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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节能减排是"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任务,特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把节约放在首位,以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努力实现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污染排放获得最大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十一五"期间国家节能减排计划,以及省、市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要求,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从2005年的1.04吨标准煤下降到0.83吨标准煤,万元GDP能耗下降20%;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6.74万吨的基础上,削减15.1%,控制在5.72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7.79万吨的基础上,削减15.0%,控制在6.62万吨以内。

三、主要内容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出台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分解落实任务,完善组织协调机制,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发展水平。按"十一五"节能减排要求对产业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修订产业导向目录,大力发展循环型经济,严格限制新上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对列入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进行清理,制订相应的限期淘汰目录并督促实施。(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二)全面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强化能源计量监控体系建设,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约束能源浪费行为,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按标煤折算成电量分档收取超能耗资金。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在重点抓好300家年综合能耗5000吨及以上标煤的用能企业同时,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抓好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企业的能源管理工作。(牵头部门:市经贸委、统计局、质监局)

(三)实施十大节能工程。大力推广印染行业染缸保温、凝结水回收利用、中水回用、定型机废气治理、锅炉改造、热电机组改造、变频节电技术、余热回收利用、绿色照亮、绿色能源工程、节能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推动技术节能。有关部门要每年扶持一批循环经济和节能技术示范项目。(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四)严格环评准入制度。对全市排污企业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削老批新政策,新建项目总量控制在削减老污染源污染物总量85%以内,新批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突破总量控制要求,突破总量控制要求的县(市、区)应采取区域限批政策,对所有新建项目不予立项、不予审批。(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

(五)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力。认真落实国家、省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力导向目录,按期完成"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计划。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对经认定属于淘汰类、限制类的高耗能企业,要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对其用电实行加价。要全面完成水泥机立窑拆除工作。对存在严重违法用能、排污行为并拒不改正的企业,对整改无望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对不按期淘汰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对属于“十五小”和“新五小”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电力局)

(六)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禁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缺乏能源、资源支撑条件,环境容量不允许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各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制定出台鼓励高耗能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坚决废止。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各类高耗能行业建设项目,不提供授信支持,不办理相关手续。(牵头部门:市经贸委、人行*市中心支行、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规划局、安监局)

(七)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能源消耗评估和审查制度。凡年新增综合用能1000吨标煤及以上(或年新增用电25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和验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牵头部门: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建管局)

(八)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先安排低煤耗、低排放机组发电,逐步采取“上大压小"措施,鼓励发展热电冷三联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定期分析发电和热电企业综合能耗指标,实施发电企业用能效率、热电企业供热水平与机组发电量计划挂钩管理。坚持有序用电、节约用电并举。加快电网建设,优化配电网供电范围。(牵头部门:市经贸委、*电力局)

(九)加强建筑节能管理。编制建筑建材产品的推广和淘汰目录,依法加强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质监、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方案及措施的专项审查管理,强化参建各方建筑节能工作的责任,对未经节能专项审查或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不予立项,不准开工、验收备案、销售使用和评优。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加快新型保温隔热墙体材料的发展与应用,推进建筑节能材料的产业化。落实禁止粘土砖生产和使用的法规政策,深入开展对粘土砖瓦行业的整治。(牵头部门:市建管局、经贸委)

(十)加强交通运输节能。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企业调整运输运力结构,发展重型、专用、厢式化车辆和大吨位、特种运输船舶等先进节能运力,推行内河标准化船型,提高运输效率,降低吨公里运输能耗。倡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小排量汽车,加快交通领域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十一)积极推动农村节能。加强农村节能,大力推广应用沼气、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支持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鼓励欠发达地区农村发展户用沼气池。(牵头部门:市农业局)

(十二)创建节约型社会。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区能源消耗定额,建立能源消耗考核制度,努力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建筑面积和人均能源消耗。禁止采购淘汰类用能产品和设备。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社区和家庭,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机关单位和公共场所、道路照明要率先使用节能灯。(牵头部门:市机关事务局、建设局)

(十三)加强能源统计体系建设。加快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充实能源统计力量,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能源统计制度建设,细化市级能耗测算方法,加快建立能够准确反映各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加强重点用能企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能耗统计。积极推行重点用能单位网上直报制度。(牵头部门:市统计局)

(十四)加强节能减排执法。加强能源监察、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建设,加大执法稽查力度,建立节能减排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节能减排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提高对污染源的实时监控水平。(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质监局、建设局)

(十五)培育节能减排服务体系。加强节能减排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扶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鼓励建立节能服务投资担保机构。鼓励用能企业广泛推行自愿节能协议,实施节能改造,培育发展节能产业和节能市场。(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民政局)

(十六)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实施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努力构建生态产业链。突出抓好热电、印染、化工等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列入省、市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一半以上必须在*年完成审核,其余企业到2008年完成。对污染重、能耗高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牵头部门:袍江工业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市经贸委、环保局)

(十七)加快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完成*污水处理三期、上虞污水处理二期工程建设,确保嵊新污水处理厂正常投运。市区和诸暨的生活污水收集率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高10%,其它县(市)生活污水收集率要达到60%以上。城市污水收集管网要向重点乡镇延伸,各县(市)也应提出管网延伸计划和实施方案。(牵头部门:市水务集团、环保局、建设局)

(十八)大力开展中水回用工作。通过实施排污许可、给排水阶梯收费制度以及政府对节水措施的补助、奖励,推进高耗水企业采用中水回用技术,提高水利用效率。每年安排一批中水回用项目,力争通过节水来促进减排。(牵头部门:袍江工业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经贸委、水务集团)

(十九)实施清水河道改造工程。组织实施河道"三清"(清草、清障、清淤)工作,加快截污管网建设进度,扩大污水收集范围。加大污水进网督促力度,保障清淤与截污工程同步实施,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牵头部门:市水利局、水务集团、建设局、环保局)

(二十)加强农业养殖污染整治。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要抓紧制订搬迁计划,2008年底前必须实施搬迁。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在不新建和扩建的基础上,按规范要求进行治理,做到达标排放。开展农业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削减养殖污染排放量。(牵头部门:市农业局)

(二十一)严格控制高硫煤。对年用煤量在5000吨以上的用煤单位实施备案制度,对所用原煤的数量、热值和含硫率予以备案,并对备案情况实施抽检,确保全市主要耗能单位的煤质含硫量控制在1%以下。要按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用煤总量,凡超总量排放二氧化硫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落实现有燃煤锅炉的脱硫改造,循环流化床锅炉的脱硫率必须达到85%以上,采用水膜除尘方式脱硫的小锅炉脱硫率也必须达到60%以上。对于高污染、高耗能,且无法通过技术改造实现脱硫目标的设备,依法强制淘汰。(牵头部门:市环保局、经贸委)

(二十二)减少燃煤锅炉数量。按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对禁燃区范围内的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按集中供热要求,对集中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进行集中清理关停;积极推进清洁能源的使用,加快供气管网建设,扩大供气范围。(牵头部门:袍江工业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燃气集团)

(二十三)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抽查。(牵头部门:市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

(二十四)加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减排宣传活动,增强公众能源、环境忧患意识。及时报道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曝光不良行为,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逐步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节能减排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和重点企业。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分别在经贸、环保部门设立节能、减排两个办公室。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区、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管理力量,做到有人管事,有人办事。

(二)强化考核监督。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区、新区)管委会的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实行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及排污单位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奖励办法,对节能减排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牵头,抓好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实施方案要在7月30日前分别报市节能办、减排办。市节能办、减排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督查本纲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