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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下级领导谈话制度意见

同下级领导谈话制度意见

各镇党委、政府,练湖农场党委,开发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院行社(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按照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的有关要求,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制定同下一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为依据,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情况,同下一级领导干部负责人开展谈话和诫勉活动,为全市加快“双率先、两步走”服务。

二、被谈话对象

被谈话对象为:不是市级领导兼任职务的各镇党委、政府、开发区、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办局院行社(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直属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谈话形式

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谈话分为定期谈话、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三种形式。

1、定期谈话。定期谈话是对被谈话对象在其任期内进行的谈话,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谈话次数。谈话的主要内容:(1)了解该部门、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2)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工作,征求被谈话对象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以了解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3)针对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纪、政令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正确行使权力等方面的情况,帮助被谈话对象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提出不足。

同被谈话对象的定期谈话,一般由市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领导进行谈话。

2、任职谈话。任职谈话是对新任的被谈话对象在任职前进行的谈话。新任的被谈话对象是指经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决定,由一般干部提拔为镇(局)级的在职领导干部或由副镇(局)级提拔为正镇(局)级的在职领导干部、由副职(正镇(局)级)改任为正职的在职领导干部。谈话的主要内容是:(1)根据新任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对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带头执行并监督班子成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2)对领导干部在新任领导岗位廉洁自律方面可能遇到的问题予以提醒,要求其加强预防和防范工作,提高其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同下级新任领导干部的任职谈话,根据市委常委会任免领导干部的决定,由市委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

3、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对下级党政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或群众举报反映其在廉洁自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进行的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批评、提醒警诫,提出严格要求,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谈话机关留存。

被谈话对象的诫勉谈话,由市委、市纪委和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谈话。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1、每次谈话前,应提前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对象。

2、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对谈话内容作出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

3、被谈话对象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积极配合,虚心接受教育。

4、谈话一般要有记录,有关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对被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