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海域管理建设自查报告

海域管理建设自查报告

2005年,苍南县被国家海洋局选定作为全国养殖用海管理示范县。为了顺利开展示范县建设工作,我县扎实工作,稳步推进,为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打下了较好基础。现根据省局有关文件要求,做自查如下:

一、加强宣传,着力营造依法用海的氛围

自《海域使用管理法》正式施行以来,我局高度重视宣传和普法工作,着力营造依法用海、科学用海的良好社会氛围。一是通过各种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在2002年,邀请县委、县政府和县人大有关领导发表电视讲话,苍南报全文刊登了《海域使用管理法》,苍南电视台连续播出有关资料片和宣传标语,我局印发了大量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单行本和宣传资料,都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二是举办涉海涉渔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2002年12月,县政府邀请省海洋与渔业局有关领导和法律专家,开办了为期两天的涉海涉渔法律法规培训班,全县涉海人员200多人参加了培训。三是开展以“蓝色的海洋,我们的家园”为主题的海洋环保宣传周活动。2005年,我局以“6.5”世界环境日为契机,开展海洋环保宣传周活动,召开了宣传贯彻《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座谈会,在苍南电视台制播了3期《海洋存亡匹夫有责》系列专题报道,与县环保局、炎亭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联合开展保护海洋环境公益性活动,主办苍南县第二届生态(环保)公益晚会,开展大型生态建设宣传展版巡回展览。在沿海各地公路两侧树立海洋宣传牌。四是开展《海域使用法》颁布实施五周年宣传纪念活动。在苍南电视台制播《关爱海洋》系列节目,在苍南报刊登海洋专版,印发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召开专题座谈会等。

二、强化组织制度建设,提高示范县建设保障能力

根据国家海洋局有关要求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养殖用海管理示范县工作实施意见》,我县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沿海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苍南县养殖用海管理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县创建活动的协调、组织和实施,确保示范县创建工作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和经费到位,努力形成对养殖用海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下发了《关于明确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海域使用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将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海域使用监督管理的职责明确玻各地内部职机构和有关人员。同时,根据苍南实际,认真制定《苍南县养殖用海管理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示范县建设的要求和时间安排。该方案经县政府审核后报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准,下发沿海各地。此外,我局还根据示范县建设要求,开展了《苍南县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进一步明确相关海域的功能定位,特别是更加重视渔业用海与其他行业用海之间的矛盾协调。修编后的苍南县海洋功能区划现已报请省政府批准。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养殖用海基本情况

自2005年以来,我局多次开展全县养殖用海基本情况调查,相继完成了《苍南县养殖用海管理情况调研报告》、《苍南县海洋综合管理情况调查报告》、《苍南县水域滩涂养殖海域使用测量成果报告》等调查报告,使上级领导及我局全体海域管理人员对本县的用海情况特别是养殖用海情况有了更加全面、准确的了解。同时,我局海洋科同志通过请教老同志、走访有关村居、查询历史档案等方法,基本摸清了困扰我县海域使用管理多年的83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发证情况,包括发证对象、发证面积、发证范围等,这不仅为下步全面推进养殖用海海域确权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同时也为妥善解决乡镇、村居之间的养殖用海纠纷提供了历史依据。今年7月份以来,又根据省局的要求,全面开展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工作。在此基础上,为加强我县养殖用海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1号)、《温州市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处理办法》(温州市政府令第9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还代县政府拟定了《苍南县养殖用海管理暂行办法》。目前,该办法已通过县政府法制局的审核,正报县政府常委会议研究,预计近日即可出台。

四、慎重开展老证换新,有序推进养殖用海管理

为了加快实施示范县建设,我局于2005年开始着手养殖用海的确权发证工作。因为我县的养殖情况基本上都是以养民小规模分散养殖为主,如果以养殖渔民个体为发证单位,发证的工作量很大。而且长期以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实际上行使着对养殖用海的经营管理,大部分沿海村持有83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和旧版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证。因此,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我局对养殖用海基础上仍是确权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再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发包。明确要求沿海各村向海洋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新证,对符合《苍南县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重新进行海籍调查,加大对乡镇之间、村村之间的海域使用纠纷的解决,逐步将养殖用海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目前,我县已对1400公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无权属纠纷的养殖用海申请进行了公示。但因为发证涉及到83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和旧版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证的政策处理问题及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所以对公示后的养殖用海,尚没有全面下发海域使用权证。待《苍南县养殖用海管理暂行办法》近期出台后,我局将在11月份全面开展对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和旧版海域使用证的清理和换发工作。

五、坚持功能区划制度,妥善处理用海纠纷和冲突

近年来,随着我县海洋开发的不断深入,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养殖用海纠纷,养殖用海与其他类型用海之间的冲突明显增多。对此,我局始终坚持海洋功能区划制度,严格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的定位,合法、合理、合情解决各项用海纠纷。对于养殖用海之间纠纷,我局坚持“海域国有、依法审批”和“尊重历史、注重现状”的原则,认真做好海籍调查,主持召开有关各方协调会,相继调解处理了中墩与龙沙、中墩与赤溪、大渔与龙沙、沿浦与霞关、芦浦与巴曹等乡镇之间的养殖用海纠纷,有效稳定了沿海乡镇的社会秩序。对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海影响到养殖用海而发生冲突的,我局本着“服从大局、兼顾公平、依法处理、合理赔(补)偿”的原则,积极协助县政府或业主单位做好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和经济赔(补)偿,防止发生群体性上访上告事件。特别在江南海涂围垦工程的审批过程中,我局协助江南海涂围垦指挥部开展养民的政策处理和养殖用海海域权的收回工作,确保了该工程的顺利审批。同时,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也出现了养殖用海侵占航道、锚地等现象,妨碍了渔船的航行和锚泊,进而发生渔船在航行过程中或锚泊时,损害养殖设施和养殖产品,甚至造成渔(养)民生命财产损失的恶性海上生产性事故。为此,我局开展了养殖海区航道专项整治行动,清除侵占航道锚区、妨碍航行安全的养殖设施,并在选址设置显著标志。

六、严格程序,认真做好海域使用管理和年审工作

严格按照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程序和海域使用权转让程序,做好相关用海项目的审批和海域使用转转让,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参照国有土地权证和房产权证抵押登记办法,制订了切实可操作的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协助龙港镇建业混泥土建筑有限公司的专用码头及配套设施用海项目成功地向某商业银行借贷资金490多万元。这不仅充分体现了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和海域使用权证的价值,也有力提高了用海单位对海域使用确权发证的重视程度。

同时,全面落实海域使用权证书年度审验工作,实行海域使用权复核。由于过去在海域使用审批中缺乏相应的测量技术手段,造成我县部分用海项目没有明确的四至和经纬度,致使我们无法将全部用海项目输入微机管理程序。所以,在2006年的年审过程中,我局海洋管理科、海监大队和水科所联合开展海域使用复核工作,克服人员不足、用海项目分散等困难,对《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来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进行全面的复核,对大部分用海项目进行拍照存档,并测量相应的坐标数据。

七、当前示范县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海洋国土意识不强。目前,沿海群众仍存在“祖宗海”的观念。认为“农民有土地、渔民应该有海域”,海域是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全部依赖,国家加强对海域的管理,是“与民争利”。而沿海乡镇虽然有规范养殖用海管理的呼声,但认为如果全面开展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会增加养民的负担。

(二)83浅海滩涂使用权证与原苍南县海洋局颁发的旧版海域使用权证的处理。1997年-2002年期间,原苍南县海洋局在没有收回83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情况下,颁发了86本旧版海域使用权证。这些证件,有相当一部分与83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存在重叠或冲突。同时,由于上述两次发证当时,海域使用勘测技术手段落后,使用权证书都没有标注准确的四至经纬度,增加了换发证时的难度。

(三)部分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行为直接影响到养殖用海的管理。为了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市、县海洋功能区划将一些传统养殖海域定位为围垦区、港口或工程项目用海预留区。而实际上,在主导功能实施之前,养民仍会长期在这些传统养殖海域开展养殖生产。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核发海域使用权书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据此,海洋主管部门对这些已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传统养殖海域,既不能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将其纳入规范管理,又不能不顾养民利益在近期内将其取缔。如大渔湾围垦工程也已列入了《温州市海洋功能区划》和《苍南县海洋功能区划》,并将作为全市、全县最近几年的重点工程迅速启动,涉及用海面积将达6万多亩,其中3万多亩的传统养殖用海将受到直接影响。县政府明确要求,对大渔湾围垦区内的养殖用海,不再发放海域使用权证,对原持证单位在到期后也不再予以续期。但在大渔湾围垦工程尚未得到审批的情况下,县政府还没有针对原持证单位和传统养民出台相应的赔(补)偿政策。这将直接影响到我县的示范县建设和下步83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及旧版海域使用权证的处理。

(四)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难度较大。虽然省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但农业部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明确要求各地停止对传统养民征收海域使用金。对此,县政府目前对征收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还存在较大顾虑,这也是导致《苍南县养殖用海管理暂行办法》迟迟无法出台的重要原因。而实际上,目前各地基本上都是以村集体的名义向村民发包养殖用海。

八、下步工作思路

(一)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依法用海自觉性。继续开展《海域使用管理法》及配套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深入、细致地做好对从事养殖生产的沿海渔民、其他类型的养殖户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宣传工作,切实提高社会各界依法用海和有偿用海的法律意识。

(二)发挥沿海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养殖用海管理中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沿海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参与养殖用海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努力争取征收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并由县财政按县50%、乡镇和村50%的比例返回;允许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确权到本村的养殖海域进行发包、出租,并收取相应的承包费、租金,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三)妥善处理老证换新工作。要进一步细致地做好对老证的档案整理,在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协同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政策处理,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切实防止出现新老两证共存或相矛盾冲突等严重问题。

(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养殖用海承包的监管,要求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订立海域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养殖海域的巡查,严肃查处非法侵占航道、锚地、港区的养殖生产行为;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申请,如果发展养殖不会影响今后主导功能实施的,经县人民政府核准,为其办理短期的海域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