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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纪检监察机关大力解放思想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荆门市纪检监察机关大力解放思想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今年以来,*市大力开展了“解放思想,开放崛起”大讨论活动,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促进开放崛起,*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实际,开展学习讨论,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在思想上坚持树立“三种观念”,做到“四个有机统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树立“三种观念”,即树立服务崛起的观念。重点是围绕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加强行政效能监察,严肃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等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树立互融共进的观念。自觉地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思考和把握,真正做到反腐倡廉建设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良性互动。树立重在建设的观念。用建设性的观念来加强廉政教育,抓好制度建设,切实加强监督,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同时,做到“四个有机统一”,即在推动反腐倡廉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与优化环境的有机统一,把重心转移到服务上来,着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在搞好服务中加强管理,在加强管理中搞好服务;坚持规范与放开、惩处与保护的有机统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惩治腐败是政绩,预防腐败也是政绩,查清问题是政绩,澄清是非、保护干部也是政绩;坚持勤政廉政善政的有机统一,在要求干部廉洁从政的同时,更加勤政善政,对那些敢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要旗帜鲜明地予以保护鼓励,对那些危害发展环境、损害经济秩序、伤害干事创业积极性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坚持查办案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纪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在查处涉及企业的案件时,要注意把握策略和时机,防止出现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局面。

二是在教育上坚持增强“三个适应性”,做到“四个深刻认识”。在鼓励领导干部带头开放,敢于善于走出去,敢于善于与企业家打交道,敢于善于抓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同时,切实防止开放带来的负面影响,将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党纪国法教育和权力观教育作为党风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要求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适应能力,在各种诱惑面前管住自己,切实增强“三个适应性”,即在科学发展条件下竞争崛起的适应性,在开放条件下加快发展的适应性,在监督条件下开展工作的适应性;做到“四个深刻认识”,即深刻认识到市场可以追求最大的利益,但共产党只有人民的利益;深刻认识到商品可以交换,但权力不能交换;深刻认识到价值取向可以多元化,但党的宗旨不能多元化;深刻认识到市场竞争是自由的,但党纪国法不能自由。在强化教育的同时,重申和明确了“八个严格禁止”的纪律要求,即各级干部严格禁止在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招投标、企业改制等活动中暗箱操作、私下交易;严格禁止收受各种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禁止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通过行贿受贿等手段进行买官卖官;严格禁止为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和“后台”;严格禁止利用职务影响为家人和亲戚经商办企业、承揽项目提供便利;严格禁止在交友过程中不讲党性讲交情、不讲纪律讲义气、不讲政治讲关系;严格禁止参与各种;严格禁止腐化奢靡的生活。

三是在执纪上坚持“九个区别对待”,做到“十个严肃查处”。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创业环境,作为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坚定地支持改革者、鼓励创业者、教育失误者、惩治腐败者,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做到“九个区别对待”,即把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讲政治严格区别开来;把联系企业、帮扶企业与“傍大款”、台下交易严格区别开来;把正常的经济活动与行贿受贿、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格区别开来;把家属和子女下岗就业、经商办企业与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严格区别开来;把外出招商引资、争取项目与利用公款游山玩水、观光旅游严格区别开来;把合法获得财产性收入与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严格区别开来;把由于经验不足造成的失误与不负责任、失职渎职严格区别开来;把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的工作失误与不作为、乱作为而导致的责任事故严格区别开来;把解放思想、敢闯敢试与盲目蛮干、自由主义严格区别开来。同时,努力营造诚信、开放、宽松、高效的环境,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坚决查处损害发展环境、影响开放崛起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做到“十个严肃查处”,即对作风漂浮,态度粗暴,严重损害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要严肃查处;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敷衍塞责、推诿拖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对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要严肃查处;对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要严肃查处;对滥用行政权力,搞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谋取小团体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变更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搭车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的,要严肃查处;对捏造歪曲事实,诬告、诽谤、陷害他人的,要严肃查处;对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出的费用,到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销,接受企业赠送干股和长期无偿占用企业资产的,要严肃查处;对截流、挪用、侵占国家支持企业发展各项专项资金物资的,要严肃查处;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