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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办法

完善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地农民是年二轮土地经营权承包以后,因工业园建设、城市建设或国家、省级公路、铁路、市县重点工程建设,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完全失去耕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低于0.3亩(200平方米)且被征地时的农村在籍在册人口。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三条经批准征用土地的单位应当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到位。征地补偿标准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土地区位等综合因素,每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适时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征地补偿费按同地同价的政策,补偿给被征地农户。

第三章劳动就业

第四条鼓励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对县内初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明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一年内免收登记费,并可享受县委、县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各类中介机构对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最低标准的,按现有标准的50%收取。

第五条大力扶持失地农民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种植花卉的,县农信社、农行安排一定比例的扶贫贴息贷款。对脐橙种植规划区内需要清山砍伐林木以及在果园范围内和从事其它种养殖业的失地农民搭建猪舍、仓库、宿舍等临时建筑设施的,县内所有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免费在县农经网农产品供求信息。

第六条建立失地农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县财政筹集安排一定比例数额的担保基金,由担保中心储存于承贷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我县失地农民小额贷款,为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帮助。

第七条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转岗能力。县职业技术学校,县就业局培训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实名制基础台账,优先免费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鉴定等咨询和协调服务工作,优先推荐经过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失地农民就业。达到“4050”的失地农民可享受“4050”下岗职工的有关待遇,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第八条畅通就业渠道,鼓励县内用人单位吸纳失地农民就业。对招收失地农民就业的县内企业,参照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给予优惠。

第九条加大职业介绍工作力度。对失地农民未就业且生活困难的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体系,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援助,消除“零就业”家庭;鼓励各类有资质职业中介机构积极为失地人员进行职业介绍工作,介绍成功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不超过120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章生活保障

第十条按照《县失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府发号)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一条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2010年1月起,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由财政按月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全失地农民每月补助100元,1分地以下每月补助80元,2分地以下每月补助60元,3分地以下每月补助50元,补助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鼓励被征地农民(农村居民户)向城镇(城镇居民户)转移。对没有享受失地农民生活补助生活困难的全失地农民,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低保补差,直到其领取社会养老保险或生活补助为止。

第十二条失地农民如其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可同时享受计生优惠政策。

第五章建房购房

第十三条由县政府统一在适当的区域设立拆迁农民建房安置点(未列入新农村建设点的“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由县财政负担),对拆除主房的拆迁农民在农民新村建房或在安置点建房的,按原户头“一户一宅”和每户不超过用地面积1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超出或不足原土地面积的,按征地价格结算差价。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

第十四条原户头未享受安置建房的拆迁农民,初次在县城购买商品房所需缴纳的契税按其拆迁补偿金额等额免征,超额部分照章纳税。(分户的不享受此政策)

第十五条被拆迁的无房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租住廉租房。

第六章就学就医

第十六条对失地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优先享受“希望工程”、“春蕾行动”援助。

第十七条在扶贫培训“一村一名中专生”指标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提供给失地农民子女免费就读。对失地农民子女考取国民教育二本以上大学的,由县财政一次补助3000元(特困失地农民子女考生已经享受县教育部门5000元一次性补助的,不再同时享受此补助政策)。

第十八条失地农民困难户就医时,符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失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第七章户籍管理

第二十条成立县工业园社区管委会,并成立警务室,对在工业园规划区内农户的户籍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章设立“民生专项基金”

第二十一条设立民生专项基金,专项用于上述失地农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就业扶持等支出,资金的使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严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