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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股方法

选股方法

选股方法范文第1篇

一、合并支付方式:现金合并还是换股合并

在企业合并支付方式中,现金收购和股票收购或称换股合并是两种应用比较广泛的方式。现金收购的优点在于不必承担证券交换所带来的风险,但主并方则面临较重的现金负担。由于整个并购过程涉及很大一笔现金,所以这种方式在国外很少被采用。就我国的情况而言,由于缺少必要的配套机制,我国企业并购较多地采用了这种支付方式,同时也暴露出了这种收购方式的负面影响。如龙江电力股份1998年以9亿元现金收购牡丹江第二发电厂3号机组一案。由于1998年B股市场持续低迷,没有出现实施配股的时机,导致公司无法实施拟定的用配股资金弥补收购资金缺口的方案,改为以银行贷款5.77亿元支付收购款,大量银行贷款使公司资产负债率增加了11个百分点,同时,9亿元现金支出对当期公司的现金流量产生较大影响。股票收购方式是国际上大型合并常用的方式。其基本特点是主并方以发行普通股为支付工具,按约定的比例换取被并公司的股份。这种支付方式在我国证券市场较少采用,1998年清华同方与山东鲁颖电子的合并采用了此种方式,首开换股合并之先河,此后,相继出现了十余个换股合并案例。

2002年9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投资者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支付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换股合并的合法性。在换股合并中,对于合并双方来说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换股比例。恰当的换股比例,是保证合并双方股东均能从公司合并整合后获得合理收益的关键,也是决定合并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换股比例的确定方法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我国,均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一般包括三种方法:

1、每股收益法。每股收益法是以企业合并前各自的每股收益为基础确定换股比例的方法。其理论依据是股票的价值取决于公司的盈利能力,而每股收益是公司盈利能力的反映。该方法的计算公式为:换股比例=合并方每股收益/被合并方每股收益

2、每股净资产法。每股净资产法是以企业合并前各自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确定换股比例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换股比例=合并方每股净资产/被合并方每股净资产

3、每股市价法。每股市价法是以合并各方每股市价为基础确定换股比例的方法。其理论依据是股票价格不仅能够反映公司当前的盈利能力,而且能够反映其成长性及风险特点。该方法的计算公式为:换股比例=合并方每股市价/被合并方每股市价

笔者认为,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实践中,确定换股比例的方法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要符合合并双方所有股东的利益,另一个是必须考虑现阶段证券市场的特点。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不够成熟也不够完善的状态下,没有一种可以套用的现成且有效的方法,必须根据合并双方的具体情况,根据双方股东的意愿,在不侵害双方股东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换股比例确定方法。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换股合并案例中,绝大多数采用了每股净资产加成法,这种方法是每股净资产法的扩展,基本原理是以合并基准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适当考虑双方的未来成长性及拥有的无形资产等反映企业价值的因素,计算预期增长加成系数,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换股比例。笔者认为,这种方法是比较适合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的。2003年9月30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示性公告,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这一首例针对上市公司的换股合并,在换股定价方面不再简单以每股净资产作为换股基础,而是以TCL流通股的市价及TCL集团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基础确定折股比例,这说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每股市价法等其他方法也将逐步应用于换股比例的确定。

二、换股合并会计方法选择:购买法还是权益结合法

在企业合并的会计实务中,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两种方法。购买法是以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购买法支付的购买成本与被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被并企业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及利润构成购买方的购买成本;权益结合法是以被并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记账基础,被购并企业在购并日前的盈利作为购并方利润的一部分并人购并企业的会计报表,而不构成购并方的投资成本,权益结合法不存在商誉问题。《国际会计准则22号——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分为购买性质的合并和权益集合性质的合并,根据合并的性质分别采用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美国长期以来要求企业根据合并的性质分别采用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1970年8月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了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具体提出应用权益结合法的12个条件,同时规定,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不能相互替代。但基于权益结合法可能用于操纵利润的缺陷,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2001年7月颁布《企业合并》准则,取消了权益结合法,要求上市公司2002年1月1日开始一律采用购买法。我国财政部目前没有颁布《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以1997年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作为企业合并的会计规范,这一规定实际上要求合并业务只能采用购买法,对于权益结合法没有涉及,即在换股合并情况下应采用何种合并会计方法实质上是一个空白。但我国上市公司换股合并实践中,清华同方并购山东鲁颖电子、烟台新潮并购山东新牟等十余起换股合并的案例,均采用了权益结合法,证券监管部门对于这种明显超出现行会计规范的处理方式采取了默认的态度。随着我国合并方式的不断创新,特别是换股合并方式的出现,换股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已成为会计理论界、企业界以及准则制定部门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选股方法范文第2篇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于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合并报表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存在控制关系的子公司,母公司报表按照成本法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将该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换成权益法再进行后续的合并程序。对于存在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合营联营企业,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对该长期股权投资均按权益法核算。对于上述投资之外的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中均采用成本法核算。《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和共同控制实体的投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告的母公司应该使用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及共同控制实体的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告》规定,企业编制单独财务报告,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共同控制实体的投资,应按成本法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资产》的规定核算。《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存在控制关系的子公司,在合并报表及单独报表中,均使用成本法核算。对于联营企业及共同控制实体,在编制单独财务报告时,按成本法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资产》的规定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告时,使用权益法核算。对于除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共同控制实体外的投资,在合并报表及单独报表中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资产》的规定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对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的影响

合并报表将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母公司报表只反映对子公司实施控制的母公司的个体情况。按照经济主体理论编制的合并报表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更为有用的信息,然而母公司报表也能提供某些合并报表不能反映的信息。因此,披露合并报表的同时提供母公司报表,能够使投资者全面了解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集团和作为法律实体的母公司的情况。合并报表基于经济主体理论,反映企业集团控制的全部经济资源,包括在联营合营企业的权益。合并报表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以权益法核算,联营合营企业的业绩包含在合并报表中,《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母公司报表中的联营合营企业投资也按权益法反映。母公司报表基于法律实体编制,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按权益法核算会对财务报告整体产生影响,不利于投资者做出决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利于母公司报表的逻辑统一性母公司报表依据法律实体编制,综合反映作为法律实体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在母公司报表中各项目也应反映企业依据法律关系拥有的资产及承担的债务、享有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母公司对联营合营企业按照权益法核算,反应的是母公司享有的联营合营企业经营成果,不是从法律实体角度反映企业应收到的股利。在母公司报表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编制基础,使得本应反映母公司法律实体的财务报表自身逻辑混乱。母公司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账面价值未能从法律实体角度真实计量,导致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被扭曲。

2.不利于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的合理分工合并报表提供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构成的企业集团的财务信息,母公司报表反映控股子公司的母公司情况。合并报表侧重于经济主体,母公司报表基于法律实体。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互为补充,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企业集团的经营情况。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基于不同的基础编制,在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的联营合营企业投资应反映不同的编制基础。在母公司报表中,联营合营企业投资也按权益法编制,母公司联营合营企业的信息已经在合并报表中体现出来,在母公司报表中重复披露。母公司报表联营合营企业的核算方法打乱了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应承担的职责分工,降低了母公司报表应该能够含有的信息量。

3.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根据决策有用观,财务报告基本目标是向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以便其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作为财务报告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企业信息的最直接途径。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集团的信息,财务报告使用者可以通过合并报表获得。如果想了解法律实体的母公司的情况,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需要获取母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财务报表以法律实体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使用者关心取得联营合营企业股利分配,而不是母公司按比例享有的联营合营企业的业绩,投资者从财务报告中无法获得有关母公司取得联营合营企业分配股利的信息。母公司报表未能恰当的反映作为法律实体的母公司的信息,降低财务报告的决策有用性。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建议

选股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股骨粗隆间骨折;老年;治疗

 

股骨粗隆间骨折是老年患者常见的骨折类型之一。老年患者由于骨质疏松严重,尤其是老年绝经后女性患者,发病率女性较男性为高,生活中不慎跌伤及交通肇事伤均可致股骨粗隆间骨折。伤后髋部肿胀、疼痛、肢体呈外旋外展短缩畸型,再行相关影像学检查,即可明确诊断。股骨粗隆部位血运丰富,发生骨不连机会少,但治疗不当易发生髋内翻畸型。骨折卧床后的并发症发生,如坠积性肺炎、压疮、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泌尿系感染等,如处理不当,将影响治疗效果,甚至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我院2001-2007年共收治股骨粗隆间骨折患者153例,治疗效果满意,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收治的153例股骨粗隆间骨折患者中,男68例。女85例,年龄55-91岁。骨折类型:顺粗隆骨折141例,逆粗隆骨折12例。其中,顺粗隆骨折按Evan标准分型,I型15例,Ⅱ型31例,ⅢA型45例,ⅢB型39例,Ⅳ型11例。主要合并疾病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脑血栓或脑出血及脑血管病后遗有伤肢活动不灵患者。有并存病者69例,占45.1%。 

 

1.2治疗方法 

1.2.1非手术治疗69例,其中牵引治疗58例,牵引期间定期床头X光机摄片,以调整牵引重量及方向;足着中立位矫正鞋,保持患肢外展位11例。 

1.2.2 DHS手术内固定术76例,取髋关节外例纵型切口,切开显露大粗隆及股骨上段,复位,克氏针临时固定骨折端,一枚克氏针从大粗隆下顺股骨颈打入头内,确定前顷角及颈干角,C臂透视无误,安放DHS钢板螺钉。 

1.2.3人工双极股骨头假体置换术8例,取髋关节后外侧入路,切开关节囊,于小粗隆上方1.0-1.5cm截骨,将大小粗隆骨折块复位,钢丝捆扎,扩髓,注骨水泥,安装假体。 

 

1.3术后处理 

抗炎治疗3-5d,应用抗栓泵,防止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鼓励患者自主排痰,并应用雾化吸入,稀释痰液。定时按摩受压部位,防止压疮形成。

2 结果 

 

本组患者随访86例,时间6-24个月,平均12.7个月。牵引治疗患者23例,其中2例因坠积性肺炎中途放弃牵引治疗而致出现髋内翻畸型;余21例骨愈合时间3-6个月。DHS治疗患者59例,切口一期愈合,骨愈合时间3-8个月,无髋内翻畸形发生,无内固定折断患者,其中3例出现髋关节活动略受限,行走时出现髋关节疼痛。人工双极股骨头置换患者4例,术后3周可拄拐,患肢持重行走,术后6周弃拐行走。 

 

3 讨论 

 

3.1治疗方法选择 

股骨粗隆间骨折患者多为老年人,常伴有多种内科疾病,入院后常规检查完善后,如无手术禁忌证,应尽早安排手术,以减少由于长期卧床而致并发症发生的几率,有内科疾病患者应积极行相关治疗,条件允许后实施手术,因内科疾患无法实施手术者,行牵。引治疗。对脑血管病后遗肢体伤肢活动不灵患者,如伤前患者可行走,仍建议手术治疗,如伤前不能行走者,则酌情行牵引或中立位矫正鞋治疗。 

 

3.2手术方式的选择 

偏向高龄患者,年龄超过75岁以上,建议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手术。由于此类患者平时活动量偏少,术后发生假体松动者少,另外,此类患者大都伴有内科疾病,如长期卧床或等待骨愈合后方能持重下地行走,相关并发症发生几率将增加。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卧床时间短,一般3周可拄拐下地行走,大大降低并发症几率。

除年龄超过75岁的患者外,其余患者如能耐受手术者,均考虑DHS内固定术,以减少卧床时间。股骨粗隆间骨折治疗的关键问题在于防止髋内翻畸形发生,DHS内固定系统的固定角度有效防止了髋内翻畸形的发生几率,由此可以看出DHS内固定手术成功与否很大程度取决于骨折固定后的稳定程度。骨折的稳定性有5个决定因素:骨骼质量、骨折类型、复位情况、所用内固定器材的设计和固定物在骨内的位置。故术中应注意骨折复位程度,及内固定物置人的位置和方向,C臂透视,对其提供有利保障。 

 

选股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流动性  衡量方法

    流动性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并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之一。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商、限价订单的提供者以及其他一些投机者为市场提供了流动性,经纪商和交易所组织流动性,而无耐心的投资者获得或需要流动性。一个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证券市场不仅能在交易成本尽可能低的情况下为投资者提供大量转让和买卖证券的机会,满足投资者获利、避险等需求,同时也为筹资者提供了筹资的必要前提。如果市场缺乏流动性,则会导致交易难以完成,证券发行受阻,市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一、流动性的内涵

    可以说,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的生命力所在,即“流动性是市场的一切”。(amihud & mcndelson,1988)。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市场流动性的增加不仅保证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也促进了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增长。(leevine,1991)

    证券市场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在交易成本尽可能低的情况下,使投资者能够迅速、有效地执行交易。也就是说,市场必须提供足够的流动性。但是对于流动性的定义却众说纷纭。有的从价格角度,认为流动性就是“立即完成交易的价格”(o’hara,1995);有的从及时性角度来定义流动性,即“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交易所需的成本,多寻找一个理想的价格所需用的时间”。(amihud & mendelson,1989);也有人把流动性概括为“为进入市场的订单提供立即执行交易的一种市场能力”和“执行小额市价订单时不会导致市场价格较大幅度变化的能力”。black(1974)指出,市场有流动性是指任何数量的证券都可立即买进或卖出,或者说小额买卖可以按接近市场价格、大额买卖在一定时间内可按平均接近日前市场价格成交。

    当一种资产和现金能够以较小的交易成本迅速相互转换时,我们说该资产具有流动性。因此可以认为,流动性实际上是市场上基本供给和需求相互博弈的过程,而投资者则以合理的价格迅速交易一定数量资产。如果投资者在他需要的时候,能够以较低的交易成本,按照合理的价格水平很快地买进或卖出大量的某种金融资产,并且对该资产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小的影响,那么这一市场就是“流动的”。简单的说,流动性可以用迅速执行一定数量交易的成本来代表。市场的流动性较高,进行即时交易的成本就越低。而较低的交易成本就意味着较高的流动性,或相应的较好的价格。

二、流动性的基本要素

    虽然流动性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从上述众家的观点来看,流动性实际上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要素 [1]。

(一)交易的即时性(immediacy)

    即交易在时间上是否能够立即执行。证券市场既然是市场,其流动性的高低必然首先表现为证券交易能否迅速地、无阻碍地进行。众所周知,能迅速进行交易的市场是流动性高的市场,否则其流动性低较低,交易的即时性越强,市场的流动性越高。从这一层面衡量,流动性意味着一旦投资者有买卖的愿望,通常总可以立即得到满足。

(二)市场宽度(width)

    指交易价格偏离市场有效价格的程度。在任何一个市场,如果投资者不考虑资产成本的话,交易一般都能够迅速地执行。因此,流动性在交易即时的同时,还必须在成本尽可能小的情况下获得,或者说,在特定的时间内,如果某资产交易的买方的溢价很小或卖方的折价很小,则该市场具有流动性。这是从市场的价格层面来考虑流动性中的交易成本因素。

(三)市场深度(depth)

    即在不影响当前价格条件下所吸收的成交量。一个市场有速度(即时性)和低成本(深度)的同时,还要有数量上的限制,即能迅速地在合理的价格下进行较大数量的交易。市场深度可以通过在特定价格上存在的订单总数量来衡量。订单数量越多,则市场越有深度,反之,则市场缺乏深度。市场深度不但反映了在某一个特定价格水平(如最佳卖价或买价)上的可交易的数量,也可以用来衡量市场的价格稳定程度,即一定数量的交易对价格的冲击程度。

(四)市场弹性(resiliency )

    即由于一定数量的交易导致价格偏离均衡水平后恢复均衡价格的速度。在一个以弹性衡量的高流动性的市场,价格将立刻返回到有效水平。或者说,当由于临时性的订单不平衡导致价格发生变化后,新的订单立即大量进入,则市场具有弹性;当订单流量对价格变化的调整缓慢,则市场缺乏弹性。

    市场流动性可以通过以上四个基本要素来衡量。在这四个要素当中,市场即时性刻画了价格变化、委托数量和时间因素,市场宽度(交易成本)刻画了价格的变化特征,市场深度(交易数量)刻画了交易或者委托数量特征,市场弹性刻画了价格波动与时间的关系特征。但必须指出的是,这四个指标在衡量流动性时可能彼此之间存在冲突。例如,深度和宽度通常就是一对矛盾,深度越大则宽度(买卖价差)越小,宽度越大则深度越小;即时性和价格也是一对矛盾,为耐心等待更优的价格无疑将牺牲即时性。

三、流动性衡量方法的评析

    由于流动性的几个基本要素之间存在相互冲突,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对流动性的衡量有大量的理论研究,但尚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有学者认为不存在一个“无异议的、可操作的流动性定义”(schwartz,1991)。为了便于理论思维的梳理,本文依据上述四个基本要素将各种流动性的衡量方法分为四种类型。

(一)价格法

    基于价格的流动性衡量是从流动性的市场宽度演变而来的。最主要的价格指标是价差衡量指标、价格改善指标和价格自相关模型。

    其中最常用的价差指标是买卖价差(bid-ask spread)。在实行报价驱动机制的证券市场上,作为流动性提供者的做市商(market maker)需要分别向买卖双方报出卖出价(ask price)和买入价(bid price )。flood(1991)、o’hara和oldfield(1986)把买卖价差定义为对做市商提供即时交易服务的补偿 [2]。衡量买卖价差有两种方法:一是绝对买卖价差,即计算买卖价差的绝对值(等于卖出报价减去买进报价);二是相对买卖价差,即用绝对买卖价差除以最佳买卖价格的平均值,即得到百分比买卖价差。

    以买卖价差衡量流动性大小最大的优点在于:买卖价差可以直接衡量立即交易成本。价差越大说明立即交易成本越大,市场流动性越低,反之亦然。但是,它实际上是衡量交易成本的直接指标,而不是流动性。以买卖价差衡量流动性存在一些局限性:1、买卖价差是根据报价驱动市场中做市商的报价而得,当市场不是报价驱动市场时,无法得到买卖价差的数据;2、只有在做市商同时完成一买一卖,且买价为买进报价,卖价为卖出报价时,才能以报价价差衡量交易成本,但实际上买卖往往不是同时发生;3、买卖价差不能说明在买卖价差以外和价差以内成交的交易,例如,大额交易以及可协商定价的交易,其交易价格往往与做市商的买卖报价不一致;4、买卖价差对交易规模不敏感,忽略了交易量对价格的影响,不能反映在价格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市场机制吸收每一单位成交量的能力。

    此外还有有效价差(effective spread)、实现的价差(realized spread)、定位价差(positioning spread)等价差衡量指标,以及价格改善指标和价格自相关模型。这些指标大都基于价格变动这个交易成本来衡量,考虑角度忽略的交易量、交易速度等因素的影响。

(二)交易量法

    基于交易量的流动性衡量方法也是一种重要方法。其中最常用的是换手率(turnover rate)。一个从成交量角度直接衡量流动性的指标。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有两种:一是以交易量(股数)除以总流通股数,这种方法使用比较普遍;二是交易金额除以流通的市值。换手率不但测量了一定时间内证券市场上实际交易的股票数量或价值相对于市场上可交易的股票数量或价值的大小,而且其倒数也被用作衡量证券持有时间的指标。因此,高的换手率表明股票在市场交易的次数相对较多,交易频率较高,完成一次交易的时间相对较短。

    换手率指标考虑了流通股本大小的影响,但没有考虑价格变化的影响,因为在同等换手率的情况下,价格变化越小,则流动性越小。另一方面,换手率仅代表市场交易的频率次数。如果买卖双方不断地进行股票“做市”,造成需求旺盛的假象,其交易代表的信息含量却很少,这就不能表示市场的流动性强。国内很多的实证研究以换手率作为流动性的替代变量,从而得出中国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很高。但从交易统计来看,中国a股市场的换手率自1992年以来几乎都维持在400%以上,而b股在70%以上,远远高于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这与市场现实之间是矛盾的。所以,换手率作为市场投机性的一个变量还算可以。

    此外衡量流动性的还有市场深度、成交率等衡量指标,但基于交易量的流动性指标的主要缺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忽略了价格变化的影响,而价格变化往往是衡量流动性的主要因素;二是交易量大小与波动性有关,而后者又将妨碍市场的流动性。

(三)价量结合法

    为了克服买卖价差和单纯交易量方法衡量流动性的不足,一些学者发展了几个结合价格和交易量的衡量流动性的指标,如价格冲击模型和流动性比率法。

    其中流动性比率(liquidity ratios)衡量交易量和价格变化的关系。其基本原理是:若少量的交易引起的价格变化较大,则市场流动较差;若大量的交易引起的价格变化较小,则是市场流动性较高。常用的指标有:amivest流动性比率,是指使价格变化1个百分点时需要多少交易量(金额)。但该指标没有考虑公司流动股本数量,可能会出现流通股本越多的股票流动性越高的情形;martin流动性比率,martin指数假定在交易时间内价格变化是平稳分布的,因此可用每日价格变化幅度与每日交易量之比衡量流动性。martin指数以价格波动的平方代表价格变化,克服了价格变化正负抵消的缺陷。但是,martin指数在使用中不但会碰到与amivest流动性比率相类似的问题,而且,martin指数会随着每日交易情况而变化,比较容易受个别极端的价格变化的影响。还有hui-heubel流动性比率、marsh-rock流动性比率等等。

     尽管基于交易量的流动性比率指标克服了买卖价差的缺陷,但仍然不是最理想的指标。1、与买卖价差一样,基于交易量的流动性比率也没有区分临时性的价格变化和由于市场状况等发生变化导致的长期价格变化,没有区分新信息到达后对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2、基于交易量的流动性比率提供了过去的(平均)价格变化与(平均)交易量的关系的信息,但不能说明当大于平均规模的订单突然出现时对价格的影响。3.流动作比率指标无法衡量交易对价格的即时冲击(即时价格成本),更无法区分交易对价格冲击是单期的,还是多期的。4、流动性比率没有过滤非交易因素对价格变化造成的影响,如最小价格升降档位、买卖报价差、套利或卖空价格限制、新信息到达等的影响。

(四)时间法

    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概念就是交易的即时性,交易执行时间也是衡量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方法。时间法的最主要的指标有两个:一是执行时间,即从订单到达到订单得到执行时的间隔;二是交易频率,即在一个特定时间内的交易次数。时间法的有点是衡量方法简便,其主要缺点是:一是限价订单的执行时间与其价格密切相关;二是交易频率与市场波动性有关;三是没有考虑价格变化的影响。     基于时间的另一个指标是弹性指标,即从价格发生变化到恢复均衡价格所需的时间。弹性是由交易引起的价格波动消失的速度。关于市场弹性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指标,一种测量方法是用当前最佳卖(买)价与下一个最佳卖(买)价之间的差额。另一种方法是以相邻两次订单的价差来估计弹性。在假定股票的基本价值不变(即不考虑新佰息的影响)的情况下,价格将会随机地围绕基本价值波动,市场弹性越好,则价格偏离价值以后返回的速度越快。相应地,两次相邻订单的价差越小,则价格返回真实价值所需要的时间就越短,市场弹性就越好。

    弹性指标考虑了价格变化的影响。但也有三个主要的不足:一是选择均衡价格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二是没有考虑新到达的信息对价格变化的影响。因此,不能区分价格变化是由于新信息的影响,还是由于交易的影响;三是与市场波动有关。

四、流动性衡量方法的理性选择

    必须指出的是,知道目前还没有一个学术界达成一致的、没有争议的流动性衡量方法。这也是各个市场在比较本市场与其他市场的流动性时往往采取有利于本市场的流动性指标的主要原因 [3]。由于流动性自身四个基本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冲突,因此各种流动性衡量方法实际上都只是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反映了流动性的某些特征。

我们在选择不同的流动性衡量方法时主要依据以下四类基本标准:

1、对流动性四个基本要素的反映,即该流动性指标反映了流动性的哪个或哪些方面,是低的价格变化、高的交易量、成交速度还是价格恢复速度?是否能对四个要素全面反映?

2、应用上的限制:即某流动性指标是否可应用于不同类型的市场(如集合竞价市场、连续交易市场、做市商市场),是否需要市场有效假设,是否可应用于信息效率较差的市场等。

3、功能上的限制,如能否衡量潜在交易成本。能否衡量即时交易成本,能否衡量动态交易成本(交易对以后各笔交易的市场影响成本),能否衡量价格改善,能否衡量深度改善,能否衡量知情交易者的私人信息含量,能否过滤新到达的信息对价格的影响(若价格变化是由非信息因素/流动性因素引起的,则价格很快会复原)等。

4、精确性程度,即该流动性指标的精确性是否会受到影响流动性的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价格波动、交易量、股价高低、流通股本大小、交易的买卖方向、价格稳定措施、最小价格升降档位等。

    在考察以上基本标准的同时,我们还应该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的“中国特色”。 作为市场微观结构的核心,市场交易机制的关键功能在于将投资者的潜在供求转化为现实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价格发现过程是问题的关键。中国深沪两个市场从一开始就实行“指令驱动”的交易机制。一般由市场交易者自身的交易指令的推动下进行的,进而由市场自身来决定交易的活跃程度。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我国对信用交易、卖空交易持保留态度,不允许采取这些交易方式。在中国市场上,交易方式单一化,无法为大宗交易提供独特的交易系统,所以当大宗交易发生时,很可能马上就可以把价格封在“涨停”或“跌停”的状态,使得价格波动非常之大,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实现交易的目的。此外,我国市场的指令类型也是单一的,并没有如西方国家那样提供一整套指令,某种意义上影响了投资者的交易的即时性。

    自中国股票市场重新恢复以后,中国各类经济主体对于股市所表现出的热情盛况空前。就直观而言,在中国股市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小投资者中客观上的“羊群行为”、机构投资者的“操盘”、“做市”行为对于中国股价“异动”的形成,一直是我们日常不时提及的,进而成为影响中国股市流动性的重要因素之一。这种独特的状况,加上中国股票市场的“高利”驱动以及“政府干预”,不仅造成中国股票市场的“过度需求”,而且在投资者预期上形成了“同构预期基础之上的粘性预期”,借助于股市广泛的社会性,客观上就导致了中国股市运行中经常出现个人投资者行为同步化倾向——这是引致中国股市波动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对中国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因此,我们考察我国证券市场流动性高低时,在依据流动性四个基本要素,借鉴国外流动性指标的同时,也要切实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国情”,做到流动性衡量指标的“本土化”。

参考文献:

1.amihud, y and h. mendelson, 1989, the effects of beta, bid-ask spread, residual risk and size on stock returns, journal of finance

2.o'hara, maureen, 1995, market microstructure theory, blackwell publishers inc., cambridge, ma.

3. black f and m. scholes, 1974, the effect of dividend yield and dividend policy on common stock prices and return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4.flood, 1991, microstructure theory and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federal reserve bank

5.o’hara, maureen and george oldfield, 1986, the microeconomics of market making, 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

6. 陈浪南、黄杰鳃,2002,《中国股票市场波动非对称性的实证研究》,《金融研究》第5期

7.刘海龙、仲黎明、吴冲锋,2001,《中国证券市场流动性研究》,第6届全国青年答理科学与系统科学学术会议, 大连

8.瞿强,2001,《国债市场流动性研究——个比较分析框架》,《金融研究》第6期

9.屈文洲、吴世农,2002, 《中国股票市场微观结构的特征分析——买卖报价价差模式及影响因索的实证研究》,《经济研究》第1期

10.孙培源、施东晖,2002, 《微观结构、流动性与买卖价差一一个基于上海股市的经验研究》,《世界经济》第4期

选股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累积投票制 博弈分析 缺陷

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一、累积投票制概述

传统的公司投票方法主要有一人一票和资本多数决两种。由于公司各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量不同,而一项决策对于大股东的影响必然大于小股东,因此,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进行投票,将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而按照资本多数决,即一股一票的原则,大股东在选举董事和监事时可以利用资本多数的优势,使得自己推举的董事全部入选,从而在以后的经营决策中做出有利于己方的决定。这显然会使得公司经营只关注大股东的利益,而忽视甚至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为了平衡股东之间的权力,公司法引入了累积投票制这一新的制度。

所谓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 ,就是指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个股东拥有的表决权为其所持股份数量乘以拟选出的董事或者监事的数量。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某个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投给多个候选人。累积投票制度起源于美国,该制度是借鉴政治选举中的比例代表制精神,使中小股东也有当选董事的机会,从而对公司重大事务享有发言权,以防止大股东凭借其控股优势,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把持董事会。

二、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决策分析

运用经济学以及博弈论的方法,我们可以从简单的数学计算中看出累积投票制的优势。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假设某公司总股份为100股,股东人数为4人,董事候选人为6人,拟选取董事3人。其中第一大股东A持有股份51% ,第二、三、四股东B、C、D分别持有股份20% 、18%和11% 。在使用资本多数决的情况下,B、C、D的持股总量加起来也不能超过A,所以A一人便能决定3名董事人选,而不用考虑B、C、D的意见。但是若使用累积投票制,则A的表决权为51*3=153票,B为60票,C为54票,D为33票。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假设B、C、D三者相互独立,不采取联合行动,这样,可能出现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情况1:A将153票平均分投给三名自己推荐的董事,则每位候选人得票51。而此时B、C都拥有超过51票的票数,只要他们将票全部投给自己支持的候选人,就能使该候选人当选董事。所以此时的推选结果就变为A一名,B一名,C一名。

情况2:A将153票分投给两名候选人,一人77,一人76。在B、C、D不采取联合行动的情况下,A将推选两名候选人,B一名。

情况3:A将票全部投给一名候选人,最后结果将是A一名,B一名,C一名。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累积投票制下,A已经不可能单独决定三名董事人选,最多只能保证两名候选人入选。而B、C拥有了一定的决策权。如果我们放松假定,假设B、C、D之间可以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三人联合,或者任意两者联合,其得到的A的结果仍将是一样的。只是入选名额会根据B、C、D不同的联合状况在B、C、D中间分配。

如果我们将例子中的数据稍加修改,例如A、B、C、D分别为40、30、20、10,则还有可能出现B、C、D将A完全排除在董事会以外的可能。即当A选择将表决权平均分配给3个候选人,而B、C、D中B、D或C、D联合时,就会出现A无一人入选的状况。

运用更具一般性的数学公式,股东欲选出特定董事所需的股份数可以表示为:

X=(Y*N1)/(N2+1)+1

其中,X代表股东欲选出特定数额的董事所需的最低股份数;Y代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份总数;N1代表股东欲选出的董事人数;N2代表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总额。

在上例中,若某股东希望最少有一名己方候选人入选,无论其他人作出何种策略,该股东最少需要的表决权数为76票。

综上,在累积投票制下,投票的过程其实是各个股东之间的博弈过程。累积投票制削弱了大股东对投票结果的控制力,而赋予了中小股东一定的决策权。其实,通过计算就可以知道,只要中小股东的表决权,超过了大股东表决权的拟选董事人数分之一(在此例中即为三分之一),中小股东就可以保证己方至少有一名候选人入选。由此可以看出,累积投票制在维护中小股东决策权上确实具有积极作用。

三、累积投票制在我国实践中的应用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选举董事和监事时,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其初衷是为了增大中小股东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决策的机会。

但是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使得累积投票制的作用非常有限。我国上市公司中典型的股权结构是股权存在高度集中现象。下表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状况: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我国多数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在第一大股东手中,大股东对公司拥有相对控股权。另外,从表中数据看出大部分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30%~60%之间,这相较于各个中小股东来说,是非常大的。从前述博弈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相差太远,累积投票制是难以发挥作用的。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悬殊是真实存在的,因此,累积投票制的作用是受限制的。

其次,从实际操作上来说,累积投票制的效力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缓冲。例如采取分类选举的方式。就是把应选出的董事分类,每次只针对一类进行选举,这样每次选举出的董事人数就非常少。而根据前述的博弈分析,小股东至少能选出一人的条件是其表决权大于大股东表决权的拟选董事人数分之一,如果拟选董事人数少了,则小股东能选出一名董事的条件提高了。所以,如果采取这种分类选举,累积投票制的作用就会削弱。另外,与此类似的一个方法是直接减少董事会席位。席位越少,小股东选出一名董事的条件越高。

另外,我国累积投票制的立法模式采取的是许可式,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各个上市公司是有选择余地的。并且,新《公司法》对于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如累积投票的方式、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等重要问题,都没有详细说明。而采取不同的投票方式和提名方式,会对累积投票制的最终效果产生影响。所以,在具体操作上,上市公司仍然有很大的选择余地来规避累积投票制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王海燕:论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硕士论文].重庆:西南政法大学, 2006

[2]刘俊海:论股东累积投票权.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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