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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环境不稳定因素通知

化解环境不稳定因素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全市环境质量稳中有升,环境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环境信访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没有发生大的环境安全事故和因环保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但是,由于*产业结构中印染、化工、医药、酿造等污染行业占有一定比重,环境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仍然比较突出,一旦处置不当,容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根据今年6月28日全国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切实加强环境保护,认真防范和化解环境不稳定因素作出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环境不稳定因素化解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环境不稳定因素化解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充分认识化解环境不稳定因素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完善切实有效的环保隐患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各类环境不稳定因素,有效预防重大污染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突出重点,积极开展环境不稳定因素摸排。要密切关注社会舆情,把握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问题。对平时环境信访多,环境事件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要切实加大摸排力度,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环保隐患报告和责任化解制度的通知》(绍政办发〔*〕218号)精神,定期报送本区域内环保隐患。

三、明确责任,限期化解环境不稳定因素。对已经摸排出的不稳定因素,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管辖及职责分工要求切实担负起化解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做到一事一议、特事特办、限期化解。建立和落实化解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明确环境不稳定因素的化解内容、要求和责任,特别是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对摸排出的重点问题,要实行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领导“包案”制度,由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领导牵头调查处理。

四、未雨绸缪,妥善处理好厂村、厂群关系。要进一步畅通环境违法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厂村、厂群关系紧张的企业,要指导督促企业与周边群众加强沟通,做好解释工作。要把厂村、厂群关系和谐作为重点工作,列入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的岗位目标责任。对环保先进企业进行表彰,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曝光。

五、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大环保监管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定期水质及大气监测数据,对本区域内的主要河道水质、城区空气质量进行监控,从数据中发现污染苗头,采取必要的手段、措施将环境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继续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充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自动监控作用。建立环境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应急方案,加强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