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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办法

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高校家庭贫困学生经济困难,帮助家庭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国办发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扶持对象为入学前户口在县、家庭经济困难、就读“二本”以上高校的大学新生或在读学生(指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攻读第二学位学生,不含成人夜大、函授、自学考试学员)。

第三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人为贷款扶持对象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户口在县且居住在县境内;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4、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申报程序:

(一)学生向就读中学或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填报《县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县教育局进行初审和汇总,报县信用联社。

(三)县信用联社组织各基层信用社进行审核,经人民银行支行、县财政局审批后,发放贷款。

第五条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提供下列材料:

贷款扶持对象为大学新生的,提供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申请人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或者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与贷款相关的人员资信和抵押(质押)物权属资料、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录取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和助学贷款管理部门通讯联络方式、录取高校学费收缴账户。

贷款扶持对象为在读学生的,提供贷款扶持对象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同意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意见书》、与贷款相关的人员资信和抵押(质押)物权属资料、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所在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和助学贷款管理部门通讯联络方式、所在学校学费收缴账户。

第六条生源地助学贷款一般采取“担保贷款”方式,也可在农户贷款证授信额度内发放“信用贷款”,具体方式由业务受理信用社确定。

第七条采取担保贷款方式中的“保证贷款”的,应有2名以上保证人,贷款扶持对象必须是其中之一。保证人(除贷款扶持对象外)应具备下列条件:1、户口在业务受理信用社的服务区域内;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4、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数额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由业务受理信用社根据申请人的还款能力确定;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此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九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必须当年申请、当年发放,由县信用联社统一汇入贷款扶持对象就读学校学费收缴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或转入个人金融账户。

第十条贷款扶持对象为大学新生的,业务受理信用社要在其《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上注明“该生已获生源地助学贷款×××元,期限××年”并加盖公章。贷款扶持对象为在读学生的,业务受理信用社按要求填写“县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证明回执”,加盖公章后寄送贷款扶持对象所在学校助学贷款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生源地助学贷款享受利息补贴优惠,贷款扶持对象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在校期间指从贷款扶持对象入学年月起,按其学制推算至毕业年份的9月20日,不随贷款扶持对象的学籍调整而变动。

第十二条享受补贴优惠的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支行、县教育局、县信用联社审定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县信用联社。

第十三条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操作办法按税务机关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