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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法规意识交流

党员法规意识交流

十六大党章对党员的要求中,引人注目地增写了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很有新意。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又是我国守法的主体之一,这样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决定了它严格守法的重大意义。只有我们党严格守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执政,才能带动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普通公民严格守法。而我们党严格守法,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党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广大党员比过去更加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

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党员的先进性,决定了广大党员要比普通公民更严格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争当遵守法律的模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必须带头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必须做遵守法律的模范。广大党员既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更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就决定了共产党员理所当然地必须忠实履行法律义务,正确行使职权,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面比普通公民做得更好一些,要求更严格一些。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只要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就可以带动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严格守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顺利发展。

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党员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的同时,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了。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要不断强化法律意识,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要正确行使法律权利,模范地履行法律义务。同时,我们要认识到党员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党内法规,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两者统一于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之中。

在国家机关担任公职的党员更应该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知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正确适用法律。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担任公职的党员,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也属于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范畴。在各级立法机关工作的党员,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坚持法治原则、民主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和科学性原则等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立法,同时要在全社会做知法守法的模范。在各级行政机关工作的党员,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严格执法,切实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合理、公正。在各级司法机关工作的党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中,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合法、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