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方案

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1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法〔*〕37号)以及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市清理限制非公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府办〔*〕135号)要求,现就我区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清理的范围是*市*区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清理的重点是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包括:

(一)在投资核准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二)在融资服务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三)在财税政策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四)在土地使用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五)在对外贸易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六)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七)在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八)在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九)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重组方面,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在财税、信贷支持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十一)在社会中介服务、提供创业服务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十二)在企业员工培训、科技创新服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十三)在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十四)《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其他需要清理的内容。

二、清理原则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凡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改。

三、工作分工

(一)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起草单位向区政府法制局报送清理意见,由区政府法制局负责清理。

(二)区政府法制局会同区经贸局负责组织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清理工作;汇总全区清理工作结果;根据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成立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三)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本单位负责清理,具体的清理任务是:

1、对本单位负责清理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要求填报《清理情况表》(附后);

2、将经本单位领导审查通过的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按照要求分别报送区政府法制局和区经贸局;

3、涉及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需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将处理情况报区政府法制局;

4、涉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报区政府法制局备案。

(四)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清理工作,由镇、办负责。

四、清理工作的步骤

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年7月至*年8月31日,为全面清理阶段。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次清理的范围,在7月28日前,完成收集整理本地、本部门所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文件目录。并按照本次清理工作的要求,逐件逐项对照审查,需废止或修订的,按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废止或修订,在8月31日前完成审查和清理工作。填写《清理情况表》,连同清理工作总结报区政府法制局和区经贸局。

第二阶段:*年9月,区政府法制局会同区经贸局,对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清理工作完成后,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为加强对我区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已成立*市*区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领导小组(韶浈府办[*]52号)。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确定清理工作的责任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开展清理工作。

区成立工作督查组,工作督查组由区政府法制局、区经贸局有关人员组成,根据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单位应当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时间清理,任务落实到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要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清理进展情况。清理工作要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