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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地情资料实施办法

征集地情资料实施办法

为广泛收集和保存、开发和利用地情资料,为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服务,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和省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征集地情资料的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1.市政府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地情资料库)负责征集、收藏全市地情资料,永久保存,对外开放,服务社会。

2.市政府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地情资料库是市级地情资料的收藏机构,力争通过5~10年时间把市政府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地情资料库建设成全市地情资料权威的收藏中心。

3.市政府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地情资料库所征集到的一切地情资料为国有资源,一律不得外借。

二、地情资料征集范围

1.志书类

(1)行政区域志:市、县(市、区)二级志书及乡镇志(含村志)。

(2)专志:部门志、行业志、企业志、学校志、山川志等各类专志。

(3)志书的手稿、打印稿、送审稿以及付印时定稿的备份或光碟。

2.年鉴类

(1)综合年鉴:市、县(市、区)二级综合年鉴,以及付印时定稿的备份或光碟。

(2)专业年鉴: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企业年鉴及学科年鉴等各级各类专业年鉴。

3.旧志家谱类

(1)历代通志、府志、县志以及专志的各种刻本、抄本、稿本以及重印本、影印本、复印本、点校本。

(2)谱牒(包括历代族谱、家谱和新修族谱、家谱)。

4.地情著述类

各级各类地情书籍、资料汇编、图片等,以及付印时定稿的备份光碟。包括:

(1)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事组织及所属各部门、各研究设计单位、各群众团体、各行业协会、各厂矿企业、驻鹰各单位所编印的党史、组织史、文史资料、统计资料、会议文件集、文件汇编、论文集、资料汇编等。

(2)地名普查、农业区划普查、工业、第三产业普查、人口普查、文物普查等方面的普查资料。

(3)涉及各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文字资料、音像资料和实物资料。

(4)个人著作:包括正式出版和非正式出版的关于记述与研究或其他方面的各种著作(包括字画)及手稿。

5.珍稀资料类

各级志办所藏地情资料中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的珍稀资料,应为市政府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地情资料库提供副本,做到资源共享。

三、征集数量

1.市、县(市、区)二级新编志书及乡镇村志与专志每种7套(含上报省方志馆5套)。

2.各级各类年鉴每种7套(含上报省方志馆5套)。

3.旧志家谱类每种3套(含上报省方志馆1套)。

4.地情资料类著述每种4套(含上报省方志馆2套)。

5.珍稀资料类每种2套(含上报省方志馆1套)。

四、奖励方式

1.凡无偿捐赠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地情资料库)颁发收藏证书,并享有地情资料库所藏资料的优先查阅权和利用权。

2.对个人捐赠旧志、旧族谱、家谱和有价值的资料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现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