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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两会热议劳动合同法

有感于两会热议劳动合同法

据媒体报道,今年全国两会上,《劳动合同法》成为代表们热议的话题,而且有关内容的争议还相当激烈,以致出现要求进行修改的呼声,要求采取变通实施的呼声。笔者认为,争议并非不正常现象,恰是一件好事,对《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大有帮助,大有好处。好处之一,该法引起两会代表热议,表明了代表们对《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的制定与施行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也表明作为国家精英的代表在不负人民重托,管理国家管到正题上了。无论争议中是赞成还是反对,是葆扬还是牢骚,都对该法的实施提供了宝贵的意见,也为今后该法的修改提供了理论素材。好处之二,该法再度引起两会代表的热议,甚至超过制定之中的争议,说明该法真正触动了劳动合同纠纷这类社会矛盾的深层问题,凸显了该法保护社会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正当性与正义性。该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表明国家立法倾向的不可动摇性;该法颁布后获得社会的普遍拥护,表明了该法的群众基础的稳固性和实施的可行性。好处之三,该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两会的热议给审理此类纠纷的人民法院提了个醒,作了司法实践的思想铺垫,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应当严格依法办案,正确而稳妥地处理好劳动纠纷,理顺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促进劳资和谐,为新法的实施及今后的修改积累和总结成熟的经验。

从两会代表热议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倾向性和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个问题上。对此,笔者想以基层法官的视角谈点看法。笔者长期从事民事审判,作为专审传统民事案件(包括劳动纠纷案件)的民事审判庭的庭长,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劳动仲裁、复议等机构有过经常性接触。自认为对上列两个问题有一定的发言权。说到该法的倾向性问题,笔者并不否认,但有几点看法:

首先,现实是立法的依据。我国自1995年施行劳动法以来,尽管全社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取得一些成绩,但在劳动关系的权利与利益比较上,劳动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而且日趋严重,以致出现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地开除劳动者,克扣职工工资,有病有伤不给治疗,甚至强迫劳动,施行残酷的劳动管理,震惊全国的“黑砖窑”、“血汗工厂”和用“生命讨薪”等事件,就是例证。在劳动者权益严重受到侵害,劳动者的生存严重受到威胁的境况下,《劳动合同法》出台并给予弱势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倾斜,是现实之必然,是社会公平正义之必然,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之必然。而今不是“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吗?该法出台获得中国劳动者的普通拥护,有什么可指责和不满意的呢!

其次,倾斜的目的在于平衡。法律的宗旨在于适时调节社会矛盾,平衡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前所述,当用人主体与劳动者的利益冲突日趋激化,作为代表人民意志行使权利的立法机关,必须首先考虑立法的疏漏与不当之处,并通过立法来体现人民意愿。如果眼睁睁地看到强势者继续处于强势地位,而弱势者连生存权利都无法保障而无动于衷,那这样的立法机关只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如果广大劳动者在无法生存的情况下无人为之说话,国家不通过政策调整拯民于水火,那他们在绝望之中只能自行抗争,甚至采取过激行动。设若如此,社会将混乱不堪,动荡不迭。这对谁都没有好处。

再次,任何社会都应当善待劳动者。劳动者是用智力和体力为社会创造财富的人们,是一个庞大的富有组织性、纪律性和斗争性的群体。在中国,产业无产者之所成为中国革命的中坚力量,是因为他们是一个革命的有觉悟的先进阶级——中国工人阶级。时展到今天,我们不能忘记中国产业工人对中国革命的巨大贡献。就当今而论,广大工人职工和广大农民工对中国经济振兴的贡献同样的是巨大的。他们以微薄的劳动收入建设城市,建设工厂和企业,又以微薄的收入养家糊口,投身于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我们的社会应当善待他们,我们的政府应当善待他们,我们的工厂、公司、企业等所有用人单位更应当善待他们。一个共和国的总理尚且亲自为农民工讨薪追债,我们作为依靠劳动者建设获取经济利益的用人单位有什么理由和劳动者过不去?

说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两会的“热议”表明不少企业老总很有想法。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对于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反映出的对立情绪与诸多“想不通”,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对法条的误解所致。两会期间有作为企业老总的委员反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企业而言是非常难操作的。比如一旦签了合同,消极怠工的你解雇不了他;职工到了应该退休的年龄而不退,你还得让他继续干,这怎么办呢?其实,这反映了一部份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误读与误解。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发言认为:“认真谈过这部法律的人可能注意到了,对于三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二是劳动者违纪或因病因伤等不能胜任工作;三是经济性裁员)都可以和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一样”。作为参会代表的湖南高院张文显院长表明了看法:“大家不应该片面看待,更不能断章取义。读过的人都知道,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说到什么时候截止,是有些人把它理解成了‘终身制’。”

其二,因误读而生恐惧。据悉,广东三友集团董事长张国权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在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毫不掩饰地说:“现在民企老板在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有恐惧症了。这给我们企业带来的压力很大,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正是因为“无固定期限”几个字使一些用人单位感到了“压力”而生恐惧之感,因而以迎接合同法的实施为由开始了一系列大动作。比如,一些企业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即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变更用人单位主体,由集团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清退临时性用工,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与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一律解聘,侵犯劳动者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权利;有些用人单位开始大量启用离退休人员,尽量规避劳动保险制度设定的义务;以对外承包为名,将单位对外业务通过承揽合同承包给劳动者,以承揽关系取代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后,要求劳动者与劳动派遣单位签订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改变劳动关系的主体与用工形式。凡此种种,表明用人单位基于压力和恐惧,来个“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不正常心态下消极地执行《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现行劳动政策。

其三,对劳动者尊重与保护之理念缺失。任何一个用人单位,其立足点应是最大限度的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是处处限制或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仅是一个工作方法问题,而更重要的是一个用人理念问题,所谓“理念决定信念,思路决定出路”就是这个道理。凭心而论,一个劳动者在你这个企业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一方面表明该劳动者表现良好,继续使用企业尽可放心,另方面表明该劳动者已成为企业的熟练工或技术工,继续使用定能为企业创造效益;再方面说明这十年的劳动已经为企业作出了重要贡献,继续留用这些人是对其贡献的承认、尊重和葆扬,因为一个人一生的工作时间没有多少个十年,十年是劳动者的“黄金时代”,必须给予充分的理解、足够的尊重与慰籍。

本文写到这里,笔者想借用管理大师杰克.韦尔奇的一句名言,与各用人单位作一沟通。大师言:“解雇是诚实的残忍,但真实残忍的不是炒鱿鱼,而是忠诚缺位后的社会心理负担”。笔者忠心希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下的所有用工主体,应当在善待劳动者上多作点文章。古人云:得天下有其道者在于得其民;得其民有其道者在于得其心;得其心有其道者在于谋于利。中国的各行各业都离不开劳动者,其实劳动者也包括老板、老总在内。须知,中国广大劳动者之积极性、创造性普通提高之时,才是企业扬名之时,也才是中国经济振兴与腾飞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