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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实施就业再就业发展意见

劳保局实施就业再就业发展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市属集体企业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充分利用我市个私经济比较发达的优势,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三)20*年至20*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十一五”规划,新增就业岗位52000个,由于外来工退潮空出就业岗位18000个。每年帮助3800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其中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1500名;每年帮助10000名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力争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具体做好三件实事:

1、根据我市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改制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的具体情况,按所有制形式、安置办法、年龄结构、再就业现状及现有社会保障情况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类型情况进行统筹处理,继续坚持“24小时即时服务”,尽可能使全部有就业愿望的国有、国资控股及市属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由于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职工实现再就业。

2、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坚持“劳动预备”和“就业准入”制度,对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开展适应性训练,挖掘就业潜力,广开就业门路,提供就业岗位,以保证这部分人的充分就业。

3、积极引导和帮助城镇社会闲散劳动力和农村转移劳动力,通过劳动力市场介绍实现就业。

(四)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继续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五)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继续拓展商贸、餐饮、旅游及其他服务性领域的就业渠道,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重点发展社区服务业,尤其是要注重开发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等公益性岗位,积极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再就业。

(六)继续发挥我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认真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和扶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拓宽就业渠道。

(七)加快城镇建设,健全和完善城镇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农村二、三产业向城镇集中,提高城镇就地就近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能力。

(八)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到农村承包荒山、荒滩等,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

(九)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十)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和市属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和市属集体企业由于重组改制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4*0”人员(即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

5、城镇失业6个月以上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按(国发〔20*〕3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部门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

(十一)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由主管税务部门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10个部门20个项目,详细目录见温发改〔20*〕134号文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经营者可通过各种途径向银行贷款,由市再就业办公室凭贷款利息发票、营业执照副本(20*年10月1日后核准)在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贴息补助,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风,贴息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以及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基层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经营者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银行贷款,市再就业办公室可凭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失业登记证明或高校毕业证等相应证件和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等,在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贴息补助。其中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全额贴息,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给予50%的贴息。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内,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按一定比例安排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5、各类中介机构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

6、各镇、街道和各职能机构要充分发挥便民服务功能,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开业审批等相关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一条龙”服务。

(十二)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认定办法按浙劳社就[20*]73号文件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2、企业(单位)在新增就业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再就业办公室在相应期限内在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已一次性进社保的改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除享受上述第(十一)、(十二)项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各镇、街道,各部门还应将其作为再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4*0”人员(不包括已享受离岗退养待遇的人员),国有、市属集体企业中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和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再就业优惠证》中予以注明)

2、各镇、街道(社区)和各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市再就业办公室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已一次性进社保的改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公益性岗位包括保安、门卫、保洁、保绿、食堂、停车场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社区劳动保障、交通协管、环境管理等。

3、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辅助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和勤杂辅助岗位再就业,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再就业办公室核定,由再就业资金给予每人每月18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企业(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再就业办公室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由再就业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凭营业执照副本向市再就业办公室申请,经实地确认开业的,由再就业资金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四)鼓励灵活就业,提高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年底),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再就业办公室核定,可按实际缴费数额的2/3由再就业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退休年令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保补贴。在补贴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转移社保关系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保补贴即行终止。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正规就业形式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的人员,包括在街道、社区组织下从事来料加工、便民服务、家政服务等无营业执照、无固定单位和场所、无固定收入的人员(不包括在私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

(十五)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程序进行,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本省范围内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在就业所在地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在发证所在地享受。

三、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十六)继续搞好城乡一体化就业试点,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要结合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各方面实行城乡统筹就业。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就业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十七)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加大扶持力度。

1、认真贯彻落实《*市被征地人员就业保障暂行办法》(温政发〔20*〕99号)和《*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温政发〔20*〕100号),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凭《*市被征地人员就业保障证书》可享受免费职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等市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援助政策。加大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力度,加快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进度。

2、凡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和标准按就业困难人员执行。

3、被征地人员的就业保障工作由各镇、街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扶持政策所需资金在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

(十八)认真做好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市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待遇)。对毕业后向劳动部门申报并自愿无偿参加见习训练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可由市再就业办公室在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最低工资标准40%的生活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十九)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

1、按照《*市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规划》的要求,到20*年底前,建成与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相适应的城乡统一、制度完善、机构健全、服务下移、紧贴市场、调控有力、规范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管理体系,即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

2、要加强各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方面的基础作用。

3、各镇、街道应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范围扩大、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逐步建立覆盖社区(村)的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进一步发挥就业管理服务作用。根据《台州市城市社区建设指导纲要(20*-2010)》(台市委办〔20*〕84号)要求,到20*年底,65%的社区要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室,到20*年,所有社区都要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室,力争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70%以上。

(二十)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市被征地人员就业保障证书》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为持上述“两证”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就业困难人员200元;城镇其他人员60元;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30元。

(二十一)加速推进“金保工程”,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统一规划和整体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20*年底前,实现市和各镇、街道及社区三级信息联网。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的全程信息化。定期分析和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信息网络建设经费,可从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经费中列支。

(二十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各镇、街道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设立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或者兼职人员,保证监察执法需要。整顿和规范企业用工秩序,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建立健全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的工资担保或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二十三)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通过规范和引导,发展劳动保障事务、劳务派遣和就业基地等组织,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以灵活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无单位依托的,可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

(二十四)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要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考虑和部署实施。统计、工商、劳动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企业从业人员、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统计工作,开展定期劳动资源调查和季度劳动力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变化。

四、强化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十五)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培训网络和基地建设,继续发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骨干作用。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市被征地人员就业保障证书》人员实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要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上述所需经费分别在再就业基金和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

(二十六)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技能培训要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在再就业培训中的比重。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要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市被征地人员就业保障证书》人员的鉴定费用分别在再就业基金和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

五、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二十七)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我市就业的行业和企业,要及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确保失业率在4%以下。

(二十八)规范国有和市属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九)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国有和市属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人数20%的,应事前向市政府报告。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三十)进一步推进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要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申领办法和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三十一)建立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资源共享、信息交换制度。充分发挥各镇、街道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三十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积极稳妥地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将当年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用于促进再就业补贴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备建设,重点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补贴。

(三十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要完善创新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及早制定出台非公企业医疗保险办法。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四)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将原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五)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到位,至2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和各镇、街道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简化资金拨付使用手续,完善支付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六)充分发挥各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三十七)各新闻宣传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形势宣传、就业先进典型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三十八)本实施意见中有关扶持政策自20*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