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用车管理

用车管理

用车管理

用车管理范文第1篇

警车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是强化警车使用审批制度。各配车单位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行简便实用、便于操作的警车使用审批制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车使用管理责任。

二是强化警车出境报备制度。对因公离开县境、市境、省境的警车,要将车辆号牌、使用单位和人员、批准人、用车事由、出车和预计返回时间等情况,按照管辖权限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备,离开县境的向县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市境的向市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省境的省厅督察处报告。

三是强化警车违规通报制度。各地交巡警部门通过路检路查、道路监控系统等,加大对警车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一并向督察部门通报,以便反查追责。公务员之家:

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警车违反“七个一律”、“两个严禁”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要求,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予以纪律处分;对不落实审批、报备制度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警车使用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七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九条 警车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原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警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废。

第二十条 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本部门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警车外观制式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警车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和警车牌证,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二)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三)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四)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七)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警车管理使用规定3篇

2.公安警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3.最新警车管理规定

4.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解读

用车管理范文第2篇

1.

目的

为安全、高效、合理、有序使用车辆,确保用车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所有车辆(不包括分、子公司)和驾驶员的管理。

3.

职责

3.1所有车辆统一由总经理办公室归口管理,

3.2总经理办公室车队负责对所有车辆的车况、维护、鉴定和驾驶人员的业务管理。

3.3下属各部门协助总经理办公室管理本部门的车辆。安全保卫部配合总经理办公室对车辆安全进行检查。

4.

工作内容

4.1车辆管理与使用

4.1.1公司所有车辆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并向总经理办公室书面报告,做到定人定车。该车辆专职驾驶员不在岗时,其他驾驶员要相互调剂补位。

4.1.2车辆使用按先后、轻重缓急原则安排。特别重要生产工作任务,应当优先安排。车辆完成任务后,应及时返回单位,不得擅自停放在外。如有意外损失要承担经济责任。

4.1.3车辆原则上在舟山市范围内使用,需要外出的,必须经公司行政领导或总经理办公室批准。

车辆外借,属公司机关的车辆,由公司领导或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属公司下属各部门协管的车辆,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外借出岛的报公司领导批准,一般情况借车应配备公司专职驾驶员。

4.1.4车辆用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凭卡对号加油。

4.1.5车辆保险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安排指定保险。

4.2驾驶员管理

4.2.1驾驶员应对行车安全和车辆保管、维护、保养等切实负起责任。

4.2.2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防止人为机械事故发生。发现车辆机械异常应主动向公司机关车队长汇报,采取相对措施,禁止车辆带病上路。

4.2.3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

4.2.4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度,不出私车或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4.3车辆维护与保养

4.3.1车辆进厂保养维护或故障检修或换置部件,每次费用超过1500元的,应事先向总经理办公室报告,由公司车队派员认定后,方可进厂修理。

4.3.2因特殊情况来不及认定的,应及时说明情况,未经认定擅自进厂修理或换置部件的,其费用由驾驶员自理。

4.3.3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无特殊情况不得到非定点厂修理。公司下属各部门指定的定点修理厂应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4.3.4车辆发生碰刮,损坏或事故的,应立即向总经理办公室报告,并及时报车辆投保公司理赔。

4.3.5车辆购置、报废必须报总经理办公室检定,由总经理办公室提出购置或报废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4.4车辆安全管理

4.4.1各驾驶员必须按照公司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4.2总经理办公室和安全保卫部定期对车辆安全进行检查。

5.

相关文件

5.1

用车管理范文第3篇

1.

目的

为安全、高效、合理、有序使用车辆,确保用车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所有车辆(不包括分、子公司)和驾驶员的管理。

3.

职责

3.1所有车辆统一由总经理办公室归口管理,

3.2总经理办公室车队负责对所有车辆的车况、维护、鉴定和驾驶人员的业务管理。

3.3下属各部门协助总经理办公室管理本部门的车辆。安全保卫部配合总经理办公室对车辆安全进行检查。

4.

工作内容

4.1车辆管理与使用

4.1.1公司所有车辆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并向总经理办公室书面报告,做到定人定车。该车辆专职驾驶员不在岗时,其他驾驶员要相互调剂补位。

4.1.2车辆使用按先后、轻重缓急原则安排。特别重要生产工作任务,应当优先安排。车辆完成任务后,应及时返回单位,不得擅自停放在外。如有意外损失要承担经济责任。

4.1.3车辆原则上在舟山市范围内使用,需要外出的,必须经公司行政领导或总经理办公室批准。

车辆外借,属公司机关的车辆,由公司领导或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属公司下属各部门协管的车辆,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外借出岛的报公司领导批准,一般情况借车应配备公司专职驾驶员。

4.1.4车辆用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凭卡对号加油。

4.1.5车辆保险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安排指定保险。

4.2驾驶员管理

4.2.1驾驶员应对行车安全和车辆保管、维护、保养等切实负起责任。

4.2.2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防止人为机械事故发生。发现车辆机械异常应主动向公司机关车队长汇报,采取相对措施,禁止车辆带病上路。

4.2.3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

4.2.4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度,不出私车或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4.3车辆维护与保养

4.3.1车辆进厂保养维护或故障检修或换置部件,每次费用超过1500元的,应事先向总经理办公室报告,由公司车队派员认定后,方可进厂修理。

4.3.2因特殊情况来不及认定的,应及时说明情况,未经认定擅自进厂修理或换置部件的,其费用由驾驶员自理。

4.3.3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无特殊情况不得到非定点厂修理。公司下属各部门指定的定点修理厂应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4.3.4车辆发生碰刮,损坏或事故的,应立即向总经理办公室报告,并及时报车辆投保公司理赔。

4.3.5车辆购置、报废必须报总经理办公室检定,由总经理办公室提出购置或报废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4.4车辆安全管理

4.4.1各驾驶员必须按照公司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4.2总经理办公室和安全保卫部定期对车辆安全进行检查。

5.

相关文件

5.1

用车管理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务车辆,包括属于公司产权的所有车辆及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租赁、调用的车辆,但不包括生产用车。

第三条公务车辆的配置

(一)公司领导配备公务用车按省市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各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公务用车,但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统一调剂使用;各部门单位严禁配置固定公务车辆。

(三)生产单位公务用车根据实际需求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第四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

(一)所有公务车辆实行专车专驾,配备专职驾驶员。

(二)公司领导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委托车辆服务部门统一管理。

(三)在城区范围内公务实行交通补贴制,根据不同岗位,每月将交通补贴纳入与工资同步发放,凡在城区范围内即东至245省道、南至245省道、西至高速路、北至金沙江路的公务,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派公务车辆。(事故抢险、突发事件及重大活动必须派车的,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四)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按下列审批手续办理:

1、在县域内(不含城区)用车,由车辆使用部门人员提出“用车申请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由车辆调度员统一安排。

2、在市域内用车,由车辆使用部门提前一个工作日提出“用车申请单”,经公司分管领导签批,由车辆调度员统一安排,原则上中层以上人员才能用车。

3、超出市域范围的,由车辆使用部门提前二个工作日提出“用车申请单”经公司分管领导签批后,报公司主要领导签批,由车辆调度员统一安排,原则上中层以上人员才能用车。车辆调度员根据车辆情况统筹安排车辆。

(五)除公司领导和部门、单位经批准配置的公务用车外,其余车辆全部收回,交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公司对所有车辆全部安装GPS实行监控考核;车辆管理部门定期上报公司考核小组,GPS轨迹运行情况。

(六)办公室须加强公务车辆的合理调度,做到科学、公平调度,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费用。

第五条交通补贴标准,执行宿供电办〔__〕321号《关于调整交通补贴、通信补贴的通知》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试行后,请每位员工给予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经查实后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纪律处分。

用车管理范文第5篇

一、县局所有单位车辆实行固定驾驶员专人驾驶。局机关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书,其它业务单位安全责任书由驾驶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签订。从2010年11月1日起,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警车准驾证上岗,凡未领取警车准驾证的,一律不得驾驶警车,若发现驾驶警车现象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责任。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非警人员和无照人员驾驶,凡发现一次,属聘用的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处理。若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县局和车辆使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公务派车。各单位均要实行公务用车、派车制度,自制派车表,局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由各单位填写,驾驶员持派车单到办公室领取加油单。

三、定点停放。所有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位置,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饭店酒楼和公共娱乐场所前,未经主管领导批准,驾驶员私自将车开出或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外,发生问题及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责,单位概不承担责任,发现一次扣发一个月工资的50%,发现第二次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

四、规范驾驶。严禁在非公务期间鸣警笛、乱停乱放、逆行、闯红灯,如违反要求,一经发现的要在全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待岗一个月。

五、定点维修。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车辆需要维修时,必须提前申报,经核实,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持维修单到指定修理点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报销修理费用。外出执行公务的车辆无法保障行车安全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向车辆主管人员报告同意后,方可在外地维修。

六、驾驶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待命,严禁饮酒。未出车在上班时间内,驾驶员不能离开单位,保证随叫随到,鉴于公安业务的特殊性,手机要24小时开机。凡每月累计3次不在岗或一次不在岗贻误工作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