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电梯调查报告

电梯调查报告范文精选

电梯调查报告

电梯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存在问题

1、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一是嫁到外村的妇女,从该妇女嫁出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组织即强行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承包权,二是离婚妇女,她们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土地承包权依附于公婆家,可是在离婚后,原创:其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其承包土地;三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有些地方搞土政策,从外地嫁入本村的妇女在新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没有土地可承包,出嫁女也不分给承包地。

2、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一是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根除,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的人群里还有表现。近年来我市家庭暴力案件逐年提升,市妇联接待农村妇女关于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的投诉、求助、咨询的占每年信访总量的一半以上,其中家庭暴力案件占20%左右,城市女性面对家庭暴力或性骚扰,已经不再沉默,而是拿起了法律武器。而大多数农村妇女采取忍让态度,有的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甚至走上了“以暴制暴”的犯罪道路;二是由于农村妇女的经济没有充分独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变相“包二奶”,严重侵害了妇女权益;三是限制寡妇和离婚妇女改嫁,被限制不准带走其财产或者小孩。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侵害妇女权益问题。调查显示:当前农村中以村民会议、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尤其是征地补偿费收益的现象比较普遍。绝大多数的村都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制定了一些不合法的“土政策”,如:婚嫁到本村但户口未迁入的妇女不享受;婚嫁外出而户口未迁出的妇女不享受;离婚或丧偶妇女户口迁回娘家的不享受;有两女或两女以上无儿的家庭,只允许一女享受;有儿有女的家庭,女不得享受。对“招女婿”也有一些不合法的规定,如:有两女或两女以上无儿的家庭,只允许一个“招女婿”享受;女方如有兄弟,“招女婿”就不得享受等等。

4、失地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一是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应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目前尚未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二是各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尚未到位,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尚未建立;三是相关职能如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等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还没有进入“角色”;四是我市常政发〔2004〕68号文与省政府第26号令还没有完全对接,如安置补偿费用的标准问题、年龄段的划分问题、管理职能的划分问题等等。

二、原因分析

1、男女不平等的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在农村根深蒂固。在农村,“男娶女嫁”、“从夫居”是一种传统思想,他们认为只要女孩子嫁了就应该离开娘家,所谓“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姑娘出嫁自然失去了婚前包括土地承包在内的许多权益。要想从根本上转化这种男女不平等时思想的确是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时间。

2、法制意识淡薄。一是农村的妇女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对法律的了解不多,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部分乡、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男女平等意识不强,对国家宪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缺乏了解与认识,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时没有考虑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

3、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后,一些地方的制度建设不完善,法律程序设计存在漏洞,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很少甚至没有,导致在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少数村干部和基层政府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

4、保障措施乏力,执法力度不够。一是我国在保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定的漏洞,《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后,对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进行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但该法只是对土地承包问题原则上的规定,没有涉及具体问题。二是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修正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

三、建议对策

1、加大妇女维权工作宣传,为全社会尊重妇女营造良好氛围提供环境保障。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有法律意识,有男女平等的意识,特别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要进村入户,深入人心,逐渐改掉重男轻女的思想,提倡男女平等,提倡“从妻居”与“从夫居”得到相同的尊重,形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环境。加强对基层农村干部关于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知识的培训。通过对这些“村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我国对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的保护,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外嫁女在土地权益中所处的劣势。继续深入开展“法律进农家”活动,开设法制宣传栏,举办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利用电视、电台、报刊进行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形成依法办事,自觉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2、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为妇女更好发展争取法律政策保障。把农村妇女权益问题列入法律予以保障,是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出嫁女问题的根本途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应当根据现阶段和今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趋势,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原创:要借助民主参与的渠道,向“两会”提交议案、提案,争取支持,推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和有关政策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的参与作用,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推动依法解决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在法律、政策和制度层面上确保妇女各项权利的实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积极探索股权流转、股权“赎回”制度,解决外嫁女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问题,更好地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促进妇女发展与维权改革法规体系的完善,民主监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国家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从决策层面解决妇女发展权益保障问题。

电梯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电脑系统面临的安全问题

目前,广域网应用已遍全省各级地税系统。广域网覆盖地域广、用户多、资源共享程度高,所面临的威胁和攻击是错综复杂的,归结起来主要有物理安全问题、操作系统的安全问题、应用程序安全问题、网络协议的安全问题。

(一)物理安全问题

网络安全首先要保障网络上信息的物理安全。物理安全是指在物理介质层次上对存贮和传输的信息安全保护。目前常见的不安全因素(安全威胁或安全风险)包括三大类:

1.自然灾害(如雷电、地震、火灾、水灾等),物理损坏(如硬盘损坏、设备使用寿命到期、外力破损等),设备故障(如停电断电、电磁干扰等),意外事故。

2.电磁泄漏(如侦听微机操作过程)。

3.操作失误(如删除文件,格式化硬盘,线路拆除等),意外疏漏(如系统掉电、"死机"等系统崩溃)

4.电脑系统机房环境的安全。

(二)操作系统及应用服务的安全问题

现在地税系统主流的操作系统为Windows操作系统,该系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操作系统不安全,也是电脑不安全的重要原因。

(三)黑客的攻击

人们几乎每天都可能听到众多的黑客事件:一位年仅15岁的黑客通过电脑网络闯入美国五角大楼;黑客将美国司法部主页上的"美国司法部"的字样改成了"美国不公正部";黑客们联手袭击世界上最大的几个热门网站如yahoo、amazon、美国在线,使得他们的服务器不能提供正常的服务;黑客袭击中国的人权网站,将人权网站的主页改成反政府的言论;贵州多媒体通信网169网遭到"黑客"入侵;黑客攻击上海信息港的服务器,窃取数百个用户的账号。这些黑客事件一再提醒人们,必须高度重视电脑网络安全问题。黑客攻击的主要方法有:口令攻击、网络监听、缓冲区溢出、电子邮件攻击和其它攻击方法。

(四)面临名目繁多的电脑病毒威胁

电脑病毒将导致电脑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使网络的效率和作用大大降低,使许多功能无法使用或不敢使用。虽然,至今尚未出现灾难性的后果,但层出不穷的各种各样的电脑病毒活跃在各个角落,令人堪忧。去年的“冲击波”病毒、今年的“震荡波”病毒,给我们的正常工作已经造成过严重威胁。

二、电脑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

电脑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综合性工程。首先是各级领导的重视,加强工作责任心和防范意识,自觉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在此基础上,再采用一些先进的技术和产品,构造全方位的防御机制,使系统在理想的状态下运行。

(一)加强安全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制度建设是安全前提。通过推行标准化管理,克服传统管理中凭借个人的主观意志驱动管理模式。标准化管理最大的好处是它推行的法治而不是人治,不会因为人员的去留而改变,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可以得到很好的继承。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所采用的技术条件,参照有关的法规、条例和其他单位的版本,制定出切实可行又比较全面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操作安全管理制度、场地与实施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安全管理制度、电脑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软件安全管理制度、密钥安全管理制度、电脑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等。并制定以下规范:

1.制定电脑系统硬件采购规范。系统使用的关键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ups、关键工作站,都应统一选型和采购,对新产品、新型号必须经过严格测试才能上线,保证各项技术方案的有效贯彻。

2.制定操作系统安装规范。包括硬盘分区、网段名,服务器名命名规则、操作系统用户的命名和权限、系统参数配置,力求杜绝安全参数配置不合理而引发的技术风险。

3.制定路由器访问控制列表参数配置规范;规范组网方式,定期对关键端口进行漏洞扫描,对重要端口进行实时入侵检测。

4.制定应用系统安装、用户命名、业务权限设置规范。有效防止因业务操作权限授权没有实现岗位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所造成的风险。

5.制订数据备份管理规范,包括备份类型、备份策略、备份保管、备份检查,保证了数据备份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制度落实是安全保证。制度建设重要的是落实和监督。尤其是在一些细小的环节上更要注意,如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及时审查系统日志和记录。重要岗位人员调离时,应及时注销用户,并更换业务系统的口令和密钥,移交全部技术资料。

应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电脑安全运行领导小组,凡是涉及到安全问题,大事小事有人抓、有人管、有专人落实。使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上报,隐患能及时预防和消除,有效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对信息化建设进行综合性的长远规划

电脑发展到今天,已经是一个门类繁多复杂的电子系统,各部分设备能否正常运行直接关系到电脑系统的安全。从设备的选型开始就应考虑到它们的高可靠性、容错性、备份转换的即时性和故障后的恢复功能。同时,针对电脑系统网络化、复杂化,电脑系统故障的影响范围大的现实,对主机、磁盘机、通信控制、磁带机、磁带库、不间断电源、机房空调、机房消防灭火系统等重要设备采取双备份制或其他容错技术措施,以降低故障影响,迅速恢复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强化全体税务干部电脑系统安全意识

提高安全意识是安全关键。电脑系统的安全工作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而事故和案件却不是经常发生的,尤其是当处于一些业务紧张或遇到较难处理的大问题时,容易忽略或“破例”对待安全问题,给电脑系统带来隐患。要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真正认识到电脑系统安全的重要性和解决这一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及复杂性。决不能有依赖于先进技术和先进产品的思想。技术的先进永远是相对的。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今天有矛,明天就有盾。安全工作始终在此消彼长的动态过程中进行。只有依靠人的安全意识和主观能动性,才能不断地发现新的问题,不断地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要将电脑系统安全工作融入正常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去,在规划、设计、开发、使用每一个过程中都能得到具体的体现和贯彻,以确保电脑系统的安全运行。

(四)构造全方位的防御机制

全方位的防御机制是安全的技术保障。网络安全是一项动态的、整体的系统工程,从技术上来说,网络安全由安全的操作系统、应用系统、防病毒、防火墙、入侵检测、网络监控、信息审计、通信加密、灾难恢复、安全扫描等多个安全组件组成,一个单独的组件是无法确保您信息网络的安全性。

1.利用防病毒技术,阻止病毒的传播与发作

年,红色代码病毒、尼姆达病毒、求职病毒触动了信息网络脆弱的安全神经,更使部分信息网络用户一度陷入通讯瘫痪的尴尬局面;2003年、2004年,“冲击波”病毒、“震荡波”病毒更是给电脑用户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为了免受病毒所造成的损失,应采用多层的病毒防卫体系。所谓的多层病毒防卫体系,是指在每台PC机上安装单机版反病毒软件,在服务器上安装基于服务器的反病毒软件,在网关上安装基于网关的反病毒软件。因为防止病毒的攻击是每个员工的责任,人人都要做到自己使用的台式机上不受病毒的感染,从而保证整个网络不受病毒的感染。

2.应用防火墙技术,控制访问权限

防火墙技术是近年发展起来的重要网络安全技术,其主要作用是在网络入口处检查网络通讯,根据客户设定的安全规则,在保护内部网络安全的前提下,保障内外网络通讯。在网络出口处安装防火墙后,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进行了有效的隔离,所有来自外部网络的访问请求都要通过防火墙的检查,内部网络的安全有了很大的提高。防火墙可以完成以下具体任务:

通过源地址过滤,拒绝外部非法IP地址,有效避免外部网络上与业务无关的主机的越权访问;

防火墙可以只保留有用的服务,将其他不需要的服务关闭,这样做可以将系统受攻击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限度,使黑客无机可乘;

同样,防火墙可以制定访问策略,只有被授权的外部主机可以访问内部网络的有限IP地址,保证外部网络只能访问内部网络中的必要资源,与业务无关的操作将被拒绝;

由于外部网络对内部网络的所有访问都要经过防火墙,所以防火墙可以全面监视外部网络对内部网络的访问活动,并进行详细的记录,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可疑的攻击行为;

另外,由于安装了防火墙后,网络的安全策略由防火墙集中管理,因此,黑客无法通过更改某一台主机的安全策略来达到控制其他资源访问权限的目的,而直接攻击防火墙几乎是不可能的。

防火墙可以进行地址转换工作,使外部网络用户不能看到内部网络的结构,使黑客攻击失去目标。

3.应用入侵检测技术及时发现攻击苗头

应用防火墙技术,经过细致的系统配置,通常能够在内外网之间提供安全的网络保护,降低网络的安全风险。但是,仅仅使用防火墙、网络安全还远远不够。因为:

(1)入侵者可能寻找到防火墙背后敞开的后门;

(2)入侵者可能就在防火墙内;

(3)由于性能的限制,防火墙通常不能提供实时的入侵检测能力。

入侵检测系统是近年出现的新型网络安全技术,目的是提供实时的入侵检测及采取相应的防护手段,如记录证据用于跟踪和恢复、断开网络连接等。实时入侵检测能力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能够对付来自内外网络的攻击,其次是因为它能够缩短发现黑客入侵的时间。

4.应用安全扫描技术主动探测网络安全漏洞,进行网络安全评估与安全加固

安全扫描技术是又一类重要的网络安全技术。安全扫描技术与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互相配合,能够有效提高网络的安全性。通过对网络的扫描,网络管理员可以了解网络的安全配置和运行的应用服务,及时发现安全漏洞,客观评估网络风险等级。网络管理员可以根据扫描的结果及时消除网络安全漏洞和更正系统中的错误配置,在黑客攻击前进行防范。如果说防火墙和网络监控系统是被动的防御手段,那么安全扫描就是一种主动的防范措施,可以有效避免黑客攻击行为,做到防患于未然。

5.应用网络安全紧急响应体系,防范安全突发事件

电梯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基本情况

这次调查,我们通过发放问卷和入户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调查了8个乡镇的80户农户。这些被调查对象的年龄均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在这些调查对象中男性65位,占81.2%,女性15位,占18.8%;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46人,占57.5%,中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有34人,占42.5%;党团员有28人,占35%;*年家庭人均纯收入在*元以下的有20户,占25%,*至4000元的有52户,占65%,4000元以上的有8户,占10%;*年被调查者外出打工的有15位,占18.8%。在问及“您家*年的收入有什么变化?”时,有15.5%的被调查者认为是近几年来增加最多的一年,有65.8%的被调查者认为比*年增加了一些,有15%的被调查者认为没有增加,有3.7%的被调查者认为比*年还少,也就是说,有81.3%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的家庭收入有增加。

二、当前,农民群众最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据调查资料显示,在我们列举的19种社会问题中,当前农民群众最为关注的排在前五位的社会问题分别是:“农村民主换届选举”问题,群众关注度达62%;其次是“村务公开”问题,关注度达55.6%;其后分别是“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关注度54.9%;“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就医方便”问题,关注度均达50.8%。

在当前农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中,认为当前最急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是“、迷信活动”、“农村环境卫生”、“农民素质和技能培训”、“农村就医”、“各级政府出台的扶农、支农政策”和“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在调查中问及“请您对所关注的问题选出5个您认为当前最急待解决的问题”时,有71%的被调查者提及“、迷信活动”问题,有65%的被调查者提及“农村环境卫生”问题,有59%的被调查者提及“农民素质和技能培训”问题,有48%的被调查者提及“农村就医”和“各级政府出台的扶农、支农政策”问题,有43%的被调查者提及“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问题。

从调查情况来看,当农民群众遇到困难和难题时,有53.1%的被调查者首先想到找政府,也有33.3%的被调查者首先想到找村干部,而想到通过法律方式(找律师、法院)的则不到4%。

三、当前,农民群众对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的看法及评价

从这次调查的结果来看,当前农民群众对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效果,社会风气、扶贫济困等评价比较高;而对食品质量、卫生,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环境污染治理等则表示不满意。

1、农民对农村政策的知晓度较低。在调查中问及“您了解*年中央的1号文件吗?”时,被调查者认为非常清楚的只有3.7%,认为知道一些的有43.2%,而认为不清楚的则有53.1%。在对19种社会问题的关注调查中,被调查者提及不知道“各级政府出台的扶农、支农政策”的有35.2%,提及不知道“农民素质和技能培训”的有44.6%。在问及“您对所关注的问题主要是通过哪种渠道了解到的?”时(多选),认为直接从电视等新闻媒体上了解到的有95.7%,认为通过村委会的传达了解到的有35.6%的,认为从亲戚朋友的告诉了解到的有32.2%。在问及“您对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效果满意吗?”时,有53.1%的被调查者认为满意,有43.2%的认为一般,而认为不满意的仅3.7%。这说明,当前新闻媒体作为党委、政府宣传农村政策的主要工具,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及时地了解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的政策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而新闻媒体宣传政策比较笼统,农民群众通过了解的政策信息内容不具体;而作为直接面对群众的乡、村两级基层组织在宣传政策工作滞后,且方式单一、面窄,实现的政府宣传效果就不明显,使农民对有关政策的知晓度很低。

2、农民对当前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充满信心,但对干部作风改进情况的评价不高。当前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农民群众的最关注问题之一,广大群众对这项工作评价较高,充满信心,但是对当前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的成效评价并不高。在调查中问及“您对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有信心吗?”时,有42%的被调查者认为很有信心,有38.3%的认为有信心,而认为没有信心的则只有6.2%,回答不知道的也有13.5%。也就是说有80.3%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对当前正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有信心。而在问及“您认为本地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有改进吗?”时,却只有28.4%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明显,而有48.1%的则认为与前几年差不多,有12.3%的认为比前几年还差,还有11.2%的回答不知道。这表明,当前我县基层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并未取得明显改进,干部作风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3、农民对当前的社会风气、治安状况的评价相对较好。在调查中问及“您认为目前的社会风气如何?”时,有67.9%的被调查者认为比前几年好,有23.5%的认为没什么变化,有8.6%的认为比前几年差。在问及“您认为现在的社会治安状况如何?”时,有51.9%的被调查者认为比前几年好,有32.1%的认为没什么变化,有7.4%的认为比前几年差,还有8.6%的认为不知道。

4、农民对政府开展的扶贫济困及保障工作的评价较好。在调查中问及“您对目前党和政府的扶贫济困工作满意吗?”时,有44.4%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满意,有40.7%的认为满意,只有8.6%的认为不满意,回答不知道的也有6.2%。也就是说,有85.1%的被调查者对政府开展的扶贫济困表示满意。在问及“您对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满意吗?”时,只有4.9%的被调查者认为不满意,有74.1%的认为满意,也有21%回答不知道。

5、农民对医疗服务、食品质量及环境治理表示不满意。随着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群众对医疗服务、食品质量以及农村环境卫生问题越来越关注,对其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调查中问及“您对医疗机构改进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情况满意吗?”时,有22.3%的被调查者认为不满意,而认为满意的只有11.1%,认为一般的有54.4%,还有12.2%回答不知道。在问及“您对所购买的食品质量、卫生放心吗?”时,有33.4%的被调查者认为不放心,而认为放心的只有4.9%,认为一般的有61.7%。在问及“您对近几年来环境污染治理情况满意吗?”时,有25.9%的被调查者表示不满意,认为满意的有14.8%,认为一般的有45.7%,回答不知道的有13.6%。

6、农民对反腐败及执法工作成效评价不高。在调查中问及“您对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取得的成绩满意吗?”时,认为满意的被调查者只有27.2%,认为一般的有43.2%,认为不满意的有8.6%,还有21%回答不知道。在问及“您认为目前的反腐败措施取得的成效如何?”时,认为有成效的被调查者只有14.8%,认为成效一般的有44.4%,而认为没有成效的有16%,回答不知道的有24.7%。在问及“您对司法部门秉公执法的情况满意吗?”时,认为满意的被调查者只有12.3%,而认为一般的则有40.7%,认为不满意的有16%,还有30.9%的回答不知道。

7、农民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村务公开及培训农民工的工作并不满意。在调查中问及“您对目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满意吗?”时,认为满意的只有17.3%,认为一般的有48.1%,认为不满意的则有16%,也有18.5%的回答不知道。在问及“您对本村村务公开的情况满意吗?”时,认为满意的有24.7%,认为一般的有55.6%,认为不满意的则有19.7%。在问及“您对本地政府开展的培训农民工的工作满意吗?”时,只有14.8%的被调查者认为满意,有40.7%的认为一般,有8.7%的认为不满意,还有35.8%的回答不知道。

四、当前,我县农民群众希望党和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

1、农资价格问题。当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已经影响了我县的农业生产,特别是对纯农业生产户的生产影响更大。农民希望政府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平抑农资价格上涨,解决农资价格上涨给农业增产增收带来的影响,也希望政府能够加大对纯农业户及农业生产大户的支持,给予他们适当的补助。

2、农村环境卫生问题。当前,我县的农村整体环境卫生状况较差,生活、生产垃圾处理难,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生活。农民希望政府能够帮助解决农村环境卫生问题,改善农村环境卫生,还农村一个洁净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3、农村现象。当前,农村的“”等问题依然严重,而且还存在个别国家及村干部、党员参加现象,既败坏社会风气,也影响干部形象。农民希望政府加大对的打击力度,创建一个良好的社会风尚。

4、农村医疗问题。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看病难”的问题,由于医疗收费和药价虚高、农村卫生机构建设滞后、出行坐车不便,使农民看病不方便、看不起病。农民希望政府能加大农村医疗站(室)建设,改善农村医疗设施,加大对医药的管理和监督,为农民群众方便看病、能看得起病创造良好的环境。

电梯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梯

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超级秘书网

第五十八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电梯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防范救援体系。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八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以及其它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地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操作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在成本中列支。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评估、监控和整改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消除。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管理安全生产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岗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经省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作业,并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指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以及从事建筑安装、矿物开采等危险性作业的,必须由安监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安全资格认证。

矿山、化工、冶炼、建筑等行业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第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销售、使用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必须取得省以上安监部门许可。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定期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整改;超出其管理权限的,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有关设备和设施的使用。

第十六条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进行全面监控和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事项;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查封或者取缔。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并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时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由其它部门负责处理的不安全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安监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与指导。从事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的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活动的中介组织,应当经省以上安监部门审查认可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规定立即上报,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

第二十二条发生重伤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监、监察、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行业管理(主管)部门,并由事故发生地的安监部门按下列规定上报省安监部门:

(一)一次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于24小时内上报。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为500万元以上)的事故,必须立即上报。省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监部门。

(三)其它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事故,必须立即上报。

第二十三条有关方面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调查:

(一)轻伤或者一次重伤1至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万元的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调查;

(二)一次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一次死亡3至9人或者重伤10至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为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一次死亡10至29人(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为10至49人)或者重伤5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为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一次死亡30人以上(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为5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为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前款(一)至(三)项所列事故中属于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委派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由安监、监察、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和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管理(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意见。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0日。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由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情况、性质和责任划定、事故处理以及防范措施意见。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员处理意见不一致的,由安监部门作出调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无权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当向有关方面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必须按程序报经安监部门批复。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事故的,由县级安监部门批复;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三)项事故的,分别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安监部门批复;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五)项事故和上级人民政府直接委派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复。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经安监部门批复后,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人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救助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副职领导人和县以上有关部门的副职负责人以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从事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地作为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教育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评估、监控和整改制度的;

(二)未经安监部门许可擅自生产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非法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对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非法阻挠和干涉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由安监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安监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安全事故,是指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列事故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其它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