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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新三项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县新三项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市纪委九届七次全会和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精神,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城乡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及服务和殡葬管理服务及收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全市民生领域“新三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新三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设高效廉洁政府的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纠建并举,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各负其责,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扎实开展民生领域“新三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城乡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及服务和殡葬管理服务及收费的监管办法,切实解决在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中资金管理使用混乱、医保资金报帐不规范和殡葬管理服务中乱收费等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减轻农民负担,形成保障民生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为构建和谐平安提供坚强保证。

二、专项治理的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重点对2009年至2010年全县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城乡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及服务和殡葬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开展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工作从2011年3月开始,5月结束。

(一)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治理工作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治理工作协调组设在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县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治理工作。县农业局局长叶存样任协调组组长,县农业局副局长汤义西任协调组副组长。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县规划局等单位配合,配合单位4月5日前将负责本项工作的责任领导及责任人名单报县农业局及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1、4月5日前县农业局依据市、县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县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下发到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和相关单位;责任单位:县农业局。

2、4月10日前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要将《县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转发到各行政村,并将转发的文件报县农业局;各乡镇要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内容及要求在宣传栏或公开栏中进行宣传,同时便民服务中心触摸屏上要有专项治理工作的内容;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责任领导:分管领导。

3、4月15日前县农业局组织整理有关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编印成资料汇编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下发到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村。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要组织进行广泛宣传,并将资料汇编放入便民服务中心以便办事群众随时领取和阅读。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责任领导:分管领导。

4、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组织各行政村对照专项治理的内容进行自查自纠,4月15日前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自查自纠报表和报告报县农业局,4月20日前县农业局汇总全县自查自纠情况,并将汇总后的自查自纠报表和报告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查自纠的内容为:①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和相关单位对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是否监管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建立专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标准,是否有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以资代劳的行为;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否严格履行议事程序和审批制度,资金使用是否张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是否存在侵占、平调、挪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财政奖补资金等问题;④是否建立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相关监管办法。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责任领导:分管领导。

5、4月15日至4月25日县农业局组织对全县所有乡镇(工业园、街道办)的自查自纠及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抽查30%以上的行政村,必须查处1—2件违规违纪问题,将检查和查处问题情况书面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责任领导:分管领导。

6、4月30日前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县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同时抽查县农业局组织检查的情况,综合检查和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向县政府报告。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7、5月5日前,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农业局分别在一定范围,组织征求社会各界对我县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意见、建议,综合收集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整改意见,责成县农业局牵头组织落实整改;5月20日前完成整改任务。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农业局。

8、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和相关单位按照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组织进行整改,5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县农业局。5月15日前,县农业局对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和相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梳理和综合,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针对我县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总结评估报告和建章立制情况于5月20日前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责任领导:分管领导。

9、5月20日前县农业局将全县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梳理,同时负责督促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和相关单位进行总结和梳理,准备迎接市检查组的检查验收。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责任领导:分管领导。

10、5月20日前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县农业局开展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落实和总结评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抽查部份乡镇的整改落实和总结评估情况,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全县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牵头单位: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城乡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及服务专项治理工作

城乡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及服务专项治理工作分为城镇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及服务专项治理和新农合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及服务专项治理。

1、城镇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及服务专项治理工作

城镇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及服务专项治理工作协调组设在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县城镇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及服务专项治理工作,县社保局和县医保局负责具体实施。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任协调组组长,县人社局副局长万里任协调组常务副组长,县社保局副局长、县医保局副局长任协调组副组长。县民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配合,配合单位4月5日前将负责本项工作的责任领导及责任人名单报县人社局及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1)4月5日前县人社局依据市、县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县城镇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及服务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下发到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药店)。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2)4月10日前县社保局、县医保局要组织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内容及要求在宣传栏或公开栏中进行宣传。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社保局、县医保局、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

(3)4月15日前县人社局组织整理有关城镇居民医保投保以及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编印成资料汇编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下发到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药店),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药店)要组织进行广泛宣传,并将资料汇编置于办事群众方便领取和阅读的地方。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社保局、县医保局。

(4)县社保局、县医保局组织各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定点机构对照专项治理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报表和报告于4月15日前报县社保局和县医保局,4月18日前县社保局和县医保局分别对各自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自查自纠报表、本局的自查自纠报表及报告报县人社局;4月20日前县人社局汇总全县自查自纠情况,并将汇总后的自查自纠报表和报告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查自纠的内容为:①县财政局对城镇医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监管到位,县社保局、县医保局对城镇医保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②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基金是否纳入本级财政管理,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基金拨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核;③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药店)是否存在用医保卡购买医保报销范围之外的药品及商品现象;④异地就医是否按照规定报销,低保户、重度残疾等符合参保不缴费条件人员的优惠政策是否得到执行;⑤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结算是否符合规定,“人、证、卡”是否相吻合,治疗期间的检查、治疗和用药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持他人医疗卡就医的现象;⑦是否存在乱收费和截留、挤占、挪用医保资金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是否建立城镇医保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办法。⑧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从业资质(格),医疗设施、医疗环境尤其是服务态度是否优良。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社保局、县医保局。

(5)4月15日至4月25日县人社局组织对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及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查处1—2件违规违纪问题,并将检查和查处问题情况书面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社保局、县医保局。

(6)4月15日至4月25日,县社保局、县医保局采取召开座谈会或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广泛征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等社会各界对城镇医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梳理和综合收集的意见、建议后提出整改意见;将综合后的意见、建议及整改意见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社保局、县医保局。

(7)4月30日前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县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同时抽查县人社局组织检查的情况,综合检查和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向县政府报告。牵头单位: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8)县社保局、县医保局针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5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县人社局(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药店)整改情况于5月5日前分别报县社保局和县医保局);5月15日前县人社局对各地和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梳理和综合,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综合全县城镇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及服务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总结评估报告和建章立制情况于5月20日前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社保局、县医保局。

(9)5月20日前,县人社局将全县城镇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及服务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梳理,同时负责督促各地和相关单位进行总结和梳理,准备接受市检查组的检查验收。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社保局、县医保局、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

(10)5月20日前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县人社局开展城镇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及服务专项治理工作整改落实和总结评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全县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牵头单位: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2、新农合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及服务专项治理工作

新农合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及服务专项治理工作协调组设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县新农合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及服务专项治理工作,县农医局负责具体实施。县卫生局局长任协调组组长,县卫生局副局长、农医局局长任协调组副组长。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配合,配合单位4月5日前将负责本项工作的责任领导及责任人名单报县卫生局及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1)4月5日前县卫生局依据市、县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县新农合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及服务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下发到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牵头单位:县卫生局;责任单位:县农医局。

(2)4月10日前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要将《县新农合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及服务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转发到各行政村(包括村级卫生所),并将转发的文件报县农医局;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内容及要求在宣传栏或公开栏中进行宣传。牵头单位:县卫生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责任领导:分管领导。

(3)4月15日前县卫生局组织整理有关新农合医保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编印成资料汇编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下发到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将资料置于群众方便领取和阅读处。牵头单位:县卫生局;责任单位:县农医局、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责任领导:分管领导。

(4)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组织各行政村和村级卫生所对照专项治理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4月18日前对各行政村和村级卫生所的自查自纠报表和报告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的自查自纠报表和报告报县农医局;各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报表和报告4月18日前报县农医局;4月20日前县农医局汇总全县的自查自纠情况,并将汇总后的自查自纠报表及报告和本局的自查自纠报表和报告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查自纠的内容为:①县财政局对新农合医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监管到位,县农医局对新农合医保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②新农合医疗保险基金是否封闭运行、“双印鉴制度”是否得到落实,新农合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是否规范;③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结算是否符合规定,“人、证、卡”是否相吻合,治疗期间的检查、治疗和用药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持他人医疗卡就医的现象;④个人筹资收缴和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是否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是否及时将收缴资金上交专户管理;⑤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人员的住院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⑥是否存在乱收费和截留、挤占、挪用新农合医保资金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⑦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从业资质(格),医疗设施、医疗环境尤其是服务态度是否优良;⑧是否建立新农合医保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办法。牵头单位:县卫生局;责任单位:县农医局、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

(5)4月15日至4月25日县卫生局组织对全县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及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各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医保资金报销是否规范,查处1—2件违规违纪问题,并将检查和查处问题情况书面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单位:县卫生局;责任单位:县农医局、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

(6)4月15日至4月25日,县农医局采取召开座谈会或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广泛征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等社会各界对新农合医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梳理和综合提出整改意见。将综合后的意见、建议及整改意见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单位:县卫生局;责任单位:县农医局。

(7)4月30日前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县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同时抽查县卫生局组织检查的情况,综合检查和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向县政府报告。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8)县农医局针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并负责督促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整改落实情况。5月15日前县卫生局对各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综合,形成总结评估报告,针对全县新农合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及服务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总结评估报告和建章立制情况于5月20日前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单位:县卫生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责任领导:分管领导。

(9)5月20日前县卫生局将全县新农合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及服务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梳理,同时负责督促各地各相关单位进行总结和梳理,准备迎接市检查组的检查验收。牵头单位:县卫生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工业园、街道办);责任领导:分管领导

(10)5月20日前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县卫生局开展新农合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及服务专项治理工作整改落实和总结评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5月20日前,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全县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三)殡葬管理服务及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殡葬管理服务及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协调组设在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县殡葬管理服务及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县民政局局长施业新任协调组组长,县民政局副局长徐立新任协调组副组长。县物价局、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县卫生监督所配合,配合单位4月5日前将负责本项工作的责任领导及责任人名单报县民政局及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1、4月5日前县民政局依据市、县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县殡葬管理服务及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下发。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2、4月10日前县民政局编印殡葬管理服务及收费有关的政策法规及服务指南提供给服务对象并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3、4月15日前在县殡仪馆醒目位置树立公示牌,将殡葬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组织对照专项治理方案的要求对殡葬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报表和报告4月20日前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查自纠的内容为:①相关单位对殡葬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是否监管到位,是否建立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②殡葬管理是否规范,服务是否优质;③是否落实省市县公益性公墓优惠政策和困难群众遗体免费火化政策;④是否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进行收费;⑤殡仪馆出售的殡葬用品是否超过物价部门的定价;⑥殡仪馆食堂出售的食物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价格是否超过物价部门的定价;⑦是否存在私抬殡葬费、强制服务、分解收费、索拿卡要等增加群众负担的现象;⑧是否建立殡葬管理服务及收费的有效监管办法。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5、4月25日前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县物价局、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县卫生监督所对我县殡葬管理服务及收费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牵头单位: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县物价局、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县卫生监督所。

6、4月25日前县民政局组织采取通过召开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社区居民代表和服务对象座谈会或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我县殡葬管理服务及收费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和综合,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提出整改措施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7、4月30前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采取召开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社区居民代表和服务对象座谈会或调查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我县殡葬管理服务及收费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县民政局和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收集的意见建议,召开县联席会议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责成县民政局组织整改。牵头单位: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8、县民政局根据县联席会议综合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提出的整改意见组织进行整改,在5月15日前整改完毕,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针对我县殡葬管理服务及收费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总结评估报告和建章立制情况于5月20日前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9、5月20日前,县民政局将全县殡葬管理服务及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梳理,准备接受市检查组的检查验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5月20日前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单位人员对县民政局开展殡葬管理服务及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整改落实和总结评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5月20日前,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全县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三、工作措施

1、实行“五个一”工作落实机制。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实行“五个一”工作落实机制即“一项工作任务、一个牵头单位、一个责任单位、一名责任领导、一个完成时限”,严格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逐条逐项将工作任务具体落实到相关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及责任人,切实做到工作任务细化分解,逐级落实,确保责任有人担,事情有人做,真正形成齐抓共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2、实行“五个一”工作推进机制。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强化工作推进措施,加大督查力度,按照“五个一”即“一月一报告、一月一调度、一月一督查(抽查)、一月一通报、一抓到底”的工作推进机制,督促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及时落实、按时完成《县民生领域“新三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任务。各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要在每月1日前将前一个月工作完成情况以表格形式(见附件)如实书面报告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情况及时进行调度,同时,各督查小组每月对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为防止各督查小组督查不认真或不如实汇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将组织对督查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每月月底,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完成工作情况、未完成工作任务原因和调度、督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汇总,以工作简报或在政务网或在新闻媒体上进行通报,并报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四家班子有关领导。

3、实行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加大对各有关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专项治理平时工作的跟踪考核力度,建立民生领域“新三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效能不良和优良记录,严格实行奖惩。对工作任务不按时完成,经调度或督促2次仍不改进的,记入不良记录,再次不改进的,除再次记录不良记录外,还要全县通报批评,4次以上仍不改进的,除再次记录不良记录和全县通报批评外,并取消该单位全县效能建设绩效年终考评评先评优资格;对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创新创优开展工作,成效突出的,记入工作效能优良记录,全县通报表扬,并作为全县效能建设绩效年终考评评先评优依据。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牵头单位、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督促落实,责任领导要亲自抓,责任人要具体落实好,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工作中,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把自查自纠、建章立制尤其是整改落实抓实、抓好、抓出成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2、统筹协调,密切配合。牵头单位要敢于担当,积极创新工作措施,认真牵头组织抓好各项工作;责任单位要服从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工作,自觉履行各自工作职责,不折不扣完成工作任务。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诸如责任单位及配合单位不服从安排、不配合工作等问题,牵头单位要及时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如牵头单位既不认真牵头组织开展工作,又不将有关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的,将追究牵头单位的责任。

3、归集资料,整理存档。各地各单位要建立民生领域“新三项”专项治理工作资料归集制度。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督查、抽查和考核验收,主要以工作资料为依据,重点检查工作成效。因此,专项治理过程中,各地各单位要注重资料收集,对每一项工作的开展和每一项任务的完成都要保存有图文资料,特别是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地各单位要将活动资料整理归集,汇编成册。督查、抽查和验收中没有工作资料的,按该项工作没有开展处理。

4、加大宣传、形成氛围。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各单位要注重宣传,在全县形成浓厚的工作氛围。县有关新闻媒体要宣传报道我县民生领域“新三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县文广局和县电视台要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外宣工作,要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宣传报道2次以上,力争在《日报》上发表宣传报道文章2—3篇。四个协调小组所在单位要利用单位宣传栏或公开栏出1期专项治理工作专栏,每个月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3条以上信息,并且在市级以上媒体发表信息报道1篇,责任单位和其他配合单位在专项治理期间至少要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2条信息。