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市民撑起保护伞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市民撑起保护伞

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这是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当前,这项制度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较为规范的管理工作体系,初步形成了以保障对象的确定、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审核审批程序的规范、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完善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框架,基本实现了保障城市贫困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城市低保制度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工作目标,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市低保制度建立后,全国低保对象从2000年的403万人增加到2002年的2065万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之后,全国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已连续四年稳定在2200万人左右。到2007年6月末,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人数为2235万人。同时,全国平均城市低保标准和人均月补助水平逐年提高,2007年6月末分别达到177元与92元,分别比2003年增加了28元和34元。“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初步形成。

各级财政对城市低保的投入增长迅速,中央财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财政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城市低保资金投入。2006年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达241亿元,比2000年增加215亿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提高,从2000年的0.17%增加到2006年的0.6%。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中,中央财政所占的比重逐年扩大,从2000年的30%增加到2006年的56%。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达到136亿元。

——城市低保制度促进了社会公平与稳定

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保障了贫困群体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公平,促进了社会稳定。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大批企业下岗、离岗、待岗和失业人员进入贫困行列并成为贫困人员的主体,而传统的以“三无人员”和残疾、孤寡老人为主体的救济制度,无法为城市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2200多万城市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缓解了城市贫困,维护了社会公平,促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

城市低保制度的建立,实现了救济方式从临时性向制度化的转变,实现了以帮扶原有的“三无”贫困人员到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条件的所有贫困人员的转变,既保障了老、幼、病、残、弱等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又为9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中产生的新增城市贫困人口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同时,城市低保制度的基本建立也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城市低保制度的发展方向

我国城市低保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在实施中还存在标准体系不完善、补助方式不规范、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是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做好城市低保制度与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合理衔接。低保不能起到就业对促进人们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改善其家庭生活状况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但是设计好低保标准以及补助水平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之间的比例关系,使城市低保制度与就业政策有效衔接,则可以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二是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强化城市低保基础管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低保工作的重点必须坚持动态管理为主线,继续强化城市低保基础管理,在不断加大政府低保资金投入的同时,切实提高低保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注意做好城市低保制度与城市医疗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配套衔接,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在巩固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成果的同时,实现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