舅姑,拜堂成亲,就算履行了仪式。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后来失宠,据说是与曹植有染,后人还从中附会出了著名的洛神传说。 

    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东晋十六国以及随后的南北朝对立,是中国历史上一段生灵涂炭、民不聊生的动乱时代。多年的战乱使社会生产倒退、人口锐减,尤其是北方,不但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在长达二百年的时间内,文化亦停滞不前。反映在婚姻法律制度上,各统治王朝由于时间短暂,忙于应付内乱和战争,无暇创制,因此对汉晋制度改变不大。 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 但是,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梁书·顾宪之传》:“有贞妇......少孀居,无子,事舅姑尤孝,父母欲夺而嫁之,誓死不许,宪之赐以束帛,表其节义。”这样的例子在梁、陈两代渐多,潜移默化地改变着社会风气和舆论导向。 同样,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 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四、隋唐时期 – 盛世之下对妇女的束缚再次放松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思想文化观念都走在世界的前列。同时,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 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 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 

    关于唐代妇女再婚的普遍性,前人已颇多论述,笔者这里只强调两点: 

    1.唐代丧偶妇女的再婚,并不是毫无限制。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老规定,继续得到贯彻。《唐律疏议·户婚》“居父母夫丧嫁娶”条曰:“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由于唐以前的具体立法资料缺乏,这是我们所知的违反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训所受处罚的最早规定,从中看出处罚还是比较重的。 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2.唐代妇女地位之高,不但和其后的封建王朝相比,给人以极深的印象,而且也超出了在它之前的时代。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本来两汉以降,社会规范中关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已经趋严,至南北朝,虽有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贞节烈女的事迹还是被大力提倡。而唐代前期,这种道德观念简直就处在为社会舆论所忽略的境地。究其原因,和中华文明此时处在极盛之时,全民族充满了自信,统治手段空前绝后地宽容,思想文化道德各方面的钳制明显地低于其后历代王朝等原因不无关系。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因此,盛唐时期对于女子再婚问题的宽容,是中国法制史和社会习惯史中的特例。今人研究此段历史,固然应为我们民族在一千多年前就拥有的宽容、先进的制度规定和社会风尚而倍感自豪;另一方面,也不要妄自尊大,给予其过高的评价。须知,这点理性的光芒马上就被继起的礼教的浓雾所吞噬了。 

    五、宋元时代 – 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 

    盛唐的辉煌之后,南北宋在政治、军事实力上都明显地孱弱无力。但是,笔者以为,宋代在中国历史上还是有很高的地位的。这个时期,商品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票据在交易中广泛使用;文化继唐朝之后继续发展,文官政治的实行、科举制度的完善都值得今人研究、参考。不过,宋代中国也出现了另外一个影响了其后近一千年的思潮,那就是儒学的变体 – 理学。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维护封建纲常、摧残人性需要。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 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 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当然,南宋时的著名妇女,和其后几个朝代相比,还是可以发现偶尔改嫁之例的。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和上文举过的蔡文姬的例子相比,人们在妇女改嫁问题上道德评价的改变,可见一斑。 本来,在礼教中反对妇女再嫁是早在西周时就如此的。但是,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而且,在特定的时期,如唐代,还出现过回潮。但是,宋代以后,这一观念开始向民间延伸,并愈益成为主导平民道德评价的社会整体规范。其原因非常复杂,详细分析显然非本篇小文所能承载。笔者以为,大略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一、众所周知,随着封建制的渐趋腐朽,统治者已丧失了盛世时的博大胸怀和宽容气度,为了维护自己王朝的地位,不断加大对平民、对社会的控制力度,法律和道德规范也越来越干预人们的私生活。第二,科举制的逐渐推行为贫苦的平民阶层子弟提供了走上仕途的机会,促进了社会的纵向流动、推动了教育的发展,但这同时也促使礼教思想开始在贫民阶层的读书人中间扎根,扩大了自己的社会基础。有些大的宗族,祖上有一人作过高官,许多代之后,还会严格遵守其订立的家规族规,而这些成文族规往往有着极浓厚的礼教色彩。 当然,从表面的法律条文上看,《宋刑统》中关于妇女再婚的条款照搬了《唐律》中的规定,仍然只有“居夫丧改嫁”和“立志守节而强嫁”两条罪名,规定的刑罚也完全一样。但是,法律规范的沿袭并不意味着宋代妇女在再婚问题上可以和唐代妇女处在同一地位上。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特殊的时代。一方面由于蒙古统治者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广大中原和南方的人民忍受着空前的不平等待遇;另一方面,北方游牧民族的某些习俗也在这一时期流传到了全国,使元代的社会风俗和法律规定都呈现出一些独特之处。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这个古老习惯从当年的匈奴族起就已存在。西汉初年,汉王朝和匈奴签定和亲之议,高祖和单于以兄弟相称。高祖死后,冒顿单于致书吕后,要求吕后嫁给她。其实这在匈奴来说是正常风俗,但这在中原汉族看来是奇耻大辱。吕后大怒,但这个强悍的女人在国力虚弱的情况下也无可奈何,只得致书单于说:“您没有忘记我,真是我的万幸。但我年老体衰,齿发脱落,不能侍奉您,今献上车驾几辆,权当我在您身边侍奉。”堂堂一国皇太后,这样哀求别人,也算是颜面丧尽。[22]这一习俗建国初还在某些少数民族中流传。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但是,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当然,其中最严的一条,还是沿袭前代规定立志守节的妇女不得被强制改嫁。 至元十三年三月,户部在上奏中认为“今后此等守志妇人,应继人,不得骚扰,听从所守,如却行召嫁,即各断罪,仍领收继。”对于守志孀妇,元政府和前代一样给予表彰,大德八年正月的诏书讲:“妇人服阕守志者,从其所愿。若志节卓异,无可养赡,官为给粮存恤。”《元史》所收入的节妇烈女也不比前代为少。随着蒙古统治者的北退,小叔收嫂这种在中原人看来多少有些奇特的风俗,也就在法律中被重新禁止。

唐朝婚礼范文第4篇

关键词:《唐律疏议》 儒家学说 中华法系 法典之王

《唐律疏议》号称“法典之王”,是永徽三年唐高宗组织专门班子对《永徽律》作解释而产生的“义疏”。作为我国封建社会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议》的颁行标志着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

一、《唐律疏议》的立法特点

《唐律疏议》共30卷,12篇,500条。唐律是正刑定罪之法,唐律不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其特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依礼制律,礼法合一。《唐律疏议》“礼法合一”的表现主要有:首先,在制定、修撰法律的活动中,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其次,唐律的条文皆“一准乎礼”,许多律条都是从礼的规则转变而来,比如“秋冬行刑”、“七出三不去”等。最后,在解释法律时,唐律往往以儒家经义为依据,比如《诗》、《书》、《礼》、《易》等书籍中的经句。

(二)中典治国,用刑持平。根据“德主刑辅”的思想,唐律的刑罚制度与前朝相比大为减轻。例如,将五刑次序改为由轻到重,“三流”服劳役时间由3年改为1年。因此,唐律是刑罚适中的典型。

(三)规范详备,科条简约。首先,唐律的调整对象涉及社会关系的全面领域。其次,其法律体系各有侧重、互相配合。最后,唐律逻辑严谨、用语确切、文字简要、概念明确,达到了我国古代封建法典立法技术的高峰。

(四)注疏准确,律疏并行。所谓律是指律条本身。疏相当于“传”,就像古代左丘明、子夏为《春秋经》、《礼经》作传一样[1]。《律疏》由“议”和“问答”两个部分组成,其中“议”是解释议论部分,“问答”是假设案例和疑难情况的提出及解答。千百年来,唐律注疏的准确、简洁、周备是有口皆碑的,通过注疏对中国古代法律理论进行了深刻的总结和研究。

二、《唐律疏议》与儒家文化

《唐律疏议》所体现出的儒家文化表现在封建的婚姻制度、庄敬的祭祀制度、隆重的丧服制度等方面,下面具体介绍这三种制度。

(一)封建的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成立的禁忌中规定:“禁有妻再娶”,中国古代社会自周以后,礼制和法律都将“一夫一妻”作为婚姻结构的模式,其核心就是要确认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礼法意义上的妻子,而确立妻的地位的意义就在于确立嫡庶之别,以维护嫡长继承的宗法制[2]。因此,唐代也承认一个男子只能娶一个礼法意义上的妻子。此外,“禁娶亲属妻妾”也体现出了儒家思想,因为中国是一个极端注重伦常的社会,所以妇女与其夫家亲属之间的性关系是绝对不能容许的。

《唐律疏议》以法定离婚理由为标准将离婚分为出妻、和离、义绝三种类型。

1、出妻又叫“七出”,即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七出制度是礼制在唐律中的反映,其内容都是为了维护家庭伦理、等级秩序以及家族利益。另外,唐律同时还规定了“三不去”来对七出加以限制,即一则经持舅姑之丧;二则娶时贱后贵;三则有所受无所归。设立“三不去”的目的是对男子自由出妻的一种限制,避免因擅自出妻而产生社会问题,其对于稳定婚姻关系有积极意义,是儒家仁义精神的体现,更反映出礼制与法律对人伦的重视[3]。

2、 和离,指男女双方不能安宁和谐相处而自愿离婚,与今天的协议离婚相似。其显著特点就是要求男女双方在同意离婚这一点上态度一致,并无分歧。

3、 义绝,指夫对妻、妻对夫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犯有殴、杀、奸罪,经官府认定双方义绝而强制其离婚。义绝的权力在于法律,适用于夫妻双方;而七出的权力在于夫家,是夫家单方面提出离婚的要求。但是无论是七出还是义绝,对虽已订婚但未过门的女子都同样适用。

(二)庄敬的祭祀制度

祭祀制度也是中国古代“礼”的重要内容。中国社会对长辈生前的“奉养”制度、死亡时的“丧葬”制度以及死后的“祭祀”制度共同构成了子女对父亲长辈“孝”的三种形态。因此,祭祀向来被视为严肃、庄重并带有国家政治和家族政治色彩的一项活动,有严格的仪式、礼节和程序。

唐代对祭祀制度的重视也不例外,其对制度的程序和内容都有严格的规定。比如:在祭祀前为了表示敬意,官员们首先必须举行斋戒。斋戒分为散斋和致斋两种。散斋是指主祭和陪祭在正式祭祀前预先分别在宫内进行斋戒,致斋是指在正式祭祀时的斋戒。除了斋戒的要求外,唐律还要求祭祀期间遵守其他禁忌,包括吊丧、探病等。要求举行大祀前的4天散斋期间内,既不可以去吊唁丧家,也不可以去慰问患病者,同时也不可以签署应判定和执行那些触犯死罪的犯人的文书,以及不可以执行杖刑、笞刑这类刑罚。

(三)隆重的丧服制度

根据死者尊卑亲疏不同而为之服丧的制度,简称“服制”。传统礼制将丧服分为5个等级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如果丧服的制材最粗,说明亲属关系最亲密,哀痛也最深,比如斩衰就是丧服中最粗糙的一种,居丧3年,适用于臣为君、子为父、妻妾为夫这种关系最为密切的情况。因而,丧服制度被认为是传统儒家文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同时也是中国古代礼制的一个缩影。而《唐律疏议》则是第一部将丧服制度全面系统化和法律化的法典。

三、《唐律疏议》对我国后世立法的影响

唐代既立法制,又重伦理,这一精神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各朝仍是以礼为纲,礼刑相辅,法律和伦理密切结合。唐律的发展和《唐律疏议》的制定,不仅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最终形成,而且使中国古代法律的精神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4]。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产物,其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集众律之大成”,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是我国封建法典高度成熟的表现。

参考文献:

[1]徐永康.法典之王--《唐律疏议》与中国文化.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 52

[2]丁佳.论德主刑辅在唐律中的体现.法制与社会.2011.6

唐朝婚礼范文第5篇

据唐代《开元礼》的规定,皇帝“纳后”分为:祭告天地、临轩命使、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告庙、册后、命使奉迎、同牢与合卺等仪式。

古人认为自然界存在的“神灵”主宰着人世间的一切,所以祭祀神灵便成为国家的头等大事。“国之大事,唯祀与戎”。以“天子”自居的皇帝在举行婚礼前,亦必先祭告天地,其仪式主要为祭告圜丘(天神)与方泽(地神)。

临轩命使,是皇帝在皇宫主殿册命执行婚礼使臣的仪式。在皇帝的婚礼中,使臣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唐代由正使、副使等使臣代表帝王与女家交往。仪式开始后,先任命太尉(唐代“三公”之一,辅佐皇帝治理国家,没有实际职掌)为正使,宗正卿(掌管皇族事务的官员)为副使。再由侍中(为门下省长官,职掌宣读皇帝之命和礼仪之事)宣制(即皇帝之命):“纳某官某氏女为皇后,命公等持节行纳采等礼。”随后,授正使、副使节和制书。太尉、宗正卿等官员领命后,即乘辂车、率仪仗、鼓吹队(但不吹奏),来往于皇宫与未来的后氏之家,为皇帝操办婚礼。

纳采仪是在后氏主人的家庙或正堂内举行。纳采前一天,守宫(亦作守宫令,职掌铺设帐幕、毡褥、茶几之事)要先于后氏家大门外右侧设置一处供使者临时歇息的帷帐。纳采当天,太尉、宗正卿一行在帷帐内停息,由后氏家傧相(古代为主人接引宾客者)出门迎接。使者进入后氏家,向主人(后氏之父)宣读皇帝制书。制书意为皇帝委派使臣向后氏主人请婚。主人接受制书后,还要向使臣回复答表,感谢皇帝的恩宠,表示同意婚事。

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四仪,亦是正使、副使等使臣前往后氏家,通过制书询问后氏之名、年龄,通告吉兆,授予礼物,通报成婚日期。后氏主人的答表则按制书内容或作答复。在皇帝赠予后氏主人的礼物中必定有大雁,以取雁飞南北、和于阴阳之意,喻指男女成婚。

告庙仪,系将皇帝纳后之事及成婚日期祭告宗庙、祖先。

册后,即册封皇后的仪式。册后仪亦由太尉、宗正卿等使臣在后氏家中举行。因是册封皇后,故仪式更为隆重。在举行册后仪时,仍要再次临轩命使。册后前一日,不仅要在后氏家大门外为使臣搭建临时停息之所,尚舍局(官署名,职掌宫廷陈设、沐浴、灯烛、洒扫等事)还要在后氏的闺阁外为尚宫(尚舍局长官,属宫中女官)搭建帷帐。册封皇后这天,正使、副使等使臣先入后氏家大门外的停息之所,尚宫等女官则入内,进入闺阁外的帷帐之中。待通报主人,主人着朝服迎出大门外,向北行拜礼后,正、副使臣手捧赐封的典册、备物等进入大门内。仪式开始后,尚宫等女官先进入闺阁,侍奉后氏佩戴宫中事先送来的首饰,更换袆衣(皇后专用的礼服,上绣五色雉鸡图案)。在女官的引导下后氏出阁,站立于庭院之中,面朝北跪拜。正使向后氏宣读册文。册文内容为皇帝命使臣册封某女为皇后,册文中有“导师道于六宫,作范仪于四海”之语,系要求皇后负责管理宫内的事务,成为天下的表率。宣读册文后,使臣向皇后授予典册及宝绶(皇后的玺印和系于印纽上的丝带,作为表示皇后身份的信物)。至此,后氏便正式成为皇后。随后,她便以皇后的身份入座,接受在场官员们的拜礼。行拜礼后,尚仪(掌管宫廷礼仪起居的官员)向皇后跪奏:“礼毕。”皇后遂离开座位,由尚宫引回宫(即闺阁)。使臣则乘辂车回朝廷汇报。

命使奉迎,即使臣迎接皇后入宫的仪式。宫廷内,于当天黄昏后戒备。皇帝身着冠冕坐于殿上,五品以上官员站在东、西朝堂前,宫女、侍卫则按上朝的仪式站立。奉迎使臣身着朝服,手持节,乘辂车,率领仪仗到达皇后家大门外,侍卫及出行仪仗在此列队迎候。仪式开始后,主妇(皇后之母)先走出房外,站立于西侧,面向南;奉迎皇后的文武官员则站立于大门外,文官在东,武官在西。皇后由尚宫引路,傅姆(为古代专门照顾、看护皇族、贵族子女的中年或老年妇女)引导出宫,登上堂屋。宫女等侍卫则如同宫廷上朝仪式,侍奉在皇后身边。使臣进入院内,向主人宣读皇帝的制书,并宣布:“令月吉日某等承制,率职奉迎。”皇后遂登上重翟车(古代专为皇后乘坐的一种轿车),由女官、侍从引导,驶出大门外。使臣及百官各自乘车或骑马,与仪仗、卫队簇拥着重翟车,浩浩荡荡驶入皇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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