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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卫机构债务清理方案

医卫机构债务清理方案

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县政府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予以支持帮助。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至本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入上交财政留成中解决。

四、偿债资金来源

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三是上级财政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五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后超收的资金中调剂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六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七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县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结合中央、省财政补助政策管好用好资金,积极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工作步骤

(一)加强领导管理。成立县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在县医改办,全面负责此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

(二)摸底核实、锁定债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县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提供债务明细表;县医改办牵头,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各界监督;由县政府组织发改、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按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进行逐笔登记造册,汇总情况,形成债务认定报告,于前上报县政府。下旬,锁定债务上报市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县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改、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

(二)明确主体,分类逐步化解。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各方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县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要严格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

(三)落实投入,制止发生新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

(四)严格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