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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问题意见通知

非全日制用工问题意见通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3]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用人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的,必须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二、要加强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登记管理。年满16周岁,持有非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员都要在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领取《吉林省城镇人员失业就业登录证》,并在《吉林省城镇人员失业就业登录证》上登录失业、就业情况。未登记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登记。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自录用之日起15日内,按隶属关系到相应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收录用备案手续。具体手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就字[*1]19号)的规定办理。

四、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镇街乡劳动保障机构要有针对性地为非全日制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增强劳动力市场的服务功能。

五、要落实好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已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等政策。对组织起来从事非全日制就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作,切实把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六、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的执行。

七、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可以所在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基数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后又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范围)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