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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

新食品安全法

新食品安全法范文第1篇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修正案,为此轮修法画上句号。

此次修法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农药使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较受争议的五大核心问题上作出了修改。

不过,草案二审之后,《食品安全法》修订曾遭遇阻击,三审虽然顺利过关,但是其中的一些争议性问题并没有解决。

定调严刑峻法

2008年“毒奶粉事件”后,中国社会舆论就对食品安全事件强烈关注。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也未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态势,毒豆芽、地沟油、皮革奶、“镉”米等事件依然接连上演。

《食品安全法》修订启动于2013年,修订草案于2014年5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7个月后,草案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在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看来,一部法律颁布五六年就进行修订的情况非常少见。

有鉴于过去国内食品安全违法成本太低,《食品安全法》此轮修订一直突出强调“严刑峻法”。在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格的处罚和最严肃问责的要求”。这与中央政府“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相契合。

长期以来,食品安全问题处置更多依赖于行政处罚,新法将进一步强化刑事处罚的措施。《食品安全法》修订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而且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

财产处罚的力度也有提高,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5倍至10倍提高到15倍至30倍;同时将对违法违规结果的惩戒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

审议通过的修正案中,法律条文数量也有大幅增加,内容更加细化,法条从修订前的104条增加到154条。

在这次修法过程,有一个插曲值得一提。今年全国“两会”前后,《食品安全法》二审结束再次征集意见,其间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晨光等十多位专家联名提出了七条意见。

专家们认为,《食品安全法》修订存在一些根本缺陷:“无论是体制还是制度,与他法的衔接、具体操作等问题都还存在较大问题。特别是审批过多,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少;政府监管部门多、内容多,而社会共治内容、手段少;出了问题处罚多、问责多,科学分析、不断改进提高质量水平少;体现控制、干预理念多,预防、防范内容少。”

他们建议,“《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时间应当缓行”“再花一年左右时间出台也不算晚”。

与此同时,有知情人士透露,在草案二审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方面也“提出了一些很尖锐的意见”:“《食品安全法》读来读去就是‘政府’两个字,没有别的东西,都在规范政府监管部门去做什么,让企业主动去作为的办法几乎没有。”

在草案二审结束后,2015年1月,主导《食品安全法》修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生重要人事变更,毕井泉接替张勇出任总局局长、党组书记。

因此,外界一度认为《食品安全法》修订进程会有延迟。临门生变在食品安全监管立法过程中也不是头一次。2008年“毒奶粉事件”爆发后,在社会和舆论的关注下,正在立法进程中的《食品安全法》在三审之外又加了一轮四审,直到2009年2月才最终表决通过。

机构整合遗漏

《食品安全法》首轮修订已尘埃落定,这意味着有关体制、制度和法律衔接等方面的问题,须留待日后解决。

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承接1995年通过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由原卫生部主导制定,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食品安全管理由卫生部门主导。待到《食品安全法》起草时,食品安全监管中心转移至国家质检总局,立法也由其主导。“毒奶粉事件”后,质检部门话语权逐渐衰落,食品安全监管主导权又转移给国家食药监总局和食安委,此轮《食品安全法》修订则由国家食药监总局主导。

在这一连串的监管主导权转换中,原有的体制漏洞并未被有效补上。

在计划经济时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由行政直接举办。当时的食品企业管理更像是政府部门内部事务。政府管企业就像上级管下级。食品安全控制在当时就属于内部管控。

当时,政府部门也有一些法规、文件、标准强化企业质量管理,目标是控制外源性污染,内容往往非常细化。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食品生产经营业态日益复杂,但是管理理念并未随着变化,这个问题依旧存在于《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律规条中,并延续到《食品安全法》中。

实际上,每一轮政府机构改革都涉及到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调整。至2013年以前,卫生、质检、食药监、工商、农业等不同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各自抓住一定职权,并有不同的法规和行业标准。

比如,根据卫生部门的规定,黄花菜不属于“干菜”,因此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质检和农业部门的相关标准却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可以允许有二氧化硫残留。

社会原本希望机构改革能够理顺管理体制,但是食品安全管理的主导部门不断更换,却始终没有厘清各个部门的权力边界。

比如,2008年前的很长一段时间,质检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的话语权,但是“毒奶粉事件”暴露出其监管缺失,时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引咎辞职。随后,质检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上的权力逐渐外移。

同样,“毒奶粉事件”后崛起的食安委,被赋予了综合协调的职责,中央高层一度冀望其解决“九龙治水”的问题。不幸的是,在食品管理中一直非常重要的卫生行政部门,此前一直就被赋予了同样的职能。因此,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到底谁来协调就成了问题。

2013年,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将食品监管权力集中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但是囿于机构整合进度迟缓,影响了监管职能的行使。一位县级卫生部门人士介绍,基层食品监管的职能移交到食药监局之后,短期还是要依靠卫生监督部门来行使职能,因为食药监系统短期内无法建立起自己的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体系。

机构整合只是形式,目的本来是提高行政效率。机构改革前,食药监系统只有9万人,目前人员已有20万左右。一些地方仍然在呼吁人力不够、办公场所不够、检验检测设备不够。

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指出,大量的监管人力用于处理综合事务和行政审批,这样的运作模式已经到了需要改变的时候。

厘清政府市场边界

长期以来,食品安全遵循的是内部管理和外源性污染控制的理念,更多依赖政府管理,仍然以行政手段为主。

随着市场的变化,旧有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方式已无法适用。

一方面,食品安全的内涵和外延都在变化。过去,食品安全监管理念强调的是外源性控制,防止生产经营者添加其他的杂质外物污染。实际上,外源性问题控制已经有一些成熟经验。不过,食品安全问题如今更多关注的是内源性风险,难题已经演变成如何控制来源于食品内部的物理和化学风险,这些需要新的监管探索。

另一方面,食品生产经营者存量已超过1000万家,无证主体和非法窝点无从统计,市场主体构成从未如此散乱和复杂。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周海波近期给出的数据,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大约占中国食品生产企业的80%,再加上更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总量可能会达到全部食品生产企业的90%。

这一系列的数据就是中国食品安全问题面临的最大现实。在基层,依靠传统的政府管控手段,监管部门疲于应付简单的日常事务,真正的市场监管问题反而无法顾及,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

比如,食品生产领取QS证,要求企业必须要有实验室,对出厂产品有自检。最终,一些企业在认证时会去临时购置一批仪器,临时雇佣部分人员,认证完成后设备实际闲置。在这一过程中,审批、认证变成走过场,也就无法发挥应有的管控功能。

胡颖廉指出,《食品安全法》体现的理念还是发证、检查、处罚的简单的线性理念。而且,这三个步骤主体都是政府,最后责任也在政府。他表示,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职能,而实际能力有限,管理成本走高,效果也不好。

因此,胡颖廉认为,理想的监管改革应当以审批事项的“减法”换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的“加法”,让企业主动承担起第一责任,政府从繁杂的审批事务中腾出精力专注监管。

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让企业和协会组织承担更多责任,需要法律上加以明确。

新食品安全法范文第2篇

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柴米油盐的日子里,一则法律和若干的条款的出台,总是有点高冷范儿。几十页的一本小册子究竟能给寝“食”难安的中国带来怎样的影响,最后渗透到每个渺小的你我,又能附着上怎样的意义?下面就跟着“饮食主义”,正确打开新《食品安全法》,看看小白册可以给我们怎样的期待。

有人管,而且管得宽

法律的修订过程中,随之调整的便是管理体系。正如解读中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时候,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的罗云波教授说的那样,新的《食品安全法》让食品企业知道谁管他们,让碰到食品问题的消费者知道该骂谁。

新的《食品安全法》固定下来了两段式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是两大主体:农业部负责农产品以及转基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则承担食品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责任。他们同时受到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以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技术支撑。

这种方式直接改变了过去分管部门多,遇到事情各不认账的情况。监管主体的统一,在降低了成本的同时,势必会提高效率,这对于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和事后追责都提供了高效的保障。

出了问题有人管,那么什么问题才会被管?新法增添了很多新的监管内容,尤其是对有重要民生影响的产品进行了专门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全程质量监控,配方应当经食药监部门注册,严禁分装和一牌多用;保健食品的标签不得涉及防病治病的功能,还必须在标签、说明书和广告中都明确声明“本产品不能代替药物”;转基因食品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显著标识,未按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网购食品首次被纳入监管范围,新法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审查许可证。

怎么罚,据说是史上最严

出了问题有人管,力度不到位的话,还是会有不法商贩铤而走险。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新法名不虚传:出现问题后,罚款的金额最高达到30倍货值,累计三次以上被罚款、警告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就会面临停业停产乃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除了处罚力度大,责任范围也更加明确。在明知经营者的非法行为时,仍为之提供经营场所的人也会受到处罚。而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者,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者,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还体现在首付责任制概念的提出,第148条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付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惩罚性赔偿不仅仅限于要求十倍价款,消费者还可要求支付三倍损失的赔偿金。

用交流,实现社会共治

每每食品安全事件都是由媒体率先曝出,其中,除了一些“专业的”媒体外,还有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应运而生的自媒体。他们的信息来源真假难辨,在曝出一些行业惊人内幕的同时,也不乏鱼目混珠危言耸听的谣言。

信息的不对称是造成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困境的原因之一。所谓风险交流,就是要求所有的利益相关方能有一个公开的、双向的信息和观点的交流,使风险得到更好的理解,并做出更好的风险管理决定。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的“社会共治”正是体现了国家对风险交流的重视,新法要求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消费者以及权益保护组织等都参与其中,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生产经营者需要在加强自律和提高服务的同时,也要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其次,政府需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还应主导风险交流,组织各相关方有序参与。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应该反应及时准确,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再次,媒体应当开展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相关主体进行舆论监督,所采写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和公正。最后,作为消费者,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当然,新法中关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理想状态和现实的差距还很大,一些诸如如何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如何应对自媒体、如何规定虚假信息的判定人等问题,是我国未来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需要面对的挑战。

知多少,新《食品安全法》

新法数据:与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法在篇幅和内容上显现出了此次的决心和力度:条款从原来的104条增加至154条,而原有的104条中的修改量也达到了70%,总字数也从1.5万增加到将近3万字。其中,“食品生产经营”共涵盖51条,占整部新法的三分之一。最高罚款提升到货值金额30倍,消费者可要求生产经营者三倍赔偿。在对转基因食品相关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参与评估和制定的各领域专家有105人,专业检测机构40家。

农药之殇:中国的农药产业在国际上举足轻重,作为全世界农药的最大供应商,全球农药三分之二依靠中国。但是,在当下中国,农药的滥用仍旧是一项隐疾。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隋鹏飞说:“在中国,要全面保障农业生产,全面解除担心,有两件事:第一个是必须解决好什么人都可以随便卖药的问题;第二个是从根本上必须解决好什么人都可以买药的问题。”这次新《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和瓜果。对于滥用农药等违法行为除了相应的罚款,还会给予拘留处理。

标准适当:食品安全标准,事实上只是一个行业的经营底线,而非最高限度。各企业在符合标准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和目标制定更严格的标准,以赢得更忠实的市场。同时,标准并非越严越好,高标准高品质的食品带来的也是高成本。如果标准的严格度已经远远超出了企业的技术水平,市场供应就会出现问题,我们就会因此而饿肚子。那时候身处人口大国的我们就只能从国际市场寻求补给,这样迎来的也将会是无法承受的价格上涨。因此标准适当、符合国情才是关键。

我们从新法的内容中可以看出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以及现存问题的解决难度。这部备受瞩目的《食品安全法》,在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怎样的挑战?作为风险交流中的你我,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你我的新法,大家的安全。

对中国消费者而言,不断提升的食品安全意识是由食品安全问题所激发的,主要表现为一种“我们还能吃什么”的忧患意识。

消费者不得不在矛盾中寻求食品安全保证的出路,一方面不信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但又不得不依赖其所提供的食品;另一方面责难政府监管不力,又寄希望加强监管责任。

从法律层面讲,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法律的保护主体,而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监管部门都是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

究其原因,生产经营者比消费者更了解其食品操作过程,因此应通过一定的食品安全制度,确保生产、经营环节内的食品安全,并通过提供与安全相关的信息,如食品成分组成、生产日期、保质时期等,让消费者根据个人安全需求选择食品。而一旦没有履行这一首要责任时,相关部门应根据违法性质、程度,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

对消费者而言,现有食品风险的传播性、危害性及不确定性远远超出了个人所能承受的范围。从个人风险到社会风险,需要借助政府的干预加以预防、控制或消除。这意味着,监管部门仍应通过事前的生产经营许可、事中的监督抽查以及事后的违法处罚,履行保证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范文第3篇

一、依法开展改革探索的基本思路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支树平局长在全国质检工作会议上指出,“允许基层单位敢闯敢冒、先行先试”,“用基层探索的经验教训促进顶层设计修正完善,为全面深化质检改革积累经验、作出贡献”。 近年来,在出口食品方面,通过加强从源头到最终产品的全过程管理,使得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稳步提升;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传统工作做法还跟不上国家对外贸稳增长和推进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在进口方面,通过实施准入制度、加强口岸检查,保证了进口食品安全;但在进口贸易飞速增长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做法符合国际惯例、如何使得工作更能服务外交外贸大局已成为新时期的重要使命。从新食安法第九十九条来看,对出口食品的管理做了最大简化,出口食品的检验监管模式必应有重大变化和调整。而法中单独对进口食品做出规定的就有8条,可见在进口食品管理方面的工作还任重道远。那么,如何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力推进监管制度改革创新?传统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模式需要怎么改变,改哪些环节?如何对进出口企业做到有效监管?如何提升把关效能,落实贸易便利化措施?改革与法律法规、规章又有哪些冲突等等问题,就需要在新食安法框架下逐一梳理、研究、解决。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要在不断解决问题中深化。为此,根据总局顶层部署,在新食安法修订框架逐步明朗直至的阶段,山东检验检疫局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寻找改革的热点、难点、重点,提出“放、管、转、建”的改革思路和“集成管理、流程再造、删繁就简、于法周延”的改革方法,指导进出口食品管理改革工作。

(一)以集成管理为指导。所谓集成,就是通过要素的整合达到1+l>2的效果。改革过程中,我们提出了深化目标集成、信息集成、组织集成、过程集成的要义、内涵和本质的要求,既将其作为工具又作为方法,在改革中找到系统集成的路径,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尽管当前检验检疫体制机制、监管模式等存在诸多问题,业务改革的突破还有制度和法律障碍,但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应当在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上进行大胆探索和创新,向管理创新要“红利”。因此,我们在业务改革的设计中,无论指导思想的定位、基本原则的把握,还是主要任务的部署,都充分体现了集成管理理念。

(二)以流程再造为核心。所谓流程再造,就是把以工作职能为中心转变为以工作流程为中心,将原来因为职能划分原因隔断的工作流程,通过部门之间、系统内外的协调配合,以整个业务流程为主线进行整合再造,删除形式化的不增值的环节,合并功能重叠的过程,解决协调不透、接口不畅、规定重复的问题,提升效率、完善服务。比如检验放行方面,在“一个窗口”平台下,协调关检之间、检验检疫内部等各个流程,探索实施快速验放模式,优化流程、精简环节、压缩时限,并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

(三)以删繁就简为重点。当前,食品安全管理的个别方面还存在条目林立、程序繁琐的情况,服务对象一些负面反映也较多。我们既要继承传统、兼收并蓄,珍惜检验检疫工作体系的精髓,又要坚持底线思维,打破工作惯例和思维定势,做到优化、完善、发展。通过改革将检验检疫资源从普遍的无差别监管中解放出来,实现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敏感商品的精细化、有效性、科学性管理,实现监管效能和贸易便利的提升。比如,要严格进口管理、要构建国际共治格局、要简化审批流程等。

(四)以于法周延为原则。提出“于法周延、于事简便”,老话题里有新内涵。简而言之就是一切管理改革创新活动都应在法制的框架下进行,包括了实体周延、程序周延、本意周延和判例周延等多个方面。如果说删繁就简和流程再造解决“放”和“管”的问题,于法周延则解决“转”和“建”的问题。其中,我们着重解决了两方面的关系,一是突破与法律法规的关系。要“先立后破”,改革创新不是依法行政的例外,改革不能突破法律红线。二是改革与制度固化的关系。要及时将改革成果固化,通过规范管理体系文件、推动和保障改革推进和工作质量。

二、业务模式改革创新的具体做法

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改革创新方面,山东检验检疫局相继出台了《推进业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改革指导意见》《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实施意见》等指导性文件,面向全省系统提出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细化部署了9项基础工作和2项具体工作。

(一)九项基础工作。

一是转变检验检疫监管理念,着力建立政府主导、检验检疫监管、企业诚信、行业自律、第三方认证采信等多方参与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和工作方式。二是突出风险管理核心地位,探索建立涵盖各类进出口食品、市场主体、第三方机构等检验检疫监管对象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把握问题导向,形成常态化工作制度,促进工作程序化。三是强化安全监控总抓手作用,加强监控计划的落实,着力提升监控计划的执行能力,全面实施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计划,逐步推进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四是强化食品安全多元共治、齐抓共管,突出地方政府主体地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五是发挥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平台效应,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和引领、指导作用,按照上下联动、横向联合的方式,推动地方政府在示范区工作中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六是发挥电子监管把关效能,提高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着力实现执法业务的规范统一。七是完善质量安全问题调查处置机制,在巩固“内查外排、内外并举、标本兼治”的质量安全调查处理改进工作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调查渠道,创新工作方式。八是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撑,组建食品安全检测专家队伍,加大技术储备,推进进出口食品检验检测数据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九是以质量提升引领行业发展,提高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全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出口新优势。

(二)两项具体工作。

一是在出口方面,结合形势发展要求,改进工作方式,再造工作流程,将过程监管式和结果式监管两种方式相结合,形成“监管为主、检验验证”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采取的措施包括:全面推行无纸化报检,引入“合格假定”理念,推行“即报即放”的快速核放模式。实施“管放分离”监管模式,删减不必要的程序性流程和记录,实施“一企一案、一厂一策”,实现由“个人包干式监管”向“管放分离”模式的转变。简化企业备案程序,推动地方政府履责,对来自部级示范区内的企业,在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直接给予备案;对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的“一体分厂制”制度,探索建立初级农产品的新型监管模式;改革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基于风险分析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制度。二是在进口方面,找准突破口,按照“责任明晰、覆盖全程、基于风险、预防为主、有源可溯、多方协作”原则,完善进口食品“入境前准入、入境时查验和入境后监管”的全过程管理,构建合法、科学、规范的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采取的措施包括:严格监督入境前市场主体责任的落实,探索对境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国内进口商的有效管理方式,督导企业落实责任。科学开展入境时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出台措施推进口岸检验检疫配套设施建设,全面实施集中查验,实施基于风险的预先申报、预先检验、分级查验制度,探索实施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巩固完善入境后追溯监管链条,监督进口商做好追溯管理,扎实构建检地联动工作机制,合理利用第三方资源等。

三、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和下步努力方向

(一)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一是简化了检验流程。

传统的出口食品放行大概涉及10余个环节,经改革后流程和时限已大为缩短。辖区聊城局将出口禽肉检验放行纸质单据流转环节由13个减少至3个,电子单据流转环节由10个减少至6个,单批平均放行时间从3.8天减少到0.68天。二是服务了企业便利。山东聊城凤祥集团反映,实施模式改革后,其每批货物平均库存周期缩短了7天,提高了物流效率,盘活了资金,每吨产品减少成本50元,这一优势也为企业赢得更多客户订单。三是落实了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控制水平高、自检自控能力强、诚信守法的企业在备案准入、进出口放行方面给予最大便利。想要满足快速验放的条件,前提就是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想要获取示范区“即来即备”的优惠政策,前提就是地方政府创建的示范区是否达标。四是提升了工作能力。将一线检验检疫资源从普遍的无差别监管中解放出来,实现了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敏感商品的精细化、有效性、科学性管理。一线人员将工作重心转向风险管理研究、转向体系监管有效性研究、转向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上来,懂法律、懂业务、懂政策的复合型食品安全监管人才队伍逐步形成。

新食品安全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HPLC) 食品检测 有毒物质检测 食品安全 应用

1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在食品微生物及微生物代谢物检测中的应用

食品中含有大量的微生物以及微生物的代谢物,其中很多比如黄曲霉素等对人体是有害的,当食品中的这些代谢物超标就会影响到人们的食品安全。

高效液相色谱法在食品微生物的检测中有着较广泛的应用,其原理就是依据不同微生物的化学组成或其产生的代谢产物,利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检测可直接分析各种体液中的各种细菌代谢产物,确定病原微生物的特异性化学组分,进从而确定被检测食品中是否存在微生物超标的情况以及是否威胁到人们的健康等。

2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在食品中的各种添加物质检测中的应用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高效液相色谱具有超低的检测限制,超高的灵敏度,以及同时可以检测多种食品添加剂等特点,已被越来越多的应用于食品检测领域,同时,它的出现也极大地保证了人们的食品安全。

2.1 甜味剂

甜味剂是指赋予食品或饲料以甜味的食物添加剂。甜味剂有几种不同的分类方法:按其来源可分为天然甜味剂和人工合成甜味剂;按其营养价值分为营养性甜味剂和非营养性甜味剂;按其化学结构和性质分为糖类和非糖类甜味剂。而糖精钠价格便宜使用方便而被大量的添加于各种食物当中,但是糖精钠过量则会给人的身体造成伤害。

学者赵笑虹等人利用高效液相色谱技术,以及荧光检测器或荧光检测器与紫外检测器相结合的手段来检测食品中的糖精钠。这种方法与其他传统的方法相比,避免了因食品组分多而导致的前期难以处理问题,而且具有重现性好、灵敏度高以及回收率高等特点。选择样品进行加标回收实验,平均回收率达99.71%,相关系数大于5个9,相对标准偏差为0.65%。

2.2 食用级色素

食用色素是色素的一种,即能被人适量食用又可使食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原有颜色的食品添加剂。

食用色素也同食用香精一样,分为天然和人工合成两种。天然食用色素是直接从动植物组织中提取的,一般来说对人体是无害的。人工合成食用色素,是用从煤焦油中分离出来的苯胺染料为原料制成的,故又称煤焦油色素或苯胺色素。

人工合成色素易诱发中毒、泻泄甚至癌症等,对人体有着巨大的危害。因此检测食品当中的人工合成色素含量就变得至关重要。

学者王红梅等建立了高速同步测定肉类食品当中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和日落黄的方法。

首先将肉制品脱去脂类物质,然后按乙醇∶氨水体积比为7∶3的比例,用超声波超声后提取过滤,再采用安捷伦的1100系统以20 mmol/L 乙酸铵和甲醇梯度洗脱,经二极管阵列CAD检测,外标法标定峰面积结果,结果显示4种人工合成的食用色素回收率在91.5%~99.3%之间,相对标准偏差小于1.5%。

3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在食品中农药与兽药残留检测中的应用

食品药物残留的危害巨大,已引起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动物性食品中,药物残留是指当饲养过程中的动物用药后,原来的药物产

生的残留或者是代谢物。植物性药物残留,是指在食用性植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药等的残留或者是降解产物的残留。分析食品中尤其是水果和蔬菜中的农药残留十分重要,因为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

高效液相色谱法是分离分析热不稳定和难挥发性化合物的有效方法。学者饶钦雄等人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了蔬菜水果中多菌灵、噻菌灵和苯菌灵的含量。样品经过乙腈提取后,采用HPLC法测定,以乙醇-水做为流动相1 ml/min等度洗脱,在0.1~20 ug/ml的范围内,多菌灵和噻菌灵的峰面积与浓度呈线性,R大于4个9,检出限为25ug/kg,回收率在91%~103.5%之间。

4 高效液相色谱法在联合检测当中的应用

随着人们对检测技术要求的提高,往往需要多种添加剂同时检测,以达到更高效和更灵敏的检测效果。学者王静等人选择了一种简单、方便、灵敏度高、重现性好的添加剂检测方法。

他们采用冰醋酸作为沉淀剂,AgilentE2clip se XDB-C18柱(5μm 416mm×250mm)液相色谱柱分离,乙酸铵缓冲溶液-甲醇(体积比95:5)作为流动相,二级管阵列为检测器,反相色谱法同时测定食品中安赛蜜、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的含量。结果得到了样品加标回收率为90.12%~108.15%;安赛蜜LOD为0.10020 g/ml;苯甲酸LOD为0.10020g/ml;山梨酸LOD为0.10020g/ml;糖精钠LOD 为0.10040 g/ml。

5 在食品加工储存过程中产生的有毒物质分析检测应用

一些食品在加工、储存过程中会产生化学变化,生成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而对这类有毒物质的分析检测也是食品安全检测中的重要内容。

研究表明:多种谷物经高温加工后可产生丙烯酰胺,具有潜在的神经毒性、遗传毒性及致癌性。文献[4]等

采用ACQUITY UPLC BEH C18柱(1.7mm,2.1×100mm),以甲醇-0.1% 甲酸水溶液为流动相建立了高温烘焙食品中丙烯酰胺的UPLC-MS/MS 检测方法,2min 内可完成分析,加标回收率为95%~120%,RSD< 5.0%,检出限为0.1mg/kg,可满足食品中丙烯酰胺的痕量分析需求。

单端孢霉烯族B类毒素是最为普遍存在的污染真菌,农作物极易遭受这类真菌的污染。文献[4]等建立了同时测定玉米中多种霉菌的UPLC-MS/MS法,该法采用ACQUITY UPLC HSS T3柱(1.7 mm,2.1×100 mm),以0.2%氨水-乙腈/甲醇(90:10 v/v)为流动相梯度洗脱,质谱检测器(ESI--MRM-MS/MS)检测,10 min 内10 种霉菌完全分离,方法加标回收率为75.8%~106.5%,RSD为1.7%~9.6%,检出限为0.09~ 8.48mg/kg,满足欧盟限量标准。

6 结语

目前,高效液相色谱法技术在食品安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人们的食品安全带来了保障。高效液相色谱法技术与其他技术的联用也越来越受到研究者的欢迎,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食品检测技术将越来越精细,越来越高效。

参考文献

[1]GB/T5009.33- 2003,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S].

[2]乔坤云.HPLC 分析测定葡萄籽油中的维生素A 和维生素E[J].仪器仪表与分析监测,2002,(3):22-23.

[3]杨大进,赵凯,方从进.防腐剂和甜味剂检测技术进展[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08,18(7):1460-1462.

新食品安全法范文第5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堪称“史上最严”食品法典。

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新《食品安全法》,依法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更好地为全省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切实维护食品公共安全,为贵州同步小康提供强有力的食品安全保障。

加强普及

为新法创造良好思想舆论环境

保障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党的十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食品安全摆到突出位置来抓,强调:“食品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在食品安全上能不能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考验,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食品安全。”

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对进一步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具有里程碑意义。全省各市(州)、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这部重要法律,作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法学习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组织开展学法普法活动,推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为新《食品安全法》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思想舆论环境。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公众最关切的民生问题。民生是最大的公务,在社会转型期,食品安全问题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最吸引群众注目和关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的问题可能更复杂、更棘手、更尖锐,这也更加考验监管部门的勇气和智慧。

当前,食品安全领域还存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等突出问题,因此各地监管部门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还要督促食品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督促食品从业者自觉学习新《食品安全法》。

重视宣贯

营造食品安全法治氛围

当底线一降低、一弃守,就能获得巨额利润时,一些人不再计较良心之失,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在道德层面,正是如此。凡是道德所谴责的,也正好是法律所约束的,即将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可谓是及时雨,从法制层面保证了社会健康有序发展,防止道德滑坡。

法律是“硬”道德,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法律普及是法律实施的基础。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新《食品安全法》,是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无旁贷的重要责任。各地要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从监管人员、食品从业者、社会公众三个层面,分层次、大规模组织开展学法普法活动,使新法内容为执法者掌握、从业者熟悉、社会公众知晓,积极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食品安全法治氛围。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宣传方案,明确责任分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切实把各项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农业、卫生计生等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渠道和资源开展宣传活动,努力扩大宣传活动的声势规模,争取更大成效。

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要大力组织开展新《食品安全法》的学习贯彻活动,对食品安全执法人员进行全员培训考核,使全系统干部职工都成为法律上的“明白人”。同时,还要督促有关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提高食品监管相关单位的法律素质。

积极推动建立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履行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大力推进综合治理,解决执法难题,确保群众饮食安全。建立风险监测、信息共享、快速查处、全面整治等长效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强大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有效应对公共食品安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保障,强力督导,强化问责。加快推进县以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推动监管力量向基层倾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

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强化法律宣传、公益宣传、科普宣传,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参与、支持、维护食品安全。同时,推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落实,有效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监督向更深、更广层次拓展。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格局。

多方努力

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社会共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遵循的总原则写入,并在具体条文中从五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强化行业自律。在继续强化行业自律要求的同时,增设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强化消费者协会监督。增设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强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业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强化群众监督。为增强投诉举报的积极性,特别是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设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强调新闻媒体的监督和自律。新闻媒体一直是发现和揭露食品安全违法问题、推进我国食品安全进步的主要力量之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继续强化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的同时,提出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并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原料安全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门槛。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不仅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的原料品质进行了规定,还提出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等程序性要求,以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靠、问题可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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