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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判决引发思考

贪污贿赂案件判决引发思考

最近,*县查处的原*县建设环保局主要领导违纪违法案,一审法院以当事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一审法院重审则以当事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二审法院以当事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从这起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看出,在办案实践中,因证据的反复和变化,特别是证言材料易发生变化,使得案件定性反复,出现不稳定。笔者在此就证据的不稳定性及其成因与对策谈点肤浅认识。

一、证据不稳定的几种表现

1、具有隐蔽性。大多案件特别是经济案件,违纪者事前有准备,作案隐蔽,且直接证据深藏于当事人的记忆中,证据难以收集,当事人为了掩盖违纪事实,常会制造一些假象,甚至互相串供。有的以所得款项已为公家办事开支了或以领导知道为由等时供时翻,成造证据的不稳定性。

2、具有易变性。我们办案中获取的言词证据一般都是人证,这些人证材料对事情经过的复述具有较强的可变性;同时也因当事人文化程度、心理状态、表达能力、记忆能力等影响,证言材料失真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如贿赂案件的直接证据多为行贿人,与案件有着某种利害关系。因受利益因素等影响,证言材料真假难辩不确定。

3、具有局限性。有些案件直接作案人员比较少,且没有明显的被害人,也往往没有直接的旁证证人,因此易形成“一对一”的局面。同时受方方面面的影响,有的单位(部门)或个人为掩盖事实真相采取巧立名目、出具收据等虚假证据,使得办案人员一时难以获取真实有效证据。

4、证人拒绝作证或随意改变证词。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证人不作证、乱作证、甚至作假证的现象,对此不尽义务的情况,法律上又没有具体规定。现实中只强调证人的义务而忽视了证人的权利。办案人员所能做的只能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究其原因是证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别在证人面临打击报复时得不到及时救助。对证人不作证、乱作证、甚至作假证的行为缺乏制约机制。

二、导致证据不稳定的原因

在办案过程中,普遍存在证据的不稳定性,其中原因较为复杂,有社会环境、个人利益及对反腐认识等因素。除这些外部因素外,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没有到位也是产生证据不稳定的主要原因。

1、忽略间接证据的收集。办案人员只注重直接证据的收集,没有考虑证据链收集完整证据。间接证据不仅可以鉴别、印证直接证据,而且在直接证据难以获取的情况下,有时可以靠完整的间接证据定案。

2、忽略证据的证明力。实践中,办案人员对所取得的证据不做深入推敲,满足现状,造成许多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没有注重证据的派它性;对物证书证材料没有经过科学鉴定固定证据。

3、忽略对证人的研究。只强调证人作证的义务,致使证人失去作证的信心和勇气,甚至由于办案人员方法不当,使证人产生压力,为此获取的证据难免不稳定或出现反复。

4、忽略办案措施的运用。办案实践中,有些证据反复变化就是因为我们没有及时运用办案措施,采取单一的调查,错过了时机,给其串供机会,未能获取固定的证据。

三、固定证据的对策

1、采取合法秩序,客观收集证据。办案人员要切实转变观念,依照法定程序从客观实际出发,全面收集证据,坚持既重视收集违纪当事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又要注意发现证明违纪发生的间接证据以及再生证据;既要重视收集有问题的证据,又要注意收集无问题的证据。并从中加以分析,对合理之处应该予以肯定。绝不能采用哄、骗、吓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2、讲究办案方法,利用好办案手段。细节决定成败是一句至理名言,那些能证明案情的关键证据往往处于不易被人发现或者重视的环节。因此,我们在收集证据时必须深入细致,不能粗枝大叶。如问话时对有关情节要问细,以便排查矛盾,并尽可能准确地复现违纪经过。对物证、书证材料要及时收集,并恬当使用“两规两指”办案措施,促使案件突破。

3、外围调查要细实。要改变那种先取得口供材料,通过违纪人员的口供来获得其它证据,要由那种“由供到证”转到“由证到供”的调查模式,把调查的重点转到实物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收集上来。

4、健全制度,把证据纳入法纪管理。一是要建立一套证人作证制度,对证人制定一系列保护措施,包括事前和事后保护;对证人实行经济补偿或奖励,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证人奖励和经济补偿的办法;对证人不作证或作假证、肆意变证者,要制定具体的追究办法。二是要设定从重从轻处罚措施,对翻供、串供,销毁证据材料等行为,明确规定处罚标准及规定量刑量纪从重上限,保证具体工作中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