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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第1篇

低保是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深圳低保申请条件及材料2022,更多申请书点击“低保救助申请书”查看!

深圳低保申请条件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本市户籍人员

符合下列规定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2.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本市户籍家庭

(一)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这类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3.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人员。

(二)由本市户籍居民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

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下列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父母;

2.配偶;

3.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注: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已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地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深圳低保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的有效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应当提供失业证、学生在读证明、残疾人证或者街道劳动管理机构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四)家庭财产(收入)申报说明及承诺书。

深圳低保申请方式可通过以家庭为单位和以个人名义两种方式申请

(一)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以下称“申请人”)向任一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与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经济状况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由个人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相关组织或个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1、申请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人有困难无法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深圳低保待遇标准一、发放标准

民政部门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或者分档发放方式,确定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可以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二、生活扶助金

除此之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以下人员的可领取生活扶助金:

1.未成年人;

2.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3.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教育学生;

4.一、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5.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注:生活扶助金按月发放,额度为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三十,每名符合规定的人员只能领取一份生活扶助金。

三、发放时间

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生活扶助金(以下统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区民政部门批准或者调整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民政部门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在每月二十日前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者其他账户。

低保申请书范本___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是___社区居民,叫_,现年_岁,是原___食品厂的下岗工人,和丈夫离异后由于没有经济能力一直和女儿借住在父母家里,由于父母年迈体弱多病,母亲患有严重的关节风湿和严重心脏病,加上年岁已高不能操劳,微薄的退休金除了要维持正常的生活开支,便无力承担昂贵的医药费用。

现在生活举步艰难,我本人由于无固定职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现在又要抚养女儿上大学,由于女儿自小就成绩优异,是个品学兼优的学生,现在就读于___经济学院,不忍让她荒废学业,但由于离婚后十多年一直由自己个人抚养女儿没有任何积蓄,每当开学大笔的学费、生活费、日常生活开支的更是借告无门,欲哭无泪……生活的重压让我喘不过气来,现在仍然居无定所高额的房价让对我们来说是一个不能实现的梦……

当我听说还可以向社区申请低保,我非常高兴,本来已万般无奈的心情又看到了希望,希望政府和各级领导能够伸出援助之手,帮助我一把!让女儿完成学业,让她能够实现自己的梦想更好的回报社会回报那些关心帮助我们的热心人。

为此,申请城镇低保待遇,以解决目前生活遇到的困难,望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职责分工

(一)区城市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城市低保申请的评估和审批工作;

2、编制全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预算,负责全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3、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组织开展全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5、受理全区有关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

6、负责全区城市低保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

(二)街道城市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复审资格复查和审核工作;

2、成立城市低保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城市低保资格评估;

3、负责发放城市低保款物;

4、指导社区城市低保工作;

5、会同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服务;

6、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行为;

7、管理城市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城市低保情况和数据。

(三)社区居委会受区、街道城市低保管理部门的委托,从事城市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居民申请,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

2、根据街道评估及公示结果,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

3、负责城市低保人员的公示;

4、城市低保证;

5、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

6、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并提出调整保障待遇初步意见;

7、进行季度续保登记;

8、管理、建立社区城市低保对象档案。

二、改革低保评估机制,确保公平公正

为统一低保政策的执行水平,减轻社区居委会工作压力,增强街居低保工作监督力度,新办理低保的评估工作由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承担。

(一)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负责低保评估及审核工作。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低保工作人员和5名社区负责低保工作的社工组成。

(二)街道评估人员要持证评估。区低保中心负责对街道评估人员进行低保业务培训、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人员发给《四方区低保评估资格证》。街道评估人员考取《四方区低保评估资格证》后,方有低保评估资格。街道评估人员入户调查评估时应3人以上,要佩带《四方区低保评估资格证》持证评估。

三、完善低保实施程序,确保应保必保

低保评估机制改革,低保审批程序也随之变化,对新申请低保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到所在社区低保站进行咨询或提出申请,社区低保工作人员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规定,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公开告知书》。申请人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公开告知书》准备申请材料。

(二)社区初审与

1、申请人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报社区低保站,社区低保站进行初审;

2、社区低保站对初审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进行,由人签名并填写时间,报街道低保所;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予,应说明不予的原因。申请人仍有异议的告之其可到街道低保所直接申请。

(三)受理

对社区低保站同意上报的低保申请和社区低保站初审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不予而申请人有异议的,街道低保所应当受理。

(四)评估与公示

街道低保所受理低保申请后,安排街道评估人员进行评估。低保评估采取核对原件、入户评估和其他调查相结合:

1、核对原件。街道低保评估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确保材料真实;

2、入户评估。街道低保评估人员到申请低保家庭中进行入户评估;

3、综合调查。

(1)通过核对原件、入户评估,对申请人提供情况有异议的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调查。

(2)街道低保评估人员根据评估情况,在《申请低保家庭情况入户调查评估表》上填写评估意见,并由评估人和申请人签字。

(3)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评估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楼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评估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填写《低保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申请人。

(五)召开低保议事会

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评估、公示无异议后召开社区低保议事会。社区低保议事会由街道评估人员主持,其一般议程为:

1、申请人宣读申请书;

2、街道低保评估人员介绍评估情况、宣读评估报告;

3、社区低保议事会成员向申请人进行询问;

4、申请人回答询问;

5、申请人退场;

6、社区低保议事会全体成员进行酝酿、讨论;

7、社区低保议事会成员举手表决,2/3成员同意为通过;

8、社区低保站根据低保议事会决定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和《社区低保议事会决议反馈意见书》,盖社区居委会公章,参加低保议事会全体人员要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字;同时,社区低保站要将低保议事会决议反馈低保申请人,低保申请人对社区低保议事会决议无异议的在《社区低保议事会决议反馈意见书》上签字并存入《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档案》(以下简称《低保档案》);

9、社区低保议事会评议通过的,社区低保站发给《低保档案》,指导申请人填写《低保档案》,报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

(六)审核

街道召开低保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低保档案》进行审核,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审核合格后,街道低保所盖《街道救济专用章》、录入微机报区低保中心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在3日内持办理低保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到区低保中心核对。

(七)审批

1、区低保中心根据街道低保所上报的《低保档案》,对照申请人的原件进行审查,审查申请人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审查社区、街道是否按程序办理;审查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核查《低保档案》与录入微机内容是否一致。区低保中心审核人签字并填写审核时间后报局负责人签字(盖章),盖《四方区社会救济专用章》审批。

2、区低保中心审批后,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办理《低保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填写《不予批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并将《低保档案》、《低保证》或《不予批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发给街道。

3、街道低保所依据区低保中心的审批,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办理发放低保金《银行存折》。并将《银行存折》、《低保证》或《不予批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发给社区低保站,由社区低保站发给低保家庭,同时让批准享受低保的家庭签订《四方区享受低保家庭承诺书》。

四、坚持低保复核制度,确保低保动态管理

为保障低保家庭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保障金额应调则调,确保低保动态管理,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实行定期复核制度。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为复核月,对C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即6月份和12月份)复核一次,对A类家庭每年(即12月份)复核一次。具体复核方式如下:

(一)低保复核的方法

低保季度复核采取核对原件、口头讯问和入户调查等方法进行。复核时,低保家庭应提供低保材料原件,家庭情况有变化的须提供相应的复印件。

(二)低保复核的形式

1、低保季度复核实行“三结合”的形式,即区、街、居三级复核相结合、区街抽审与社区自审相结合和集中复核与入户复核相结合。

2、区、街、居三级复核相结合是指:复核工作是由区低保中心、街道低保所和社区低保站三级共同进行。区低保中心负责全区低保季度复核工作的部署、指导、汇总,采取“零距离”办公形式,直接到社区与低保人员零距离接触,现场指导基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即参与零距离复核;实行零距离服务;对基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零距离指导。

3、区、街抽审与社区自审相结合是指:低保季度复核以社区自审为主,区街负责抽审。每季度,区低保中心抽审全区15%以上的社区;街道低保所抽审本街道50%以上的社区。区、街重点抽审低保户数比较多、低保力量比较薄弱以及低保工作难度比较大的社区。

4、集中复核与入户复核相结合是指:一般情况下,低保季度复核是将享受低保的人员集中在社区,使复核人员和低保人员之间、低保人员与低保人员之间“面对面”接触,使低保复核工作在阳光下进行。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要入户复核,深入低保家中进一步了解情况。

(三)落实低保公示督查制度,确保低保公开透明

1、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15日为全区享受低保家庭季度公示日。公示方法为:在社区政务公开栏内同时张贴《四方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季度公示榜》公示提要和从《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系统》低保软件中直接打印出的本社区低保家庭享受低保情况表。

2、公示期间,区低保中心、街道低保所要对社区低保公示情况进行督查,区低保中心督查面不低于30%,街道低保所督查面不低于50%。

五、实行低保就业联动制度,加大低保失业人员管理力度

各街道要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失业人员实行就业援助,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使低保人员自食其力、尽快脱贫,保障低保动态管理。为畅通低保管理及就业信息,规定如下:

(一)实行低保人员就业反馈制度。街道低保所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失业人员一年内至少发放两次《四方区低保人员就业情况反馈表》,低保失业人员持《四方区低保人员就业情况反馈表》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岗位或技能培训,并将提供岗位或技能培训情况及就业情况填写至《四方区低保人员就业情况反馈表》(一式两联),一联低保人员交回社区,一联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留存。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第3篇

河南有着庞大的人口基数,城乡低保制度的完善和全面实施让河南有理由说:城乡低保,我们成绩斐然。

城市低保,雪中送炭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实施以来,给数以千万计的城市困难居民送去了温暖,给他们的生活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

“河南省的城市低保工作是值得肯定的。”河南省民政厅低保处靖铭向记者介绍了河南省城市低保的发展状况。

1996年,郑州市率先开展城市低保试点工作,是河南省城市低保制度实施的开始。

1998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河南省全面建立城市低保制度,初步形成了一个同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覆盖全体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1999年以后,河南省不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逐步提高该省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2002年5月1日,《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使该省城市低保工作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在说起河南省城市低保制度的管理时,靖铭说:“河南城市低保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管理上都是很完善的,城市低保申请审批是最关键的环节。”

记者了解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通过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工作完成后,经居委会调查评议,并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并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为了使城市低保切实为城市贫困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在申请审批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做到公正、公开、公平是最重要的。”靖铭说,“为了确保城市低保工作使市民满意,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民政部门还要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几年来,河南省不断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人均补助水平。

2008年1~10月,河南省累计发放城市低保资金16.8538亿元(物价补助1.7249亿元),平均月补助水平由2007年底的86,38元提高到118.3元。截至2008年10月底,该省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44.1万人,10月发放城市低保金1.8285亿元,全省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26.89元。

在谈到这几年河南省城市低保所做的成绩时,靖铭意味深长地说:“虽然河南省人口基数大,在财政上也有很大的压力,但一定要确保城市低保工作落实到位,特别是经济困难时期,我们更要为城市困难居民雪中送炭。”

农村低保,希望之火

相对于城市,农村经济的发展是缓慢的,人们的思想意识整体上也是落后的。

相对于市民,农民的生活方式和经济来源单调而贫乏。农村低保已是目前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使农村低保得以有效实施更显得意义重大而迫切。

河南省民政厅低保处赵玉海告诉记者,河南省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是在2006年,比农村低保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早1年。

从2003年河南省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到2006年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个农民基数较大的农业大省,河南每一步都走得不易。2007年,河南省委、省政府在向全省人民承诺的“十大实事”中提出:“完善农村低保制度,适当提高农村低保补差标准,确保每人每月补差不低于30元,覆盖人口达到250万左右。”该省财政部门按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8元标准及时下拨补助资金4.3244亿元。

2007年底,河南省全部实现农村低保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社会化发放。截至12月底,全省共有农村低保对象259.83万人,第四季度人均月补差31.31元,全年累计支出农村低保金8.62亿元。

2008年,河南省委、省政府“十大实事”将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月补助由不低于30元提高到了不低于加元。为应对物价上涨,从2008年7月1日起,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10元。目前,该省已下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10.9344亿元(含物价补贴2610.7万元),其中省级补助4.3244亿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6.61亿元。

截至9月底,全省有农村低保对象262.54万人。第三季度发放低保救助金4.0487亿元(其中,物价补贴7873.40万元),人均月补助51.65元(其中,月人均物价补贴10元)。

1~9月,河南省累计发放农村低保资金9.6870亿元,其中,郑州、洛阳、平顶山、焦作、三门峡、信阳、济源7个省辖市人均月补助超过50元的补助标准,其余11个省辖市补助为50元。

“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

从河南省农村低保的实施情况和一个个数字可以看到,省委、省政府对生活在农村的贫困农民是关怀备至的。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一般情况下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如果情况特殊,也可以个人申请。”赵玉海告诉记者,“由于民政部门人力不足,低保的相关权利下放到村里,一些领导会存在依靠家族势力厚亲贿友现象,或者低保发下来后,几个领导通过联合私自克扣低保,这些情况往往引起群众不满”。

为了避免在具体实施时出现问题,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批在程序和透明度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村民委员会接到低保申请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除此之外,为确保资金安全和发放效率,各地可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负责按季度发放到户。如果在低保申请和实施过程中仍出现问题,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不如城市完善,一场灾难或者疾病,就可能使一个家庭陷入困境、失去希望。对于贫困农民来说,农村低保就是希望之火。”赵玉海的话有些沉重。

对于一个农业大省,使每一个贫困家庭都得到救助,很显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低保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二条农村低保制度以差额救助为主体,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救助的配套措施。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条件及保障标准

第四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对象(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农村低保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农村低保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六条对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保障线的,可批准其差额享受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重病患者适当提高补差标准,特殊困难的可全额享受保障。

第三章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成员认定及收入计算

第七条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

第八条家庭收入计算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动、经营、管理等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6、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

7、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二)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4、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

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8、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四章农村低保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农村低保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农村居民户口,因病残、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造成常年生活困难,且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低保条件:

1、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困难户,按照农村五保政策规定,享受农村五保待遇、且生活水平达到低保标准以上的;

2、因灾或其它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时性生活困难的,按照时救济有关规定,给予时救济的;

3、有劳动能力而不从事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4、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5、使用摩托车、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家庭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7、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老年人及孤儿,其财产赠与他人的。

(二)申请人需向村委会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家庭成员的年龄、与户主的关系、身体状况、家庭承包的土地、经济收入及家庭生活状况等。

2、户籍证明。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证明。高中以上(九年义务教育除外)的学生在校证明,残疾证、就医诊断证明、病历等。

第十条村委会受理。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对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县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县乡村各一份)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报乡(镇)政府。经审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将所有材料退还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低保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负责审核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入户核查、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审议、上报、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等项工作。

(一)低保审核小组先对村委会上报的调查材料及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委派两名及两名以上同志进行入户核查,并将调查情况填入相关栏内。

(二)评审小组在20日内审核完毕,将审核意见反馈给村委会,委托村委会进行二次公示,经公示7日内无异议,确定为低保对象的,在《县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相关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在其《低保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低保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三)对村委会班子不健全,无法履行低保评议工作的村,乡镇直接承担村级低保评议、公示工作,并在村级评议意见栏内注明原因。

第十二条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成立低保审批小组,负责对乡(镇)政府上报的低保材料进行审批,并于1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委托乡镇及村委会进行公示和送达通知。

(一)在局长或主管局长主持下,负责低保工作的科室对乡镇政府上报的低保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评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如有必要可进村入户进行核实。

(二)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享受低保金额,在申请审批表的相关栏内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之后,委托乡镇将低保户的相关信息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填写《城乡低保证书》,并将《城乡低保证书》和低保折(卡)送达低保户。

(三)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在其《低保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低保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存档。

第十三条低保对象及各级相关材料存档:

(一)低保对象。领取由县民政局统一印发的《城乡低保证书》和低保折(卡)。

(二)村委会。保存:①全村低保对象花名册;②农村低保对象审批表(由县民政局批复后一式三份返回的一份)。

(三)乡(镇)民政所。编制全乡(镇)低保花名册,组建低保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材料包括:①低保对象申请;②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③相关证明材料;④农村低保户审批表(一式三份批后返回的一份)。

(四)县民政局。①编制全县低保对象花名册(以乡镇为单位排列);②存档农村低保审批表(一式三份县存一份)。

第五章农村低保对象及低保金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第十五条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

(一)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资金,农村低保所需资金主要由县财政承担,并争取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农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3、社会捐赠资金;

4、按规定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专项资金。

(二)资金管理。低保资金由县统一核算和管理,县财政每年要根据需要将农村低保金列入财政预算,预算计划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报县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县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低保资金支出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支出计划及时将低保金拨付到位。

(三)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农村低保金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民政局提供的名单和补差额,按季或按月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账户,保障对象持身份证、低保证、存折(卡)支取现金,对行动不便的保障对象,可由乡(镇)政府送达。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要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对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低保金发放及有关政策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加强对低保对象审批、资金发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由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按照国家、省、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的社会职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逐步解决全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

二、职责分工

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务;廉租住房的房产核查、核准及资金发放;区廉租住房资金的测算和拨款申请;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筹集、使用、收回及管理等工作。

(二)发改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

(三)财政局负责按照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市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筹集应由区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和移交等工作。

(五)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认定的具体审核管理工作,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六)局负责接待、事项协调督办等工作。

(七)统计局负责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

(八)审计局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配租住房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九)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

(十一)*分局协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相关户籍情况,维护廉租住房申请的正常秩序,及时掌握维稳工作动态,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确保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

(十二)*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工作。

(十三)*规划分局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设用地选址工作。

(十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调查和核实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住房条件等;协助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做好辖区内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的维稳工作。

三、申请对象及保障形式

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现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如房源条件允许,可选择申请实物配租住房或申请租金补贴;如房源不足,则按《办法》第九条规定发给租金补贴。

四、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的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镇一级人民政府出具;

4、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5、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承租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出具相关证明;如已参加房改购房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自住私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私房已出售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证明;

(3)拆迁户应提供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协议附件;

(4)租住宗教产住房、军产房、集体宿舍的,应提权单位证明;

(5)*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的,应提权证和租房协议或合同;

(6)租住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依据,报房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7)*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迁、*年1月1日前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

(8)申请家庭无房在外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租赁登记证》;

6、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8、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登记。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要出具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监护人为父母的除外)。

2、初审核查。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电子档案报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下属工作站(以下称房管所)。

经过初审或公示,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材料退还。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家庭的电子档案和清册提供给辖区房管所。房管所应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就其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汇总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以书面形式返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至申请人,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登记汇总后将申请人材料报送民政局。

(2)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核后的电子档案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3、核准登记。

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市建委备案。

对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汇总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以书面形式返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至申请人。

五、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一)租金补贴

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准的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中心的书面通知书到辖区房管所,签订《*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各房管所自住房保障中心核准后的次月起按协议约定发放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

经核准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顺序,向享受实物配租住房的申请人开出《*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单》。申请人凭身份证、《*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单》到辖区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签订《*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

(三)租金减免

现承租公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申请租金减免,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租金减免;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经核准后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又在*区内承租公房的,经本人申请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租金减免。

六、资金拨付

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每半年根据测算资金向区财政局申请预拨款(包括市财政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应于每年1、7月的10日前划拨到位,半年结算一次。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际发生数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建委审定。

租金减免所需资金由各房管所每季度报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拨付给房管处。

七、考核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目标考核责任制,密切配合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统筹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这项工作公开、公平、有序地运行。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认定以部队出具的《残疾军人证》中记载的残疾等级为准,主要劳动力是否重度残疾的认定按残联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执行。

(二)《指导意见》中关于离婚户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夫妻共有的自有住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将产权归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按离婚前人均建筑面积计算。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须每年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表》,于次年3月10日前交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中心应会同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对廉租住房家庭填报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汇总,于次年的3月30日前报市建委、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备案。

(四)户的认定、家庭人口计算、建筑面积计算、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受理时限、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认定等均依据《办法》、《收入认定办法》、《指导意见》等廉租住房相关文件规定。上述文件未作规定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五)本实施意见中未明确的情形,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民政局、局、属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讨论会审,形成书面会审意见,报市建委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