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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城市扩张与法律支持

浅议城市扩张与法律支持

我国正处于城市现代化快速推进的经济转轨时期,竞争已从产品、企业的竞争延伸到城市综合实力的竞争,城市扩张成为城市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是推进“两个率先”进程的必然途径。通过扩张强化资金、人才、产业的集聚,形成区域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城市经济加速发展;通过扩张弥补城乡差距,推进农村城市化;通过扩张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南京作为省会城市,在“两个率先”建设中地位作用及影响举足轻重。南京城市功能定位,随之而来的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新的行政区划调整使得城市建设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深度和速度整体推进。以建邺为例,新的区划调整使新建邺从原来的20多平方公里,扩大到80多平方公里,新建邺成为南京城市扩张的代表作。在这城市加速扩张的重要时期,经济能不能持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三个文明”建设能否协调发展,各种社会矛盾能否得到解决,法律保障是一个关键。

一、城市扩张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城市经济的扩张,需要健全的法律保障

1、经济的扩张,需要完善的市场法律体系。首先,生产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必须由法律来确认。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主体是多元的,无论个人或法人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为了能够进行公平的竞争,就需要法律来确认生产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及合法权益。第二,生产经营行为必须由法律来规范。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和交换关系。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权利义务要用法律来明确。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活动就无法有序地进行。第三,生产经营者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必须用法律手段来调整。通过法律手段来调处各种经济矛盾与纠纷,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第四,市场规则必须由法律来统一。为保证各经济主体的平等竞争,冲破人为的分割、封锁和垄断,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市场规则,而统一的市场规则,必须用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各经济主体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则。第五,政府的行为必须由法律来规范约束。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已由过去侧重于微观管理,转而实行以宏观调控为主。而宏观调控是一种间接管理因而不能完全借助行政权力本身的强制力和行政最高长官的个人威望来实现,只能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方法来实现,而且即使是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其形式也必须是法律的,即必须在法定条件下,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

2、企业规模的扩张,需要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市场经济决定了企业规模的扩张必须加强法制建设。首先,市场经济是竞争化的经济。企业一进入市场也就进入优胜劣汰的法则。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要在更大范围内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也被置于同国外企业同一市场规则的法律环境。企业要在复杂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主动,必须在法律提供的空间内施展自己的战略,必须具有与竞争伙伴同等的法律力量,这样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第二,市场经济是契约化的经济。即企业或个人的每项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契约来进行,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经济关系的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所以契约化的经济要求企业必须在懂经营、会管理的同时,还必须熟悉法律,善用法律。第三,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它要求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所以说,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迫使企业要法制化,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能依法经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企业能够持续地发展。

3、资本的扩张,需要法律提供安全保障。在城市扩张中,最需要的是资本,但是无论吸引外资投入还是鼓励内资经营,都有一个产权保护问题,如果保护不力,外资就会转投他地,内资也会外流。实现资本的扩张应当从强化产权法律保障做起,着力于健全良好的产权法律制度,以法律的规范化、透明化来保障市场安全,保证资本的投入和运营的安全。

4、产业的扩张升级,需要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的法制化。产业政策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产业结构调整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实现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的法制化。一是通过产业政策立法,扶持、保护、促进战略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加速经济发展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对难以维持的且对国民经济有较大影响的衰退产业提供帮助,以防止大量工厂倒闭和工人失业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二是要遵循WTO规则,制定和完善与WTO规则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国内产业的法律体系。三是要加强行业法规建设,政府应通过加强行业规划和行业法规来引导行业发展,通过加强行业法规建设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发展,规范行业竞争。

5、经济扩张中的法律事务,需要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随着经济的扩张,各类经济主体的法律诉求将随之增加,人民群众包括境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世贸组织规则下的经济安全,国企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政府对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等都需要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

(二)城市扩张中的政治文明建设,需要加快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也就是说,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包含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党的领导是保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方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而依法治国则是保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本质决定了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保障。历史和现实都已证明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都与法治密不可分。任何违反法治原则的权力意志都会给社会秩序和人民权利及自由造成损害,从而危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重要保障的依法治国,其基础是法律制度。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依法治国就不能实现,从而就完不成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须加强法制建设,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城市扩张中的精神文明建设,需要法律的支撑和规范

首先,精神文明建设是以法制建设为支撑。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越来越成为社会管理的首要工具。社会的经济交往以及民主政治的运作都不是依赖于个人的道德信念,而是基于一整套严格的制度和程序。所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离不开法制建设,它必须以法律做为坚强后盾。其次,精神文明建设要以法律手段规范。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是提高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法律可以以其特有的社会作用,确认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指导原则,引导正确的理想和价值观的树立,并将道义上的要求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明确为法律责任,维护思想道德方面的良好秩序。法律可以将科学文化教育的具体要求,在相关法律中得以体现,通过有关教育法规的实施,加快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步伐,从而保证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四)城市扩张引发的社会问题和矛盾,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防范和解决

城市扩张是一个剧变的过程,新旧体制激烈碰撞,利益格局重新调整,各方面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急剧增多,社会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变化,有些社会矛盾解决不好,将直接影响着城市扩张的顺利进行。城市扩张中,由征地拆迁引发的拆迁户与开发商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增多,加之相关法律的滞后,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以及具体操作不够规范等。这些都必须依照法律、规章来规范和调整。城市扩张中,大量农村剩余和闲散劳动力向城市不断转移,形成人口在城市的高度集聚,也相应地给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等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这同样必须用法律法规来调整规范。城市扩张中,大量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新组建责、权、利有效结合的新的法人实体。但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依法办事,违规操作,甚至出现直接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行为。因此,企业改制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出现的矛盾也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二、法律支持城市扩张的基本架构

在城市扩张和新城建设中,需要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支持城市扩张。

第一,完备的法律体系。应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框架内,依据新区发展战略部署,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有利于吸引外资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法规条例、行政规章和政策措施。

一要完善投资安全法律制度。投资不仅需要利润,而且需要安全。对于投资者,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都希望把资金投到一个安全的地方,从而平稳地实现其利润。如果一个地方虽然看起来有利可图,但没有安全保障,那么投资者就会裹足不前甚至断然回首。而投资的安全环境只能靠法制来提供。因此新区要大量引进国内外的投资,就必须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能安全获利的环境,使投资者能看到并坚信,投资建邺新区,投资的利益收获是有法制保障的。

二要通过法律手段建立利益激励机制。法律制度对经济的增长有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法律能够引导或促使人们按照最有效的使用方式使用资源。通过法律手段建立各种利益激励机制,为投资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各种正当利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更重要的是,法律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预期,使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能够信赖法律而作出合理的决策和安排,最大限度地进行风险控制,实现投资的预期目的。

三要依法规范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优惠措施意在通过权利与义务的重新配置,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是,优惠措施应该尊重市场规则,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损害国家财政利益和当地人民的利益。如果为了招商引资,游离于法律的边缘,不惜血本,乱给优惠,将会使招商引资陷入恶性竞争之中。因此,应该从法律上明确优惠的原则、权限、程序、范围和时限,尽可能用法定优惠替代行政优惠。

第二,良好的法治环境。城市扩张急需的是资金和人才,能够使资金和人才源源不断地流入新区的是法治环境。依法办事是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最佳信用,法治环境是最佳的投资环境。对于成熟的市场主体来讲,尤其是对那些想到新区发展的有商业远见和事业心的客商来讲,法治环境要比临时的、短期的优惠更具有吸引力。然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性工作。一是要加强对新区建设的合理规划和科学决策等方面的法治保障,使之既充分反映和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要原则,又做到依法决策和规划,注重规划和决策的综合性、科学性、规范性、民主性和吸引公众参与。二是要培育公众的法治意识。努力培养和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民主法治观念和尊重客观规律的科学意识,深入持久地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并力求收到实效,以树立法治信仰和法律权威,强化实行法治的干部队伍素质和群众基础,大力加强这方面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三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提高各级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实行政务公开,破除行政性垄断以及行业性垄断,加强和完善执法监督,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建立和健全行政权力依法、高效、廉洁运行机制和有效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四是要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治理违法犯罪,化解各类冲突及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给全体公民和外来投资者提供一个人身和财产得到切实保障的安全环境。五是要预防征地拆迁、招投标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加强对企业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建设工程领域中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六是要对城市扩张中的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流动人口、失地农民及安置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问题的有效贯彻施行和解决。

第三,完善的法律服务。一是政府提供的法律服务。在经济层面上,政府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制定公平的规则,依法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竞争的有效性,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政治层面上,政府要确保为社会各阶层,包括弱势群体提供一个安全、平等和民主的制度环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有效的依法治理;在社会层面上,政府要从社会长远发展出发,提供稳定的就业、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调节贫富差距,打击违法犯罪,确保社会健康发展。二是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指由取得合法资格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这是法律服务的主体。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担任各类案件的人、辩护人,帮助司法机关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促进案件的正确处理,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开展非诉讼法律事务,主动介入农村经济改革、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新区建设等重大经济改革和经济活动,参与国内及国际贸易、投资、融资、仲裁等民商事活动,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积极为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参加政府的信访接待,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在执业活动中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开展义务法律咨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文明进步等。公证处为新区建设重点建设工程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为经济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服务,办理企业资产重组、体制改革、股权转让、国有资产管理运行等公证业务,维护国家、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为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减轻农民负担、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办理职工下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涉及社会稳定的民事公证,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为弱势群体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等。

三、法律支持城市扩张的主要途径

(一)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以建设“法治建邺”为总目标,以政府法治建设为龙头,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基础,以民主宪政的普及宣传为重点,不断提高依法治区工作水平,推动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是抓好制度建设,加强行政立法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和《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和完善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用制度规范和制约政府及部门的决策行为,努力解决政府职能转变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问题。二是严格执法,文明服务,抓好群众关心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特别要解决好农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市场秩序、交通、环保等生产生活问题,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强化行政监督,坚持民主科学决策,认真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四是认真贯彻和实施《行政许可法》,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相关配套制度。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的载体作用,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五是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正确执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政府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要通过培训、宣讲、编发宣传提纲等形式,加大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2、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基层依法治理

(1)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一是推进民主选举。不断完善村、居“直选”。二是推进民主决策。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的民主决策制度、民主议事程序,凡是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提请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三是推进民主管理。依法立制,以制管理,不断完善各项民主自治制度,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调动村(居)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四是推进民主监督。以“两公开”即村(居)务公开、财务公开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以监督促公开、促民主,真正变“为民作主”为“由民作主”。

(2)全面推进街道政务公开,不断提高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街道担负着繁重的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提高基层政权法治化水平,关键是全面推进街道政务公开,以公开促管理,以公开促执法,以公开促公正。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建章立制,严格检查监督,规范权力行使。要组织执法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强化公开、透明、法治理念,提高行政执法和管理水平,增强基层政府的诚信度和公信力。要狠抓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公示制、评议考核制等各项制度的项制度的落实,以严格的制度保证政务公开的落实。

(3)积极开展“三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城乡社区民主法治程度。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挥城乡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的要求,在全区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和“民主法治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切实把依法治国、依法治区落实到基层。

3、开展全民普法教育,为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

按照《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要求,以民主宪政的普及宣传为重点,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企业管理者、青少年及流动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宪政意识。要推动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以考促学、学以致用、严格执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构筑学校、社会和家庭“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把知识教育与行为教育结合起来、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维护好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要抓好村(居)民特别是外来务工经商等流动人口法制教育,从社区群众实际生活需要出发,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普及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要进一步创新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思路和手段,积极探索加强流动人员学法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要增强对流动人员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的法制宣传教育,在保护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流动人口犯罪。要注意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普法,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引导和支持法律服务业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1、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1)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提供法律服务。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准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有效避免法律风险,保证改革依法有序运行;协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正确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依法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各类法律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帮助企业正确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处理好资产处置及人员调整中的各项法律问题;为改制后的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2)为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服务。通过诉讼和非诉讼、法律咨询等方式,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宅基地使用、税费改革、抵制不合理摊派等提供法律服务,制止各种坑农害农行为,有效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村办企业、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以及其他涉农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依法经营。积极为农村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认真做好街道及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服务工作,宣传落实《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涉农法律法规,促进基层政权组织依法行政,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

(3)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积极参与建筑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非诉讼协商、调解活动,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尽可能通过非诉讼方式得以妥善解决;对确需诉讼,而经济又有困难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协助建筑企业,做好法律咨询、合同的订立等前期工作,防止不规范运作,杜绝签订“阴阳合同”和不正当竞争;协助建筑企业探索建立各种担保和保险机制,完善业主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立建筑业企业的履约责任险,使建筑业企业能够及时收回工程款;协助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手段,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切实解决各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4)为促进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不断拓展为外商投资、组建合资企业、进出口贸易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加强在国际投资纠纷、国际劳资纠纷、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环境保护纠纷和反倾销诉讼、反垄断诉讼、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等诉讼领域中的参与能力。加强中外律师的合作和交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和港澳律师事务所的联营等工作,更好地为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5)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提供法律服务。在努力改善刑事辩护环境与条件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教育,完善相关制度,增强广大律师拓展刑事辩护业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比例和实际效能,强化律师的刑事辩护功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6)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团作用,充分利用律师执业广泛接触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优势,主动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社情民意,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研究咨询,积极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促进依法行政。积极参与地方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改,推动立法进程和法制建设的完善。

(7)为依法开展信访工作提供法律服务。认真做好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积极为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对上访中提出的应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问题,引导群众分别向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机关投诉,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依法解决;对重大疑难涉法信访问题的处理进行法律论证,向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协助信访部门对无理缠访的人员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促使其息诉罢访;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8)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低廉的法律服务。引导律师深入城市社区、农村以及其他基层单位,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通过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发放便民联系卡,公布便民电话,在集贸市场、外来人口聚居地设立律师服务咨询站点等形式,使人民群众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

2、发挥公证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1)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纠纷职能,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引导公证处做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公证工作,预防和减少公民个人财产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加强城市房屋拆迁、交通事故处理、医患纠纷、拖欠工资解决等方面的公证工作,积极预防并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关注下岗职工、贫困居民、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群众的公证需求,努力提供快捷优质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建立不良信用登记和通报制度,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予以登记和通报,维护社会信用。引导公证人员积极帮助当事人修改和完善各类合同、协议,消除纠纷隐患,防止虚假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交易安全。

(2)进一步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要集中力量为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公证服务,确保项目运作公开、公平、公正。引导公证处办理公司事务公证,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服务。围绕发展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完善金融运行机制等,提供公证服务和保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关注“三农”问题,办理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有关的公证,维护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服务;办理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有关的合同、身份、学历等公证,为增加农民收入服务;办理农产品收购合同公证和各类服务合同公证,为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健全农产品市场服务。

(3)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保障作用,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服务。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在履行审批、行政许可、登记等职能过程中,将不再承担对有关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的审查义务。公证一方面行使国家授予的证明权,另一方面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进行前置性法律监督,为依法行政提供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公证处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办理与不动产、公司、知识产权、婚姻财产约定等相关的公证事项,承担起对有关合同、协议和章程的审查义务,并开展代办登记等相关业务,促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4)充分发挥公证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扩大对外开放服务。适应新形势,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为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等提供更加专业化的公证服务。适应世贸规则要求,积极引导公证处为国内企业参加反倾销诉讼等提供公证证据支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援助服务和法律保障

(1)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一是在机构运行上,进一步探索区司法局与区法援中心的组织运行机制,明确区司法局、区法援中心以及法律援助站点的职能定位,逐步建立起合理有效的运行机制,做到相互配合,协调发展。二是在队伍建设上,一方面要按编制配齐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另一方面要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加强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建设,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中的作用。三是在机构完善上,继续完善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以社团法律援助组织、社会力量为补充,以街道、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为基础的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四是在经费保障上,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与行业奉献、社会赞助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2)加强法律援助规范化管理。一是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调整、规范、完善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建立起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机制,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二是规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监督、评估,逐步建立起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监督和评估体系。三是加强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制定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规定,明确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方式。同时,加强业务指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努力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

(3)切实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一是在服务对象上要增强针对性。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摸清可能受援对象的底数,认真分析、了解本地区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帮助。二是要加大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力度。将法律援助工作与人民调解、信访等工作相结合,主动介入重点案件、纠纷,避免矛盾的升级扩大,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区域社会稳定的典型案件积极受理、优先指派,确保矛盾不升级、不激化,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三是积极探索服务的方式和手段。要积极探索制定简便易行、操作性强的便民利民措施,使受援群众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把法律援助真正落到实处。拓宽法律援助的申请渠道,如在调解纠纷或咨询中主动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一方申请法律援助;要主动与区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联系,积极探索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途径和方式;要积极动员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切实发挥他们在为特定群体维权方面的作用。

(三)扎实做好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高标准抓好司法所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所的整体工作水平。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基层“两所一庭”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一要实现干部队伍专业化。要加强对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使他们适应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需要。二要实现业务工作法治化。司法所处于基层法治建设的前沿,要充分履行基层司法行政职能,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业务工作法治化建设,严格依法开展工作。三要实现所务管理制度化。建立健全司法所政治学习制度和党组织生活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业务学习制度和培训、自学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与集体研究制度和对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考评、奖惩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开展业务相配套的登记、检查、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公开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自我监督制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依制管所,从严治所,保障司法所工作有序、高效运转。四要实现基础设施标准化。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争取街道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物力方面的支持,逐步改善司法所的办公条件,为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2、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努力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人民调解工作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与时俱进、扎实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努力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一是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的功能,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大调处工作力度,提高调解工作水平。要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保一方稳定,促一方发展。

二是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努力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一方面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将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特别是要妥善调处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民间纠纷,努力防止因民间纠纷化解不力而导致刑事案件和其他恶性案件。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广大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掌握工作的主动权。要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优势,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纠纷调解督办制度,掌握全面客观的纠纷信息,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准确依据,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三是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基层群众法律素质。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大力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广大群众能够学法用法、知法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人民调解组织要通过调解活动,运用具体案例在基层和群众中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

四是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不断扩大调解覆盖面。在强化人民调解三项功能的同时,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在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对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要努力排查、就地化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土地承包、税费改革、民主管理、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城市的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预防和及时调解在旧城改造、新城建设中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矛盾以及因职工下岗引发的矛盾纠纷,协助基层政权组织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企业人民调解工作,要认真研究解决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积极探索改进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途径和办法,引导广大职工理解并支持改革,保障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3、进一步规范安置帮教工作,不断探索建立工作新格局。要把握新形势下安置帮教工作特点和规律,不断探索和创新工作思路,努力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是实现帮教社会化。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社区资源优势,将安置帮教工作有机地融入社区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有关环节之中。将安置帮教工作与青少年保护、创建文明家庭、“法律进社区”、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村)、基层安全创建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实现帮教社会化。

二是实现就业市场化。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机制的变化,将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纳入到当地劳动就业总体规划中,通过劳动力市场解决就业问题,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同时根据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困难,制定和实施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逐步实现就业市场化。

三是实现管理信息化。要加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强化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和管控工作,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实现管理信息化。

四是实现工作职责规范化。要加强建章立制,健全和规范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广大群众共同参与;进一步明确各级安置帮教领导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特别是要健全领导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会议制度、信息交流反馈制度、联络人制度、配合联动制度等,形成齐抓共管、密切协作的良性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的立法,逐步实现工作职责规范化。

(四)不断强化司法保障工作,建立良好的法治秩序。在城市扩张和新区发展战略实施中,刑事司法机关担负着打击和预防犯罪,建设和维护新区法制环境的重要使命。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随着城市新中心的定位,省市对新区建设投资高度集中,大量的基础建设项目随即上马。为防止在征地拆迁、招投标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发生,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企业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建设工程领域中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为城市扩张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一要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为新区营造一个公平、廉洁、高效的社会管理服务环境。检察机关要把查办职务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对借新区大建设之机贪污、贿赂、私分国有资产,挪用、侵吞、转移建设资金的犯罪案件要坚决查处;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新区开发建设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新区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要坚决打击;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要突出查办;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中的行贿、受贿,工程建设中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职务犯罪案件要重点查办,确保新区建设的顺利开展。二要严厉打击新区建设中的各类刑事犯罪,为新区建设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检察机关要积极参加“打黑除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专项斗争;对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阻碍各类执法人员在新区建设中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要积极配合公安查处,坚决打击,以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和执法机关的权威;对侵犯建设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以及民工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案件严肃查处,切实保护这支建设大军的合法权益。要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妥善处置新区建设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事件,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调处工作,有效化解和减少不安全因素,为新区建设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三要加大诉讼监督力度,确保司法公平公正。加强诉讼监督,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新区建设提供法制保障,营造一个有利于吸引投资者以及资金、技术和人才的引进,为各种所有制市场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司法和行政执法保障的开发环境。四要加强预防犯罪工作,为新区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条件。在新区建设中,省市投入集中,内企、外资及各路开发单位聚集,大工程、大项目、大资金成为新区建设的一大特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主动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参与新区开发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督,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和工程的高质量,减少和杜绝犯罪的发生,有效地防止“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等现象的发生。

审判机关要要确立审判工作与实施新区发展战略的结合点,使国家法律和政策在城市扩张进程中真正发挥作用。加强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工作,严格公正执法,提高办案质量,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投资商和企业的各类纠纷案件。依法审理金融、房地产、证券交易纠纷案件;认真审理涉及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经济案件。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投资商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下功夫解决“执行难”问题。要更新观念,认真解决法院工作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确保审判质量,提高诉讼效率,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为城市扩张的顺利实施提供正确的、有效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