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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常任制意见

党代表常任制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推进政治文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施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为目的,以发扬和扩大党内民主、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为着力点,以建立系统配套的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度体系为目标,以“联系实际、大胆探索、制度先行、稳步推进”为原则,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实创新,不断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县党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县党代表的作用,努力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主要内容

(一)改革代表的选举方式,提高党代表的先进性。

1、代表的条件、资格。县党代表选举以县委所属的各基层党(工)委为选区进行;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以选区所属的一定数量的党(总)支部为推选单位进行,或由县委提名推荐。在代表选举工作中,要严格把好代表的资格、条件关。代表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党内事务参与能力,能密切联系党员群众并充分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深受党员、群众的拥护;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农村代表原则上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县直代表原则上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各选区根据代表结构类型要求,可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代表条件。代表任期与本届县委相同。党代表调出本县或在届中死亡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代表因违法违纪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被判刑的,按规定取消其代表资格。党代表不履行职责或丧失代表条件的,由其所在推选单位内的四分之一党员联名提出,交选区审查,或直接由所在的选区提出,报县委批准后,经所在选区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代表资格。

2、代表的名额、结构。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和省市委文件要求,县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名额确定为310名。代表的结构比例一般为:各级领导干部代表占60%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占**%左右;县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代表占**%左右;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战员等其他各类代表占1%左右;农村和社区代表占25%左右;企业代表占10%左右;妇女代表占14%左右;45岁以下代表占50%以上。通过合理划分推选单位、明确代表的资格条件和做好宣传引导推选工作,把学历层次较高的中青年党员、各社会阶层中的骨干党员,选进县党代表队伍,改善代表结构,提高党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3、代表的产生办法。县第十一次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拟探索实施党代表“席位制”和“公推差选”。党代表“席位制”是指各选区按行政区域、支部类型、党员人数和工作性质以及代表结构要求,将所属党(总)支部科学划分为若干个党代表推选单位,合理确定推选单位党代表席位,基本实现党代表与推选单位一一对应,保证各选区党代表人数相对稳定,方便党代表联系一定数量的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及时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诉求的制度。党代表“公推差选”,即党代表候选人人选由推选单位党员直接推选产生,经选区党组织讨论确定,报县委审查同意,由选区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差额选举产生党代表的方式。具体有以下五个步骤:一是分配代表名额。各选区的党代表名额,由县委根据各选区党员人数、代表结构比例要求进行分配。因工作需要,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由县委直接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到各选区选举代表。其余的代表名额原则上都要分配到相应推选单位。各推选单位的县党代表席位由选区党组织根据相应类型、推选单位党员人数和代表结构要求确定,报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备案。届中需调整选区代表席位的,由县党代表大会或县委确定。二是划分推选单位。各选区根据“席位制”要求,将所属党组织合理划分为一定数量的推选单位。推选单位划分方法由选区提出,报县委审核同意后确定。届中需调整推选单位的,由选区提出,报县委同意后方可进行。三是建立党代表推选机构。选举县党代表由选区负责组织。代表候选人推选,除县委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以外,其余的均由推选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推选单位由多个党(总)支部组成的,由选区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党组织组织,或由选区派出一名领导干部牵头与各基层支部负责人一起组成候选人推选委员会,共同组织。四是推选候选人。县委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由县委确定。其余代表候选人的产生,由党员个人自荐、组织推荐或推选单位**名以上党员联名推荐,经各推选单位党员民主推选候选人初步人选(党员一人一票推选、推选单位集中汇总得票),选区党组织考察确定,并报县委审查同意后作为候选人预备人选。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原则上要以党员推选得票多少为依据,同时兼顾代表候选人的结构、类别和差额比例。代表候选人差额数不少于选区应选代表名额总数的**%。五是选举党代表。出席县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由各选区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差额选举产生,报县委审批后,由县党代会进行资格审查。

4、代表的辞职、补选。党代表离开原选区后,一般应辞去代表资格。选区内党代表数额少于代表席位数的70%时,须进行补选。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县委同意,也可以补选代表。县委提名推荐的代表出缺,由县委重新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原推选单位内代表出缺,候选人仍须在出缺代表的推选单位推选产生,所在选区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在本届任期最后一年内代表席位发生缺额,一般不进行补选。

(二)建立党代表大会职责体系,提高党代会各项工作的协调性。

1、代表的职责。听取和审议县委、县纪委工作报告及其它需要审议的专题报告;选举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县纪委委员并对其进行监督;选举出席上一级党代会代表;向本选区(推选单位)党员传达县党代会精神并接受本选区(推选单位)党员群众的评议监督;参与地方性重大问题的决策;对本选区及全县的党建、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进行调研,及时向代表大会或县委提出建议、意见等。

2、代表团职责。在党代会例会期间,主要是根据主席团要求,组织代表讨论相关报告、决议等,提出建议、意见;组织代表对有关人事问题进行酝酿、推荐或预选。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对县党代会和县委全委会、常委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进行视察,对全县党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或党代表大会、县委全委会议题等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3、代表大会例会职责。审查代表资格;听取和审议县委、县纪委的工作报告;选举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县纪委委员;选举出席上一级党代会代表;审议和决定县委提出的涉及全县三个文明建设的中长期发展战略、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对全县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对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审议党代表提出的议题,听取党代表建议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县委提请的其它重要问题;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4、例会主席团职责。例会主席团是党代会例会期间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主持党代会例会;组织代表审议县委、县纪委工作报告;确定其它需要审议的专题报告,以及提交党代会例会讨论的决议、决定等;提出对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意见;讨论确定县委提出的,并经上级党委批准的,需交党代会例会进行选举的有关候选人建议人选;起草例会的有关决议草案,提请会议通过;讨论决定例会的有关重大问题。

5、代表联络办公室职责。负责指导县党代表的选举工作;负责党代会例会前的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业务工作;收集、登记、交办代表的建议、意见,对有关部门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有关情况;及时向代表通报县委的重大活动和决策部署,增强代表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组织代表对重点工作进行视察、评议;负责代表的联络工作。

(三)健全党代表大会制度框架,提高党代表大会制度的科学性。

1、代表大会例会制度。在本届县委任期内一般召开2-3次党的代表大会例会。具体召开时间由县委全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决定。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到会方能举行。列席会议人员由县委决定。代表大会例会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10天前由县委或代表团提出,代表团提出的议题,报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县委,由县委全委会讨论确定。

2、代表团活动制度。代表团集中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由团长或副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可根据代表构成下设代表队,根据县委或代表团统一安排开展视察、调研活动。代表团活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方能举行。代表团组织活动的时间、内容由正副团长协商确定,报县委审批后进行。活动内容主要包括组织讨论代表提出的建议,表决确定是否作为代表团建议,提交县委;以代表团或代表队为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对所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县党代表大会、县委全委会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3、代表活动制度

(1)视察、调研。代表根据县委或代表团的安排,开展视察活动,并可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自身专业和行业特点,对本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县委重大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代表每年参加视察、调研活动不少于一次。

(2)建议、意见。会议期间,代表或代表团可以就属于县委职责范围内的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或基层党组织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大会主席团处理。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县党代会决议、决定,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等党的工作上向县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3)评议、测评。在例会期间,代表可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安排,对县委班子及其主要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或测评;也可以根据县委安排对基层党(工)委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

(4)联系群众。县委班子成员分片、分线联系党代表,党代表按选区(推选单位)联系党员和群众,党员以责任区为范围联系群众,从而形成广泛的“党群联系链”,拓宽下情上达、上情下达的渠道。

4、代表教育管理制度

代表教育培训。每年通过以会代训、集中培训、召开经验交流会以及参观考察等方式,对党代表进行党的建设理论和代表履行职责等方面内容的培训教育,提高代表综合素质,增强党代表的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引导代表议大事、谋大事,研究和解决党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代表述职评议。党代表要及时向本选区(推选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群众传达有关会议精神和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汇报自己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情况。一般每年接受选区(推选单位)内的党员评议一次,评议结果由代表团及时反馈给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

(四)完善各项保障机制,增强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实效性。

1、组织保障。建立健全组织网络。代表按其行政区域或行业(系统)组成代表团、队,各代表团设联络员。

2、权利保障。全县各级党组织都要充分尊重代表的权利,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代表的建议、意见,所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给予负责的答复。具体承办单位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办理。承办意见和结果抄送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可作为主席团向下一次党代会例会报告的内容。代表所议定、评议、监督的事项,一经县委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不得对代表履行职权进行干扰,更不能打击报复。

3、时间保障。代表参加有组织的调研、视察等活动,其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为其提供足够的时间保障。如活动时间与单位日常工作发生冲突,所在单位要设法创造条件,保证代表参加组织活动。

4、经费保障。党的代表大会例会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三、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做好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县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分管副书记、县委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县纪委负责起草纪委工作报告,协助做好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县委办负责起草会议报告和县委全委会、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材料,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县委组织部、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代表选举,会议程序,组织选举,代表建议、意见的收集交办等方面的工作;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相关宣传工作,配合开展代表的教育培训等;县政府办和县财政局负责例会期间和代表视察等活动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