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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

新安全生产法

新安全生产法范文第1篇

一、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均强调了"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

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安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

各种实践表明,职业病危害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害是可以通过实施预防措施予以避免和减少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预防为主,就是在整个职业病防治过程中,把预防措施作为根本措施和首要环节放在先导地位,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治法》中有专门的一章规范前期预防,就是预防为主基本方针在立法中的体现。前期控制职业病的危害,是符合职业病的特点的,有利于将这种人为的疾病及早地加以控制,减少发病。总之,良好的职业卫生环境,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声誉,提高国际竞争能力。重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可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避免或者减轻社会以及企业因职业病造成的危害。

二、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均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三、相对于《职业病防治法》,新安法更加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新安法第八条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短短的一句话,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其更好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为基层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管出了实招。近年来,由于各个地方总体规划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大量企业搬离市区,汇聚到乡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所管辖的地方,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诸多难题,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无法对其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基础,这一级最熟悉当地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新安法明确其行政领导职责、监督检查职责、协助管理职责等三项职责,就能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职业病防治法针对我国乡镇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现状及其原因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乡镇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特殊地位及作用,专门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职责作了规定,但未提及开发区这一级管理机构的职业病防治职责。江苏昆山"8.2"特大粉尘爆炸事故,凸显出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问题必须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在职业卫生日常监管中要借鉴新安法的管理模式,强化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管作用。

四、新安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比《职业病防治法》要大

新法在违法责任追究上力度更大。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最高额度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2000万元,是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的。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从职业病防治法的条文看,经过修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最高罚款额从30万提高到50万,但总体来看企业的违法成本还是比较低,例如同样是违反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新安法第九十五条是首先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是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努力学法、知法是为了更好的用法,我们安全监管人员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既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敢抓敢管,严格履行职责,又要懂法守法,提高执法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科学化水平。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二)

一是为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提供了剧本。新安法的第三条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方针,并增加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的内容,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安全生产共治的要求。"综合治理"的内涵,就是依靠建立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方积极作用推动安全生产,改变以往政府部门过分倚重行政监管、大包大揽抓安全的状况,这应该是一种趋势。像我省目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试点就是对"综合治理"的实践和探索。

二是为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提供了剧本。新安法第十二、十三条对有关协会组织、第三方安全专业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社会化、市场化服务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也提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因第三方机构参与服务而发生转移。第四十八条增加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今年我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将企业委托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自治、保险(金融)业参与管理等模式作为服务的主要形式。这些工作目前各地都在探索推进,如宁海、东阳等地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实施安全托管,委托安全专业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供服务,金华、义乌等地在电镀行业、老旧住宅用电安全整治中,有关行业协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金融)业参与安全管理,通过金融、保险行业的防灾防损、风险培训、风险评估、费率调整等风险管理手段,能够协助企业在事前、事中、事后实施风险管理和控制,有效降低事故率,这种形式在国外比较成熟,但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尚处起步阶段,通过这次安法的修改,相信在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中肯定会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是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了剧本。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浙江省自2005年开始首先在机械制造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创建工作以来,目前已有23000余家企业通过达标,安全标准化创建为企业带来安全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也日益显现。新安法第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在国家法律层面首次提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这项工作,这必将对我们下步持续深入推进产生重要影响。

四是为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剧本。历次事故教训证明,事故都是由隐患引发的,消除了隐患,事故就可防可控。新安法第三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应该说,许多工作我省多年来一直都在推进实施,有些措施相对也比较成熟,比如省安委办每年挂牌督办一批工矿商贸、火灾等领域的重大隐患,并列入各市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如宁波和温州通过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开展"两化一网"建设,推动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降低了事故发生率。这次国家通过立法将这些好的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必将会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的落实。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三)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新安全生产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修订过程;修改内容;指导作用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这是《安全生产法》自颁布十余年来所作的一次较为全面而重大的修改,也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过程

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自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生产安全形势也在逐步好转。然而,我国安全生产发展还处于基础阶段,总体上还相对薄弱,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阶段,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均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在总结近年来实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中央方针政策为指导,结合各地方、各部门的规定,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为确保安全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法律保障。

2011年底,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随后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在进行多次调研,与各方面沟通协调后,对草案反复修改和完善。终于在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以及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决议。同日,国家主席签署第13号主席令,正式公布这一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强化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则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非常有必要,不仅可以总结以往实践经验,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方法。强化和落实生产主体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此方面法律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各岗位责任人员、其责任范围以及相关考核标准等,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落实到位;此外增大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加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以及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所在;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从而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加强政府监管职责,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管的力度

政府在安全生产的监督中起着重要作用,因为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生产单位和政府两方面的监督管理以及协调配合工作。据此,《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问题,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积极赋予相关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通过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危险物品如爆炸物品等,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的决定。

3.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

这一方面是新修订《安全生产法》重点强化的内容,因为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以及威慑力度已经明显不够,导致违法成本明显偏低,所起作用微弱,难以适应实际需要。据此,本次修改有效强化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加大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惩处力度。首先,堵塞漏洞,应罚尽罚。对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极其明确的法律责任,包括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以消除事故隐患、对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管检查的法律责任。第二,较大幅度加重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金额,尤其是进一步强化对事故责任主体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惩罚,从而才能体现法律对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此外,针对一些不怕罚款怕曝光的“企业”,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库,有效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一系列信息。

4.调整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创新精神,对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作调整

《安全生产法》设定的一系列行政审批项目和条款,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一方面要保留已有的这些审批项目中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部分,同时也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其中重复、交叉或者实际效果不显著的审批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三、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

1.强化安全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开明宗义提出“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即此法律以人之生命为本,而这又是以人的素质为本。社会的安全状态和水平由人民群众的整体素质水平决定,而在企业中的安全生产水平也直接受控于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因此准确把握和了解现阶段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尊重现实,并以发展的眼光、战略的思维,稳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才能实现企业安全的长治久安。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逐步提高,安全问题依然成为人们工作生活的最基本需求,无法保障安全问题,因此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危机感,结合企业生产和发展的实际需求,最大限度保障广大员工的安全问题。

2.强化主体责任,着重责任落实

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体责任都给出十分明确的界定。明确企业应该落实哪些具体责任,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真正形成全体员工共负安全责任、共保安全发展的良好格局。不仅要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还增加处理应急事故的能力,强化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强化预防治本,严格治理隐患

安全工作的重点在于预防,但解决问题还需找到根源,进行系统治理。新《安全生产法》增加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内容。将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从事后处置积极转向事前预防。

4.强化监督职能,多方共同参与

安全监管工作永无止境,而安全监督管理也不再是安全监管人员单方面的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政府明确支持。这不仅是社会发展的进步,也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全面提高。

5.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

新安全生产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监管;社会管理创新;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4-0091-02

安全生产监管事关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保障,2011年“7·23”动车事故更把安全生产监管推到各级政府面前。“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上道使用审查把关不严、雷击导致设备故障后应急处置不力等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事故暴露了在预防机制、隐患排查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在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事故呈现多发、频发以及伤亡人数多的特征。究其原因,主要是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未能有效落实,政府监管法律机制不完善,监管手段陈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力度不够。“十二五”时期中国安全生产进入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因此,创新监管目标、监管模式、手段与程序,以法治手段加强监管成为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主要行政法任务。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探讨安全生产监管的行政法机制,为遏制和减少生产事故,降低社会风险提供理论依据和对策建议。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

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创新管理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把创新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加以研究和实践。安全生产监管是社会管理的重要领域,虽然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由企业承担,但在基本权利保障的任务面前,被动等待生产单位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无法解决事故多发的现实问题。在福利国家时代,给付行政任务更受关注。在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的指导下,政府应当传统的监管手段和柔性的行政手段并用,并积极借助行政任务外包,保障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频发,工伤、职业病防治问题突出,揭示了安全生产监管领域行政法革新的重要性。行政法治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应松年指出社会管理法律体系不健全,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相结合,要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1]。莫于川认为应当从行政法治的角度出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2]。目前中国安全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十余部法律对安全生产进行规制,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有百余部,此外一批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也做出了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制框架已经基本健全,但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发事件仍未得到有效遏制,这提示着行政执法领域相关机制没有产生实效等问题。以政府危机治理为线索,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标准、设备以及生产过程的监管,检查和惩处违规生产操作行为,妥善处置安全事故,对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确立以权利保障为导向的监管目标

权利保障是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法保障机制建设的逻辑基础和正当性源头。现代化的过程往往以经济目标为首要目标,为追求经济效益而放松管制。在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应确立权利保障为监管目标。

劳动安全权是劳动者的宪法基本权利,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作为一种宪法未列举的权利,劳动安全受到宪法和基本法的保障。《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劳动安全作为劳动者的权利,意味着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创造安全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安全权的实现;同时,由于其另一方面的义务属性,劳动安全权不得放弃,劳动者应恪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因为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因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事故,就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当中。劳动者根据岗位的要求,不得拒绝安全生产培训和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如《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三、监管机制实体部分的创新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要义务主体。生产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出现为降低生产成本而冒安全风险的投机行为。监管机构应定期进行行政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与规程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种类和数目繁多,而监管机构和人员是有限的,显然难以应对超负荷的监管任务。笔者建议以行政任务外包的方式,委托各行业的行业协会进行常规的定期检查。一是可以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二是发挥各行业协会的专业性优势,三是使检查保持有效的频率而避免“运动式”检查的流于形式。行业协会的检查结果必须报送相关的监管机构并接受监督,防止行业内的“自我保护”。对于行业协会报送的信息,监管机构在审核之后,认为危险达到一定的程度,必须公开该信息并进行行政检查与处罚,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为防止“政绩观”下政府监管职责与促进经济发展责任之间的勾兑,监管机构应当公布监管规则、过程及结果,贯彻行政信息公开原则。

安全生产中的风险评估是十分专业的内容。监管机构囿于其知识技能等限制,可以将风险评估委托中立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机构对安全生产风险应进行分级管理,根据应急预案和风险的等级启动不同的监管程序和应急管理。中立的监管机构应有多方面的专家组成,让专业理性与行政理性同时发挥作用,其任务是生产过程的风险监管 接受投诉、展开调查等。监管机构应在组织地位、人事任免、资金与预算等方面具有独立地位。对安全生产的风险进行独立的评估,向行政机关传递信息并有选择地向公众披露信息,启动风险评估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递交有监管权的行政机关。

在给付行政理念下,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管制行政与给付行政手段应当并用。原有的强制性监管手段将柔性化,管制行政与给付性行政措施结合应用以改善监管的效果。在提供安全生产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以行政外包的方式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以行政民主代替强制性手段,以合作行政代替压制行政。

四、监管程序部分的创新

在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法的变革中,首先要遵守已有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规制。根据安全生产执法制度,相关行政程序主要有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等。在这些执法过程中,听证程序、说明理由程序、利害关系人参与程序以及信息公开程序尤为重要,如应当完善安全事故信息公开程序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听证程序等具体程序的设计。在行政民主的理念下,构建民主参与协商机制,对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举行听证,发挥技术专家和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应进一步完善。

此外,民营化之后的私人行政程序以及国家有权机关对私人行政主体的监督程序迫切需要发展。“私人作为行政的中间力量之一参与到行政作用中,利用私人的各种能力实行各种事务的行政现象,称为‘私人行政’、亦可称为‘通过私人实施行政事务’、‘通过私人设施国家事务’。” [3] 行政权理应由国家行政主体行使,但在对安全生产监管检查等繁重的行政任务面前,遴选有专业及其他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将行政任务委任私人进行。此时,该行为的主体应当视为做出委托的行政机关,此时该受委托的私人应当遵循行政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规制。

参考文献:

[1] 应松年.社会管理创新引论[J].法学论坛,2010,(6).

新安全生产法范文第4篇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更好的落实活动,我局召开了专题部署会议。细化分工,明确任务,确保在“学深、学透、学实”的基础上,形成宣传活动的良好局面,做到有图像、有文字、有声音,掀起学法、用法、守法的热潮,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推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二、活动开展情况

(一)局安办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筹划、合理安排,印发了2000本《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手册,组织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危货、普货、客运企业、出租车公司、维修企业、施工在建单位等10家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了一次集中学习培训活动。2021年10月15日、19日,局党委委员安全总监钟勇亲自带队,由局安全股牵头、组织了局办公室、运输股、运管所、路政所、公管所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市麓棠镇、市中心广场开展了两场形式多样、贴近群众的宣传咨询活动。

在两场宣传活动中,共发放《新安全生产法》1600余本。

(二)运输管部门、路政部门、公路管理部门、绵茂公司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科技手段在出租车、公交车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宣传标语累计540余条,在办公区域、施工在建点位,张贴横挂宣传资料90余条,形成了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三、开展安全大检查情况

(一)活动开展期间,运管部门对我市99家企业组织学习了《新安全生产法》,共1777人。联合交警部门执法3次20余人,共计检查客货运输车辆90余台次,查处一般安全问题5起,均已现场立即整改。

(二)公路管理部门在活动开展期间督促3家养护公司开展了5次《新安全生产法》宣传学习,累计600余人次,横挂安全标语10余副,检查出一般安全隐患10起,整改10起,投入资金11万元。

(三)路政管理部门联合公安交警组织召开了1次交通安全工作培训会议,会议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学习,活动开展期间,共集中开展3次宣传,累计参加人数450人次。

新安全生产法范文第5篇

四不两直!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执法检查二青会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防汛工作

2019年8月8日至18日,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即“二青会”在我省举行。为切实做好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二青会期间全县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8月10日,由我局牵头,局党组书记、局长里培杰带队,组织公安、国土等部门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陶寺乡恒鑫矿业、原半山联营铁矿、新城镇狄家庄联办一号石膏矿等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查“二青会”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防汛工作。

“上级安全例会会议精神传达了没有”“隐患台账建立了没有”“调度室通讯电话能不能打通”“绞车司机是否持证上岗”“防汛物资准备的充分不充分”…… 每到一处,局党组书记、局长里培杰都对企业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仔细询问,强调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叮嘱企业要时刻绷紧安全弦,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不能有丝毫麻痹。随后到井口对提升系统、提升设备、井下人员管理、防汛物资准备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督查中发现:恒鑫矿业主井绞车所用钢丝绳多处有断丝,存在安全隐患。督查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了整改建议,对其绞车予以查封,并责令立即更换钢丝绳。

在二青会期间,我局将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督查活动,确保二青会期间全县安全生产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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